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包干价)范本,工程合同模板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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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固定价款)合同编号:发包人:承包人: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发包方):承包人(承包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工程地点:承包方式: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按约定的承包方式、承包范围等,固定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含税);除非发生了不可抗力,此固定总价不作调整。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本合同即告生效: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已在本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此页以下无正文)(此页为签字页无正文)发包人:承包人:(公章)(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5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5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提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发包方,发包方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顺延。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五、安全施工19、安全施工与检查19.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9.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0、安全防护20.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0.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1、事故处理21.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1.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2、合同价款22.1合同价款:见专用条款。22.2设计变更及洽商:任何变更及洽商应有设计单位、发包人代表及监理签字方能生效。承包单位没有遵守此条款引起的任何返工其损失由承包人负担。22.3具体结算办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3、工程量的确认23.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3.2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4、工程款支付见专用条款七、材料设备供应2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5.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5.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25.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6、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6.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6.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6.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6.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6.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八、工程变更27、工程设计变更27.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7.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7.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28、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29、确定变更价款29.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29.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29.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29.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5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29.5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0、竣工验收30.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0.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0.3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0.4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0.1款至30.3款办理。31、竣工结算31.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1.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1.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1.4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5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2、质量保修32.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2.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32.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3、违约33.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2)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顺延延误的工期。33.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33.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4、索赔34.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4.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规定相同。34.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4.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5、争议35.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第二)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35.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6、工程分包36.1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6.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6.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7、不可抗力37.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7.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7.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7.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38、保险38.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38.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38.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38.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38.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9、担保:略。40、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0.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0.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1、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1.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1.2施工中出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调处置。42、合同解除42.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2.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6.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2.4一方依据42.2、42.3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5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2.5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2.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3、合同生效与终止43.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3.2除本通用条款第32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3.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4、合同份数44.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4.