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in
升级VIP 登录 注册 安全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word文档 > 合同模板 >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EPC示范文本(完整版)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EPC示范文本(完整版)

收藏

本作品内容为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EPC示范文本(完整版),格式为 doc ,大小 779304 KB ,页数为 147页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EPC示范文本(完整版)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EPC示范文本(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实用优质文档,欢迎下载)GF--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大唐盛世商务公寓、白云山、龙珠塔、半岛酒店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工程内容及规模: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工程承包范围: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三、主要日期设计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工程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四、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设计质量标准:工程施工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金额:元)。详见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六、定义与解释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七、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发包人:承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字)工商注册住所:工商注册住所: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授权代表: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开户:账号:账号: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一般规定1.1定义与解释1.1.1合同,指由第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1.1.2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1.1.3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1.1.4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1.1.5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1.1.7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1.1.8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1.1.9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1.10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1.1.11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1.1.12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施工负责人: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施工负责人。1.1.13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1.1.14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1.1.15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1.1.16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1.1.17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1.1.18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1.1.19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1.1.20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1.1.21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1.1.22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1.1.23竣工试验,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能性能试验。1.1.24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1.1.25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1.1.26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1.1.27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试验。1.1.28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1.1.29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1.1.30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1.1.31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1.1.32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30日的日期。1.1.33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1.1.34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1.1.35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1.1.36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1.1.37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1.1.38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1.1.39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1.1.40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1.1.41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1.1.42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1.1.43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1.1.44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1.1.45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1.1.46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1.1.47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1.1.48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12个月。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1.1.4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1.1.5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1.1.5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形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52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2合同文件1.2.1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中标通知书(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6)合同附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2.2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2.3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1.3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1.4适用法律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1.5标准、规范1.5.1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2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5.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1.6保密事项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第2条发包人2.1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2.1.1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2.1.2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2.1.3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2.1.4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2.1.5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井在其授权范回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监理人2.3.1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利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2.3.2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2.3.4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2.4安全保证2.4.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本、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2.4.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货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判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2.4.3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2.4.4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包人。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2.4.5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应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2.5保安责任2.5.1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承担现场保安工作的方负责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2.5.2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2.5.3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第3条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3.1.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3.1.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3.1.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1.4承包人有权根据4.6.4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14.9款付款时间延误和17条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迫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3.1.5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失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3.2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负责人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2.2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缴纳社会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3.2.3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部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发包人有权以书而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说明更换因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3.3工程质量保证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固、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3.4安全保证3.4.1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严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3.4.2安全施工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3.4.3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2.4.2款通知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限定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3.4.4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3.5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3.5.1工程设计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统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3.5.2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3.6进度保证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所需要的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3.7现场保安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3.8分包3.8.1分包约定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劳务服务、竣工试验等)进行分包。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后的第16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3.8.2分包人资质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3.8.3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3.8.4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3.8.5对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3.8.6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4.1项目进度计划4.1.1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试验),应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4.1.2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4.1.3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1)发包人根据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14.3.2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3.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4.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2)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3)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它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4.1.4发包人的赶工要求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13.2.4款的变更约定执行。4.2设计进度计划4.2.1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4.2.2设计开工日期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4.3.2款的预付款收到后的第5日,作为设计开工日期。4.2.3设计开工日期延误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或未按14.3.1款和14.3.2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支付预付款,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朗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4.2.4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依据4.1.2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造成关键路径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3)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各自承担。4.3采购进度计划4.3.1采购进度计划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4.3.2采购开始日期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4.3.3采购进度延误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若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4施工进度计划4.4.1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1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约定,并与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协调一致。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工程和(或)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的份数和时间。4.4.2施工开工日期延误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延长竣工日期:(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4.3竣工日期(1)承包项目的试试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约定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4.5误期赔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误害赔偿责任。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4.6暂停4.6.1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双方应遵守2.1.5款和3.1.4款的相关约定。4.6.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双方根据17.1款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的约定,安排各自的工作。4.6.3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当发生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约定的暂停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4.6.4承包人的复工要求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45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13.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80日,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4.6.5发包人的复工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4.6.6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4.6.7工程暂停时的付款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依据2.1.5款的约定商定因该暂停给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款项纳入当期的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影响到部分工程实施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要求调减部分工程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从合同价格中调减该部分款项,双方还应依据2.1.5款的约定商定承包人因该暂停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增减的款项纳入当期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第二段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双方应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和付款。第5条技术与设计5.1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5.1.1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资料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及其结构设计等负责。承包人应对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发包人根据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5.1.2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或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或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负责。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所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和(或)建筑设计,并予以确认。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考核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作为发包人根据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5.2设计5.2.1发包人的义务(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法律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上述项目基础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发包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中,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在现场的实测复验。承包人因纠正坐标资料中的错误,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其相关费用增加,竣工日期给予合理延长。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造型等,发包人应组织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5.2.2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提供与设计有关的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错误、疑问,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其中,对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有义务约定实测复验的时间并纠正其错误(如果有),因承包人对此项工作的延误,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关键路线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3遵守标准、规范(1)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和(或)整个工程接收。(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3)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工程物资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5.2.4操作维修手册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应按5.2.1款第(1)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它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其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2.5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提交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3.6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5.3设计阶段审查5.3.1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组织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5.3.2承包人应根据5.3.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件,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5.3.3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设计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5.3.4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的组织会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3.5发包人有权在5.3.1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进行预审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预审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5.4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培训的,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5.5知识产权双方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或设计人)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签订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6条工程物资6.1工程物资的提供6.1.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1)发包人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包括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的采购,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2)因发包人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存在质量缺陷、延误抵达现场,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调整的约定执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发包人负资修复或重新订货。如委托承包人修复,作为变更处理。(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境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1.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1)承包人应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并作为变更处理。(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和(或)清单。6.1.3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承包人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相关工程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6.1.4工程物资所有权承包人根据6.1.2款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并支付了采购进度款,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6.2检验6.2.1工厂检验与报告(1)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6.1.2款约定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和备品备件,及竣工后试验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内容、报告期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应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物资的质量责任。6.2.2覆盖和包装的后果发包人已在6.2.1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资未经发包人现场检验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6.2.3未能按时参检发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有权在此后,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工程物资经质检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工程物资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6.2.4现场清点与检查(1)发包人应在其根据6.1.1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5日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物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发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承包人应在其根据6.1.2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5日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或包括为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场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开箱检验证明。