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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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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文件目录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文件目录第一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须知一、出让人及承办人二、出让原则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要求四、申请资格要求五、网上交易系统注册六、现场勘察及答疑七、保证金的交纳八、提交交易申请九、交易资格确认十、确定出让方式十一、交易活动及注意事项(一)有竞价招标活动及注意事项(详见附件1)(二)挂牌活动及注意事项(详见附件2)十二、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十三、保证金的退还十四、交易结果发布十五、重要告知十六、咨询电话附表:地块出让活动时间进度安排表附件1有竞价招标活动及注意事项附件2挂牌活动及注意事项附件3承诺书附件4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及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补充申报及承诺附件5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银行监管协议、监管银行承诺书附件6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使用承诺第二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合同第三部分示范文本和样张第四部分附录文件第五部分“异地缴纳‘政府非税收入’流程”告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挂牌复合式出让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等规定,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上海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出让。一、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挂牌复合式出让(以下简称“复合式出让”)的出让人为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由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承办(以下简称“承办人”)。二、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通过资格核验的申请人(以下简称“有效申请人”)数确定出让方式。采用有竞价招标(以下简称“招标”)方式出让的,则以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采用挂牌方式出让的,则以接近平均价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要求(一)四至范围:东至,南至,西至,北至(见附图)。(二)土地总面积:平方米,出让面积:平方米。(三)土地用途:。(四)容积率:。(五)建筑密度:。(六)绿地率:,其中集中绿地率:。(七)出让年限:年。(八)住宅中小套型比例:。(九)交地状况:。(十)地下建(构)筑物及管线由受让人自行办理有关搬迁或拆除手续和承担相应费用。(十一)意向申请人可在。受让人应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及《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的规定,承担地质灾害防治义务、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与地面沉降防治设施保护义务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受让人还应根据《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判断本地块建设项目是否需要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下简称“灾评”)。需单独进行灾评的,受让人应委托具有灾评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灾评,并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不需单独进行灾评的,受让人应至,自觉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填写并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十二)保障性住房配建要求详见出让文件中“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条款。(十三)其他要求详见附录文件。四、申请资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地块交易。可以独立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联合各方均需符合上述条件,且联合申请各方的投资比例均须大于1%。同一名申请人只能进行一次交易申请(含联合申请)。自然人及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同一名申请人;凡与申请人之间有直接或间接参股、控股、投资等关联关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关联方”,下同),也视为同一名申请人,但申请人的母公司为上市公司的,该上市公司的非控股股东或非实际控制人除外。五、网上交易系统注册(一)意向申请人应先至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公司网址:,法人一证通网址:;咨询电话:86-21-962600)办理CA数字证书。(二)意向申请人凭CA数字证书登陆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系统受理平台(网址::9001/sh_wsjy/,以下简称“网上受理平台”,下同)办理注册手续。意向申请人应仔细阅读注册协议,并在按要求填写注册信息,上传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后提交注册申请,具体注册要求和操作详见《网上受理平台操作指南》。(《网上受理平台操作指南》下载位置:,下同。)境外意向申请人填写的信息及上传的材料须符合本须知第八条第(七)款有关公证认证等的规定。(三)注册申请经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地址:审核通过后方为注册完成。意向申请人注册信息有变更时应及时更新。联合申请的各方应分别办理注册手续。(四)注册办理完成后方可凭CA数字证书登陆网上受理平台办理土地交易相关业务。六、现场勘察及答疑意向申请人可自行前往地块现场勘察。意向申请人可以就出让文件和出让地块的有关问题,在年月日时分前通过以下方式向承办人提出咨询:(一)于业务办理时间(除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周五下午外的工作日上午9时30分至11时30分和下午13时30分至16时;下同)至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咨询单》;(二)在://网站的交易地块信息版面通过“我要咨询”栏进行网上提问;也可登陆网上受理平台自助受理版面通过“我要咨询”栏进行网上提问。承办人收到提问的时间以市土地交易市场邮箱收到的时间为准。答疑纪要将于年月日在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各区土地交易服务窗口(具体地址详见出让公告附表,下同)和、。答疑纪要与本出让须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七、保证金的交纳本地块交易保证金全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RMB元)。交易保证金到达指定账户的截止时间为年月日时分。保证金交款人必须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申请人应在提交申请前交纳保证金。参与多幅地块申请的,申请人须按地块分别交纳保证金。联合申请各方可以任意比例分别交纳保证金,但各方交纳的保证金总额应符合本须知关于保证金数额的规定。(一)境内申请人的保证金须以“贷记凭证”或“电汇”或“银行间大额支付系统”的方式汇入同一保证金专用账户,同时必须在汇款的用途栏中注明申请的地块公告号和地块名称,并请在付款后及时与保证金到账银行联系,以确认到账情况。1、户名: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开户银行:建设银行上海第五支行银行账户:联系人:王韵媛、李娴泉联系电话:86-021-(或)2、户名: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开户银行:上海银行漕河泾支行银行账户:367432联系人:林云裳、管琦联系电话:86-021-3、户名: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第一支行银行账户:联系人及电话:曹旭晴86-021-或刘思源86-021-或(二)境外申请人须以外币支付保证金,应按币种汇款至相应外币保证金账户。外币保证金账户信息详见《告客户书》。(《告客户书》下载位置:,下同。)外汇与人民币的换算,以年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三)联合申请的,其境内申请主体参照本条第(一)款交纳保证金,境外申请主体参照本条第(二)款交纳保证金。八、提交交易申请(一)申请人凭CA数字证书登录网上受理平台提交申请,按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具体填报要求和操作详见《网上受理平台操作指南》。提交申请时间为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联合申请的,联合申请各方应先在网上受理平台确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由其凭本人CA数字证书提交申请。牵头人在本地块交易活动中不得变更。(二)申请人(包括联合申请各方)须如实申报其投资决策主体(可以是申请人本人,也可以是对申请人的股权比例超过50%的上一级母公司),并与投资决策主体共同进行交易承诺。(三)申请人应按网上受理平台提示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下列材料:1、交易保证金交纳凭证;2、授权委托书(样张样表详见出让文件所附)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若有委托情形);3、《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补充申报及承诺》及其相关附件(详见本须知附件4,下同)。4、《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银行监管协议》和《监管银行承诺书》(详见本须知附件5,下同。)5、承诺书(详见本须知附件3,下同)。(四)申请人应凭CA数字证书对上传材料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投标]申请表》进行电子签名确认,具体要求和操作见《网上受理平台操作指南》。申请人应下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投标]申请表》并加盖本人公章或签名,并在参加现场交易活动时将其提供给公证处。申请一经提交不得撤回。申请人主体亦不得再行变更或调整,包括联合申请各方主体及投资比例不得进行变更或调整。若本地块采用招标方式出让后,已获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未在出让文件规定时间内投标的,或违反附件1第六条第(六)款投标不予接受的,或违反附件1第六条第(七)款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的,或违反附件1第六条第(九)款第1项投标人私下接触相关人员等的,则该投标人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若本地块采用挂牌方式出让后,因无人报价或报价均无效导致本地块最终不成交的,则已获得竞买资格的申请人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五)成交后需以项目公司(如子公司,下同)进行开发建设的,须在提交申请时注明。独立申请人,所注册成立的项目公司,必须100%独立出资成立。成交后不得进行变更或调整。两家以上的(含两家)多家联合申请人,在联合申请时应当注明各方的投资比例。成交后所注册成立的项目公司其投资主体和比例应与申请时一致,并不得进行变更或调整。(六)提交申请时申请人应符合下列诚信验证相关规定:1、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须确认其不存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2、在取得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因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且未完成处置的,该受让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得参与本地块的出让活动。意向申请人可至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各区土地交易服务窗查询本人是否存在本项所述情形。查询法人或其他组织情况的,应携带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有效登记证明原件;查询自然人情况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3、申请人或其母公司、关联方被纳入诚信档案,且根据出让文件违约及处置规定尚在相应处理期内的,不得参加本地块的出让活动。自违约行为公示之日起,有违约行为的违约企业,在违约处理期内灭失、合并、分立或股权结构发生改变的,作出灭失、合并、分立决定的或转让股权的历史股东及其关联方也不得在违约处理期内参加本地块的出让活动。4、取得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申请人(包括联合申请各方)或其关联方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经相关部门认定有违规违约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置且尚在处理期内的,其本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参加本地块的出让活动。自违规违约行为认定之日起,有上述行为的企业在处罚期内灭失、合并、分立或股权结构发生改变的,作出灭失、合并、分立决定的或转让股权的历史股东及其关联方也不得在处罚期内参加本地块的出让活动。