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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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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


('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修正案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期权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做市商、客户、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九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进行期权交易,使用与期货交易相同的交易编码。没有交易编码的,应当按照期货交易的相关规定申请交易编码。第二十条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在完成技术系统、业务制度、风险管理和人员配备等相关准备工作后,方可开展期权交易。第二十三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可以向做市商询价,询价请求应当指明期权合约代码。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询价合约和询价时间。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客户询价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示、要求报告情况等措施,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客户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对客户的询价进行管理,要求其合理询价。第二十九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的双向期权持仓进行对冲平仓。对冲结果从当日期权持仓量中扣除,并计入成交量。申请时间和具体方式由交易所另行公布。第三十四条期权合约到期前,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应当提醒客户妥善处理期权持仓。第三十六条期权买方行权时,其资金余额应当满足期货交易保证金要求。买方会员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资金不足的,买方会员不得接受其行权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二)项但买方会员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资金不足的,买方会员应该当代其买方客户向交易所提交放弃行权申请。第四十一条每日结算时,交易所按期权、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计收期权卖方的交易保证金,根据成交量和行权量(履约量)计收买卖双方的交易手续费和行权(履约)手续费,并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相应内部明细账户的结算准备金。......—2—第五十一条期权交易实行限仓制度。期权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月份期权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第五十二条期权合约与期货合约不合并限仓。期权合约限仓时间阶段的划分与标的期货合约相同。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持有的某月份期权合约中所有看涨期权的买持仓量和看跌期权的卖持仓量之和、看跌期权的买持仓量和看涨期权的卖持仓量之和,分别不得超过期权合约的持仓限额。期权合约的持仓限额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进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以及从事做市商业务,其持仓限额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五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因期权行权超出期货限仓标准的,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强行平仓措施。第五十六条当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和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一)会员或其受托结算的任一明细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3—(二)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和客户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三)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四)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五)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第五十七条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强行平仓前先由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自己执行,会员应督导委托其交易结算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客户执行。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对开设夜盘交易的品种,其时限为夜盘交易小节、第一节和第二节交易时间内;对未开设夜盘交易的品种,其时限为第一节和第二节交易时间内。若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则第三节起由交易所强制执行。因会员或其受托结算的任一明细账户的结算准备金小于零而被要求强行平仓的,在保证金补足至最低结算准备金余额前,禁止相关会员该明细账户的开仓交易。属第五十六条第(三)、(四)、(五)项的强行平仓,其强行平仓时间由交易所另行通知。(一)由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单位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定1.属第五十六条第(一)、(二)项的强行平仓,其需—4—强行平仓头寸由会员单位、境外特殊参与者自行确定,只要强行平仓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定则即可。2.属第五十六条第(三)、(四)、(五)项的强行平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确定。(二)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定1.属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强行平仓,交易所以该会员在13:00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为依据,计算会员或其受托结算的明细账户应追加的交易保证金,该会员或其受托结算的明细账户的所有客户按交易保证金等比例平仓原则进行强行平仓,前项所述的强行平仓执行完毕后,该账户结算准备金仍小于零的,交易所对会员的其他明细账户或者受托结算明细账户对应的持仓按照前项原则执行强行平仓:平仓比例=会员或其受托结算的明细账户应追加交易保证金/会员或其受托结算的明细账户交易保证金总额×100%;客户应平仓释放的交易保证金=该客户交易保证金总额×平仓比例。客户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的总体确定原则为先非组合持仓、后组合持仓。其中:(1)平非组合持仓时,按先期货、后期权的原则选择强行平仓合约。—5—平非组合持仓中的期货持仓时,按先投机、后套期保值,再按上一交易日结算时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选择强行平仓合约。平非组合持仓中的期权持仓时,按先期权卖持仓、后期权买持仓,先投机、后套期保值,再按上一交易日结算时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选择强行平仓合约。(2)平组合持仓时,按组合优先级由低到高顺序选择强行平仓合约。若多个会员账户需要强行平仓的,按追加保证金由大到小的顺序,先平需要追加保证金大的会员账户。2.属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强行平仓:若一个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和客户超仓,则先按上一个交易日结算时期权合约持仓量由大到小、再依次按行权价格由低到高、先看涨期权后看跌期权的顺序,对该客户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若客户在多个期货公司会员处有持仓,则按开市后第二小节交易时间结束时该客户在会员处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会员强行平仓;若多个客户超仓,则按客户超仓数量由大到小顺序强行平仓。3.属第五十六条第(三)、(四)、(五)项的强行平仓,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6—境外中介机构和客户具体情况确定。若会员同时满足第五十六条第(一)、(二)项情况,交易所先按第(二)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按第(一)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第六十七条每日期权交易信息在每日交易结束后发布,主要内容有:(一)每日行情:交易代码、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前结算价、结算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成交额、德尔塔(Delta)、隐含波动率和行权量;(二)活跃月份前20名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的成交量、买卖持仓量。本办法所称德尔塔(Delta)是指期权价格的变动相对于其标的物价格变动的比率;行权量是指期权合约以行权为了结方式的数量。注: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省略号)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出现条款增删的,其他条款依次顺延。—7—',)


  • 编号:170077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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