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6.2.5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上述部门在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所增加的相关费用,应根据6.1.1款或6.1.2款约定的提供工程物资的责任方来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6.3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6.3.1工程物资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和商检,另一方有义务协助。6.3.2因工程物资报关、清关和商检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4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超限工程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该超限物资的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施、拆迁、赔偿等全部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运输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6.5重新订货及后果6.5.1依据6.1.1款及6.3.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时,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导致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6.5.2依据6.1.2款及6.3.1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6.6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6.6.1工程物资保管根据6.1.1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约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管维护方案应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6.2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含承包人负责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并受到了采购进度款,及发包人委托保管的工程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无偿移交给发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第7条施工7.1发包人的义务7.1.1基准坐标资料承包人因放线需请发包人与相关单位联系的事项,发包人有义务协助。7.1.2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7.2.2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后20日内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20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7.1.3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7.2.3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7.1.4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7.2.4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5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7.1.6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7.2.6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相应顺延。7.1.7提供施工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提供的可不再提供。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可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8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7.2.8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进行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设施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范围第(3)项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9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确认“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后20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7.1.10其它义务发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7.2承包人的义务7.2.1放线。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7.2.2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15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7.2.3提交临时占地资料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以下临时占用资料:(1)根据6.6.1款保管工程物资所需的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须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7.1.3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7.2.4临时用水、用电等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30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7.1.4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双方另有约定时除外。因承包人未能按合约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7.2.5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20日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7.2.6施工过程中需通知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应提前10日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因承包人未能在10日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所需的承包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7.2.7提供施工障碍资料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20日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中已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的现场障碍资料,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7.2.8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7.2.9施工资源承包人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转材料及其它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7.2.10设计文件的说明和解释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圈,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7.2.11工程的保护与维护承包人应在开工之日起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单项工程之日止,负责工程或单项工程的照管、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或单项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损失、损害。7.2.12清理现场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消理现场的费用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应将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7.2.13其它义务承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相关义务。7.3施工技术方法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7.4人力和机具资源7.4.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并自费赶上进度。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7.4.2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供相关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7.5质量与检验7.5.1质量与检验(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4)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经承包人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发包人应自费修复和(或)更换,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7.5.2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和(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将按上述约定,经其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7.5.3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7.5.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在24小时内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应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24小时内送交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签字,24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3日内,承包人可发出视为发包人和(或)览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7.5.4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应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时,发包人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民。7.5.5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7.5.3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5.6因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7.6.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7.6.2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应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以及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7.6.3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通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因应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要求所进行延期验收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7.6.4再检验。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均有权要求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隐蔽工程经重新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7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7.7.1双方对施工质量结果有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7.2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时间。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7.8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7.8.1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15日内提出建议,并于以确认。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在承包人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4)承包人应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5)承包人应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6)承包人应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职业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7)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职业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的行为负责。(8)承包人应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监理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7.8.2现场职业健康管理(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2)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5)承包人应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6)承包人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7.8.3现场安全管理(1)发包人、监理人应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2)双方人员应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造成伤害、损坏和损失的,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应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应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5)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应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应在施工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应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隐患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7.8.4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8.5事故处理(1)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应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2)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3)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第8条竣工试验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遵守本条约定。8.1竣工试验的义务8.1.1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应在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完成相应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对施工作业部位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根据7.6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3)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须完成5.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5.2.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手册。(4)承包人应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20日前,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在10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试验方案进行修正。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竣工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2)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3)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4)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5)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6)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7)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8)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9)其它。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包括根据6.1.2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及根据8.1.2款第(3)项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进行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6)承包人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完成竣工试验。8.1.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应按经发包人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水、动力及由发包人提供的消耗材料等。提供的电力、水、动力及相关消耗材料等须满足竣工试验对其品质、用量及时间的要求。(2)当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用完或不足时,发包人有义务提供其库存的竣工试验所需的相关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的或承包人提供不足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款项;因合理耗损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免费提供。(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根据6.1.1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的服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委托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依据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对发包人根据本款第(3)项委托给承包人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须符合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发包人对该部分的试验结果负责。8.1.3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承包人提供竣工试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竣工试验方案中约定的相关条件及竣工试验的验收。8.2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8.2.1承包人应根据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8.1.1款第(4)项竣工试验方案的第5)子项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8.2.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8.1.1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试验条件进行检查落实,条件满足的,双方人员应签字确认。因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条件的延误,给承包人带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导致竣工试验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落实竣工试验条件,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8.2.3承包人应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36小时前,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发出通知,通知应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试验合格后,双方应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24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字,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或)紧后作业。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内修正,并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重新验收。8.2.4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的,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内容自行组织试验,试验结果视为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认可。8.2.5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均有权责令重新试验。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重新试验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由此所增加的费用,造成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如重新试验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的延长,按照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8.2.6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1)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项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2)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3)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和时间,作为整个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8.3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8.3.1承包人应按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验的通电、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处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费对方案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8.3.2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作程序、场地环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8.3.3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程、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的防护设施。8.3.4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按照指令进行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遵照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8.3.5按8.1.3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双方密切配合开展竣工试验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8.4延误的竣工试验8.4.1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8.4.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根据4.5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包误期赔偿责任。8.4.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进行某项竣工试验,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10日内仍未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时,造成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且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4.4发包人未能根据8.1.2款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验延误,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8.5重新试验和验收8.5.1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可依据8.1.1款第(6)项的约定重新进行此项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8.5.2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8.1.1款第(6)项的约定进行此项竣工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8.6未能通过竣工试验8.6.1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延长:(1)发包人未能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数、时间及数量提供电力、动力、水等试验条件,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2)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和竣工试验,导致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3)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4)因发包人的其它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8.6.2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验允许再进行,但再进行最多为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相关费用、竣工日期及相关事项,下述约定处理:(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自费修复。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2)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人可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可视为通过;若使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因此增加费用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5)未能通过的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和(或)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包括发包人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的,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发包人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根据18.1.2款第(7)项的约定,解除合同。8.7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8.7.1协商解决。双方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8.7.2委托鉴定机构。双方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一个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经检测鉴定后,按下述约定处理:(1)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2)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按竣工试验计划的延误情况协商竣工日期延长。8.7.3当双方对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有争议,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第9条工程接收9.1工程接收9.1.1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接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专用条款约定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进行接收。(1)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2)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验收。9.1.2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除按8.1.1款(1)至(3)项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需提交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9.2接收证书9.2.1承包人应在工程和(或)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接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接收证书。