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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外交易者参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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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外交易者参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关于《<境外交易者参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期货经纪合同补充协议>指引(征求意见稿)》等三个合同指引的起草说明为了配合原油期货上市,规范和指导各期货公司为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期货交易提供期货经纪及结算服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起草了《<境外交易者参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期货经纪合同补充协议>指引》、《<期货公司与境外特殊参与者委托结算协议>指引》和《<期货经纪合同>指引(适用于境外经纪机构委托期货公司从事境内期货交易)》三个合同指引,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与必要性原油期货上市是我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尝试。原油期货作为我国第一个国际化的期货品种,将建设国际化交易结算平台,全面引入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现行《<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在制定时主要考虑的是我国境内投资者,并未涉及针对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的特殊规则。为了规范和指导期货公司为境外交易者参与境内期货交易提供期货经纪服务、为境外特殊参与者参与境内期货交易提供结算服务、为境外经纪机构参与境内期货交易提供期货经纪服务,协会根据《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能源中心”)的业务规则,分别起草了三个合同《指引》,以供期货公司参考。二、起草过程2014年5月,协会正式启动三个合同《指引》的起草工作成立了由期货公司代表、证监会工作人员、能源中心工作人员、协会工作人员、职业律师等组成的工作小组,并召开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研究讨论了《指引》的交易结算、风险控制、资金账户汇率风险、法律适用等核心条款,起草完成了《指引》初稿。2014年12月,协会组织召开工作小组第二次会议,对前期初稿进行了系统梳理,研究讨论了业务的重点与难点,并对《指引》作了认真修改、完善。2015年2月-3月,协会就《指引》向工作小组、经纪业务委员会、国际业务委员会以及部分期货公司等征求了意见,对各方反馈意见进行了逐条研究,并对《指引》作出相应修改。2015年8月,随着《暂行办法》的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等有关部委配套政策的出台,以及能源中心业务规则的进一步明确,协会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各方意见,对《指引》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向行业第一次征求了意见。2017年3月,在第一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协会又联合能源中心的7个相关部门和期货公司代表对《指引》逐条进行了论证和修改,最终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在《指引》制定期间,协会重视与证监会期货部、能源中心等有关部门的沟通,确保了制定工作的顺利进行。三、三个合同指引的主要内容(一)《境外交易者参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期货经纪合同补充协议》指引(征求意见稿)《期货经纪合同》的内容同时适用于境内与境外交易者,《补充协议》则是针对境外交易者的补充规定,是《期货经纪合同》的组成部分。期货公司在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时,应当在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同时,签订此《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指引》(征求意见稿)共21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第一,在开户方面,明确约定境外交易者适用开户实名认证制、交易编码制度及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第二,在保证金及其管理方面,约定境外交易者可以以外汇资金,标准仓单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第三,在汇率风险方面,约定货币兑换费用及汇率风险的承担主体为境外交易者。第四,在风险控制方面,约定了乙方的持仓报告义务。第五,在法律适用方面,约定合同的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此外,明确了境外交易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行业自律规则的义务,以及委托受送达人、《补充协议》的效力等事项。(二)《期货公司与境外特殊参与者委托结算协议》指引(征求意见稿)《<委托结算协议>指引(征求意见稿)》共8节77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委托事项及承诺本部分主要约定了甲乙双方的法律关系,甲乙双方应作出的声明与承诺,乙方应履行的管理自身境外客户、向甲方提供真实资料及信息、反洗钱、配合甲方履行风险管理职责等义务。2、保证金及其管理本部分约定了保证金账户、保证金标准、汇率风险的承担等内容。在账户管理方面,本部分约定,甲方应当按照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乙方应当在期货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开设期货结算账户,用于甲乙双方之间的期货业务资金往来。甲方应当为乙方开立综合资金账户并登记明细账。在保证金标准方面,本部分约定了交易保证金的标准和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乙方可以以外汇资金,标准仓单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在汇率风险方面,本部分约定了货币兑换费用及汇率风险的承担主体为乙方。3、结算与交割本部分约定了结算原则和方式、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及发送方式、交割的原则和依据等内容。在结算方面,本部分约定,甲方按照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乙方进行结算;乙方保证金账户中的当日盈利可以根据约定在当日结算后兑换成外币;约定了出金的标准;约定了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与确认原则。在通知方式方面,本部分约定了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主要通知方式,同时甲乙双方应当依据实际情况约定辅助通知方式。在交割方面,本部分约定,交割的相关事项按照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相关业务规则执行。