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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工程施工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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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工程施工合同书


('合同编号: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发包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第1页(共107页)工程总承包(EPC)合同(适用于安防、门禁、消防等集设计、采购、施工一体的系统工程总承包)甲方(发包方):乙方(承包方):承包方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承包方安全生产许可证号:JZ安许可证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项目经理:指甲方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2设计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第2页(共107页)1.3监理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4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甲方约定。1.5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6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各省建设厅、各地、市、县建委(建设局)。1.7合同价款:指甲乙双方在第6条6.1款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8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8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1.9图纸:指由乙方设计并提供,满足甲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0施工场地: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1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2小时或日: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日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日,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13不可抗力: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暴风雪、洪水、地震等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第二条工程概况2.1工程名称:工程地点:第3页(共107页)2.2批准文号:2.3资金来源:2.4承包范围:2.5承包方式:EPC总承包(包工包料包设计)2.6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开工日期:年月日。若甲方根据需要调整日期,开工日期以甲方的通知为准。竣工日期:年月日。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2.7合同价款:本工程承包价格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元(¥元)。单位:人民币元序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技术要求单位数量单价合计金额123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元整。(¥元)备注条款:本价格为初估价格,最终合同总价以甲方审计的实际工程决算报告为准。2.8合同价款构成:包括设计费、制造费、配套件费、组装调试费、检验费、试验费、图纸资料费、涂漆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培训及其售后服务费用及税金等一切费用。第4页(共107页)第三条付款方式和条件3.1设备款付款方式和条件3.1.1设备价款:人民币大写元(¥元)。3.1.2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元(¥元)。3.1.3支付时间及数额3.1.4有下述情况时,甲方有权拒付、少付或迟付全部或部分货款:A.乙方所供设备的各种清单及票据上所列型号、规格、数量等交货结算条件不符合合同或技术附件规定时;B.票据金额计算错误或单据不全、编号不清时;C.合同产品实际到货情况与装箱清单不符或货物验收不符合质量和合同要求而未解决时;D.合同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丢失等,未得到妥善处理时。3.2工程款付款方式及条件3.2.1工程价款:人民币大写元(¥元)。3.2.2工程款付款方式第5页(共107页)付款次序付款比例(%)付款金额(元)付款条件第一次合同签订后工作日内第二次乙方材料设备进场后工作日内第三次完成工程的%后工作日内第四次质保期满后工作日内备注:乙方提供正规税务发票作为甲方付款的前提条件第四条延期开工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损失承担责任,相应顺延工期:4.1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非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小时内,双方就损失情况和工期延期进行协商,形成书面协议;4.2因甲方提出计划变更或设计变更的;4.3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4乙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施工进度的;4.5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小时;4.6按施工准备规定,甲方未提供施工现场水、电源、道路接通条件,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的;4.7甲方未按约定提供所需书面形式的指令、确认单、批准手续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五条设备包装及运输第6页(共107页)付款次序付款比例(%)付款金额(元)付款条件第一次合同签订且乙方进场后工作日内第二次完成工程的%后工作日内第三次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甲方确认后工作日内第四次质保期满后工作日内备注:乙方提供正规税务发票作为甲方付款的前提条件5.1包装标准:。5.2包装物及标识的具体要求5.2.1全部合同产品都用箱子进行包装。材料的包装能满足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及存储的要求。包装要坚固、牢靠、防腐、防潮;5.2.2易损件等,要单独包装并标明名称和“易损件”字样;5.2.3货物的标记按中国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定执行。箱面各种标记必须齐全,如箱号、设备名称、合同号、收货单位、发货单位、收发货站、重量、外形尺寸、吊装位置、防雨、防碎、防倒置标记等;5.2.4乙方交付的单件合同产品,不同编号不得混合装箱。多个小箱装为一个大箱时(仅限于同类设备),每个小箱应单独有装箱清单,而大箱装箱单应标明小箱的件数及名称;5.2.5箱内每个零部件均应挂有标签,标明零部件的项目号、名称、零件图号及所属装配图号、件号和数量等内容;5.2.6由于乙方包装不善或标记不清所造成的设备丢失、缺损、发霉、锈蚀、受潮和错发等问题,乙方负责修理、补充或更换;5.2.7每个包装箱内应附装箱单和产品合格证各一份;5.2.8产品标志和标牌如不完整清晰,乙方负责修理、补充或更换;5.3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除外。5.4包装不符合标准或约定,造成货物毁损灭失或其他后果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5.5运输方式:。发货地点:。到达地点:。收货人:。5.6运费及相关费用承担:。5.7设备的运输应符合中国的有关规范的规定。5.8运输区段:。5.9乙方对合同产品运输全过程的安全负责。5.10乙方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第7页(共107页)第六条设备的交付与验收6.1设备交付方式:。6.2设备交付时间和内容:。6.3设备交付地点:。6.4乙方应提供的单证和资料:设备总图及主要技术参数、电气原理接线图、零部件图、操作维护说明书、配件明细表、易损件图、检验记录、试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产品质量文件、装箱单等全套资料。6.5设备验收6.5.1乙方应在货到后日内,确定验收日期,并提前日通知甲方,甲方应委派人员参加验收;6.5.2验收应依据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如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验收结果应经双方签字确认;6.5.3验收结果与合同或技术附件约定不符,乙方应负责修理或更换。第七条材料设备供应7.1乙方采购材料设备7.1.1本工程安装主材、安装辅材均由乙方按照甲方或合同指定的品牌、厂家进行采购。7.1.2乙方采购材料设备,应按国家及行业标准采购,并要求“三证齐全”,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7.1.3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保管。7.1.4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甲方要求或质量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第8页(共107页)7.1.5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按协议条款的约定,乙方所采购的材料由乙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乙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并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乙方运出现场,因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乙方承担。7.1.6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质量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第八条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除本合同其它条款约定以外,双方具有以下权利义务:8.1工程师8.1.1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在开工前日内将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乙方。监理方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为本工程工程师,按照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行使权利。监理工程师行使以下职权需甲方批准:1)工程洽商、设计变更、甲方指定的品牌质量的认质等。2)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甲方在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8.1.2乙方派为本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的履行。乙方在更换项目经理前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8.2甲方权利与义务8.2.1负责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房屋拆迁、障碍物清理以及青苗赔偿等工作,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8.2.2确定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线路的定位标准、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进行现场交验;8.2.3负责协调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公路运输道路;8.2.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电缆、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第9页(共107页)8.3乙方权利与义务8.3.1在开工前日内搞好乙方驻地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建设,承担相应的费用;8.3.2在开工前日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甲方审批,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8.3.3工程开工前日内提出书面开工报告。