单项工程的接收以8.2.6款第(2)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工程的接收以8.2.6款第(3)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9.2.2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承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9.3接收工程的责任9.3.1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9.3.2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责任。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但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区域。9.3.3投保责任。如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进行投保并将期限保持到9.2.1款约定的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该日期之后由发包人负责对工程投保。9.4未能接收工程9.4.1不接收工程。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后的15日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从第16日起,发包人应根据9.3款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9.4.2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的、或未符合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不符合接受条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将承担9.3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后进行操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第10条竣工后试验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10.1权力与义务10.1.1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1)发包人有权对第10.1.2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编制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2)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由发包人组建,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知道,依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竣工后试验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0.1.2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发包人未能接受承包人的上述建议,承包人有义务扔按本款第(2)项的组织安排执行。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此项安排而发生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时,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4)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5)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如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发出口头指令后12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再以书面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6)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1.2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1)承包人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开车经理或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期间开现场,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协助发包人编制竣工后试验方案,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编制完成。竣工后试验方案应包括:工程、单项工程及其相关部位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竣工后试验方案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实施。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3)因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由。(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以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的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人应立即执行。承包人应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发包人应在12小时内,将上述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12小时内将此项口头指令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时,承包人及其项目经理有权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发包人,发包人须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当发包人未能在24小时内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错误执行上述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承包人负责。(6)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因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存在缺陷所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包括其专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承包人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负责。(7)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或)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2竣工后试验程序10.2.1发包人应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全部电力、水、燃料、动力、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它试验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管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其它各项准备工作。10.2.2承包人应根据经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其它临时辅助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其它准备工作。10.2.3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10.2.4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条件和(或)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10.2.5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的15日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20日内,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日期内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自第21日开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开始日期后的第二日开始,承担承包人由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临时辅助设备、设施的闲置费、管理费及其合理利润。10.3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10.3.1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试验,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和(或)使用功能。10.3.2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一个岗位上的试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应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它内容。10.3.3试运行考核(1)根据5.1.1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证工程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5.1.1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2)根据5.1.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5.1.2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程相关部分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3)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由双方根据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期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试运行考核通过后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应共同整理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发包人并应根据10.7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10.3.4产品和(或)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期间的任何产品收益和(或)服务收益,均属发包人所有。10.4竣工后试验的延误10.4.1根据10.2.5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能在发出竣工后试验通知后的90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视为通过了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10.4.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组织,配合发包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10.4.3按10.3.3款第(3)项试运行考核时间周期的约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10.3.3款第(3)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试运行考核周期时,试运行考核应在中断或停止后的60日内重新开始,超过此期限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已通过了试运行考核。10.5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10.5.1根据5.1.1款或5.1.2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单项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应自费修补其缺陷,由发包人依据第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重新组织进行此项试验。10.5.2承包人根据10.5.1款重新进行试验,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应自费继续修补缺陷,并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按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再次进行此项试验。10.5.3因承包人原因,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10.6未能通过考核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时,按以下约定处理:(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在根据5.1.1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根据5.1.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中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2)承包人对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若提出自费调查、调整和修正并被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包人应为此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10.6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3)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给承包人提供方便,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查、调整和修正的,视为该项试运行考核已被通过。10.7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10.7.1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工程和(或)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10.7.2发包人根据10.3款、10.4款、10.5.1款、10.5.2款及10.6款的约定对通过或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的,应按10.7.1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该证书中写明的试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为通过试运行考核的日期和时间。10.8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保函。但发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以外的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索赔之中。连带合同损失指市场销售合同损失、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料等供应合同损失,以及运输合同等损失,适用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11.1质量保修责任书11.1.1质量保修责任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双方应按法律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9.2.1款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单项工程和(或)工程视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也是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日期。11.1.2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即使合同已约定延期支付利息。如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付款利息,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应从接到该责任书的第11日起承担竣工结算款项延期支付的利息。11.2缺陷责任保修金11.2.1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缺陷责任保修金的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的约定。11.2.2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2.3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发包人应依据第14.5.2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第12条工程竣工验收12.1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12.1.1工程符合9.1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发包人已按10.7款的约定颁发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且承包人完成了9.2.2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应依据8.1.1款(1)、(2)、(3)项、8.2款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10.3.3款第(4)项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12.1.2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25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予以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进行修改。25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12.1.3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12.1.1款及12.1.2款的约定办理。12.2竣工验收12.2.1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根据12.1.2款的约定被确认后的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12.2.2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发包人未能根据12.2.1款的约定,在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时,按照14.12.1至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在12.2.1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在验收后的25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修改。12.2.3分期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12.1.3款、12.2.1款的约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13.1变更权13.1.1变更权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13.2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13.1.2变更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13.1.3变更建议权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它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13.2变更范围13.2.1设计变更范围(1)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2)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3)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4)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5)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6)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7)其它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8)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13.2.2采购变更范围(1)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2)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13.2.3施工变更范围(1)根据13.2.1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人工和工程量的增减;(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3)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5)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6)现场其他签证;(7)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13.2.4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它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变更处理。当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4.5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责任。13.2.5调减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日,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13.2.6其它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3.3变更程序13.3.1变更通知。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3.3.2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1)如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消耗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百分比,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2)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2)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3)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工艺、技术;4)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5)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13.3.3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10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其理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经审查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提出异议的,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11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进行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13.3.4承包人根据13.1.3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13.4紧急性变更程序13.4.1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的,须在48小时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此项变更,并送交承包人项目经理。13.4.2承包人应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资源消耗和估算。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可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要求,但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10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估算、和(或)延长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13.4.3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3.4.2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10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说明理由的,自接到该报告的第11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对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费用、竣工日期的延长存有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程序解决。13.5变更价款确定变更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13.5.1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13.5.2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13.5.3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亦无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13.5.4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方法。13.6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13.1.3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减少、工期缩短、发包人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它利益的,双方可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必要时双发可另行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13.7合同价格调整在下述情况发生后30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时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15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1)合同签订后,因法律、国家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格增减的;(2)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4)发包人根据13.3款至13.5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5)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的款项调整。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13.8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经协商,双方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第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14.1合同总价和付款14.1.1合同总价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14.1.2付款(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由发包人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2)发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2担保14.2.1履约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2.2支付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付保函的格式、内容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2.3预付款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3预付款14.3.1预付款金额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3.2预付款支付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时,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10日内,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未约定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14.3.3预付款抵扣(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承包人未能支付的,发包人有权按如下程序扣回预付款的余额:1)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2)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保函(如约定提交)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3)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安排协议书;4)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协议书执行,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款。14.4工程进度款14.4.1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4.2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它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14.5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14.5.1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时扣减。发包人可根据1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和11.2.2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缺陷责任保修金。14.5.2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1)发包人应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按14.5.1款暂时扣减的全部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余下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5日内,将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余额支付给承包人。(2)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可提交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如承包人请求提供用于替代剩余的缺陷责任保修金的保函,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的剩余金额。此后,如承包人未能自费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该保函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5日内,退还该保函。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14.6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14.6.1按月申请付款。按月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的合同金额,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1)按14.4款工程进度款约定的款项类别;(2)按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3)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4)按14.5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14.6.2如双方约定了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方式时,则不能再约定按14.