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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航天职工大学章程.doc,陕西航天职工大学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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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航天职工大学章程.doc


('谢谢观赏附件7.陕西航天职工大学章程(核准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举办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的中文名称为陕西航天职工大学;英文名称为ShaanxiAerospaceStaff&VocationUniversity;学校注册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航天基地神舟二路211号。第三条陕西航天职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航天推进技术研究院(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六研究院)举办的全日制成人高等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是陕西省教育厅。第四条学校机构类型为事业法人,实行校党总支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第五条学校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立足航天,服务区域经济发展。谢谢观赏谢谢观赏第六条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学校根据办学指导思想和办学宗旨,培养机电、光伏等相关领域技术应用型高技能人才及区域经济建设紧缺人才。第七条学校以学历教育为主,同时开展非学历教育和培训工作。业务范围包括:(一)高等职业教育;(二)成人学历教育;(三)成人继续教育;(四)企业员工培训;(五)面向社会开展各种教育培训服务。第八条学校近期办学规模为3400人。适应陕西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发展要求,长远目标是将办学规模控制在3500人。第二章专业建设、教学管理和科学研究第九条学校主要以工科类专业为主干,以管理类专业为补充。目前设了机电一体化、数控加工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供用电技术、光伏发电技术及应用、电子商务、物业管理、市场营销、建筑工程技术、工程造价、高等护理等专业。第十条学校根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社会发展需要,按照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社会急需原则,在保持重点优势专业的同时,优化专业结构,有计划地改造传统专业、建设特色专业。第十一条学校以专业建设为核心,紧贴区域经济与行业发展,布局重点建设专业,促进学校整体办学水平的提高。谢谢观赏谢谢观赏第十二条新专业的设立由学校作出整体规划,由教务处具体负责论证,经教学与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报省教育厅进行审批。第十三条教育教学是学校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学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突出实践能力培养。第十四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是学校的核心任务。学校设立教学与学术委员会,对学校的教学质量实施考核和评估。学校建立教育教学、专业建设等各项规章制度,使专业、课程、教学质量、学生素质的评价都有明确标准,构建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估体系。第十五条坚持科研工作为教学服务,通过科研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师资队伍建设、推动高职教育研究、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第十六条学校科研工作坚持服务于地方经济和职业教育发展大方向,以机电、光伏等研发产品的推广为重点。第三章学校党组织第十七条校党总支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教育教学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第十八条学校党总支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二)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谢谢观赏谢谢观赏(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四)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五)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学生社团组织,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第十九条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党总支会、党总支扩大会;(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持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四)主持规划并落实党的思想政治、德育工作的措施和任务;(五)支持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六)负责组织党总支中心组学习,召集党总支民主生活会,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七)代表党总支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组织党总支的换届选举工作。第二十条党总支按照学校党总支会议事规则进行决策。党总支会议采取集体讨论、表决决策的议事方式。第二十一条党总支会议决策时,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党总支书记应当根据讨论情况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要逐项研究决定。党总支会议审议事项,同意人数超过党总支会议组成人员半数,则决策通过。第四章校长谢谢观赏谢谢观赏第二十二条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上级任免,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行政管理社会服务和科研等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执行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标准;(二)组织研究学校的改革和发展问题以及各项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实施;(三)组织拟订学校的办学方针,组织编制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规范化、制度化的学校管理体系;(四)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技术研发、社会服务经及对外交流与合作;(五)建立和完善学术道德规范,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六)组织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代表学校任免(聘任,解聘)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七)组织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对学生的奖励或者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八)拟订和执行内部财务制度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监控财务收支状况;依法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九)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十)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学校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其他校领导和校长助理合理分工,职能部门负责实施的工作机制。谢谢观赏谢谢观赏第五章机构设置第二十五条学校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党政工作机构。学校根据教学和管理的需要设置学校、处、系部等教学管理机构。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综合办公室、教务处、学保处、实训中心、招生就业处、财务处、培训处、后勤服务中心等若干教学与行政管理部门,并实行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管各项工作。