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项目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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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的利益,维护公司的信誉,规范公司工程合同的审批与签订工作,加强对工程合同、协议、合约(以下统称合同)的有效管理,保证合同执行的严肃性,降低操作风险,加强对路桥有限公司施工项目的合同管理,促进九强路桥施工项目的规范管理,明确合同管理工作分工,加强合同管理的过程控制,确保合同管理的及时性、有效性,为工程款的回收与支付提供有效依据,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是指路桥有限公司施工和以路桥有限公司施工为主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全部由九强路桥施工的;由九强路桥施工比例超过50%,或者施工比例在50%以下,但九强路桥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我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和与分包队伍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四条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部门是经营管理部。具体职责是:(一)负责工程施工合同的起草、谈判,组织合同的评审及签订工作,一般合同先由公司法律顾问审核,工程管理部与财务部会审后报分管副总、总经理审批,重大合同需经董事长审批;(二)对合同的谈判、评审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建档,及时与工程管理部及施工公司进行交底;(三)负责对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情况的检查、评价、考核工作。第五条工程施工公司是工程施工合同的执行部门。具体职责是:1(一)根据项目情况,对施工合同进行评审、分析、预测和履约确保完成合同履约及风险控制;(二)完善工程施工合同的登记、保管;(三)与合同有关的其他工作。第六条工程分包合同管理的公司归口管理部门是工程管理部。具体职责是:(一)组织人员对报审的合同进行评审,一般合同,工程管理部具有审批权限,重要合同需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核,财务部会签后,报分管副总及总经理审批;(二)对所发生的各类合同的评审、签订、履行情况进行统一登记、建档;(三)负责合同台帐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四)负责分公司签订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评价、考核工作。第七条工程分包合同管理的分公司归口管理部门是工程管理科。具体职责是:(一)组织人员对报审的合同进行评审,报分公司总经理审核;(二)对所发生的各类合同的评审、签订、履行情况进行统一登记、建档;(三)负责合同台帐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四)负责签订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评价、考核工作。第八条项目的合同管理小组是项目合同管理的归口部门。各项目部在成立时,必须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合同管理小组(2人以上),以文件的形式上报分公司工程管理科备案。具体职责是:(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合同的调查、分析、预测、洽商、报审、签订和履约评价工作;2(二)负责项目合同的登记、归档工作;(三)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履约情况;(四)完成关于合同的其他工作。第三章市场的调查和调研第九条为了对市场行情有充分的把握,在洽商合同前要进行市场调查。(一)市场的调查工作由项目合同管理小组根据合同的性质安排相关负责人员对市场行情、供求关系、供求环境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二)由负责市场调查的相关人员根据所调查掌握的情况,按施工要求、成本目标、质量标准等进行书面的陈述、分析,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形成书面的市场调查材料上报合同管理小组;(三)市场调查应遵循充分性、全面性、前瞻性的原则,以充分保证合同的抗风险能力;(四)根据市场调查材料,合同管理小组通过会议的形式对供求方范围、价格区间、合同的关键及特殊条款加以确定;(五)所有市场的调查工作都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记录,以备存档。第四章合同的洽商第十条进行充分的合同洽商主要为了让供求关系、供求能力、履约保障、标价能更加合理。尽最大可能地降低合同风险和市场风险,同时也加强合同的透明性、公开性和合理性。(一)合同洽商的人员组成(1)项目的合同洽商,由项目的合同管理小组负责组织洽商,其中项目经理、总工、项目财务负责人必须参与项目合同的洽商工作3相关参加人员可根据合同的性质由合同管理小组确定的人员组成,但必须有与合同性质相关的业务负责人员参加。(2)根据合同的额度和合同的性质,公司工程管理部可安排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合同洽商工作。(二)合同洽商的内容(1)在确定过的价格区间内对标的物的价格进行洽商;(2)对合同条款的洽商;(3)对合同的特殊条款和特殊要求进行洽商(如:供求能力、付款方式,特殊条件要求等)。(三)合同洽商的形式(1)合同的洽商主要采取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项目财务负责人共同参与,同时进行的洽商方式。(2)对于某些特殊的合同(如甲供合同、条件合同、经营中的特殊约定等)可采取相关责任人进行合同洽商的形式,但洽商前需要向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进行汇报。(3)所有洽商的内容都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由洽商参与人员进行记录,并对洽商的意向或结果以明晰的态度加以确认,并由参与洽商的所有人员进行会签。(四)合同洽商的原则:(1)合同洽商须本着“透明度高、原则性强、灵活多变、及时有效”的原则进行。(2)在合同洽商中,参与洽商的人员相互之间必须积极配合,注重效率,不得相互推诿,不得久谈不决,以加强合同管理工作的有效性。