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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合同模板,epc合同模板 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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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合同模板


('工程总承包(EPC)总承包合同发包人:承包人: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总承包(EPC)工程地点: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的设计、采购、场地三通一平、建筑安装施工(含基础)、设备安装、调试和保修服务等,即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范围详见附件2)二、主要技术来源外部输入资料由发包人提供。三、主要日期合同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年月日施工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年月日1(其中:施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年月日四、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暂定万元。详见专用条款的补充条款。六、词语定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七、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足之后生效: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合同章后生效。八、其他1、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2、合同订立地点: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精选发包人:(合同专用章)承包人:(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工商注册住所:工商注册住所: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授权代表: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精选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一般规定1.1定义与解释1.1.1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1.1.2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1.1.3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设计与其他阶段的工程承包。1.1.4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1.1.5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1.1.6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7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1.8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41.1.9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1.1.10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1.1.11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1.1.12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1.1.13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1.1.14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1.1.15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1.1.16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精选1.1.17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1.1.18工程物资,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1.1.19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1.1.20竣工试验,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试验。1.1.21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1.1.22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1.1.23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组织的试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并由承包人指导进行工程的功能试验。1.1.24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精选1.1.25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被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1.1.26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1.1.27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各阶段的)或合同约定的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1.1.28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1.1.29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1.1.30变更,指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1.1.31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1.1.32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1.1.33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精选1.1.34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1.1.35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的服务费等款项。1.1.36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1.1.3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1.1.38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1.1.39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1.40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2合同文件1.2.1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精选(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8)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2.2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采纳监理人的解释。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不接受监理人的解释的,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2.3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1.2.4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精选1.3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需要明示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标准、规范1.5.1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或(和)行业标准规范、或(和)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或(和)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2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5.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精选员进行特殊培训的,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采购、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1.5.5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设计、实施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1.6遵守法律1.6.1在履行合同期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发包人办理并取得立项、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批文、土地使用许可、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执照、证件、批件等,发包人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开工延误、暂停、费用增加、进度延误时,发包人按承包人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竣工日期相应顺延。1.6.2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遵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进行设计、采购、加工、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须办理履行合同所需的由承包人办理的各种许可、执照、批文和手续等,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并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1.6.3承包人按时向所雇佣人员发放工资,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并缴纳相精选关税费。1.7保密事项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第2条发包人2.1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2.1.1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2.1.2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2.1.3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2.1.4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2.1.5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知。该类暂停给承精选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2.1.6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监理人2.3.1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2.3.2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精选予以协调并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3除专用条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2.3.4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将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通知承包人。2.4安全保证2.4.1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对前述某事项的委托时,另行签订委托协议作为合同附件。2.4.2发包人负责工程现场临近正在使用、生产或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要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2.4.3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由承包人提出设计方案,方案通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能施工。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精选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2.4.4发包人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因上述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2.4.5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相关约定。2.5保安责任2.5.1发包人负责与工程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保安工作实行归口领导。2.5.2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2.5.3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第3条承包人3.1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3.1.1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来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是承包人的义务。精选3.1.2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3.1.3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内容、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1.4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根据2.1.5款的约定提出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长。3.1.5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或(和)延长竣工日期。3.1.6承包人应提供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此项工程设计、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所有临时性或永久性的承包人人员、货物、消耗品及其他物品和服务。3.1.7当发包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交其建议采用的工程施工安排和方法的细节。事先未通知发包人并获得发包人书面批准,对这些安排和方法不得做重要改变。3.1.8承包人应为自己可能所需要的专用和(或)临时道路通行权(包括进入现场道路的通行权),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承包人还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为工程目的可能需要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3.1.9承包人应避免对以下事项产生不必要或不当的干扰:精选(a)公众的方便,或(b)所有道路和人行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不论它们是公共的,或是发包人或其他人占有的。承包人应补偿并使发包人免受因任何此类不必要或不当的干扰造成的任何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开支)的损害。3.1.10除合同中另有说明外,承包人应安排从当地或其他地方雇用所有的员工,并负责他们的报酬、住宿、膳食和交通。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承包人不应从发包人中招收或试图招收员工。3.1.11承包人所付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工程所在地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所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如果没有适用的现成标准或条件,承包人所付的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当地与承包人类似的商业或行业发包人所付的一般工资标准和遵守的劳动条件。承包人应及时、足额地向其雇员(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及其分包商(若有)的合同工和农民工)支付工资。如有任何拖欠或发包人收到任何为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服务的员工关于拖欠工资的投诉或要求支付工资(不论发包人依据本合同的工程款是否已经全部支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5日内提供证据证明其及其分包人(若有)已经按时足额支付了该员工工资。若发包人代为支付工资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直接支付该等承包人雇员的金额的120%对发精选包人进行补偿。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该等由发包人垫付的工资和相应的补偿金额或要求承包人在一周内支付给发包人。承包人有义务促使其所有分包人遵守本条款的规定。3.1.12对现场进行必要的改造,包括清理、根除、开凿、挖掘、充填、夯实现场,清运或转移相关的材料(任何现有的危险物品的清除或古迹的发掘除外)3.1.13提供施工、调试和测试期间所需的所有通讯(电话、传真等),并提供足够的工程项目管理通讯工具和与发包人联系的可靠的瞬时通信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与发包人工程办公室之间可传达CAD图纸的电子邮箱)3.1.14承包人应负担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税、费或其他种类的政府费用。如果承包人没有及时支付其应承担的任何税费,且由于承包人未能支付该等税费而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经济损失,则发包人在与承包人协商后可以暂行代为支付这些税费,并有权(i)立即向承包人索回所付的税费金额和发包人发生的与此有关的所有合理费用,或(ii)直接在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抵消所付的税费金额和发包人发生的与此有关的所有合理费用。3.1.15承包人在实施工程中,不应无故或无理干扰进入和使用公共或私人道路、便道、或是属于发包人的,或属于任何其他人的财产领地。承包人应精选与政府部门联系并落实有关车辆出入现场的规定及要求,并严格遵守这些规定。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承包人或分包人的任何车辆损坏公路桥梁和任何通行道路,并严格限制运送设备出入现场的车辆载重,以免给公路桥梁或任何通行道路造成损坏。承包人应负责选择运送重型或大型设备物品到现场的通行道路。3.1.16承包人保证,其所采购的所有设备的包装应符合海运、陆运以及多次转运的正常商业标准要求,以免在装卸和运输到现场途中造成损坏。3.1.17施工期间,遇到苗木迁移、市政道路开挖等需行政审批的事项,按相关规定办理。在施工过程中,自行协调与居民关系,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如果与居民产生纠纷,产生后果由承包人全部负责。3.1.18承包人在施工中应主动配合发包人搞好政府社会关系的协调,办理有关手续;3.1.19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协调项目相关地方关系等。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需离开项目现场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精选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本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3.2.1款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在接到更换通知后的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此后,发包人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时,承包人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内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的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权限。3.2.5承包人应在其任命项目经理之前,向发包人提交选定项目经理的简历以便发包人审查并提出接受与否的意见。精选3.3工程质量保证3.3.1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保持持续有效,并建立本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体系。3.3.2实施过程的质量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考核验收的质量。并遵照国家有关质量保修责任的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3.3.3承包人确保工程任何部分分包合同的承包人遵循该质量保证体系。3.3.4允许发包人代表(或由发包人指定或批准的任何人)检查并审计承包人是否符合该质量保证体系。如果承包人未遵循该质量保证体系,发包人代表可以通知承包人,提出未遵循的详情并指导承包人在通知所指定的期限内遵循质量保证体系。3.3.5承包人应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发包人提交所有程序和合规性文件的细节,供其参考。当任何技术性文件发给发包人时,文件本身应明显具有承包人本人事先批准的证据。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义务或责任。3.3.6承包人应建立、实施和维持一个符合ISO9000和ISO9001及其附录和规定(或发包人批准的相应体系)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并在施工开工日期至少30天之前向发包人递交此计划。若发包人届时不批准该质量保精选证和质量控制计划,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届时要求的期限内重新提交至发包人批准,直至发包人批准承包人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无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修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3.3.7承包人也应编制并执行实施质量保证和质量监控计划的具体程序,确定所要遵照执行的工作过程(包括工程设计、采购、制造、施工、考核与维护工作),并在发包人要求时将具体程序提交给发包人审阅。3.3.8发包人可以监督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且承包人应当随时允许发包人或其授权代表检查并审计承包人是否符合该等计划。如果发包人在监督检查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程序时发现有不符要求之处,发包人可以将所发现不符之处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立即采取行动来做必要改正。若承包人不遵守发包人通知要求改正之处,发包人可以聘用他人执行前述通知中的指示,且承包人应支付发包人因聘用他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3.4安全保证3.4.1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3.4.2现场安全施工和环境安全。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精选约定。3.4.3承包人应指派一名事故预防员,在现场负责维持安全和安全事故预防工作。该人员应能胜任此项工作,并有权发布指示,及采取防止事故的保护措施。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提供该人员履行其职责和权力所需的任何事项。3.4.4任何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实际尽快且不迟于事故发生后12个小时内将事故详情通报发包人代表。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可能提出的合理要求,保持记录,并准备有关人员健康、安全和福利、以及财产损害等情况的报告。3.5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3.5.1工程设计。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保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3.5.2现场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3.6进度保证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需要的各类资源,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方法,保精选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3.7现场保安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3.8分包3.8.1分包约定。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分包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及其分包人的长名单中,进行分包招标。本合同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和分包人的长名单,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期提交,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和分包人长名单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工作事项和分包名单后的第16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3.8.2分包人资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的分包人,方能选择为分包人。3.8.3承包人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也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3.8.4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设计、施工和货物采购对外转包,分包人不精选得再分包(采购分包中的整装单元设备,电气仪表的成套设备除外)。3.8.5对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人进度款。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3.8.6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因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他过错导致工程质量出现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7承包人保证没有与任何分包人达成将直接或间接干预、限制或阻碍发包人行使其在本合同下任何权利或获得补偿的任何协议、安排或者谅解。3.8.9承包商保证:(i)分包合同应是书面的,并明确规定每一个分包合同项下的权利,包括承包人的所有保证和义务;(ii)该分包合同应明确规定:“在本合同或项目合同终止时,承包人在该等分包合同项下的权利随时可向发包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和指定的人转让而无需分包人的同意”;以及(iii)该分包合同的所有条款及条件均应符合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在适用的范围内)以及项目合同对工程的各项要求。3.8.10承包人同意,在发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与任何分包人(包括主分包人)签署分包合同之前或之后(以发包人届时要求为准)将已经定稿的合同文本交予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若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发现该等分包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部门强制性要求或项目合同约定外,经发包人或发包精选人代表要求,承包人应当与分包人协商修订或重新订立该等分包合同以令发包人感到满意。3.8.11承包人将标的金额(无论是单独或是累计)不少于本合同项下的合同价格20%的工程部分交由分包人完成时,该等分包人应被视为主分包人。承包人选任及聘用主分包人时,应当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程序予以筛选,且承包人应当确保参与该等招投标程序的候选人不应少于3家。承包人进一步明确同意,其将在发包人和/或发包人聘请的技术顾问要求时,就其计划交予主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部分、所有参与招投标程序的候选人的技术特长、提议的商业条款的合理性以及竞争优势进行令发包人满意的详尽而准确的分析,并将该等分析结果以书面方式呈交发包人和/或发包人届时聘请的技术顾问,且在分析书面报告中附上候选人提交的一揽子投标文件以及推荐其认为合格的候选人。承包人应当确保发包人或其聘请的技术顾问有充分的时间以及足够的信息对于参与主分包人招投标程序的候选人的优劣进行对比以及分析,并明确同意任何及所有有资格参与该等主分包人招投标程序的候选人名单须经过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一旦主分包人的招投标候选人名单业经发包人同意并确认,最终中标人的选择将由承包人依其最佳商业判断决定。3.8.12关于分包人的一般条款精选(1)在不违反3.8.11条之规定的前提下,若承包人拟将工程中的某些部分(且该等部分没有达到3.8.11条中规定的金额要求)交予一般分包人(“一般分包人”,与主分包人合称为“分包人”)进行,则应当本着审慎、专业以及为业主最大利益的原则选任该等一般分包人,并确保在选定任何一般分包人后合理期限内尽快(最迟不应超过7天)将一般分包人的名称、资质、技术特长及其相关证照交予业主备案,并应在业主要求时提供任何关于该等一般分包人进一步的细节信息给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2)承包人应促使所有分包人按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实施其分包的工程部分。