向甲方提交施工平面布置图施工进度计划;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交本月施工进度报表及下月施工作业计划;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达到竣工条件小时内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工程事故发生后小时内向甲方通报,并在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8.3.4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工并交付使用;8.3.5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罚款及其它处罚;8.3.6对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设备,在交工前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8.3.7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提供竣工验收的相关技术资料,参加工程验收,在甲方验收合格后日内办理竣工结算;8.3.8按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按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规定准备验收;8.3.9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较大工程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安全管理部门,经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共同研究,明确责任,确定处理方案后方可实施;8.3.10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8.3.1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乙方按第10页(共107页)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8.3.12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乙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8.3.13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乙方应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第九条进度计划及施工技术资料9.1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日提供。9.2甲方代表批准进度计划的时间:。9.3施工技术资料的提供9.3.1开工前乙方向甲方提供施工图套,国家标准一律由乙方自备。9.3.2一切设计变更、材料代用、技术问题联系单均采用书面形式,且经设计人签字并加盖设计部门公章,方为有效。第十条甲方变更设计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7天通知乙方。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变更设计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由于甲方原因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由于乙方原因(包括违背甲方招标要求或设计出现重大失误)变更设计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赔偿由此带给甲方的损失。第十一条乙方变更设计11.1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及有关部门批准。合理化建议节约的金额,甲乙双方协商分享。第11页(共107页)11.2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时,乙方应在小时内通知甲方,由乙方会同设计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小时内将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提交甲方。乙方按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由此增减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以顺延。第十二条暂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第十三条工期提前由于甲方原因需要工期提前时,甲方需向乙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乙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甲方可视为提前及要求已被确认。第十四条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行业标准、规范、设计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有权要求返工、修改,由此而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乙方全部承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第十五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乙方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每月日向甲方提供本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告份,并由甲方、乙方、监理方三方确认。第12页(共107页)第十六条安装调试与工程验收16.1安装调试16.1.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日内完成对设备的安装与调试,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甲方在安装与调试过程中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16.1.2在安装调试期间,如果乙方提供的设备、材料有缺陷或由于乙方技术人员的错误或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的错误造成甲方设备、材料损坏,乙方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赔偿甲方的损失。16.1.3安装工作完全符合甲方的要求或合同的要求和标准,并且单机试车成功,双方代表可在日内签署安装竣工书。但不免除乙方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和质量保证期内所应承担的责任。16.1.4设备整机经联运测试完全符合合同或技术附件约定的技术指标,并通过相关环保部门的环境验收评审后,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后,即完成了对全部设备的最后验收。16.2工程验收16.2.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小时内、其它项目(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小时内,乙方将验收内容、时间和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到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小时内,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16.2.2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其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第十七条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17.1设备质量要求:。第13页(共107页)17.2.2所有设备质量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当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一致时,以高标准为准。17.2工程质量规范和工程等级17.2.1本工程按设计文件、施工图说明书、国家颁布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其它相应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17.2.2本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合格。第十八条工程竣工18.1乙方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的内容:技术附件中要求的全部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所需要的其他全部资料。18.2工程竣工后日内,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或合同的标准,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甲方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日内组织有关单位根据约定的工程质量规范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后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对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乙方应在日内整改完毕,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整改费用。18.3工程竣工后日内,乙方应绘制竣工图一式份,工程变更不大的由乙方在原施工图上加注核定单编号,提交甲方存档。其它交工资料的内容与份数按有关规定整理提交给甲方。18.4工程验收合格后,由乙方负责的调试运行,保证设备正常运行。18.5乙方负责对环保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并承担由乙方原因造成的整改费用。第十九条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19.1甲乙双方约定质保期为12个月。质保期从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第14页(共107页)19.2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负责对甲方的操作和维护人员安排免费培训,帮助他们学会系统的操作和日常维护。19.3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负责12个月的免费维修(人为及不可抗力原因除外)。乙方承诺对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故障及时上门免费维修、调试、处理,并在设备维修期间为甲方提供暂用替换设备,以减少甲方系统停运的时间。19.4免费维修期满后,乙方提供终身有偿维修服务,服务费用按照同期市场价格计算。19.5如乙方未及时提供合同约定的售后服务,甲方可另行申请第三方处理,相关费用由乙方双倍承担,甲方可直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第二十条保密协议20.1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所获得的图纸资料及在施工过程中所取得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工作成果属甲方所有,乙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或合同履行完毕后以任何方式泄露。20.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把与合同有关的资料给出版社和新闻机构发表或学术引用,或者使用本合同任何部分进行促销和做广告宣传。20.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应用本工程图纸资料。20.4对于乙方使用的新技术和新方法,甲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20.5本合同的保密条款在合同终止后,同样具有约束力。第二十一条权利瑕疵担保因执行本合同的需要,合同一方提供的与本合同工程技术有关的设备、材料、工序工艺及其他知识产权,应保障对方在使用时不存在权利上的瑕疵,不会发生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商业机密等情况。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提供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因侵权给合同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第15页(共107页)第二十二条违约责任22.1由于甲方原因,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乙方相应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22.2工程或设备质量不符合约定,且乙方未按甲方要求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22.3乙方保证对所交付货物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否则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22.4因乙方的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结算价%的违约金。22.5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期限负责整改,并向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22.6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无条件撤出现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22.7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仍应继续履行合同。