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厂PPP项目特许经营合同:特许权协议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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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特许经营合同特许协议(水厂项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某市签署: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城乡建设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不包括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本协议所指的地区)法律成立并存续的xx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职能部门。和(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是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XX公司。其注册号为,住所为。鉴于:;xx市政府决定采用地埋式设计,以PPP模式的建设-运营-移交(BOT)方式在xx建设净水厂,并通过公开招标选择项目投资方。中标后,投资人在xx市注册成立项目公司;;经xx市政府批准,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授权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负责某净水厂及地上景观的融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Xx市排水管理处与项目公司签订污水处理服务协议,监督项目公司的运营和服务。项目公司拥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按约定获得污水处理服务费。特许经营期满,项目公司将完好的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其指定机构;;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组织了招标程序,确定为本项目中标人;;根据中国有关法律,项目公司于年月日正式成立;;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项目公司]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正式签署本协议。为此,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合作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和执行:第1条定义和解释1.1定义在本协议中,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本协议”指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与项目公司签订的本特许权协议,包括附件1至3,以及未来可能签订的本特许权协议的任何补充协议和附件。上述文件均被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这个项目"指xx市某净水厂PPP项目。“净水厂”也就是一个净水厂,两个意思一样。“净水厂项目”包括基坑开挖及支护、地下空间工程、净水构筑物及设备安装、尾水排放管道、项目所需厂区外供电供水及其他相关配套工程。“项目工程”包括净水厂工程和地上景观及辅助设施的建设。“不可抗力事件”指本协议第9.1条规定的事件。“法律变革”生效日期后,中国立法机构或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任何适用法律,导致㈠适用于项目公司或由项目公司承担的税收(所得税除外)或关税的变化;(ii)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要求的变化增加了项目公司的资本支出或运营成本;或者(iii)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变化增加了项目公司的资本支出或运营成本。“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以外的公历日。“建设周期”指从生效日到商业运营开始前一天的期间。"开始日期"项目符合开工条件后,项目公司向市城乡建委或相关部门申请项目开工建设,以开工令日期为准。"项目设施"指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的xx市某净水厂的全部处理设施、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资产,以及某净水厂的地面景观和附属设施。“项目协议”指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与项目公司签订的xx市某净水厂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及其附件;市政管理处与项目公司签订的xx市某净水厂PPP项目污水处理服务协议及其附件,以及今后可能签订的任何补充协议和附件。上述文件均被视为项目协议的一部分。“服务协议”指市市政办与项目公司签订的xx市某水厂PPP项目污水处理服务协议及其附件,以及今后可能签订的任何补充协议和附件。上述文件均被视为项目协议的一部分。“试运行日”指根据本协议第8.3条项目开始试运行的日期。“业务运营日”指根据本协议第8.5.2条,项目开始商业运营或被视为开始商业运营的日期。“性能保证”指项目公司根据本协议第3.3条提交的保函。"批准"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为项目公司或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工程项目的融资、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和/或移交而从政府部门获得的书面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批准或核准。“融资交付”满足以下条件时,视为融资交割完成:(a)项目公司股东已依法向项目公司缴纳出资,并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项目公司的验资报告;随着(b)项目公司已经与贷款人签署并提交了所有用于项目融资的融资文件,包括贷款人已经满足或放弃了获得融资文件所要求的首笔资本的所有先决条件。“融资文件”指与项目建设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等文件,但不包括:(a)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有关的任何文件,或履约保证金。"生效日期"指本协议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项目公司签字盖章之日。“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政府部门发布的所有技术标准和规定,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特许经营期”指本协议第2.2条规定的特许经营期。“运营期”指从商业运营开始到特许经营期最后一天的期间。"默认"是指签署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违约利率"是指违约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两个百分点的利率,按一年365天折算成日利率。如果继续违约,且在此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则适用违约结束时的基准利率。“污水处理服务费”指项目公司根据污水处理服务协议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而支付给项目公司的价格。“污水处理价格”指污水处理服务协议第10.2条中以人民币/m3表示的价格。“提前终止意向通知”指根据本协议第10.4.1条发出的通知。“提前终止通知”指根据本协议第10.4.2条发出的通知。"完成日期"指项目公司根据本协议第8.5.1款确认完成全部工程建设的日期,即工期的最后一天。“政府部门”表明(I)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各部、委员会、局、部门和司法部门,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职能的其他行政实体;(二)省政府及其职能行政部门;(三)xx市政府及其职能行政部门或xx市任何一个区政府及其职能行政部门。“中标者/投资者”指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xx市某净水厂PPP项目投资人:。“市政办公室”指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属机构xx市排水管理处。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授权,在项目进入试运行期后,监督项目公司提供的污水处理服务的运营,并负责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土地转让合同》指项目公司与市国土部门签订的净水厂项目土地出让合同。