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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与转让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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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转让合同(试行)示范文本2022模版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试行)说明一、本合同为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制定的格式合同,目的是对全省土地二级市场交易进行规范管理。二、本合同适用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当事人可另行约定,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约定事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划拨决定书、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相关约定。四、本合同及其附件,以中文书写为准(合同填写过程中用“/”表示无),附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五、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六、填写合同文本应使用签字笔、钢笔或直接打印。填写应当认真细致、字迹工整规范、不得填错、填漏。合同填写出现错误时,原则上应重新填写,特殊情况下需在原合同上修改时,须将错误之处用横线(或其他方式)划掉,在旁边注明正确的内容,然后再由双方当事人在修改处签字并盖章(当事人为个人时则签字加按手印)。—1—合同编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租方(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及账号:;发票开具信息:。承租方(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及账号:;发票开具信息:。—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云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项下的出租宗地基本信息土地坐落:不动产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不动产单元号/宗地编号:不动产权利类型: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用途:使用权年限:土地取得方式:抵押登记情况:原电子监管号:原出让合同号(划拨编号)。第二条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宗地,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一并出租给乙方。(一)建筑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用途:,房屋总层数:层。(二)房屋所有权人:,不动产权证号(房—3—屋产权证号):。(三)房屋(已/未)设定抵押。如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他项权证号):。第三条出租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月)。第四条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第五条租金、押金及支付方式(一)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是/否)含税;租金支付方式:(现金/银行汇款)。(二)押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于年月日前一次性通过(现金/银行汇款)支付。第六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本合同出租范围。第七条甲方在年月日前将出租宗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现状交付给乙方。甲乙双方现场交验并完成手续交接后,视为交付完成。第八条出租期间,因出租和使用土地而产生的税费,—4—双方约定由方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第九条出租期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其他有偿使用合同)及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不转移给乙方,由甲方继续履行。第十条出租期间,乙方应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规定的用途;不得擅自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如需建造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乙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进行赔偿。第十一条甲方和乙方经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后,甲方可对租金金额进行调整。第十二条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将出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给第三人,乙方转租后与甲方之间的出租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建设用地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转租的,甲方可以依法解除本合同。第十三条出租期间,如甲方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需提前日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若乙方未在日内回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十四条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甲乙双—5—方应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第十五条出租期限届满后,双方对施工建设有特别要求的,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返还。双方对施工建设没有特别要求的,按照交付时的原状进行返还。第十六条本合同约定的租期届满,乙方需要继续承租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不迟于租期届满前日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甲方同意续租的,甲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第十七条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出租宗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权属真实、清晰、合法、无争议出租行为符合相关规定。第十八条出租期间,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大修修理费用由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负责赔偿损失。第十九条出租期间,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对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物业管理、水电管理、保卫等事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配合甲方监督检查。—6—第二十条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的,甲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按时交付出租宗地。由于甲方未按时提供土地而致使乙方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1日,甲方应当按乙方已经支付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总额的‰向乙方赔付违约金,土地出租年限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甲方延期交付土地超过日,经乙方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已经支付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和押金,并支付一年租金总额%的违约金。甲方还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第二十一条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乙方不能按时支付租金的,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向甲方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日,经甲方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押金并要求乙方支付一年租金总额%的违约金。第二十二条其他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还需承担守约方因实现债权所合理发生的律师代理费、诉讼担保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费用。第二十三条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7—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第二十四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微信、电邮等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第二十五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项约定的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六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第二十七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地点签订。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为个人时则签字加按手印)。—8—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伍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属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存档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年月日—9—附件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其他有偿使用合同)附件二: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附件三:宗地平面界址图附件四:宗地竖向界限附件五:出租宗地涉及的其他证明材料附件六: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清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试行)说明一、本合同为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制定的格式合同,目的是对全省土地二级市场交易进行规范管理。二、本合同适用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当事人可另行约定,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约定事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划拨决定书、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相关约定。四、本合同及其附件,以中文书写为准(合同填写过程中用“/”表示无),附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五、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六、填写合同文本应使用签字笔、钢笔或直接打印。填写应当认真细致、字迹工整规范、不得填错、填漏。合同填写出现错误时,原则上应重新填写,特殊情况下需在原合同上修改时,须将错误之处用横线(或其他方式)划掉,在旁边注明正确的内容,然后再由双方当事人在修改处签字并盖章(当事人为个人时则签字加按手印)。