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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2020年第24期工业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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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2020年第24期工业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批复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2020年第24期工业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uf0b7【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uf0b7【公布日期】2020.09.09\uf0b7【字号】梧政函〔2020〕278号\uf0b7【施行日期】2020.09.09\uf0b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uf0b7【时效性】现行有效\uf0b7【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2020年第24期工业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批复市自然资源局:你局《关于批准实施〈梧州市2020年第24期工业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请示》(梧自然资报〔2020〕45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局上报的《梧州市2020年第24期工业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请按有关规定依法实施。二、出让方案地块为梧州市新地镇第二初级中学西南侧地块,面积为1762.44平方米(折合2.6437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为50年。原则同意根据宗地土地成本、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并经集体会审确定的挂牌出让起始价为48万元(平均18.16万元/亩),竞买保证金为48万元,出让增价幅度由你局依照有关规定集体决策确定。竞得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部门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开发建设,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附件:梧州市2020年第24期工业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2020年9月9日附件梧州市2020年第24期工业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制定本方案。一、挂牌出让宗地概况和规划设计要求(一)土地面积及位置。出让宗地编号为梧工挂〔2020〕24号,规划用地面积为2025平方米(折合3.0375亩),减除农村规划道路用地后,实际出让土地面积为1762.44平方米(折合2.6437亩),位于梧州市新地镇第二初级中学西南侧地块(具体位置详见附图)。(二)主要规划设计和出让年限要求。根据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梧州市新地镇第二初级中学西南侧地块规划设计条件预通知书》(梧自然资规设〔2020〕66号)等有关规定,该地块的主要规划设计条件和出让年限如下:1.土地用途:工业用地。2.出让年限:50年。3.容积率:0.7≤容积率≤1.2。4.建筑密度:35%≤建筑密度≤50%。5.绿地率:≤20%。6.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7.建筑层数及高度:在满足工业厂房建筑技术的相关要求和满足生产工艺流程需要的情况下建设多层建筑,且建筑限高≤15米。本宗地的竖向界限以134.5米高程为基准面,以149.5米高程为上界限,以124.5米高程为下界限,高差为25米。(本条款高程为56年黄海高程基准)8.产业类型: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9.其他规划设计条件详见梧自然资规设〔2020〕66号文件。二、出让方式市自然资源局在《梧州日报》、中国土地市场网(http://https--www--landchina--com.zipv6.gxzf.gov.cn/)、本局网站(http://wz--dnr--gxzf--gov--cn.zipv6.gxzf.gov.cn/)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www--wzggzy--cn.zipv6.gxzf.gov.cn/gxwzzbw/)刊登发布挂牌出让公告,委托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在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厅(长洲区三龙大道红岭大厦市政务服务中心8楼)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且不低于底价)确定竞得人。三、挂牌出让竞买人范围(一)除近3年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欠缴土地出让金、闲置土地、囤地炒地、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或其他不良记录的用地者(包括与其有参股、控股、投资关系的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及法律另有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二)竞买人既可单独竞买,也可联合竞买。联合竞买的,竞得人必须将竞得地块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开发建设,在整体开发完成前,不得办理土地分割登记。四、挂牌出让起始价、底价、增价幅度及竞买保证金规定(一)出让宗地经具有法定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土地市场评估价为41.5107万元(折合15.70万元/亩)。市自然资源局依照有关规定集体会审确定挂牌出让起始价为48万元(平均18.16万元/亩),竞买保证金为48万元。土地成交后,竞得人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竞得人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作出让土地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的首期价款。(二)挂牌出让底价、增价幅度由市招拍挂出让土地底价确定小组、市自然资源局依照有关规定集体决策确定。五、挂牌出让竞得人使用建设用地应履行的义务及规定(一)挂牌活动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必须在挂牌现场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合同前必须付清该地块的交易服务费),不按期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竞得人自动放弃竞得资格,竞得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竞得人必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缴纳土地成交价款的50%,60日内付清全部土地成交价款。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市自然资源局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市自然资源局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市自然资源局有权解除合同,竞得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市自然资源局并可要求竞得人赔偿损失。(三)竞得人按规定缴纳全部土地成交价款及有关税费(逾期支付土地成交价款的,还包括违约金)后,市自然资源局方可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竞得人方可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四)申请人在竞得土地后需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竞买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市自然资源局根据挂牌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后,市自然资源局方可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竞得人方可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竞得人最迟应在出让文件约定的项目开工前成立新公司,并与出让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新公司的具体成立时间由竞得人在申请书中明确。