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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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管理,保障电子不停车收费工作有序运行,提高通行效率,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以下简称“ETC”)是指在收费高速公路上应用电子技术手段,实现在不停车条件下自动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本规定所称车载单元(又称电子标签、车载设备)是指安装在车辆内部并且支持利用专用短程通信与路侧设备进行信息交换的设备。本规定所称沪通卡是指具有储值或者记账功能,用于支付道路通行费的含有中央处理单元的智能卡。第四条(职责分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和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道路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ETC政策、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定以及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道运中心”)负责ETC管理领域日常事务和相关技术保障服务工作。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其所经营高速公路ETC系统的建设和运行。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联网结算机构”)负责ETC通行交易清分结算工作。ETC发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发行机构”)负责沪通卡和车载单元发行和服务,以及相关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第五条(系统的建设和运行)2经营管理单位、联网结算机构和发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ETC系统的建设和升级改造,并通过市道运中心组织的联网接入测试。新建高速公路应当同步建设ETC系统。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其所管理的ETC相关系统设备和设施进行维护和更新,保障ETC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交通流量的变化,及时、合理调整ETC车道的设置。第六条(密钥管理)市道运中心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管理ETC的密钥系统。市道运中心委托发行机构和联网结算机构保管和使用密钥系统的,应当同时明确密钥系统的保管和使用要求。第七条(发行服务)发行机构应当根据本市ETC发展计划,设置ETC客户服务中心、建设客户服务系统,布设ETC客户服务网点,发展ETC车辆用户。发行机构应当通过小程序、公众号、网站、电话等服务渠道,为用户提供信息查询、业务咨询、投诉受理等服务。第八条(用户章程)发行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布车载单元及沪通卡的用户章程。用户章程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车载单元及沪通卡的性质、用途;(二)车载单元及沪通卡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三)车载单元及沪通卡的充值、挂失、解除挂失等事项;(四)沪通卡余额及交易明细的查询、投诉等事项;(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九条(清分结算规则)3跨省市及本市ETC通行交易清分结算规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通行费优惠)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各类通行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应当依托ETC系统实现。第十一条(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单位、联网结算机构、发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和报表管理制度,定期向市道运中心报送ETC统计信息。第十二条(通行费票据)ETC车辆用户可通过交通运输部指定电子平台获取电子票据,电子票据包括充值票据和通行票据。第十三条(车载设备使用要求)ETC车辆用户申请安装沪通卡和车载单元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信息。沪通卡和车载单元只可用于用户申请时登记的车辆。第十四条(车辆通行)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设置收费站标志和标线。ETC车辆用户通过ETC收费道口时,应当按照收费站标志和标线提示,与前车保持充分的车距,减速通行。未安装ETC车载单元车辆不得进入ETC专用车道;已安装ETC车载单元车辆在驶入收费道口时未使用ETC的,驶出收费道口时不得进入ETC专用车道;一旦误入,应当服从指挥,尽快驶离。第十五条(行业检查和社会监督)市交通委、市道路运输局应当建立、健全本市ETC监督检查机制。市道路运输局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方式,并督促经营管理单位、联网结算机构和发行机构及时处理存在的相关问题。经营管理单位、联网结算机构和发行机构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和反馈。4第十六条(对违反规定的处理)车辆违反规定进入ETC专用车道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七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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