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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支付条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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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付款方式合同


('工程付款方式合同篇一:工程付款方式项目付款方式:方式一、1.合同签订后10天,乙方进场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20%作为备料款。2.乙方完成合同工程量60%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0%的工程进度款。3.当乙方完成合同工程量的95%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80%。4.工程竣工并经甲方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后,甲、乙双方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结算,并按结算总额的95%支付工程款。5.余款为结算金额的5%,作为本工程的保修金,待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七天内支付5%。模式二1.合同签订后付预付20%。承包商提供银行或有信誉的公司出具的,受益人为发包人,有效时间为90天的保函,保函为见索即付保函,即含有“在保函有效期内,发包人因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约定义务(以下简称“违约”)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行将在收到发包人签署的声明承包人违约的书面索赔通知纸质原件及本保函正本原件后七个式作日内,无条件支付给发包人累计总额不超过担保金额的款项”的条款。保函保证的金额为元整。2.完成工程总量的50%和完成工程量的30%。3.完成工程额的80%付已完工程额的60%。4.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竣工工程款的85%。5.决算完成后付至工程额的95%。6.质保金的5%保留两年方式三、(1)每月计量支付:即在十天内或月中旬支付预付款。月末按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已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这意味着承包商可以在十天或月中向业主提交预付款预付款,提前十天或半个月支付工程款,然后在月底提交工程结算结算单和竣工清单,业主在完成竣工验收后的质量验收。项目,当月的工程款应及时支付给承包商。)(2)界面付款:即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如对一般工业民用建筑可以划分为基础、结构、装饰、设备安装等几个阶段。每阶段工程完工后再进行结算。高层建筑也可把每完成一层的施工作为一个结算段。公路工程也可分为基础层和面层两个结算段等。(3)竣工一次结算:对于规模较小、工期较短(一般在12个月内)的项目,可在施工过程中多次预付款,竣工一次结算附:工程合同付款法规在确认测量结果后14天内,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如果业主未能在约定的付款时间后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商可向业主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的,可以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支付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延期支付。本协议应规定延期付款的时间,并从确认计量结果后的第15天开始计算应付贷款利息”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未能就延期付款达成协议,导致施工失败的,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代表接到工程量清单或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经确认的计量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的依据。发包人代表收到已完工程量清单或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确认,可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第二部分:项目合同第三次付款重庆锐虎光电科技有公司市场/工程部合同委托方:(甲方)承包商:重庆瑞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项目概述:(1)工程名称:制作安装安装位置:(2)项目实施开始于201年月日,竣工日期为201年月日。二、承包方式和工程造价:(1)依据乙方所提供的工程预算项目,包工包料进行施工。(2)如甲方变更设计,应及时与乙方调整工程价格和工期,新部件按报价中的单价结算。(3)合同总造价:(大写)(小写)(单位工程造价参照预算确定)。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开工前负责人员接通施工现场电源,电费由甲方承担。2.指定专人监督工程进度和质量,办理中间交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工程验收的确认认签字。3.甲方负责提供乙方存放工具的场地,乙方负责保管。4.施工过程中,如遇设计变更、下雨、停电、以及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原定工期理因顺延迟5.工期竣工后,应在接到乙方验收申请三日内,会同乙方进行工程验收,对工程的质量问题,甲方必须书面通知乙方,否则该项目将被甲方视为合格。(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制造、供应和管理材料。2.及时向甲方发出开工通知。施工时应严格按合同、预算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完成和交付的时间。3.乙方负责清理现场卫生。4、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安全保卫制度,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和治安保卫工作。5.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保修保修期内属乙方负责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复(不含人为破坏和自然灾害破坏)。乙方承诺在接到甲方维修电话后48小时内派人到甲方现场进行维护工作。6、施工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保修期由于广告牌掉落引发的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四、项目付款方式:1.合同签定当天,甲方支付乙方工程预付款,占总工程款的%,计人民币:元,大写:。2.施工人员进场施工,甲方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占总工总款的%,计人民币:元,大写:。3人民币:元,大写:。五、违约责任:(一)甲方:1.