1.2解释1.2.1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a)“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b)“一方”指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或项目公司,包括其继承人和许可的受让人或受让人(如适用);“双方”指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项目公司,包括其继承人和许可的受让人或受让人;c)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元”是指人民币元;d)“包括”是指包括但不限于:e)任何条款、段落、附表或附件均指本协议的条款、段落、附表或附件。1.2.2标题仅供参考。第二条特许经营权2.1特许权2.1.1经xx市政府批准,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本协议授予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完成本项目的独家权利,即:a)水净化厂项目和地面景观及附属项目的融资、投资和建设;f)运营、管理和维护净水厂,并根据服务协议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g)维护和管理地面景观和附属工程;h)特许经营期满,净水厂工程、地上景观及附属工程应无偿、完好地移交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其指定机构;和一)行使和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益。2.1.2项目公司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获得本协议第2.1.1条项下的特许经营权,并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净水厂项目、地上景观及附属工程的投资、融资和建设,包括基坑开挖和支护、地下空间工程、净水构筑物和设备安装、尾水排放管道工程。以及项目所需的厂区外永久电源(双回路、双回路)现有泵站选址、拆除及设备移交;负责地上景观工程的维护,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自行运营维护净水厂的设施,包括生产运行、日常维护、设备检修更新、检测监测、污泥处理、绿化维护等。,以便根据本协议和服务协议提供污水处理服务。2.1.3除非根据本协议提前终止,项目公司的特许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保持有效。2.2特许经营期2.2.1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29年(含建设期2年),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计算。2.2.2除非根据本协议第10条提前终止,否则净水厂的建设期将为自生效日起24个月(包括3个月的试运行)。2.2.3如果由于项目公司的原因导致净水厂建设工期延误,特许经营期不予延长。第3条声明和保证3.1项目公司的声明和保证项目公司特此声明,在生效日期:3.1.1项目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已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获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和其他政府批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开展业务,有资格和能力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和融资文件;3.1.2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股东为,股权比例为。3.1.3项目公司已获得与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相关的所有外部和部级授权。本协议一经签署,将对项目公司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本协议义务、条款和条件的签署和履行不会导致项目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或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造成任何利益冲突;3.1.4项目公司已为履行本协议准备了足够的资金、人员和设备,并将从财务、设备、技术力量等可能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各个方面保证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3.1.5本协议不限制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合法权利,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对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进行监管;3.1.6如果项目公司根据本协议第3.1条所作的声明在作出时被证明在重大方面不真实,城乡建设委员会有权根据第10条提前终止本协议。3.2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声明和保证城乡建设委员会特此声明,自生效日起:3.2.1项目已获批准;3.2.2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已获得xx市政府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授权。本协议一经签署,对城乡建设委员会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本协议条款、条件和义务的签署和履行不会导致城乡建设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的合同条款、条件和承诺,不会造成任何利益冲突;3.2.3如果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第3.2条做出的声明在做出时被证明在重大方面不真实,项目公司有权根据第10条提前终止本协议。3.3履约保证金3.3.1本协议正式签署并生效后七(7)个工作日,项目公司应向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履约保证金(附件2),以确保项目公司将根据本协议和服务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履行本协议和服务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履约保函应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认可的中国金融机构出具。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建设期内,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捌仟万元整(¥80,000,000);运营期内,履约保函金额为人民币肆仟捌佰万元整(¥48,000,000)。3.3.3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a)项目公司应确保其提供的履约保函自保函签发之日起至第11.9条规定的缺陷责任期期满时保持有效。j)项目公司可出具多份履约保函,自始至终生效,但每份保函的有效期不得少于十二(12)个月。在每份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旧履约保证金”)到期前至少三十(30)天,项目公司应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一份金额符合第3.3.2条规定的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新履约保证金”),新履约保证金将在旧履约保证金到期后的次日生效。k)最后一份履约保函的有效期(I)在特许期正常结束的情况下,最后一次担保应有效至第11.9条规定的缺陷责任期结束。(ii)如果特许权协议根据本协议第10条提前终止,则当时有效的履约保函成为最后一份保函,其有效期应根据第10.9条延长或缩短。l)若项目公司未按上述规定变更保函或延长上一次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有权全额赎回旧的履约保函或上一次履约保函。3.3.4待恢复的履约保证金金额。如果城乡建设委员会在特许经营期内根据本协议或服务协议的规定提取履约保证金项下的金额,项目公司应在提取履约保证金之日起一(1)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补充至第3.3.2条规定的金额,并向城乡建设委员会出示其已收回履约保证金金额的证明。