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方式。14.7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14.7.1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以及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1)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2)按13.7款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3)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4)按14.5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14.7.2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和(或)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约定的关键路径的目标任务落后30日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商定减少当期付款金额,并有权与承包人共同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款,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14.7.3如双方约定了按14.7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不能再约定按14.6款按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方式。14.8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14.8.1付款条件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提交应为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前提条件;未约定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14.8.2预付款的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依据14.3.2款预付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预付款抵扣完后,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退还付款保函。14.8.3工程进度款(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依据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6.1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日内审查并支付。(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依据14.7.1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7.1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日内审查并支付。14.9付款时间延误14.9.1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14.8.3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从发包人收到付款申请报告后的第26日开始,以中国人民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14.9.2发包人延误付款15日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承包人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并遵照4.6.1款发包人的暂停的约定执行。双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的,发包人应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数、时间、金额和利息付款;当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14.9.3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60日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的,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有权就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4.10税务与关税14.10.1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与进口工程物资相关的各项纳税义务。14.10.2合同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14.11索赔款项的支付14.11.1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承包人应当另行支付。承包人未能支付,可协商支付协议,仍未支付时,发包人可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如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承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或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支付协议的期限支付。14.11.2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如有)中抵扣。如未约定支付保函时,发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14.12竣工结算14.12.1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承包人应在根据12.1款的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确定后的30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12.2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14.12.3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12.2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竣工款结清后5日内,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按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按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14.12.4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4.12.1款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根据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14.12.5发包人未能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1)发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的,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或支付保函不足以抵偿应向承包人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时,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2)根据14.12.4款的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30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的,应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90日内,仍未结清竣工结算款项的,承包人可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4.12.6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30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时,承包人应进行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第9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14.12.7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1)承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额时,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后的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2)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如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4.12.8竣工结算的争议如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应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审核周期由合同双方与工程造价审核单位约定。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第15条15.1承包人的投保15.1.1按适用法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种类,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由承包人投保的种类、范围、投保金额、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适用法律规定及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承包人应依据工程实施阶段的需要按期投保;(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根据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15.1.2单对联合被人提供时,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人分别施用。承包人应代表自己的被人,保证其被人遵守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金额。15.1.3承包人从人收到的理赔款项,应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修复、购置、重建和赔偿。15.1.4承包人应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和单生效的证明。承包人未提交上述证明文件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投保,发包人可以自己名义投保相应,由此引起的费用及理赔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5.2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保时均应将本合同的另一方、本合同项下分包商、供货商、服务商同时列为合同项下的被人。具体的应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3的其它规定15.3.1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由承包人投保。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时除外。15.3.2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15.3.3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费用由各自承担。第16条违约、索赔和争议16.1违约责任16.1.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发包人未能履行5.1..2款、5.2.1款第(1)、(2)项的约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2)发包人未能按13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14条有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违约行为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16.1.2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承包人未能履行第6.2款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约定、7.5款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2)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分包的,将工程分包给他人;(4)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16.2索赔16.2.1发包人的索赔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承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但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1)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3)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的理由和证据;(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未于答复、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5)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发包人每周应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16.2.2承包人的索赔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发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及延长竣工日期的,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或延长竣工日期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去'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30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5)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16.3争议和裁决16.3.1争议的解决程序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争议,合同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争议的内容、细节及因由。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的30日内,经友好协商后仍存争议时,合同双方可提请双方一致同意的工程所在地有关单位或权威机构对此项争议进行调解;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事顷。16.3.2争议不应影响履约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1)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2)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16.3.3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根据16.3.2款约定,停止实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保护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第17条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17.1.1通知义务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工程现场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17.1.2通报义务工程现场发生不可抗力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48小时内,承包人(如为工程现场的照管方)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17.2不可抗力的后果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按如下约定处理:(1)永久性工程和工程物资等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3)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损害,由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6)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0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第18条合同解除18.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18.1.1通知改正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18.1.2由发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日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1)承包人未能遵守14.2.1款履约保函的约定;(2)承包人未能执行18.1.1款通知改正的约定;(3)承包人未能遵守3.8.1款至3.8.4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4)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无作为;(5)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30日以上;(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明显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7)根据8.6.2款第(4)项(或)和10.8款的约定,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8)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发包人不能为另行安排其它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违反该约定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提出仲裁或诉讼。18.1.3解除合同通知后停止和进行的工作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30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2)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4)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5)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含在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场尚未交接的),发包人承担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项。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并配合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6)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合同中的部分工作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7)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8)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措施材料撤离现场和(或)拆除,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18.1.4解除日期的结算根据18.1.2款的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发包人应立即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合同款项,包括14.3款的预付款、14.4款的工程进度款、13.7款的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的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款项、16.2.款的索赔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约定的任何应增减的款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18.1.5解除合同后的结算(1)双方应根据18.1.4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2)如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应根据14.3.3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并在此后将约定提交的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3)发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时,有权从14.2.1款约定的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并在此后将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4)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合同未能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余额时,可扣留与应收款价值相当的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等作为抵偿。18.1.6承包人的撤离(1)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有权按18.1.5款第(4)项的约定,承将未被因抵偿扣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行撤离现场。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2)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发出撤离现场的通知后,将其多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费拆除并自费撤离现场(不包括根据18.1.5款第(4)项约定被抵偿的机具等)。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18.1.7解除合同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与其它承包人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实施文件及资料,以及使用根据18.1.5款第(4)项约定扣留抵偿的设施、机具和设备。18.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18.2.1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但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日前告知发包人:(1)发包人延误付款达60日以上,或根据4.6.4款承包人要求复工,但发包人在180日内仍未通知复工的;(2)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影响承包人实施工作停止30日以上;(3)发包人未能按14.2.2款的约定提交支付保函;(4)出现第17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本款第(1)项、(2)项、(3)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保函时,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关键路线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2.2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有权停止和必须进行的工作如下:(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2)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3)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按商定的价格付款后,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4)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由发包人承担其费用。(5)应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6)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18.2.3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根据18.2.1款的约定,发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工程款项,包括:14.3款预付款、14.4款工程进度款、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保修金暂扣与支付的款项、16.2款索赔的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增减款项,以及承包人拆除临时设施和机具、设备等撤离到承包人企业所在地的费用(当出现18.2.1款第(4)项不可抗力的情况,撤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依据。18.2.4解除合同后的结算(1)双方应根据18.2.3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解除合同时双方的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2)如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可根据14.3.3款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应将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3)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承包人可从14.2.2款约定的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此后,应将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4)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而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时,发包人应根据18.2.3款的约定,经协商一致的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后的第1日起,按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余额和利息。发包人在此后的60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5)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未能付给发包人的付款余额,发包人有权根据18.1.5款约定的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中的第(2)项至第(4)项进行结算。18.2.5承包人的撤离。在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将除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它物资、机具、设备和设施,全部撤离现场。18.3合同解除后的事项18.3.1付款约定仍然有效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18.3.2解除合同的争议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有争议的,应采取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经友好协商仍存在争议、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协商时,根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第19条合同生效与终止19.1合同生效。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19.2合同份数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合同双方应持的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3后合同义务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20条补充条款双方对本通用条款内容的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条一般规定1.1定义与解释双方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1.1.2双方约定的视为不可抗力时间处理的其它情形如下:导致本工程无法施工的地震、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1.1.3双方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1.2合同文件1.2.1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中标通知书(4)招标文件及其附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7)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工程质量保修书(10)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3语言文字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1.4适用法律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1.5标准、规范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设计、施工期间国家和地方现行及已颁发将要执行的标准、规范。1.5.2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5.3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承包人提出规范、标准规定,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后执行。需研发试验和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等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见招标文件。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按发包人的要求。1.6保密事项双方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双方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第2条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发包人代表的职务:;发包人代表的职责:2.3监理人2.3.1监理单位名称:工程总监理姓名:监理的范围:监理的内容:监理的权限:2.5保安责任2.5.1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在以下两者中选择其一,作为合同双方对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发包人负责保安的归口管理□委托承包人负责保安管理2.5.2保安区域责任划分及双方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的约定:承包人提出制度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第3条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力3.1.3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设计文件、施工进度计划、完成工程量及报表、乙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和用款计划、存在问题等文件报表;每周未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详细的本周上述文件报表事项完成情况和下周事项计划安排;每月底前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详细的本月上述文件报表事项完成情况和次月事项计划安排。发包人和监理人将对确认的上述文件报表事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监督,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确认后执行。承包人不得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价款。