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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离婚冷静期制度,离婚冷静期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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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离婚冷静期制度


('浅议离婚冷静期制度作者:陈晗宇来源:《文存阅刊》2020年第21期摘要:《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对现实离婚率居高不下的回应。离婚冷静期立法有不足之处,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了离婚自由原则。可以针对其立法的不足,设计相应的制度体系予以完善,从而保障离婚自由、公平等理念和原则。关键词:离婚;冷静期;完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我国婚姻制度进行了诸多的完善和创新,尤其是《民法典》第1077条有关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更是引起广泛的争论。本文拟就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一、离婚冷静期概念《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离婚程序中也有离婚冷静期类似规定和做法。严格意义上讲,离婚冷静期分为诉讼离婚冷静期和协议离婚冷静期。《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七)项规定的内容即为诉讼离婚冷静期,而《民法典》第1077条的规定即为协议离婚冷静期。本文所阐述的离婚冷静期仅指协议离婚冷静期,也即离婚登记冷静期。所谓离婚冷静期,是指当夫妻感情出现破裂,双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时,婚姻登记机关并不立即办理离婚手续,而是进行备案,直至一个法定冷静期结束后,由双方当事人决定是继续婚姻关系撤回申请还是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形成是基于深刻的社会因素和经济因素为解决夫妻双方感情問题逐渐形成的。二、我国离婚冷静期立法及其背景“目前来看,离婚冷静期并非一个法律概念,我国民事法律条文中也未出现过离婚冷静”期的字样。《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据此,我国离婚登记冷静期为30日,《民法典》也将离婚登记分为两个部分即离婚登记申请和申请发给离婚证,且只有在该两项均满足的情况下,离婚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视为婚姻继续。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置,其直接原因就是当前我国闪离现象严重,离婚率居高不下。婚姻关系作为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直接影响着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民法典》第1077条的立法宗旨就是通过离婚登记冷静期的设定,让夫妻双方冷静处理婚姻中出现的问题,谨慎考虑,避免冲动离婚、草率离婚所带来的后果,比如子女抚养、教育、成长等问题。因此,《民法典》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既有现实需要,也有实践基础,彰显了国家对婚姻关系处理的重视。三、我国离婚冷静期的不足笔者认为,《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主要存在以下不足:第一,在未区分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方是否存在过错的条件下,赋予了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权利。根据该规定,无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一方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存在家暴、吸毒、赌博、婚外情等情况,均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给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尽快结束婚姻关系制造了一定的障碍。第二,未考虑到不可抗力对办理离婚登记及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影响的情况下,直接考量不可抗力的介入。现实生活中不可抗力时有发生,诸如生病住院、行动不便或者自然灾害等都会导致夫妻双方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夫妻双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显然过于武断。四、离婚冷静期的完善建议鉴于《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较为原则,笔者认为后续可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完善,具体完善建议:第一,对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方进行一定的限制,夫妻一方存在严重过错的不得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主要为家暴、吸毒、嗜赌、虐待、婚外情等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行为。第二,申请发给离婚证应将不可抗力纳入其中。事实上,将不可抗力因素引入其中尤为重要,也是减轻民众对国家干预离婚自由疑虑的方式之一。第三,明确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和申请发给离婚证期限的性质。《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的期限主要有两种,一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期限,即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是申请发给离婚证的期限,即自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于该两种期限的定性决定了能否适用中断、中止、延长等制度。笔者认为对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30日期限界定为除斥期间较为合适,而对申请发给离婚证的30日期限,可以参照诉讼时效的方式处理。《民法典》的颁布是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民法典》第1077条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彰显了国家对婚姻关系的重视,但也有对婚姻自由的不当干预之嫌。该条规定的具体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还需待实践考验。我们期待在今后的立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对离婚冷静期制度不断完善,从而成为婚姻问题处理的必要制度依据。参考文献:[1]《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2]“”樊梦:浅析离婚冷静期,载《法制博览》,2019年03月(上),第183页。作者简介:陈晗宇(1999年-),男,汉族,江西宜春人,现为国际关系学院大四在读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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