3.3.5履约保证金的赎回在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内,如果项目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或服务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履行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有权在书面通知项目公司后赎回全部或部分金额的履约保证金。3.3.6履约保证金的发放在履约保函到期日,在履约保函担保的所有款项已被赎回且项目公司在履约保函到期日前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已被清偿后,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在十五(15)个工作日内撤销履约保函,并将履约保函余额退还给项目公司。3.3.7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使提取履约保证金的权利并不损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本协议或服务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也不应解除项目公司维护项目设施的义务。3.4融资交付3.4.1项目公司应在生效日期后九十(90)天内完成融资交付。3.4.2项目公司应在融资结算完成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确认融资结算完成,并提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项目公司股东已完成自身出资的法律证明、项目公司所有已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理要求的证明融资结算完成的任何其他文件。3.4.3如果融资交割未能如期实现,项目公司可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宽限期,宽限期须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书面同意。3.4.4城乡建设委员会同意的融资交付宽限期并不解除项目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3.4.5如果项目公司仍未能在前款所述宽限期内完成融资交割,或未能在融资交割完成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证明融资交割完成,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有权赎回履约保证金。3.4.6为完成本项目的融资和交付,项目公司可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在获得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后,抵押或质押其在本协议项下的项目设施和/或特许经营权和/或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权利,融资金额只能用于本项目。3.5不限制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法定权力。本协议不限制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使其法定权力。3.6保险3.6.1项目公司购买保险。a)在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的法律和审慎的运营惯例,自费购买和维持包括附件3规定的保险。m)项目公司必须:(一)将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之一;(三)在所有保险单上注明,保险人在取消保险或对保险进行重大变更前,应至少提前三十(30)天书面通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四)未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变更这些保险文件。n)购买保险的证明项目公司必须督促其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向市城乡建委提供保险凭证,证明其已取得保险文件和批准文件。3.6.2未投保a)项目公司未能按照第3.6.1条的要求投保不应减少或影响项目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o)如果项目公司未购买或维持第3.6.1条要求的保险,城乡建设委员会应首先以书面形式要求项目公司购买或维持上述保险。如果项目公司在收到上述书面通知后三十(30)天内未能购买或维持上述保险,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有权根据本协议自行购买上述保险,并有权从履约保函中提款支付保险费用。第四条双方的义务4.1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4.1.1协调项目公司在施工期间与xx市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并根据项目公司的要求给予必要的协助。4.1.2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将项目场地交付给项目公司,以便其为项目实施的目的进出和占用。4.1.3在适用的计划日期当天或之前,通知项目公司移交已完成的初步工作成果。4.1.4督促市政管理处履行其在污水处理服务协议项下的义务。4.1.5本协议根据第10条提前终止后,接收项目设施并根据第10.7条向项目公司支付收购款。4.1.6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行使法律、法规和特许经营协议赋予的其他权利,并履行其规定的其他义务。4.2项目公司的主要义务4.2.1按照项目协议规定的进度和质量标准完成净水厂和地上景观工程的施工,承担与施工有关的一切费用、责任和风险,并购买施工期间的保险。4.2.2承担本项目所需的申报事项,并有义务满足获得项目相关审批要求的条件。净水厂及地面景观的规划设计方案应符合本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技术要求,并取得相关部门的同意。4.2.3在施工期间,项目公司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履行各项环保义务,避免施工期间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因环保措施不当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4.2.4在运营期内,自费、自担责任和风险运营和维护净水厂和地面景观,保持足够的污水处理能力,确保按照规定的出水水质标准不间断地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购买运营期保险。4.2.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在特许经营期内,如果项目公司承担的税费(企业所得税除外)发生变化,应适用法律变更条款的相关规定。4.2.6在特许经营期内,接受并配合市城乡建设委和市城管办会同其他政府部门对本项目进行检查、抽查、考核和评估,接受市城乡建设委对本项目的临时接管或征用。4.2.7项目公司应在下列事项发生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报告这些事项的具体内容,经批准后实施,包括:a)项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确定或变更。p)项目公司签署的可能对本项目污水处理服务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q)对项目公司污水处理服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4.2.8协助城乡建委等部门为本项目申请国家政策性补贴资金或优惠贷款。如果项目公司为本项目申请国家建设或运营补贴资金,双方应协商降低污水处理价格或污水处理服务费。4.2.9未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同意,净水厂及地上景观的运行维护不得委托给第三方。4.2.10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公司负责将净水厂和地上景观免费移交给城乡建设委员会或政府指定的机构。4.2.11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不得从事与本项目无关的活动。未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自行处理净水厂服务区污水收集系统外的来水。4.2.12项目公司应行使法律、法规、地方政府政策和文件以及《特许经营协议》赋予的其他权利,并履行其他规定的义务。第五条土地使用权5.1土地使用权5.1.1本项目规划选址位于某道路北侧、青二冲东侧、南侧(具体以规划部门确定的选址意见为准),用地面积以规划用地红线图为准。工厂布局见附录1。5.1.2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国土部门通过招标方式供应本项目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市政基础设施,土地使用权期限与特许经营期限一致。