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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开展豆油、棕榈油集团内仓单串换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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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开展豆油、棕榈油集团内仓单串换试点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开展豆油、棕榈油集团内仓单串换试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期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商所发[2014]255号【发布部门】大连商品交易所【发布日期】2014.11.04【实施日期】2014.1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开展豆油、棕榈油集团内仓单串换试点的通知(大商所发〔2014〕255号)各会员及相关单位:为促进豆油、棕榈油期货市场功能有效发挥,提高期货市场服务产业的能力,进一步降低交割成本,更好地促进期现货市场结合,在相关企业大力支持下,我所经过深入调研推出豆油、棕榈油集团内仓单串换试点业务,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串换试点集团试点集团为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益海嘉里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聚龙嘉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上试点集团承诺按照本通知规定在试点期间提供豆油、棕榈油集团内仓单串换服务。二、串换要求客户通过当月交割(不含期转现)买入的试点集团所属交割库的豆油或棕榈油标准仓单后,可申请到本通知公布的该试点集团相关的串换库提取现货(简称为“仓单串现1/6货”)或者串换为该试点集团相关的交割库的期货标准仓单(简称为“仓单串仓单”)。三、串换费用及流程关于仓单串换客户资质、串换限额及费用、串换流程等事项按照本通知附件规定办理。四、串换试点时间仓单串换试点有效期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至2015年5月31日结束。在试点期间如果上述3家试点企业发生交割库调整或有其他试点企业加入串换,我所将另行公布。附件:1.豆油、棕榈油集团内仓单串换试点业务流程2.豆油串换试点集团及下属串换库3.试点集团提供的串换价差计算方式4.仓单串换协议大连商品交易所二○一四年十一月四日附件1豆油、棕榈油集团内仓单串换试点业务流程一、串换规定(一)客户资质要求申请串换业务的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应持有通过当月交割(不含期转现)买入的试点集团所属仓(厂)库签发的豆油或棕榈油标准仓单。(二)串换品种及数量豆油品种可以申请仓单串仓单和仓单串现货,仓单串现货时可串为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期货交割质量标准要求的大豆原油。如果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申请串换为一级豆油,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需向串换库支付250元/吨的精炼费。棕榈油品种只能申请仓单串现货,串换货物品质需符合大连商品交易所棕榈油期货交割质量标准要求。2/6客户仓单串换的申请数量不得超过其通过当月交割买入的该集团所属交割仓(厂)库标准仓单数量,对于每个品种,单个客户在单个合约上最大串换量不超过1000吨,单个串换库的串入和串出数量在单个期货合约上分别不超过3000吨。(三)串换费用串换费用由以下四部分组成:1.期货升贴水仓单串现货的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应结清原来持有的仓单所属交割仓(厂)库的期货升贴水;仓单串仓单的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应结清串换前后的仓单所属交割仓(厂)库的期货升贴水。2.串换现货价差串换现货价差是串出地和串入地两个地点近期现货的价差,具体计算方式详见交易所通知。3.仓单串换库生产计划调整费用仓单串换库生产计划调整费实行最高限价。豆油、棕榈油仓单串现货的生产计划调整费上限为30元/吨,豆油仓单串仓单的生产计划调整费上限为80元/吨。4.串换货物品质价差豆油仓单串现货时可串为交易所期货合约交割质量标准要求的大豆原油。如果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申请串换为一级豆油,需向串换库(或其指定企业)支付250元/吨的精炼费。在支付相关精炼费用后,串换库必须为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串换为一级豆油。棕榈油串换后的货物应满足交易所期货合约的交割质量标准要求。二、串换流程(一)客户申请串换申请串换的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在最后交割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当天9:30-14:30通过期货公司会员向交易所提交串换申请(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包括拟串换仓库及拟串换数量等内容。(二)交易所审批3/6交易所在收到串换申请当日16:00前代为排序并通知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是否可以与集团开展串换业务。排序原则为按照非交割库客户优先,时间优先(交割仓库客户是指豆油、棕榈油交割仓(厂)库及交易所认定的其关联客户)。排序方法为同一类型企业(非交割库企业/交割库企业),先申报的优先,先满足每个客户串换限额内的需求;如所有串换完成后串换集团还有剩余额度,可满足客户超额度需求。(三)串换谈判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应在交易所通知其可与试点集团开展串换谈判后,与串换集团或其指定的串换库就串换协议主要条款(串换数量、费用)进行磋商,并应于接到交易所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结果通知交易所,如不能达成一致,由下一顺序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继续串换。(四)签订串换协议在最后交割日后的第五个交易日17:00之前,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应与负责串换的集团签订串换协议(见附件2)。如17:00之前仍未同意签署串换协议的,视为客户放弃此次串换申请。串换协议由客户与串换集团(或集团委托的企业)签署。(五)完成货权转让、费用结算和票据流转签署串换协议后,串换各方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持标准仓单的转让流程。需要支付串换费用的串换方应在收到对方开具的串换费用发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串换费用。三、仓单串现货的提货规定及争议解决(一)提货规定1.发货要求:串换客户应当在签订串换协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提货,客户在提货时应至少提前2天通知串入库,并在实际提货日16:00前安排足量运输工具到指定提货地点。串换库应在签订串换协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货,并且在接到客户提货通知后的2天内必须开始发货。2.货主提货时,须向串换库提供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3.商品重量以串换库检重为准。4/64.串换库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符合双方约定的货物品质要求。5.商品出库时,串换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串换库应当将豆油或棕榈油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6.串换库和甲方应妥善保管商品发货和提货的单据,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7.货主和串换库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另行确定发货时间、发货速度、货物品质等内容。(二)违约责任1.因串换库自身原因,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货的,串换库应向货主支付滞纳金,直至该批货物发货完毕。因货主原因,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提货的,货主应向串换库支付滞纳金,直至该批货物发货完毕。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该批商品的滞留天数2.如货主实际的提货量或提货运输方式与货主通知串换库的拟提货量或提货运输方式不符的,串换库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安排不符部分的发货数量,由此造成的串换库不能按照规定时间发货的,串换库不承担违约责任。如货主通知串换库的拟提货量及提货运输方式与实际的提货量及提货运输方式存在重大不符达到三次的,串换库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货主告知其本次仓单串换业务项下剩余未发货物的发货时间,最晚应在签订串换协议后的30日内完成发货。3.因天气原因导致无法装卸时,串换库和货主不需支付滞纳金。4.串换库未按本流程规定进行检验、检重、发货时,造成货主损失的,由签署串换协议的串换库承担违约责任。5.质量异议期限及检验:商品出库时,货主应到库监收监发。货主不到库监收监发的,则视为货主对串换库所发的实物重量、质量没有异议。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串换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发货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大连商品交易所提出质量异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5/6异议的,视为货主认可出库商品质量。当货主与串换库就出库商品的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由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串换库的检验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复检结果与串换库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串换库负担。四、仓单串仓单的要求及违约责任(一)要求仓单串仓单的,串入仓库在签订串换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串换客户的新的期货标准仓单注册。仓单串仓单的,按照期货标准仓单注销要求发货。(二)违约责任因串换库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串换客户仓单注册的,串换库应当向串换客户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协议中的仓单串换数量×10%。支付违约金后,串换协议自动终止。五、其他规定签署串换协议后,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未按协议约定支付串换费用等)造成串换协议无法履行,且上述串换业务流程中未规定违约后果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协议中的仓单串换数量×10%。支付违约金后,串换协议自动终止。附件2豆油串换试点集团及下属串换库试点集团试点集团所属仓(厂)库和工厂串入限额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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