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施工合同-不属于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当事人应分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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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施工合同,不属于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当事人应分别起诉问题的提出:一案一诉是常态,关于诉的合并审理,一直是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诉的合并审理,可以分为诉的主体合并与诉的客体合并。实务中经常把诉的主体合并与诉的客体合并相互混淆。梳理了不少法院的司法案例,清晰了其中脉络。本文区别两者关系外,拟对诉的客体合并进行进一步探讨。一、诉的主体合并与诉的客体合并诉的客体合并,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数个独立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予以合并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二、《民事诉讼法》关于共同诉讼规定是否适用诉的客体合并?关于共同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民诉法52条第1款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适用诉的主体合并还是诉的客体合并?1、适用诉的主体合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诉的主体合并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情形,前者要求强制合并后者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以及法院的许可。——最高院(2014)民四终字第29号裁判宗旨。诉的主体合并中普通共同诉讼,须经当事人同意+法院的许可。2、不适用诉的客体合并。诉的客体合并无需当事人同意——我国法律并无客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的强制性规定。最高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是就主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作出的规定,其前提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必须为二人以上。我国法律并无客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的强制性规定。——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辖终302号福建博信药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诉的客体合并,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依职权作出决定1、多份施工协议不属同一个项目,不具备合并起诉的基础,应分别起诉。最高院最新案例:最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同一原告江苏兴厦公司对同一被告赛罕区住建局就三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并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属于诉的客体合并。法律未规定此种情形必须合并起诉,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作出决定。因三份施工合同所涉三个工程项目的内容不同,施工地点不同,又不属同一建设工程,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原审法院认为三项工程不具有关联性,不具备合并起诉的基础,应当分别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因案件已经受理,江苏兴厦公司的诉讼请求系将三份施工合同的欠款数额、利息、违约金等合并计算,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其可就三份施工合同所涉欠款数额、利息、违约金等分别提出诉讼请求,原审裁定并无不当。——(2020)最高法民申6895号江西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同一工程项目,原、被告主体均为同一人,可以合并审理。最高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一标段合同》及《二标段合同》彼此之间存在关联,在履行上述合同期间,双方又就额外零星工程签订了6份施工合同,中建五局并垫付了一些零星费用,这些均涉及重庆曼哈顿城的相关项目。一审原告合并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理由是:一、本案一审原、被告双方主体均为一人,据以起诉的8份合同以及垫付的费用,系就同一工程项目发生的,其实质系债权纠纷。至起诉时,所有债权均已到期,其一并起诉,属客体合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二、一审原、被告虽然签订了几份施工合同,但均属于同一个项目,合同的性质相同、起诉标的种类相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就工程签订了补充协议,所以双方签订的几份施工合同之间存在关联性,不能完全分开,垫付的费用也系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如合并审理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审判效率。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重庆两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最高院2013民一终字第56号裁定)四、延伸阅读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3次法官会议纪要中,也提到诉的合并实务类型。问题:甲公司基于与乙公司的多个合同法律关系,合并起诉乙公司请求支付货款,因这种情形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合并起诉的情形,法院能否一并予以受理?法官会议意见起诉是一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解决争议的请求。为规范案件受理,维护诉讼秩序,在受理起诉过程中,一般应当按照“一案一诉”的常态予以登记立案。但是,“一案一诉”并不是绝对的,存在着例外的情形。具体而言,又可以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例外情形;二是法律规定之外实务中存在的例外。在坚持“一案一诉”的常态立案基础上,允许例外情形的存在,背后的法理在于把几个诉合并审理,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人力、物力,提高办案效率,防止对数个有联系的诉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本案中,按照“当事人诉的声明结合原因事实”识别一个诉的标准,甲公司基于与乙公司之间三个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主张乙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系基于三个合同事实、提出三个诉的声明应当认定为三个诉。但是,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种类和履行情况相似,甲公司三个诉请类似,受理法院予以一并受理并无不当。因三个诉合并受理之后,已经达到了受理法院级别管辖的标准,乙公司就此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被支持。五、法律总结1、诉的主体合并与诉的客体合并不是一回事,民事诉讼法对诉的主体合并有明确规定,普通共同诉讼需要当事人同意和法院许可,而法律对诉的客体合并没有具体规定并不需要对方当事人同意,法院许可就可以合并审理,属于法院自由裁量范畴,但法院的自由裁量需以案件的基本事实为判断。2、对于当事人是同一的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哪些可以进行诉的客体合并审理?法院一般考量的要素主要包括: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属于同一个施工项目;施工地点是否同一,或者存在关联?数个诉讼请求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合并审理是否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减轻当事人讼累,提高审判效率。一般情况下,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同一施工项目,或存在关联性,可以进行诉的合并审理。多份施工协议不属同一个项目,由于施工项目又比较复杂,不具备合并起诉的基础,当事人应分别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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