发包人与分包人在遵照本合同所要实施的工程方面没有契约关系。分包人不是,也不能视为本合同的第三方受益人。承包人同意对分包人或由分包人直接或间接雇用的人员的行为和过失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就如同这些行为和过失为承包人自己或其直接或间接雇用的人员的行为与过失一样。(3)任何分包人可能就其实施本合同项下的工程部分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发包人可能享有的任何主张、索赔或留置权利均应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且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合同价格已经包含了对本段前述事项的充分对价。任何分包合同的签定都不能免除承包人按本合同实施工程的任何义务与责任。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精选4.1项目进度计划4.1.1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的项目进度计划,其中施工期限须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4.1.2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4.1.3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1)发包人根据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14.3.2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3.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4.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2)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3)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精选4.1.4发包人的赶工要求。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并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提交赶工方案。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13.2.4款的变更约定执行。4.1.5承包人必须对计划中规定的所有工作的进度进行监控,并应发包人代表的要求按月或在更短的周期内向发包人代表提供一份进度报告。进度报告必须包括下列内容:(a)与计划完工比例相比,每一项施工的实际完工比例;(b)如果有某项施工滞后于原计划,应说明可能产生的后果和相应的纠正措施;(c)对工程现状做一个总报告;(d)说明所有影响工程进度的关键因素。4.1.6在任何时候,如果承包人的实际进度滞后于原计划,并可能无法如期完成工程移交,承包人必须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并且立即修订施工计划,表明对关键步骤所做的所有改动,并将修订后的计划递交给发包人代表进行审批。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承包人须修改原计划,使之更为合理,并且必须及时把所做的所有修改递交给发包人代表。4.2设计进度计划4.2.1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精选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4.2.2设计开工日期。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4.3.2款的预付款后的第1天,作为设计开工日期。4.2.3设计开工日期延误。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4.2.4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依据4.1.2款的约定,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并赶上。造成竣工日期延误,并给发包人造成审核会议准备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遵守5.3.1款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精选(3)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各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各自承担。4.3采购进度计划4.3.1采购进度计划。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4.3.2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4.3.3采购进度延误。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4施工进度计划4.4.1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在现场施工开工15天前提交一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采购、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相衔接。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的关键单项工程或(和)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4.2施工开工日期延误。根据下列约定,确定竣工日期的延长:(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精选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3)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4.3竣工日期1、承包范围包括竣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1)根据9.1款工程接收的专用条款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2、承包范围不包括竣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1)根据9.1款工程接收的专用条款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精选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的施工预留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4.5误期赔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按日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4.6暂停4.6.1发包人的暂停。发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工程实施中的任何工作。通知中列明暂停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因执行此项暂停而遭受的费用增加,或因复工而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6.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根据17.1款不可抗力发生的义务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约定,安排各方的工作。精选4.6.3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当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的暂停发生时,承包人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在暂停期间,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照料、保护、监管的人员、工程、物资及承包人的文件等。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料、保护和监管责任,造成损坏、变质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的延误,由承包人负责。4.6.4承包人的复工要求。根据4.6.1款发包人通知的暂停,承包人有权在暂停的45天后通知要求复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13.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80天,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4.6.5发包人的复工。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发包人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检查,承包人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4.6.6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的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4.6.7工程暂停时的付款。发生发包人的暂停时,除已完的工程按合同约精选定付款外,发包人须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经济损失,并按下述约定进行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付款:(1)承包人负责采购并构成工程实体的,但尚未能按采购进度款付款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承包人将该款项单独列入14.6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或14.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报表中,发包人按14.8款的付款时间安排支付;(2)承包人负责采购并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尚未验收付款的部分,双方需进行验收交接。对其中有缺陷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承包人自费修复。修复合格并经发包人验收后,根据14.4.1款工程进度款的约定,支付其中的采购进度款。(3)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订购的、尚未运抵现场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相应款项。(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已订货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进行退货时,其供应商、制造厂要求的补偿、赔偿等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第5条技术与设计5.1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5.1.1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精选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含建筑设计)时,承包人对所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资料、其他要求,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及其结构设计负责。承包人对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10.3.3款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根据工程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5.1.2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含建筑设计)时,发包人对所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或(和)建筑艺术造型的要求负责。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或(和)建筑设计文件,并予以确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中各自承担的责任,作为10.3.3款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5.2设计精选5.2.1发包人的义务(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对其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有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独立建筑师提供的建筑艺术造型等,发包人有义务组织专利商或独立建筑师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的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成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精选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5.2.2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提供的设计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和不足,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15日内有义务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补充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补充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3遵守标准、规范(1)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或(和)整个工程接收。精选(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皆须遵守,并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及推荐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3)依据适用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5.2.4操作维修手册。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2.5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提交的份数和时间。5.2.6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中的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自费修复。使设计进度延误时,自费采取措施赶上。5.2.7承包人应按照法律有关工程勘察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本合同精选的约定,编制勘察纲要或工程勘察组织设计文件,进行工程勘察、评价工程现场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沿途工程条件,并对勘察的工程质量负责。5.2.8承包人应被视为已仔细审查了发包人的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如果有)。承包人应负责工程的勘察和设计,并在除下列发包人应负责的部分外,对发包人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的正确性负责。除下述情况外,发包人不应对原包括在合同内的发包人要求中的任何错误、不准确、或遗漏负责,并不应被认为,对任何数据或资料给出了任何准确性或完整性的表示。承包人从发包人或其他方面收到任何数据或资料,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勘察、设计和工程施工承担的职责。但是,发包人应对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部分,以及由(或代表)发包人提供的下列数据和资料的正确性负责:(a)在合同中规定的由发包人负责的、或不可变的部分、数据和资料,(b)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预期目的的说明,及(c)竣工工程的试验和性能的标准。5.2.9如果在承包人文件中发现有错误、遗漏、含糊、不一致、不适当或其他缺陷,尽管根据本条做出了任何同意或批准,承包人仍应自费对这些缺陷和其带来的工程问题进行改正。5.3设计阶段审查5.3.1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精选会议的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审查会议和发包人上级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3.2承包人根据5.3.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并符合行政法规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5.3.3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根据5.3.2款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5.3.4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或发包人组织会议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3.5发包人有权在5.3.1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审查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审查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和合同义务。5.3.6承包人在制作有关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或其他文件的过程中,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以及最终出施工图纸的各阶段完成之前均应将届时完成精选的图纸、设计或文件提交发包人审查批准。承包人应在设计开始前至少30日将关于工程的全套设计图纸递交给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审查。发包人将在收到所要进行审查的图纸和文件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其意见和疑问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对图纸或文件提出的意见和疑问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对图纸或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对发包人的意见和疑问予以书面回复,并将修改后的图纸或文件递交给发包人重新审查,直到发包人对于承包人递交的图纸和文件完全满意为止。5.3.7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或相应负责的分包人)制作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皆可被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或接受,并应自行负责在开工通知生效日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已按时将与工程有关的施工图纸和/或设计文件交予所有主管政府部门审查。承包人进一步确认,若相关政府部门对于前述施工图纸或设计文件有任何修正要求,承包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并经与发包人协人一致后要求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相应修订该等施工图纸和/或设计文件。5.3.8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经提前通知承包人后,也随时有权审验承包人(或相关分包人)为执行本合同而已经编制或正在编制的图纸或文件。5.4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培训计划详见附件精选6),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5.5知识产权5.5.1本合同涉及到一方、或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独立建筑师)的技术专利、建筑艺术造型、专有技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签订有关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5.5.2承包人因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所有必要的权利必须自己承担费用,保证其拥有完成工程所需的权利和知识产权的许可。5.5.3所有承包人因履行本合同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属发包人所有,为发包人的财产。5.5.4承包人可仅因本合同的目的,自费复制、使用和传达上述文件。除且仅在为本合同之目的且在本合同明确授权的范围内,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复制、使用发包人文件或将其传达给第三方。5.5.5为使发包人行使与本项目有关的权利,承包人授予发包人永久的、不可撤消的、非独占的、免于使用费的、可转让的、免税版的许可,准许发包人使用、再复制、更改以及改编承包人知识产权。与授予该许可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并被认为形成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就本合同项下知识产权,承包人保证除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的金额之外,并无应由发包人支付承包人精选或任何其他人的使用费或其它款项。5.5.6承包人承诺其拥有在本合同项下授予发包人知识产权许可所需要的权利和许可,本合同项下知识产权以及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对该等知识产权的使用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有人声称发包人或代表发包人使用本合同项下知识产权(由承包人或代表其提供)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须赔偿发包人及其职员、雇员以及代理人因此遭受的任何索赔、责任、损失、损害、费用和开支(包括全部律师费)。如果上述索赔构成对任何专利或专有权的侵权,或者工程中包括的任何设备或工艺的使用被禁止,那么承包人应自费按承包人的选择(i)使发包人获得继续使用侵权设备或工艺的权利,(ii)用相同作用和效率的设备或工艺更换侵权设备或工艺,或(iii)修改该设备或工艺,使其既不侵权、又不影响其作用和效率。假如承包人只能选择(ii)或(iii)款中的行为,承包人和发包人应为这种行为人定一个进度,该进度应不影响项目进度汇总。5.5.7在本合同终止起14天之内,承包人须将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拥有、管辖或控制的因履行本合同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资料移交给发包人。第6条工程物资6.1工程物资的提供精选6.1.1发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1)发包人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和技术条件、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负责组织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采购的(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结果负责。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在专用条款中列出。(2)因发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延误抵达现场,且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增加费用、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款调整的约定执行。(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国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1.2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1)承包人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负责组织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的采购的(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结果负责。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在专用条款中列出。(2)因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缺陷,因此造成进度延精选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或(和)清单。(4)承包人应在工程中或为工程使用材料前,向发包人提交以下材料样品和有关资料,以取得同意:(a)制造人的材料标准样品和合同规定的样品,(b)发包人指示的作为变更的附加样品。每种样品均应标明其产地和工程中的拟定用途。一切样品均由承包人自费提供。6.1.3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依据3.8.1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交的并经发包人批准的供应商的名单中,由招标选择相关采购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加工制造厂,特殊情况或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发包人不得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加工制造厂。6.1.4工程物资所有权。根据6.1.1款和6.1.2款约定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后,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发包人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精选承包人对包括设备在内的整个工程负有维护保养的责任,直到发包人出具接收证书日止。承包人在发包人出具接收证书之前对无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包括设备在内的整个工程的任何丢失和毁损负责修复,费用自理。除发包人已接管和使用的施工设备外,承包人对其用于或即将用于本工程的施工设备和其它所有财产的丢失和毁损负责。6.2检验6.2.1工厂检验与报告(1)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6.1.2款约定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和备品备件,及竣工后试验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内容、报告期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发包人参检时,在接到本款第(1)项承包人发出的报告后5日内通知承包人。(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或报告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精选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质量责任。6.2.2覆盖和包装的后果。发包人已在6.2.1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竣工后试验的物资)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6.2.3未能按时参检。发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此后指令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的,有权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经质检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6.2.4现场清点与检查(1)发包人根据6.1.1款约定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前5天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设备、材料和部精选件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及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发包人负责补齐、自费修复,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承包人根据6.1.2款约定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前5天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包括承包人、或为承包人提供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发包人、或其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场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及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负责补齐、自费修复,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6.2.5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厂、安装精选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对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根据6.1.1款或6.1.2款约定提供的责任方来承担增加的相关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6.3进口工程物资和报关、清关6.3.1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招标询价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6.3.2进口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报关、清关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6.4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6.4.1工程超限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超限运输和特殊措施等全部费用,包含在中标合同价格内。