5、申请人不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合作备忘录》(2017年6月7日沪高法[2017]222号)所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6、申请人不是由国税局根据《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798号)的规定,所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七)境外申请人填写信息或提供材料时,须符合下述要求:1、注册及交易申请信息必须用中文填/书写(注:境外申请人的名称或姓名、其境外受托人〔即负责人〕的姓名等可用其他语言填写),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经申请人确认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2、境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如护照,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与境内“营业执照”、“代码证”可比照的、具有唯一性的有效文件(例如香港地区的“商业登记证明”等)],授权委托书(境外版)及非境内受托人(即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护照)等均需进行公证和认证。3、公证和认证按下述原则办理申请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应当由当地公证人(或相当的公证机构)出具公证文书,并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方有效。申请人为居该国华侨的,则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公证或认证即可。申请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外交关系的,由当地公证人(或相当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原则上需经该国外交部及与该国和我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申请人为居该国华侨的,亦照此办理公证和认证。中国香港地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由具有中国司法部颁发的“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的律师公证,并且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确认。中国澳门地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并且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章确认。中国台湾地区申请人,按照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台湾地区十四类公证书在上海使用需经核对的通知》(沪司发〔2001〕10号)的规定执行。九、交易资格确认承办人按照本须知要求对申请人的竞买[投标]资格予以核验,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能作为“有效申请人”参加后续交易活动。申请人或所提交申请及材料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通过:(一)申请资格不符合要求的;(二)未通过诚信验证;(三)保证金未按时足额到账或交款人名称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的;(四)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包括有委托情形时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五)申请文件与其提交的备核原件不一致或不符合规定的;(六)申请人交易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或与申请人签定《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银行监管协议》的金融机构被列入本市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监管银行诚信记录负面清单,或与被列入本市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监管银行诚信记录负面清单的金融机构属同一总行的。(七)与法律法规和本出让文件之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不符合资格核验条件的申请人或竞买[投标]人,不能再继续参加后续交易活动,若已有报价的,其报价无效。若存在本须知附件1第五条或附件2第五条规定之情形的,从其规定。申请人可凭CA数字证书登陆网上受理平台查询资格核验结果并打印《竞买[投标]申请受理回执》。联合申请的凭牵头人的CA数字证书方可查询并打印。具体操作详见《网上受理平台操作指南》。若无人提交申请或资格核验均不通过,则出让活动终止。十、确定出让方式(一)经核验,有效申请人数为人及以上的,本地块采用有竞价招标方式出让,有效申请人即为“投标人”。(二)经核验,有效申请人数不足人的,本地块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有效申请人即为“竞买人”。《地块确定出让方式的通知》将于年月日在://网站发布,敬请注意。十一、交易活动及注意事项(一)有竞价招标活动及注意事项详见附件1。(二)挂牌活动及注意事项详见附件2。十二、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受让人凭有效的《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为境内的应按约与出让人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为境外的(包括受让联合体中有境外受让主体的)应在本地块成交后三个月内与出让人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若确需延期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签订《延期签订出让合同的承诺书》。出让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的规定与受让人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若同意受让人延期签约的,应当按照承诺书的约定与受让人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境内受让人需以项目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先以受让人身份与出让人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再以已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且符合本出让须知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的项目公司的名义与出让人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境外受让人(包括受让联合体中有境外受让主体的)应当以已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且符合本出让须知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的项目公司的名义直接与出让人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十三、保证金的退还交易保证金按照以下方式无息退还:(一)境内之未中标人(或未竞得人)或未通过资格核验的申请人,所交纳的保证金将在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其交纳保证金的账户原途径退还。(二)境内之受让人凭有效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交纳凭证及填写完整的《竞得人/中标人保证金退还申请表》申请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三)境外之受让人、未中标人(或未竞得人)或未通过资格核验的申请人,均按《告客户书》的规定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四)已交纳保证金但未提交申请的意向人,在出让活动结束后向承办人申请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五)未按本须知附件1第二条或本须知附件2第三条第(三)款之要求提交备核材料或有附件1第五条或附件2第五条规定之情形的除外。十四、交易结果发布承办人将在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复合式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各区土地交易服务窗口和、。十五、重要告知(一)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出让文件。交易申请一经提交后,即视为申请人对出让公告、出让文件、答疑纪要及地块现状均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二)委托他人办理的相关规定1、申请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自行参加本次出让活动。若需委托他人参加,须办理授权委托手续。2、申请人如需撤回授权委托,需提供撤回授权委托的有效文件;如需变更授权委托的,需在撤回原授权委托后再行办理授权委托手续。3、申请人本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有权受托人均未能按时出席,须自行承担相应后果。4、联合申请各方必须共同委托唯一受托人代为参加的地块交易活动;申请人为合伙企业的,各方合伙人必须共同委托唯一受托人代为参加地块交易活动。如需撤回或变更授权委托,联合申请或合伙企业各方均需按上述办法办理。5、在同一地块的交易活动中:(1)一名自然人不得作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申请人的有权受托人。(2)申请人(包括联合申请各方或合伙企业各方)是自然人的,其本人不得作为其他申请人的有权受托人。(3)申请人(包括联合申请各方或合伙企业各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得作为其他申请人的有权受托人。(三)对出让活动中涉嫌存在串通、勾结等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或者市土地交易市场反映或投诉。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出让人或承办人有权暂停挂牌活动。(四)若网上受理平台发生故障无法正常使用的,承办人将中止网络服务,并及时在://网站发布相关处置通知。申请人应按照处置通知的安排参与后续交易活动。(五)参加出让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现场的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六)申请人为准备及参与本地块交易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七)出让人对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文件》享有最终解释权;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十六、咨询电话(一)土地交易业务咨询:86-21-。(二)办理CA数字证书咨询:86-21-962600。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年月日附表:地块出让活动时间进度安排表地块出让活动时间进度安排表有竞价招标活动及注意事项一、投标文件投标人向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以中文书写,投标文件包括纸质版投标文件和电子版投标文件。1、纸质版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书(原件,按附件1-4填写);联合投标的,需提供各方共同签订的投标书。(2)投标文件内容摘要正联、副联(原件,按附表1-1、1-2填写);投标文件内容摘要所填正联、副联内容须与提交的证明材料内容一致。(3)联合申请的,须提供联合申请附表(复印件);(4)关联关系索引文件(原件,按附件1-5的要求编制),或者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经公证的,参照我国公司法或企业会计准则等关于“实际控制人”的有关认定标准,投标人与业绩提供方属同一实际控制人的鉴证报告(原件);(5)项目经验汇总表(原件,按附表1-3填写)。2、电子版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纸质版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2)投标文件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在证明材料中如系提供了经审计的非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投标人可就该财务报表中认为不便公开且与评标无关的内容提出不予公示的书面申请。该申请应写明相关情况和具体内容,并附在纸质版投标文件之后,供评标专家组对其进行评判确定,具体的内容以专家组确认的为准。投标人须提供装订成册的纸质版投标文件1份,投标文件内容摘要正联作为插页不装订,具体装订办法详见《招标文件编制样式要求》(详见附件1-1)。纸质投标文件中相关材料均须由投标人盖章确认。纸质投标文件须以专用件袋和贴纸(由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统一发放)密封,同时密封件袋上须注明拟竞投地块的名称、公告号及申请受理回执编号。同时,投标人须提供3张光盘,每张光盘中应包括一套以PDF格式制作的电子版投标文件(电子版投标文件格式详见附件1-1),电子版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应与纸质版投标文件中对应内容保持一致,若不一致,以纸质版投标文件为准。光盘应放置于投标文件密封件袋内。上述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自行装入自备的纸箱内,密封后送至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投标现场。(以上投标文件不论中标与否,都不予退回。)二、备核材料参与投标活动时,投标人还应准备下列材料:(一)投标文件中各项证明材料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二)《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原件、《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补充申报及承诺》原件及其相关附件(详见本须知附件4,下同)。