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5、补充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同通用条款第2条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1本合同主导语言为中文。2.2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2.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与施工的技术标准与规范,施工图要求的工程验收规范,包括《建设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3、图纸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根据工程图纸出图到位计划提供图纸套。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图纸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版、纸质等形式外借、外传给承包人施工人员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发包人工作4.1发包人应获得国家及本市的有关政府机构或其他公共服务机构要求发包人以其名义申请办理的各种许可、批准和备案手续,获得各种相关证件,以备履行合同之用。4.2发包人并向承包人提供对现场的完全占用权和通行权。4.3发包人应负责将水、电接至现场,保证其能正常使用;并负责道路的畅通。施工现场内部的电网和管网接驳由承包人负责,水、电使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4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代表和其授权的代理人,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负责隐蔽工程验收。4.5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尽快落实开工前的准备工作。5、承包人工作5.1承包人应确认其签署合同的基础是:充分研究了发包人提供的与合同有关的资料,以及其他可能通过现场考察获得的和在承包人提出建议时可以得到的与合同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如果承包人未能通过上述步骤研究和掌握有关资料和信息,并不能免除其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责任,也不能因此而提出增加合同价格或延长工期的要求。5.2承包人应获得国家及本市的有关政府机构或其他公共服务机构要求承包人以其名义申请办理的各种许可、批准和备案手续,获得各种相关证件,以备履行合同之用。5.3承包人应每月日前报送月度施工计划。5.4承包人应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施工安全管理,指定安全防火责任人,物件堆放整齐。5.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负责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费用,如承包人责任导致第三人投诉、诉讼或主管部门的处罚,由承包人负责,如上述责任归责至发包方,则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追偿,发包人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应当承担。5.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竣工和交付发包人之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受发包人的要求,需对施工场地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进行保护的,保护费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造成污染或侵损邻近建筑物、堵塞排水管网、破坏地下管线等造成的合同双方或第三人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5.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执行国家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及标准,做到工完场清;竣工后对现场清理,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临时设置的架空电缆、电线等。竣工验收后,施工人员须在发包人要求期限内撤离施工现场。承包人负责施工工程中产生的垃圾和拆除物的垃圾外运,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5.9.1对承包范围进行现场协调及总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定期召开工程协调会。对发包人指定其它发包的项目进行积极配合,使其与总进度计划相协调。5.9.2承包人应按合同所规定的进度计划完成各阶段的工作任务,确保整个工程的如期完工。5.9.3承包人应为完成本合同组织专门的项目班子及施工队伍。除非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承包人在投标或澄清过程中承诺派遣的项目班子人员及施工队伍不得更换,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因此而蒙受的经济损失。5.9.4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遵守国家及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凡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或雇员)违反上述法律、法规或规定而导致的责任、损失、索赔、处罚、罚金及其他费用,不论其性质和结果如何,均应由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或雇员)自行承担,当承包人的分包人或雇员因各种原因而无力或无法承担时,承包人应负责完全承担。5.9.5承包人应负责做好与其它所有与本装置有关的土建总包以及其他系统、设备的承包人或供应商之间的接口协调、澄清和配合工作(如施工工序的合理衔接、相关软件的开放和支持、接口设备的测试和联调等)。5.9.6承包人应明确在本合同项下与各分包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工作的界面、接口、责任以及进度控制和工程协调等),但这种明确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5.9.7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发包人代表要求重新安装和调试,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调试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5.9.8在安装中的单体试运,分系统调试,整套启动试运的配合及性能验收试验的配合,保运的费用(仅包括人工费、小型工机具费),包括在合同价中。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6、进度计划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等各一份;以上文件经发包方审批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每月日前提交下月施工进度计划。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承包人提交后个工作日内。7、工期延误7.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按通用条款13.1条执行。7.2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给发包人或其它造成损失,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四、质量与验收8、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在覆盖隐蔽工程之前及主体结构工程完成现场作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及监理进行验收。五、安全施工:承包人原因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全部责任、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第三人投诉、诉讼,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损失,如上述责任归责至发包方,则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追偿,发包人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应当承担。六、合同价款与支付9、合同价款9.1合同价款包括了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利润、税金,并包括以下条款所隐含的内容:(1)工程施工;(2)承包人供应材料的采购;(3)设备、材料的采购、卸车、搬运和保管(包括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4)单体调试、分系统调试、联合试车;(5)配合整套带负荷启动试运,配合性能验收试验,负责保运行(装置出合格产品后一个月);(6)竣工移交,质量保证和服务等;(7)发包人现场代表、设计单位及监理认可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不再计取费用。(8)施工用电、用水按承包人现场电表及水表实际用量从工程款中扣除。合同条款中明确的或隐含的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10、工程量确认10.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方指定党彦平作为工程量的最终确认人。确认时间: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之日起日内。11、工程款的支付11.1承包人每月完成的工程量经发包人确认后,每月日前承包人上报与该工程量相对应的施工图预算,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发包人在下月日前向承包人支付该部分工程价款的%作为工程进度款。11.2在承包人负责的装置通过发包人的验收获得验收证书,工程竣工结算完成,装置正常运转三月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支付验收后付款,此时累计支付金额为工程竣工结算总价的97%。工程质保金为合同总价款的3%,返还期限以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合同》中规定的期限为准。11.3最终付款:整个装置的质量保证期结束并经发包人确认后的45天内,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剩余尾款。七、材料设备供应1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12.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发包人供应的材料结算时不计价、不取费。消耗量以竣工结算量为准。如承包人超出使用时超出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按发包人实际供应价格从工程竣工结算款中扣除。13、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3.