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基础业务知识,自然资源业务知识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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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基础业务知识1.土地按土地利用现状一般分为哪几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2.什么是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3.什么是耕地?耕地是指主要用于种植小麦、水稻、玉米、蔬菜等主要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水田、旱地、水浇地等。4.什么是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不得占用的耕地。国家对法律规定的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特殊保护。一经划定,在规划期内必须得到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5.什么是农转用?农用地转用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指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査确定的农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6.土地整治项目分为哪几类?土地整治项目按性质分为:土地整理项目(农用地)、土地复垦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开发项目(未利用地)。具体分为省以上投资土地整治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土地整治(旱改水)项目等。7.什么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即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8.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耕地占补平衡是指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各地人民政府就应补充划入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要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9.什么是旱改水?土地整治“旱改水”项目就是通过采取土地整理和农田水利工程配套等土地整治措施,实现旱田改造成水田的过程。10.因建设需要如何使用一块农用地?(一)选址预审建设项目用地首先要审查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用地规模、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是否占用生态红线、生态管控区;是否涉及林地。(二)安排用地计划农用地转用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规定用地规模,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林地,不占用生态红线、生态管控区,并安排农用地转用指标,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三)建设用地报批(1)征前程序①用地申请;②拟征收土地公告;③土地现状调查;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⑤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⑦办理补偿登记;⑧签订协议;⑨土地补偿安置资金预存;⑩落实被征地农民入保名单。(2)组卷报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卷报批工作,经县政府同意后,按照用地审批权限,上报市政府或省政府批准。(3)批后实施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拟定《征收土地公告》,经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张贴。公示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执行补偿安置。11.哪些项目可以依法进行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12.征收报批费用怎么计算?土地报批费用包括:土地补偿及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相关规费。详情如下:1.土地补偿费:按照《市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发[2020]37号)执行,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为4.6万/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6万元/亩,安置补助费2万/人。如征收涉及水田和菜地,每亩土地补偿费分别提高0.3万和1.4万。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为4.6万/亩,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为3.22万元/亩。2.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标准见《市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发[2020]37号)。3.社会保障费:按省政府93号令执行,目前为9.9385万元/人。4.相关规费:农重金(征地总面积2.4元/平方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农用地及未利用地面积16元/平方米);耕地开垦费(耕地面积30元/平方米);耕地占用税(耕地面积20元/平米,其他农用地面积10元/平米);征地包干服务费(征地补偿费用的3%)目前我县征地在县城区、双沟镇、沙集镇,征地土人比达到每亩1.5人,按照以上费用计算每亩约25万元;其他地区约19.6万元。13.征收、转用过程中镇级、村级(社区)要做哪些具体工作?(1)用地申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项目实施主体向县政府提出用地申请,明确土地用途、选址范围和公共利益依据(项目可研批复、主管部门符合公共利益说明),如需农转用计划在申请中明确计划规模需求;(2)确定拟征收范围、勘测定界。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各镇政府、街道管委会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勘测定界,确定拟征收范围,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并安排勘界定标。(3)拟定和发布拟征收公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定《拟征收土地公告》,报县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4)土地现状调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进行土地现状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属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和数量信息,由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填写调查确认表,由相关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字盖章。(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项目实施主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风险评估报告需通过县委政法委组织的专家评审,并报县委政法委备案。(6)落实被征地农民入保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各年龄段安置人员名单,确定被征地安置人员,汇总形成安置人员情况表,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共同盖章确认。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入保人员名单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并提供被征地农民入保名单公示情况说明,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完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工作。(7)拟定和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土地现状调查和稳评结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拟定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并公告。(8)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镇国土所办理补偿登记。未及时办理登记或权属不清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确认。(9)签订协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与被征收集体组织、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农用地应与土地的所有权人、农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协议;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应与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涉及房屋征收的应与宅基地使用权人或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未利用地需要与土地的所有权人签订协议。14.征地过程中入保人员产生的细则是什么?《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第十一条规定,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是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严格按照省政府第93号令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具体程序为:测算入保人数、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产生入保人员名单、镇级审核公示、县人保审核、县政府审批。15.新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流程16.土地管理法修正前后土地征收程序对比17.什么是流量指标?流量指标通常是指规划流量指标,是新增城乡建设用地上图规模的一种。新增城乡建设用地上图规模是规划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将不符合规划部分转变为符合规划的量,流量指标需要通过进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挖潜得到。18.什么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实现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19.