3.2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权限:全面负责本项目的设计、施工,负责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造价及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以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规范等文件规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工作。3.2.1项目经理姓名:项目经理职责:项目经理权限:因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其它项目负责人的违约约定:承包人承担合同价2%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追究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等人员在合同履行期间必须常驻现场;设计负责人每周驻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五天、每天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四小时;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等其它人员每月不少于二十四天、每天不少于八小时现场工作。(由监理人负责考核)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的,每人每少一天承包人承担违约金2000元,如累计到位率未达到总到位率的80%(到位率由监理人考核),则承包人将承担合同价2%的违约金。上述其它人员每人每少一天承包人承担违约金500元。上述人员必须亲自参加每次现场工地例会、专题例会(确有情况无法参加时,应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如未做到,承包人承担1000元/人次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从同期工程款中扣除。3.8分包3.3.1分包约定约定的分包工作事项: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4.1项目进度计划4.1.1项目进度计划中的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应于中标公示结束后2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各提供2份施工总进度计划。4.3采购进度计划4.3.1采购进度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日期:合同签订后10天内提交2份采购进度计划。4.3.2采购开始日期:4.4施工进度计划4.4.1施工进度计划(以表格或文字表述)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交2份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提交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交2份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4.5误期赔偿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或人民币金额为:、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或人民币金额为:。第5条技术与设计5.1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5.1.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根据工程考核特点,在以下类型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的约定。□按工程量考核,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按单项工程考核,各单项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5.1.2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其中,发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5.2设计5.2.1发包人的义务(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承包人提前自行收集所需的所有资料并承担费用。5.2.2承包人的义务(1)经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的如下部分,可按本款中约定的如下时间期限,提出进一步要求5.2.4操作维修手册发包人提交的操作指南、分析手册的份数和提交期限:承包人提交的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和最终提交期限:文本2份及电子文件1份,竣工调试前。5.2.5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规划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技术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5.3设计阶段审查5.3.1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本工程的设计阶段(名称):设计文件的汇报和审核由承包人组织,发包人配合,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具体时间由发包人安排。第6条工程物资6.1工程物资的提供6.1.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6.1.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3)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6.2检验6.2.1工程检验与报告(1)报告提交日记、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提供2份按国家及地方规定需做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等相关报告.6.3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6.3.1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承包人。6.6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6.6.1工程物资保管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物资到达前7天交发包人。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及设备:发包人不提供,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第7条施工7.1发包人的义务7.1.3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承包人的进场条件:已具备.承包人的进厂日期:按发包人、监理人要求。7.1.4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点铺设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取费单价:由承包人与土建承包人协商临时用水、用电等接驳位置和水电费用的缴纳,发包人配合协调,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1.10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7.2对承包人的义务7.2.2施工组织设计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开工前7天提交3份。需要提交的主要单项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开工前7天提交3份。7.2.3提交临时占地资料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时间: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责任和费用。7.2.4提供临时用水电等资料承包人需要水电等品质、正常用量、高峰量和使用时间:.发包人能够满足施工临时用水、电等类别和数量:.水电等节点位置资料的提交时间:.7.2.12清理现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2.13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根据发包人、监理人要求。7.4人力和机具资源7.4.1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开工前7天提交2份。人力资源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实际进场前7天提交2份。7.4.2主要机具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开工前7天提交2份。主要机具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实际进场前7天提交2份。7.5质量与检验7.5.2质检部位与参检方三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工程所有部位,按国家、地方的施工验收规范.两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工程所有部位,按国家、地方的施工验收规范.第三方检查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工程所有部位,按国家、地方的施工验收规范.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工程所有部位,按国家、地方的施工验收规范7.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7.6.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格和参检方的约定: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7.8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7.8.1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2)提交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的份数和时间: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第8条竣工试验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阶段/不包含竣工试验阶段。保留其一,作为双方约定。8.1竣工试验的义务8.1.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竣工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根据发包人要求。第9条工程接收9.1工程接收9.1.1按单项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在以下两种情况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工程接受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9.1.2接收工程提交的资料提交竣工试验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根据发包人要求及相关部门规定。第10条竣工后试验本合同包含承包人知道竣工后试验/不含承包人知道竣工后试验。保留其一,作为双方约定。10.1权利和义务10.1.1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6)其它义务和工作: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10.1.2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2)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完成时间: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7)其它义务和工作: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10.2竣工后试验程序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开始日期的约定: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10.3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10.3.3试运行考核(3)试运行考核周期: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10.6未能通过考核(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根据工程情况,在以下方式中选择一项,作为双方的考核赔偿约定,□各单项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其中,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10.7考核验收证书10.7.1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的约定。□按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按单项工程和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11.2缺陷责任保修金11.2.1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的3%。11.2.2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方式:缺陷责任期终止后一个月内无息返还。第12条工程竣工验收12.1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按发包人要求及国家、地方相关规定。完整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13.2变更范围双方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它变更范围:由发包人确定。13.5变更价款确定13.5.4变更价款约定的其他方法:/13.6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的约定:/第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14.1合同总价和付款14.1.2付款(2)承包人指定的开户及账户:14.2担保14.2.1履约保函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履约保函的约定。□承包人不提交履约保函。□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14.2.2支付保函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支付保函的约定。□发包人不提交支付保函。□发包人提交支付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合同总价(暂定)10%的履约保证金(现金),在合同签订后七天内转至发包人账户,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一个内返还(无息)。14.2.3预付款保函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预付款保函的约定。□承包人不提交预付款保函。14.3预付款14.3.1预付款金额预付款的金额为:14.3.3预付款抵扣(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14.4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其它进度款有:14.5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14.5.2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2)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14.6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按月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14.7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付款期数、每期付款金额、每期需达到的主要计划形象进度和主要计划工程量进度: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14.12竣工结算14.12.1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15.1承包人的投保15.1.1合同双方商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种类、范围、投保金额、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按国家和地方规定。15.2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土建工程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由承包人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投保并承担费用。安装工程及竣工试验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由承包人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投保并承担费用。第三者责任险的应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由承包人投保并承担费用。第16条违约、索赔和裁决16.3争议和裁决16.3.1争议的解决程序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解决争议事项的约定。□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9条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19.2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合同副本一式:10份。合同双方应持的正本份数:1份,副本份数:5份。第20条补充条款20.1承包合同工程的内容及合同工作范围划分:20.2承包合同的单项工程一览表:20.3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20.4其他合同附件:中国21世纪卫星示范城—杭州天都城建设可行性报告一、天都城项目概况(一)项目特点正在开发之中的杭州天都城位于余杭市星桥镇,东依余杭市府临平镇,西接杭州市江干区,北抵黄鹤山,距杭州市区中心地段武林广场仅12公里,到上海车程不到2小时。杭州天都城是集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与新城区建设于一体的超大规模开发项目。该项目不仅在开发规模和力度方面走在前列,而且实现了开发思路的重大突破和开发模式的重大创新。——超大规模、超强力度开发。天都城总预计超过80亿元,开发期长达6~8年,占地面积为6500亩,其中房地产开发的建筑面积达400余万平方米,可容纳居住人口12万人,是我国至今为止由一家房地产公司单独开发的规模最大的房地产项目;由欢乐四季公园、天都国际度假中心欢乐大道、天都广场、欢乐广场、天都文化体育广场、二十一世纪世界家居文化和建筑博览会等组成的旅游项目,总预计10亿左右,是目前华东地区最大的旅游项目。项目建成之后,天都城与星桥镇连成一片,将成为杭州市乃至全国环境最为优美、基础设施最为现代化的21世纪样板式卫星城,临平的新兴副城区。——房地产开发、新兴产业培育与新城区建设三位一体。通过对天都城的超强度开发,把天都城建设成为杭州市东部地区旅游休闲中心、民办教育中心;拥有12万人的居住中心;杭州市的重要卫星城和余杭市的新城区。这是一个集房地产开发、新兴产业培育与新城区建设于一体的综合性开发项目。——市场取向、企业化运作的“民办官助”式的城市化新模式。项目开发的资金筹措、新城区的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和配套的社会事业机构建设,都将以企业为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操作。——“先做环境,后做房产”的超常开发思路。项目开发的总体思路是“先做旅游,后做房地产,滚动开发”。在天都城建设的总体战略部署中,不就旅游开发旅游,不就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而是通过先启动旅游项目,为天都城房地产开发和杭州市国际教育中心、高新产业创业基地建设营造一流的环境,并籍此来带动房地产市场拓展以及其他产业的发展。(二)项目前景预测根据国内权威房地产策划公司王志纲工作室预测,天都城项目的总约87亿元人民币,税后利润将达到12.30亿元;静态的税后收益率为14%,回收期约4.58年。项目成本相对较低,收益率良好,资金回收与返还能力强,抗风险能力强,总体经济效果优良。天都城项目不仅可以为者带来良好的回报,而且还将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该项目建成之后,将创造7000—8000人的就业机会,旅游项目将带动20亿人民币的GDP增长,房地产项目将带动120亿人民币的GDP增长。(三)项目开发的比较优势——开发商优势。中国广厦建设集团是一家实力雄厚,人才济济,信誉保证,经营范围十分广泛,涉及建筑、房地产、金融、文化、影视等多种行业的上市公司。浙江盈华实业是涉及消防设施和建筑电气检测、实业等多种领域、资本实力强大、科技含量高、人员素质高、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企业。——项目策划和规划优势。项目由国内著名策划公司王志刚工作室进行总体策划、全面认证,由WY国际设计顾问公司、英国阿特金斯国际、深圳激流策划公司、清华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大学城市规划与设计研究所等多家国内外权威设计公司进行精心规划设计。——项目组合优势和规模优势。旅游、民办教育和房地产三大块共同开发,使天都城项目形成了互补互促的组合优势和规模优势,综合开发优势十分明显。二、天都城试点的必要性(一)天都城项目试点有利于积极探索中国城市化的新动力和新模式。从理论上讲,中国目前正处在加速城市化阶段。但是,不容忽视的一个现实问题是,在沿海城市群密集地带,通过农转非户籍制度改革和发展城镇工业、传统的第三产业吸纳农村人口的城市化推动力明显减弱。中国城市化需要寻找新的动力源。在这种背景下,许多城市都通过购房入户制度,以求在新一轮争夺人口大战中赢得主动。但是,外来人口的大规模流入,必然加剧由于城区人口过于密集所带来的拥挤、基础设施超负、用地紧张、房产价格过高等一系列问题。而如果在城市边缘地带进行分散的、小规模楼盘开发来集聚人口,由于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而缺乏市场需求支持。因此,从国际经验来看,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往往会出现逆城市化现象,即城市市区人口尤其是大城市市区人口郊区化、大城市外围卫星城镇布局分散化的城市化模式。逆城市化不是城市化的反向运动,而是城市化发展的一个新阶段,是更高层次的城市化。以一个特大型、大型城市为中心,以一群分散型、独立型的中小规模的卫星城市为依托的城市群也有可能成为我国沿海发达地区21世纪城市发展的主要模式。我国现阶段在特大型、大型城市周围也出现了一大批卫星城,但是,这些卫星城的建设主体乡镇府,这种传统型卫星城建设,由于缺乏大规模资金支持和高档次的规划能力,无法构造足以大规模吸引人口集聚的环境条件。因此,充分利用大房地产开发商的资金优势和规划设计实力通过在城郊进行集房地产开发、新兴产业培育与新城区建设于一体的现代卫星城建设,充分利用环境优势和价格优势,开发符合不同收入阶层的各种层次的房地产,吸引人口大规模地向新城区流动,快速集聚人口,实现城市规模的超常扩张,是现阶段沿海发达地区城市化可选择的一条新路子。这一城市化模式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城市化的市场需求动力不足问题,而且可以解决依靠政府力量推动城市化的资金、土地要素供应能力有限等问题。这是继农转非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城市化进程,工业化带动城市化进程之后的新一轮城市化的新途径。天都城建设项目正是在这以城市化新背景下推出的,具有重大的试点价值。(二)天都城试点有利于积极探索超大楼盘开发和居住郊区化大背景下的房地产开发新思路和新模式。天都城项目的推出,对整个杭州乃至整个中国的房地产业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探索意义和重大的创新效应。——综观西方发达国家房地产行业发展的过程,我们可以看到,在本世纪五、六十年代,由于汽车工业的兴起而带来的交通便利,使得人们能够在城市工作而居住却在郊区,由此给房地产业带来了新的商机和利润。人们的工作生活方式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房地产业发展的方向。房地产行业正是在充分利用这一新出现的现象后,才有了新的突破与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发达国家房地产业的这一过程对我们国家自己的房地产业,毋庸置疑,也具有相当重要的借鉴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程度的提高而带来的交通行业的振兴势必也会引起我们普通居民居住“郊区化”的现象,因为郊区相对廉价的房产价格及较少受污染的空间、较安静的居住条件会越来越吸引更多的人们选择郊区作为自己的安家之地。另外,我国的大、中型城市经历了人口产业、资源等大量向中心聚集的过程之后,城市内部出现了承载过度的现象,中心区交通拥挤、市政设施陈旧、城市规划不合理、旧城区急待改造等问题,以及住房制度改革后,每个人都必须面对自购房的现实。因此,在市区土地有限且价格过高的情况下,中心城市通过进一步的向外扩张,重新调整和规划城市的布局,进而实现从远郊到近郊到形成新市区的演变过程。因此,房地产的开发建设也肯定会产生“郊区化”的现象。目前我国城市化水平为30%,城镇人口亿。预计年城市化水平达到45%,全国人口14亿,城镇人口增至亿;预计2050年城市化水平达到60%,全国人口16亿,全国城镇人口增至亿。前20年城镇人口增加亿,按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即建筑面积20平方米计算,共需为新增人口建设住房52亿平方米,平均每年需建设住房亿平方米。后30年城镇人口增加亿,仍按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计算,共需为新增人口建设住房66亿平方米,平均每年需建设住宅亿平方米。有关专家指出,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多数农民将住在就地发展起来的小城镇中,不会较多增加城镇住房数量。由此可以看到,房地产业的“郊区化”蕴含着巨大的商机,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和诱人的发展空间。面对“郊区化”这个大趋势,房地产行业应该主动出击,因势利导,而不应被动等待。二十一世纪卫星城示范城建设试点工程房地产项目有一点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未雨绸缪,预先进行尝试,努力塑造二十一世纪城郊房地产开发成功典范,为房地产业积累更多的经验。——我国居民的生活正稳步向小康阶段迈进,居民在选择住房时,已不仅仅满足于居住面积的多少,还要考虑居住环境的好坏及配套设施的完善程度。房产市场的实践已经证明,绿化是否“到家”,将直接影响房子销售。有些居民在购买住房时,不光看房型、地段、朝向,还要看小区的园林设计是否到位。为了迎合市场的需求,许多发展商请了国外的园林设计师,许多房地产项目的广告上,除了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发展商及销售代理商以外,园林设计单位也登堂入室了。人们如今普遍注重的是一种有着良好的人文景观和回归大自然情结的品质生活。2000年北京国际房地产交易会的新盘之中,公园借景的手法被大量运用,出现了大量的“双景住宅”,“双景住宅”指“公园借景”和“小区内景”的融合,属于全新类型的景观住宅,它改变了以往“在建筑中堆砌绿化”的观点,提出“在绿化中放置建筑”的口号。同时通过形态与空间的合理布局所形成的景象通视,实现社区景象共享,营造出一个带风景的社区和看得见风景的房间。我们可以看到,随着楼市竞争的加剧,开发商对环境越来越重视,环境的优越程度将是房产受欢迎与否的一个极其重要、无可代替的指标。房地产行业的泛房地产时代—追求住房硬件条件与居住环境(生态环境与人文环境)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时代正向我们走来。随着居民生活水平及文明程度的提高,营造绿色生态住宅,注重环境生态、建筑生态、人文生态相互间的揉合和互补,是大众的要求,也是房地产开发商要做的事情。我们这个试点工程的“先旅游后房产”正是体现了这个思路:旅游可以改善房产的环境房产借助于旅游的生态支持。以旅游带房产,以房产助旅游。两者相互适应,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我国的住宅建设在现在和未来都面临来很大的发展。预计年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居住面积提高到12平方米,即建筑面积24平方米;预计2050年人均居住面积提高到16平方米,即建筑面积32平方米。按年城镇人口达到亿人,每人增加4平方米计算,前20年为提高居住水平需要新建住房亿平方米,平均每年民平方米。后30年按亿人口计算,则需在年基础上再新建住房亿平方米,平均每年亿平方米。在如此大的需求中,肯定会有一些通过“住宅群”的方式予以消化解决。我们的房产项目中,在某些地方,也需要进行大规模的开发建设。大规模与超大规模的建设能够体现一定的经济效益,因为过小的规模往往引起一系列的问题,如无法保证环境与配套设施的质量,配套设施的共享性差等。我们需要房产的户型创新与环境创新,同样也需要开发模式的创新。住宅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住宅建设的一般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8%,占固定资产总值的15%-30%。住宅产业的发展能够促进和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住宅建设增长10%,将直接拉动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个百分点。但住宅建设必须达到产业化、科技化,才能真正起到改善人民生活、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住宅的科技化要求我们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如把智能化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于住宅产业,但是这种应用显然在大规模的开发中才更具价值。大规模与超大规模的开发可以使居民享受到规模优势所带来的完善的配套设施和较低廉的住房价格,以及大规模开发时一般位于城郊所拥有的较高质量的空气。我们的试点工程籍此超大规模的房地产开发模式创新,为住户提供更高品质的服务并为房地产市场注入新的活力。——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对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据统计,从1970年到1990年的20年里,的住宅每年建设面积没有什么增加,但通过对传统生产方式的革新,住宅及相关产业创造的增加值增加了16倍。估计我国在不增加住宅建设规模的条件下持续增长额的速度将会低于,因而预计用50年的时间,把住宅额增加16倍。按此计算,今后50年的住宅每年将递增7%,每年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为个百分点。这样持续50年连年增长,对国家的贡献仍是很巨大的。房地产行业作为一个金融行业,如果发展好了,又可以带动其他行业的发展。如果它发展不好,那么对国家的金融业,进而对整个经济的发展,都是一个巨大的损失。我们不久后将加入WTO,房地产业和其它行业一样,也面临着机遇和挑战。而且我国本身经济的发展也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房地产市场。近来杭州市政府提出了“住在杭州”的口号,要实现这个口号,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当然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虽然一般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我们的试点工程)从筹集资金,到人才的到位,再到具体的房产的销售,都是本地化的事情,但一个成功的、具有独创性代和表性的项目无疑也具地区的、甚至全国性的意义我们的项目正是一个开放性、开拓性的项目,而且虽然杭州的房地产市场从整体发育水平上看,并不是全国最好的但在很多方面,如主题、文化、环境等的探索,已具相当水准。我们的这个项目也正是想在处在以生活方式为主题的概念市场阶段的杭州房地产行业中作出自己的理解,并使之超出地方的意义,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地产市场和使中国的房地产市场真正走向市场作出有益的,先驱性的探索。(三)天都城项对推动区域经济增长和结构优化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天都城开发有利于杭州市通过实施“东进战略”而启动新一轮城区规模扩张,实现杭州市区五年扩大一倍的战略目标。经济的高速发展,使杭州市取得了非常辉煌的成绩。有关数显示,杭州每平方公里创造的生产总值在全国省会城市中名列第一,人口密度第二,而市区的面积却为倒数第四,城区面积更是倒数地二,城市人口和经济的增长同活动空间狭小的矛盾日益尖锐。杭州市行政范围狭小,西部北部地区的限制,已有不少项目因找不到合适的用地而无法安排;用地结构的不合理,工业用地比重偏高(占24.39%,接近国标上限25%),道路广场用地、公共绿地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偏低,均接近甚至低于国标下限;地域结构和城市等级不成比例,南北长东西短,用地条件受到极大的制约;经济发展阶段同城市空间组织不相适应,使产业结构的调整难以实现;城市主导功能项目布局缺乏空间等经济条件的制约,严重阻碍了杭州市的发展步伐,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天都城开发有利于优化杭州市的旅游经济结构和空间布局。在杭州东部搞一个大型的集旅游、休闲、度假、居住于一体的旅游项目,有利于改变杭州目前旅游格局西重东轻的状况。由于旅游资源分布的原因,杭州的旅游业一直以西湖和两江一湖为中心,在旅游内容上以山水观光为主,在地域分布上主要集中于城西西湖一带,杭州西南部的富阳、桐庐、临安、建德、淳安等县市,而最靠近上海的杭州东部和北部在旅游开发方面比较薄弱,这样的布局不利于大杭州旅游经济圈的形成,也不利于接受区域经济中心上海的经济辐射。通过在杭州东部建一个华东地区规模最大的集旅游、休闲、度假、居住于一体的项目,有利于使杭州的旅游格局更加合理,促进大杭州旅游经济圈的形成和发展。(3)天都城开发有利于积极呼应杭州市政府“住在杭州”的战略举措,提升杭州房地产开发的档次,开创泛房地产开发的新时代。在杭州东部搞一个超大规模的房地产项目,使开发商更注重对居住环境的建设,使房地产的竞争从比户型、比设计、比配套变成不但比户型、比设计、比配套,还要比环境、比社区规划,比开发商的实力,从而提升房地产开发的档次。此外,搞这样一个超大型的集旅游和郊区房地产于一体的项目,不但要进行房地产的开发,还要进行旅游、教育、健康、文化传播等与人们的根本需求密切相关的产业的经营与开发,这样的房地产开发模式在杭州目前普遍以中小楼盘开发为主的房地产市场是首次出现。随着杭州市区可供房地产开发的土地的逐渐减少,必将进入郊区房地产开发的新时代,而郊区房地产的开发模式和市区房地产的开发模式是两种差异性很大的模式。作为杭州郊区房地产开发先行者的天都成项目,无疑将开创泛房地产开发的新时代。这样的项目对政府提出的“住在杭州”的战略举措将是一个非常有力的支撑。——天都城开发有利于呼应杭州市政府提出的“天堂硅谷”战略举措,凭借其优美、舒适、价廉的居住环境优势,加快杭州市高新技术人才和创业人才集聚。随着“住在杭州”战略的逐步实施,杭州将是全国最社合居住的城市,而天都城将成为杭州市最适合高新技术人才居住和创业的卫星城,从而大大推进杭州市政府提出的“天堂硅谷”战略实施。