5.1.3本项目土地出让金为人民币10,000元,项目公司应按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土地出让金,并承担因取得土地而产生的相关税费,以及在特许经营期内为保留该部分项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所需的税费。5.1.4项目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支付逾期违约金。如果项目公司拒不缴纳土地出让金,国土部门将暂停土地供应。同时,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有权根据第10.1条的规定,因项目公司违约而赎回履约保证金并提前终止本协议。5.1.5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应会同市国土部门在第7.4条规定的预计时间前将项目场地交付给项目公司,并协助项目公司办理土地相关手续。5.1.6如果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政府将有偿收回项目公司剩余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并将剩余期限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值支付给项目公司。在任何情况下,政府根据本协议有偿收回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将不考虑土地价值的增值部分。特许经营期正常结束,政府无偿收回项目土地使用权。5.1.7根据本协议第13.1条延长特许经营期的,项目公司应按xx市有关规定取得延长期的土地使用权,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予以协助。5.2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5.2.1项目公司只能将第5.1条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不得将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用于本协议项下特许经营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5.2.2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可以为融资本项目而转让、出租或抵押土地使用权,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5.2.3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以及与获得本协议项下土地使用权相关的政府部门签署的法律文件的要求,合理使用本协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如果项目公司违反适用法律、本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要求,给第三方造成损害,项目公司应赔偿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5.3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状况5.3.1项目公司已经检查了净水厂的项目现场,以充分了解土地及其周围的情况,包括地下土壤情况、通道和设施。项目公司接受土地现状(包括地下土壤条件),项目场地条件适合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目的。5.3.2城乡建设委员会确认项目公司对交付前项目现场发生的环境污染(或有)不承担责任;自项目场地交付之日起,因项目公司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环境污染,项目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5.3.3项目公司已审查并核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供的描述本协议项下土地使用权及其周边区域的情况和适用性的资料和文件。第6条准备工作6.1准备工作6.1.1为确保本协议项下净水厂项目的顺利开展,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其指定机构应在不影响项目进度的情况下完成以下前期工作:a)项目启动和批准;b)项目规划和选址;c)环境影响评估的准备和批准;d)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审查和批准;e)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和节能评估;f)配套管网的地质勘探、管线图的测绘和物探;g)供水集团第三水厂污泥池的土地勘测和勘测定界工作也将完成;h)还建设供水集团的退水库用地审批;I)聘请一名项目顾问。6.1.2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其指定机构在完成前款所述前期工作后,将相关工作成果移交给项目公司,相关合同权利和义务由项目公司继承和享有。如有必要调整或重新提交前款所述前期工作成果,项目公司应负责完成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6.1.3除第6.1.1条外,项目公司负责与本项目有关的前期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a)项目“三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r)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完成本项目所需的申报文件和申报项目。6.1.4各方应积极配合对方完成上述前期工作。6.2前期费用6.2.1为完成第6.1.1条规定的前期工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将支付总费用10,000元,由项目公司承担,包含在项目总投资中。项目一笔钱(万元)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编制35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编制13.5节能报告的编制11.6xx市某净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287.51xx市唐王污水处理厂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286.09管道地形图的测绘和物探71.6798地质勘探费用(初步勘探)8.16825环建供水集团退水库土地勘测定界费4.5咨询费本集团水库回水征地费土地使用费和地图费审批0.1136城建投资集团已预付资金占用费。36总计达预付费用的支付本协议生效后三十(30)天,项目公司应向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其指定机构一次性支付第6.2.1条所述的前期费用。6.2.3第6.2.2条项下的任何逾期付款应按罚息利率从到期日起至收款人实际收到付款之日止计算。6.2.4如果项目公司未能按照第6.2.2条支付前期费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有权赎回履约保证金。第七条工程建设7.1勘测和设计7.1.1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本协议的约定,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净水厂及地上景观的勘察设计,并承担相应费用。7.1.2本项目设计单位必须具有市政公用工业设计(排水工程、园林工程)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必须具有地下污水处理厂(规模5万吨/日以上)设计的成功经验。7.1.3项目公司应被视为了解所有适用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市城乡建委如发现勘察设计存在缺陷或问题,项目公司应在接到市城乡建委相关通知后及时给予答复,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因项目公司未能及时改正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费用损失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7.1.4项目公司应向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部门及相关部门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城乡建设委员会及相关政府部门有权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优化建议。公司应考虑并采纳城乡建设委员会及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设计提出的合理优化方案,并承担增加的投资和费用。7.1.5项目公司应根据市发改委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具有法定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7.1.6项目公司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标准、施工方案、工程预算等)完成项目建设。)