22.8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22.9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三条索赔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受损方可按以下规定向违约方索赔:23.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23.2索赔事件发生天内,向违约方发出索赔通知;第16页(共107页)23.3违约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违约方在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23.4如索赔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条处理。第二十四条安全施工24.1与本工程相关的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事宜在施工前,由甲乙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安全合同》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4.2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负责检查现场和施工人员安全情况,如监理和甲方管理人员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存在,经指出仍未纠正的,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元/每次;出现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自负。24.3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乙方承担保护措施费用。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乙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24.4现场用电必须按照甲方要求,三相五线制,一机一闸必须带漏电保护不许用电炉。如施工现场出现用电漏电或短路跳闸,造成停电、影响甲方用电,乙方每次承担违约金人民币元,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24.5乙方在施工期间应服从甲方安排。遵守甲方和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制度。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其他约定如下:A.乙方需提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计划和落实情况;B.工程师对乙方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情况进行现场监理。若发现乙方未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第17页(共107页)C.乙方应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的支付情况。24.6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乙方办理(其它险种自愿)。第二十五条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相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照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第二十六条争议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产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按以下种方式解决:A.提交XX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27.1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27.2合同变更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27.3合同解除27.3.1合同解除的因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第18页(共107页)27.3.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A.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B.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经催告后日内仍未交货;C.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且乙方未按甲方要求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D.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E.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工程停工超过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F.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7.4合同解除的处理:27.4.1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在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第二十一条约定处理。27.4.2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工作,双方另行约定。27.5合同终止27.5.1合同终止的因素:A.甲乙双方履行全部合同义务;B.合同解除。27.5其他:合同变更或解除,不能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其它约定28.1乙方应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在支付的当期进度款中发放农民工工资。28.2本工程竣工后,应将施工现场周围和施工单位生活区周围现场清除干净;无建筑材料、无建筑设备、无临时垃圾、无坑池渠沟、无掩埋的硬化道路和垃圾,场地整洁。否则甲方不予支付工程款。28.3严格按达到XX市“创卫”要求施工,达到西安市“创卫”要求。施工人员必须挂牌上岗。第19页(共107页)28.4施工过程中,资料和工程进度必须同步。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测试报告等(包括影印件),材料代用必须经甲方同意并签证后方可使用。每月甲方管理人员对施工进度和资料进行检查,出现问题限期整改,否则每次违约金元人民币。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乙方要按规定将竣工资料交监理验收,由监理出具相应证明后,甲方方可组织验收。28.5乙方应负责协调好与施工现场周围关系,由此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28.6工程决算书必须要加盖乙方法人公章方为有效。第二十九条组成本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29.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29.2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A.合同书及合同技术附件;B.《EPC总包工程施工安全合同》;C.乙方的投标确认书;D.中标通知书;E.甲方的招标文件;F.乙方的投标文件;G.图纸;H.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I.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J.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审查纪要、往来信函等;K.甲乙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L.其它现场签认单。第20页(共107页)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一致的,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的方法解决。29.3合同份数: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以下无正文)第21页(共107页)(本页为签字页)甲方(法人公章)乙方(法人公章)住所地: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电话:开户行:账号:税号:日期:年月日住所地: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电话:开户行:账号:税号:日期:年月日第22页(共107页)附件:1合同设备清单序号设备名称单位数量单价(万元)合价(万元)品牌备注123456789101112131415合计第23页(共107页)附件:2合同工程清单序号名称数量材质单价(万元)备注123456789101112131415第24页(共107页)合计合同编号: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工程施工合同书(适用于一般装修工程、建筑工程或其他大型土建工程)第一部分协议书甲方(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施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4工程立项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25页(共107页)1.5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6设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7监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包括的工程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_天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要求符合以下验收规范及验收标准,且达到“合格”或以上。第五条合同价款第26页(共107页)5.1合同总价(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其中:工程预留金________________元,零星工作费_______________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______________元,总承包服务费__________________元,税费__________元。)5.2综合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报价书)。第六条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7、图纸第27页(共107页)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七条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相同。第八条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第九条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第十条合同生效10.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待双方履行完本合同的义务后,即行终止。10.2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_____份,乙方______份。第十一条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法人公章)乙方(法人公章)住所地:法人代表:住所地:法人代表:第28页(共107页)授权代表:电话:开户行:账号:日期:年月日授权代表:电话:开户行:账号:日期: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第29页(共107页)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具有执业资格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第30页(共107页)1.11工程量清单: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1.12综合单价: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1.13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4预留金: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款额。1.15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指发包人将按有关规定准予分包的工作、指定分包人或指定材料供应商供应材料而预留的款额。