——天都城开发有力推进余杭市政府的向杭州靠拢的发展战略,改善余杭区位条件,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余杭经济发展。项目地块位于余杭市区临平和杭州之间,项目的开发建设将同时加速杭州的东扩进程和临平往杭州靠拢的进程,使余杭市的区位条件和环境发生实质性的改善。不仅,巨额和新兴产业的崛起,还可为余杭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总逾80亿元人民币的天都城项目将创造7000——8000人的就业机会,拉动GDP增长140亿元。三、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天都卫星示范城建设试点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深刻领会中央关于发展小城镇决策的重要意义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的最新精神,根据《杭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年远景目标纲要》和《余杭市经济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总体要求,面向21世纪,大胆创新,高起点规划,超前发展,积极探索市场取向、企业化运作、民办官助式的,房地产开发、新兴产业培育与新城区建设三位一体的现代卫星城建设新模式,把天都城建设成为居住环境优美、服务功能完善、社区管理先进、体制开放、经济发达、文化多元化的现代化卫星城。(二)总体目标天都卫星示范城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8—10年努力,力争把天都城建设成为代表中国21世纪卫星城发展先进水平的、泛房地产时代超大规模的郊区房产开发成功典范的现代化卫星城,杭州市东部地区的居住中心、旅游中心、国际教育中心和人才集聚高地。具体目标如下:——杭州市现代化程度最高的卫星城、余杭市新的现代化城区。天都卫星示范城位于杭州市区和县级市临平镇之间,随着杭州的东扩和临平向杭州市区靠拢,加上自身规模的不断扩张,天都卫星示范城的居住人口将达到12万左右,成为杭州最发达、现代化程度最高的卫星城区和临平市的现代化城区。——环境优美舒适、设施现代化、文化多元化的杭州市东部超大型居住中心,“新住宅运动”和“住在杭州”的成功典范。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杭州市区由一个主城、两个副城组成,主城是城市人口和产业的主要聚集区,承担全省政治、经济、科教、文化中心和旅游中心的职能;下沙副城是东部新城,第二产业的主要基地配套相应的生活居住区和公共中心,发展成现代化的综合性工业城;滨江副城是南部新城,重点安排高科技工业、区、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其相应的居住用地和旅游设施形成产、学、研、居、游相结合的高标准的现代化新城。从上述规划内容看,杭州目前尚缺少一个功能明确的大型居住区,“住在杭州”的城市品牌缺少强有力的居住区域支撑。因此,我们将努力把天都城建设成为杭州市东部地区以居住、旅游、教育为其主要功能的新城区。天都卫星示范城将以新的生活方式和完美的居住环境吸引杭州本地居民、上海的跨国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在海外创业成功欲回国定居度假的华侨或欲在中国居住的外籍人士到此居住,从而形成多元文化的居住氛围。——杭州东部地区的旅游、休闲与购物中心。——杭州市国际化的教育中心。天都卫星示范城的教育不仅是配套设施,也是一项产业。将通过市场化的运作强化教学质量,通过与国外知名学校合作办学等方式实现教育的国际化,使天都卫星示范城成为杭州市国际化的教育中心。——杭州市人才聚集高地。天都卫星示范城将通过创造优美的自然环境、便捷的交通条件,良好的居住氛围,优秀的物业管理水平,使之成为21世纪新的生活方式和居住环境的代表,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到此居住。三、主要内容(一)城市化新模式试点1、通过新兴产业培育、房地产开发与新城区建设三位一体的现代卫星城综合开发试点,积极探索中国21世纪城市化新模式。——通过发展旅游和民办教育营造居住良好环境。通过欢乐四季公园、天都国际度假中心、欢乐大道、天都广场、欢乐广场、天都文化体育广场、二十一世纪世界家居文化和建筑博览会等旅游项目开发,营造一流的居住环境。通过与浙江大学合资合作兴办浙江大学东方学院,与国际著名中小学校、杭州名校合办贵族学校,把天都城建设成为杭州市民办教育基地,为天都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以及向知识型卫星城方向发展打下良好基础。以旅游与教育等新兴产业带动房地产的开发,体现了天都城“以旅游、教育聚人气,提升地块知名度”的开发思路,天都城通过旅游、教育等新兴产业的培育,结合房地产开发与城区建设,积极探索中国21世纪现代卫星城新的发展模式。——通过超大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集聚人口,推进城市化进程。充分利用环境优势和价格优势,开发符合不同收入阶层的各种层次的房地产,吸引人口大规模地向新城区流动,快速集聚人口,实现城市规模的超常扩张。这市继农转非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城市化进程,工业化带动城市化进程之后的新一轮城市化的新途径。2、通过21世纪现代卫星城示范城建设试点,积极探索特大型、大型城市通过卫星城建设实现规模扩张新模式。——以天都城作为“试验田”,积极探索中国21世纪现代卫星城的内涵和基本特征,及时发现现代卫星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总结发展现代卫星城的各种经验,寻找一条切实可行的现代卫星城发展新思路、新模式,塑造中国21世纪现代卫星城成功典范。——通过高起点规划,超强力度,综合性开发,构造优于中心城区的居住、创业新环境,实现中心城区向郊区卫星城分流和农村人口向卫星城集聚,实现摊大饼式城市规模扩张模式向章鱼式城市规模扩张模式转变。3、通过市场取向、企业化运作的“民办官助”式卫星城建设模式试点,积极探索城市化的新体制和资金筹措新机制。——积极探索企业主导型城市化新模式。天都城建设完全由企业自主、建设和管理,尝试新型的“企业办社会”模式。这种模式不同于以往计划经济体制下福利型的国有大型企业办社会,而是以市场为取向,通过规范的企业化运作为天都城居民们提供各项服务和设施,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满足社会需要。同时,城市化进程虽然主要应由市场机制调节和引导,但也应当看到,在城市化过程中,又存在着许多市场失灵的领域,因此,城市化过程又离不开政府必要的干预和调节,政府作用主要表现在城市具体格局、模式,城市土地的支配使用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所以,天都城的发展是通过市场化取向、企业化运作的“民办官助”式卫星城建设模式试点。——积极探索以上市公司为载体,运用市场手段筹措城市建设资金的民间主导型城市化的新体制和资金筹措新机制。(二)房地产开发新模式的试点1、面对大城市住宅郊区化的新趋势,塑造21世纪郊区房地产开发的成功典范。住宅郊区化是一个城市的城市化水平发展到相当高的程度后,逆城市化的效应,是人们脱离喧闹的都市追求安详宁静生活的结果。因此,住宅郊区化是城市发展的必然结果。研究结果表明,当一个城市的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时,就会出现城市空心化、住宅郊区化的现象。根据《`99杭州统计年鉴》的数据,1998年杭州市区居民的人均GDP达到万元人民币(按当年价格计算),远远超过了3000美元的临界值,因此杭州住宅郊区化的时代已经来临。从杭州房地产市场来看,房产开发郊区化的趋势业已初现端倪。象天都卫星示范城这样超过400万平方米的超大规模的郊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仅在杭州、在浙江省是唯一的,甚至在华东地区、在全国范围内也是罕见的。这一超大规模、超大强度项目的开发成功,将为杭州乃至全国的郊区房地产开发创造一个可资借鉴的模式。2、呼应“住在杭州”的战略举措,争当杭州房地产业走向全国性市场和国际市场的领头羊。杭州市委、市政府于1999年提出了“住在杭州”的城市品牌定位,这一城市品牌的提出使杭州在国内乃至海内外树立了独特的城市形象,它无疑将成为杭州实现住宅产业化,实现房地产业走出杭州,迎接二十一世纪发展的一个有利契机;同时也确立了杭州房地产业面向全省、走向全国、走向世界的发展战略。天都卫星示范城的市场定位是超越地方意义的,这种定位在目前杭州的房地产市场是一种创新。天都卫星示范城的市场定位不仅针对余杭和杭州,也针对浙江全省,甚至上海,它的辐射距离将远至整个华东地区、香港、台湾等地。同时,积极探索一条房地产国际营销网络建设的有效途径,吸引海外创业成功欲回国定居度假的华侨或欲在中国居住的外籍人士到此居住。天都卫星示范城因而有可能成为杭州乃至中国房地产业走向全国性市场和国际市场的领头羊。3、通过超大规模房地产开发模式创新,开创泛房地产开发新时代。天都卫星示范城的开发建设,除了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外,还涉及教育、旅游、健康、体育、文化等与人们的根本需求紧密相关的产业。不但要搞好社区硬件环境,还要搞好整个卫星城的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建设。这是一种全新的开发模式,把房地产的外延大大地扩大了,如此大规模的开发必将对杭州甚至全国的房地产市场产生重大的影响,从而开创泛房地产开发的新时代。(三)社区管理新体制试点物业管理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包括的内容与我国原来实行的房管制度有很大的差别。如果仍然采用旧的管理方法和手段,物业管理这个新的模式也不过是个空架子。而针对天都城物业管理的量大、复杂多样、细化、长期性等特点,实行管理现代化是十分重要的。现代化物业管理是指在住宅区域范围内的物业及物业管理中,以现代技术创新和科学管理为宗旨,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使物业的硬件与软件管理走向科学化、制度化与规范化管理的活动过程。其管理与服务职能的发挥必须以实现管理现代化为前提,最大限度的使用现代化手段,如科技创新手段、计算机管理手段等,去实施硬件(如房屋、设备与设施等)和软件(如产权、户籍、组织制度、管理方法等)的科学管理。要对天都城实施现代化的物业管理,可从五个方面入手:管理观念现代化,管理方式程序化,管理标准规范化管理组织网络化,管理手段自动化。(1)理观念现代化。现代化的管理与传统的房产管理在观念上的区别在于:①信息观念。在物业管理中,住息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来管理和利用,物业管理人员要全面了解物业的运行情况,面对一个不断变化的系统,随时随地对其进行调整,使其达到最佳的工作状态。业主对物业的意见建议等信息是管理人员进行下一步工作的基础。因此物业管理必须充分运用信息,加强信息传递,促进信息循环,及时组织反馈,达到与客观实际的相对一致,从而为科学的决策提供依据。②系统观念。物业管理的目标不只是单一的建筑物,应该将建筑物与其周围环境总和起来作为一个系统来管理,这个系统不仅包括有形的物质,还包含了无形的精神意志、文化、文明、道德规范等。③经营观念。物业管理不能完全依靠行政手段,而要采用经济手段来管理,通过有偿经营服务,使管理走上以业养业,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道路。(2)管理方式程序化。物业管理是要通过人的经营活动来实现的,管理人员的水平高低直接影响到管理和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我们无法要求每一位工作人员都具有较高的工作能力。那么,要保证公司的水准就必须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制度。每一位员工在工作中都有章可循、照章办事,保证工作质量,由“人制”变为“法制”,全面提高企业水平,保证整个系统长期稳定的运行。(3)管理标准规范化。物业管理是服务行业,它的“产品”就是管理服务的行为。公司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也应建立一套规范化的管理标准,它也可以像工业企业一样采用TQC,对管理服务行为实施的整个过程实行全面考核。所制定的管理标准要求细化、量化,具有可操作性。此外,在这些管理标准中人员培训考核标准是不可缺少的。企业需要有严格的考核制度来保证员工的素质,毕竟人员是管理行为的实施者。只有一流的职工队伍才能提供一流的管理服务,企业才能达到一流的水平。(4)管理组织的网络化。物业管理涉及的面很广。物业公司内部、物业公司与许多政府部门、行业单位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我们将包含在物业管理系统中的各个部门作为一张“网”上的点,它们之间的关系就是“网”上的“线”。这样我们就可以建立一张简单的“网”。在物业管理组织网络中,有大量的信息资源、人力资源等,这些均可采用联网的方式共享。(5)管理手段自动化。物业管理中的信息量大、面大,而且要长期保存,经常调用,只有采用计算机技术,将信息分类、联网运行,才能方便物业公司和各部门共享。使用电脑既提高了文档统计的效率和质量,也可在企业远期预测上进行辅助设计。天都城作为一个超现代的城区,它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制度也同样是超现代的,具体表现在:打破传统的陈旧观念、改变社区配置类型上的单一化、强化社区组织的职能、完善现有社区的管理体制,实现智能化社区管理。同时,天都城还非常重视社区的文化建设,将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放在社区文化的首要位置。这种管理理念在天都城的社会事业上尤为凸现。五、实施步骤天都卫星示范城将按以下步骤实施:1、试点方案报批与论证阶段(2000/10/20——2001/12/31)在该阶段,企业除做好跟项目有关的所有前期准备工作外,完成对项目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部分子项目的详细规划,以及天都卫星城经营管理的初步构想,并报送国家建设部审批,配合做好建设部对天都卫星示范城的论证工作。2、成立试点领导小组并制定试点详细方案(2002/01/01——2002/03/31)报批工作完成后,成立由国家建设部领导的、浙江省、杭州市和余杭市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天都卫星示范城试点领导小组;该小组除协调各有关政府只职能部门外,协助并指导企业制定实施卫星示范城的详细方案。3、项目建设跟踪调查与研究项目建设展开以后,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建设进行跟踪观察,对在此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观察和研究结果作为示范工程的评估内容之一。4、社区管理与行政管理体制方案设计(2002/04/01——2002/09/31)在2002年十月份首期房地产推出之前,做好卫星示范城的社区管理和行政管理体制的方案设计,具体包括:物业管理体制、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民办社会事业与管理体制,以及整个卫星示范城的行政管理体制。5、对卫星城开发效果与新型管理体制效果进行总体评估(视项目的开发进展程度而定或项目进程过半的2005年)经过四到五年的开发建设,整个卫星示范城初具规模,以市场化为突出特征的新型管理体制经过实践的检验和不断的修正后渐趋成熟,对此有必要进行评估和研讨会。具体形式可以采用国家建设部主办由天都卫星示范城承办的方式,费用由企业承担。保障措施第一·组织保障这里所谓的组织上的保障主要是指,将会成立一个包容各个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由于项目的规模空前,而且又有运行模式上的创新性,故而,难度是较大的,由于项目建立的是一个卫星城,而且无论从城的基础建设,房屋等都是由一家公司来统一构造,其作用相当于是建立一个小型的社会,因此就具有了与先前的模式完全不同的尝试。从组织体系上来讲,主要是要保证以下几个方面的机构。首先当然是一个由开发公司所组成的一个总指挥。其只要负责下面几个部门的工作。本来其管理模式应当是小区物业管理的模式,但现在的问题是卫星城其一方面来说是一种大规模上的小区,另一方面来说却是一个完整的社会。故此,是将两套班子合二为一了。从机构上来说,既要有管理机构,又必须具有安全机构。具体来讲,主要是要涉及以下一些部门。如既要有土地管理机构,城建部门还需有卫生,环保,公安,等机构,这些当然不是单独设立的,而是通过一个主管的总的小组,来进行整体上的协调和合作。由于整个卫星城都是由独个公司创立的,故而其整体上的协调也是较为方便的。前述的领导小组主要是由一些专家所组成的。他们都是相关的管理方面的专业人士,由他们来组成一方面使得相关部门的联系变得更为方便,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具有更好的专业化管理的效应。第二·决策保障这方面的保障主要是为了能让整个开发过程中的每一项重大的决策都具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这方面的保障主要来自与一些大型咨询机构的帮助。例如,整个项目的总体勾画是由房地产开发方面具有特色的王志刚工作室来全权策划的。这就从总体上保证了整个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另外,开发公司还聘请了的WY设计顾问公司,英国的阿特金斯设计公司作为外籍的顾问。这是由于整个项目的开发中其中很多的房地产项目是要开发国外风格的住宅为了能更加既有异国风情的品位所考虑的。另外,外籍的设计公司一般讲经验方面更为广博一点,以应付一些难点的情况。在这之外,公司还聘请了浙江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作为顾问,利用学校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为公司所用,以具有学理上的合理性。这些顾问公司和研究院的主要作用就是对于整个的开发过程进行严格的监控,在决策上尽量听从他们的建议,以保障决策的合理性。资金保障项目由广厦和盈华两家公司共同。广厦集团是建设部推荐的建筑业全国首家上市公司。拥有40多家企业,总资产22亿元,年产值达50亿元。广厦集团与上至建设部、省市政府与行业管理部门,下至余杭市个职能部门都有良好的公关资源。广厦集团是建筑业的知名企业,同时也是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地产、建筑等领域都有出色的操作能力。项目目前已经正式启动的规模高达80亿元。这么巨大的资金,主要来源有以下几方面:(1)凭着广厦集团雄厚的实力与良好的信誉,向贷款,实行直接。(2)利用广厦集团是上市公司的身份,实行配股集资。(3)建立一个由广厦与盈华控股的子公司,再委托专门机构(如)对子公司进行包装,争取上市进行间接。(4)根据项目是分期、分批的特点,在进行下一期时,可考虑利用上一期开发所赚取的利润,追加下一期的,实行项目滚动发展,资金滚动投入,既不耽误项目的进展,有可减轻的一部分成本。从城市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城市的发展格局主要有两种,一是横向的发展,另外一个方向是纵向的发展。纵向的发展只要是指城市内部结构的升级和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这种城市的发展模式,主要是看该城市的地域的限制和其资源的限制。主要是在原有的城市的基础之上进行重新建设。表现出来的是一些老城区的改造和新建筑的出现,更多的是将一些原来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以屯出空地来为其他的项目进行建设。从外观上来看是城市建筑总体高度的提高和建筑密度的增加。这种城市的发展模式能够提高城市的品位,但是往往要受到其地域的限制。另外一种发展的模式无非是进行城市地域的扩张,一方面是将原有城市的郊区逐渐吸收为城市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是在原有的城市的周围,通过提升一些小城镇的结构和规模建立原有城市的卫星城,通过这种方式来扩展原有城市的规模。而杭州市现在的情况是从经济实力即国民生产总值的角度来看是处于全国前列的。但是从人口的规模和城市的区域范围来说,杭州还比不上其他的大城市。杭州现有的人口大概200多万,现有的城区的范围也不是很大。杭州要真正进入大型城市的行列,其最重要的是抓住现有的发展机遇,进行城市的扩张。这种扩张不是单单在原有的城市的的基础上进行在改造,而是要想办法进行地域上的扩张。杭州市现有的规划中,已逐渐接纳了萧山市的一部分地域,将之划为市区的发展范围。但是杭州的东面、东南面都是海,北面主要是湖州市和嘉兴市,都不属于杭州的地域范围,故而从地域的扩张上来说,向这些方向的扩张是不明智也是不太可能的。杭州的几个郊区的县市都是在杭州的西面、西南面,而余杭市大部分的范围将杭州包在里面,故而从地域的扩张上来说,由于杭州受到地理范围的限制,将余杭作为它的卫星城市的建立,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另外,在杭州的规划中,将把人口作为其中主要发展的一个指标,其长期的目标是将杭州市的人口扩张到500万,人口的成倍增加,非同小可,必须进行城市功能的分化。然而现实的情况为杭州市城市规模的扩张建立了障碍浙江原有城镇的动力都较为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民对进城的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来,户口的约束和诱惑是较大的,但是现在农转非的指标的诱惑力以不同以前,农民更多地考虑其进城的实惠和利益,变得较为理智。二是现在的城镇甚至是农村的工业化程度较高,有很多城镇的经济条件比现在的城市还好,这使得无论从资金,还是从人力上来说,都增大了原有城区扩张的难度。三是当地政府资金实力上的限制,这包括原有城区进行扩张的资金的投入来源问题。在城市的垂直化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有政府的大量的资金的投入,而政府的资金来源总是有限的,也就是说政府的资金投入不可能像企业那样来得灵活和便捷,这方面的限制在浙江城市化的进程中表现得更为明显。上面所举的几方面的难点,直接成为制约杭州市城市规模扩张的限制。面对这种情况,借鉴国外城市发展的经验杭州市在城市的发展思路上有了明显的变化,即主要走两条路齐走的策略,以方面进行原有城市的再规划,进行城市的垂直角度上的发展,另一方面,走国外的卫星城的路子。即将原来杭州市的几个郊区进行城市化建设。主要通过这些区域的经济结构和城市化水平的提升,进行城市功能的分化,使得城市的规划变得更为合理。通过将原有城区功能的转移和分化,减轻杭州市区的压力,使得其建设更有针对性和合理性。另外一个方面是进行建立城区的新模式。浙江的农村工业化和城市的道路是走得较有特色的这种城市化的道路指从原有农村的基础上进行城镇化的建设。其主要是通过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壮大,逐渐将农民从第一产业中解脱出来,进入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加强服务业的发展,从而逐渐达到城镇化的模式。而现在杭州市卫星城的建设方式上来说具有其独特性。其不是由政府出面来对郊区甚至是下面的乡镇进行建设,而是通过单独的企业或是公司来对整体的卫星城进行规划、、管理,相当与原先的企业办社会,而不同是这种模式主要是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建设。通过这种方式,一方面可以减轻政府的很大的负担,另一方面,可以将市场的运作方式引入到社区的管理和建设中。通过这种卫星城的建设,在将城市的功能加以分化的同时,也为房地产的开发带来了契机。由于城市的功能发生了分化,房地产在发展的时候在不同的区域中也有了不同的发展重点。如杭州在提出游在杭州,玩在杭州的同时,还可以提出住在杭州的口号。到时候,原有的市区由于其地价的缘故可以主要发展高档的商业场所,餐饮场所等,而新建的卫星城却可以开发为住宿和娱乐的场所。这种由于城市的功能发生了分化所导致的房地产开发上的分化,为更多的开发公司提供了新的竞争机遇。另外一个方面来说,通过建立卫星城,将对卫星城的所在地余杭的经济带来新的发展契机。余杭原来作为杭州市的一个郊县,在经济的发展上由于行政上的缘故,与杭州的经济发展存在一定的屏障,很多资源上都不能共用和合理的安排,导致了效率上的损失。通过在余杭建立杭州市的卫星城,从区域经济的角度来看,对余杭的经济发展至少有以下的几个方面的影响和作用。一是通过在余杭建立杭州市的卫星城,可以极大地节省余杭作为发展其城市化所要花费的资金和人力。由于其用得是余杭的土地,故而不管怎么说都是余杭的经济和区域的一部分。新的卫星城的建立,对于余杭的企业和居民来说,肯定是一件好事,卫星城的建立,必然会要求有一定人和企业的入住,虽然卫星城并不是为余杭境内的单位所服务的,但是,近水楼台先得月,对余杭的企业肯定是极为有利的。二是可以加强杭州与余杭的联系。在余杭建立杭州的卫星城,主要还是为了分散杭州市区的功能和要求,故其在规划上,本身就是带有双方的相依性的。杭州的经济信息和技术资金将会大量地涌入卫星城内,这使得该卫星城的地区与杭州市区成为实质上的统一体。这样就削弱了原有的两地之间的经济发展上的分割现象,避开行政上的壁垒达到两地经济的互动发展。通过这个卫星城的窗口,余杭地区就可以与杭州市区在经济上达到较好的合作。三是卫星城的建立,将对余杭其他地区起到带动的作用。开始的卫星城试点并不会覆盖余杭市的全部地区,在建城地区得到城市化的待遇之后,其他地区就可以有一个借鉴的发展的对象,这种榜样上的作用对于整个余杭市经济的发展将会起到巨大的作用。故此,无论从杭州的角度还是从余杭的角度来说,建立卫星城的试点对于区域经济的发展将会起到极大的作用。合同编号:JLDN-FD-C-201X-04XXXX风力发电场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发包人:XXXX承包人:签订日期:二零一七年十月目录第一章一般条款第1条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及概况第2条承包方式正本第3条合同适用文字、词语定义、适用法律法规第4条合同解释顺序第5条图纸第二章双方及监理工程师权利义务第6条工程师工作第7条甲方及甲方代表工作第8条乙方及乙方项目经理工作第三章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9条进度计划第10条延期开工第11条暂停施工第12条工期延误第13条工期提前第四章质量与验收第14条检查和返工第15条工程质量、合同文件第16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第17条验收和重新检查第18条机组启动试运第五章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第19条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第20条环境保护管理第21条保护第三方人员和动物第22条关于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的奖惩第六章合同价款与支付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第24条工程款预付第25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第26条工程款支付第七章材料设备供应第27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第28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第八章工程变更第29条工程变更第30条确定变更价款第九章竣工与结算第31条竣工验收第32条竣工结算第33条保修第十章争议、违约和索赔第34条争议第35条违约第36条索赔第十一章其它第37条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第38条地下障碍和文物第39条不可抗力第40条第41条工程停建或缓建第42条补充条款第43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第44条合同份数第45条合同附件1.附件一合同组价一览表;2.附件二XXXX进度计划;3.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4.附件四安全文明生产协议书。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甲方:XXXX(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本着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方同意由乙方承担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竣工和保修等总承包任务,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第一章一般条款第1条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及概况1、建筑工程施工范围:1.1发电设备基础工程;1.2变配电设备构架及基础工程;1.3配电装置建筑工程;1.4其它辅助工程。2、安装工程施工范围:2.1发电设备安装工程;2.2变配电设备安装工程;2.3通信和控制设备安装工程;2.4其它设备安装工程。3、其他3.1按设计图纸要求所列全部工程;3.2在施工图中未明确的或不确定的,但属于风电场建设达到正常商业运营目的的其他建安常规附属项目(包括水保、环评要求恢复工程)4、施工工期为总日历天数:天4.1开工日期:201X年10月20日4.2竣工日期:201X年12月31日5、质量等级:合格6、合同价款:¥xxxxxx万元,大写:xxxxxxx。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重大设计变更等经甲方同意后执行相应调整)。合同价格详见附件一:合同组价一览表7、工程地点: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遂川县境内第2条承包方式本合同实行包工、包料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方式。第3条合同适用文字、词语定义、适用法律法规1、适用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2、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2.1甲方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XXXX,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2乙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xxxx电力工程,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3项目经理:指乙方(施工总承包方)在本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2.4设计单位:指甲方或取得甲方委托代理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2.5监理单位:指甲方或取得甲方委托代理的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2.6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2.7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电力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及地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程所在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2.8工程: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2.9合同价款: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2.10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包括变更洽商、现场签证等事件引起的增加工程结算,结算按合同约定),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工程结算)。2.11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2.12工期: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2.13开工日期: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2.14竣工日期: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2.15图纸: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批准,满足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2.16施工场地:用于工程施工使用的的场所。2.17书面资料: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所有合同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联系单、变更洽商资料、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18单项工程变更或洽商签证:系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某些有直接因果关系变更的总和,组成单项变更或签证。2.19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2.20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2.21不可抗力:指人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22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从事件开始当天计算到事件终止日(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2.23停工、窝工损失:指由于发包方或监理方原因(包括未按时提供第5条规定的图纸,或图纸不完整),造成承包方停工、窝工,而由此造成的损失。3、适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3.1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电力行业的相关规定和工程所在地省(区)、地(市、盟)现行相关规定。涉及最广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补充规定》等。3.2本合同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除满足设计施工图上已说明的要求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规程,电力行业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和设备制造厂技术文件上的质量要求。当上述标准、规范、规程及技术文件质量要求不一致时,以高标准为准。3.3乙方要积极配合各方进行质量监督及为此所做的协调工作。以上“规范”和“标准”,如有新的均按新标准执行。第4条合同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为:1、本合同条款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的各种补充合同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6、工程变更、洽商签证等其他书面资料第5条图纸1、甲方在开工日期前,陆续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4份,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深度,乙方应做好图纸的保密工作。2、甲方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名称、提供期限、保证满足实施“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的需要时,工期顺延。3、甲方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乙方应采取保密措施。4、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乙方要求予以复制、交付,费用由乙方承担。5、乙方在开工前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3天内将所需图纸或指示的内容、理由、时间及延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内答复。6、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根据实际情况处理。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如上缺陷未发现,甲方仍应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并给付因此造成的修补、拆除、改建、重建等费用。第二章双方及监理工程师权利义务第6条工程师工作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xxxxx,职务:总监工程师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本建设项目监理合同的约定行使职权,甲方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特殊职权前需要征求甲方意见的,工程师应征得甲方批准。