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内容履行其应尽的责任,则乙方除应赔偿乙方延迟竣工日期外,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2.因设计变更造成工程中途停工、延误或停工、返工的,甲方应采取补救措施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停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迷路的3.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或者擅自使用,既视同验收合格,由此发生的质量或者其他问题,由甲方自行负责。4.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拨付工程款,乙方有权停止施工,以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负责。5.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甲方应及时与乙方联系协商解决,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否则由甲方承担责任全部责任。6.工程交付使用时,甲方未按合同规定付款的,每日按总价的0.2%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乙方。(二)乙方: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负责无偿整改。2.如果项目的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甲方应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并每天按总价的0.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乙方按双方约定的内容、方式完成合同规定的制作工作,乙方如需变更内容时,经过甲方书面双方同意,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双方应在协商前通过协调达成解决协议。六、本合同有效期内因自然灾害及因国家法律政策变更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如果部分或全部内容无法履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应在48小时内书面通知另一方相关事件和可能的后果,并在事件发生后15天内向另一方提交有关当局的证书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报告(包括补充协议)。七、工程审批手续由方办理,甲方应提供市政、工商所需的材料。八、甲、乙双方通过电报或电传发出通知时,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沟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方的地址即为各方的收件地址。如若地址有更改,须及时用书面通知他方。凡按各方最后地址送达的通知或其他有关文件均视为有效送达。九、本协议涉及的设计图纸、生产图纸和工程报价预算可作为附件使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可向当地仲裁委员将申请仲裁。十一、其他:1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自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将在项目完成和付款结算后自动执行终止。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字:签字:201年月日201年月日篇三:工程款付款方式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款纠纷占多数。审理工程价款争议案件的基本思路是确定工程造价和支付项目,找出这两个事实问题,使案件基本得到解决。建设项目的成本往往在数千万元至数亿元之间,行业内关联建设和提前建设的情况较为普遍。因此,大部分项目资金都是十倍或数百倍支付的,支付方式也不统一。此外,各方的财务管理混乱,因此往往需要法官花费大量精力来查明支付的项目资金数额。特别是在建设过程中,当各方关系因各种矛盾而恶化,合作不足时,繁重的和解工作只能在法院的主持下完成。根据试点实践反映的情况,项目资金主要通过银行账户、承包商相关人员或特定第三方支付,部分资金被视为通过抵消房屋或扣除的资金支付。这些支付方式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需要双方给予足够的重视。一、直接支付至承包人的指定账户。业主将把项目资金支付到承包商的指定账户。无论是转账、现金汇款还是使用票据,这无疑是双方避免纠纷的最有效方式。即使付款或收款凭证意外丢失,任何一方都可以在银行查询交易记录以完成证明,法院也可以通过调查取证了解付款的细节。然而,几乎所有项目资金都以这种方式支付。究其原因,是建筑市场普遍存在关联施工现象。实际施工单位仅借用施工企业资质,以其名义签订合同、开具发票、生产建筑材料。事实上,关联企业与项目业主之间没有财务往来。为了方便实际施工承包商承担工程,个别施工企业为其设立分公司或开立独立账户。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范资金的交换,但有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嫌疑。关联方的意图是使彼此的资金独立,并且在法律意义上,总部和分支机构的财产和债务相同,这为双方增加了许多不可预见的风险。二、支付给承包人的有关人员。在许多情况下,雇主直接将项目资金支付给实际的建造商。除实际施工人员外,承包商的财务人员、现场负责人或其他委托和授权人员也经常收取工程款。个人征集的第一个常见问题是没有委托授权程序或程序不规范。在某些情况下,虽然发包人可以提供承包人相关人员的证据进行收款,但不能提供收款人的委托手续,或者委托手续的授权不明确。由于施工队伍组成复杂,人员流动性大,无法找到收款人进行核实,甚至无法知道收款人的身份信息,增加了发生纠纷的可能性。第二个问题是没有收款凭证或收款凭证不规范。一般来说,收取现金或开具收据,然后再收取个人收据。如果发包人在收到付款后未开具收据,显然会导致承包商难以提供证据。如果收款凭证不能真实完整整地记载收款日期、金额、事由、方式等信息,也容易引发纠纷。收款日期与实际不符、收款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收款事由未明确与工程的关联性等现象在审判实践中都有所反映,但发生几率相对较小。收款人向发包人出具借条而非收条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实际上当事人之间仅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不存在借贷关系,出具借条的真实目的是预收工程款。但即使通过书面证据只能认定为借款,也可以通过抵销而计入已付的工程款范围。票据支付引发的纠纷较多。除了签发不兑现的支票,该案还反映了其他违规行为。首先,签发转账支票时未填写收款人。当建筑企业向项目分包商签发转让支票时,虽然账单上记录了“不可转让”字样,但该企业没有填写收款人。经过多次流转,最后一手将填写收款人信息,然后前往银行转账。尽管分包商在获得支票时已在存根上签字,但分包商声称,由于收到支票后余额不足,分包商将把支票退还给总承包商。经调查,法院认定,最终收款人不仅是支票存根上记载的企业,而且从未与原告、被告有过业务往来,支票上的内容不能真实反映付款情况。第二,银行承兑汇票未经背书转让。在一个案例中,业主未经背书就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了承包商的经办人员。自那时以来,该法案已多次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传阅。背书仅反映雇主将支票背书给最终收款人,既不能真实反映支票的流通过程,也不能证明付款事实。三是票据领用凭证内容不完整。