1.16总承包服务费: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1.17零星工作项目费: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1.18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第31页(共107页)1.19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20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21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2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3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24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5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6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第32页(共107页)担的责任。1.27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8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9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第33页(共107页)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7、图纸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第34页(共107页)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第35页(共107页)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第36页(共107页)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书面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第37页(共107页)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第38页(共107页)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的义务以及其他约定的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第39页(共107页)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第40页(共107页)(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证件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第41页(共107页)(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以及场地交通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第42页(共107页)(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第43页(共107页)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0.4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依据工程进度表确定的各阶段工期,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第44页(共107页)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第45页(共107页)(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延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第46页(共107页)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第47页(共107页)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第48页(共107页)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第49页(共107页)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或由发包人认质认价,承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第50页(共107页)(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20、发包人责任20.1发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第51页(共107页)20.3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20.4发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21、承包人责任21.1承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制度,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21.2完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52页(共107页)21.3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道路及场地的硬化与必要的绿化、安全通道的合理布置、材料与设备的存放与保管、消防设施的齐全有效、现场垃圾的存放与清运、施工现场的照明与防护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规定的其它工作等。21.4应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21.5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2、合同工程临近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建(构)筑物以及临街交通要道施工时,按有关规定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的,施工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23、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第53页(共107页)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4、事故处理24.1发生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4.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25、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及相关规定为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26、合同价款约定26.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6.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第54页(共107页)(1)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2)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可调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用等,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27、合同价款调整27.1价格中工程量、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用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变化;(5)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按实际工程量进行调整计算;第55页(共107页)(6)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7)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因素。27.2承包人应当在27.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如有异议,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时,按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28、工程预付款28.1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比例、时间和抵扣方式,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款的预付比例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10%,也不得高于合同总价的30%。预付时间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第56页(共107页)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28.2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方式。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预付比例不得低于总额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比例不得低于总额的50%。29、已完工程量确认29.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9.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9.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第57页(共107页)30、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30.1结算支付方式分为按月结算支付与分阶段结算支付。30.2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不低于应付款额75%、不高于应付款额90%的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30.3本通用条款第27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5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30.4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30.5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第58页(共107页)七、材料设备供应3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31.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31.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31.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31.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第59页(共107页)(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31.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第60页(共107页)32.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32.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2.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2.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2.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32.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第61页(共107页)33、工程设计变更33.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3.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3.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第62页(共107页)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4、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5、确定变更价款35.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可以参照类似综合单价或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综合单价或价格,经双方确认后执行。第63页(共107页)35.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应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否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35.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5.4发承包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5.5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6、竣工验收36.