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合同(特许权协议)(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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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合同(特许权协议)(精编)第一部分定义及解释第一条定义第二条解释第二部分本项目的特许权第三条本项目特许权的授予第四条本项目特许经营年限第五条本项目特许权的独占性第六条本项目特许权的转让第七条本项目设施的所有权第三部分本项目的地点、建设及竣工验收第八条本项目的地点和建设规模第九条项目的建设第十条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第十一条工程的竣工验收第四部分项目的融资第十二条项目的融资第五部分项目的运营和维护1第十三条运营和维护第六部分项目的收费标准和调价第十四条收费标准第十五条调价第七部分本项目的移交第十六条本工程的移交第八局部一般条款第十七条甲方的一般义务第十八条乙方的一般义务第十九条免补偿条款第二十条政府政策变化第二十一条保密第二十二条违约第二十三条乙方的过错导致的终止第二十四条甲方过错所导致的终止第二十五条不可抗力第二十六条争议的解决第二十七条法律2第二十八条其它第一部分定义及解释第一条定义一)合同中下述用词及用语将具有本条所指定的含义:1.甲方:即;2.乙方:即;3.建造-运营-移交式特许经营(BOT):即国际上通用的工程工程投资扶植管理形式,即工程工程的业主将工程授予另一方,由另一方负责工程的投资、扶植、在一定的年限内经营管理、收回投资和取得回报,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将工程无偿清偿给业主方的形式;4.本项目:指以上述特许经营模式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乡田村圣华园小区内的锅炉房;5.本项目设施:指本合同第15.3.1条款所规定的全部设施,以及为本项目所使用的其它服务设施;6.本项目的建设期:指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本项目经竣工验收并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止。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延迟工程开工时间,建设期相应顺延;7.本项目的运营期:指本项目按本合同10条款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到本项目运营后移交给甲方之日止;8.本项目的特许经营年限:指本项目的建设期加本项目的运营期;39.本工程特许权: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授予乙方投资、扶植、运营及维护当代广场工程以及与该工程有关的隶属设施的权力;第二条解释一)协议书中的标题不应在其条款的解释中应用。二)在合同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认可、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书面文件;对于任何此类文件,对方都不应无故扣押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件时间。第二部分本项目特许权第三条本工程特许权的授予一)甲方授予乙方独家投资、扶植、运营和维护本工程的特许权。二)本合同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后,即可视为甲方曾经授予本工程特许权给乙方。第四条本工程特许经营年限一)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年,其中建设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运营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二)如果由于甲方履行其合同义务时造成错误或因不可抗力使得下列任一情形发生,甲方在与乙方协商后,决定特许经营年限相应顺延的时间,并通知乙方。41.工程扶植期的耽搁;2.工程运营期的中断;3.使乙方遭受了严重的物质损失或损坏,或产生额外的严重费用与本钱损失,而这些损失不能由甲方以费用进行补偿。三)按照需要,如果甲方要求预留的锅炉进行安装,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要求,甲方与乙方协商后,决定特许经营年限相应顺延的时间,并通知乙方.第五条本项目特许权的独占性一)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授予乙方的本项目特许权具有独占性,即甲方不得将本项目的特许权全部或部分地授予其它第三方。除非因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失去了本项目特许权。第六条本工程特许权的转让一)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将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收回。第七条本项目设施的所有权一)本项目除土地及锅炉房外的全部建设费用由乙方承担,锅炉房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在乙方运营期限内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二)由乙方负责投资扶植的设备,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作为交换,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免费享有该设施的利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第三局部本工程地点、扶植及完工验收5第八条本项目的地点和建设规模一)工程地点:二)建筑规模:第九条工程的扶植一)本项目施工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省、部颁发的施工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二)本项目的建设期不得超过个月,开工日应为本协议生效之日。