(三)《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银行监管协议》原件和《监管银行承诺书》原件(详见本须知附件5,下同。)(四)投标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原件,具体详见《网上受理平台操作指南》。(五)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原件(若有委托他人办理的情形)。(六)经投标人本人盖章或签名确认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投标]申请表》原件。(七)经投标人本人(包括联合投标各方)及其投资决策主体盖章并签名确认的《承诺书》原件。境外投标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境外材料须按本须知第八条(七)款的规定进行公证认证,并提供公证认证材料原件。若投标人不能当场提供备核材料中(二)至(七)项的,必须在招投标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公证处(或交承办人转送),否则公证处可不出具公证书。承办人有权根据出让人的要求按照本须知附件1:有竞价招标活动及注意事项(以下简称“本附件”)第五条,或根据本须知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公证处现场核验未通过的,按照本须知第九条的规定处理。三、招投标程序公证机关对以下“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进行全程公证。(一)投标本次投标活动将于投开评活动当日09时30分至13时30分在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举行。标箱从当日09时30分整开始设立于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投标程序如下:1、投标开始前,主持人现场组织开启标箱,由公证处检查标箱情况后加封。2、主持人按时宣布投标开始并接受投标。3、投标人本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有权受托人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竞买[投标]申请受理回执》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和备核材料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经公证处核验后,投标人方可将投标文件投入标箱。投标人有本附件第六条第(六)款规定之情形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投标人应按招标出让文件的有关规定投标,投标后不可撤回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投标人如需对投标内容进行补充说明(但自我承诺内容不得进行补充说明),须以更新投标的方式进行补充说明,并应在招标出让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通知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并将更新后的投标文件送达指定投标地点,但原投标文件不予撤回。(二)开标本次招标地块定于投开评活动当日13时30分在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开标,所有投标人应按时出席。开标程序如下:1、主持人按时宣布开标活动开始。2、主持人宣布会场纪律及相关注意事项。3、主持人邀请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4、主持人点算投标文件。5、主持人组织工作人员将投标文件当众逐一拆封。6、主持人宣读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文件内容摘要,形成开标记录。7、工作人员向上述投标人收取评标所需备核文件。开标前,到场专家不足5人的,主持人宣布招标程序中止,延期举行开标、评标和定标。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应在重新确定开标、评标和定标的时间后及时通知投标人。(三)评标评标在开标后进行。本次评标由评标小组按照招标出让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附件1-2),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确定入围竞标人。评标小组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的单数。评标小组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不在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澄清或者说明的权利。评标程序如下:1、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评定各投标文件的得分。2、评标小组对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填发“无效标书评定表”(详见本附件第六条第(七)款内容)。3、工作人员对有效的评分结果进行汇总。4、由评标小组先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原则确认投标人的排名顺序。得分有相同者,则按以下优先原则确定排名顺序:先以受让管理得分由高到低排序;若受让管理得分有相同者,则再以经济实力得分由高到低排序;若经济实力得分有相同者,则再以项目经验得分由高到低排序;若项目经验得分有相同者,则再以技术资质得分由高到低排序;若技术资质得分有相同者,则以抽签方式决定其排序。违反本须知第四条原则的投标人均不得参与投标人排序及现场竞价;若存在本附件第五条所述情形的,还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评标小组再根据投标人排名顺序及以下原则确定入围竞标人,即:本地块有效投标文件若达份的,则排名顺序前位投标人为入围竞标人;若达份及以上的,则排名顺序前位投标人为入围竞标人。5、由评标小组确定并签署《评标结果报告》。6、宣布评标结果评标会结束后,主持人根据评标小组出具的《无效标书评定表》,宣布无效投标文件的评定结果;而后根据评标小组签署的《评标结果报告》宣布评标结果。7、确定中标候选人及顺位中标候选人及其顺位通过现场竞价确定,但中标候选人不超过3人。现场竞价由主持人主持,并按以下原则进行:主持人应按排名顺序高低依次询问入围竞标人是否愿意现场竞价,然后在愿意现场竞价的入围竞标人中,根据其最终报价确定中标候选人顺位。应询入围竞标人均不愿现场竞价、或表示愿意现场竞价的入围竞标人在现场竞价时均不出价或报价均无效的,以排名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顺位。确需确定三名中标候选人,但通过现场竞价后未能足额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可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在剩余入围竞标人中确定其余顺位中标候选人。入围竞标人在现场竞价时的最终有效报价为其最终报价;否则,本地块的起始价为其最终报价。入围竞标人登录“在线交易厅”参与现场竞价,现场竞价分举牌竞价和一次书面报价两个阶段,具体程序如下:(1)举牌竞价阶段①主持人宣布现场竞价的举牌竞价规则、起始价、增价幅度和中止价,并宣布举牌竞价开始。举牌竞价的起始价为本地块起始价。主持人可根据现场竞价的情况对增价幅度进行调整。②参加举牌竞价的入围竞标人按照举牌竞价规则竞价(详见附件2举牌竞价规则)。③主持人确认该入围竞标人报价后继续主持竞价。④入围竞标人的报价低于中止价,但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报价而没有入围竞标人再出价的,主持人宣布终止竞价,按照最终报价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顺位。⑤入围竞标人的报价达到中止价的,主持人宣布举牌竞价中止,并询问参与举牌竞价的入围竞标人是否愿意继续参与一次书面报价。若没有入围竞标人表示愿意继续一次书面报价的,主持人宣布终止竞价,按照最终报价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顺位。若有入围竞标人表示愿意继续一次书面报价的,主持人应当随即宣布现场竞价进入一次书面报价阶段。(2)一次书面报价阶段一次书面报价阶段具体程序如下:①主持人宣布一次书面报价规则、一次书面最高报价,并宣布一次书面报价开始。②参加一次书面报价的入围竞标人按照一次书面报价规则(详见附件2一次书面报价规则)报价。③一次书面报价结束后,若仅一个有效报价的,该入围竞标人即为第一顺位中标候选人。其余顺位按照前述程序的最终报价高低确定,最终报价相同按评标排名确定。若有两个有效报价的,则允许报价高者在10分钟内进行报价修正。若修正报价小于等于一次书面报价阶段的平均价(即所有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未报价、无效报价和修正报价不纳入平均价计算,下同)、且大于报价低者所报价格的,修正报价者为第一顺位中标候选人、报价低者为第二顺位中标候选人。否则,报价低者为第一顺位中标候选人,修正报价者为第二顺位中标候选人。第三顺位按照前述程序的最终报价高低确定,最终报价相同按评标排名确定。若有三个及以上有效报价的,根据报价与平均价价差的绝对值由小到大的原则对入围竞标人排序,并确定中标候选人;报价与平均价价差绝对值相同的,则报价低者优先。8、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名称、顺位、最终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相关内容(详见本附件第六条第(十四)款的相关规定)将在评标会结束后的3天内在://网站上进行公示,上网公示期不少于3天。(四)定标经公示无异议的,定标活动将于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举行(具体时间详见://网站发布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本次招标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即“受让人”)。主持人根据出让人的授权,确定排序最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宣布中标价格。若该中标候选人当场宣布放弃中标资格的,后一顺位的中标候选人即转为中标人。中标金额为中标人本人的最终报价。所有中标候选人均放弃中标资格的,该地块不成交。凡放弃中标资格的中标候选人均应按照本附件第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所有中标候选人均应按时出席定标活动,因未出席而导致获得中标资格而不能当场签收《中标通知书》的,应按照本附件第五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公证人员进行公证。中标结果对出让人、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五)发放和签收《中标通知书》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由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受托人当场在中标通知书上签名或盖章以视确认签收。《中标通知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未中标人应当场签收《未中标通知书》。四、评标办法(一)评分原则:采用“135分制”,由评标小组对所有有效标打分,最小打分单位为1分,评分表详见附件1-2。(二)计分办法1、在计算“经济实力”时,投标人(包括投资比例不低于30%的联合投标各方,下同)本人或其投资决策主体为其业绩提供方,其业绩可计作评分依据,但相应业绩不可重复计算。2、在计算“技术资质”时,投标人本人、其投资决策主体或投标人子公司为其业绩提供方,其业绩可计作评分依据,但相应业绩不可重复计算。投标人与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可以是多层次的,但每层次关系均须符合上一级公司对下一级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50%。3、在计算“项目经验”时,投标人的投资决策主体或投资决策主体的子公司为其业绩提供方,其业绩可计作评分依据,但相应业绩不可重复计算。投资决策主体与其计入相应业绩的子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均可以是多层次的,但每层次关系均须符合上一级公司对下一级公司的股权比例均超过50%;或者参照我国公司法或企业会计准则等关于“实际控制人”的有关认定标准,投标人与业绩提供方须属同一实际控制人,且无其他投标人在本次招标中使用该业绩提供方的业绩,否则任何投标人提供的该业绩提供方的业绩均不得作为评分依据。4、在计算“受让管理”时,投标人、投标人上级母公司及其上级母公司的所有子公司的项目均纳入评标范围;投标人上级母公司及其上级母公司的所有子公司将按照上一级公司为下一级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原则进行穿透确认。若投标人提供属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业绩提供方的业绩计算“项目经验”的,则该业绩提供方的项目也均应纳入评标范围。联合投标人的受让管理分根据联合投标各方的受让管理总幅数计算。若为联合投标,联合投标人任意一方投资比例低于30%的,其公司业绩不计入分值。在具体计算时,先对投资比例不低于30%的联合投标的各方(除受让管理外的其他评分项)分别打分,再按各方投资比例加权平均计分,最后加上联合投标人的受让管理得分。本地块设立起始价,起始价为人民币(大写)万元(RMB元);中止价为人民币(大写)万元(RMB元);一次书面最高报价为人民币(大写)万元(RMB元)。(三)综合评分项目和权重:综合评分135分(经济实力32分、技术资质17分、项目经验41分、受让管理45分)。各分项得分按综合评分表(详见附件1-2)的规定计算。(四)综合评分(经济实力、技术资质、项目经验、受让管理)1、经济实力:以业绩提供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金额作为经济实力各评分项的计算依据。投标人经济实力各评分项的证明材料应出自同一份财务报表,否则不予计分。若根据相关会计标准规定,业绩提供方无须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以投标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个别财务报表中的金额作为经济实力各评分项的计算依据。净资产=资产总计期末余额-负债总计期末余额净利润率=净利润/营业收入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合计期初余额+所有者权益合计期末余额)/2]2018年-2020年会计年度年均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率和净资产收益率均以算术平均值为准。境外投标人提交的各年度财务报表中的相关金额均应按照当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金额。2、技术资质:(1)当前主体信用评级:根据业绩提供方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评级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主体信用评级按规定等级评分。