因超限物资运输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6.4.2除非发包人另外同意,承包人负责从政府获得将设备和施工设备运精选送到交付地点所需要的所有批准。承包人应负责赔偿发包人因设备和施工设备运送到交付地点造成损坏而产生的索赔。6.4.3除非本合同中另有规定以外:(a)承包人应负责工程需要的所有货物和其他物品的包装、装货、运输、接收、卸货、存储和保护;和(b)承包人应补偿并使发包人免受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所有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开支)的损害,并应协人和支付由于货物运输引起的所有权利主张。6.5重新订货及后果6.5.1依据6.1.1款及6.3.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停工、窝工,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使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6.5.2依据6.1.2款及6.3.1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6.6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精选6.6.1工程物资保管。根据6.1.1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约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其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在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方案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中标合同价格内。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6.2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保管的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的工程物资无偿移交给发包人(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第7条施工7.1发包人的义务7.1.1提供基准坐标资料。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并按约定时间将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有义务与承包人在现场交验。发包人提供基准坐标的内容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因发包人提供基准坐标资料的延误,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精选7.1.2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7.2.2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后的20日内提出建议、要求和补充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20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7.1.3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发包人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7.2.3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7.1.4提供临时用水电等和节点铺设。发包人按7.2.4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承包人纳入报价。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和数量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精选7.1.5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7.1.6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7.2.6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顺延。7.1.7提供施工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提供的不再提供。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发包人给予合理批准。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8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7.2.8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以及精选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13.2.3款的约定提交施工变更申请,发包人给予合理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9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7.8款约定提交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后20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7.1.10发包人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7.2承包人的义务7.2.1坐标复验和放线。承包人有义务在现场与发包人共同复验基准坐标资料(含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承包人有义务提出并立即纠正发包人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中的差错,费用自己承担,直到发包人满意为止。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2.2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在施工开工15天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精选自费修改完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7.2.3提交临时占地资料。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1)根据6.6.1款工程物资保管的约定,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7.1.3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7.2.4临时用水电等。承包人在开工日期30天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前,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水电等临时使用的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永久性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精选和维护,并依据7.1.4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除非另有约定)。因承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交上述资料,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7.2.5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承包人在工程开工20天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7.2.6施工过程中须通知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临时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提前20天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有义务予以配合。因承包人未能在20天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时要求的承包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7.2.7提供施工障碍资料。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20天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精选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中已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对于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的现场障碍资料,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7.2.8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7.2.9承包人有义务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周转材料及其他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7.2.10承包人有义务在施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7.2.11工程的保护与维护。承包人在开工之日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和)单项工程之日,负责工程的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不因承包人的施工而受到任何损失、损害。精选7.2.12清理现场。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承包人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7.2.13承包人必须为工地施工提供和聘用所需的熟练、半熟练及不熟练工人,以满足工程正常和及时施工的要求。7.2.14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给予或提供所有必要的监督,项目经理或其代理人必须在工作时间内亲临工地,对施工进行监督。承包人必须提供和聘用在各自行业里技术熟练且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和能胜任监督工作、能对他们所监督的工程起到适当的监督作用的监督人员。7.2.15承包人负责为工程施工招聘当地或外派的工人,负责所有工人的交通和食宿,而且负责与此相关的一切费用。承包人承认可以获得项目所需劳力资源并同意使自己知道项目所需劳力资源,以避免工程延误。7.2.16承包人负责为工程聘用的所有工人和人员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获得所需的通行证和签证和有关部门的批准。7.2.17承包人负责将自己和分包人从国外聘用来的在工地的工程人员送回其各自本国,并承担一切费用。承包人承担所有从国外聘用来的劳工从终止雇佣到回国之前的适当的生活费用。精选7.2.18在工程进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承包人必须尽力防止自己和分包人的工人或在其中间发生任何非法行为、暴动或骚乱行为或举动。7.2.19为了工程的进行和保护或者为了发包人、附近的物业发包人和公众的安全,承包人必须在必要时和必要的地方提供和维护所有的照明设备、围墙和监视器,费用自理。7.2.20承包人应采取一切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环境,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和其他后果对人员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害。7.2.21承包人应确保因其活动(包括初步验收及最终完工验收)产生的烟气排放、地面污水排放及排污、噪音控制、臭气控制等,不超过本合同及发包人要求规定的数值,也不超过适用法律规定的数值。承包人有义务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他相关义务。7.3施工技术方法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发包人对关键施工技术方法确认时,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7.4人力和机具资源精选7.4.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7.4.2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另行租赁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7.4.3由承包人运至工地的所有施工设备被视作是工程施工专用的,直到精选工程施工不再需要,承包人才能从工地运走这些设备。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在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后30日内,承包人必须将其带到工地的所有施工设备和所有剩余的材料从工地运走。7.5质量与检验7.5.1质量与检验(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工程总监、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行业质量安全检查人员或发包人委派的第三方质量检查单位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3)承包人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4)承包人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更换不合格的设备、材料、部件,因此造精选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如果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结果发现任何设备、材料或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发包人可以通知承包人,说明理由,拒收上述设备、材料或工艺。承包人应立即修复缺陷,并保证该原有缺陷的设备、材料或工艺已被修复且已符合合同规定。(5)承包人的施工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有义务自费修复、返工、或更换、或重置,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7.5.2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上述约定,经承包人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7.5.3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7.5.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24小时内送交发精选包人或(和)监理人签字,24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3日内,承包人发出视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7.5.4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当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和)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按13条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不予延长。7.5.5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7.5.3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和)使竣工日期延误,按13条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7.5.6因发包人代表或(和)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精选延。7.5.7尽管已有事先的任何测试或证书,发包人仍可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工作:(a)将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设备或材料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b)去除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其他工作并重新实施,和(c)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工作。7.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7.6.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7.6.2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在验收合格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验收。精选7.6.3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或(和)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在收到验收通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7.6.4再检验。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有权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要求重新检验,承包人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经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按照13条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7.7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7.7.1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7.2根据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当精选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7.8健康、安全、环境7.8.1健康、安全、环境管理(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2)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承包人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收到该计划后15日内提出建议,并予以确认,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该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在承包人实施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4)当事人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工作。(5)当事人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卫生、安全和环保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6)承包人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精选采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7)当事人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对其分包人负责。(8)承包人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工程总监的健康、安全、环境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7.8.2现场职业健康管理(1)承包人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2)承包人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3)承包人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4)承包人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精选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5)承包人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健康的隐患。(6)承包人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7.8.3现场安全管理(1)发包人、监理人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或(和)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或(和)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2)各方人员须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所造成的伤害、损坏和损失,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精选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5)承包人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须向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时(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或(和)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精选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或(和)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7.8.4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2)承包人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或(和)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3)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承包人及时或定期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此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8.5事故处理(1)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精选故蔓延的相应措施。(2)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3)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的最终结果办理。(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地方病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第8条竣工试验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遵守本条约定。8.1竣工试验的义务8.1.1承包人的义务(1)在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须完成相应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精选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2)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根据7.6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3)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须完成5.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5.2.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手册。(4)竣工试验方案。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20日前,承包人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在10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试验方案进行修正。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实施。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方案包括:1)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2)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3)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4)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5)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6)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7)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精选8)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9)其他(5)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包括根据8.1.2款第(3)项发包人新委托给承包人进行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竣工试验。(6)承包人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完成竣工试验。8.1.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有义务按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供水、动力及由发包人提供的消耗材料等。所提供的电力、供水、动力及相关消耗材料等须满足竣工试验对其品质、用量及时间的要求。(2)发包人有义务提供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库存有的话)。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款项;因合理耗损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免费提供。(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根据6.1.1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竣工试验的服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新委托的,依据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4)根据本款第(3)项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进行的设备、材料、部件的竣工精选试验,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进行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须符合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发包人对该部分的试验结果负责。8.1.3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承包人提供竣工试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竣工试验方案中约定的相关条件及竣工试验的验收。8.2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8.2.1根据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8.1.1款第4项竣工试验方案的第5)子项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8.2.2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8.1.1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试验条件进行检查落实后,双方人员在相关表格上签字。因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条件的延误,给承包人带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使关键路径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落实竣工试验条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8.2.3承包人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36小时前,向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发出通知,通知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或(和)监精选理人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加,试验合格后,双方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24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字,视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紧后作业。验收不合格的,在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指令的时间内由承包人修正并重新试验,并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重新验收。8.2.4发包人或(和)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内容自行组织试验,试验结果视为经发包人或(和)监理人认可并通过验收。8.2.5不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有权责令重新试验。