Login
升级VIP 登录 注册 安全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word文档 > 其他文档 > 胡全义、周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全义、周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藏

本作品内容为胡全义、周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格式为 doc ,大小 27176 KB ,页数为 4页

胡全义、周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全义、周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1【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229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卢艳贝黄燕璇张泽【审理法官】卢艳贝黄燕璇张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全义;周琦【当事人】胡全义周琦【当事人-个人】胡全义周琦【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胡全义【被告】周琦【本院观点】胡全义称涉案借款已经偿还给案外人,案外人与周琦系亲属关系,应当视为其已经偿还了涉案债务。【权责关键词】代理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胡全义称涉案借款已经偿还给案外人,案外人与周琦系亲属关系,应当视为其已经偿还了涉案债务。就胡全义的上诉理由本院作如下论述:第一,胡全义向周1/4琦出具了借条,真正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胡全义与周琦之间,各方履行义务均需向本人或者其本人认可的代理人。而本案中周琦对于他人收款不予认可;第二,在民事法律中,除了基于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之外,其余法律行为并非以双方相识为成立要件;第三,胡全义所称向案外人归还款项的事实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如果确实存在,其可以向案外人另行主张权利。综上,胡全义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83.7元,由上诉人胡全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更新时间】2021-11-0407:34:55胡全义、周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2297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全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琦。审理经过上诉人胡全义因与被上诉人周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民初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胡全义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二审被上诉人辩称周琦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胡全义的上诉。原告诉称周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胡全义返还借款3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1月16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1月15日为9348元;2、胡全义承担诉讼费。2/4一审判决主文:胡全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琦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1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胡全义称涉案借款已经偿还给案外人,案外人与周琦系亲属关系,应当视为其已经偿还了涉案债务。就胡全义的上诉理由本院作如下论述:第一,胡全义向周琦出具了借条,真正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胡全义与周琦之间,各方履行义务均需向本人或者其本人认可的代理人。而本案中周琦对于他人收款不予认可;第二,在民事法律中,除了基于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之外,其余法律行为并非以双方相识为成立要件;第三,胡全义所称向案外人归还款项的事实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如果确实存在,其可以向案外人另行主张权利。综上,胡全义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83.7元,由上诉人胡全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落款审判长卢艳贝审判员黄燕璇审判员张泽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周超凡书记员古榕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3/4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4/4',)


  • 编号:1700773164
  • 分类:其他文档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4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27176 KB
  • 标签:

广告位推荐

相关其他文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