经具有法定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最终确认。7.1.7项目公司应对项目设施所有部分的技术可行性、运营能力和可靠性负全部责任。xx市有关部门对项目公司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的审批不应被视为以任何方式解除项目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7.2施工和设备采购7.2.1本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公司可将相应的施工任务直接委托给中标人或中标人联合体成员,前提是中标人或中标人联合体成员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并附上相关资质、业绩、能力等证明。招标文件中对项目实施分工的详细说明,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7.2.2如果中标人或中标人联合体成员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项目公司应依法委托符合第7.2.1条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7.2.3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选择本项目的设备供应商;如果中标人或中标人联合体成员有能力生产某种设备,并附上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信誉等证明。和说明,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同意,项目公司可直接向中标人或中标人联合体成员采购该类设备。7.2.4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有权参与项目公司对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商的选择,但仅根据适用的法律、技术标准和本合同的规定,审查项目公司选择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以及本合同相关约定的履行情况。7.2.5项目公司采购的设备等级不得低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经市城乡建委及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中承诺的标准。7.2.6项目公司应根据xx市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完成项目申请、开工审批、开工准备及相关手续。7.2.7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管理、施工管理和成本控制,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确保工程按期顺利完工。7.2.8项目公司应按照《xx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委托手续,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并接受xx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监督。公司未按本条款规定委托工程,经通知后仍未改正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其指定机构有权代为处理,并赎回履约保证金,以补偿由此产生的费用。7.3项目监理7.3.1项目公司负责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理,并承担相应费用。7.4工程进度双方应在以下项目计划中预测的相关计划日期当天或之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重要事项进度日期交付项目地点生效日期后七(7)天开工日生效日期后四十五(45)天试运行开始日期生效日期后二十一(21)个月商业运营日开始试运行日期后三(3)个月。7.5监督和检查7.5.1项目公司应在签署、获得或完成(视情况而定)下列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文件后十(10)天内,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a)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及其补充或变更、施工图审查意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s)施工组织设计文件;t)招标选择总承包商、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u)与承包商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v)与设备供应商签订的合同;w)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监理大纲、细则等文件;x)质量监督、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等。;y)其他要求的文件。7.5.2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a)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其指定的机构有权在不影响施工进度的情况下对工程建设进行检查。z)项目公司应派代表陪同,并为城乡建设委员会进入项目现场提供便利或必要的协助。Aa)市城乡建设委或其指定机构对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不影响或代替政府其他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Ab)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其指定机构应承担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所有费用。7.5.3检验信息a)项目公司应提供或指示承包商提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其指定机构要求的与具体检查目的相关的所有计划、设计、文件和资料的副本。Ac)对专有信息的任何检查应符合第16.1条的规定。7.5.4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有权在商业运营日之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公司任何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项目、材料或设备,并说明不符合的原因,并有权要求项目公司在合理期限内纠正项目缺陷或更换合格的材料和设备。7.5.5项目公司对市城乡建委的书面通知有异议的,有权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项目公司无异议的,应当在市城乡建委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工程缺陷或者更换合格的材料设备,并承担相关费用。项目公司无合理理由拒不改正或更换的,市城乡建委有权赎回履约保证金。7.5.6无豁免。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未能监督和检查建设项目的任何部分,或未能书面通知项目公司任何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项目、材料或设备,不应被视为放弃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也不应免除项目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7.6项目延期7.6.1本协议所指的延误是指以下情况:a)不可抗力事件;Ad)项目建设期间,在项目建设用地内发现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具有考古和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Ae)因项目公司或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正式受理审批申请后,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违反适用法律的规定延迟审批造成的延误;Af)由于项目公司的违约,计划日期被延迟;Ag)因城乡建委违约,导致应达到的进度日期延迟。进度日期的延长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当第7.6.1条所述事件发生时,一方可以要求延长计划日期:a)一方(以下简称“甲方”)应在实际延误的五(5)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交书面延期请求,说明对相应进度日期的可能影响;和啊)进度日期的实现实际上被延迟了;和甲方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延误。