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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租赁物买卖合同(售后回租)、经销买卖合同、主合同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民法典》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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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租赁物买卖合同(售后回租)、经销买卖合同、主合同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民法典》修订版


('租赁物买卖合同(售后回租)合同编号:买方(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卖方(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鉴于:卖方为融通资金,将自己所拥有的车辆(详见买卖标的物)出售给买方,同时买方以融资租赁的形式回租给卖方使用。根据买卖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买卖标的物序号名称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合格证号总价(元)1234合计人民币:(大写:)协议买入总价格:人民币:(大写:)二、车辆货款支付1.买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并且收到编号《汽车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第二条第一款全部单据及款项后,按该《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货款汇至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2.卖方收款银行账户:指定收款账号:。开户行:。户名:。三、车辆交付1.因买方从卖方购进本合同规定的车辆是为了回租给卖方使用,故本合同无需履行直接交付和买方的验收手续。合同一经签署生效,即视作卖方已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交付义务,买方也同时履行了《汽车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交付义务。2.卖方应于本合同签订的同时将该车辆的所有权证书等有效单据及文件交付给买方。四、卖方承诺卖方特此承诺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下述合同义务:1.本合同项下的车辆中的生产装置、设施完整,运转状态正常;2.本合同项下的车辆不存在抵押、质押、留置、出让、出租、赠与等影响买方权益的情形,且没有任何第三方对其享有任何追索的权利。3.本合同项下的车辆不存在任何权利及权属争议的情况;4.本合同项下的车辆买卖是可履行的,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如本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应撤销或被解除时,卖方应返还买方支付的全部货款,并弥补买方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买方依据《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应取得的所有预期利益及因此产生的其他损失。五、车辆的所有权转移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或第一笔货款时,买方向卖方购买的车辆的所有权即转移到买方名下,卖方在收到买方货款后1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详见《汽车融资租赁合同》附件),同时,在买方支付货款前卖方应将租赁物项下的原始购置发票、购置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交付给买方。买方有权随时对该车辆进行检验,卖方对此应提供必要的方便。卖方应按买卖双方签订的上述《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该车辆。六、特别说明因本合同是回租购货合同,卖方与承租人为同一人,故本合同特别作出说明如下:1.卖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即视为卖方也同样以承租人的身份承认了本合同的全部条款。2.该车辆的任何质量问题均由卖方负责。七、违约责任买方在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货款后,由于车辆的权利瑕疵或者因可归责于卖方的原因导致买方无法在相关部门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的,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及上述《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同时卖方应按照双方签署《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买方支付全部未付租金总额、逾期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及买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八、合同生效本合同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方能生效: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2.本合同所述《售后回租合同》已经订立并生效。九、适用法律与诉讼1.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在协商不成时,买卖双方均同意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其他1.本合同壹式肆(4)份,买方执叁(3)份,卖方执壹(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未尽事宜,以《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为准。特别提醒:正式签署本合同前,甲乙双方已经仔细阅读了上述所有条款及附件,对合同中关于免除或限制责任及其他需要特别注意的条款,拟定方采取了合理的方式提请其注意并对该条款进行了充分说明,非拟定方对该条款己经充分的理解。在充分理解了所有条款和附件的含义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对所有条款表示认可。签署时间:年月日买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卖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经销买卖合同要点:甲方(供应商)授权乙方(经销商)在特定范围内经销甲方产品,乙方向甲方订货,有销售量要求。附采购订单、经销管理政策确认书、经销产品价格清单。甲方(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经销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方商品经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1.经销模式1.1.甲乙双方建立经销关系,即乙方从甲方处进货并对外销售,双方按合同约定处理货款结算与相关事宜。1.2.经销产品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说明未列入上述经销产品,但事实上双方建立经销关系且无其他约定的,应适用本合同约定处理。2.线下经销权限2.1.