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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对象接待管理制度(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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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对象接待管理制度(上市公司)


('HGF股份有限公司特定对象接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HGF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以及召开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经审议通过的特定对象接待管理制度报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第三条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个人及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四)上市公司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第二章基本目的与原则第四条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管理的基本目的:(一)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范畴,有利于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三)通过强化接待管理与约束,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建立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四)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透明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第五条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公平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本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三)预约登记管理原则。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必须进行预约登记,并报董事会秘书批准;(四)现场登记管理原则。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时,必须于现场对特定对象身份信息予以登记并详加核实;(五)归口管理原则。公司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对口接待参加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特定对象。第三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第六条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五)企业文化建设;(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第四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第七条公司证券办为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第八条对于来访的特定对象,证券办在接待前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协调组织接待工作。董事会秘书对口接待参加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特定对象。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应事先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全程参加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董事会秘书不能参加相关活动时,可书面委托证券事务代表参加。第九条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我公司。第五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第十条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特定对象来访创造良好条件,认真做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第十一条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来访工作实行预约登记管理。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应提前3个工作日与证券办联系,提前预约,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公司及时通知特定对象,公司相关部门应做好接待的准备工作。第十二条公司应加强接待活动的现场登记管理,明确提示责任义务。(一)接待对象来访时,证券办应主动提示对方出具相关证件,并仔细核实。(二)证券办应要求参加调研、采访、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的特定对象签署《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承诺书》,承诺书包括以下内容:1、承诺不故意打探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上市公司许可,不与上市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2、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3、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上市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4、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5、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上市公司;6、因违反本承诺,导致公司未公开信息提前泄漏或因不正确的表述对公司产生严重影响的,公司有权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适当的情况可提出经济赔偿。(三)公司将合理、妥善地为特定对象安排实地参观考察,使其尽可能多的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内幕信息。(四)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特定对象询问时,应注意回答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避免使用预测性的言语。(五)公司应以文字记录或同步录音、录像等适当形式对调研、采访、会议过程进行记载,并在活动结束后,将调研或采访过程、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并与调研或采访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第十三条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访人员赠送高额礼品。第十四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尽量回绝特定对象来访,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第十五条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第十六条证券办要对特定对象调研、采访及召开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的资料(包括预约登记表、特定对象身份信息登记表、承诺书、会议记录、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进行归档保存,且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于每个季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该季度内本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及召开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情况书面报备湖南证监局。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HGF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九年八月十五日附件1:特定对象调研采访承诺书HGF股份有限公司:本人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根据相关信息披露指引的规范性文件做出如下承诺:(一)本人承诺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二)本人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三)本人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采访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四)本人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五)本人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六)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对你公司调研或采访等活动;(八)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采访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承诺人:日期:附件2特定对象调研采访会议纪要编号所属单位来访者名单日程安排主接待人会议纪要调研代表签名:接待代表签名:HGF证券办年月日',)


  • 编号:1700846695
  • 分类:标准规范
  • 软件: wps,office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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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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