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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件代理词(2篇),离婚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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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件代理词(2篇)


('离婚纠纷案件代理词(2篇)离婚纠纷案件代理词〔一〕审判长、审判员:依据法律规定,xxxxx律师事务所承受托付指派我担当原告的代理人,今日依法出庭参与诉讼。现发表以下看法,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本案中,原告提出了离婚恳求,但被告辩论不同意离婚。这就成为本案的争吵焦点。我认为,无论依据事实,还是依照法律规定,甚至是结合人伦道德观念,本案都应当判决离婚。详细理由是:一、被告确实存在生理疾病,而且该病是婚前就患有的,这应当是不争的客观事实。对此,不仅可以从风湿热或风湿性结节病的病理学方面找到理论依据,而且也可以从原告和被告的结婚时间及被告患病时间上作出判定。因为被告的病情说明:结婚一个半月到达这种程度是不行能的。所以,被告所谓婚后感冒及房屋潮湿引起的说法明显是缺乏理论和事实依据的。当然,作为原告在婚前对此不了解,缺乏必要的精神打算,从心理上对被告产生怨恨也是可以理解的。客观地说,被告在婚前没有照实告知应当是有必须责任的,假如实事求是地告知了原告,或许就不会草率地结婚,或者作其它处理,事情也就不会闹到这种地步了。这一点正是本案当事人产生第1页共7页冲突进而发生感情危机的根本缘由。二、被告的疾病虽然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制止结婚的重大疾病,但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裂开的假设干详细看法》第一条规定,即: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它缘由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情形。正如被告所说:该病不能生气和劳累,应留意养分和休息。病理学告知我们,该病能够反复发作,禁忌妊娠。换句话说,生育带来的危急性随时可能发生,那么能否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就可想而知了。至于能不能治愈,原告没有证据,被告也没有依据,连专家也不敢下结论。事实上,治愈率并没有科学数据,我们参加审理本案的非专业人员更不能妄加判定了。对于此类状况,司法说明采纳了模糊概念,即“难以治愈”。至于如何定位难与不难,不得而知。本案中,被告辩论说短暂不能进展性生活,事实上须要治愈才可能过性生活。那么,到底须要多长时间,能不能治愈,治愈须要花费多少钱,治愈的标准和治愈后应当留意的事情等等,都是未知数了。我们能不能因为这种无法判定将来结果状态的惑然性,而让原告接着等待或者说“望梅止渴”。所以,对于这种不能作确定判定的疾病,应当属于“难以治愈”的范畴,符合离婚标准。三、治病是须要花钱的,到底花费多少钱才能治愈,至今并没有可以预期的概念。所以,被告辩论状所说的原告怕花钱也不是没有道理。本案被告自20xx年11月份结婚,20xx年元月24日在医院确诊,仅仅一个半月。而起先治病到被告回娘家时缺乏三个月,已第2页共7页花费近万元,这些钱都来自双方的家庭。对于每年收入不到5000元的原告来说,治病的花费几乎是一个天文数字,不胆怯才真正是没有道理的。原告的父母年近古稀,不行能接济或照看本案当事人更长时间,被告同样没有收入来源。所以,原告面临的问题是:夫妻的生活来源都存在问题,更不要说治病,所谓治愈只能是梦想而已。同时,还必需有人照看患病的被告,作为独生子女,更有赡养两位年迈双亲的义务。这样一个沉重的负担,原告能承受得了吗?这样一种婚姻,即便是判决他们不准离婚,能维持多久?事实上,正如被告所说的:当原告的父亲发生车祸之后,由于原告的母亲必需照看受伤的丈夫,无暇顾及被告,被告也只好由其娘家人接回照看了。何况,对于两位风烛残年的老人而言,能够赐予被告的照看会有多少或多久呢?所以,原告不仅没有经济后盾,也没有人力资源支撑。四、由于被告的病情,原告及其家人有一种被深深欺瞒的感觉,这也是造成冲突和感情裂开的主要缘由。因为原告是独生子,是父母的希望,但婚后的现实深深的伤透老人的心。原来可以颐想天年的愿望,却被反过来要照看被告的现实所打破,抱孙子的想法成了可望而不行及的幻想。被告所说屡次被拒之门外虽然不完全属实,但也不能说没有一点依据。