线下经销渠道:指通过线下门店方式销售产品。乙方通过微信方式与客户进行沟通、推广线下销售的产品仍属于线下经销范围。2.2.经销区域:中国大陆。2.3.经销期限:2年,自2022年03月01日起算(含当日)。2.4.经销权限:独家经销商。即在本合同约定的经销区域、线下经销渠道和经销期限(合称“经销范围”)内,就经销产品的销售,乙方享有独家权利。甲方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方在经销范围内销售经销产品,且甲方自己也不得在经销范围内经销产品。在本合同约定的经销范围以外,甲方仍可以自行或许可第三方通过电商渠道或其他渠道销售经销产品。2.5.再分销权限:乙方在经销范围内设立分销商的,应事先将意向分销商信息提供给甲方,经甲方审核同意且意向分销商同意与甲方签订《经销商管理合同》、同意遵守经销商管理政策的,方可成为分销商。乙方与分销商之间的货款、结算等争议,应由乙方与分销商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责任。3.线上经销权限3.1.1.线上经销: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或其他网络方式销售产品。3.1.2.经销期限:2年,自2022年03月01日起算(含当日)。3.1.3.经销权限:平台(即特定平台)独家经销。即在上述特定平台,除乙方以外,甲方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方开展线上经销(线上销售),且甲方自己也不得开展线上经销(线上销售)。但在上述特定平台之外,甲方有权自行或许可第三方开展开展线上经销(线上销售)。乙方不得在上述特定平台以外的电子商务平台或其他网络方式开展线上经销(线上销售)。4.业绩要求4.1.经销期限内,乙方应满足下列经销业绩要求:期限业绩要求(万元)说明4.2.除非特别说明,乙方完成的业绩应按约定期限内实际向甲方支付的货款金额计算(如有非质量问题的退货,应扣除退货金额)。5.经销商管理5.1.一般规范5.1.1.乙方同意遵守甲方制订的经销商管理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经销商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不时发出的经销商管理相关通知。上述管理政策应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5.1.2.乙方认可,甲方有权不定时修订相关经销商管理政策;该政策经甲方修订并通知乙方后即生效,乙方应予执行。5.1.3.乙方遵守甲方经销商管理政策是乙方取得经销权限的前提条件。如乙方违反经销商管理政策,经甲方通知后在30日内仍不改正或再次发生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乙方的经销权限。5.2.宣传规范5.2.1.乙方不得以甲方分支机构、甲方旗舰店、甲方分店等名义进行宣传。5.2.2.乙方应服从甲方制定的经销产品的统一运营、推广政策。5.2.3.甲方安排的经销产品促销活动,乙方应予支持,并自行负担乙方开展的促销活动的费用。5.3.区域管理5.3.1.乙方不得超出约定的经销区域进行销售。5.4.非竞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同时代理经销与经销产品类似产品,不得自行生产与经销产品类似产品。5.5.线上经销要求乙方如获得线上经销权限的,应按甲方要求展示经销产品;对于不符合甲方统一规范的宣传页面、网店装饰,甲方有权要求修改。5.6.建议销售价甲方如向乙方提供了对外销售的建议销售价格或类似价格,则该价格仅供乙方参考;乙方有权自行决定经销产品的对外销售价格。6.销售支持6.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规范的授权经销证书。6.2.甲方应向经销商提供宣传物料,具体格式、数量由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安排。超出甲方安排的宣传物料,应由乙方自费承担。6.3.培训辅导6.4.甲方将向经销商提供营销、推广方面的培训辅导支持,乙方可派人参加。乙方人员的差旅成本由乙方承担。6.5.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派员提供营销、推广方面的辅导支持。因此产生的甲方人员的差旅成本,由乙方承担。6.6.知识产权许可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宣传物料中所包含的商标权、著作权等,视为甲方授权经销商可免费用于经销产品的推广宣传。7.合同履行保证金7.1.合同履行保证金标准:人民币(大写)元(¥元)。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履行保证金缴纳至甲方指定账户。7.2.发生如下情形之一,合同履行保证金将赔付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1)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货款;(2)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的赔偿、费用、违约金。7.3.如发生赔付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合同履行保证金中抵扣;不足以抵扣的,乙方仍需进行赔偿。7.4.合同履行保证金抵扣(全部或部分)以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补足。7.5.合同履行保证金的返还合同到期或解除、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除甲方有权抵扣的款项外,甲方应将合同履行保证金的剩余款项一次性返还给乙方。8.采购订单8.1.乙方从甲方处采购经销产品,应按如下方式下达订单:乙方按甲方指定的订单样式,列明采购品名、数量等,并将订单的盖章扫描件发送至甲方指定邮箱;甲方收到扫描件后将扫描件打印盖章扫描发至乙方邮箱后订单成立。订单成立生效后,双方均应按订单履行。8.2.合同期限内,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甲方发出订单的,甲方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拒绝接受该订单。甲方拒绝接受乙方订单的,不承担违约责任。9.运输与交付9.1.甲方通过普通物流方式运输货物;如乙方需要采取其他运输方式的,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9.2.乙方指定收货地点为中国大陆(新疆、西藏及港澳台除外)范围内的,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超出该范围的,运输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9.3.甲方收到乙方订单后的48小时内发货;乙方应根据该时间提前下达订单。9.4.乙方变更交货地点导致甲方增加费用的,该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9.5.验收:交货当时进行外观、数量验收;交货后5日内进行质量验收。验收期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质量无问题、验收通过。9.6.质量或数量不符合要求的,乙方有权拒收或要求甲方退回、更换货物。因此导致乙方支出的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9.7.质量有争议时,双方同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照质量要求进行检测。质量检测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由结果对其不利的一方承担检测费用。10.结算付款10.1.双方应按约定的进货价格结算支付货款。10.2.双方确认采用预付款方式结算货款。10.3.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预付人民币(大写)元(¥元)货款。10.4.甲方根据乙方订单发货后,将从乙方预付款中相应扣款。10.5.