如果乙方未能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十四(14)个工作日内对所请求的延期提出任何书面异议,则视为乙方已同意所请求的延期。7.6.3城乡建设委员会造成的工期延误a)由于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的,相关进度日期根据第7.6.2款的规定相应顺延;Aj)如果城乡建设委员会未能按时交付项目场地,且延迟超过十五(15)个月,项目公司有权向城乡建设委员会放弃,城乡建设委员会应给予同意,项目公司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截至此时,项目公司实际发生的费用,经市城乡建委核实后可予以补偿;Ak)除第7.6.3a)和b)条的规定外,城乡建设委员会将不再对此类延误给项目公司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损害承担其他责任。7.6.4项目公司造成的延误a)因项目公司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项目公司除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支付第12.1.1条约定的违约金。Al)项目公司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并不解除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责任和义务。7.7放弃7.7.1如果除不可抗力或第7.6.1c)b)和c)条所述情况外的任何原因导致项目公司出现以下情况,将被视为项目公司放弃项目,并构成项目公司的违约事件,可能导致本协议提前终止:a)项目公司未能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提交或恢复履约保证金;Am)书面通知城乡建设委员会其已终止建设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工建设;a)在第7.6.1a)、b)和c)条规定的情况结束后三十(30)天内未能恢复建设项目。Ao)在试运行日期之前,停止施工项目或从项目现场撤出全部或大部分人员,但由于更换施工承包商而撤出全部或大部分人员除外,但此类更换应在施工项目暂停之日起七(7)天内完成;Ap)在第7.4条规定的项目开工日期(该日期可根据第7.6.2条顺延)后三十(30)天未能开始建设项目;Aq)未能在城乡建设委员会同意的试运行日期后三十(30)天开始试运行。7.7.2如果第7.7.1条中的项目公司放弃或被视为放弃,城乡建设委员会有权根据第3.3.5条赎回履约保证金的剩余金额。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第7.7.1条赎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不影响其根据第10.1.1条终止本协议的权利。第八条调试、验收和竣工8.1调试8.1.1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项目的调试和功能测试。调试大纲项目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后十五(15)天内,应向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十(10)份调试大纲,包括以下内容:a)调试步骤和目的;b)性能测试能力;c)取水需求计划;d)测试组织和计划。测试通知当项目所需的所有设备和设施安装完毕并进入系统调试和性能测试阶段时,项目公司应至少提前十(10)个工作日向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出书面通知,告知相应测试的预计日期。收到上述通知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可根据本协议和适用法律,派代表参加项目公司组织的测试全过程。市城乡建设委收到上述书面通知后书面拒绝或不参加测试的,可在通知时间内市城乡建设委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测试。不符合项的处理a)如果功能测试不合格,项目公司应采取所有必要的纠正措施补救不合格情况,并应至少提前五(5)个工作日向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出书面通知,重新组织功能测试。Ar)项目公司应对不符合项造成的费用增加和进度延误负全部责任。8.2法定验收法定验收a)项目公司应根据第7.4条的进度要求,在适当的时候组织对净水厂和地上景观工程的验收,并通过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消防、电力、规划等专项验收。如因项目存在缺陷而未通过第8.2.1款的验收,项目公司应根据相关部门的验收意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或完善,并重新组织相关验收,直至通过验收。验收通知a)项目公司应至少在相关验收开始前七(7)个工作日向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验收项目和验收开始时间。城乡建设委员会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当派代表参加相关验收。At)市城乡建设委接到上述通知后未派代表参加相关验收的,不影响该验收的有效性。验收报告项目公司应在省、市职能部门出具验收报告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将一套完整的验收报告副本提交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8.3调试8.3.1在净水厂试运行成功并通过第8.2.1条中的法定验收后,项目公司应向市环保部门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出开始试运行的申请,告知净水厂试运行计划的实施情况、试运行阶段的日报、预计试运行日期,并提交能够表明项目已具备试运行条件的书面材料。经市环保部门批准后,试运行日期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同意的日期为准。在项目公司发出开始试运行通知的三(3)天前,净水厂的水质标准应持续满足服务协议第8.2.1条规定的标准。8.3.2本项目试运行期预计为三(3)个月,试运行期间的相关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8.3.3因项目公司原因需要延长试运行期的,项目公司应报市城乡建设委和市环保部门批准。试运行期最长不超过一年,项目公司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8.4环保验收和竣工验收8.4.1项目公司应在试运行期间向市环保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通过环保验收。8.4.2项目公司应在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向市城乡建委申请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十五(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市城乡建委和市市政管理处备案。8.4.3项目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xx市的有关规定,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景观工程验收。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xx市有关规定完成备案。8.4.4项目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竣工审计。本项目实际工程投资以xx市审计局审计结果为准。实际项目投资超过投资人招标文件中项目投资的,污水处理价格不予调整。实际项目投资额低于投资人招标文件中项目投资额的90%的,按照“投资每减少500万,水价减少1分钱”的原则,对低于90%的部分减免污水处理价格。验收标准净水厂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满足工程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02)及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地上景观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满足工程招标文件《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A3_82-2012及国家相关规范的技术要求。8.5竣工和商业运营竣工日期在项目按第8.3条完成试运行,并通过第8.4.1条规定的环保验收和竣工验收后(因进水不足导致实际处理负荷率达不到环保验收要求,以及因不可归责于项目公司的其他原因导致验收失败的情况除外)。项目公司应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工程竣工确认,竣工日期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书面确认的日期为准。