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由发包人确认,承包人采购,使用前应附有出厂合格证明、质量检验证及遵守银川市建材认证的规定,应按规范要求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如发包人对进场材料仍有异议时,可进行随机取样抽检,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否则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相关责任(包括检测费及所采购不合格材料的处理等)。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材料及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八、工程变更九、竣工验收14、竣工验收14.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初验前10天向发包人提供齐全完整的竣工图三套、竣工资料四套。14.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30日内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竣工资料。十、违约、索赔和争议15、违约15.1由于承包方原因合同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15.2当承包人交付的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无偿修复。如再验收后的工程质量依然达不到约定标准,承包人向发包人偿付不达标部分的5%违约金并无偿返修,同时赔偿发包人全部经济损失。15.3工程竣工交付时,承包人未交付相关图纸、施工资料,而发包人未使用工程的,视为未交付,从应交工之日起算,每个单位工程每日承担元违约金;发包人已使用的,承包人承担延期交付工程技术资料的违约责任,每个单位工程每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承包人同时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15.4工程竣工后,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期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承包人按每个单位工程每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15.5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或发包人向承包人送达解除通知之日起10日内,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如承包人在此期间内拒不退场,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施工设备、剩余材料等全部清出施工现场,因清场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15.6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承包人应先行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如果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起农民工上访、围攻、罢工等情况,视为承包人违约,上述情况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15.7如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万元的违约金;如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造成第三人或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提起诉讼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万元。16、争议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第二种解决方式解决:第一种解决方式:提交银川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且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仲裁裁决;在出现争议的情况下,非争议条款由双方继续执行。第二种解决方式:向发包人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17、工程分包17.1本工程不得分包及转包。18、不可抗力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9、保险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无;(2)承包人投保内容:执行通用条款。20、担保本合同签订后承包人须向发包人交纳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并且同意按以下第2种方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无任何其它问题后一次性返还(履约保证金不计算利息)。1、合同签定后10日内以现金交纳。2、在发包人向承包人第二次支付工程进度款开始,每月按照元从进度款中予以扣留交纳。21、合同份数双方约定合同份数:15份,发包人执9份,承包人执6份。22、补充条款22.1承包人必须按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缴纳足额的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承包人应先行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如果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向农民工直接发放拖欠的工资,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由于承包方不支付农民工的工资而产生的一切问题由承包人完全负责。22.2发包人委托代表发包人对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现场确认单等作为工程价款计算依据的签认,因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造成工期顺延的,必须由党彦平签字确认,签证中必须注明工期顺延天数,没有注明工期顺延及顺延天数的签证视为不顺延。发包人的其他工作人员(包括驻工地代表、工程师)及监理均无权代表发包人进行此类签证。22.3承包人供应的材料的剩余材料归承包人所有,工程结束后承包人施工机具及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后运出发包人现场。22.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剩余材料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不得私自运出施工现场。22.5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的相关制度。22.6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供二级网络图施工进度计划,此施工进度计划将作为合同附件,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此计划规定的进度完成,工期延误超过10日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另行选择施工单位,承包人无条件退场,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及承包人提前退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22.7合同双方一方依据本合同或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后,对方对解除通知如有异议,应于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法院申请确认解除通知的效力,未在此期间内向法院申请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23、附件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此页以下无正文)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为保证工程(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工艺管道安装工程、设备安装安装、电气仪表安装工程、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内容。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位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位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土建工程为:地基、基础、主体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为5年;2、工艺管道、设备、电气仪表、上下水管线等安装工程为2年;3、供热及供冷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2年;5、其他约定:①装饰工程为2年;②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但损害赔偿责任。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不计取利息。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双方约定为工程验收完成1年后返还剩余保修金的50%,2年后,(承包人办理保修项目的保修终结手续)20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承包人继续履行保修责任,否则,发包人有权从其他工程款扣除相应的费用。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2011年月日2011年月日附件2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甲方:乙方: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中人身、设施、设备的安全,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一条甲方安全责任:1、开工前对乙方进行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及规定的交底,提供相关建设资料,并应有书面记录。2、要求乙方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开始施工前报甲方备案。3、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有权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4、指派同志负责与乙方联系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5、负责签发特种工作票(动土证、动火证、高空作业证、临电作业证等),并履行工作票许可手续。6、有权检查乙方施工人员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作业规程的培训学习情况。7、对乙方在施工中发生损坏甲方的电力、管网、设备事故,有责任负责调查、统计上报。