乙方预付款不足人民币(大写)元(¥元)时,甲方有权拒绝发货并通知乙方,由乙方补足预付款后再发货。10.6.甲方指定收款账号:户名:账号:开户行:甲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10.7.发票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如下: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11.退货、换货安排11.1.非质量问题退货下列条件全部符合时,乙方有权将收到的经销产品进行退货:(1)该产品无外观或其他破损,不影响再次销售;(2)该产品距离保质期满不少于个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甲方有权拒绝退货;按本款约定退货时,乙方应承担退货的运费。11.2.甲方供应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甲方应根据法律规定和退换货政策进行退货、换货。11.3.如发生退货事宜,甲方应在下次结算乙方货款时同时处理退款事宜。12.售后服务安排甲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向最终用户提供售后服务;双方有专门约定的,按专门约定处理。13.独立关系13.1.本合同各方均为独立法人(或独立主体)。本协议的签订在甲方和乙方之间并不产生任何雇佣、代理、合伙关系,双方对外不产生连带、补充或类似责任。13.2.乙方应自行办理对外经销、销售所需资质、证照,合法经营,自行承担经营主体的责任。14.陈述与保证14.1.本合同各方均向其他方承诺:14.1.1.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以外,该方拥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必需的所有合法权利以及所有内部和外部的批准、授权和许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批准。14.1.2.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全面和有效的。14.2.甲方承诺:14.2.1.具备签订与履行本合同的资质。14.3.乙方承诺:14.3.1.具备签订与履行本合同的资质。15.违约责任15.1.任何一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收款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15.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乙方经销权限:(1)乙方未达到双方约定的业绩要求的。(2)乙方违反经销商管理政策,经甲方通知改正后在15天内仍未改正的。(3)乙方经营活动违法,影响甲方或经销产品声誉的。本合同解除前已经发生的货款仍应正常结算。15.3.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16.保密16.1.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16.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下列信息属于保密信息,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或对外泄露:(1)经销产品结算价格信息;(2)仅供经销商内部参考的说明资料、产品资料等。16.3.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16.4.本合同关于对保密信息的保护不适用于以下情形:(1)保密信息在披露给接收方之前,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2)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未被违反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3)接收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保密信息(通过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当出现此种情况时,接收方应及时通知提供方并做出必要说明,同时给予提供方合理的机会对披露内容和范围进行审阅,并允许提供方就该程序提出异议或寻求必要的救济;(4)由于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确定的保密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在上述情况发生时,接收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向提供方发出通知,同时应当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说明。17.其他约定17.1.不可抗力17.1.1.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17.1.2.不可抗力的后果:(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17.2.部分无效处理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17.3.不放弃权利除非另有约定,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得被视为其放弃行使该等权利,且任何权利的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亦不得妨碍该等权利的进一步行使或其他任何权利的行使。一方在任何时候放弃追究其他各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规定的违约行为,不得被视为该方放弃追究其他各方今后的违约行为,且不得被视为该方放弃其在该等规定项下的权利或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任何权利。17.4.标题不解释本协议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与编号,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不作为解释本协议任何条款或权利义务的依据。17.5.反商业贿赂双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否则构成重大违约。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本合同中明示,否则亦为重大违约。18.合同联系方式18.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1)乙方联系方式地址:联系人:手机:微信:电子邮件:(2)甲方联系方式地址:联系人:手机:微信:电子邮件:18.2.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18.3.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18.4.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18.5.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18.6.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19.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0.附则20.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2.双方确认的订单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订单为准。但本合同中明确约定订单不得偏离本合同约定的部分,以本合同约定为准。20.3.