而原告是不行能撇开父母的,在父母和妻子的天平上,原告难以选择,现实是又不能不作出选择。所以,精神上的、经济上的、感情上的各种压力都聚集到原告身上,他无法承受。久而久之,最终造成了同被告及家人的冲突的爆发,导致第3页共7页互不往来,原有的感情随之渐渐丢失。事实上,婚后仅半年时间不行能形成稳固的夫妻感情,何况还是在苦痛的没有正常夫妻生活根底上生活的半年时间,谈不上真正的夫妻感情。这就是原告和被告的婚姻现实。五、被告在辩论状中所说的原告心怀鬼胎,事实上涉及到婚姻与道德问题。原告和被告婚后根本上没有过正常夫妻生活,但原告却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而对被告来说,不仅没有尽为人妻、为人媳的义务,却造成了沉重的家庭负担。这都是婚前没有明确告知病情造成的。假如判决不准离婚,或被告所说不同意离婚,那么,在原告父母坚持不能接纳被告,原告又不能不对父母担当赡养义务的状况下,就是因为一纸婚约将要给原告终生的苦痛,给原告父母晚年留下难以退却的压力和缺憾。我们不仅要问,到底谁应当背负道德负担?这样一种义务式婚姻,强行捆绑的夫妻,能华蜜吗?能维持吗?充其量,不就是再持续半年时间吗?与其如此,长痛不如短痛,及早离婚不是更道德吗?所以,我建议双方还是在法庭的主持下能够达成离婚协议,尽早完毕这种已经死亡了的婚姻。也请合议庭评议时充分考虑本案的详细情节判决当事人离婚.以上看法,请双方当事人考虑,也请法庭接受。我的发言完了,请予考虑。离婚纠纷案件一审代理词〔二〕第4页共7页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依法承受张某某的托付,特指派我作为李华女士离婚一案的诉讼代理人,通过阅卷以及与当事人的沟通,并结合庭审状况,对于案件的事实已清晰驾驭,现结合法律与案件事实状况,发表一下代理看法。一、原被告感情确以裂开,法院应判决其离婚。本案中,李华女士与马方成男士无论从性格还是生活上都有许多不同之处,这些李华女士都有思想打算,也在努力去做,为的就是组成一个家庭不简单,尽量做到为家庭多考虑,所以李华女士在与马方成男士生活中能忍那么忍,能让那么让,目的就是家庭能够和谐美妙。但马方成男士的行为太让其悲观,马方成男士对孩子不管不问,不但不担当抚养义务,还经常对李华女士拳打脚踢,对其家暴,由此导致夫妻感情裂开。二、婚生女应由李华女士抚养,马方成男士按法律规定担当抚养费用。原被告于20xx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xx年10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华女士于20xx年7月生育一女。孩子从诞生始终由李华女士抚养,孩子已经适应目前的生活方式,并且马方成男士对孩子不管不问。孩子此时此刻的日常生活须要母亲照看,且女孩跟随母亲无论从以后的生活还是生理期教育都对孩子有益。对方没有照看过孩子,根本不会照看孩子,孩子跟随男方生活不利于孩子第5页共7页的安康成长。基于孩子成长考虑,为了孩子的安康成长,李华女士要求抚养女儿。马方成男士应支付孩子抚养费用。抚养义务是一项法定的义务,抚养费用也是法定的费用,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之规定,子女不管跟随哪方抚养,对方都要担当抚养费用,据此,依照法律规定马方成男士应支付抚养费用。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李华女士与马方成男士有一处房产,位于某某区巷号幢室。权属证书说明属于夫妻共同共有,是夫妻用其共同财产购置。因此,此套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转换。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全部:(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学问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全部的财产。夫妻对共同全部的财产,有同等的处理权。依据法律规定,此套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恳求法院依法分割。综合以上,恳求法院支持代理人的代理看法此致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第6页共7页代理人:xxx〔律师〕20xx年8月18日第7页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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