第二十七条各部门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本部门职责分工与业务范围,组织职工开拓创新性地完成学校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或任务;完成校规章制度体系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有关任务;(二)拟定内部管理的岗位与职责,在学校岗位聘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聘用内部岗位人员,落实责任;(三)教育与监督职工遵纪守法,廉洁从业,履行职责,保证政令畅通和规章制度的执行;(四)关心教职工和学生,促进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职工的团结协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五)负责本部门职工工作业绩考核;(六)负责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工作;(七)负责本部门其他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置基层系部管理组织,行使下列职权:谢谢观赏谢谢观赏(一)负责分配工作,落实责任人,提出工作进度、质量和安全的要求;(二)负责检查、协调、分析、总结和汇报教学管理工作;(三)协助教务处搞好专业建设和规划;(四)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鼓励职工提合理化建议;(五)负责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第六章教学与学术委员会第三十条教学与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领导和学术活动审议机构。第三十一条教学与学术委员会主要由学校不同专业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9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校长提名,由校务会决定。第三十二条教学与学术委员会当遵循教学与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提高教学和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和学生在教学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第三十三条教学与学术委员会履行的职责:谢谢观赏谢谢观赏(一)审议学校教育教学发展规划,教学工作方针、政策和重大的规章制度;(二)审议学校科研立项,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宜;(三)审议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的建设和培育计划,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教改项目;(四)审议专业规划、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课程建设等重大教学工作,推荐申报新专业;(五)审议并推荐学校优秀教材、多媒体课件等教学成果奖项;(六)审核学校教学管理检查、评估结果;(八)仲裁协调教学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九)审议学校学术梯队建设方案;(十)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七章学校决策与规章制度第三十四条学校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科学、合理界定决策权限,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第三十五条坚持“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学校重大决策事项,在决策过程中应听取群众组织的意见。下列重大事项,决策机构应当事前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一)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谢谢观赏谢谢观赏(三)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四)涉及师生重大权益的事项。第三十六条学校校务委员会(简称校务会)是学校行政最高权力机构,校务会由校级领导和校长助理组成。主要负责“三重一大”决策的审定和需要由校务会确定的事宜。第三十七条校务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学校教学战略规划,组织机构设置;(二)决定修改章程;(三)审议批准校长年度工作报告;(四)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招生计划、教育培训计划、教职工薪酬分配等方案;(五)决定重大教育教学事故、学生除名的处理意见;(六)决定对违纪职工的责任追究;(七)研究落实上级部门布置的工作。第三十八条学校校务会审议重大决策事项,应提前2~3日向全体成员告知有关事项的主要内容或议题,并接受纪检审计部门监督。第三十九条研究审定本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内容时校务会须全体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学校校务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学校校务会由校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第四十条学校实行校长主持的校长专题办公会议制度,由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助理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第四十一条校长专题办公会是学校细化落实校务会重要决策谢谢观赏谢谢观赏的会议,采取集体讨论、校长决策的议事方式。第四十二条学校管理制度是规范学校运行机制和机构设置,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科研秩序、社会服务秩序、工作生活秩序、校园安全秩序而要求学校决策机构、管理部门、师生员工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办事规程。学校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订管理制度。学校制度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适用于全校范围内的管理制度,是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四十三条学校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学校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公文处理办法进行。第四十四条学校的各个部门,每个教师、职工和学生都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保证规章制度的实施。第八章社会服务第四十五条学校坚持“立足西安航天国家民用产业基地,面向西北军工企业,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目的,开展教育和培训服务”,主动适应陕西军工企业、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为航天事业发展和职业教育发展服务。第四十六条学校结合职业教育的特点,加强校企合作,在教学改革、教学方案设计、就业等方面邀请企业参与其中,实现学校发展和企业发展的良性互动,建立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第四十七条学校优先向航天等军工企业输送毕业生,获取企业对学校在资金和政策的支持。谢谢观赏谢谢观赏第四十八条学校聘请企业技能人员和管理人员为学校教学和学术委员会成员或兼职教师,在提升教学质量的同时,接受社会的监督。第四十九条学校实行教师进企业实习等教育培训形式,实现教学和生产的对接,提升教师的综合素质。第九章学校群众组织第五十条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第五十一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第五十二条校工会是上级工会和学校党总支领导下的学校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校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第五十三条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你职代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在党总支的领导下,团结和动员全体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建设,促进学校发展,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第五十四条职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谢谢观赏谢谢观赏(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奖惩、校内收益分配等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改革方案、重大规章制度、措施和办法。(三)审议决定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四)民主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可以向学校党总支和主管部门提出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第五十五条团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第五十六条校团委在校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五十七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学生代表大会在维护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通过正当民主渠道,反映学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切身利益的学校事务的管理。第五十八条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定期召开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校支持校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按规定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第五十九条学生代表由各班级推荐产生;主席团成员由在籍学生组成,新一届主席团由上一届主席团提名经大会表决后成立。