8.5.2申请商业运营的先决条件a)根据第8.4.1条,净水厂项目已通过环保主管部门组织的环保验收,并收到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正式环保验收合格通知书,除非因进水不足导致环保验收不合格;Au)在提交开始商业运营的申请之前,净水厂已连续稳定运行超过三(3)个月,且出水水质已连续三十(30)天符合服务协议第8.2.1条规定的标准。出水水质以市管理处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检测结果为准,检测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Av)某净水厂及地上景观已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取得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但因项目公司以外的原因无法满足该条件的除外。8.5.3项目商业运营程序a)在满足第8.5.2条规定的前提下,项目公司在计划开始商业运营前,应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开始商业运营的书面申请。Aw)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在收到前款所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公司是否同意项目公司开始商业运营。不同意的,应当同时书面说明理由。如果城乡建设委员会未能在三(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则视为同意开始商业运营。Ax)市城乡建委不同意项目公司申请开始商业运营的,项目公司应在收到市城乡建委不同意开始商业运营的书面通知后,根据市城乡建委的意见尽快纠正其存在的问题,并按前述规定重新申请商业运营。Ay)在商业运营开始或被视为同意开始之日,市政管理处应根据服务协议附件1的规定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8.5.4由于项目公司的原因,超过一年的试运行期仍未通过环保验收或连续三十(30)天未能稳定达标,项目无法进入商业运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有权根据第10.1.1d)条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赎回全部履约保证金。第九条不可抗力9.1不可抗力事件9.1.1不可抗力是指:Az)在生效日期无法合理预见;和Ba)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无法克服和避免该事件及其后果。9.1.2如果事件满足第9.1.1条规定的条件,则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应包括以下事件:a)闪电、干旱、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洪水、风暴、海啸、洪水、台风、龙卷风或任何其他天灾;Bb)大规模流行病、饥荒或瘟疫;Bc)战争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入侵、武装冲突或敌对行为、封锁、暴乱、恐怖行为或使用武力;Bd)任何国有化征用和征收;全国、地区、城市或工业罢工;Bf)法律变更。9.2履约免责当生效日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全部或部分阻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可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程度,在不可抗力事件期间全部或部分免除其在本协议项下的相应义务。9.3不可抗力的通知9.3.1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和可能的后果,包括不可抗力发生的时间和预计停止时间,以影响该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在另一方合理要求时提供证明。9.3.2未经书面通知,不得因不可抗力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9.4费用和附表的修订9.4.1除非本协议或双方另有约定,如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承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9.4.2如果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经履行了通知程序,并且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了项目的进度,其已经履行了请求延长进度日期的程序,则本协议规定的任何义务的履行期限应在受影响方的请求下根据不可抗力影响履行义务的同一时间相应延长。9.5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咨询9.5.1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包括根据本办法为可能的结果支付合理的费用。双方应协商并实施补救计划和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确定将不可抗力给各方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的合理手段。9.5.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尽快恢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9.6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9.6.1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应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立即就不可抗力进行协商。因不可抗力的主要原因而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一方,应提交由相关政府部门或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程度和持续时间的书面材料。9.6.2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使一方无法履行其义务,且经努力后仍无法克服,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或已知会发生之日起九十(90)天内,根据第10.3条的规定,通过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同意终止本协议。9.6.3如果双方未能在不可抗力发生或已知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180)天内就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协议的条件达成一致,任何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第10条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第10条提前终止10.1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前终止。10.1.1如果下述各条款中提及的事件不是由不可抗力或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市城管办的违约造成的,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且未在该期限内纠正,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有权立即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a)项目公司在第3.1条中所作的任何陈述被证明在实质上不真实,对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的能力产生严重不利影响;Bg)项目公司未能根据第3.3条提交、更换和恢复履约保证金;Bh)项目公司未能依法取得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Bi)根据第7.7.1条,项目公司被视为放弃项目;Bj)根据第8.5.4条,项目不能进入商业运营;Bk)项目公司未经处理擅自排放或稀释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被举报后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Bl)根据适用法律,项目公司被清算或资不抵债;Bm)项目公司违反适用法律,被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撤销;Bn)项目公司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Bo)项目公司擅自转让或出租特许经营权;Bp)项目公司擅自改变项目用地的土地用途;Bq)项目公司擅自处分或抵押其经营的财产和土地使用权;Br)项目公司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重大违约,且在收到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陈述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六十(60)天内仍未对该重大违约进行补救;Bs)服务协议第13.1.1条约定的项目公司导致市城乡建委提前终止的其他违约事件。