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提供竣工图的。第64页(共107页)36.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6.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6.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6.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6.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6.1款至36.4款办理。36.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工期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第65页(共107页)36.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7、竣工结算37.1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37.2承包人应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25天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建设项目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一般在15天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汇总资料。37.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单位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30天内进行审查,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37.4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7.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汇总资料后30天内,审查完成。第66页(共107页)37.6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本条规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37.7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7.8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7.9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8、质量保证第67页(共107页)38.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8.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发包人应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2)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3)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4)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5)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6)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38.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38.4质量保证金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以内的比例预留。第68页(共107页)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9、违约39.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8.1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30.5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7.6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39.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的,包括阶段性工期和整体工期;第69页(共107页)(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39.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40、索赔40.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40.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第70页(共107页)(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40.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40.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41、争议41.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协商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第71页(共107页)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41.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42、工程分包42.1承包人需要将专业工程或劳务进行分包的,应经过发包人的同意,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或劳务企业,并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42.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第72页(共107页)42.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2.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42.5承包人应按时支付分包工程款及劳务费。若承包人不能按时支付时,发包人可将此部分款项从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扣出并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和劳务人员。43、不可抗力43.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43.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双方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第73页(共107页)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43.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3.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4、保险第74页(共107页)44.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现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4.2发包人供应的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4.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4.4承包人必须为施工场地内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财产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4.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4.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5、担保45.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5.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第75页(共107页)45.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6、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6.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6.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7、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7.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76页(共107页)47.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8、合同解除48.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8.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0.5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8.3发生违反本通用条款第42.1、42.2款规定的情况,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8.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第77页(共107页)48.5一方依据48.2、48.3、48.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8.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8.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9、合同生效与终止49.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9.2除本通用条款第38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第78页(共107页)49.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50、合同份数50.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50.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51、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79页(共107页)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通用条款执行。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_______语言文字。2.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房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3适用标准、规范第80页(共107页)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施工图纸中要求的质量标准、当地主管部门要求的标准和规范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和规范。2.4若上述标准、规范有调整或修订,适用最新版本。2.5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6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参照国际相关标准、规范。3、图纸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开工前7日内。3.2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3套。承包人需要超过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3补充或修改的图纸,监理人签发给承包人的时间: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3.4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仅限于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工程师第81页(共107页)4.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______职务: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详见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4.2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核验承包人工程变更、工程计量和工程造价,其结论必须经发包人审核确认;(2)检测验收工程用材料、构配件质量,其结论必须经发包人审核确认;(3)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应当事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4)验收工程和确认付款依据,其结论必须经发包人审核确认。