第十章学生第六十条学生是指取得本校学籍、在本校注册的接受教育的受教育者。第六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谢谢观赏谢谢观赏(一)参加学校人才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等;(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主管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十三条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考核合格,未有违反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未有达到毕业谢谢观赏谢谢观赏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第六十四条学生在校内可以按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研、文化、体育等活动。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第六十五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第六十六条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第六十七条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有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第十一章教职员工第六十八条学校的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组成。其他教育工作者是指学校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六十九条学校实施“兼专结合”的教职工队伍管理模式。谢谢观赏谢谢观赏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进行管理。第七十条学校坚持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核心,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符合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第七十一条学校制订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第七十二条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一)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四)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向校办公室提出申诉,由校务会研究解决;如有异议,可向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申诉。(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十三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学校章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谢谢观赏谢谢观赏(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勤奋工作,尽职尽责;爱护、关心学生,尊重学生人格;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七十四条除工勤人员外,学校教师、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按照企业和社会标准结合的形式进行评审。第七十五条学校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学校工勤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保障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十二章举办者与学校第七十六条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七条举办者针对学校整体运营情况、人力资源管理、党建工作和纪检监察等工作制定详细的考核标准,每年进行专项打分考核,并公示。第七十八条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由举办者通过人事任免程序聘任。第七十九条举办者负责提供办学场地,每年提供行政事业性拨款,在基础设施建设和教学改革等方面给予学校一定的财政支持。第十三章学校经费来源及资产管理第八十条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费来源是行政事业性拨款、学生学杂费收入和培训收入、生均办学经费补贴。谢谢观赏谢谢观赏第八十一条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八十二条学校依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第八十三条学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八十四条学校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第八十五条学校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八十六条学校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接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第八十七条学校财务工作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或离任之前,应当进行审计。第八十八条学校遵循捐赠自愿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捐赠资金或实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实施捐赠账目公开,建立独立账目,对所接受礼物、礼金的使用情况在全校张榜公示。第十四章奖励与惩戒谢谢观赏谢谢观赏第八十九条学校建立奖励制度,对在教学、科研、管理、后勤保障、社会服务以及提升学校社会影响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及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第九十条学校建立违纪处分制度,对于违纪的师生员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按规定的程序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五章学校民主监督第九十一条学校建立民主监督制度,监督学校的办学行为。第九十二条学校纪检机构、审计机构,学校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群众组织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学校办学活动进行监督。学校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九十三条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推行依法治校。第九十四条学校建立教职工、学生申诉制度,保证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依法建立工勤人员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保护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十六章校徽、校训及其他第九十五条学校校徽:校徽由2个同心圆、中英文校名和主题图标及数字1978组成。“主题图标”整体像一个航天科技塔,并且颜色以深蓝色为,凸显航天特色。样式:谢谢观赏谢谢观赏第九十六条学校校训:潜心修美德,笃志求真学。第十七章学校终止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第九十七条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举办单位决定撤销;(二)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而终止;(三)因其他原因而终止。第九十八条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终止的,应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九十九条终止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收归国家所有,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八章附则第一百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党总支会审定,报省教育厅核准。第一百零一条学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三)学校管理体制、学校发展目标发生变化。学校章程的修订,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校务会审核、党总支会审定,报省教育厅核准。第一百零二条学校根据章程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学校制订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谢谢观赏谢谢观赏第一百零三条本章程由党总支会负责解释。第一百零四条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由学校公布实施。谢谢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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