(2)当前房地产开发资质:根据业绩提供方提供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按规定等级评分。(3)2019年-2021年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百强平均排名:根据业绩提供方在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与中国房地产测评中心联合发布的《2019年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500强测评研究报告》、《2020年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500强测评研究报告》、《2021年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500强测评研究报告》中的平均排名,按规定等级评分。未参与该排名的境外投标人在该项上的得分,可根据其项目经验中的“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在建及已建)住宅总建筑面积”进行比照,按“大于550万平方米(含)得7分;大于350万平方米(含)且小于550万平方米得5分;大于200万平方米(含)且小于350万平方米得3分;小于200万平方米不得分”的规则计分。3、项目经验(1)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在建及已建)住宅总建筑面积:根据业绩提供方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在建及已建)住宅地上总建筑面积按规定等级评分。“近三年”是指出让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推算三年,下同。“一线城市”是指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港澳台”是指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下同。“自行开发”的标准为投标人(包括业绩提供方)为该住宅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人,下同。“在建住宅项目”是指出让公告发布之日前尚未全部竣工,且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的住宅项目,其中一个土地出让合同为一个住宅项目,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在出让公告发布之日前(含)的项目同时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施工许可证,下同。“已建住宅项目”是指在出让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推算的三年内取得竣工验收证明的住宅项目,其中一个土地出让合同为一个住宅项目,下同。“在建住宅项目”的建筑面积以土地出让合同上载明的地上建筑面积为准;“已建住宅项目”的建筑面积以竣工验收证明或不动产产权证中载明的地上建筑面积为准,下同。(2)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已建)住宅项目中引入一级资质住宅物业管理公司的项目占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住宅项目中的比例:根据业绩提供方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已建)住宅项目中引入一级资质住宅物业管理公司的项目占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已建)住宅项目中的比例按规定等级评分。本项所述比例=引入第一资质物业管理公司项目数/项目经验第(1)项所列明的已建项目数。“项目”的标准为一个土地出让合同为一个项目。(3)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已建)的全装修住宅总建筑面积:根据业绩提供方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已建)的全装修住宅地上建筑面积按规定等级评分。若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全装修建筑面积,则以此为准;若提供其他证明文件,则以文件中明确的全装修建筑面积为准。(4)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在建及已建)的装配式住宅总建筑面积:根据业绩提供方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在建及已建)的装配式住宅地上建筑面积按规定等级评分。若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装配式建筑面积,则以此为准;若提供其他证明文件,则以文件中明确的装配式建筑面积为准。(5)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在建及已建)的绿色住宅总建筑面积:根据业绩提供方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在建及已建)的绿色住宅地上建筑面积按规定等级评分。若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绿色住宅建筑面积,则以此为准;若提供其他证明文件,则以文件中明确的绿色住宅建筑面积为准。(6)近三年自行开发(已建)住宅获得奖项:根据业绩提供方近三年自行开发(已建)住宅获得奖项按规定等级评分。所获奖项应为住宅项目工程结构、建筑设计、环境品质等方面的奖项。4、受让管理根据投标人本人及其符合本附件第四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本地块开标活动开始时点在上海地区(金山区、崇明区受让的地块除外)受让(包括联合受让)商品住宅地块(包括含住综合用地;但征收安置房、租赁住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历史风貌保护旧改项目用地等除外,下同)的情况按规定等级评分。若投标人本人及其符合本附件第四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的企业为本市未成交的商品住宅地块第一顺位中标候选人的,视作在上海地区受让商品住宅地块的情况。投标人应按各项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3)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备核,否则对应项不得分。若评标专家为5人以上单数的,则在计分时,需将每个评分项去除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进行算术平均,然后再将各分项平均得分相加得出总分;若评标专家为5人的,则直接对评标专家的评分进行算术平均算出该份得分。注:得分分值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五、违约及处置(一)申请人、投标人(含入围竞标人)有以下相关行为的,视为违约:1、联合申请人或联合投标人的任意一方关联方另行交纳保证金或提交了申请的(含独立申请及联合申请);2、联合申请人或联合投标人约定联合交纳保证金,但联合申请各方或联合投标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总额超过应交保证金金额,且超额部分达到或超过1%的误差范围的;3、投标人取得投标资格后未在出让文件规定时间内投标;4、提供虚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补充申报及承诺》及其相关附件、《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银行监管协议》等,或提交材料存在隐瞒事实等情况的;5、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影响主持人的正常主持工作,经主持人警告仍不纠正的;6、投标人因存在本附件第六条第(六)款情形,投标不予接受的;7、投标人因存在本附件第六条第(七)款情形,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8、投标人私下接触招标工作人员、评标小组成员,足以影响招标公正性的;9、申报的交易资金来源不符合本附件第六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的;10、不配合审核单位对其申报的交易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审核的;11、投标人因存在本附件第六条第(八)款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或第5项情形,被评标小组否决其投标的。申请人、投标人(含入围竞标人)违反相关自我承诺内容,有上述第1项至第10项违约行为的,或有上述第11项违约行为并导致招标活动终止的,该违约主体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该违约主体及其投资决策主体的违约行为应列入诚信档案;该违约主体、其投资决策主体及投资决策主体的所有子公司三年内不得参加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申请人、投标人(含入围竞标人)违反相关自我承诺内容,有上述第11项违约行为中所述本附件第六条第(八)款第1项或第2项情形的,该违约主体及其投资决策主体的违约行为应列入诚信档案。(二)中标候选人有以下行为的,视为违约:1、中标候选人在定标会现场主持人依顺位确定中标人时,明确表示放弃中标资格的;2、中标候选人有本附件第五条第(一)款所述相关违约行为的。中标候选人违反相关自我承诺内容,有上述任一违约行为的,该违约主体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该违约主体及其投资决策主体的违约行为应列入诚信档案;该违约主体、其投资决策主体及投资决策主体的所有子公司三年内不得参加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若因上述违约行为导致本地块最终不成交的,该地块再行出让时的成交价低于该违约中标候选人报价的,出让人有权要求其补足差价。(三)中标人有以下行为的,视为违约:1、中标人逾期或拒绝签收《中标通知书》的;2、中标人放弃、无故逾期或拒绝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3、中标人未按《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定金的;4、中标人有本附件第五条第(一)款所述相关违约行为的。中标人违反相关自我承诺内容,有上述任一违约行为的,出让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原中标人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尚未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原中标人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已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原中标人须以不少于本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定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出让人有权收回本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原中标人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原中标人及其投资决策主体的违约行为应列入诚信档案;原中标人、其投资决策主体及投资决策主体的所有子公司三年内不得参加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若该地块再行出让的,再行出让的成交价低于原成交价的,出让人有权要求原中标人补足差价。(四)若上述申请人、投标人(含入围竞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违约行为发生在违约人关联方的违约处罚期内的,则违约人本人及其所有关联方均将被纳入诚信档案,三年内不得参加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五)申请人、投标人(含入围竞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行为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六)出让人或承办人应将违约行为及处置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主体并上网公示。六、注意事项(一)投标人参与招投标活动时,应当以人民币报价。若由境外投资者中标的(包括与境内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规定,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支付。根据有关规定,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经营范围和投资范围不得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和禁止类及房地产业等宏观调控行业;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应严格遵循项目公司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于房地产领域的,应符合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暂行规定》(2006年第6号令)的有关要求。若境内中标人以非上海市开户银行账户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中标人应当依照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规定(详见本出让文件中所附《“异地缴纳‘政府非税收入’流程”告知书》)办理土地出让金缴纳手续。(二)投标主体的交易资金来源应符合以下规定:1、投标主体(即申请人或投标人或中标人)的交易资金来源(包括竞买或投标保证金、定金及后续土地出让价款)应为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信托资金、资本市场融资、资管计划配资、保险资金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资金来源缴付土地竞买或投标保证金、定金及后续土地出让价款。2、投标主体应在《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中具体说明交易资金来源情况,在《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补充申报及承诺》中进一步说明自有资金构成情况,并承诺交易资金来源为合规的自有资金。3、投标主体申报的用于本地块交易的各项资金来源,不得存在以下情形:(1)与其他已公告未成交地块的交易资金来源全部或部分重复;(2)与其他已成交地块竞得人/中标人所申报的交易资金来源全部或部分重复。