当重新试验不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当重新试验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的延长,按照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8.2.6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1)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精选间,作为该项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2)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3)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和时间,作为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8.3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8.3.1承包人按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验的通电、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处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对发包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承包人自费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8.3.2承包人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作程序、场地环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8.3.3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程、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竣工试精选验的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的防护设施。8.3.4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按照指令进行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遵照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8.3.5按8.1.3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开展竣工试验的组织、协调和实施,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其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其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8.4延误的竣工试验8.4.1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8.4.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误时,根据4.5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8.4.3发包人组织的竣工试验。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进行某项竣工试验时,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精选出的通知后的10日内无正当理由,仍未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时,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试验的风险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4.4发包人未能根据8.1.2款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验延误,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其合理费用,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相应顺延。8.5重新试验和验收8.5.1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可依据8.1.1款第(6)项的约定重新进行此项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8.5.2不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8.1.1款第(6)项的约定进行此项竣工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8.6未能通过竣工试验8.6.1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延长:(1)发包人未能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数、时间及数量提供电力、动力、水等试验条件,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2)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试验方法精选进行试验和竣工试验,导致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3)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4)因发包人的其他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8.6.2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验允许再进行,但再进行最多为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相关费用及相关事项按下述约定处理。(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自费修复。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2)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人可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视为通过;(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因此招致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使发包人增加的费用,有权根据16.2.1款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5)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或(和)使用功能时,精选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因此招致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且有权根据16.2.1款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根据18.4款的约定,有权解除合同。8.7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8.7.1协商解决。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首先协商解决。8.7.2委托鉴定机构。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一个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1)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2)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其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根据竣工试验计划的延误情况协商竣工日期延长。当双方对费用分担、竣工日期延长发生争议时,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第9条工程接收9.1工程接收9.1.1按单项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精选在专用条款约定对单项工程或(和)工程进行接收。(1)按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2)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验收。9.1.2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除按8.1.1款(1)至(3)项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需提交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9.2接收证书9.2.1承包人在工程或(和)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接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接收证书。单项工程的接收日期,以8.2.6款第2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精选工程的接收日期,以8.2.6款第3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9.2.2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承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9.2.3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资料、施工过程资料、竣工图纸、竣工资料、设备材料资料、调试方案、稳定运行过程资料以及电厂生产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以上资料如需在政府或监督相关部门备案或审查,承包人还应保证其资料的格式、内容满足相关要求。9.3接收工程的责任9.3.1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9.3.2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责任。并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区域。9.3.3工程的投保责任。当合同约定施工期间的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将工程投保期限保持到9.2.1款约定的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该精选日期之后的应投保方是发包人。9.4未能接收工程9.4.1不接收工程。当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证书申请后的15日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从第16日起,发包人根据9.3款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9.4.2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提交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证书申请的、或未能通过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将承担9.3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收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后进行操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第10条竣工后试验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遵守本条约定。10.1权力与义务10.1.1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有权对第10.1.2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后精选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2)发包人有义务组建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依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准备工作、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0.1.2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未能接受此项建议,承包人有义务按原来的组织安排、指令、通知执行。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此项安排、或指令、或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4)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5)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包人立即执行。当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发出口头指令后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再发出补充指令并送交项目经理。(6)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他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1.2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1)承包人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精选派出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开车经理及其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期间,离开现场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2)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本合同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编制竣工后试验方案。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后试验方案。方案包括:工程、单项工程及其相关部位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经发包人审查并批准后实施。提交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在在专用条款约定。(3)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由。(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以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的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人立即执行。承包人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对此,发包人在12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发出此项口头指令的补充通知时,承包人及其项目经理有权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发包人,发包人须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当发包人未能在24小时内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精选承包人因执行此项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6)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因手册缺陷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包括其专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7)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和)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他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2竣工后试验程序10.2.1发包人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全部电力、水、燃料、动力、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他试验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管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其他各项准备工作。10.2.2承包人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完成方案中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其他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由承包人完成的其他准备工作。10.2.3发包人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精选竣工后试验。10.2.4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工后试验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条件或(和)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10.2.5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的15日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除外。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20日内,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日期内进行竣工后试验,自第21日开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开始日期后的第二日开始,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提供的设备、设施闲置费、管理费及其合理利润。10.3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10.3.1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试验,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或(和)使用功能。10.3.2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一个岗位上的试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精选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他内容。10.3.3试运行考核(1)根据5.1.1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的,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5.1.1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2)根据5.1.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的,承包人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5.1.2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部分的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3)根据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期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4)试运行考核通过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共同整理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发包人并根据10.7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10.3.4产品或(和)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期间的任何产品收益或服务收益,均属发包人所有。10.4竣工后试验的延误10.4.1根据10.2.5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能在发出竣工后试验通知后的90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精选(和)单项工程视为通过了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10.4.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采取措施,尽快组织,配合发包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10.4.3按10.3.3款试运行考核的约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10.3.3款第(3)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试运行考核周期时,试运行考核在中断或停止后的60天内重新开始,过此期限视为单项工程或(和)工程已通过了试运行考核。10.5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10.5.1根据5.1.1款或5.1.2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单项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自费修补其缺陷,并依据第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重新进行此项试验。10.5.2承包人根据10.5.1款重新进行试验的约定,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自费继续修补缺陷,并按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再次进行此项试验。10.5.3承包人重新进行的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精选10.6未能通过考核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时,按以下约定处理:(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根据5.1.1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了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根据5.1.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中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了相应赔偿金额,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2)承包人对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提出自费调查、调整和修正并被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包人为此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10.6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精选(3)当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时,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给承包人提供方便,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查、调整和修正,视为该项试运行考核已被通过。10.7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10.7.1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工程或(和)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10.7.2发包人根据10.3款、10.4款、10.5.1款、10.5.2款及10.6款的约定对通过或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或(和)试运行考核的,按10.7.1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该证书中写明的试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为通过试运行考核的日期和时间。10.8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保函。但发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以外的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赔偿和索赔之中。不包括的连带合同:投产、使用后的市场销售合同、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助精选材料、电力、水、燃料等供应合同,以及运输合同等损失。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11.1质量保修责任书11.1.1质量保修责任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9.2.1款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单项工程或(和)工程视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11.1.2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尽管约定了延期支付利息。当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付款利息时,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从接到该责任书的第11天起承担竣工结算延期支付的利息。11.2质量保修金额11.2.1质量保修金额。质量保修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精选11.2.2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2.3质量保修金额的支付。发包人依据第14.5.2款质量保修金额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质量保修金额。第12条工程竣工验收12.1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12.1.1工程符合9.1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已按10.8款的约定颁发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并完成了9.2.2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依据8.1.1款(1)、(2)、(3)项、8.2款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10.3.3款第(4)项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的基础上,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12.1.2发包人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的25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确认,承包人自费修改。25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或(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12.1.3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12.1.1款及12.1.2款的约定办理。精选12.2竣工验收12.2.1组织竣工验收。根据12.1.2款的约定,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确认后的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12.2.2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根据12.2.1款的约定,发包人在30日内未能组织竣工验收时,按照14.12.1至14.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在12.2.1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在验收后的25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承包人自费修改。12.2.3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12.1.3款、12.2.1款的约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13.1变更权13.1.1变更权。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13.1.2变更。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口头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精选的变更指令。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13.1.3变更建议权。承包人有权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发出:不采纳、采纳、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13.2变更范围13.2.1设计变更范围(1)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2)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3)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4)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5)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6)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精选(7)其他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8)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13.2.2采购变更范围(1)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2)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13.2.3施工变更范围(1)根据13.2.1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和工程量的增减;(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3)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精选(5)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6)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13.2.4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一项变更。