不论新公司成立与否,竞得人和出让方均须严格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出让文件约定的有关事宜。如果竞得人逾期不成立新公司,出让方则不再同意变更,并依法按转让方式处理。(五)在竞得人按有关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按时付清土地成交价款和有关税费的前提下,市自然资源局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竞得人全额付清土地成交价款之日起按现状土地条件将出让宗地交付给竞得人。如竞得人不按时缴纳土地成交价款的,必须付清土地成交价款、有关税费和违约金后,市自然资源局方可交付土地给竞得人。竞得人延迟缴纳上述款项的,市自然资源局有权顺延土地交付时间。竞得人应在交地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2年内竣工验收。因竞得人自身原因造成逾期的,每延迟1日,市自然资源局将按土地成交价款总额的1‰收取违约金。构成闲置土地的,市自然资源局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等规定进行处置。(六)市自然资源局以宗地交付之日起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起始日期。(七)竞得人必须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项目建设,同时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市自然资源局书面申报。不书面申报的,市自然资源局将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在2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竞得人应在到期前提前30日申报延迟原由,市自然资源局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八)竞得人在出让年限内改变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条件相关内容的,由市、县政府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储备用地。(九)竞得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并按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在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方可申请将竞得的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不得分割登记。(十)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出让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市政府无偿收回,宗地上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其附属设施也一并收回,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十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稿)〉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78号),出让宗地中的工业项目用地的产业类型以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为主,其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181.5313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1030万元/公顷(折合68.67万元/亩)。产出强度不低于2200万元/公顷(折合146.67万元/亩),地均税收不低于65万元/公顷(折合4.33万元/亩)。由龙圩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税务部门负责监督核准。(十二)竞得人需按规划要求编制综合管线规划,并按批复后的综合管线规划实施。(十三)竞得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及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用地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治理难度大的项目进入。(十四)竞得人必须先编制《地质灾害性评估报告》报相关主管部门评审,按《地质灾害性评估报告》确定的治理措施整治好地块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并书面明确整治好地块及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山体修复等责任单位或人员、时间等相关问题后再进行开发建设。(十五)竞得人需按规范要求设置公建配套设施。要求与地块开发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十六)出让宗地范围内除地上建(构)筑物外,其它附着物(包括通讯线、地下隐藏物、埋藏物、地下管网等)的拆除或迁移,竞得人自行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所需费用均由竞得人自行支付。(十七)出让宗地范围内的供水、排水、供电、道路等设施由竞得人负责出资建设。同时,宗地范围内的综合管线(供水、排水、供电)、道路等与周边市政设施的衔接,由竞得人自行负责建设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所需费用均由竞得人自行支付,且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及交通关系。(十八)根据《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低效建设用地综合利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梧政规〔2018〕9号),竞得人所竞得地块经所在城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通过亩均综合效益评价,确认连续两年上缴税收低于2万元/亩而被认定为低效产业用地。被认定为低效产业用地后,结合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按不高于原出让价款予以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其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十九)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必须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要求进行相关设计和建设。(二十)本地块项目建设应按《梧州市海绵城市规划》等要求进行建设。(二十一)竞得人需要采伐出让范围内已经批准占用或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自行负责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所需费用由竞得人支付。(二十二)地块边缘262平方米(折合0.393亩)农村道路由竞得人出资建设,具体走向可由竞得人按照修规方案进行调整,并由竞得人同步实施后无偿移交乡村道路管理部门。(二十三)在宗地出让范围内,由于规划调整,规划路网建设时占用出让地块建筑退线范围内土地的,在扣减道路用地后,剩余地块的总建筑面积与原地块建筑面积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竞得人须无条件提供所占用土地给市政府主管部门。(二十四)涉及地块内人民防空工程拆除的,竞得人需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所需费用由竞得人支付。(二十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出让宗地的地下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二十六)挂牌出让后所发生的有关税费由竞得人负责支付。六、出让公告时间、报价时间和地点出让公告和报价时间:由市自然资源局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出让地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厅。七、确定挂牌出让竞得人原则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价高者并达到底价原则确定竞得人。八、挂牌出让组织实施者挂牌具体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委托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 编号:1700876944
  • 分类: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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