具体建设进度由双方商定的进度文件为准。但以符合小区工程总控进度计划(即甲方确认的里程碑计划)。三)如果因甲方原因造成延误建设期,甲方同意建设期等额顺延。四)如果因乙方的责任延长建设期,由此可能增加的建设费用、运营期的缩短和运营收入的减少由乙方承担。五)在本工程扶植期内,甲方指定的人员具有进入本工程扶植工地的权力,并有权搜检、监督施工过程,以及对用于本工程扶植的材料进行抽检试验。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及提供方便。第十条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一)在本工程的扶植期间,乙方应对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负完全责任。第十一条工程的竣工验收一)乙方对本工程的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组织完工验收,甲方将派代6表参加。二)本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依据本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规范、标准、程序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乙方必须提前7天通知甲方验收日期。三)乙方应负责向甲方提供一套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第四局部工程的融资第十二条工程的融资一)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和甲方所有或控股的企业为本项目的融资提供担保。二)乙方取得本项目的年特许权后,为履行本协议下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维护义务,乙方除安排股本资金外,还可向银行等机构取得项目融资,可实施本项目收益权的质押。但事先必须经甲方同意,出具相应的书面认可。三)乙方应保证融资协议与本合同各项条款不相抵触。四)在不违反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不改变甲方和乙方与本工程经济效益有关的权力和义务,不损伤甲方利益,并吻合国际融资惯例的条件下,在乙方提出要求后甲方能够协商修改本合同与融资有关的条款,以满足乙方融资的要求。第五部分项目的运营和维护第十三条运营和维护一)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运行期期限内负责整个锅炉房和全部设备、管道7线缆)的日常维护和维修(含大修、中修、小修时部分设备和配件的更换)。确保锅炉房热源供应的可靠性和资产的保值二)甲方应负责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证明等手续以包管乙方充分享有本合同项下的经营权,以最大限度包管经营权的充分行使。三)甲方承认这种经营权,并保证这种经营权受法律的尊重和保护,甲方应做出必要的决定或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这种经营权。甲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是任何理由,在建造期或竣工期之后直至运营期,乙方享有的经营权不得予以征用、充公、收归国有或受到限制。但甲方或其合法受让方因严重违约并依据本合同约定解除例外。四)在运营期限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项目所有权予以转让,并且如果同意转让乙方具有优先购买权。五)在本项目的运营期间,甲方指定的人员将拥有检查的权力。在检查过程中,乙方应提供必要的方便和协助。六)乙方有责任爱护和维护该项目建筑和所有设施,运营期满,所有固定设施(不含办公设备和相关附属设施)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移交至甲方七)本项目的运营应满足本合同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法律、细则的规定。八)乙方在运营期内,遇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使该项目遭受损失或损毁,双方均不承担责任。乙方愿意修复使用,可以继续履行本协议,否则,可以终止本协议,不承担违约责任。8第六部分项目的收费规则及调价第十四条收费标准按照XXX关于调解民用供热代价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代价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民用供暖代价每建筑平方米30元,底商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5元,建筑层高超过4米的加倍收费。第十五条调价一)在本项目运营期内,所有费用的构成以当年物价为基础,如出现能源费用及供暖收费标准调整,按政府政策执行。第七局部本工程的移交第十六条本工程的移交一)在本项目运营期满时,乙方应将本合同第十五条(三)款所规定的移交内容移交给甲方,并且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补偿。此项义务由乙方独家实施,此项义务是不可撤消的。二)本工程的移交依照以下程序进行:1.本项目的正式移交日期是本项目运营期满之日。甲乙双方应在移交日起6个月前讨论项目和经营权转让的必要程序,乙方至少应在本项目运营期结束前3个月提交所移交的项目,包括设施、设备、工具、器材、计算机软件及设计图纸、运营维护记录等资料的详细移交清单;2.乙方至少应在移交前两个月内向甲方提交关于乙方移交代表的姓名及其它与移交有关事项的通知;93.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乙方的通知,并将甲方接收代表的姓名通知乙方;4.甲方应在正式移交日期前7天完成有关本项目移交内容“”的清点和复核工作,并与乙方签署预移交备忘录;5.在移交之日上午9时正,甲方和乙方双方将正式签署移交备忘录,同时甲方的管理人员将正式负责运营和维护本项目;6.正式移交备忘录的签署,意味着乙方对本项目的特许权被结束和终止。三)本项目移交应包括以下内容:1.本项目所有设施;2.与本项目运营和维护有关的手册、制度、财务账目和凭证等文件、资料;3.本工程运营、维护期间所产生的记录、档案资料等。四)与移交有关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含律师费、税费,以及获得政府的批准和其他批准、执照、注册和归档的费用)由双方根据法律规定予以承担。