(4)未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5、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5.1发包人授予的职权:负责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等咯昂的协调管理;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施工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工程款项支付的审核、办理;负责第82页(共107页)工程材料调研、到场验收工作;负责隐蔽工程、阶段性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工作。6、项目经理姓名: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7、发包人工作7.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7.1.1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约定:(1)永久占地的范围和面积:_____________(2)临时占地的范围和面积:___________7.1.2施工所需的水、电、汽、电讯等管线接至施工场地的要求、接入地点和提供时间:本项目工程所需水源、电源、汽、电讯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发包人提供水电接驳点,施工所需的水、电、汽、电讯等由承包人自行连至施工场地。7.1.4施工场地外部道路通行权提供时间和要求: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开通施工场地与相关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7.1.5施工场地内工程地质、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的提供时间和要求: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但是发包人对承包人在使用上述资料时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不承担责任。7.1.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83页(共107页)8、承包人工作8.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开工前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问题,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2)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证件(含施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负责办理施工临时占用道路等合法手续。(3)开工前应向监理人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4)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查看了施工现场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情况、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和周围居民等。发包人将施工场地移交给承包人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的管理负责(包括施工安全、环境污染、扰民和民扰),若发生非不可抗力或非发包人及监理人指令原因而影响施工导致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5)负责施工场地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负责从就近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如果在现场挖掘土方工作的过程中,发现电线、水管管道,或者其他公共设施,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挖掘工作,并及时报告监理人或专门机构。承包人根据有关指示,负责修理那些被破坏的公共设施,并恢复原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保护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遗址、文物保护建筑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在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8)施工过程所需证件(包括夜间施工证)由承包人及时办理。如发生扰第84页(共107页)民和民扰,承包人应妥善处理。(9)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人、监理人。(10)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罚款由承包人负责。(11)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的要求。每天施工完后将施工垃圾清运到指定地点。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使用前,负责建筑垃圾的清理和外运。负责做好门前三清工作,包括由于工程施工而使用的市政道路整修、清理。因工程施工所留下临时便道,各类路、场基材料全部清理干净。(1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按《安全文明施工条例》和《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及检查评定标准》执行,搞好文明施工,树立企业形象。如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监理人有权勒令承包人停工整改,并相应给予违约经济处罚。(1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须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包括摄影、录像资料。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和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工作,创建文明施工工地及标准化管理。(14)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擅自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6)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周报》在每周例会前一天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周报》包括下周计划和本周已完成的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月报》在每月二十五日前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月报》包括次月施工进度计划和当月工作总结,月施工进度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并且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进度要求编制。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7)由于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承包人有义务进行配合解决,服从第85页(共107页)发包人及监理人现场总协调作出的决定。(18)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完成,按实际发生费用的1.5倍从承包人当期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工期不予顺延。(19)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已考虑了材料设备二次搬运、施工场地不足、施工人员在场外食宿、成品保护等各种可能因素影响施工所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承包人承诺在前述可能影响工期和费用的因素出现时不要求发包人增加费用和顺延工期。(20)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和监理人制定的管理制度。及时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21)承包人应准备备用发电机、水池等设施,任何停水停电,不对费用和工期予以签证。(22)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验收使用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损失的风险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24)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2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关键岗位及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更换。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初审,报发包人对替换人进行资格审核后,方可进行更换,原则上替换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的标准。(1)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2)承包人因不可抗力提出申请替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第86页(共107页)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9、进度计划9.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日前7日内。9.2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7日内。9.3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_10、工期延误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文物遗址的现场保护或发掘;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迁移_;非因承包人原因,由工程师认可的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四、质量与检验1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1.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参加。通知包括承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第87页(共107页)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整改后工程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再整改直至合格为止,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11.2无论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1.3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复核性材料试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及相关规范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复核性材料试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及相关规范要求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13、工程试车:按通用条款执行。第88页(共107页)14、试车费用的承担:_____××承担___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15、按通用条款执行。六、合同价款16、合同价款约定16.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_方式确定。16.2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_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材料市场价格变动风险16.3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7、合同价款调整除另有约定外,综合单价不会因为人工、物料、汇率、税金等任何因素的变化而调整。17.1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17.1.1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洽商,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价不做调整;第89页(共107页)17.1.2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签证、洽商,其相应中和单价的调整方法为:(1)中标报价中已经包含和存在同样该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变更项目不论工程量变更增减量大小,均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计算变更项目工程价款;如项目变更取消,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该项目综合单价核减工程价款。