由于票据金额大,流通速度快,收票凭证对证明付款非常重要。一般来说,当支票第一手流通时,需要在支票存根上签名,随后的支票流通和票据流通需要单独出具收据。在实践中,有的采取收据的形式,注明票据编号和金额,或附上一份票据副本;有些使用格式化的收据。在一些收据和收据中,只记录收到付款的事实,但没有规定付款是通过账单支付的,这导致了关于账单和收据或收据是否指向相同金额的争议。为了充分发挥票据的作用,避免纠纷,应当努力规范票据的使用。三、支付给特定的第三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向第三方支付部分工程款,承包人的批准或认可也具有法律效力。1、支付给约定的第三方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将工程款支付给第三方,通常是债权受让人、材料供应商、施工人员、供水供电单位、审计单位、材料检测单位、收费单位等对上述第三方负有债务,或发包人按约垫付了本应由承包人支付的费用。实践中还出现过发包方提前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但基于某种考虑而通过第三方过账的情况。在双方约定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或支付的凭据不完备的情形较多。有的发包人在代付费用后,并没有证据证明相应费用与工程的关联性。在一起涉及代付规费的案件中,由于政策原因,发包人在立项后即缴纳了工程规费,而后才与承包人签订合同,但签订合同时规费缴纳标准已作调整,部分规费取消或减少,双方又没有明确此前多缴纳的规费如何处理,因此只能由发包人自行承担。2.向合法第三方付款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发包人一般只应对承包人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发包人据此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施工单位应予认可。此外,在转包、分包或挂靠施工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以承包人名义对外所负材料费用、人工费用等债务,符合代理或表见代理特征的,相应债权人可向承包人主张权利,承包人在履行付款义务后,实际施工人也应予以认可。3.根据其他因素确定的对第三方的付款在实践中,个别的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恶意逃避债务,引发集体信访、上访等社会问题。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往往会介入协调,由发包人代为承包人履行相应债务。发包人代为承包人履行债务后,即对承包人享有无因管理之债权,与工程款债务可作抵销。常见情形一是垫付工人工资,二是垫付工伤赔偿款。但发包人垫付款项后,在诉讼过程中承包人通常会对债权人的主体身份、标的及垫付款项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因此,发包人在向第三方支付款项时,首先必须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组织和协调下进行,不能擅自向第三方付款,更不能直接与第三方进行结算。其次,必须仔细核实第三方的身份,且付款额度控制在第三方的债权范围之内。最后,还要妥善保留证据,同时寻求相关机关的见证。四、房屋补偿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不具备付款能力的情况下,会用其开发的房屋抵偿部分乃至全部工程款。但在实际操作中,受房地产交易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约束,这种抵偿并不能从一般意义上讲,这是通过所有权转让完成的,但要求承包商与买方联系并协商价格。之后,开发商直接与买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开具发票,但房屋款实际上由承包商收取。这种运作方式本身不规范,容易引发争议。一方面,从程序上看,虽然买受人由承包人指定,价格由承包人确定,房屋价款由承包人收取,但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发包人(开发商)与买受人签订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规定履行对买受人的义务,并提供证据证明承包人已收取房款。另一方面,赔偿时的房价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价格之间的差额如何处理,必须事先达成明确协议。五、抵销应扣款项扣除本身不属于支付工程款的范畴,但由于某种原因,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发包人有债务,可以用工程款的债权抵销。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种情况:1、扣除甲供材料款如果合同约定部分材料由甲方(业主)提供,工程费用需扣除该部分材料款,双方发生争议的可能性很小。在本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有的在确定工程造价时直接扣除,有的在确定成本的基础上将甲方提供的材料款计入已支付的工程款。后者存在许多争议。材料进场后,发包人未及时要求承包人签字确认,导致诉讼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甲方提供材料的数量和价格。在桩基工程分包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之间的工程款争议中,施工单位自行采购工程所需的钢材,钢铁供货商直接将钢材运到打桩单位,但签字人不是桩制作单位的雇员。从施工单位到工程总承包人、桩基工程分包单位、打桩单位,最后是钢制签字人,未按照甲方提供的钢材办理相应手续,因此,甲方供应的钢材数量和价格无法通过完整的证据链进行核实。2、扣除违约金承包人承担的违约金主要为工期延误违约金,少数为未交付竣工材料造成的违约金。工期延误违约金的核心问题是竣工日期和交付日期的确定。当发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同的承包商,但仅对工程进行整体验收时,如果每个承包商认为实际竣工日期早于整体竣工日期,则需要提供证据。因此,承包人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竣工后进行书面确认。3、扣除质量瑕疵的修复费用如果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承包商应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如果双方可以协商确定金额,可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如果无法确认,业主需要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质量问题进行检查和分析,并在成本鉴定前提出修复方案。发包人单方面作出的扣减决定对承包人不产生影响。4、扣除审计罚款。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中,通常会约定审计罚款,即如果提交审批的金额超过批准金额的一定比例,则应对承包商进行审计罚款。符合约定条件的审计罚款由项目资金冲抵。从证据的角度来看,付款应当是一个相对容易证明的事实。但在审判实践中,建设工程领域的付款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无论是对发包人还是对承包人而言,明确约定收款方式,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完备各种手续凭证,都是避免纠纷的最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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