当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经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按4.1.2款的约定,承包人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4.5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13.2.5调减部分工程。按4.6.4款承包人复工要求的约定,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天,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应一方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13.2.6其他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3.3变更程序13.3.1变更通知。为避免变更对工程的功能或使用功能等产生不利后果,发包人的变更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通知。13.3.2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精选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包括:(1)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等资源消耗的估算。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进度计划。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2)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2)或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3)或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4)或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13.3.3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在10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精选后,对其理由、估算、或(和)竣工日期延长进行审查批准后,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或(和)竣工日期延长,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11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或(和)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经发包人审查后,发出的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执行。13.3.4承包人根据13.1.3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13.4紧急性变更程序13.4.1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立即执行。13.4.2承包人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以及设备、材料、人力、机具等资源实际消耗的费用及相关取费。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说明理由,并提交进度计划。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10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费用及相关取费、精选或(和)延长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13.4.3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3.4.2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费用,或(和)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10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长,自接到该报告的第11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13.5变更价款确定每项变更价款的确定,按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或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或按协商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或其他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3.6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13.1.3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短、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他利益,其利益分享办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届时另行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13.7合同价格调整在下述情况发生后30日内,承包人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精选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5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根据具体项目确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格,以下条款可以选择采用)(1)合同签订后,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变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影响合同价格;(2)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4)发包人根据13.3款至13.5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费用的增减;(5)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的款项调整。合同中未能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6)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13.8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经协商,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发生争议时,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精选第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14.1合同总价和付款14.1.1合同总价。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14.1.2付款(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2)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4.1.3承包人对合同价格的准确性和充分性感到满意,除非在合同中另有说明,该合同价格涵盖了本合同下承包人的全部义务,且承包人无权在合同价格之外向发包人因任何原因索要任何金额的费用、补偿、成本或支出(但双方依照价格变更情形或承包人依本合同约定有权向业主索赔的除外)。14.1.4承包人应当自费负责支付发包人可能因为本工程占用的不动产(包括土地)而被要求向相关政府部门或第三方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征地费、土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土地使用费、搬迁费、青苗补偿或土地出让金)。若发包人被任何政府部门要求支付上述不动产相关费用,承包人应当立即代为支付,或在发包人支付后立即全额返还发包人实际支付的金额给发包人以确保发包人不受任何损失。精选14.2担保14.2.1履约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2.2支付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付保函的格式、内容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2.3预付款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预付款保函的格式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3预付款14.3.1预付款金额。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3.2预付款支付。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时,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10日内,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未约定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向承包人支付。14.3.3预付款抵扣(1)抵扣预付款。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时,精选1)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2)发包人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不足以抵扣时,当合同约定了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保函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3)发包人从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但约定了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款;4)发包人从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尚未扣减完的预付款余额,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14.4工程进度款14.4.1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包括设计进度款、采购进度款、施工进度款、竣工试验进度款,以及竣工后试验服务费和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4.2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他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14.5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与支付精选14.5.1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时扣减。根据11.2.1款约定的质量保修金额和11.2.2款质量保修金额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14.5.2质量保修金额的支付(1)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14.5.1款暂时扣减的全部质量保修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新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发包人发生的此项费用,从余下的质量保修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在接收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后的15日内,将暂扣的质量保修金额的余额支付给承包人。(2)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承包人请求提供余下的一半质量保修金的保函,且发包人同意接受时,在接到该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该保修金额余下的一半款项。此后,承包人未能自费修复新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发包人发生的此项费用,从该保函中扣除。在接收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后的15日内,退还该保函。提交质量保修金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14.6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14.6.1按月申请付款。按月申请付款,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精选验等)的合同金额,提交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1)按14.4款工程进度款约定的款项类别;(2)按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3)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4)按14.5款质量保修金额约定的暂扣及支付的款项;(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所增减的款项;(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14.6.2约定了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方式时,不能再约定按14.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方式。14.7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14.7.1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在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或(和)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及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由承包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精选(1)按在本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2)按13.7款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3)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4)按14.5款质量保修金额约定的暂扣及支付的款项;(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所增减的款项;(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14.7.2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或(和)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约定的明显落后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人定减少当期付款金额,并有权与承包人共同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款,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14.7.3约定了按14.7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不能再约定按14.6款按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方式。14.8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14.8.1付款条件。约定了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提交是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条件;未约定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14.8.2预付款的支付,依据14.3.2款预付款支付的约定执行。14.8.3工程进度款(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当约定依据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精选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14.6.1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天内审查并支付。(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当约定依据14.7.1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14.7.1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天内审查并支付。14.9付款时间延误14.9.1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14.8.3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且延误付款15天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催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未在催款通知中的付款时间内付款且超过催款通知中约定的付款时间15天的,承包人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并遵照4.6.1款发包人的暂停的约定执行。当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时,发包人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数、时间、金额和利息付款;当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时,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14.9.3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60天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精选14.10税务与关税14.10.1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进口关税。14.10.2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14.11索赔款项的支付14.11.1经协商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可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且合同约定了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可从履约保函中抵扣。当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或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14.11.2经协商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当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且合同约定了发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时,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抵扣。当双方未能约定支付保函时,发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14.12竣工结算精选14.12.1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根据12.1款的约定,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认可后的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14.12.2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经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协商一致后,由承包人自费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14.12.3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发包人在承包人按14.12.2款的约定提交了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结清后,发包人将承包人按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将发包人按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14.12.4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4.12.1款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根据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14.12.5发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1)发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精选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时,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办法。(2)根据14.12.4款的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30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款通知。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退款通知之日起90日仍未支付且超过书面催款通知约定的付款时间15日的,承包人可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4.12.6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30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第9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14.12.7竣工结算的争议。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精选第15条保险15.1承包人的投保15.1.1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在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等。(1)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依据工程实施阶段的需要按期投保;(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保险,根据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15.1.2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分别适用。承包人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金额。15.1.3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修复、购置、重建和赔偿。15.1.4承包人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15.1.5如果承包人未能办理和/或维持所要求的有效保险,发包人可代其办理和维持有效的保险。由此而产生的费用为承包人欠发包人的债务,且一经精选发包人要求,即应支付。该等费用可从任何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抵扣,也可追索至本合同下的担保和保留金。15.1.16在每一种保险中,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在全部保险范围内被列为共同被保险人。15.2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保时均将本合同另一方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具体的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3保险的其他规定15.3.1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由承包人投保。此项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除非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15.3.2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15.3.3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各自承担。15.3.4承包人应为工程、设备、材料和承包人文件投保,保险金额应不低于全部复原的费用,包括拆除、运走废弃物的费用、以及专业费用和利润。该保险应在施工之日或之前生效,直至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止保持有效。精选15.3.5承包人应维持该保险在直至颁发接收证书的日期为止的期间内继续有效,以便对承包人应负责的,由颁发接收证书前发生的某项原因引起的损失或损害,以及由承包人在任何其他作业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提供保险。15.3.6承包人应对承包人设备投保,保险金额不低于全部重置价值,包括交付至现场的费用。对每项承包人设备,该保险都应自设备运往现场的过程起,直至其不再需要作为承包人设备为止的期间内保持有效。第16条违约、索赔和裁决16.1违约责任16.1.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发包人未能履行5.1.1款、5.2.1款第(1)、(2)项的约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或(和)建筑造型、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2)发包人未能按13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当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精选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16.1.2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承包人未能履行第6.2款对其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检验的约定、7.5款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2)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4)承包人未能在竣工时间内完成竣工验收。(5)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6)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转让的,将工程转让他人。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16.2索赔16.2.1发包人的索赔。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认为有权得到由承包人承担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赔偿,承包人未能按合精选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1)发包人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发包人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3)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于30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理由和证据;(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未予答复、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5)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每周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16.2.2承包人的索赔。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认为有权得到由发包人承担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赔偿及竣精选工日期延长,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1)索赔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2)承包人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于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30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5)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16.3争议和裁决16.3.1争议的解决程序。发生争议时,当事人首先采取协商方式和解;精选经协商无法和解或当事人表明不愿协商和解时,采取仲裁或诉讼解决索赔争议。商定的仲裁机构的名称和地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6.3.2争议不影响履约。