甲方代表的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甲方和监理单位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乙双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工程师代表和甲方代表(或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均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项目经理或其委派的资料接收人,项目经理或其委派的资料接收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商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乙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商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工程师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甲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商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4、如需更换工程师,甲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第7条甲方及甲方代表工作甲方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姓名:xxxx,职务:xxxx,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程师,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1、甲方代表代表甲方按本条款约定完成以下工作:1.1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1.2协助乙方协调施工用水、用电、用路、施工通讯等有关外部关系。1.3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供乙方查阅。1.4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协助办理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1.5将施工现场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做好交验报告。1.6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1.7审核批准乙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施工进度计划。1.8负责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1.9甲方负责考核乙方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计划施工。1.10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内约定或合同实施过程中另行约定。2、甲方可以将上款中部分工作委托乙方办理,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内约定或合同实施过程中另行约定,其费用由甲方承担。3、甲方未能履行本条第一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第8条乙方及乙方项目经理工作乙方派驻本工程的全权负责人是本工程的项目经理:xxx,其职务:项目经理,技术职称:一级建造师。乙方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乙方应按期完成如下工作:1、乙方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提交报告。责任在甲方或第三人,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2、施工、生活用水用电按当地标准执行。3、乙方负责向工程师和甲方代表提交的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是:周报、月报,一式份数3份(甲方2份工程师1份)。完成的日期分别是:每周五、每月25日前。4、对于乙方应提交的其他各类文件和图纸(如果需要的话)的提交内容由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确定。提交时间至少有应留5个工作日的时间供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审核认可。份数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的需要而定。5、所有乙方提交的文件或图纸的修改和撤回,必须得到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的认可。6、乙方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除因甲方、甲方代表或甲方雇员的行为或过失而造成的伤亡外,甲方不承担乙方或其分包单位雇用的工人或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乙方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有关部门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护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并且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乙方负责向甲方代表提供工程事故报告(如果发生),事故处理费用乙方承担。7、乙方负责施工场地交通和噪音的等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8、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补充条款内约定或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另行约定。9、乙方负责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10、乙方负责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现场应达到技术规范与合同的要求。设备检修油污自己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11、专门用于本工程施工的、由乙方提供的所有设备、设施和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即应被视为是专门供本工程施工使用。乙方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各部分之间转移外,如果没有甲方代表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运出现场。1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无论何时均不对上述乙方的设备、设施和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13、在合同要求范围内的施工、竣工和保修均应不使下述各方遭受不必要的干扰:13.1当地人民的便利。13.2对公用道路、便道的使用和他人财产的占用(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乙方应保证甲方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乙方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工期不得顺延。属于合同实施必须发生的事件,应有甲方与当地有关部门或人员协商在前,乙方使用在后(且有甲方书面同意)。14、乙方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调出与更换必须得到甲方的书面批准;甲方可以无理由要求乙方更换不满意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和义务。乙方的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每月到位不低于22工作日,项目主要人员的每月到位工作日数分别进行考核,低于承诺的到位工作日,每天扣罚3000元。到位率由工程师进行考勤,每月签发工程款的同时报甲方考核。如其中一人的月度到位率不足15天,则甲方有权暂时停付当月工程款,直至乙方满足规定的到位率。15、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补充条款内约定或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另行约定。16、乙方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17、对甲方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包括要求乙方不按规定的进度施工、按不完整的图纸或者在明显不适宜施工的环境下施工等,乙方应当提出自己的合理化建议,并且告诉甲方后果,如果甲方坚持按甲方要求履行的,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书面意见和承诺书,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第三章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9条进度计划1、甲方在签订合同后3天内向乙方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及“供应材料设备计划”、“项目进度计划”等资料,甲方未如约提供其应提供的资料,按第7条第3款的约定处理。进度计划见附表一.2、乙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由甲方审核,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时间为工程开工前一周内,甲方在乙方提交后一周内组织审核结束。3、乙方必须按工程师和甲方批复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在任何时候,如果工程的实际进展与已经批复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根椐工程师的要求,乙方应编制一份修改的施工进度计划,并说明为保证工程按期完工而对施工进度计划所做的修改。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4、开工日期:201X年10月20日,竣工日期:201X年12月31日。第10条延期开工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和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3天之前,向工程师和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应在乙方提出延期开工要求2天内做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开工要求,工期顺延。工程师和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2、因甲方原因使工程不能按期开工,工程师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3天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甲方赔偿乙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第11条暂停施工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提出暂停要求后48小时内应对此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按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的暂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工程师不及时做出答复,乙方有理由认为甲方己同意延期。第12条工期延误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经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乙方不向甲方支付工期延误赔偿金,同时甲方不支付乙方因此增加的费用和损失。1.1因甲方图纸交付、设备供应延误(主机设备除外)造成的工期延误;1.2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除外);1.3因天气等原因造成施工不便的;1.4非乙方原因连续停水、停电、停气超过24小时(非作业期间除外)。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应顺延的工期天数、因此发生的费用和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等,向工程师和甲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应在收到书面报告后14天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2、出现以下情况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确认,乙方不向甲方支付延误赔偿金,工期相应顺延,由甲方承担因此而增加的费用。2.1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的;2.2主机设备延迟交货影响乙方工期的;2.3重大设计变更(指主体结构改变或功能变化等)引起的。2.4因甲方资金支付延误(在合理期限外)造成的工期顺延;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应顺延的工期天数、因此发生的费用,向工程师和甲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和甲方应在收到书面报告后14天予以确认答复,并就可能采取的措施进行商讨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3、非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工程师和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乙方应报请甲方代表审核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特殊施工技术措施费。4、非上述第1款和第2款原因,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关键线路进度节点如期进行和竣工,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5、延误期赔偿费(以下称工期罚金)为合同总金额的1‰×实际延误天数。误期时间分段计算,一是竣工前按关键线路的进度节点每月考核,每月按进度额款预扣;二是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的移交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计算实际延误。总的延期赔偿费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甲方可从应向乙方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工期罚金或以其它方式收回此款,此工期罚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乙方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如果因乙方合理赶工,到竣工日期时没有延误,甲方补付进度款扣付的延误罚金。6、根据工程总进度计划表,若乙方拖延进度,甲方有权扣减进度款,直至乙方赶上工程总进度。乙方赶上工程总进度后,甲方停止扣减进度款并退还部分扣减的工程进度款。若乙方出现三次拖延进度的情况,按违约处理,并清退出场。7、由于不按甲方指定施工区域范围内施工,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协调并负责赔偿,同时工期不得顺延。8、因甲方原因,造成主吊机械(吊装风机的500吨汽车吊)停工、窝工损失,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按该机械台班费用补偿。停工、窝工损失费的支付与甲方向乙方支付进度款的时间相同。第13条工期提前1、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1提前的时间;1.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1.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1.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1.5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或提前奖励计算办法。2、乙方按“提前竣工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进度修订计划后3天内给予批复,逾期未批复则视为其已批准。3.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的奖励办法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四章质量与验收第14条检查和返工工程师或甲方对工程质量检查、确认、签署认可意见等,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质量责任。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工程师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不得相应顺延。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有权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第15条工程质量1、本工程质量等级:合格。2、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与最后鉴定结果不相符的一方承担。最后结果与双方均有差距,且工程质量达到相关约定或法定标准的,由双方共同承担。第16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12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12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第17条验收和重新检查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应如约予以验收,由乙方在验收24小时前提交“验收通知”,通知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参加验收。通知包括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附上乙方自检记录。2、工程师和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理,或在验收12小时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两天。否则,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其验收记录有效。3、无论工程师和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第18条机组启动试运甲方负责整套启动试运的组织工作,乙方配合。分部试运中的单机试运转由乙方负责。1、分部试运转1.1分部试运转应具备的条件(1)相应的建筑和安装工程已完成,并验收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标准规定的条件;(2)试运需要的建筑和安装工程的记录等资料齐全;(3)组织人员落实到位,分部试运的计划、方案和措施已审批、交底。1.2除约定由设备制造供货单位自行调试(乙方配合)的以外,分部试运由乙方负责。乙方应编制分部试运计划、方案和措施,主要方案、措施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批。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乙方提交的方案2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批复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已批准。1.3乙方在分部试运的48小时前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同时通知甲方参加,除非是不可抗力,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不得超过2天。否则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工程师应确认其验收记录有效。1.4分部试运的记录和报告,应由乙方负责整理、提供。分部试运项目试运合格后,乙方、监理工程师、甲方等参加验收单位均应签字认可。1.5由于乙方的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监理工程师在试运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由乙方按其意见修改后重新试运,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能进入整套试运。1.6监理工程师未按要求参加分部试运,或参加试运后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试运合格不签字验收,试运结束后24小时试运记录自行生效,监理工程师应予以确认,乙方可继续施工。1.7由于设计、设备制造、操作不当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的,若监理工程师要求乙方修理或重新安装,所发生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1.8分部试运中用的水、油、电、煤、汽由甲方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由乙方承担。1.9.已验收签证的设备和系统或生产、试运行需要继续运行时,可交甲方监理工程师代管和运行维护。代管期间的施工缺陷仍由乙方负责消除。2、整套启动试运2.1甲方(或甲方委托监理工程师)应负责整套启动试运及其验收的组织工作,协调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的问题。乙方参与重大影响的项目的整套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的维护、检修和消除缺陷。2.2整套启动试运阶段,由启动委员会指定有关方面负责做好各项记录。2.3乙方参加整套启动试运的工日和费用,经双方商定,由甲方另行支付。2.4整套启动试运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乙方等单位进行消缺完善工作。2.5由于设计、设备或系统等非乙方原因使得个别项目不能全部投入,则应在启动试运验收记录上写明原因,由甲方在验收后组织乙方完成,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2.6凡乙方领取的设备备品备件、施工后剩余的安装用易损易耗备品备件、专用仪器和专用工具,应在试生产后7天内移交甲方第五章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第19条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乙方安全管理应遵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建设文明施工管理与考核办法》、《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消防等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乙方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强化施工安全与文明管理,提高安全与文明施工水平,确定严格的安全施工秩序以保证施工人员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对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实施全面监督、考核。乙方的各级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必须亲自抓安全。乙方项目经理是本工程的第一安全负责人,在组织科学施工的同时,必须随时注意气象部门的预报,做好防风、防雨、防冻、防塌垮、防等季节性气候变化的相应措施,以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乙方所有安全设施、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并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特种设备(升降机、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气设备等)应取得地方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使用证件方可使用。乙方特殊工种(电工、起重工、焊工、车驾驶员、爆破工等)要经专业培训,并持有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1-2002)文明施工的规定.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认真执行。乙方应有完善的事故处理预案,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立即将其详细情况报告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并按处理预案快速处理。乙方承担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现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及费用。每周监理例会上,乙方都要向工程师和甲方代表汇报施工现场安全状况,汇报安全隐患和预防办法。第20条环境保护管理乙方应熟悉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并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和规定。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止噪声、固体废物、大气污染的措施。第21条保护第三方人员和动物对需进入乙方工地的相关人员,乙方应做到:(1)负责保护这些人员或动物的安全;(2)保持工地良好的秩序,防止对上述人畜的伤害。如果甲方在工地上雇用了其他的乙方,甲方应要求他们负有同样责任,保证安全和避免伤害。第22条关于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的奖惩1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防事故,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2乙方承担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现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及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按有关规定和政府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应为此提供方便条件。3乙方在动力设备、高压电缆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环境施工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费用由乙方承担。4乙方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经济支出。第六章合同价款与支付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XXXX.00万元,该总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保持不变,不受市场价格及性因素的调整而增减,合同风险范围内结算不再调整。1合同总价款应包括(风险范围内)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1建筑、安装工程费: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电费、水费;施工措施费,以及乙方认为应计取的各项费用(含利润、税金)。1.2施工中发生的施工排水浅沟浅基的二次开挖、回填、基坑排水及其它措施,计入总报价;1.3本标工程范围内的混凝土中根据施工图要求或施工需要而采用减水剂、早强剂及其它添加剂;1.4乙方采购材料、设备发生的采保费(包括过桥、过路、航运费等);1.5本标工程范围内采取临时措施防范一般性自然灾害费用;1.6施工质量检查费等;1.7工程完工后,已完设施在移交给招标人之前,乙方对其保管、维护所发生的费用;1.8乙方办理施工手续费用、政府部门所规定的各项费用。1.9一般性设计变更及签证、洽商费用。1.10乙方与各分包商(包括业主分包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总包分包施工单位)之间的总协调工作,即协调合作和衔接处理等工作应发生的费用。2、风险范围以外的计算原则如下:2.1合同外新增项(另行委托施工的)的结算,按《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6年版)或工程所在地现行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应取费文件,人工和材料价格以工程量发生当季度当地材料信息价为准计算。2.2重大设计变更引起造价变动双方另行协商。2.3主机设备延迟交货造成乙方工期延误的,按每延迟一天支付合同总价的0.1‰的费用给乙方。2.4因乙方过失或行为不当原因引起的返工修改,不能作为工程变更或洽商签证处理,乙方应责任自负,结算不再调整合同价款。2.5所有作为调整结算价的新增项、变更洽商,都是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资料,完工后补签的资料不能作为结算依据。第24条工程款预付1、甲方于合同签订后7天内,按合同总金额的30%向乙方预付工程款万元,开工后在进度款累计支付超过40%时开始抵扣预付款,总共分三次逐次扣回全部预付款。2、甲方未按第24条第1款约定付款,乙方在约定给付日7天后向甲方代表提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后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在提交通知后暂停施工,按第7条第3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付给应付款从应付之日起的滞纳金利息。第25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1、乙方每月20日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当月“工程进度结算及付款报审表”。工程师在乙方提交报告后5天内,按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并按合同价计价依据计算核对确认其进度结算(简称计量),于每月25日向甲方提交已签字确认的“工程进度结算及付款报审表”。甲方专业工程师3天内抽查复核签认,并请主管领导签认后转交财务部。2、工程师和甲方审核签字确认的“工程进度结算及付款报审表”,应包括各项奖惩金额和扣款,扣款项有扣减预付款额等,奖惩金额应包括安全文明奖惩、工期提前或延误奖惩、工程质量奖惩等。3、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无论通常的和当地的习惯如何,本工程的计量均应以本条上两款规定的原则和方法为准。第26条工程款支付1、乙方每月25日向甲方提交已签字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的进度结算及付款报审表”。甲方专业工程师于每月28日前,将抽查复核签认并请主管领导签认后的“工程进度结算及付款报审表”转交财务部,财务部视账面情况于下月5日前支付。乙方逾期未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进度结算及付款报审表”的,付款期限顺延,并不得以付款延期而影响实际工期;工程师原因逾期不能确认的,视同乙方申请额被确认,甲方可以其申请额付款。甲方原因逾期不能付款,视同甲方违约,可以给乙方顺延工期。2、甲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乙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乙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3、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停止施工,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4、工程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止付,待整套启动验收合格、结算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至90%,在发包人收到此申请后15天内发包人支付结算余款,同时预留总结算款10%的质量保证金。第七章材料设备供应第27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1、甲方按其“供应材料、设备计划”和“工期进度计划”确定的期限给乙方供应材料、设备,所供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单位、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应与清单相符,并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2、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设备24小时前通知乙方验收、领取,经验收、领取后发生损失丢失由乙方补修、赔偿。3、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供应材料、设备计划”约定、合同文件规定或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3.1材料、设备的单价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3.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之后的开箱检验要通知供货方、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参加开箱检验,出现缺件即由甲方负责补足,质量等级、规格等不符的则由甲方重新采购。3.3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等不符,如甲方不同意重新采购,要求乙方代为调剂串换,乙方应予执行,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3.4甲方委托乙方处理材料、设备缺陷,双方另行商定费用计取、结算办法。3.5到货地点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指定地点。3.6供应数量不足,由甲方补齐;供应数量超额,由甲方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3.7供应时间提前,甲方负责保管或付款委托乙方保管。4、乙方未如约检验、接收、领取材料、设备,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5、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甲方所供材料、设备有规格、质量等不符的,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返工的经济支出。6、甲方未按“工期进度计划”和“供应材料、设备计划”向乙方提供全部或部分约定的材料、设备,应按实际供应迟误造成的工期延误顺延工期,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延期损失。