五)在正式签署移交备忘录之日前30天内,甲方可搜检本工程的设施、设备是否有任何超出移交文件所描述的缺点和损坏。乙方应按照甲方提出的书面要求,修理或更换出缺点或损坏的设施、设备,或按照双方的协议对甲方进行补偿。六)本项目移交时,乙方应保证不得因乙方的债务而使甲方遭受任何其它方的追索。甲方不需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责任,本项目的移交日期也不受影响。七)乙方运营期满,如甲方继续委托经营,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10营权。具体条件另行商定。第八部分一般条款第十七条甲方的一般义务一)甲方是整个圣华园工程(含锅炉房)的唯一扶植单位。在锅炉房的设计、施工管理以及验收移交的过程中,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对整个工程的统一管理。同时甲方对锅炉房设计文件以及后期的管理文件有检察确认的权力。二)在扶植期间,甲方应有偿提供乙方所需的水、电气等基础条件到指定地点,并在手续办理和现场施工管理上提供相应的支持。三)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锅炉房扶植进度延迟3个月以上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双方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四)甲方及甲方用户在特许经营权内正确合理地利用乙方所提供的热供应,并接受乙方的相干服务。锅炉房特许经营期满后,甲方收回锅炉房后有权通过公开招标或其它体式格局确认新的锅炉房运营商。五)甲方及甲方用户有权就供暖以及收费和服务向乙方进行咨询。六)甲方及甲方用户应按约定向乙方按时交清各种费用。七)提供质量完好、检验合格的热力管道系统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在规定时限内负责处理内外管网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八)提供经验收合格的燃气、水、电供应系统和相关设施;九)提供准确的供暖面积和空置房面积,并负责协调供热公司与业主之间11的重要事项;十)协助乙方同业主签订供暖协议;十一)负责协调并处理业主因建筑工程质量等问题引发的供暖与收费矛盾。第十八条乙方的一般义务一)乙方应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与本工程有关的扶植、运营、维护的规定。乙方应掌握与实施本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所有必须的信息,甲方将以为乙方己全部了解了有关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由于乙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受到的任何处罚与甲方无关。二)乙方是锅炉房的建设实施单位。在服从甲方对整个项目的统一管理前提下,乙方自行锅炉房设计、设备供应及安装、施工管理以及验收移交等全部工作,并支付相应的费用。三)在锅炉房的建设或运营的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导致的违反有关国家或地方规定,遭到行政处罚时,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四)乙方有权对私自拆、改、破坏用热管道影响乙方供热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五)甲方或甲方用户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甲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乙方有权中止热供应。六)乙方按规定的时间、足额、定量向甲方及甲方用户提供年合格的热供应及服务,满足甲方或甲方用户使用要求。12七)乙方应及时安全地处理各种日常维修、紧急抢修工作。八)乙方不得无故停止热供应。乙方在设施计划检修、出现故障等需要停止供热时,应事前和甲方取得联系,在甲方安排好生产后再实施检修计划,同时立即组织维修、抢修等,并及时通知甲方。九)锅炉房特许经营期满后,甲方收回锅炉房后有权通过公开招标体式格局确认新的锅炉房运营商。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形下,乙方具有优先中标权。十)负责供炉房内供热体系的投资,并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十一)负责锅炉房的供热运行管理;十二)负责供暖消耗的燃料、水、电费用及人工费用的支付;十三)负责室内管网和室外管网的维护及锅炉房设备的维修与保养;十四)建立锅炉房各项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专业运行、管理及维修人运;做好能源计量和运行数据记录工作;做好水质化验,确保炉水、补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负责收取供暖费,并享有政府有关部门的供暖政策支持;负责锅炉、压力等设备年检,安全阀、仪表校验和锅炉房设备的安全档案管理严格执行技术监督局、环保局有关规定,保证设备安全运行,达到环保、节能指标。第十九条免补偿条款一)甲方为了公共安全和健康的紧急情形,采纳的措施影响到乙方对本工程的运营,甲方纰谬此进行任何补偿。第二十条政府政策变化13一)如在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等发生政策性变化,且这类变化对乙方的权力和义务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甲方将在不改变乙方的权力和义务的基础上,包管本工程扶植运营合同能继续履行。第二十一条保密一)本合同的签字双方应将本合同及本项目所涉及的资料、双方之间相互的联系及提供的条件作为秘密资料对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除双方的专业顾问及用于本项目报批外的第三方泄露。