10.2项目业主的提前终止如果下述各条款中提及的事件不是由项目公司的违约或不可抗力引起的,如果有一个允许的纠正期,并且在该纠正期内没有得到纠正,项目公司有权立即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a)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第3.2条中作出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作出时实质上不正确,严重影响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履行本协议的能力;Bt)城乡建设委员会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重大违约,且其在收到项目公司陈述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六十(60)天内仍未对该重大违约进行补救;Bu)市政管理处发生《服务协议》第13.2条约定的违约行为。0.3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提前终止任何一方有权根据第9.6.2和9.6.3条的规定向另一方发出提前终止通知。10.4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和提前终止通知10.4.1提前终止意向通知根据第10.1条或第10.2条发出的任何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应说明引起该通知的项目公司违约事件或城乡建设委员会违约事件的合理细节:a)在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后,双方应在二十(20)个工作日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以下简称“协商期”)协商避免终止本协议的措施。Bv)如果项目公司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就拟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和/或项目公司或城乡建设委员会(视情况而定)在谈判期间纠正了项目公司的违约事件或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违约事件,则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10.4.2提前终止通知咨询期结束后,除非:a)双方另行达成协议;或者Bw)造成提前终止意向通知的项目公司违约事件或城乡建委违约事件得到纠正。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有权这样做,另一方收到提前终止通知的次日为提前交割日(以下简称“提前交割日”)。10.5提前终止的一般后果10.5.1从任何一方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之日起至提前移交日的前一天,双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10.5.2自提前移交之日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应立即自费负责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和管理,并根据第10.6条的规定提前移交给项目公司。10.5.3从提前移交之日起,双方在本协议项下未履行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应继续履行,包括根据第10.7条可能到期应付的任何款项;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影响本协议中争议解决条款的有效性以及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任何其他条款。10.6提前终止后的提前移交移交外壳a)在本协议任何一方根据第10.3条或第10.4条发出提前终止通知后,项目公司应根据第10.6.2条规定的程序提前向城乡建设委员会移交项目设施、相关文件及与项目设施相关的所有权益。Bx)如果本协议根据第10.3条因不可抗力而提前终止,第11.1条所列的所有项目应根据提前终止通知发出时的状态进行移交。移交程序a)从提前移交日起,项目公司对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和所有权益将移交给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将收回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权。由)双方应在提前交房日后三十(30)天根据第10.7条确定购买的终止金额,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在确定终止金额后九十(90)天或完成所有产权转移手续和其他法律手续后的第二天(以较早者为准)支付全部终止金额。10.7提前终止后的收购10.7.1如果本协议根据第10条提前终止,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将根据以下规定购买项目设施。序列号条款采购金额一个第10.1条A2第10.2条B+C三第9.1.2a)、b)、c)和e)条(B+D-E)/2四第9.1.2d)和f)条B+0.4C其中包括:a指提前终止日完成融资交割后,经市城乡建委批准的项目公司提交的融资文件中未偿还的贷款金额。b.项目公司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账面净值(包括未转化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c指项目公司在以下较短时期内的预期净利润总和:㈠五(5)年;(v)特许经营期的剩余期限。其中,预期净利润按照项目公司在本协议终止前三(3)年的年均净利润计算。d指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在第9.1.2a)、B)、C)和E)款规定的不可抗力发生后的评估值(以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e指在相关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如果项目公司遵守本协议第3.6条的义务,项目公司有权获得的所有保险赔偿(包括认可的保险赔偿)。10.7.2根据第10条规定提前终止本协议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收回按第5.1.6条的规定执行。10.7.3在根据第10条提前终止本协议后,项目公司将通过履行本协议第3.6条项下的义务获得其有权获得的所有保险付款(包括保险赔偿)。10.7.4第10.7.1条中规定的购买价格的每个组成部分的计算必须由城乡建设委员会和项目公司共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城乡建设委员会和项目公司应在提前终止通知发出后七(7)天共同确定会计师事务所。0.8提前终止10.8.1如发生第10条所述的任何事件,本协议将在下列事件完成后自动提前终止:a)本协议项下的债务(如有)已经清偿;Bz)完成所有产权转让手续,以便办理其他法律手续;Ca)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向项目公司支付终止采购的所有款项。0.9提前终止时履约保证金的提交和取消如果本协议因第10.1条和/或第10.3条的规定而提前终止,项目公司应根据第3.3.2条的规定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一份有效期至提前终止日后十二(12)个月的新的履约保函,以确保履约保函在提前终止日后十二(12)个月内保持有效。在此期间,应适用第11.9条关于项目公司修复缺陷或损坏(不包括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缺陷或损坏)的义务以及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其指定机构相关的权利的规定。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在提前终止日后十二(12)个月期满后的第一(1)个工作日取消履约保证金,并退还履约保证金余额。0.10责任限制本协议根据第10条提前终止后,除向项目公司支付第10.7条规定的购房款外,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再就上述终止或导致上述终止的任何事件向项目公司承担任何义务,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明确承担的责任或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违约造成的责任除外。10.11服务协议的提前终止如果根据第10条提前终止本协议,服务协议也将提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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