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以下无合同正文)签订时间:年月日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采购订单订单编号:经销商向供应商采购如下货物:编号名称/规格数量备注备注:1.交货地点:2.交货时间:3.补充:时间:年月日经销商确认:供应商确认:附件:经销管理政策确认书致:公司(下称公司)本单位(本人)确认已经收到下列文件:《经销商管理政策(年版)》。本单位(本人)确认并同意:1.上述文件作为双方签署的经销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2.我方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了文件全部内容,并得到了公司相关人员的解释。3.我方同意遵守上述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愿意承担违反相关内容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取消经销权限等。4.我方理解公司有权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修订、补充上述文件,该类修订经通知我方后即生效,我方应执行修订后的文件。5.上述文件系保密文件,我方承诺保密,不得向第三方和公开渠道提供。经销商(签名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经销产品价格清单一、进货价格表产品名称、规格每次最少订货量进货价格建议对外零售价说明说明:1.进货价格是指:经销商从供应商处采购的结算价格;2.除非特别说明,上述价格均为含税价格。3.未达到约定的最少订货量的,不能享受上述进货价格。4.供应商有权调整进货价格与建议对外零售价,但应至少提前30天通知经销商。5.建议对外零售价仅为建议价格,经销商有权自行决定对外销售价格。二、业绩奖励双方同意按下列约定给予经销商业绩奖励:进货金额达到万时,供应商向经销商给予万业绩奖励;进货金额达到万时,供应商向经销商给予万业绩奖励。上述奖励均以供应商商提供经销产品的方式实现(按进货价格结算),经销商不得要求现金奖励。时间:年月日经销商确认:供应商确认:主合同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要点:本合同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主合同的补充协议,销售类型为商品房现售,物业类型可以是住宅、车位、商住、商业等性质的商品房。本补充协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主合同未约定事项之补充,但需要注意的是,补充约定不合理的减轻出卖人责任、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主合同约定为准。附件十一:合同补充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主合同编号:第一条买受人、出卖人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三条补充如下:1.1主合同第三条所约定座落为房屋暂定的单元号,具体门牌号以民政部门所批的为准。暂定门牌号:1.2在符合建筑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局部空间因设计需要可能高于或低于主合同第三条所约定的标准层高,买受人对此已知悉并无异议,买受人同意不就此事向出卖人提出拒绝收房、退房、赔偿、补偿或其他请求。第二条买受人、出卖人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七条补充如下:2.1该商品房总价款(以下简称“房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房屋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增值税税款人民币(大写)(¥元)。除前述增值税外,房款仅为房屋本身价款,买受人应自行承担其它单位对该商品房收取的全部费用,如有线电视开通费、电话开户费、网络开户费、物业服务费、公共维修基金等;房款中并不包含除增值税外按照中国税收法规规定应由买受方承担的各项税款,各项税款包括但不限于各项附加税或履行合同需缴纳的相关税金、费用。2.2本房产一房一价,房价已考虑了该房屋的相关不利因素,买受人不得因此退房或向出卖人提出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2.3买受人支付相应房款后,出卖人向买受人开具与支付金额等额的合法有效的收据/增值税发票,买受人应合理保管该收据/发票。因买受人所提供的信息不正确或不完整等原因,造成增值税发票的抵扣或其他问题的,应自行承担相关损失。买受人如需出卖人协助重新开具相关发票,由此产生的成本费用应由买受人承担。2.4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第三条买受人、出卖人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八条补充如下:3.1若买受人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的,买受人应于年月日前付清全部购房款,买受人在本合同签订前/时交纳的预付款人民币元整(含定金元整)无息如数在应付房款中冲抵。3.2若买受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买受人应按主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日期及金额按时支付各期购房款,如逾期付款,则(1)逾期不超过三十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3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三十日但不超过六十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4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3)逾期超过六十日后,买受人仍未支付应付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总房价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有权从买受人已经支付的购房款中直接扣除上述违约金及已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收并已向有关部门缴付的税费、合同备案登记注销费等);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5的违约金。3.3若买受人采取银行按揭付款方式的,则3.3.1买受人应于年月日付清首期房款人民币元整(含定金元整)。买受人在本合同签订前/时交纳的预付款人民币元整(含定金元整)无息如数在应付房款中冲抵。3.3.2买受人以银行按揭付款方式支付剩余房款人民币元整。买受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当日交齐按揭所需资料并与出卖人指定的按揭银行签订相关按揭借款文件,特殊原因未按时交齐的,买受人承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天内补齐。如买受人申请的是商业贷款,则买受人应保证出卖人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收到全部剩余房款;如买受人申请的是公积金或公积金组合贷款,则买受人应保证出卖人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收到全部剩余房款。买受人逾期支付的,则买受人应承担主合同第九条约定的违约责任。3.3.3买受人保证其条件符合政府关于房屋贷款政策的规定,同时符合银行关于商品房按揭贷款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条件。如由于下列原因造成银行批准发放的贷款额度不足本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贷款额度或银行不批准贷款等原因致使出卖人无法在上款约定的期限内收到剩余房款的,差额部分买受人应自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最迟付款日起日内向出卖人补足。