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1)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2)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16.3.3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根据16.3.2款约定,停止实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保护好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第17条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17.1.1通知义务。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工程现场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精选17.1.2通报义务。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48小时内,工程现场的照管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周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17.2不可抗力的后果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依据如下约定,(1)永久性工程及其设备、材料、部件等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3)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4)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损害,由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6)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的20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精选复建设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第18条合同解除18.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18.1.1通知改正。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18.1.2由发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天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1)承包人未能遵守14.2.1款履约保函的约定;(2)承包人未能执行18.1.1款通知改正的约定;(3)承包人未能遵守3.8.1款至3.8.4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4)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无作为;(5)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30天以上;(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7)根据8.6.2款第(4)项(或)和10.8款的约定,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整个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和)工程丧失了主精选要使用功能、使用功能、生产功能;(8)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或(和)清算程序。发包人不能为另行安排其他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发包人违反该约定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提出仲裁或诉讼。18.1.3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在解除合同的30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承包人完成以下工作:(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2)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他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4)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5)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精选供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含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场尚未交接的),发包人承担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项。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并配合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6)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部分工作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或(和)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永久性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7)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8)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措施材料撤离现场或(和)拆除。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18.1.4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根据18.1.2款的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发包人立即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工程款项,包括:14.3款的预付款、14.4款的工程进度款、13.7款的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的保修金额暂扣的款项、16.2.款的索赔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应增减的款项。经协商一致,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18.1.5解除合同后的结算(1)根据18.1.4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精选承包人将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2)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根据14.3.3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将约定提交的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3)发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有权从14.2.1款约定的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此后,将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4)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合同未能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余额时,可扣留与应收款价值相当的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等作为抵偿。18.1.6承包人的撤离(1)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按18.1.5款第(4)项的约定,承包人有权将未被因抵偿扣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行撤离现场。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2)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发出撤离现场的通知后,将其多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费拆除并自费撤离现场(不包括根据18.1.5款第(4)项约定被抵偿的机具等)。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18.1.7解除合同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与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与其他承包人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实精选施文件及资料,以及使用根据18.1.5款第(4)项约定扣留抵偿的设施、机具和设备。18.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18.2.1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但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天前告知发包人:(1)发包人延误付款达60天以上,或根据4.6.4款承包人要求复工的约定的情况时;(2)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影响承包人实施工作停止30天以上;(3)发包人未能按14.2.2款的约定提交支付保函;(4)出现第17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或(和)清算程序,或发包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本款第(1)项、(2)项、(3)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保函时,承包人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关键路线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精选18.2.2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停止和进行的工作如下:(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2)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包括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3)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按商定的价格付款后,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4)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由发包人承担其费用。(5)应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转让至发包人或(和)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6)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18.2.3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根据18.2.1款的约定,发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即商定已发生的工精选程款项,包括:14.3款预付款、14.4款工程进度款、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保修金额暂扣与支付的款项、16.2款索赔的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增减款项,以及承包人拆除临时设施和机具、设备等撤离到承包人企业所在地的费用(当出现18.2.1款第(4)项不可抗力的情况,撤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协商一致,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18.2.4解除合同后的结算(1)根据18.2.3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解除合同双方的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承包人将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2)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根据14.3.3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发包人将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3)承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有权从14.2.2款约定的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此后,承包人将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4)承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合同又未约定发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且发包人未能支付时,发包人根据18.2.3款的约定,经协商一致的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后的第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余额和利息。发包人在此后的60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精选(5)承包人尚有根据18.1.4款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中未能付给发包人的付款余额,发包人有权根据18.1.5款约定的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中的第(2)项至第(4)项进行结算。18.2.5承包人的撤离。承包人在合同解除后,除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他物资、机具、设备和设施,全部撤离现场。18.3合同解除后的事项18.3.1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18.3.2解除合同的争议。合同一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有争议,采取友好协商解决。经友好协商仍存在争议、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协商时,根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第19条合同生效与终止19.1合同生效。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2除本合同第11.1款质量保修责任书的约定外,合同双方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已结清,本合同即告终止。19.3合同双方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精选密等义务。第20条补充条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定,结合工程实施情况,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的内容,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精选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条一般规定1.1定义与解释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无1.2语言文字本合同只使用汉语1.3适用法律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及山东省、青岛市相关的现行法规。1.4标准、规范1.4.1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国家现行规范、标准1.4.2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无1.4.3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后7日内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合同生效后14日内研发试验(或培训)协议(名称):无,作为合同附件。精选1.5保密事项1.5.1.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无,作为本合同附件。1.5.2.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无,作为本合同附件。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工程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2条发包人2.1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发包人代表的职务:;发包人代表的职责:负责审批工程开工报告,负责审批工程进度并协调审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手续,负责工程现场签证的确认并协调办理工程设计变更手续,参加各分部和单位工程的验收工作及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发包人职责,但无权修订本合同。除此之外,如果在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任命条件中,要求发包人代表在行使合同规定的某项权力之前需获得发包人专门的批准,那么,上述要求应由发包人另行书面予以注明。精选2.2监理人2.2.1监理单位名称:工程总监理姓名:监理的范围:发包人确定的工程总承包(EPC)范围内所有工程。1、对本工程确定的施工单位所有工作内容的全过程监理。2、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完成施工阶段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监督管理、合同管理、信息资料管理、现场管理;监理的内容:见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的监理合同。监理的职权:见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的监理合同。(1)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招标。(2)依照相关法规、规定对承包人选择工程分包人进行确认。(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发包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精选(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发包人报告。(7)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发包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理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监理的权限:(1)监理人在发包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精选但变更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发包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发包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建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2)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向双方协商确定。当发包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2.4安全保证2.4.1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委托办理事项的协议(名称):无2.4.3发包人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的委托合同(名称):无,作为本合同附件。第3条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力3.1.1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按双方商定的格式提供月报、周报。3.2项目经理精选3.2.1项目经理姓名:项目经理职责:执行本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项目经理权限:负责工程全面开工,管理工作,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兼职其他项目经理的违约约定:支付违约金5万元,从应付账款中扣除,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5万元,从应付账款中扣除,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按照青岛市相关规定,但不应少于28天。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5000元每次,从应付账款中扣除。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一致。若承包人提出变更,需按照青岛市有关变更程序进行变更申请,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变更人员,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若项目经理出现违规、不胜任工作的情况(如渎职、徇私舞弊、工作能力达不到要求、态度不精选端正等),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更换合适的经发包方确认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当更换,未达到发包方要求一次,承包人需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未到达要求两次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3.3分包3.3.1分包约定约定的分包事项和分包人长名单:分包事项:建筑安装施工及设计;分包人:部分专业承包以及材料、设备分包待设计图纸确定后,由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报发包人确认。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4.1项目进度计划4.1.1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合同签订后7日内,提交设计进度计划,工程施工开工前7日内,提交施工进度计划,以上计划各2份。4.1.2若承包人(或分包人)制作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或任何其他有关工程的文件未能被有权政府机关认可从而导致项目进度的滞后(包括但不限于延误了相关法律或项目合同要求的开工日期),承包人应将赔偿发包人因该等精选延误而遭受的全部损失。4.1.3承包人在开工施工日期前至少60天,应当就现场进行专业的地质测绘,该等地质测绘应当按照行业内最佳惯例进行,且应由具有资质、发包人事先认可的测绘公司进行。承包人应在开工通知生效日前至少30天前将前述地质测绘报告提交给发包人供其审查,且发包人有权届时对该地质测绘报告中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时要求承包人另行测绘或出具书面解释和说明。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因为遇到了其在开工前经前述地质测绘、其合理预期及其应当具备的专业判断所无法预料到的现场地质状况问题(但由于其在开工前所作地质测绘疏忽大意而未发现、预料或导致的问题除外)从而导致承包人将落后于项目进度施工的,其应当在意识到或发现该等地质问题时立即向发包人递交书面报告,并在该书面报告中明确说明地质问题的具体缘由、给工程的项目进度以及性能保证值可能造成的任何影响以及承包人基于该等地质问题重新估计的项目进度(如确有必要)。承包人可以通过该书面报告请求重新调整项目进度,但发包人有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同意该等项目进度的调整并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五(5)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同意该等项目进度的调整。4.2采购进度计划4.2.1采购开始日期。工程物资采购及开始日期的约定:由承包人按照经精选发包人及监理人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和合同约定实施。承包人应在发货前不少于21天前,将任何设备或每项其他主要货物将交付至现场的日期通知发包人;4.3施工进度计划4.3.1施工进度计划(以表格或文字表述,详见附件3)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名称):项目进度计划、人力资源和主要机具计划提交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名称):按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提供关键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进度计划、人力资源和主要机具计划4.4误期赔偿承包人所报工期,除发包人及人力不可抗拒因素,一律不得顺延,季节性施工应包括在工期内,不予顺延。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延迟时间在8周之内,延误一天承包人应当支付人民币伍仟元给发包人作为误期违约金,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壹佰万元。因承包人原因,工期最长延误不得超过8(捌)周,如工期延误超过8(捌)周,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精选第5条技术与设计5.1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5.1.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的说明如下:工程整体及各单项工程达到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或,以下一段,替换上一段)各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说明,分别如下:/5.1.2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由发包人承担的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说明如下:无(或,以下一段,替换上一段)由承包人承担的各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说明,分别如下:无5.2设计5.2.1发包人的义务(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内容:电子版地形图、地勘报告、水文土质气象条件、安全评价报精选告、控制性详细规划、市政外部接口条件;份数:1份;时间:合同签订后7日内。(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植被、文物、沟壑、坟墓、河道、构筑物、市政电缆管网等的资料;份数:1份;时间:合同签订后7日内。5.2.2承包人的义务(1)经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的如下部分,可按本款中约定的如下时间期限,提出进一步要求:根据工程需要,进一步提出资料需求。5.2.4操作维修手册。提交的份数和最终提交期限:试运行结束后15日内,1份。5.2.5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详见附件5)方案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技术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除提供报规报建所需文件份数外另提供八份,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7日内。5.3设计阶段审查精选5.2.1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本合同工程的设计阶段(名称):工程总承包(EPC)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审查,承包人提供图纸后10日内。第6条工程物资6.1工程物资的提供6.1.1发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根据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提出6.1.2承包人提供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根据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提出6.2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6.2.1工程物资保管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无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无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及设备:无第7条施工7.1对发包人的义务精选7.1.1提供基准坐标资料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的内容和时间:内容:由项目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时间: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提交给承包人,并且双方现场交验。7.1.2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承包人的进场条件:本合同生效并接到发包人开工指令后即可进场。承包人的进厂日期:进场条件满足后7日内7.1.3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点铺设发包人能够满足施工临时用水、电等类别和数量:承包人自行解决水电等节点位置资料的提交时间:/发包人提供给临时水、电等类别和取费单价:执行相应规定。7.1.4由发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发包人负责协助承包人处理与周边居民的纠纷。7.2对承包人的义务7.2.1施工组织设计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合同生效后7日内需要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和时间:按发包人代表及监理人的要求执行。精选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中发生的与造价有关的措施费用需签证后方可计取。