4、投标人现场竞价时的报价不得超过其申报的自有资金金额,否则报价无效。5、经本市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监管联合工作小组授权,承办人委托专业机构对申请人申报的交易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时间为30日。申请人应配合审核单位对其申报的交易资金来源进行审核,保证审核单位能够接触到与其申报的交易资金来源相关的所有信息,保证审核单位在获取审核证据时不受限制地接触审核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6、地块成交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上海保监局、上海证监局等金融主管部门可对中标人申报的资金来源情况开展核查。7、联合投标主体申报的“用于本地块交易的资金金额”为联合投标各方在各自提交的《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中申报的“用于本地块交易的资金金额”之和;联合投标主体申报的自有资金为联合投标各方在各自提交的《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补充申报及承诺》中申报的自有资金金额之和。8、投标主体所提交的交易资金来源证明材料中总金额应与其申报的交易资金金额保持一致,经专业机构审核确认的有效交易资金金额小于其申报的交易资金金额的不能取得投标资格,小于本地块起始价则视为投标主体提供虚假文件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9、投标主体申报的自有资金均须通过签订《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银行监管协议》的方式,由监管银行封存并实施监管,确保在监管期限内自有资金不会被挪作他用,否则视为投标主体提供虚假文件。(三)本次招标不接受电话、口头投标,不允许投标人邮寄投标文件。(四)投标人向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递交的投标文件必须密封,投标封面、封条均不得具名落款和盖章,投标文件件袋具名落款均以申请受理回执编号代替。(五)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的投标不予接受:1、投标文件送达时间(以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实际收到为准)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的;2、投标文件未密封的;3、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或委托投标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4、投标人在投标专用件袋或贴纸上具名落款或盖章的;5、投标文件份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6、投标人违反须知第四条或第十五条第(二)款第5项的相关规定,除最先投标的外。(七)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投标书》未经投标人盖章或签字的;2、投标人串通或评标小组认定有串通投标嫌疑,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3、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出现了禁止情况的(包括技术标文件中出现有关投标人名称等暴露投标人身份的内容等);4、投标报价低于起始价的;5、投标文件规定为无效的其他情形;6、评标小组认为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八)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并不得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1、投标人提供的各份投标文件内容相互不一致,经评标小组询问后评标小组认为仍不能确定的;2、投标人未按出让文件要求填报《承诺书》(包括《投标/竞买承诺书》)的,或者《承诺书》内容失实的,或者其他评标小组认为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3、申报的交易资金来源因存在除提供虚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补充申报及承诺》及其相关附件、《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银行监管协议》等)或提交材料存在隐瞒事实等情况的,或违反本附件第六条第(二)款第1项、第5项以外的原因审核不通过的;4、资金来源违反本附件第六条第(二)款第3项,存在全部或部分重复申报的;5、存在违反诚信验证相关规定情形的。(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人应当在网站和:1、投标人私下接触招标工作人员、评标小组成员,足以影响招标公正性的;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低于起始价或投标条件均不能满足规定要求的;3、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人的;4、予以接受的投标文件不足3份的;5、有效标少于2份的;6、所有投标文件均被评标小组否决或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的;7、招标文件规定应当终止招标活动的其他情形;8、应当依法终止招标活动的其他情形。(十)在招标过程中,发生中标人被取消中标资格情形的,参照本附件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重新确定中标人。(十一)招标未成交的,应当按规定由出让人重新组织出让。(十二)出让人认为需要对本出让文件作出补充、修改时,将在投标开始时间15日前在://网站发布通知,该通知与原出让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如两者有矛盾的,以日期后者为准。(十三)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时,承办人将在原公告发布渠道(即://网站)及时发布补充公告。其中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重大变动的,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确定出让方式通知发布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不足时招投标活动时间顺延。该补充公告与原出让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如两者有矛盾的,以日期后者为准。(十四)信息发布本地块的以下信息将在://网站公布,敬请留意:1、答疑纪要按须知第六条的规定公布。2、出让活动及出让文件有变化时,相应的内容按本须知第十五条第(四)款,以及本条第(九)、(十二)、(十三)款的规定公布。3、中标候选人的名称、顺位、最终报价及其投标文件相关内容将在评标结束后3天内上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但其中中标候选人与他人的合作协议(合同、意向书等)中涉及的合作价款,以及经评标专家组确认的经审计的非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中不便公开且与评标无关之内容除外。4、中标结果和全生命周期结果公示在招标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附件1-1招标文件编制样式要求一、编制样式要求提供电子版投标文件3份和纸质版投标文件1份。电子版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应与纸质版投标文件中对应内容保持一致。(一)电子版投标文件1、文档格式:AdobeAcrobat9.0版本以下制作的PDF文件。2、存储介质:市场专用的刻录光盘。3、排版格式:(1)标题字体:小二号,黑体;(2)一级标题:三号,黑体,样式为“一、二、三…”;(3)二级标题:小三号,仿宋-GB2312,样式为“(一)、(二)、(三)…”;(4)三级标题:四号,仿宋-GB2312,样式为“1、2、3…”;(5)四级标题:四号,仿宋-GB2312,样式为“(1)、(2)、(3)…”;(6)正文:四号,仿宋-GB2312,首行缩进2字符,1.5倍行距;(7)图片:按长度方向布置,图中的标识、文字等内容须清晰可见。(二)纸质版投标文件1、纸张:A4规格(210mm×297mm)的白色复印或打印纸。2、封面:市场专用的A4白色铜版纸,上附市场专用的磨砂封面胶片。3、封底:同封面。4、装订:沿宽度方向左侧采用维乐订条装订,装订条为市场专用的白色十孔装订条。样式参照附图。二、目录(一)纸质版投标文件目录投标文件内容摘要(正联)---------------作为插页,不装订1、投标书-------------------------------第页至第页2、投标文件内容摘要(副联)-------------第页至第页3、联合申请附表-------------------------第页至第页4、关联关系索引文件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经公证的,参照我国公司法或企业会计准则等关于“实际控制人”的有关认定标准,投标人与业绩提供方属同一实际控制人的鉴证报告。--------------------------------------------第页至第页5、项目经验汇总表-----------------------第页至第页(二)电子版投标文件目录1、投标书-------------------------------第页至第页2、投标文件内容摘要(副联)-------------第页至第页3、联合申请附表-------------------------第页至第页4、关联关系索引文件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经公证的,参照我国公司法或企业会计准则等关于“实际控制人”的有关认定标准,投标人与业绩提供方属同一实际控制人的鉴证报告--------------------------------------------第页至第页5、投标人的2018年-2020年会计年度经济实力证明材料--------------------------------------------第页至第页6、投标人的当前主体信用评级证明材料-----第页至第页7、投标人的当前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材料---第页至第页8、投标人的2019年-2021年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百强平均排名证明材料------------------------------------第页至第页9、投标人的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在建及已建)住宅总建筑面积汇总表及证明材料--------------------------------------------第页至第页10、投标人的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已建)住宅项目中引入一级资质住宅物业管理公司的项目汇总表及证明材料------------------------------第页至第页11、投标人的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已建)的全装修住宅总建筑面积汇总表及证明材料--------------------------------------------第页至第页12、投标人的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在建及已建)的装配式住宅总建筑面积汇总表及证明材料--------------------------------------------第页至第页13、投标人的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在建及已建)的绿色住宅总建筑面积汇总表及证明材料--------------------------------------------第页至第页14、投标人的近三年自行开发(已建)住宅获得奖项汇总表及证明材料----------------------------------第页至第页投标人须使用土地交易服务窗口在受理申请时发放的市场专用材质,按上述要求制作投标文件;否则,应视作无效投标文件。附图:投标文件装订要求示意图附件1-2综合评分表评分项目及分值评分子项及分值分项参考分值经济实力(32分)2018年-2020年会计年度年均总资产(8分)大于3500亿(含)8大于2500亿(含),小于3500亿6大于1500亿(含),小于2500亿4大于500亿(含),小于1500亿22018年-2020年会计年度年均净资产(8分)大于1500亿(含)8大于1000亿(含),小于1500亿6大于500亿(含),小于1000亿4大于100亿(含),小于500亿22018年-2020年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率(8分)大于18%(含)8大于15%(含),小于18%6大于12%(含),小于15%4大于9%(含),小于12%22018年-2020年会计年度年均净资产收益率(8分)大于15%(含)8大于12%(含),小于15%6大于9%(含),小于12%4大于6%(含),小于9%2技术资质(17分)当前主体信用评级(5分)AAA5AA3A1当前房地产开发资质(5分)一级5二级3三级12019年-2021年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百强平均排名(7分)1—10名711—50名551—100名3项近三年在境内大于550万平方米(含)8目经验(41分)“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在建及已建)住宅总建筑面积(8分)大于350万平方米(含),小于550万平方米6大于200万平方米(含),小于350万平方米4大于50万平方米(含),小于200万平方米2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已建)住宅项目中引入一级资质住宅物业管理公司的项目占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住宅项目中的比例(3分)大于80%(含),小于100%(含)3大于50%(含),小于80%2大于20%(含),小于50%1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已建)的全装修住宅总建筑面积(5分)大于400万平方米(含)5大于230万平方米(含),小于400万平方米3大于60万平方米(含),小于230万平方米1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在建及已建)的装配式住宅总建筑面积(4分)大于500万平方米(含)4大于290万平方米(含),小于500万平方米2大于80万平方米(含),小于290万平方米1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大于500万平方米(含)5大于290万平方米(含),小于500万平方米3(在建已建)的绿色住宅总大于80万平方米(含),小于290万平方米1近三年自行开发(已建)住宅获得奖项(16分)国家级奖项数量(10分)大于等于4个102-3个71个4无0省部级奖项数量(6分)大于等于4个62-3个41个2无0受让管理(45分)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本地块开标活动开始时点在上海地区(金山区、崇明区受让的地块除外)受让商品住宅地块的情况未受让过(包括联合受让)45受让过1块(包括联合受让)30受让过2块(包括联合受让)15受让过3块及以上(包括联合受让)0注:综合评分表中的“一线城市”是指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港澳台”是指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附件1-3投标文件相关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一、材料组成1、投标人的2018年-2020年会计年度经济实力证明材料2、投标人的当前主体信用评级证明材料3、投标人的当前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材料4、投标人的2019年-2021年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百强平均排名证明材料5、投标人的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在建及已建)住宅总建筑面积汇总表及证明材料6、投标人的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已建)住宅项目中引入一级资质住宅物业管理公司的项目汇总表及证明材料7、投标人的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已建)的全装修住宅总建筑面积汇总表及证明材料8、投标人的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在建及已建)的装配式住宅总建筑面积汇总表及证明材料9、投标人的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在建及已建)的绿色住宅总建筑面积汇总表及证明材料10、投标人的近三年自行开发(已建)住宅获得奖项汇总表及证明材料投标人(包括投资比例不低于30%的联合投标各方)应按照上述要求独立提供相应投标文件相关证明材料。