什么是乡村振兴一二三产业融合用地?农业观光用地怎么用?其中的季节性停车场用地手续怎么办?乡村振兴一二三产融合用地是指在各省市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产地批发市场等设施建设。其次,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土地整治等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对社会资本建设投资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高标准农田、生态公益林等,允许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利用用地的前提下,用一定比例的土地来发展观光农业、休闲旅游、农产品加工经营等活动。季节性停车场如果已经硬化地面,必须征收。20.乡镇低效工业用地怎么收回?程序是什么?属地政府、街道办与需要收回的企业进行洽谈并达成收回协议;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协议情况拟定低效用地收回报告并报政府批准同意;政府批准同意后,自然资源部门与拟收回低效用地企业签订协议书,收回土地使用权;已收低效用地根据城乡规划情况,拟定出让方案报土审会研究并经政府批准后挂牌出让,推进新一轮土地利用。21.政府建的工业厂房,招商后能按企业分割吗?分割流程是什么?原来建的涉建手续缺失的怎么补办手续?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文件规定,宗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宗地确需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的,应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同意。因此,工业厂房建成后,如需分割,需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的批准文件。另外,根据《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发展成本服务保障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苏自然资发〔2018〕1号)文件规定,允许高标准厂房在不改变功能和用途的前提下,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因此,鼓励企业自建自用四层及以上配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如果建的是高标准厂房,可以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分割流程:提出申请—测绘部门现场查看并出具测绘报告—受理—审核—登簿—发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业企业在房屋竣工后,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2)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3)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4)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5)相关是非缴纳凭证;(6)其他必要材料。关于已取得合法土地来源材料,涉建手续缺失的工业项目,申请办理不动产的首次登记:我县出台了《关于支持民营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建议》。可以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建设现状予以出具规划许可证明,再由住建局出具房屋已竣工证明或由企业委托第三方对房屋质量鉴定,住建局出具鉴定结果已备案证明及消防验收证明,即可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登记费用:550元/件(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22.为什么要加快宅基地确权登记?《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指出,加快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今年,全国脱贫攻坚工作结束,明确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宅基地登记发证,是推进乡村振兴的基础工作。23.“一户多宅”如何登记?《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指出,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24.宅基地超面积如何登记?《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指出,分阶段依法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25.宅基地上的房屋是不是一起登记?《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落实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应发尽发。要从工作现状出发,尽快制定或调整工作计划,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工作范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要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26.外出不在家怎么办理登记?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各地可采取积极灵活的方式,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对权利人因外出等原因无法实地指界的,可采取委托代理人代办、“先承诺、后补签”或网络视频确认等方式进行。27.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能不能登记?《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28.没有规划或建设材料的房屋能不能登记?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地方已出台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办理。未出台相关规定,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29.农民进城落户了,原来的宅基地和房屋能不能办理登记?《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30.哪些情况不能登记?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31.原来的证需要换吗?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坚持不变不换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各历史阶段颁发的宅基地证书继续有效,对有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需求的,完成地上房屋补充调查后办理登记。32.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户”如何认定?地方对“户”的认定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可按以下原则认定:“户”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可参考当地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33.农村简易房、临时性建(构)筑物能不能登记?农村简易房、圈舍、农具房、厕所等临时性建(构)筑物,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一般不予登记。34.临时用地有哪些种类?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结合《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实践,临时用地包括两类:一是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临时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搅拌站、钢筋加工厂、施工及运输便道、地下管线施工、地上线路架设等使用的土地。二是地质勘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勘探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等。另外,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此处规定的临时用地应指因抢险救灾临时用于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的用途而使用的土地。35.如何申请临时用地?符合临时用地申请条件的,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需要复垦的,还要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在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地时,应提交项目建设、地质勘查有关批准文件和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已审查通过的意见等资料,申请临时使用土地。36.如何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和给予补偿?临时用地合同是约定土地所有权人和临时用地的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临时用地有一些要求:例如,临时用地的用途、使用期限、使用后的恢复措施、土地补偿都必须通过合同双方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并严格执行。关于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一般由土地所有权人和临时用地者双方通过临时用地合同约定。如果使用的是国有土地,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的要求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如果使用的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所有者与临时用地使用者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收取临时用地补偿费。37.临时用地由谁批准?因临时用地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权属,主要是经济补偿和使用后土地的恢复等问题,新《土地管理法》规定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不必报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注意的是,临时用地是指临时使用空闲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如果使用的土地上有建筑物、构筑物,则应当采用租赁等办法,与地上建构筑物一起使用。