第五章合同的订立4第十一条凡是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必须与招投标时的条款相吻合,若有变动,需经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凡是进行洽商的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必须与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的条款相吻合。第十二条工程分包合同范本的使用:范本的确定应本着保护公司利益的原则,从公司角度充分考虑各种风险。第十三条对外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凡已制定合同范本的,均需在满足工程需求的基础上采用合同范本。对于尚未制定合同范本的,由使用公司起草合同草稿,参照本管理办法审批后方可签订。第十四条合同签订前,经办人员应认真理解合同范本,熟悉相关合同条款内容。合同签订中,相关经办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合同项目对于合同内容、合同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签订日期等条款应当填写明确,对于不需要填写的合同空白之处,应当明确填写“无约定”。合同填写中如出现各种形式的涂改,合同各方当事人均须在涂改处签章确认。第十五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合同需要对某些特殊情况加以约定时,或某些条款需要修改时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合同,但是应当保证补充合同与主合同主体的一致性,并须按照公司合同审批流程进行审批。第十六条合同签订后,分公司与项目部应当及时追踪合同的履行情况,对于合同范本中不完善的地方,应当及时与工程管理部沟通完善,可以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填写《合同修订情况调查表》,及时反馈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及修改意见,并及时将调查表汇总至工程管理部,再由工程管理部与相关部门协商后加以调整。第十七条各工程施工单位与分包队伍签订合同时,根据合同内5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协议,并注明维修办法、责任人及联系电话,按相关质量保修规定执行。第六章合同的报审与审批程序第十八条工程分包合同的报审程序(一)合同在洽商意向基本达成以后,项目的合同管理小组就洽商记录内容对合同的意向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并会签;(二)会签后的合同意向书(即合同草本)由合同管理小组报送分公司相关部门评审,通过后报送至工程管理部评审;(三)进行报审的合同草本需附合同的调查记录、会签后的初评意见等附件。第十九条分包合同的评审程序(一)合同的评审程序1.工程管理部对报审的合同草本进行文件标签处理,注明报审内容、时间、缓急程度,并对送达、收到的时间和经办人进行签名确认,以加强时效性;2.对于日常性合同,工程管理部对审核后的合同出具审核意见,对于重要经济合同,需工程管理部与财务部会签后报分管副总、总经理审批,特殊合同需经律师审核后再报分管副总、总经理审批;3.由工程管理部对评审合格的意见表和合同草本进行归档,并将其传回合同送审单位,以保证合同的签订工作能及时、有效地进行(二)合同评审的内容:1.对相对人的签约主体资格及资信、资质情况加以审查;2.对标的物的价格根据成本预算,市场调查分析表,合同洽商意向表及初审意见表进行评审;3.对结算、付款方式加以评审;64.对相关的条款是否实用、合理进行审查;5.对合同的法律效力和风险条款进行审查;6.对工期加以评审(工期:必须明确,防止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7、对合同风险条款加以评审,如合同中存在风险,按比例扣除风险责任金。(三)合同评审原则:1.合同评审的公正性。合同评审本着对合同关系主体、合同的合理价格、市场风险程度进行公正的评审;2.合同评审的合理性与操作性。进行合同评审时应充分了解市场情况,根据市场前期调查及初评意见,进行分析、评审;3.评审的时效性。合同应及时有效的评审,以加快合同管理工作的流程。原则上合同从报审、评审到返回评审意见,总体上不得超过3日;第二十条合同的签订程序(一)分公司根据工程管理部返回的评审意见,组织合同相对方进行合同的签订工作;(二)合同的签订人必须得到公司的(书面)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签订合同;(三)合同的签订,所有参与人必须在《合同评审意见表》上会签;(四)合同的签订一律采用书面的形式,文字须做到明确、具体、清楚、准确。合同签订后一律加盖分公司公章或项目部章方可生效。合同一式四份,其中二份正本报公司工程管理部进行归档、备案、与财务科交接。一份留项目部,一份交合同相对人持有;7(五)合同签订后于7日内到工程管理部备案;第二十一条合同的延期申请因单价、工期、质量、技术标准、付款方式、纠纷处理、违约责任等原因无法达成一致,但因客观原因必须施工的重要施工合同,必须出具项目经理及分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合同延期申请会签单,并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期满前按照本办法签订合同,否则合同签订前已施工工程量将不给予计价。本条款只适用于重要施工合同,劳务、机械、运输、材料等其它合同不适用。第二十二条工程分包合同的权限内容项目部分公司工程管理部财务部分管副总总经理零租机械、零星购买材料、零星用工等洽商签订审批备案备案长期使用的机械、人工等洽商审核审批备案备案大宗材料采购、特殊合同、重要分包合同洽商审核审核审核审核审批第七章合同的履行与纠偏第二十三条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相关权利与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第二十四条合同履行过程中,一定要有前瞻性,当合同履行可8能或已经造成偏差时,应及时采取书面通知或其他形式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字依据告知对方,并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加以纠偏。同时以文字的形式上报公司;第二十五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合同的履行有违约情况,应立即上报工程管理部及相关领导,并积极采取果断措施,以防合同纠纷的发生和产生损失;第二十六条项目部与分包队伍签订合同后,如存在合同风险,项目经理负责;第二十七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实际需要变更合同内容,需以书面的形式由相关人员共同会签确认,并报公司工程管理部评审同意,方可实施;第二十八条公司提倡各生产单位选择注册企业或以挂靠企业资质方式选择分包队伍。