第二十二条违约一)如果由于甲方单方面的原因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甲方将为此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将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二)如在项目的(BOT)特许经营期内,甲方违约中止或撤销本协议,甲方除全部退还乙方投资款外,还应对未能履行本协议而对乙方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进行赔偿;三)如果由于乙方单方面的原因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乙方将为此承担违约责任,且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第二十三条乙方的过错导致的终止一)如果乙方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甲方的过错而:1.连续中断本工程的施工超过30天;2.未在本合同第九条(二)款规定的日期内完成本项目的建设或在甲方同意的延长期内未完成本项目的建设;143.实质性地严重违反本合同或处于破产状态,则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指出其实质性的过错,并要求乙方在甲方发出上述通知10天内对其差错采纳补救措施,如果乙方在上述期限内不采纳补救措施,或采纳补救措施后仍达不到要求,则甲方可终止本合同,且此项终止不损伤甲方在本合同下或法律范围内所具有的任何其它权力。二)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一)款终止本合同:二十三条(二)1.甲方将:1.转让本工程及其所有设施:2.有权选择其他经营人建设、运营本项目。乙方应:1)在终止日期一个月内提交继续本项目设计、施工、运营维护所需的各种文件。2)在终止日期三个月内向甲方补偿终止本合同所导致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和所有费用。第二十四条甲方过错所导致的终止一)如果甲方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的过错而严重违反本合同,乙方能够书面通知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并指明其实质性的过错,要求甲方在收到通知10天内对其差错采纳补救措施,如果甲方在上述期限内未能采纳补救措施,乙方可终止本合同,且不损伤乙方在本合同下或法律范围内所具有的任何其它权力。二)如果根据本合同第23.1款终止本合同,甲方应在终止日期三个月内15向乙方赔偿乙方对本项目投资的直接损失;第二十五条不可抗力一)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二)任何一方遇到不可抗力时,应尽快将事故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另一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或需要延期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理由的报告,及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三)就本合同而言,不可抗力指超出一方所能正常控制的范围,使得该方实际上不可能在此情形下履行其局部或全部本合同义务,且通过勉力也不能制止的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战争、敌对行为、入侵、封锁、禁运等;2.叛乱、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乱;3.暴乱、骚动或混乱,但对完全局限于乙方或其承包商、运营维护公司雇用人员中间的,确实由于从事本项目而引起的此类事件除外;4.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它自然因素所致的事件;5.双方同意的其它不可抗力。四)乙方应通过保险来弥补因自然因素所致的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甲方对自然因索所致的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乙方的所有损失、损害不承担任何赔偿16责任,但甲方将允许延长本项目特许经营年限作为给予乙方适的当补偿,但延长期不可超过这种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期。五)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严重阻止、妨碍或耽搁累计日数超过180天,则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合同。第二十六条争议的解决一)双方同意如在履行本协议或解释有关规定时产生争议或歧义,双方应协商勉力解决这类争议,如不能解决,双方代表应开会解决争议或歧义,双方的联合决定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二)如根据25.2条款不能解决争议或歧义,则双方一致同意将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提请XXX按其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三)在争端解决期间,除争端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其它各项义务。第二十七条法律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端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第二十八条其它一)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通过签约双方友爱协商进行补充,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二)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三份,每份合同具17有同等效力。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合同订立时间:合同订立地点:年月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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