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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规定的解读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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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规定的解读释义


('民法典第371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规定的解读释义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条文释义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规定。条文释义一、关于居住权的设立方式根据本法的规定,设立居住权,有以下几种方式,不同的设立方式,居住权设立的时间不同。一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居住权合同是设立居住权最主要的形式。通过订立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的,必须到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二是遗嘱。住宅所有权人可以以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立居住权,即住宅所有权人在自己的遗嘱里明确为他人设立居住权。三是法院判决。除本章规定的以合同和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外,居住权还可以通过法院判决的形式设立。本法第229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第3款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司法实践中,如离婚判决时,法官可以依法将居住权判给一些有特殊需要的人,这也是依法律规定设定居住权的一种方式。二、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本章第366条至370条对居住权概念、居住权合同内容、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的限制、居住权的消灭作了规定。当事人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本章的相关规定如居住权的限制和消灭等都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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