(1)因国家政策调整、买受人自身原因或银行政策调整,致使申请的按揭银行批准并发放的贷款额度不足本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贷款额度;(2)由于申请的按揭银行方面不受理买受人的按揭贷款申请或买受人自身方面原因导致申请的按揭银行不批准发放按揭贷款;(3)在按揭贷款的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前,若按揭贷款银行提前发放按揭款而后又因房产抵押登记手续问题而收回贷款的。(4)若买受人在银行批准并最终发放按揭贷款前,因另行购买其他房屋等原因造成按揭贷款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条件发生变化,导致银行不予批准按揭贷款或批准按揭贷款的额度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5)其他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银行不予贷款或不足额贷款的情形。买受人逾期补足的,自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最迟付款之日起每逾期一日,按全部剩余房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若买受人未在日内补足或不同意补足差额部分,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买受人购买的房产,同时买受人应按总房价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有权从买受人已经支付的购房款中直接扣除上述违约金及已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收并已向有关部门缴付的税费、合同备案登记注销费等)。在本合同登记备案注销手续生效后日内,出卖人将买受人已付购房款余额(包括代收但尚未向有关部门缴付的税费)扣除应扣款项后不计利息退还买受人。3.3.4如买受人申请按揭贷款并由出卖人提供担保的,买受人承诺,如买受人未按照按揭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致使贷款银行向出卖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则买受人应于日内按贷款银行要求向贷款银行偿还欠款(若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则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日内将出卖人代偿款项支付给出卖人,并自出卖人代偿款项之日起每日按代偿金额的‰向出卖人支付利息)。买受人逾期支付的,出卖人有权与买受人解除本合同(协议),买受人应于收到出卖人书面通知后日内与出卖人签订相关解除合同的手续并配合完成主合同登记备案的注销手续,买受人应赔偿出卖人因解除本合同(协议)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套商品房可能的市价跌价损失),出卖人还有权要求买受人按总房价款的20%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买受人上述应向出卖人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出卖人因解除本合同遭受的损失、出卖人履行担保责任代替买受人偿还的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若有剩余,由出卖人无息返还给买受人,如买受人已支付的房价款不足偿付对出卖人的欠款,出卖人有权另行向买受人追索,买受人应于合同解除之日起日内补足。3.4出卖人收款银行及账户:开户行:。账户:。账号:。第四条买受人、出卖人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十条补充如下:4.1双方同意房屋的交付条件修订为: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即符合双方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出卖人按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收房的,买受人应按时收房。4.2主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必须以买受人付清全部房款、办理产权手续所需的契税、费用及所有因买受人逾期缴付款而须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为前提。若买受人逾期支付前述款项,则出卖人有权不予办理交房手续,出卖人交付该房屋的期限可依买受人逾期付款之期限相应顺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买受人承担;若出卖人同意先予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并不视为出卖人放弃对买受人支付上述应付款项的请求权。4.3如出卖人为买受人偿还按揭借款本息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在商品房交付前如买受人未按期偿还本合同之附属的银行按揭借款合同项下每月应付的按揭借款本息,则出卖人有权不予以办理交房手续,出卖人交付该房屋的期限可自买受人缴清应付银行的借款本息及出卖人代垫的相关费用之日起相应顺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买受人承担。4.4买受人接收房屋后即视为该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4.5主合同第十条中的第2款和第3款不作为房屋的交付条件,如由于出卖人原因,致使有关设施、设备未达到使用条件的,由出卖人在收到买受人通知后60天内进行整改,但不影响房屋交付。4.6若商品房所在项目属于分期建设的,合同出售的商品房已具备本补充协议第五条第1款约定交付条件的,而其中关于道路、绿化、公共配套设施等部分按政府规定或相关部门要求必须待项目整体完工后才能验收的,则买受人不得以商品房所在部分的道路、绿化或其他公共配套设施等未经验收或未取得相应的验收文件为由而拒绝接收商品房或要求出卖人承担其他责任。第五条买受人、出卖人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十二条补充如下:5.1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日或之前向买受人发出商品房交付通知书,或在出卖人所在地的主要媒体上公告商品房交付事宜,即视为出卖人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通知收房义务。买受人应按交付通知书或公告规定的时间,亲自或书面指定委托人持有关文件前往指定地点办理交接手续。如买受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则视为买受人对该商品房及一切所属设施均无异议并同意接收该房产。在通知或公告约定的交房截止日期之次日起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及该房产应分摊的公共部位的管理、维修及保养费用、公用水电费分摊、维修基金等,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并应按日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整。该房产的保修期亦从通知或公告约定的截止日之次日起计算。5.2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如买受人未按交付通知或公告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或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房屋交付迟延的,则自通知或公告约定的截止日之次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及产生的费用转移由买受人承担。