另外,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的土地,属于先行临时使用土地,并未规定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灾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38.如何使用临时用地?临时使用土地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能将临时用地改为永久建设用地。不得建永久性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使用结束后,将在土地上临时建设的设施全部拆除,恢复土地的原貌,并交还给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即原土地的用途属建设用地的仍为建设用地,原来为农用地的仍为农用地。临时使用农用地的无须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使用结束后,使用者应当负责恢复原貌,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39.临时用地是否改变权属?临时使用土地,土地使用权获得基于合同约定,不需要办理征收或者出让手续,使用国有土地的也不必办理划拨或有偿使用手续,只需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对土地所有权人和原土地使用权人予以一定的补偿。这与集体土地征收导致土地所有权变更或国有土地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有本质区别。38.临时用地可以使用多长时间?《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主要防止临时用地期限过长,会使临时用地改为实际上的建设用地,并使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实际上失去使用权。但一些工程施工,两年内无法完成,可能需要五年或更长时间,因此,《土地管理法》对临时用地的期限规定,使用了“一般不超过”两年这样的表述。临时用地确需超过两年的,必须经过批准,通过双方的合同约定,或两年后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特别要防止借临时用地之名,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40.临时用地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吗?《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规定,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临时占用,并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一般不超过两年,同时,通过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临时用地到期后土地使用者应及时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土地复垦验收,验收合格的,继续按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土地使用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土地复垦条例》规定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使用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代为组织复垦,并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土地复垦验收。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或其他造成无法恢复原种植条件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通过日常检查、年度卫片执法检查等,及时发现并纠正临时用地中存在的问题。41.违反临时用地有关规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一是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可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规定给予处罚。二是不履行复垦义务的。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不按期履行复垦义务的,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土地复垦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三是对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自然资源部门可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立案查处。42.违法用地的种类有那些?(1)未经批准或者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2)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3)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4)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5)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或者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6)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7)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43.违法建设的情形和种类?(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3)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建设的;(4)擅自买卖、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利用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5)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改变成永久性、半永久性工程或者临时建筑逾期不拆除的;(6)利用越权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7)其它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44.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违法占地的罚款标准是什么?非法占用土地的罚款标准为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45.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违法占地如何处罚?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46.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要形式是什么?国家所有、农民集体所有。4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含义是什么?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48.土地出让最高年限分别是多少?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49.土地出让的方式主要有哪些?协议出让、招标出让、拍卖出让、挂牌出让。50.土地储备的含义是什么?指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和监督。51.入库储备土地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5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含义是什么?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的行为。53.征收土地闲置费的最高标准是多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0%。54.对闲置土地可以如何处理?可以采取延长开发建设时间的处置方式,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55.如何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程序办理手续。56.空间规划体系要求科学划定的“三区三线”是指什么?“三区”是指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三线”是指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57.镇村布局规划中村庄分类有哪几种?集聚提升类村庄、特色保护类村庄、城郊融合类村庄、搬迁撤并类村庄、其他一般村庄。58.国土空间规划的“五级三类”是指什么“五级”是国家级国土空间规划、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三类”是指规划的类型,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的专项规划。59.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户”如何认定?地方对“户”的认定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可按以下原则认定:“户”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可参考当地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60.农村简易房、临时性建(构)筑物能不能登记?农村简易房、圈舍、农具房、厕所等临时性建(构)筑物,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一般不予登记。61.什么是不动产及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62.什么是不动产单元?主要内容包括哪些?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主要内容包括:(一)拟予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拟予登记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63.什么是预告登记?有哪几种情形可以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因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不动产买卖、抵押,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预告登记。64.什么是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65.森林资源主要包含哪些?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66.森林主要分为哪几类?主要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5类。67.森林覆盖率的含义是什么?指全国或一个地区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68.林权的含义是什么?主要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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