4、风险控制本部分约定了甲方对乙方的风险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强行平仓和限制开仓两个方面,甲乙双方还可以自行约定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强行平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根据当日结算结果乙方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二是乙方持仓超出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标准;三是进入交割阶段前,乙方持仓未调整为相应整数倍或不符合交割要求;四是期货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甲方对乙方强行平仓。由于期货公司只接收成交回报,无法直接限制境外特殊参与者开新仓,因此本部分将限制开仓作为一种承诺,如果在不得开新仓的情形下开仓,乙方将承担违约责任及一切后果。不得开新仓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是乙方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协议约定的最低标准,且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二是乙方持仓超出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平仓;三是乙方持仓超出甲方规定的持仓限额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平仓;四是乙方因违规、违约受到期货交易所限制开仓措施。5、费用本部分约定了乙方向甲方支付手续费的标准和方式等事项。6、协议生效、变更与终止本部分约定了协议的生效,变更协议的方式,解除协议的情形及方式,以及协议解除后的后续处理措施等内容。7、责任与争议本部分约定了不可抗力、第三方过错等免责条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8、其他本部分约定了协议的备案,法律适用,委托受送达人等内容。(三)《期货经纪合同》指引(适用于境外经纪机构委托期货公司从事境内期货交易)(征求意见稿)《<期货经纪合同>指引(适用于境外经纪机构委托期货公司从事境内期货交易)(征求意见稿)》共13节101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声明与承诺本部分主要约定了甲乙双方应作出的声明与承诺,乙方应履行的管理自身境外客户、向甲方提供真实资料及信息、配合甲方履行风险管理职责等义务。本部分明确了乙方具有管理其自身境外客户的义务,主要包括:一是严格执行开户实名制、交易编码制度及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二是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制度和流程,确保其客户的交易安全和资产安全;三是明确让其客户知晓交易所关于异常交易行为的规定、关于程序化交易行为的定义和相关报备要求的规定,以及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及报备的相关规定;四是要求客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交易规则,自行解决纠纷;五是保存与其客户有关的资料。2、委托本部分约定了甲乙双方的法律关系,即乙方将其客户参与中国境内期货交易业务委托给甲方,由甲方根据乙方指令为乙方进行交易、结算、交割等相关服务的委托关系;乙方对交易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3、保证金及其管理本部分约定了保证金账户、保证金标准、汇率风险的承担等内容。在账户管理方面,本部分约定,甲方应当按照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乙方应当在期货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开设期货结算账户,用于甲乙双方之间的期货业务资金往来。甲方应当为乙方开立综合资金账户并登记明细账。在保证金标准方面,本部分约定了交易保证金的标准和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乙方可以以外汇资金,标准仓单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在汇率风险方面,本部分约定了货币兑换费用及汇率风险的承担主体为乙方。4、交易指令根据甲乙双方的委托关系,乙方的交易指令应通过甲方下达。本部分约定了互联网、电话、书面等交易指令下达方式,甲方对交易指令的审核,交易指令的撤回、修改、异议等内容。5、结算与交割本部分约定了结算原则和方式、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及发送方式、交割的原则和依据等内容。在结算方面,本部分约定,甲方按照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乙方进行结算;乙方保证金账户中的当日盈利可以根据约定在当日结算后兑换成外币;约定了出金的标准;约定了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与确认原则。在通知方式方面,本部分约定了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主要通知方式,同时甲乙双方应当依据实际情况约定辅助通知方式。在交割方面,本部分约定,交割的相关事项按照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相关业务规则执行。6、风险控制本部分约定了甲方对乙方的风险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强行平仓和限制开仓两个方面,甲乙双方还可以自行约定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强行平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根据当日结算结果乙方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二是乙方持仓超出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标准;三是进入交割阶段前,乙方持仓未调整为相应整数倍或不符合交割要求;四是乙方因违规、违约受到期货交易所强行平仓措施;五是期货交易所的紧急措施要求强行平仓。限制开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乙方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协议约定的最低标准,且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二是乙方持仓超出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平仓;三是乙方持仓超出甲方规定的持仓限额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平仓;四是乙方因违规、违约受到期货交易所限制开仓措施。7、套期保值、套利等业务本部分约定了套期保值、套利等业务的相关事项按照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相关业务规则执行。8、信息本部分约定了甲方向乙方提供境内期货市场行情、信息等的义务,以及乙方向甲方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或记录的权利。9、费用本部分约定了乙方向甲方支付手续费的标准和方式等事项。10、协议生效、变更与终止本部分约定了协议的生效,变更协议的方式,解除协议的情形及方式,以及协议解除后的后续处理措施等内容。11、免责条款本部分约定了不可抗力、第三方过错等免责条款。12、争议解决本部分约定了调解、仲裁、诉讼等争议解决方式。13、其他本部分约定了协议的备案,法律适用,委托受送达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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