7.2.2提交临时占地资料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时间:无7.2.3提供临时用水电等资料承包人需要水电等品质、正常用量、高峰量和使用时间: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7.2.4由承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双方协商确定7.3人力和机具资源7.3.1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按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的格式、内容、份数提交,提交时间为工程施工开工前七日。人力资源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按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的格式、内容、份数提交,提交时间为每月5日提交上月报表7.3.2主要机具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按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的格式、内容、份数提交,提交时间为工程施工开工前七日。主要机具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按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的格式、内容、份数提交,提交时间为每月5日提交上月报表7.4质量与检验7.4.1质检部位与参检方精选三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行业或有关部门相关规范执行两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行业或有关部门相关规范执行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行业或有关部门相关规范执行第三方检查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行业或有关部门相关规范执行7.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7.5.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格和参检方的约定:进场施工前须对现场原始地貌进行照相、录像。隐蔽工程、中间验收部位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出具验收合格文件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同时做好相应影像资料。未经验收擅自施工的工程将在结算审计时扣除该部分工程量。结算审计时以发包方及监理方出具的书面材料为依据。7.6健康、安全、环境7.6.1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提交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的份数和时间:1份,合同签订后20日内。第8条竣工试验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或选)本合同工程不包含竣工试验。(不选择的用笔划掉)竣工试验的内容为:垂直运输及各系统设备的竣工试验以及按精选相关规范规定和中国绿色建筑星级设计标识要求的竣工试验。工程验收标准:本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国家现行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进行评定验收,如达不到合格标准,由承包人负责整改至合格,费用不作调整。8.1竣工试验的义务8.1.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竣工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份数:满足要求;时间:竣工试验前7日。第9条工程接收9.1工程接收9.1.1按单项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1)按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按工程接收的日期:/以下一段,替换上一段)按单项工程接收的顺序和日期分别为: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由双方按工程进度协商确定。(或,以下一段,替换上一段)精选(2)本工程不存在竣工试验按工程的接收日期为:/(或,以下一段,替换上一段)按单项工程接收的顺序和日期分别为:/9.1.2接收工程提交的资料提交竣工试验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类别、内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份数:套;时间:竣工试验结束后90日内。承包人还应将所有图纸制作成电子版并向发包人提供一套电子版本和相应的打印文本。第10条竣工后试验10.1责任与义务10.1.1发包人的义务其他义务和工作:无10.1.2承包人的义务(1)提交给发包人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无(2)其他义务和工作:无10.2竣工后试验程序10.2.1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开始日期:无精选10.3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10.3.1试运行考核(1)试运行考核周期:无小时(或天、周、月、年)10.4未能通过考核(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1)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单项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或,以下一段,替换上一段)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2)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10.5考核验收证书10.5.1本合同按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或,以下一段替换上一段)本合同按单项工程和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11.1质量保修金额精选11.1.1质量保修金额质量保修金额为本项目最终结算审定额的:%。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方式:自结算价款中扣除。第12条工程竣工验收12.1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12.1.1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完整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13.1变更范围13.1.1其他变更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他变更范围:13.1.1.1三通一平由承包人负责组织,实际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以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为准。13.1.1.2实现三通一平前,为施工所产生的取水、发电费用(包括相关设备的采购费或租赁费、运行费用等),由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应合理地努力去消除或减缓不可抗力或立法的变更因素的影响。承精选包人也应努力使产生的延误降至最小,但在由此产生的变更没有发包人认可的情况下,不得自己或要求分包人大幅度产生其它额外费用以降低延误。除非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加速施工或发生不可抗力或立法的变更,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要求以转包或附加成本的方式确保工程在保证的竣工日期之前完成。13.2.设计变更13.2.1施工中如有设计变更,需由设计方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并须经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签证,并作为结算依据。13.2.2承包人请求设计变更时,必须提出书面报告并附相关图纸,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代表审核同意后,执行相关发包人内部的签证规定。但承包人提出的因施工难度大、无法施工等原因而要求的设计变更,若使工程费用增加,则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2变更价款确定13.2.1对每项变更价款的计算方法约定:除发包人变更设计或签证外,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因发包人变更设计而导致的价款变更,由双方签证解决。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导致工程费用增加,原则上由发包人签价确认,若承包对该签价存在异议,则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精选单位按照合同及相关规定确定。承包人不得有停工或者其他不利于工程的行为,否则发生一次罚双方确定工程费用的1%,且工期不得顺延。13.2.2工程合同价款的变更:(1)与招标资料不符的情况发生后,须按照发包人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办理有关规定,在工程隐蔽前或证据灭失前办理现场签证,现场签证由发包人组织办理。(2)现场签证办理程序:承包方用A4纸整理好签证资料(签证资料中应包括照片、设计变更、现场测量等)后,首先由监理单位签字认可后提交发包方工地代表审核(现场监理及总监均需签字),在发包方工地代表及项目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发包人工地代表按发包人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办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办理会签。会签完成后方能进行隐蔽工程的施工。必要时须配有相应影像资料。不符合上述约定的为无效签证,不做为工程结算依据。所有与经济结算相关的文件须经发包人内部审核程序并由发包人指定的两人签署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13.2.3工程价款调整(1)综合单价不因国家政策性变化而调整。精选(2)施工期间综合单价不因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调整。(3)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第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14.1担保14.1.1履约保函(详见附件4)1)提交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金额:合同价的5%;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2)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返还:①签订合同后,承包人需按合同要求按时进场。不按合同要求进场的,每拖一天从履约金中扣罚中标价款的0.1%。无故不执行合同的,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②按合同约定按时进场开工的,当实际完成合格工程工作量达到合同价款的10%时,发包人7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的50%。③项目建设过程中,有违约行为的,每发现一次,扣罚履约保证金的0.5%。④工程完工初验合格后,一次性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余额。⑤因承包人违约行为,发包人扣除履约保证金的,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违精选约的相关规定的适用,发包人有权根据合同规定追究承包人的法律责任。14.1.2支付保函发包人不提交支付保函。14.1.3预付款保函承包人不提交预付款保函。(或,以下一段,替换上一段)提交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14.2预付款14.2.1预付款金额预付款的金额为:无。14.2.2预付款抵扣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14.3工程进度款14.3.1设计费的支付14.3.1.1完成初步设计并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等额的设计费发票后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工程设计费的%。14.3.1.2施工图审查完毕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等额的设计费发票后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工程设计费的%。精选14.3.1.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等额的设计费发票后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工程设计费的%。14.3.1.4剩余设计费于合同工程决算审计结束后一次性付清。14.3.2工程费用的支付14.3.2.1施工开工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下列单据且审核无误后30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费用进度款,支付进度款金额为申报工程量进度审核后的金额的%。1)符合支付条件的施工发票或收据2)发包人现场负责人、监理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进度确认函副本一份。14.3.2.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备案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下列单据且审核无误后90日内向承包人支付至工程费用总额的%。1)符合支付条件的施工发票或收据2)发包人现场负责人、监理方签字确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副本一份;14.3.2.3工程审计定案后90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结算审定额的%。14.3.3其他进度款其他进度款有:/14.4质量保修金额精选14.4.1质量保修金的支付质量保修金的形式、金额和时间:质量保修金由发包人自结算价款中扣除。金额:工程费用的%。时间:竣工验收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后,质量保修期开始。14.4.2本合同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执行相关规定。14.5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按月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格式:双方商定;份数:1份;时间:每月5日提交上一月度中期结算书和申请报告。14.6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付款期数、每期付款金额、每期需达到的主要计划形象进度和主要计划工程量进度:/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14.7竣工结算:14.7.1承包人应在工程验收后28日内向发包方及监理方分别递交装订好的结算书一套,逾期提交的扣工程审计后结算值的1%。14.7.2承包人应提高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水平,避免高估冒算,竣工结算审减额超过5%的,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等计价项目造价咨精选询服务收费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在工程结算审计过程中,如工程审计的审减额超过决算审定值10%的,将追加扣除结算审定值的2%。14.8计价依据17.8.1报价货币: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17.8.2设计报价依据(1)《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2)《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告》(青政字[2013]43号);17.8.3施工计价依据(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鲁建发〔2011〕3号);(3)《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青建管字〔2011〕43号);(4)计价办法、定额:《山东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11〕19号)精选《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2013年)《山东省安装工程价目表》(2013年)《山东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青岛市价目表建筑分册》(2014年)《山东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青岛市价目表安装分册》(2014年)《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2014);(5)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6)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7)市场价格信息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8)其他的相关资料。(9)中标人须在满足招标人功能和技术要求的前提下进行限额设计,造价指标不得超出招标人的限额要求。若招标人委托的中介机构编制的施工图预算造价指标超出限额,则中标人需在限额内完成本项目,若经过招标人批准可以进行优化设计,则设计费不再调整,且中标人须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施工图预算总价10%的违约金。第15条保险15.1承包人的投保15.1.1合同双方商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保险。精选15.2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土建工程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安装工程及竣工试验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者责任险的应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第16条违约责任16.1质量奖罚:合同工期内竣工验收达不到合格的,罚双方确定的工程施工费的2%,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返修至合格,由此产生的相应赔偿责任由承包方承担。16.2工期奖罚:工程不设工期提前奖。因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工期拖延,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签证后,工期顺延;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每滞后一天,罚双方确定的工程施工费的2%。16.3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每发现一次造成降低工程设计标准的质量问题,罚双方确定的工程施工费的1%。16.4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能按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履约,发包人将保留另行发包或部分另行发包的权利。16.5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该合同,并不支付工程款,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精选16.6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安全措施必须到位,如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并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罚款金额根据事故大小,从¥1000.00元(壹仟元)至¥100000.00元(壹拾万元)不等。16.7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能按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履约的,经发包人合理催告后7日内仍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发包人将保留另行发包或部分另行发包的权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16.8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对于发生在本合同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因承包人、其雇员或其代表的任何方式的作为或不作为,无论这种作为或不作为是因涉及侵权、违反合同或其它原因引起,从而导致发包人因此而遭受任何性质的诉讼、行政诉讼、索赔、要求、损失、损害、瑕疵、费用和任何形式的开支,包括律师费和其它开支。该赔偿不受本工程完工、本合同到期和终止的限制。16.9施工期间,承包人负责场区内外、运输道路的清扫工作,如因污染道路或清扫不及时等原因致使发包人受到政府职能部门处罚,发包人则加倍处罚承包人,每发生一次,缴纳违约金不低于2万元。第17条合同生效及争议和裁决精选17.1商定的仲裁机构(名称)和地点:青岛仲裁委员会17.2本合同经发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合同章后生效。17.3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第18条补充条款18.1本项目包含的承包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的设计、采购、场地三通一平、建筑安装施工(含基础)、设备安装、调试和保修服务等,即交钥匙工程。2本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相关设计服务。3本工程的设备制造或设备成套(货物包装应满足露天存放要求)。4本工程的建安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及调试,承包范围内设施的联动试车。5有关的技术服务:按招标人要求培训技术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试运行期间的技术指导直至达标验收;传授技术诀窍;承担项目建成投产后的技术服务工作;操作、维护、检修手册的编制等服务。6指标测试、质量保证期内表现出的任何缺陷的修复以及投产后12个月内对本工程的运行监控和维修。精选7.完成中国绿色建筑一星级设计标识的咨询工作,配合发包人进行中国绿色建筑一星级设计标识的申报工作。18.2项目班子配备要求:项目总负责人1名,设计负责人1名,施工负责人1名,各负责人资格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18.3本项目合同价款:包括设计费与建筑安装工程费。1.设计费: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及《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告》(青政发【2012】30号)规定计取,暂按万元计取,最终以审计值为准;2.建筑安装工程费:本项目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计价方式计算建筑安装工程费。承包人人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工程设计及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后,由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核,以审定值确定工程费用,即:工程费用=施工图预算审定值×(1-优惠率)。本项目优惠率为3%.最终工程费用以审定结算值为准。18.4承包人应确保该项目获得中国绿色建筑一星级设计标识,因承包人原因致使本项目未获得中国绿色建筑星级设计标识,承包人须按合同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18.5承包人应文明施工、确保施工安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责精选任均由承包人承担,与发包人无关。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18.6本项目的签证工作应执行发包人相应规定。凡不符合发包人规定的签证不予认可。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将其签证规定告知承包人。18.7备件1.承包人必须自费提供至质量保修期满所需全部备件,并在开工通知生效日之后尽快(但不论如何不应迟于30天内)向发包人提供所有其将为工程采购的设备所需的所有备件清单。确保在质量保修期满时有充分的备件库存。为了操作和维护工程,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零件号码清单,包括零件制造人名称。2.发包人代表可以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在备件期的任何时候)要求承包人按照技术规范中规定的适用备件的相应价格提供备件。3.发包人代表有权单方面决定是否需要任何一些或全部备件。3.如果发包人代表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则:(a)承包人必须在收到通知后在技术规范中指定的该备件的交付周期内将通知里写明的备件提供给发包人;以及精选(b)备件的费用由双方协人确定。4.承包人保证在质量保修期间全部备件的性能并确保随时都有足够数量的备件。18.8合同修订1.非经发包人代表指示,承包人不得修订合同。2.发包人代表可以要求修订合同,承包人须执行合同修订且受修订后合同的约束。3.承包人认为必要或需要时,可以向发包人的代表提出修订合同的建议。发包人代表可酌情批准或拒绝承包人的该等建议。4.对于因承包人未能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作出的任何必要的合同修订,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对此作任何额外补偿,也无权要求增加合同价款,同时承包人无权要求对施工计划作任何变更。5.任何修订都不能使本合同无效。承包人承认,对合同的修订可能导致本工程任何一部分或多个部分被遗漏,对此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可就该部分另聘第三方进行施工。同时,承包人承认,工程任何一个或多个部分的遗漏将不会成为承包人声称发包人已放弃本合同的依据,不管遗漏部分的工程范围和时间安排如何。精选6.如果承包人合理认为合同修订有可能危害到设备不能达到工程的性能保证时,承包人必须立即提请发包人代表注意,向其解释原因并详细说明此种修订将会对工程性能保证的相关组成部分造成的影响。发包人须尽快作出以下决定之一:(a)撤消修订;(b)指示承包人执行此修订,并确认其发包人已接受对性能保证的修改;或(c)指示承包人执行此修订,但确认性能保证不得修改。7.除非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承包人不得对性能保证作出任何形式的改变、修改或变更。18.9暂列金额每笔暂列金额只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合同价格应相应进行调整。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应只包括发包人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有关的工作、供货或服务的应付款项。当发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出示充分的发票、凭证和帐单或收据等证明。本合同价不包含暂列金额,暂列金额由发包人另行支付。18.10承包人在向发包人申请付款时,应向发包人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根据其与供应人和分包人签署的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了有关款项;另外,还精选应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根据其与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和农民工)的合同按期足额支付了工资。如有拖欠本工程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供应人任何款项或发包人收到本工程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供应人要求支付有关款项,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5个自然日内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按时、足额支付了有关款项,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该供应人支付有关款项,并要求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直接支付该供应人的金额的120%对发包人进行补偿。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该等由发包人垫付的款项和相应的补偿金额或要求承包人在一周内支付给发包人。18.11临时建筑(a)承包人将按在开工通知生效日后的90天内,在现场建造或提供所有为工程所必要的临时建筑,包括但不限于带有必要的设施和服务项目的办公楼,(合称为“临时建筑”)。(b)如果承包人不能在第18.12(a)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临时建筑的修建,承包人应提供一个最多供10名发包人生产或操作人员使用的办公场所供发包人使用,直至临时建筑建成可用。(c)承包人进一步保证,上文第18.12(a)条以及18.12(b)条所述的临时建筑或供发包人使用的办公场所应当符合中国法律的所有相关要求,并应符合精选当地的安全及卫生状况要求。18.12付款并不意味着发包人放弃和验收工程(a)发包人根据本合同所支付的款项,并不构成发包人在付款时或之后,放弃其拥有的任何索赔或其它权利,此处的索赔包括针对承包人未决的留置权、他项权利和赔偿义务。(b)结束日前,发包人根据本合同支付的款项不能认为或视为发包人已经检验了工程或检查了工程的质量和数量,或发包人知道或已经确定承包人如何使用或将以前支付的款项用于何处,也不能视为或认为发包人认可或验收了任何工程或发包人放弃其拥有的任何索赔或其它权利。所有支付款项将有待后期的进度检查和付款中修正或调整。18.13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及时按照有关的分包合同条款的规定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的款项。承包人应保证在与各分包人签订的相关合同中要求各分包人以同样的方式向其工人、供货人和下家分包人及时支付款项。承包人应全额赔偿发包人所遭受的任何因承包人或分包人未能及时付款、或者由于承包人或分包人的雇员而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以使得发包人免受损失。18.14缺项清单精选(a)缺项清单准备(i)在发包人接收工程之前,承包人和发包人应检查本工程,并且承包人应准备并向发包人提供一份没有完成的不足项目的草稿清单(“缺项清单草稿”)作为检查的结果,连同完成和/或修正缺项清单草稿上每一个项目预计需要的时间和费用;承包人进一步保证,根据行业内的最佳惯例,在没有这些项目的情况下在人业上还是可不受影响地运行的;否则发包人应有权拒绝接收本工程,且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届时要求的时间期限内完成该等项目。(ii)承包人应根据其质量保证手册准备缺项清单草稿并送交发包人进行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项清单草稿之后合理期限内予以审核并对缺项清单草稿做出评价,然后承包人应在收到评价之后不迟于10天发出一份令发包人满意的定稿的清单(“缺项清单”)。