5.3商品房交付前,买受人应在收到出卖人书面通知十个工作日内缴清该房屋办理产权手续所需的契税及相关费用(出卖人收到相关费用后代为向相关部门缴纳)、《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其他款项,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予办理商品房交付前验房及房屋交付手续,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买受人承担。5.4该房屋交付时,如存在局部位置质量瑕疵或装修质量瑕疵(主体结构不合格的情况除外)或部分设施设备与设计要求存在差别但不影响商品房主体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视为已符合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则不影响该房屋的交付,双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该房屋交付手续。出卖人应承担保修责任并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对房屋本身质量瑕疵的整改工作。如买受人因此不与出卖人办理该房屋交付手续,则出卖人无需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买受人承担。5.5买受人为两个人或两个以上的,买受人确认出卖人向其中任意一人办理交接手续即完成交付义务。5.6如因出卖人原因逾期交房的,在出卖人按主合同第九条约定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后,买受人同意不再向出卖人提出其他的赔偿/补偿请求。第六条买受人、出卖人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十七条补充如下:6.1如买受人为按揭贷款并由出卖人提供担保的,买受人同意不可撤销地委托出卖人办理代缴契税、代办产权的相关手续,并按出卖人要求在办理交房手续前缴交相关税费、出具委托手续,并签署相关办理产权的申报资料。否则,出卖人有权相应顺延交房期限。6.2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办房屋的权属登记,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在房管部门出具测量结果后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补退房款的相关事宜,买受人应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至出卖人指定地点办理产权手续及因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面积发生差异引起的补、退房款手续。买受人逾期未办理补房款手续,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以应补房款的日息‰计),因此造成产权不能如期办理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逾期未办理退房款手续,出卖人不支付后续时间产生的利息。6.3若因买受人未在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内按时提交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合格的办证材料、未按时交纳契税、费用或未按时出具代办契税委托手续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证书未能及时办出的,买受人应自行承担迟延责任。若由于买受人拒绝办理或拒绝配合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致使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无法在约定的时间内申领,从而引致出卖人为买受人的按揭贷款向按揭贷款银行提供的担保无法及时解除或承担其他风险的,则(1)买受人须向出卖人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房价款的20%的违约金,作为由于上述延期导致出卖人承担损失或风险的赔偿,若不足以补偿出卖人损失的买受人应另行赔偿;(2)除向买受人主张上述违约金和赔偿金外,出卖人还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6.4买受人未能按本条约定缴纳契税及相关费用且在催告约定的截止期限内也未缴纳的,则出卖人为履行协办产权义务,同时为保护其他按期缴纳费用的买受人的利益,可垫缴契税及相关费用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该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代垫缴款项及滞纳金(滞纳金按垫缴费用的日息‰计,自催告约定的截止之日次日起计算)。6.5若房屋实际提前交付的,则主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出卖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60天及90天)的起算时间仍应从主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房屋最迟交付使用时间开始计算(若存在约定的可允许延期交房情形的,则该起算日顺延);若房屋未提前交付的,则出卖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起算时间自房屋实际交付次日起算。出卖人向当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递交办理登记的文件后,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审核文件的时间(无论是否审核接受)不计入产权登记时限及出卖人提交资料的时限。6.6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按期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则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日依照买受人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但出卖人累计应付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买受人已付款的1%。6.7因不可抗力、政府原因、政策变动、法律法规调整等非出卖人原因导致产权登记时间延期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6.8不论因出卖人或买受人原因致使延期交房的,买受人同意办理主合同第十三条所述登记或手续的期限按逾期交房的期限相应顺延。第七条买受人、出卖人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十四条补充如下:7.1为保证房屋正常使用,防范使用安全风险,在出卖人承诺的保修期限届满后,买受人需注意定期对房屋所属的各类构件、设备、部品、装饰部位进行检查和维护。另外,出卖人特别提醒如下:(1)附着于主体建筑上的装饰构件定期(建议每年不少于一次)检查、维护。(2)当遇到台风、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时,灾后应对建筑物及所有公共设施(包括铝合金门窗、入户门、栏杆、幕墙、公共部位装修、各种水电系统及设备设施、广告牌等)进行全面检查,并视损坏程度进行维修、加固。(3)铝合金门窗:定期(建议每年不少于一次)进行保养、维修,例如进行加润滑油、检查螺丝是否松动、检查防脱落装置、五金件等是否正常。(4)入户门:定期(建议每年不少于一次)进行保养、维修,例如进行加润滑油、检查螺丝是否松动、检查门锁及其他五金件等是否正常。(5)栏杆(含阳台栏杆、屋面栏杆、楼梯栏杆、室外防护栏杆等):定期(建议每年不少于一次)进行保养、维修,例如检查螺丝是否松动、牢固、是否生锈等。