第28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1、为保障工程质量,由乙方自行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设备,其供货商的资质必须得到甲方、工程师的书面认定。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4、工程师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5、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费用由乙方承担。6、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甲方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第八章工程变更第29条工程变更1、设计变更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甲方应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1.1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2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乙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甲方、乙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2、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第30条确定变更价款发生第29条两款的工程变更后,按下列规定计算:1、如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双方可另行商议。价款依据的初设概算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按照概算中已有的价格乘以变更工程量确定变更结算价款。2、合同价款依据的初设概算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做为确定变更价格的基础,用以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的和类似的价格,乙方应按《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6年版)或工程所在地现行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应取费文件,人工和材料价格以工程量发生当季度当地材料信息价为准计算。第九章竣工与结算第31条竣工验收1、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7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0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甲方承担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及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7天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天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可办理结算手续。2、整套启动试运验收,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由甲方承担整套启运试运验收的组织工作,全面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的问题。乙方参与有重大影响项目的整套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的维护、检修、消除缺陷。3、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经甲方验收之日。4、按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乙方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14天内,将竣工图等完整竣工资料2份移交甲方。5、由于设计、设备或系统等不属于乙方原因使个别项目不能全部投入,应在启动试运验收记录上写明原因,由甲方负责在验收后组织完成。6、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由承包该施工项目的乙方负责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完成,期限不得超过56天。7、由于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第32条竣工结算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乙方向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2、工程师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甲方收到工程师审核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后,于21日内进行抽查审核,并办理向乙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付款审批手续。3、工程师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无正当理由28天内不进行核实确认,视同乙方所报竣工结算已被审核确认,乙方可直接将其交甲方并要求以此为依据办理结算汇款。甲方收到工程师审核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或视同已被审核确认的报告后,于21日内不进行审核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从第22天起按乙方同期向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4、工程竣工结算计算和审核,应符合本合同第23条、25条、30条约定的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5、甲方乙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第33条保修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1、质量保修期如下:1.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合理使用年限。1.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1.3供热及供冷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1.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1.5其他约定:本工程保修期除第1、2条外均为2年。2、质量保修责任2.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所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等),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甲方承担。2.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乙方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质量保修金的扣留本工程双方约定乙方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价10%,在进度款内扣留。4、质量保修金的返还甲方在工程验收合格满一年后15日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乙方。第十章争议、违约和索赔第34条争议1、甲乙双方对于合同权益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可通过协商或约定的单位、人员调解排解。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双方的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双方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2.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2.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2.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第35条违约1、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甲乙双方可另行商定。2、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付给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违约金、赔偿金应在双方明确违约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当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乙方应给付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可由甲方从合同价款中扣收。3、除非合同解除或终止,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仍应继续履行合同。4、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36条索赔1、合同一方的经济利益、正当权利因对方违约、危害行为遭受损失,要求对方予以给付、补偿、归还,按以下程序进行。⑴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充足的证据。⑵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对方提交“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包括索赔的理由、依据、要求等内容。⑶受索赔方在索赔方提交通知后10天内给予书面确认,或提出异议、通知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证据,索赔方在接到该通知后5天内提交补充理由证据,受索赔方接到补充理由证据后7天内给予书面答复。⑷索赔方逾期未提交“索赔通知”或补充理由证据,视其为放弃索赔;受索赔方逾期未要求补充理由证据或未做出答复,视其为确认索赔“索赔通知”则从应答复的最后1天起生效。2、受索赔方在确认索赔后10天内如数向索赔方给付或补偿、归还,否则应赔偿因迟误给索赔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一章其它第37条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1、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请、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2、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3、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应经甲方代表批准。4、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利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第38条地下障碍和文物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保护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应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第39条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1天向甲方代表报告1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处理灾害提供必要条件。2、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承担:⑴己完工程、施工设施和甲乙双方已购材料、设备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除外。已购材料、设备、包括已提取、接收、验收、保管或在运途中、在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设备。⑵乙方为防止、减少不可抗力对工程的损害应采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甲方承担。⑶乙方生产、生活临时建筑的损失,由甲方予以适当的补偿。⑷人员伤亡由其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⑸乙方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⑹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由乙方承担。3经受不可抗力损害后的清理、修复工作由乙方承担,甲方给付乙方的费用按第二十三条的相关约定或双方可另签协议约定。第40条1、甲方办理风机和施工现场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并支付相应费用。2、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的,并支付相应费用。3、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第41条工程停建或缓建1、由于变化、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可签订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2、甲方应如约付给乙方在合同变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价款,以及已进行或已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务费用等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发生的开支,赔偿乙方有关损失。3、乙方应妥善保护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并为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条件。第42条补充条款1、乙方必须按图施工、保证质量,不得为减少工程量而单方面修改设计或不按图施工,乙方未经设计变更并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设计施工(未按照图纸施工),乙方应按合同的约定承担由此造成的修补、拆除、改建、重建、赔付等经济责任,并承担由此带来的甲方的延期及其他可计算的经济损失。2、甲方因项目需要,要求乙方完成在本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施工工作,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并以书面委托为依据。第43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并退还质量保修金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3、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基础上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44条合同份数1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各执1份。2合同副本六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三份。第45条合同附件1.附件一合同组价一览表;2.附件二XXXX进度计划;3.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4.附件四安全文明生产协议书。附件一投标报价汇总表金额单位:万元序号工程或费用名称投标报价备注一建筑工程1发电设备基础工程2变配电工程3房屋建筑工程4交通工程-场内道路6M宽5施工辅助工程6场内交通道路(145)二设备及电气安装工程1发电设备及安装工程2集电线路3升压变电设备及安装工程4通信和控制设备及安装工程5其他设备及安装工程三总计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序号名称及规格单位数量综合单价合计(万元)(元)建筑工程一发电设备基础工程1风机机组塔筒(架)基础工程土方开挖m3石方开挖(含爆破)m3土石方回填m3毛石混凝土处理m3风机基础混凝土C30m3基础垫层混凝土C10m3钢筋制安t桩成孔m混凝土灌注桩C30m31.10桩钢筋制作安装t2风电机组变压器基础工程土方开挖m3土石方回填m3基础混凝土C25m3基础垫层混凝土C10m3钢筋制安t二变配电工程1主变压器基础工程土方开挖m3土石方回填m3基础混凝土C25m3基础垫层混凝土C10m3序号名称及规格单位钢筋制安t2配电设备基础工程土方开挖m3土石方回填m3基础混凝土C25m3基础垫层混凝土C10m3钢筋制安t3配电设备构筑物构架及设备支架项三房屋建筑工程四交通工程1场内交通道路(14.445)m2五施工辅助工程1施工电源10kV线路km变压器200kVA台2施工水源打井眼3施工道路原道路加宽m2原道路加宽m24风电机组安装平台场地平整工程一般场地平整m2土方开挖m3石方开挖(含爆破)m3土石方回填m3序号名称及规格单位5大型专用施工设备安拆及进场费项六其它1环境保护工程项2水土保持工程项3吊装设备安拆费次4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作业场所有害气体检测费项风险辨识及应急救援设施费项劳动与安全卫生评价项补充风险费项5其他工程项设备及电气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序号名称及规格单位数量综合单价(元)合计(万元)设备及电气安装工程一发电设备及安装工程1风电机组风力发电机组台332塔筒塔筒台333机组变压器箱式变电站ZGS11-1600/35台33箱变调试台33二集电线路1电力电缆YJV22-3×240+21201kVkm2电力电缆ZR-YJV22-3×9535kVkm3电力电缆ZR-YJV22-3×24035kVkm4户外冷缩电缆头制作安装150-2401kV套3965户内冷缩电缆头制作安装70-9535kV套336户外冷缩电缆头制作安装70-9535kV套337户内冷缩电缆头制作安装185-24035kV套38户外冷缩电缆头制作安装185-24035kV套39架空线路LGJ-3×95/2035kV(单回路)km10架空线路LGJ-3×150/2535kV(单回路)km11架空线路LGJ-3×150/2535kV(双回路)km1235kV跌落开关RW5-35/40A组33三升压变电设备及安装工程1主变压器系统主变压器SFZ11-100000kVA/220台1序号名称及规格单位数量主变中性点组合电器套1变压器系统调试项12220kV户外配电装置SF6断路器LW-2521250A40kA台1隔离开关GW23-252DW1250A40kA单接地组1隔离开关GW23-252DW1250A40kA双接地组1电流互感器LB-220W1200/5A台3氧化锌避雷器YH10WZ-204/532组1钢芯铝铰线LGJ-300/30t335kV户内配电装置35kV主变开关柜,2000A面135kV进线开关柜,2000A面335kV消弧消谐柜面135kVPT柜KYN61-40.5,2000A面135kV无功补偿出线柜KYN61-40.5,2000A面1母线桥35kVm1035kV户外绝缘铜管母线1000Am60SVC静止动态无功补偿装置10000kVarv35kV套14电力电缆电力电缆ZR-YJV22-3×18535kVkm电力电缆ZR-YJV-3×35+1×161kVkm电力电缆ZR-YJV-3×41kVkm水煤气管Φ25,Φ35,Φ40m200水煤气管Φ80m100电缆支架∠40×40×4t1电缆防火封堵t5全场接地序号名称及规格单位数量风电场接地热镀锌扁钢-50×5t热镀锌角钢∠50×50×5L=2500mmtPVC管Φ200m6000四通信和控制设备及安装工程1监控系统风电场监控系统(风机配套)套1升压站监控系统硬件软件扩容项1中央信号系统调试套12保护及测控设备主变测控柜面1主变保护柜面335kV母线保护柜面1防误闭锁系统扩容项1主变故障录波柜面1图像监控系统扩容项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扩容项13控制电缆控制电缆ZR-KVVP22km154通信系统移动车载台部2手持机部10无线对讲机部6ADSS光缆(地埋)km3ADSS光缆(架空)km555远动和计费系统双向多功能电能表块4五其他设备及安装工程1消防系统(本期新增)项12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备及安装工程项1序号名称及规格单位数量3升压站接地热镀锌扁钢-40×4t热镀锌角钢∠50×50×5L=2500mmt附件二XX项目进度计划标识号WBS任务名称工期开始时间完成时间11里程碑工期175工作日201X年5月20日201X年11月10日2风机基础第一罐混凝土浇筑0工作日201X年5月20日201X年5月20日3风机开始吊装1工作日201X年6月30日201X年6月30日4系统反送电1工作日201X年8月20日201X年8月20日5首台风机并网发电1工作日201X年8月31日201X年8月31日6全部风机并网发电1工作日201X年10月30日201X年10月30日7全部风机240小时试运行完成1工作日201X年11月10日201X年11月10日82风电场工程建设计划工期369工作日201X年11月6日201X年11月9日9工程设计227工作日201X年11月6日201X年6月20日10微观选址2工作日201X年11月6日201X年11月7日11道路施工图44工作日201X年1月17日201X年3月1日12风机基础承台施工图120工作日201X年2月1日201X年4月28日13集电线路图79工作日201X年3月14日201X年5月31日14电气一次设备安装图35工作日201X年5月15日201X年6月25日15电气二次设备安装图28工作日201X年5月24日201X年6月20日16设备到货92工作日201X年5月13日201X年8月12日17主变到货1工作日201X年6月30日201X年6月30日18一次电气设备到货10工作日201X年6月18日201X年6月27日19二次电气设备到货10工作日201X年6月25日201X年7月4日20基础环到货60工作日201X年5月13日201X年7月11日标识号WBS任务名称工期开始时间完成时间21机舱轮毂桨叶塔筒到货70工作日201X年6月4日201X年8月12日22施工阶段199工作日201X年4月25日201X年11月9日23道路施工39工作日201X年4月25日201X年6月25日24风机承台混凝土施工90工作日201X年5月20日201X年8月17日25电气一次设备安装30工作日201X年6月25日201X年7月30日26电气二次设备安装30工作日201X年7月1日201X年7月31日27集电线路施工100工作日201X年5月25日201X年10月8日28风机吊装100工作日201X年6月30日201X年10月7日29系统反送电1工作日201X年8月20日201X年8月20日30首台风机并网发电1工作日201X年8月31日201X年8月31日31风机全部并网发电1工作日201X年10月30日201X年10月30日322.3.10全部风机240小时试运行完成10工作日201X年10月31日201X年11月9日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甲方:XXXX乙方:为保证建筑安装工程在合理年限内正常使用,甲乙双方商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是:工程承包范围。二、质量保修期从投入使用且办理竣工移交之日起分别计算保修期。本工程约定的保修期为:⑴、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保修期为设计使用年限。⑵、防水工程为五年。⑶、其他工程保修期为两年。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修理。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2.在保修期内因乙方施工质量发生紧急抢修事故,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甲方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乙方应确保主体结构质量。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为竣工结算价款的5%。五、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甲方在本工程投入使用一年后,工程结算经过国家规定部门审计后,将剩余附件四安全文明生产协议书安全文明生产协议书甲方:XXXX乙方: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风电场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安全、优质、高效地按期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原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家强制性标准和中国风电集团关于工程建设承包xxxx电力工程规定,结合本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经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安全生产协议并严格执行:一、本协议作为风电场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承包的施工项目和内容范围:详见主合同承包项目的内容和范围。三、协议有效期限:本协议随主合同同时生效,至主合同承包项目竣工完成验收后失效。四、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1.甲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1.1.负责对乙方工程建设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资格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单位工作业绩和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记录;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和特殊工种工人的上岗资格证书等,核实后留复印件备案。1.2.在开工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乙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宣传工程公司在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1.3.依照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制定发布建设项目安全方针、目标。1.4.对乙方制订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包括机构人员组织措施、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核,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1.5.保证按合同,在工程阶段性或全部竣工验收或约定期限,在无任何争议的前提下,履行合同相关付款协议。1.6.负责现场总体协调管理,对施工中出现的不安全行为,有权纠正或立即停止其工作。对不服从安全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管理混乱的施工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并限期退出。1.7.甲方有权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和本公司有关规定预留合同总价的2‰做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保证金。待工程竣工移交后,经安委会审查:①不发生任何事故,返还保证金(因违章罚款扣除的除外,罚款金额超出保证金从工程款中扣除);②发生不同级别事故,相应扣除不同比率的保证金数额,余额返还(因违章罚款扣除的除外)。1.8.乙方在本项目工程中,如违反了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甲方(包括监理方)安监人员有权按工程公司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条例进行经济处罚,罚款在保证金内扣除,超出保证金部分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注:按国家“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甲方、监理的安监人员对乙方因违章和事故的罚款可从50元~5000元不等进行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按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定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而触及刑法的,则由专门机关处理。)执行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9.乙方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做出了显著成效的,甲方依据有关奖惩管理规定适当予以奖励。2.乙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2.1.负责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资质证明,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证书;单位工作业绩和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记录;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专职人员和特殊工种工人上岗资格证书等。2.2.负责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成立本项目的安全管理监督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监督体系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2.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包括机构人员组织措施、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监理和工程公司审查批准后执行。乙方应按照经工程公司审核的有关措施,认真执行有关安全规定,把安全措施落实到施工过程的每个环节。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实施。2.4.工程开工前,乙方必须组织本项目全体员工学习掌握施工组织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传达贯彻工程公司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并分工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签名、记录真实齐全。2.5.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机关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和法令法规,遵守工程公司及其上级单位在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好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书中陈述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义务和承诺,自觉接受工程公司的检查和监督,并对检查的问题整改闭环。2.6.乙方法人是乙方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施工负全责。现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是本项目现场安全的直接管理责任者。乙方应建立安全管理网络,设置专职安全员,负责本项目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并定期向工程公司汇报安全管理状况。专职安全员在现场应佩戴明显标志。现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的任命须报工程公司备案,如有变更,必须书面通知工程公司。2.7.乙方必须在取得甲方许可开工的书面通知之后方可开工,否则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完全由乙方承担。2.8.乙方必须在取得甲方许可开工的书面通知之后方可开工,否则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完全由乙方承担。2.9.乙方现场工程负责人必须按要求参加工程公司的安全例会,定期汇报安全工作,掌握工程公司的安全目标、相关动态和要求,并及时组织传达、贯彻执行。乙方自身的安全文明施工、每周安全活动、班前安全交底、安全工作例会和安全检查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记录真实齐全。2.10.甲方组织的一切安全生产活动(包括:安全学习教育、安全考试、安全宣传、安全生产月/周、安全无事故竞赛等活动),工程公司有要求时承包商应积极响应参加。2.11.乙方配备能满足施工需要的、符合安全规定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用具,操作使用人员应培训合格。开工前必须对工作现场的作业环境、工器具安全状况、现场安全措施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并向工作人员交底,符合要求后方可作业。2.12.乙方参与施工的职工应身体健康,满足施工要求。严禁录用有职业禁忌症者,严禁使用弱、残者和童工。乙方应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工伤。2.13.乙方必须按国家规定为其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并监督正确使用与佩戴,施工人员未正确使用与佩戴,责任由乙方承担。2.14.乙方应在建设、投产期间,严格控制各种习惯性违章,杜绝一切人身死亡、重大机械设备损坏、火灾、交通以及其他重大事故发生。2.15.凡由乙方责任造成的事故(含工伤),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事故责任。2.16.乙方发生安全事故后,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统计上报,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除立即上报乙方隶属上级外还应及时报告工程公司,如迟报瞒报导致后果,由乙方负责。2.17.如有分包,乙方必须将分包单位的有效资质等证件及时报给工程公司经甲方审核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和进入工地施工。分包商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均由乙方安监机构负责、统一管理,所有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严禁以包代管。2.18.乙方应针对本工程施工特点,认真做好危险源的辨识、环境因素控制防范工作,工程公司要求乙方应特别加强以下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控制: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2003】168号规范性附录A、B条款的相关规定。五、甲乙双方须认真履行本协议所列条款。乙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协议规定条款,经劝告无效,甲方有权提出警告、罚款直至解除承包合同。六、在主合同范围内增加的施工内容同样适用本协议。",)


广告位推荐

相关合同模板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