(b)缺项清单完成如果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项清单中的项目,并且发包人合理地确定承包人没有能力或未能完成这些项目,那么,在通知承包人后发包人可以(但不一定有义务)完成缺项清单项目或找第三方来完成缺项清单项目,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可以根据缺项清单所列的未完成的项目从本合同的资金、保留金或其他应付的款项中扣除所有费用。精选(c)缺项清单项目的修正(i)在发包人收到缺项清单之后,承包人和发包人应立即人定承包人完成缺项清单项目的进度,该进度应使承包人在可行的情况下最短期限内完成该等工作而不干扰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发包人应让承包人合理地接近或进入本工程以根据上述进度履行担保责任义务,但是这种接近或进入不应影响本工程的运营和操作。(ii)只有经发包人事先书面许可,承包人才可以进行可能改变工程范围或技术规范的对于工程或设备的更改。如果存在由于工程或设备设计缺陷导致的缺项清单项目,承包人应自费更换这些工程和设备,并就该等缺陷而已(或将)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d)缺项清单扣留款发包人应扣留保留金直到最后结束的延长的质保期结束。在此期间,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就缺项清单达成一致意见。当该延长的质保期结束时,发包人将在根据本合同的任何其他有关保留金的条款或冲销(或抵消)权在保留金中扣除相应款项后,将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18.15违约、终止和中止(a)如果承包人发生以下情况,发包人可以立即书面通知承包人而终止本合精选同,但并不影响承包人的任何其它权利或索赔:(i)发生破产行为;或(ii)非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质押或抵押本合同及本合同下的任何权益和权利以及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收的任何款项。(b)如果承包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发出要求违约补偿的通知,而不影响发包人对本合同下所可能拥有的任何其它权利。如果承包人在收到通知的20个工作日内(或在双方同意的任何其它期限内)未能对其违约予以补偿或未能采取充分措施予以补偿,发包人可以立即向承包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且这一终止并不应影响任何发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救济):(i)无正当理由未能在开工通知生效日后及时开工,或在开工后停工累计超过15天;(ii)拒绝或不能按项目进度所要求的方式提供施工所需的足够材料、服务或人员,从而不能充分保证保证的竣工日期或性能保证值;或(iii)违反本合同的任何适用的条款;且承包人进一步保证其在本第(b)条项下的补正时间应确保在项目进度之内,其因补正工程瑕疵或上述违约事项而导致项目进度滞后的情况下,承包人精选应赔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c)发包人的权利如果发包人根据第18.16条的规定选择终止合同,发包人可以雇用任何其他人员和公司(“更换的承包人”)来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所有分包合同(分包合同所规定的所有义务)完成工程建设,发包人可按第18.16(d)(iv)项的规定选择向更换的承包人转让本合同义务的方式。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为发包人提供更换的承包人,他们有权继续使用承包人使用的相关所有专利和/或保密资料,或发包人认为完成工作所需的任何资料。在这种终止时,承包人则无权得到本合同项下除第18.16(e)条规定外的任何进一步付款。(d)承包人一般义务若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第18.16条的规定选择终止合同,承包人应自费按照发包人要求完成与受影响的工程有关的下列服务:(i)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发包人终止合同通知中规定为保护已完成的工程所需的其他工作和不得停工的工程除外;(ii)协助发包人准备已使用或存放在现场的所有设备的存货清单;(iii)终止所有分包合同,下文第(iv)项中要转让给发包人的分包合同除精选外;(iv)将尚不属于发包人所有的工程、发包人指定的所有分包工程以及其它合同(包括担保)无任何对价地转让给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任何更换的承包人。若需要,将承包人拥有的、与本工程有关且可转让的所有政府授权文件、专利和其它保密权利(如有的话)转让给发包人;(v)按照发包人要求从现场撤退其雇员,清理现场所有的任何形式的残留物、垃圾和杂物,以保持一个干净和安全的环境;(vi)在合同终止日向发包人交付发包人合理要求的所有设计和其它资料以便于发包人完成建设本工程和生产;(vii)提供为完成本工程建设和生产所需要的专利部件;(viii)无偿地提供承包人在现场拥有的与工程有关的任何施工设备,期限是发包人认为工程施工和完工所需的合理期限。(e)付款义务(i)若发包人根据第18.16条的规定终止合同,承包人有权获得以下款项支付:(x)在合同终止日,与已完成的工程相对应的合同价格;和(y)发包人在终止合同通知中指定的为保护已完成的工程所需的其他工作和不得停工的工程精选(若有)进行施工而可能发生的必要成本,减去所有先前分配到工程中去的累计已付的金额。在合同终止日之前发生的依本合同之规定承包人对发包人应付的任何款项将相应扣减。发包人须在按第18.16条终止合同后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书面确认本条所述的各自的应收及应付金额。(ii)本合同按第18.16条终止后,如果工程由发包人继续完成,发包人必须确定并书面证明发包人继续完成工程所需的合理成本。如果本条所述的承包人有权获得的款项支付加上发包人继续完成工程所需的合理成本之和超过了本合同价格,超过部分一经发包人要求将成为承包人欠发包人的债务。该债务可由发包人从任何其它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进行相应扣减,也可追索至本合同下的保留金。如果双方对于合理成本的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的,双方应共同聘请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审计师对该等金额进行独立审计,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等独立审计师独立审计出的金额应作为最终结果。18.16发包人可选择的解约(a)权利发包人可以提前三(3)个月书面通知承包人终止本合同;其他情况下,本合精选同非经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不得解除。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除非通知中另有说明,否则应:\uf096尽快(但最迟不得迟于发包人发出通知后三(3)个月)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发包人终止合同通知中规定为保护已完成的工程所需的其他工作和不得停工的工程(如有)除外;\uf096不再签订购买设备的定单或关于设备的分包合同;\uf096立即以发包人满意的条件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取消所有定单、分包合同和租赁合同;\uf096向发包人交付于终止日之前为本工程所准备并发包人已经付款的所有设计及其资料,包括所有的图纸、计划、技术说明、研究、报告等资料;\uf096按照发包人要求从现场撤退其雇员,清理现场所有的任何形式的残留物、垃圾和杂物,以保持一个干净和安全的环境;\uf096此后只执行发包人为保存和保护已在进行的工程和保护已在现场的或正在转运途中的设备所必需而指定的工程部分(如适用)。(b)补救措施承包人在此明确放弃其对于发包人根据第18.17条规定对合同的终止导致精选的未完工工程所预期的利润损失放弃索赔。但发包人同意,在本合同依照第18.17条之约定被解除时,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补偿其因发包人单方面解约而直接导致的成本或费用的增加,但具体补偿的数额须经有资质且由双方认可的独立第三方审计或评估后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经协人一致后同意(且因聘请该等第三方审计或评估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尽管有前述规定,承包人承诺其将尽最大努力缩减或避免其成本或费用因发包人单方面解约而增加。18.17工程中止(a)发包人中止工程(i)发包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中止正在进行的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承包人应该根据发包人的书面通知以及发包人可能要求的方式中止正在进行的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一段时间,并应按发包人的合理要求,在工程中止期间对工程进行适当的保护,确保其安全。除非发包人另有指示,否则承包人应在停工期间将其人员和人力留在现场或附近,准备在接到发包人的进一步指示时继续工作;(ii)发包人可以随时在中止后通知承包人开始进行先前中止的工程;精选(iii)接到复工的通知后,承包人应该检验受停工影响的设备,并且应该由发包人出资修复停工期而受磨损或质量遭损的设备(除非损坏是由承包人违反保护工程安全的义务造成的),并应继续前面停工的工程。(b)中止的调整和补偿根据以上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的停工,承包人有责任对工程进度、保证的竣工日期以及规定的所有其他日期进行估算和相应的调整,以反映由于停工而造成的任何拖期。发包人应同意前述合理调整,并对承包人因为该等中止或其调整而增加的成本或费用进行补偿。18.18发包人违约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支付到期的合同价格连续长达三(3)个月且该等不支付的行为并非由于有争议的账单事项所导致的,则承包人有权以提前【两(2)个星期】书面通知发包人终止本合同;且承包人因终止本合同而产生的合理数额(经双方协人一致后确定具体数额;若无法达成一致,则由双方认可的独立第三方审计或评估后确认,且发生的审计/评估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的额外费用和成本应由发包人相应补偿。若发包人在前述【两(2)个星期】的通知期内足额支付应付的合同价格部分或提供足够证据表明其不支付的正当理由,则承包人精选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18.19赔偿责任(a)承包人的赔偿责任承包人代表其自己、分支机构、继承者、指定机构、管理人员、指导人员、雇员、分包人和代理人(“承包人赔偿人”)同意赔偿并保护发包人、其分支机构、继承者、指定机构、管理人员、指导人员、雇员和代理人不受(i)由于承包人赔偿人的疏忽或蓄意的失当行为造成的对身体的伤害(包括死亡)或对第三方的财产破坏,(ii)由于承包人赔偿人不遵守环境或安全法规或由于承包人赔偿人泄露或释放有害物质导致的对身体的伤害(包括死亡)或对第三方的财产(包括承包人的财产)破坏,或(iii)由于承包人赔偿人违反本合同或项目合同而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和全部损失、损坏(包括发包人遭受任何第三方索赔、上诉、法律行为、诉讼和负债的影响(包括所有的诉讼费用,法庭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用))。(b)发包人的赔偿责任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支付到期的合同价格且该等不支付的行为并非由于有争议的账单事项所导致的,则发包人除了支付应付的合同价格部分外,还应当就该等迟延支付期限按照到期支付日当天或下一个工作日(若到期支付日精选为非工作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存款利率计算出违约金并支付给承包人。18.20专利赔偿(a)承包人明确保证并声明,其将赔偿发包人及其各个相关的分支机构、继承者、指定机构、官员、指导人员、雇员和代理人不受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人根据本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的由于专利侵权或其他专利权的不恰当使用造成的,或与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人提供的设备或其任何部件的所有权或使用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设备一起使用任何这类部件,或由任何设备修改、补充或影响)任何的和全部索赔的影响,并保护发包人免受任何损失。(b)在不限制本条上述(a)款的前提下,如果任何这样的索赔严重地影响了承包人的履约责任或设备的连续操作,则承包人应自担费用及时取得其对工程的履约权利,以便不对工程的进度或设备的连续操作造成严重影响。18.21通知每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来自任何第三方的可能包括在第十七章中说明的赔偿规定中的索赔通知给另一方。在不限制上述内容普遍性的前提下,在发包人收到与承包人履约有关的专利权或任何其他专有权利侵权的任何索赔通知后,发包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承包人。同样,承包人在收到可能影响承包人履约精选的专利权或其他专有权利的侵权索赔后也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材料设备采购: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规程、规范,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以及上述标准、规程、规范和要求所需的资料,承包人对其采购的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凡青岛市或开发区有备案要求的材料必须提供备案证。除暂定价材料设备、设计变更外,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单价结算时均不做调整。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应在进场前将其相关资料、样本、样品报发包人审核,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组织进场。承包人应预留发包人合理审核时间(一般情况下,普通材料为七个工作日,主要材料和非标准材料为十五个工作日,小型设备为十五个工作日,大中型设备为二十五个工作日,非标设备或定制设备为四十个工作日)。若发包人及工程师认为承包人提交的材料、设备市场价格过于偏离中标价格的,有权要求承包人重新提交,承包人重新提交的审核期限自提交之日起重新以上述标准计算。如承包人两次提交材料、设备均偏离中标价格的,发包人有权将该种材料、设备变更为发包人采购,承包人不得计取任何费用,因发包人采购导致工期延误或承包人误工等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7.20若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或施工的,发精选包人有权将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或材料、设备变更为发包人直接发包或采购,承包人不得因此而签证和计取任何费用。17.21承包人应指派一名总公司副总以上职务的人员为本项目牵头负责人,对本项目施工过程进行总体把控。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项目经理或项目部成员不能胜任本项目的,可向该牵头负责人书面提出,承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新的人选由发包人选择,并于发包人确定人选后三个工作日内人员更换到位。该牵头人应每月至少一次至工地现场进行检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时,该牵头人应按发包人要求驻场解决问题。承包人未能达到上述要求时,发包人将按照每次10000元的额度对承包人进行处罚。17.22如果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承包人需在项目班子中配备具有高级职称及海外施工经验的技术负责人一名,并不得以此增加任何费用。17.23承包商应该考虑雨季、地下水及暗渠临时排水方案等因素发生的费用,结算时不做调整。合同价格中已考虑施工围挡及警示标志费,合同价格中已考虑此项费用,结算时不予调整。承包人应自行考虑现场堆放区等问题。承包人应加强管理,保护好道路及周边现有设施、管线、铺装及绿化等。精选承包人应自行考虑工期紧急应采取的措施,考虑各种不利因素,采取措施,保证按期完工。17.24本项目拨付的工程款不得挪作他用,必须专款专用,发包人有权跟踪监督其资金流向,对劳务队伍和合法分包的资金要及时到位,若无故拖欠5日以上的,发包人有权直接拨付,并在下月进度款中扣除。若给发包方造成损失和不利影响(如被勒令停工、通报批评、罚款等)所有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并要求其承担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17.25本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包括返工、重建和赔款等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7.26若本工程因承包人原因在质量安全大检查或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中被通报,或者在开发区质量安全较差工程曝光台网上曝光,每发生一次,缴纳违约金5万元。若承包人拒不缴纳违约金,发包人有理由延期甚至不支付工程进度款,且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17.27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及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按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规定,做好施工场地防护工作,发生的照明、围挡围护、覆盖、警卫等防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精选中,竣工结算不再计取。如承包人未按规范、标准要求防护而出现安全事故,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17.26工程竣工10日内,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拆除全部或部分临时设施清理现场至原貌,满足发包人环境要求,如不拆除,视同遗弃,可随意处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17.27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的要求:①执行青岛市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承包人必须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拆除全部临时设施清理现场至原貌,经发包人认可后全部撤离现场。③承包人如未按以上要求清场及撤离,承包人应给予发包人经济赔偿。赔偿费用按承包人占用的施工场地,以每天每平方米10元计取。若发包人委托他人对承包人的施工场地进行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因承包人未能及时清场造成发包人工期延误及其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7.28材料设备采购17.28.1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规程、规范以及绿建星运营标示的要求,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以及上述标准、规程、精选规范和要求所需的资料,承包人对其采购的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凡青岛市或开发区有备案要求的材料必须提供备案证。17.28.2承包人应按照中国绿色建筑星标准证要求进行材料、设备采购和施工,并在报价中予以考虑,合同履行过程中,除前述可调价材料、设备外,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因按上述要求进行施工而发生的费用要求进行签证或变更合同价款。17.28.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本项目未通过中国绿色建筑星级认证,中标人须承担违约责任,并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7.28.4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承包人采购的主要材料以及价格未确定的材料,承包人在采购前应提请发包人确认。材料进场,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现场抽、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中。承包人采购用于本工程的材料、构件及成品、半成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验收等标准以及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具备产品合格证、备案证等资料。发包人及监理人对质量有问题材料有否决权,主要材料须提供样品,认可后由监理工程师封存备查。发现承包人未经同意使用与封样不一致材料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更换合格材料,造成工期拖延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精选由承包商负责采购的设备和材料,承包商应当承担在设备材料保修期间内质保义务,该质保期限内,材料设备销售商、生产商承担连带责任。承包商应当在设备材料出现故障或者瑕疵的时候,应发包人或其代理人的要求,承包人应当派人或者承包人安排设备材料的供应商/生产商派人立即到场排除故障或者解决问题。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设备和材料,同时应遵照国家、省、市及开发区相关规范、法律、法规等规定。17.29承包人需对该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负责,加强内部安全管理以及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在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人员伤亡事故。17.30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包人因某分项工程变更数额较大,需要中标人以招标的方式确定该分项工程中标单位,承包人不得拒绝。17.31承包人经过招标确定的暂估价项目需以暂估价项目中标价计入结算,不再计取任何费用。17.32发承包双方确定的施工费用中措施项目费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再调整。措施项目费包括以下内容:(1)夜间施工费;精选(2)二次搬运费;(3)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4)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5)施工排水、降水费;(6)冬、雨季施工增加费;(7)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8)脚手架费;(9)垂直运输机械;(10)其他措施项目费。17.33双方确定的施工费用中总包单位协调费包干使用(若有),包括并不限于以下费用内容:(1)暂估价项目设备材料采购保管费:包含中标人通过招标或者其它方式选定分包单位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设备采购保管费。(2)施工协调费用:包含中标人通过招标或者其它方式选定暂估价项目分包单位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施工协调费以及招标人直接发包的各专业工程协调费用,主要包括:给各分包单位提供必需的标高、尺寸、测量定位;给各分包精选单位提供生活用水用电接驳点,水电费单价按照定额计取;给各分包单位提供办公场所、仓储、加工及生活用场地等;中标人应对各分包工程的安全及文明施工、消防负总责,因管理不善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由中标人负责;完成与本项目有关的除招标人原因导致的堵洞及修补工作;对各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进行协调,并根据总进度计划进行管控;垂直运输机械、脚手架借用等措施设施的使用费,中标人可根据自己的施工需求安装垂直运输机械及搭设脚手架等,中标人在能给各专业中标人提供工作面之日起20天内,分包人在此期间无偿使用垂直运输机械及脚手架,中标人须报请招标人同意后方可拆除垂直运输机械及脚手架。(3)甲供材料的保管费用,招标人采购的材料设备运至工地后交由中标人负责保管,交由中标人后发生的保管费用及责任由中标人承担。(4)各分包工程施工资料的收集、整理、移交费用。(5)以上总包单位协调费所含费用内容需同时写到中标人实施暂估价项目招标的招标文件中。(6)总包协调费用以投标人最终报价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再调整。17.34承包人应在发货前不少于21天前,将任何设备或每项其他主要货物将交付至现场的日期通知发包人;精选精选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为保证工程总承包(EPC)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包人和承包人经协人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电气管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全部内容二、工程质量保修期精选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uf0fe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uf0fe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uf0fe给排水管道工程、电气管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uf0fe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uf0fe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uf0fe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约定外,承包人承包的其他工程项目保修期限均不得低于2年。如果因为某项缺陷或损害达到使工程、分项工程或电厂的某项主要设备(视情况而定,并在接收以后)不能按其原定目的使用的程度,发包人有权对工程或某一分项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获得一个延长期。但质量保修期限的延长不得超过两年。三、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精选1.属于保修期范围内的项目,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四、工程质量保修费用工程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款的5%,具体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元(小写):/元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无息六、工程质量保修金的预留本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精选留保修金。七、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满24月后(一般不超过24个月),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修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修金申请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在核实后14天内,将剩余工程质量保修金和利息支付给承包人,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八、其他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如果承包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修补任何缺陷或损害,发包人可确定一个合理的日期,要求在或不迟于该日期修补好缺陷或损害,并应将该日期合理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在该通知的日期之前仍未修好任何缺陷或损害,且此项修补工作由承包人承担实施的费用,发包人可以(自行选择):(a)以合理的方式由发包人自己或他人进行此项工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修补缺陷或损害而引致的费用;(b)与承包人人定或确定合同价格的合理的减少额;或精选(c)如果上述缺陷或损害实质上使发包人丧失了工程或任何主要部分的某一实质性利益时,终止整个合同,或其有关不能按原定意图使用的该主要部分。发包人还应有权在不损害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所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收回工程或该部分工程(视情况而定)全部已付总额,加上融资费用和拆除工程、清理现场、以及将设备和材料退还给承包人所支付的费用。3.如果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被迅速地修补,承包人可以经发包人同意,将有缺陷或损害的各项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此项同意可以要求承包人按该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履约担保的金额,或提供其他适宜的担保。4.补救措施(a)如果在基本质保期或延长的质保期之内发现工程有质量缺陷,发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立即开始进行修正或更换适当工程和设备。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对被更换的处于基本质保期或延长的质保期内的设备或其部件征收的进口税费)。(b)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该通知后,承包人和发包人应立即人定一个承包人履行其保证义务的进度以使承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这种工作而不影响本工精选程整体运行。发包人应(或促使届时受托经营本工程的实体)让承包人能完全自由地进入本工程,以便其根据上述进度履行质保义务。(c)在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发出的缺陷通知后,如果承包人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没能根据人定的进度及时开始、继续或完成这种缺陷的补救活动,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聘用第三人)修正这种缺陷,承包人应负责承担发包人或其聘用的第三人在进行修理或更换时发生的所有合理的费用,并在收到发包人开具的发票后立即向发包人支付与该费用等额的款项。5.分包人担保(a)为了维护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利益,承包人应使用合理的手段为所有设备获得标准的“卖方保证”,且该等质保期限(“分包人质保期限”)应等于或长于质量保修书中所要求的基本质保期和延长的质保期。(b)如果分包人质保期限超过本合同的要求,那么该等期限应在基本质保期结束时转移给发包人,连同向发包人让渡发包人(或承包人代表发包人)执行的与该分包人质保期限相关的任何担保或履约担保的可接受的条款。在处理任何担保索赔时,承包人应作为发包人和该分包人的联络人。精选(c)无论前文有何规定,若工程或设备尚处于基本质保期内,则无论任何缺陷是否尚处于分包人质保期限之内,承包人都应连带承担分包人与所有质量保证有关的基本责任和义务。。九、争议处理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修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精选',)


  • 编号:1700610485
  • 分类:合同模板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193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148450 KB
  • 标签: epc合同 pc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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