(6)幕墙:幕墙在正常使用时,使用单位应每隔5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应对板材、玻璃、密封条、密封胶、硅酮结构密封胶等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进行修补、加固或更换。(7)公共部位装修:定期(建议每年不少于一次)进行保养、维修、检查,例如检查墙面装饰层、装饰构件、吊顶装饰材料等是否空鼓松动,检查防火门是否正常工作等。(8)玻璃顶棚:定期(建议每年不少于一次)进行保养、维护、检查,例如检查玻璃是否碎裂、检查基层结构是否牢固等。(9)小区的围墙、雨篷、凉亭、木材和金属构件、运动器材等室内外公共设施:定期(建议每年不少于一次)进行保养、维修、检查,例如检查螺丝是否松动、生锈;装饰材料是否空鼓松动;检查玻璃是否碎裂、检查基层结构是否牢固等。运动及休闲娱乐器材和设施应根据具体使用状况进行保养、维修,适当加大检查频率(建议每月不少于一次)。(10)电梯:委托有资质的维护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定期进行保养、维护、检查,以确认系统工作的可靠性及安全性。(11)消防系统: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定期对系统内的管道、设备、部件等进行保养、维护、检查,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以确认系统工作的可靠性及安全性。检查消防通道是否被占用,以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12)空调系统:定期(建议每年不少于二次)对系统内的管道、设备、部件等进行保养、维护、检查,以确认系统工作的可靠性及安全性;(13)配电系统:定期(建议每年不少于一次)对户内的配电箱及箱内的漏电保护器、断路器、配电线路等进行保养、维护、检查,以确认系统工作的可靠性及安全性。(14)用电设备:定期(建议每年不少于二次)对户内的用电设备(如开关、插座、灯具等)进行保养、维护、检查,以确认系统工作的可靠性及安全性。(15)燃气设备:定期(建议每年不少于二次)对户内的燃气管道、燃气表、燃气阀门、软管、燃气灶等进行保养、维护、检查,以确认系统工作的可靠性及安全性。(16)智能化系统: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排除故障、淘汰、更换过期和损坏的设备器材,保持各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17)热水系统:定期(建议每年不少于二次)对热水系统设备、部件、管道等进行保养、维护、检查,以确认系统工作的可靠性及安全性。第八条出卖人对于地块项目建设范围内可能对买受人生活产生不利影响的环境因素已公示,买受人充分地了解地块项目的相关信息,并就相关事实进行了解并确认。第九条买受人、出卖人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十九条补充如下:9.1买受人对该商品房专有部分拥有所有权,但不包括土地、外墙、公共天台等楼宇公共部分。买受人有权与本项目其他业主共同使用楼宇公共部分,但不得擅自改变楼宇结构、公共设施、外墙外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包括带电梯住宅的防火门和防火固定窗)等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更改户内烟道、上下水管等与其他买受人利益相关的设施,不得在楼宇的公共场所堆放私人物品,否则出卖人和物业服务公司均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责令其恢复原状,且有权视情节情况建议相关部门予以处罚。9.2买受人知悉并同意,为便于本项目商品房楼宇所涉特定区域:(1)底层庭院(室外花园);(2)地下室;(3)露台【下称“特定区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避免人为因素导致特定区域毁损,买受人不可撤销同意由与上述特定区域毗邻的相应单元业主(下称“相应业主”)单独使用并负责维护与管理所在单元对应的特定区域,而不拥有所有权。本款所列特定区域须以房产开发企业实际构筑或划定的特定空间范围为准。相应业主不得在该等特定区域上搭建任何构筑物或设置有碍本项目整体外观、有碍其他业主安全或通行的设施,不得进行损坏性装修,不得擅自作广告发布等经营性使用;如遇消防或公共设备、管线维修等需要时,相应业主应积极予以配合;如遇危及公共、人身、财产安全事件发生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可以直接行使通行权。若相应业主有违本条规定的行为,出卖人和物业管理公司及该楼房其他业主均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相应业主知悉并同意,上述协议安排不构成出卖人的保证和义务,如因其他业主或第三方对相应业主的使用提出异议引发纠纷的,相应业主应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应风险。买受人和相应业主承诺不以此款所涉事项向出卖人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要求。9.3买受人根据本条第2款使用特定区域的,买受人知悉底层庭院的面积、绿化方案或构造方案等以出卖人最终实际施工建设为准。买受人对此没有异议,并同意不以底层庭院具体细节与宣传资料不符或不合其使用要求为由,要求出卖人改造、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退房。买受人如需对庭院进行改造施工,须在此面积基础上报经出卖人同意后,方可进行。买受人不得私自扩大庭院面积,不得改变绿地用途和使用性质,所种植物不得影响小区整体景观,施肥不可使用有机、有强刺激性气味的肥料,以避免影响其他业主或使用人的正常生活。若发生以上情况,出卖人与物业公司均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且有权视具体情节建议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整改及予以处罚。9.4买受人拒不按照出卖人、物业服务公司或该楼房其他业主要求的期限恢复原状的,出卖人、物业服务公司和该楼房其他业主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恢复原状,费用和损失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和物业服务公司并有权要求买受人自期限届至之日起支付元/日的违约金。9.5买受人理解并同意,出卖人可以适当的方式无偿在本商品房外墙、天台等楼宇公共部分标明本楼宇项目、小区或楼宇的名称以及开发商的名称并可进行适当的夜景装饰工程。9.6带电梯商品房电梯轿箱及小区外围墙体、围栏、路边广告使用收益权属归出卖人所有。第十条本项目中由出卖人投资、未计入买受人购买房屋公用分摊面积的建筑物(包括但不限于游泳池、车库、停车位和未出售的公共停车位等配套服务设施)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拥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第十一条双方同意对合同解除条款补充约定如下:11.1本合同登记备案后,合同一方依据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有义务与出卖人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共同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注销手续。买受人逾期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的,则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每日按总房价的‰计)。在买受人将原开具的收据原件和增值税发票原件退还出卖人且配合出卖人办理增值税退票手续后,出卖人按双方约定将需退款项无息退还买受人,买受人向银行按揭贷款支付部分房款的,出卖人有权将退款支付至按揭贷款银行;买受人逾期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或未退还已开具的相关票据/未配合办理退票手续的,出卖人有权顺延退款时间。