二、证明材料具体要求1、投标人的2018年-2020年会计年度经济实力证明材料投标人须提供其业绩提供方的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若系尚未建账的新组建企业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或提供经审计的专项报告。2、投标人的当前主体信用评级证明材料投标人须提供其业绩提供方的由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主体信用等级报告以及该评级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用评级业务资格的证明材料。3、投标人的当前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材料投标人须提供其业绩提供方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4、投标人的2019年-2021年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百强平均排名证明材料投标人须提供其业绩提供方的营业执照,并注明每年的排名。5、投标人的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在建及已建)住宅总建筑面积证明材料在建项目,投标人须提供其业绩提供方的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的在建住宅的土地出让合同、施工许可证。已建项目,投标人须提供其业绩提供方的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的已建住宅的土地出让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或不动产产权证)。投标人还须注明证明材料中涉及的已建住宅项目总数。6、投标人的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已建)住宅项目中引入一级资质住宅物业管理公司的项目证明材料投标人须提供其业绩提供方的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已建)住宅的引入的一级资质住宅物业管理公司的合同、该物业管理公司的一级资质证明。注:一个土地出让合同为一个项目。7、投标人的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已建)的全装修住宅总建筑面积证明材料投标人须提供其业绩提供方的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的已建住宅的土地出让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或不动产产权证)。若上述证明文件未能载明全装修住宅地上建筑面积的,投标人还须提供由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或经公证确认的可资证明上述情况的其它证明材料。8、投标人的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在建及已建)的装配式住宅总建筑面积证明材料在建项目,投标人须提供其业绩提供方的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的在建住宅的土地出让合同、施工许可证。已建项目,投标人须提供其业绩提供方的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的已建住宅的土地出让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或不动产产权证)。若上述证明文件未能载明装配式住宅地上建筑面积的,投标人还须提供由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或经公证确认的可资证明上述情况的其它证明材料。9、投标人的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在建及已建)的绿色住宅总建筑面积证明材料。在建项目,投标人须提供其业绩提供方的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在建及已建)住宅的土地出让合同、施工许可证。已建项目,投标人须提供其业绩提供方的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在建及已建)住宅的土地出让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或不动产产权证)。若上述证明文件未能载明绿色住宅地上建筑面积的,投标人还须提供由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或经公证确认的可资证明上述情况的其它证明材料。10、投标人的近三年自行开发(已建)住宅获得奖项证明材料投标人须提供其业绩提供方的近三年自行开发(已建)住宅的土地出让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或不动产产权证)及该住宅的获奖证明。投标人若需以除本人以外的业绩提供方名下的资料作为其经济实力、技术资质、项目经验证明材料的,须提供关联关系索引文件(格式详见附件1-5);或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经公证的,参照我国公司法或企业会计准则等关于“实际控制人”的有关认定标准,投标人与业绩提供方属同一实际控制人的鉴证报告,并按相应关联关系层级提交具有合法效力的出资证明或能够证明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与业绩提供方的股权关系图、投资关系证明、协议、其他安排认定投标人与业绩提供方属同一实际控制人的证明等)。境外投标人或投标人提供境外材料的须提供与境内投标人各项证明材料可比照的有效文件,该有效文件是指经公证认证的中文译本。具体请参阅本须知第八条第(七)款的规定办理。上述材料须由投标人盖章确认;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须在开标时另行提交备核,待评标结束后由投标人领回。其中涉及需要计算或汇总的与评标相关的数据或资料,投标人应汇总整理,形成简明文字描述,以便评标使用,此材料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承担法律责任。附件1-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投标书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经认真阅读地块(地块公告号:)招标出让文件和现场踏勘,我(们)方完全接受招标出让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愿以不低于本地块出让起始价的价格竞投该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我(们)方随本投标书一同提交的文件包括:1、纸质版投标文件,册,包括:□投标书□联合投标申请附表□投标文件内容摘要(正联、副联)□关联关系索引文件或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经公证的,参照我国公司法或企业会计准则等关于“实际控制人”的有关认定标准,投标人与业绩提供方属同一实际控制人的鉴证报告□项目经验汇总表2、电子版投标文件,光盘张[PDF.格式],包括:□投标书□联合投标申请附表□投标文件内容摘要(副联)□关联关系索引文件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经公证的,参照我国公司法或企业会计准则等关于“实际控制人”的有关认定标准,投标人与业绩提供方属同一实际控制人的鉴证报告。□投标人的2018年-2020年会计年度经济实力证明材料□投标人的当前主体信用评级证明材料□投标人的当前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材料□投标人的2019年-2021年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百强平均排名证明材料□投标人的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在建及已建)住宅总建筑面积汇总表及证明材料□投标人的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已建)住宅项目中引入一级资质住宅物业管理公司的项目汇总表及证明材料□投标人的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已建)的全装修住宅总建筑面积汇总表及证明材料□投标人的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在建及已建)的装配式住宅总建筑面积汇总表及证明材料□投标人的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在建及已建)的绿色住宅总建筑面积汇总表及证明材料□投标人的近三年自行开发(已建)住宅获得奖项汇总表及证明材料3、其他文件:;我(们)方承诺,所提交的标书及上述相关文件真实准确。我(们)方承诺,在接到你市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将按约定及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如果我(们)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不能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交付全部中标价款,违反招标出让文件的规定,或不履行我(们)方承诺等,均可被视为违约,你市场可不退还我(们)方交纳的保证金。本投标书发出后,对我(们)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次投标由我方独立竞投,中标后如需注册成立项目公司的,承诺项目公司由我方100%独立出资成立。□本次投标由家公司联合投标,出资比例为(以落款签名先后为顺序),与联合投标申请表中的投资比例一致。中标后如需注册成立项目公司的,我(们)方承诺项目公司组成的主体和出资比例不变。投标人1:(加盖公章)□本人□法定代表人□受托人签名:联系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投标日期:年月日投标人2:(加盖公章)□本人□法定代表人□受托人签名:联系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投标日期:年月日投标人3:(加盖公章)□本人□法定代表人□受托人签名:联系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投标日期:年月日附件1-5《关联关系索引文件》格式1、格式一投标人某公司……子公司(该子公司即提供技术资质、项目经验证明材料的公司)2、格式二(若投资决策主体为对申请人的股权比例超过50%的上一级母公司)投标人投资决策主体(该投资决策主体即提供经济实力、技术资质、项目经验证明材料的公司)3、格式三(若投资决策主体为对申请人的股权比例超过50%的上一级母公司)投标人投资决策主体某公司……(该投资决策主体的子公司即为提供项目经验证明材料的公司)注:关联关系应符合上一级公司对下一级公司的股权比例均超过50%。注明股权比例注明股权比例注明股权比例注明股权比例投资决策主体的子公司注明股权比例注明股权比例注明股权比例附表1-1投标文件内容摘要(正联)★投标方式□独立竞投□联合竞投★投标报价不低于本地块出让起始价★投标人名称★出资比例★2018年-2020年会计年度年均总资产(亿元)★2018年-2020年会计年度年均净资产(亿元)★2018年-2020年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率★2018年-2020年会计年度年均净资产收益率★当前主体信用评级★当前房地产开发资质★2019年-2021年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百强平均排名★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在建及已建)住宅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已建)住宅总项目数★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已建)住宅项目中引入一级资质住宅物业管理公司的项目占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住宅项目中的比例★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已建)的全装修住宅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在建及已建)的装配式住宅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在建已建)的绿色住宅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近三年自行开发(已建)住宅获得奖项数量(国家级)★近三年自行开发(已建)住宅获得奖项数量(省部级)投标人声明(此栏需投标人亲自抄录)我方及我方关联方在上海地区开发建设时项目均不存在被要求整改的情况。注:(1)本“内容摘要”设正、副两联,两联内容应一致。(2)本表带★的内容将在开标现场宣读。