(2)中标报价中有类似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可在合适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承包人申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共同核定后作为结算依据(3)中标报价中没有类似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应根据中标费率、人工、材料、机械等有承包人提出适当的综合单价,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定后执行。17.1.3措施项目费用的调整:投标人中标的措施项目费,为合同价款的组成部分,一般不做调整,出现下列情况时可做调整:(1)发包人更改已经审定的施工方案引起措施项目费的增加或减少。(2)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量辩护引起相关措施费用的增减。18、工程预付款18.1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合同约定开工前7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____第90页(共107页)18.2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在第一次和第二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分别按预付款的60%、40%扣回,若当期工程进度款不足以抵扣本期应扣回数额,则于下一期工程进度款中累计抵扣。_18.3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比例和时间:(1)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预付合同总价款中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100%;(2)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工程,预付合同总价款中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50%,剩余50%在工程开工后一年内付清;七、工程量确认19、本工程计量周期为一个月,承包人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为每月20日。工程计量必须要有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三方共同参加。参与各方的现场代表应当如实签署签证单,结算评审进行现场复核时若发现签证单不属实的,以结算终审复核为准。八、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20、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必须填写标准表格并附有工程中期计量证书,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实,发包人会同监理人审核后方可拨付。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三份。21、每月按工程进度支付已完工程造价(包含设计变更与签证,下同)的80%作为进度款,并扣除约定的工程预付款比例以及该期发生的发包人代缴的相关费用;第91页(共107页)22、本合同范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资料备案完毕之日起一年内支付至已完工程总价的80%;工程竣工结算最终审定、承包人按约定履行了保修义务,保修期满后14天内,发包人付清工程结算价款。23、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须提供由发包人指定的税务部门开具的正式发票。九、材料设备供应2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4.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4.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4.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第92页(共107页)24.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4.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4.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93页(共107页)25、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5.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5.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5.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5.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5.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5.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十、竣工验收与结算第94页(共107页)27、竣工验收27.1承包人在竣工验收通过后10日内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四套及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27.2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28、竣工结算结算审查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29、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办法:支付结算工程款时,按工程结算总价的5%扣留。十一、违约、索赔和争议30、违约30.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30.1.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1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第95页(共107页)30.1.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0.5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30.1.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7.6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价款时,从第29日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30.1.4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0.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30.2.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实际施工进度滞后本合同约定的阶段工期要求的,每滞后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发包人在承包人当期进度款中扣除。如承包人采取措施在下一阶段将工期赶上,则根据赶上的天数,发包人退还此前已收取承包人的相应天数的违约金。30.2.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承包人自费修补,直至达到验收合格,且没不合格一次,扣5000元违约金,工期不予顺延,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如因同一部分的缺陷使的工程累计达到两次验收不合格,将被视为实质性违约,承包人应陪第96页(共107页)偿由此引起的发包人的损失,并扣除相应数额的履约保证金,直至解除合同。__30.2.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承包人如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甲方经调查属实,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代扣支付,并收取10000元/次的违约金。30.2.4依据本条以上各款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发包人可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支付。但发包人扣款前应向承包人发出扣款通知单或支付违约金通知单。31、争议31.1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合同争议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种方式解决:A.提交______人民法院管辖;B.提交______仲裁。十二、其他32、工程分包32.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2.2分包施工单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2.3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进行分包的工程或工作,必须在分包合同签订后3日内,将分包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备案。第97页(共107页)33、保险33.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承包人投保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4、担保34.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担保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担保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担保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担保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98页(共107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5、合同份数合同正本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份。36、补充条款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第99页(共107页)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结构层数跨度(米)设备安装内容工程造价(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第100页(共107页)附件2:发包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第101页(共107页)第102页(共107页)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保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质量保修期第103页(共107页)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土建工程为____________年,屋面防水工程为____________年;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____________;3、供热及供冷为____________个采暖期及供冷期;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____________年;5、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第104页(共107页)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_____%。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_________________。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六、其他第105页(共107页)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工程质量保修作书为施工合同的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订。(以下无正文)第106页(共107页)(本页为签字页)甲方(法人公章)乙方(法人公章)住所地: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电话:开户行:账号:日期:年月日住所地: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电话:开户行:账号:日期:年月日第107页(共1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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