11.2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则买受人应在解除事由发生之日起15天内向出卖人书面通知解除,若出卖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则视为买受人放弃解除权,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出卖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解除事由发生之日起24个月内。11.3买受人无论以何种原因单方面解除合同,若买受人已对该房屋设定抵押或者设置、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的,则买受人行使单方面解除权的书面通知中应附该房屋已经办理注销抵押或者已消除权利限制的相关手续之证明文件,否则,买受人无权解除合同。11.4如买受人解除合同时已经入住该房屋,则买受人必须及时将该房屋恢复至出卖人交付的状态并将该房屋交还出卖人,在此前发生的水、电、通讯、物业管理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将该房屋恢复至出卖人交付的状态,未拆除之装修和遗留的物品视同买受人对该些装修和物品放弃一切权利,出卖人有权予以处理而不必对此负责,并且出卖人将该房屋恢复到交付状态所需的费用应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有权从应向买受人退还的房款中先行扣除该费用。11.5买受人购买力、财产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出卖人财产、经营状况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房产贬值或升值、市场变化、经济形势变化等均属商业风险范畴,任何一方不得据此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若任何一方以此为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仍应依法或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11.6无论以何种原因导致解除合同的,买受人若已将本人或他人的户口迁入该商品房所在地的常住户口登记的,均应当在合同解除后的30日内,由买受人负责将户籍关系迁出该商品房。11.7鉴于在买受人以贷款方式支付全部或部分房款的情形下,出卖人需为买受人向贷款银行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并向贷款银行作出其他承诺,买受人不可撤销地同意,若合同解除出卖人需退还买受人款项的,出卖人有权在扣除买受人应付出卖人款项后将应退款项直接付至贷款银行。出卖人将应退款项付至贷款银行视同已退回买受人。11.8因本合同约定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或买受人退房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原收据或增值税发票退还给出卖人并配合出卖人办理增值税退票手续,因买受人逾期退还上述票据或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出卖人有权按照票据记载的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买受人计收违约金,因此而造成的出卖人增值税税负增加的损失或其他损失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已支付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违约金或损失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买受人。第十二条买受人对在小区按规定设置的公共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供配电系统、给排水系统、安防弱电系统、消防系统等)无异议。买受人承诺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知悉所购买物业拟交付现状以及周边区域已有的道路交通环境、线网架设、市政配套设施以及待建的市政规划项目等现状情况,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不得以环境噪声、线网架设干扰或其他任何理由为由,向出卖人主张任何权利。第十三条买受人确认在签署主合同及本协议时已经充分知晓并了解国家政策关于购买商品房的资格和条件等相关规定,并保证本身具备购买本商品房以及办理后续商品房购买相关手续的资格。如买受人在签署主合同及本协议后出现或被发现不符合上述资格,导致主合同及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购房款总额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第十四条买受人保证主合同中所登记的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并确认主合同中所列地址即为相关法律文件或司法文书的送达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承担;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条款中“通知到达之日”为通知书签收之日或出卖人将通知书按买受人登记地址投递邮戳日期后第七天。如买受人拒绝签收、地址发生变化未通知出卖人或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原因而无法签收的,则视为已送达。第十五条关于明确出卖人的联系方式的补充条款:出卖人联系方式如下:联系地址:。电话:。买受人知悉,除非出卖人书面通知变更,前述联系方式是出卖人唯一的有效联系方式,买受人向出卖人发出通知和其他文件均应通过前述联系方式进行,否则视为未送达出卖人。第十六条本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本补充协议与主合同或双方签订的认购书有相悖之处,均以本补充协议为准。第十七条如因本协议发生纠纷,买卖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房屋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双方对此没有异议。因买受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出卖人为实现相关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第十八条除双方另行以书面形式达成补充协议外,本协议与主合同构成约束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的全部的、唯一的合同文件,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主合同、本协议及其附件为准。出卖人已明示不属于交付标准或交易条件的,以及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口头表达的意向和信息,不构成合同内容,双方不受其约束。第十九条若主合同或本补充协议的某一或某部分条款被认定无效的,不影响主合同及补充协议其他条款之效力和执行第二十条买受人确认,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及其相关补充条款、附件前,已就合同条款尤其是可能会免除或者限制出卖人责任的条款按照买受人的要求进行了提示和说明,买受人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其全部内容,并已充分评估相应的结果。签署时间:年月日出卖人:代表:签署时间:年月日买受人(签字):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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