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甲方有权督促乙方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要求派人保护现场;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事故调查书面报告及处理意见。8、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第二条乙方安全责任乙方为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施、设备损坏事故承担安全责任。应切实履行以下安全责任:1、所提供承包工程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2、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和甲方关于工作票制度及其他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甲方制度作为附件在合同签订后交付乙方。3、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进行人身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4、施工期间,应有专(兼)职安监人员。指派作为安全工作联系人,其签署的安全文件及通知乙方无条件认可。5、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流,并在整个施工过程正确、完整的执行,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施工。6、用于本工程的施工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对因使用工器具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施、设备事故负全部责任。7、开工前,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参加安全教育人员名单(包括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与考试成绩报给甲方备案。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应到甲方办理临时出入证并佩戴出入证进入施工现场,出入证严禁转借他人。乙方人员不得无故到其他生产区域或擅自动用甲方的设施、设备等。8、开工前,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及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一经开工,就表示乙方已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安全状态。9、应在施工范围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按规范在施工现场设立文明施工标牌。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与施工无关的甲方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甲方防护设施及标志。10、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电力、水源,应事先与甲方沟通,不得私拉乱接。中断作业或遇故障应立即切断开关、阀门。11、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确保文明施工。12、接受甲方的安全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并回复。13、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设施、设备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报告甲方,并积极配合处理调查。1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相关事故调查程序。对人员在施工中发生的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必须立即用电话、电传或电报等向事故所在地的政府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有关部门报告,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并统计上报。15、应将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处理意见提交甲方备案。16、乙方发生以下情况,甲方有权发出停工令,对乙方进行停工整顿或整改,因停工造成的违约责任、损失均由乙方承担:(1)一人以上(含一人)重伤或死亡事故;(2)发生施工机械、生产主要设备严重损坏事故;(3)发生场内火灾事故;(4)发生违章作业、冒险作业;(5)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6)乙方未设置安监人员;(7)未能正确、全面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8)施工人员未掌握本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9)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第三条施工安全保证金交纳与退还1、甲方在与乙方签订工程合同书时,必须和乙方签定《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安全保证金,明确违反安全规定和约定的违约责任,安全协议到期后必须办理续签手续。2、长期(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在甲方厂区内施工的乙方必须一次性交纳10万元安全保证金,短期(三个月以内)在集团公司内施工的乙方必须一次性交纳5万元安全保证金。3、拒签《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就进入现场施工的乙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并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4、安全保证金分两种方式进行,(1)在第一次工程付款中预留,已施工的乙方可在本协议签订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中预留作为乙方的安全保证金;(2)乙方在开工前现金缴纳。本协议安全保证金缴纳,经双方协商同意以方式缴纳。5、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人身重伤、设施、设备事故,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应将安全保证金全额退还乙方。第四条违约责任1、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发生下列安全事故,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从乙方安全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数额违约金:(1)乙方发生一人以上(含一人)重伤或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已交纳安全保证金数额100%的违约金;(2)乙方发生施工机械、生产主要设备严重损坏事故,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已交纳安全保证金数额100%的违约金;(3)发生一般人身伤害(一人以上轻伤)、电力和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下),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已交纳安全保证金数额50%的违约金;(4)乙方人员发生违章、违反本安全协议的行为,均视为乙方违反本协议。2、由于乙方责任造成对方或第三方人身伤害、设施、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对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3、合同履行中,发现乙方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无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4、发现乙方现场作业人员有违章行为,按甲方有关规定,对乙方职工的违章行为承担相应的处罚金。5、乙方应当严格依照建设工程相关安全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如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第三人投诉、诉讼,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损失,如上述责任归责至甲方,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权从安全保证金或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乙方应当承担。6、乙方人员安全作业规程抽考不合格,乙方应承担元/人次的违约责任;特种人员无证上岗乙方应承担元/人次的违约责任。7、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8、乙方人员无故到其他生产区域或擅自动用甲方的设施、设备等,乙方按元至元/人次承担违约责任。9、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的,每逾期一天,由乙方承担元至元/天违约责任。10、乙方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设施、设备事故有隐瞒不报的,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外,还应承担元至元/次的违约责任。11、甲方有权依据宁夏宝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外来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承包商安全保证金管理和考核办法》监督乙方。第五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无第六条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第七条本协议有效期限:工程竣工终止。第八条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九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第十条本协议签订地点在甲方住所地。第十一条以下七项为本协议附件:1、乙方按承包工程要求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2、乙方项目经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及施工人员名单;3、乙方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4、乙方施工人员安全技术和安全作业规程考试成绩表;5、乙方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6、乙方大型独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7、甲、乙双方施工安全管理交底记录资料。8、《外来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承包商安全保证金管理和考核办法》甲方:宁夏宝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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