注:分包队伍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此后不允许以公司名义重复签订合同。第二十九条因合同未及时签订或因风险防范措施不完善造成的损失由分公司承担,并计入分公司成本。第三十条业主合同的签订与履约情况处理,如出现延期情况,分公司应出具书面版的延期说明(影像资料),并有监理及业主方的证明文件。第八章合同纠纷的处理第三十一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与相对人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人处理;第三十二条合同纠纷出现后,首先应当与相对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妥善处理。处理纠纷的人员应及时向9公司报告纠纷处理情况;第三十三条凡属公司为权利人的纠纷,如经协商解决不成,应当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杜绝超过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情形发生;第三十四条以公司为原告(申请人)的诉讼(仲裁),在提起前应当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纠纷所属的各有关单位的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提供相关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办理书面请求手续;是否提起诉讼或仲裁,由公司最终决定;第三十五条以公司为被告(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无论是公司还是纠纷所属的各单位收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送达的法律文书,均应及时通知和转达;凡代为通知和转达的,一律以书面形式进行送达;送达收件人的,应以收件人签收的回执为准;第三十六条纠纷所属的各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送达的法律文书,应当及时第一时间提出书面处理意见送交公司,并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消极等待;第三十七条如因纠纷所属单位或收件人的原因致使应诉不利,为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责任由纠纷所属单位承担;第三十八条若因分公司原因造成矛盾集中在公司或者出现法律纠纷,分公司经理进行承担,并进行罚款和扣绩效分。第九章合同管理的检查第三十九条为保证合同管理工作的有效、有序运转,加强合同的有效履行,减少合同风险,分公司合同管理小组应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工程管理部将对履约情况及检查情况进行抽查。第四十条合同检查的方式(一)组织相关人员到相关单位或项目进行合同管理工作的定10期检查;(二)对专项合同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三)合同的定期检查为每季度一次,不定期的专项检查频率不得低于每季度一次。第四十一条合同检查的内容(一)检查合同管理体系的运转情况;(二)检查合同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时效性;(三)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四)检查合同文件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章责任第四十二条合同的洽商及签订部门与合同相对方或者其他人弄虚作假、损害公司利益的,由合同管理部门视情节严重,应当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第四十三条合同报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合同评审管理单位在职权范围内,给予报审单位负责人100-3000元罚款并按《绩效考核责任书》规定扣除绩效考核分,情节严重,应当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一)未成立合同管理小组或未向分公司工程管理科备案的;(二)合同洽商、报审、签订不及时造成合同管理工作滞后的;(三)不据实进行调查、合同报审附件不全或弄虚作假;(四)报审后回复原因(问题)后,长时间不回复的;(五)合同条款中出现低级错误的;(六)合同中存在原则性错误的;(七)不按合同管理程序规定执行的;(八)不执行合同条款约定的;11(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十)合同签订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备案的;(十一)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十四条合同评审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审管理单位将责令其整改并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100-3000元罚款。(一)审核、反馈不及时导致合同管理活动滞后的;(二)合同评审程序存在问题的;(三)合同评审中存在低级错误的;(四)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不当利益的;(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六)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检查的;(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五条同等条件下洽谈或签订的合同价格,若高于其他分公司洽谈或签订价格,则双倍计入分公司成本,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四十六条分包合同出现重大失误或频繁发生问题的分公司,公司可视情降低资金拨付计划。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工程管理部。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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