(3)摘要内填写的数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投标人名称(盖章):投标人名称(盖章):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签名: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签名: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签名: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附表1-2投标文件内容摘要(副联)★投标方式□独立竞投□联合竞投★投标报价不低于本地块出让起始价★投标人名称★出资比例★2018年-2020年会计年度年均总资产(亿元)★2018年-2020年会计年度年均净资产(亿元)★2018年-2020年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率★2018年-2020年会计年度年均净资产收益率★当前主体信用评级★当前房地产开发资质★2019年-2021年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百强平均排名★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在建及已建)住宅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已建)住宅总项目数★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已建)住宅项目中引入一级资质住宅物业管理公司的项目占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住宅项目中的比例★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已建)的全装修住宅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在建及已建)的装配式住宅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在建已建)的绿色住宅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近三年自行开发(已建)住宅获得奖项数量(国家级)★近三年自行开发(已建)住宅获得奖项数量(省部级)投标人声明(此栏需投标人亲自抄录)我方及我方关联方在上海地区开发建设时项目均不存在被要求整改的情况。注:(1)本“内容摘要”设正、副两联,两联内容应一致。(2)本表带★的内容将在开标现场宣读。(3)摘要内填写的数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投标人名称(盖章):投标人名称(盖章):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签名: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签名: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签名: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附表1-3项目经验汇总表(样表)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在建及已建)住宅总建筑面积汇总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在建项目无需填写)住宅项目地上建筑面积(平方米)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在PDF文件中的具体页码第页至第页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已建)住宅项目中引入一级资质住宅物业管理公司的项目”汇总表项目名称引入的一级资质住宅物业管理公司名称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在PDF文件中的具体页码第页至第页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已建)的全装修住宅总建筑面积汇总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全装修住宅地上建筑面积(平方米)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在PDF文件中的具体页码第页至第页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在建及已建)的装配式住宅总建筑面积汇总表项目名称项目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装配式住宅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在PDF文件中的所在地(在建项目无需填写)地上建筑面积(平方米)具体页码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港澳台”中自行开发(在建已建)的绿色住宅总建筑面积汇总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在建项目无需填写)住宅项目绿色建筑地上建筑面积(平方米)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在PDF文件中的具体页码第页至第页近三年自行开发(已建)住宅获得奖项汇总表项目名称奖项等级(国家级或省部级)所获奖项名称颁发部门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在PDF文件中的具体页码第页至第页挂牌活动及注意事项一、挂牌出让活动的时间(一)挂牌起始时间:年月日时分。(二)挂牌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分。(三)现场交易会时间:以本地块“确定出让方式通知”中所示时间为准。(四)接受挂牌报价时间:凭CA数字证书登陆网上受理平台可在挂牌期间的任意时间内办理挂牌报价。二、挂牌起始价、增价幅度、中止价、一次书面最高报价本次挂牌为无底价挂牌出让,但设立起始价。起始价为人民币(大写)万元(RMB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大写)万元(RMB元);中止价为人民币(大写)万元(RMB元);一次书面最高报价为人民币(大写)万元(RMB元)。三、挂牌程序(一)公布挂牌信息本地块的基本情况、起始价、中止价、一次书面最高报价、增价幅度等信息在挂牌开始前于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及。(二)挂牌报价1、竞买人须在规定的挂牌报价期限内进行报价。2、竞买人应通过CA数字证书(联合申请的,凭牵头人的CA数字证书)登陆网上受理平台进行挂牌报价,具体操作详见《网上受理平台操作指南》。3、所提交报价经系统确认有效后,系统自动更新显示挂牌价格。对于无效报价,竞买人可重新输入新的报价。完成挂牌报价后,竞买人可下载打印《挂牌报价记录》。4、挂牌报价规则详见挂牌活动及注意事项(以下简称“本附件”)第四条第(一)款。(三)挂牌截止、现场交易会1、挂牌截止年月日时分主持人宣布挂牌截止。2、现场交易会竞买人本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有权受托人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竞买[投标]申请受理回执》在现场交易会时间到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入场参加现场竞价活动。参加现场竞价活动时,竞买人除CA数字证书(联合申请的应为牵头人的证书)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即“备核材料”):(1)竞买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原件,具体详见《网上受理平台操作指南》;(2)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原件(若有委托他人办理的情形);(3)经竞买人本人盖章或签名确认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投标]申请表》原件;(4)《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原件、《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补充申报及承诺》原件及其相关附件(详见本须知附件4,下同);(5)《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银行监管协议》和《监管银行承诺书》原件(详见本须知附件5,下同。)(6)经投标人本人(包括联合投标各方)及其投资决策主体盖章并签名确认的《承诺书》原件。境外竞买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境外材料须按本须知第八条第(七)款的规定进行公证认证,并提供公证认证材料原件。若竞买人不能当场提供备核材料的,必须在交易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公证处(或交承办人转送),否则公证处可不出具公证书。承办人有权根据出让人的要求按照本附件第五条,或根据本须知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现场交易会程序:(1)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现场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2)征询后,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并且挂牌期间有效报价低于中止价的,主持人应当随即宣布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的举牌竞价阶段。征询后,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但挂牌期间有效报价达到中止价的,主持人应当随即宣布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的一次书面报价阶段。(3)征询后,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后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①若挂牌期间无有效报价的,则主持人宣布挂牌不成交;②若挂牌期间有有效报价的,则主持人宣布挂牌截止时的最高有效报价为竞得价格,最高有效报价的报价者即为竞得人。(四)现场竞价本次现场竞价,在挂牌主持人的主持下,经公证处核验后,竞买人登录“在线交易厅”参与竞价。现场竞价按下列程序举行:1、举牌竞价阶段(1)主持人宣布现场竞价的举牌竞价规则、起始价、增价幅度和中止价,并宣布举牌竞价开始。挂牌期间有有效报价的,举牌竞价的起始价为挂牌截止时的最高有效报价与当前增价幅度之和,但不得超过中止价;挂牌期间无有效报价的,现场竞价的起始价为挂牌起始价。主持人可根据现场竞价的情况对增价幅度进行调整。(2)参加举牌竞价的竞买人按照举牌竞价规则报价。(3)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报价后继续主持竞价。(4)竞买人的报价低于中止价,但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报价而没有人再出价的,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5)举牌竞价阶段报价已到达中止价的,主持人询问现场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一次书面报价。征询后,若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一次书面报价的,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中止价,此时中止价为竞得价格,中止价的报价者即为竞得人;若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一次书面报价的,主持人应当随即宣布现场竞价进入一次书面报价阶段。在举牌竞价中竞买人均未报价或报价均为无效的,以挂牌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挂牌期间无有效报价的,则宣布挂牌不成交。2、一次书面报价阶段(1)主持人宣布一次书面报价规则、一次书面最高报价,并宣布一次书面报价开始。(2)参加一次书面报价的竞买人按照一次书面报价规则报价。(3)一次书面报价结束,若仅一个有效报价的,该竞买人即为竞得人,其报价为竞得价。若有两个有效报价的,则允许报价高者在10分钟内进行报价修正,若修正报价小于等于平均价、且大于报价低者所报价格的,修正报价者为竞得人,其报价为竞得价;否则,报价低者为竞得人,其报价为竞得价。若有三个及以上有效报价的,报价与平均价价差的绝对值最小的报价人为竞得人,其报价为竞得价;若报价与平均价价差的绝对值最小者为2人的,则报价低者为竞得人,其报价为竞得价。在一次书面报价中竞买人均未报价或报价均为无效的,以中止价为竞得价格,中止价的报价者即为竞得人。成交结果对承办人、竞得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五)签订《成交确认书》确定竞得人后,承办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由竞得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受托人在成交确认书上签名或盖章。竞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其该等行为也不能改变挂牌成交结果,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成交确认书》对承办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承办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未竞得人应当现场签收承办人发放的《未竞得通知书》。四、挂牌报价规则与现场竞价规则(一)挂牌报价规则1、本地块挂牌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首轮报价应当是一个不低于起始价的万位整数;第二轮及以后各轮的报价,应当是一个不低于当前最高挂牌价格与增价幅度之和的万位整数。2、竞买人的报价与上一轮报价之间不得超过三个增价幅度。3、竞买人的报价不得超过中止价。4、竞买人的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回。但经主持人根据本附件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撤销的除外。5、在报价期间,竞买人可多次报价。6、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相同的,确认先提交报价者为该挂牌价格的出价人。7、挂牌报价时间以本系统服务器接收的时间为准。8、有以下情形的挂牌报价为无效报价:(1)未通过资格核验或被取消竞买资格的竞买人的报价;(2)若为住宅用地的,则挂牌报价超过竞买人申报的自有资金金额的;(3)其他不符合本须知规定的报价。(二)现场竞价规则1、竞价过程中,竞买人须登陆“在线交易厅”参与竞价。竞买人应由竞买人本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受托人自行报价,如交由其他人报价,竞买人必须承担完全法律责任。