—1—合同编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转让方(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及账号:;发票开具信息:。受让方(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及账号:;发票开具信息:。—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云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项下的转让宗地基本信息土地坐落:不动产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不动产单元号/宗地编号:不动产权利类型: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用途:使用权年限:土地取得方式:抵押登记情况:原电子监管号:原出让合同号(划拨编号):。转让范围及土地现状已经双方确认(见附件)。第二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宗地,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也一并转让给乙方。已经完成不动产登记建筑物总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3—地上建筑物(有/无)出租。如已出租,承租人为,出租年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签订后租金约定:。地上建筑物(有/无)设定抵押登记。如已经设定抵押,主债权人为,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未完成不动产登记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明细:。第三条本合同项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转让年限:(一)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年限为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转让年限为年,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年月日。(二)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依法办理出让的,土地使用年限由重新签订的出让合同约定,转让年限为年,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以出让合同为准。(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根据划拨决定书的约定执行。—4—(四)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年限为年,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年月日。第四条甲方承诺转让宗地不存在法律、法规等限制转让的情形,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条件,并满足下列第款要求:(一)按照原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二)按照原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三)。第五条项目开发建设情况(一)项目取得开发建设手续情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书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书号:)、项目用地总平图(审批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证书号:)、甲方为项目开发与政府签订的其他相关合同协议、取得的批准文件等。(二)项目开发建设状况:1.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工业项目/其他项目),截止年月日,开发已实际投入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的建设资金(不含土地出让金和相关—5—税费),已达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转让后,项目应在年月日前开工,并在年月日前竣工,规划条件为:。2.以划拨、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已/未)取得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产权证书。3.以租赁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已/未)完成开发建设。4.其他:。第六条交地与付款(一)本合同项下转让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其中:1.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2.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3.本合同项下转让宗地的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双方(同意/不同意)将履约保证金全额转化为定金。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足以支付定金的,乙方须在合同约定的定金支付期限内向甲方补足。—6—4.本合同项下转让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双方(同意/不同意)将定金抵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定金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完成支付。(二)经双方协商,同意按以下第种付款方式支付价款: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2.乙方按以下金额和时间分期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支付时间:年月日之前。第二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支付时间:年月日之前。第三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支付时间:年月日之前。……(三)在乙方按期足额支付转让价款的情况下,年月日前,甲方应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涉项目取得的各项政府批文、合同、文件等资料的原件交付给乙方。具体资料由双方制作资料清单进行交接。(四)乙方按约定缴清%的转让价款后日内,甲方将宗地(土地连同在建工程、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7—附属设施)按现状交付给乙方。(五)乙方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甲方应配合乙方持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其他有偿使用合同)、经赋码的转让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税费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第七条本合同项下宗地转让后,乙方须严格遵守原出让合同中所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不得擅自改变原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第八条在办理转移登记前,采取以下第种方式缴纳税费:(一)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各自按照纳税义务承担本合同相关的税费。(二)双方约定税费由方承担。若一方不及时履行相关义务,另一方作为纳税义务人依法纳税的,另一方在缴纳后有权追偿。第九条甲方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原出让合同、附件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十条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8—用权转让价款的,自延期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向甲方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日,经甲方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定金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转让总价款%的违约金。第十一条甲方在合同生效后,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或拖延本合同交地等主要义务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视甲方构成根本性违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含定金),并支付相当于转让总价款%的违约金。第十二条因甲方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因甲方对宗地不享有处分权等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视甲方单方面违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含定金),并支付相当于转让总价款%的违约金。甲方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他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在本合同生效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前,因甲方原因导致该宗地不符合转让条件,或该宗地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及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含定金),并支付相当于转让总价款%的违约金。—9—因乙方原因,未按时办理相关手续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十四条乙方应按原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进行开发建设,未能按照原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的,自行承担相关违约责任。第十五条双方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还需承担守约方因实现债权所合理发生的律师代理费、诉讼担保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费用。第十六条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第十七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微信、电邮等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第十八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项约定的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10—(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九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第二十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地点签订。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为个人时则签字加按手印)。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伍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属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存档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11—年月日—12—附件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其他有偿使用合同)、宗地规划条件附件二: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附件三:宗地平面界址图附件四:宗地竖向界限附件五:转让宗地涉及的其他证明材料附件六: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清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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