2、现场竞价分举牌竞价和一次书面报价两个阶段:(1)举牌竞价规则①竞买人一定要严肃认真地进行竞买,竞买人给出的报价须经主持人以口头复述的方式表示确认,一经确认不得撤回,否则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并可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但报价无效的除外。②本次现场竞价的起始价、增价幅度及中止价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设定。③竞买人的报价应当是超过当前最高出价与当前增价幅度之和的万位整数,但不得超过上一轮报价三个增价幅度,不得超过其申报的自有资金金额,且不得超过中止价。④举牌竞价阶段采用增价方式进行。同一价格,先后出价的,确认先者。⑤举牌竞价阶段的报价不高于中止价的,根据“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报价达到中止价,且有竞买人愿意继续竞价的,以一次书面报价继续竞价。(2)一次书面报价规则①竞买人须严肃认真保密地进行一次书面报价,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否则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并可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报价无效的除外。②竞买人的报价应当是中止价(不含)与一次书面最高报价(含)区间内的任一十万位整数,且不得超过其申报的自有资金金额,否则报价无效。③每轮现场一次书面报价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开始及结束时间以系统显示时间为准;若遇系统故障等原因,则以公证处确认的现场时间为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报价无效。④在报价时限内,相同的报价确认先者,后报价的竞买人须修改其报价,直至无重复报价。先报价的竞买人也可同步修改其报价。⑤一次书面报价结束后,若仅一个有效报价的,该报价人即为竞得人,其报价即为竞得价。若有两个有效报价的,则允许报价高者在10分钟内进行报价修正,修正价须为报价区间内的任一万位整数。若修正报价小于等于平均价、且大于报价低者所报价格的,修正报价者为竞得人,修正后的报价为竞得价。否则,报价低者为竞得人,其报价为竞得价。若有三个及以上有效报价的,报价与平均价价差的绝对值最小的报价人为竞得人,其报价为竞得价;若报价与平均价价差的绝对值最小者为2人的,则报价低者为竞得人,其报价为竞得价。若无有效报价的,则中止价的报价者为竞得人,中止价即为竞得价。平均价为一次书面报价结束后所有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未报价、无效报价和修正报价不纳入平均价计算。⑥主持人应在公证人员公证下,当众宣读一次书面报价阶段有效报价的平均价、所有报价及其报价者、报价与平均价的价差。3、竞得人应当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有关文件、笔录等文书上签名或盖章。4、竞买人必须遵守现场交易公共秩序,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价,不得阻碍、干扰主持人进行正常的竞价主持工作,更不允许采取互相串通、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五、违约及处置(一)申请人或竞买人在系统注册和参与交易活动中有以下相关行为的,视为违约:1、联合申请人或联合竞买人的任意一方关联方另行交纳保证金或提交了申请的(含独立申请及联合申请);2、联合申请人或联合竞买人约定联合交纳保证金,但联合申请各方或联合竞买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总额超过应交保证金金额,且超额部分达到或超过1%的误差范围的;3、本地块因无人报价或报价均无效而最终不成交的;4、提供虚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补充申报及承诺》及其相关附件、《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银行监管协议》等,或提交材料存在隐瞒事实等情况的;5、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影响主持人的正常主持工作,经主持人警告仍不纠正的;6、为谋取竞得或其他利益,有以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1)申请人或竞买人之间私下约定竞得人或报价、竞价等实质性内容;(2)以威逼、利诱、操纵、垄断等手段阻止其他竞买人报价、竞价或竞得;(3)以放弃报价、竞价或竞得向其他竞买人索取利益;(4)私下接触出让活动相关工作人员,足以影响挂牌公正性;(5)有违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7、申报的交易资金来源不符合本附件第六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的;(即资金不合规情形)8、不配合审核单位对其申报的交易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审核的;9、申报的交易资金来源因存在除上述第(4)目、第(7)目、第(8)目以外的原因审核不通过的;10、资金来源违反本附件第六条第(二)款第3项,存在全部或部分重复申报的;(即资金重复申报)11、存在违反诚信验证相关规定情形的;申请人或竞买人违反相关自我承诺内容,有上述任一违约行为的,将被取消竞买资格。其中存在上述第1项至第8项违约行为的,该违约主体及其投资决策主体的违约行为应列入诚信档案,且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该违约主体、其投资决策主体及投资决策主体的子公司三年内不得参加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申请人或竞买人违反本须知第四条和第十五条第(二)款第5项相关规定的,将无法获得竞买资格或被取消竞买资格。申请人或竞买人未按出让文件要求填报《承诺书》,或者《承诺书》内容失实的,将无法获得竞买资格或被取消竞买资格。未通过资格核验或被取消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在挂牌期间已经报价的,挂牌主持人应取消其挂牌报价,并对高于其最低挂牌报价的其他竞买人报价按从高到低的次序,依次进行重新确认或撤销,最先确认的有效挂牌报价增加一个增价幅度即作为现场竞价的起始价;对低于其最低挂牌报价的其他竞买人报价,均不再进行重新确认并不得撤销。若最终成交价低于已被取消的最高报价的,则该报价的竞买人还须补足差额。(二)竞得人有以下行为的,视为违约:1、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2、竞得人放弃、逾期或拒绝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3、竞得人未按《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定金的。4、竞得人有本附件第五条第(一)款所述相关违约行为的。竞得人违反相关自我承诺内容,有上述任一违约行为的,出让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原竞得人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尚未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原竞得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已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原竞得人须以不少于本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定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出让人有权收回本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违约主体及其投资决策主体的违约行为应列入诚信档案;同时,该违约主体、其投资决策主体及投资决策主体的子公司三年内不得参加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若该地块再行出让的,再行出让的成交价低于原成交价的,出让人有权要求原竞得人补足差价。(三)若上述申请人、竞买人或竞得人违约行为发生在违约人关联方的违约处罚期内的,则违约人本人及其所有关联方均将被纳入诚信档案,三年内不得参加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四)申请人、竞买人或竞得人行为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五)出让人或承办人应将违约行为及处置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主体并上网公示。六、注意事项(一)竞买人参与竞买时,应当以人民币竞价。若由境外投资者竞得的(包括与境内企业组成联合体竞买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规定,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支付。根据有关规定,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经营范围和投资范围不得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和禁止类及房地产业等宏观调控行业;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应严格遵循项目公司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于房地产领域的,应符合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暂行规定》(2006年第6号令)的有关要求。若境内竞得人以非上海市开户银行账户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竞得人应当依照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规定(详见本出让文件中所附《“异地缴纳‘政府非税收入’流程”告知书》)办理土地出让金缴纳手续。(二)竞买主体的交易资金来源应符合以下规定:1、竞买主体(即申请人或竞买人或竞得人)的交易资金来源(包括竞买或投标保证金、定金及后续土地出让价款)应为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信托资金、资本市场融资、资管计划配资、保险资金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资金来源缴付土地竞买或投标保证金、定金及后续土地出让价款。2、竞买主体应在《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中具体说明交易资金来源情况,在《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补充申报及承诺》中进一步说明自有资金构成情况,并承诺交易资金来源为合规的自有资金。3、竞买主体申报的用于本地块交易的各项资金来源,不得存在以下情形:(1)与其他已公告未成交地块的交易资金来源全部或部分重复;(2)与其他已成交地块竞得人/中标人所申报的交易资金来源全部或部分重复。4、竞买人在挂牌期间及现场竞价时的报价均不得超过其申报的自有资金金额,否则报价无效。5、经本市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监管联合工作小组授权,承办人委托专业机构对申请人申报的交易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时间为30日。申请人应配合审核单位对其申报的交易资金来源进行审核,保证审核单位能够接触到与其申报的交易资金来源相关的所有信息,保证审核单位在获取审核证据时不受限制地接触审核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6、地块成交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上海保监局、上海证监局等金融主管部门可对竞得人申报的资金来源情况开展核查。7、联合竞买主体申报的“用于本地块交易的资金金额”为联合竞买各方在各自提交的《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中申报的“用于本地块交易的资金金额”之和;联合竞买主体申报的自有资金为联合竞买各方在各自提交的《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补充申报及承诺》中申报的自有资金金额之和。8、竞买主体所提交的交易资金来源证明材料中总金额应与其申报的交易资金金额保持一致,经专业机构审核确认的有效交易资金金额小于其申报的交易资金金额则不能取得竞买资格,小于本地块起始价则视为竞买主体提供虚假文件并承但相应违约责任。9、竞买主体申报的自有资金均须通过签订《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银行监管协议》的方式,由监管银行封存并实施监管,确保在监管期限内自有资金不会被挪作他用,否则视为竞买主体提供虚假文件。(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人应当在://网站发布通知终止挂牌活动: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2、挂牌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挂牌公正性的。3、出让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足以影响挂牌正常进行的。4、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章或本须知其它规定需终止的其他情形。(四)挂牌不成交的,应当按规定由出让人重新组织出让。(五)出让人认为确需对本出让文件作出补充、修改时,将在挂牌截止时间15日前在://网站发布通知,该通知与原出让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如两者有矛盾的,以日期后者为准。(六)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时,承办人将在原公告发布渠道(即://网站)及时发布补充公告。其中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重大变动的,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确定出让方式通知发布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不足时挂牌活动时间顺延。该补充公告与原出让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如两者有矛盾的,以日期后者为准。(七)未当场提供符合本附件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备核材料的未竞得人,应在交易活动结束后将备核材料送达公证处(或交由承办人转送),其中境内竞买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提交经竞买人签名或盖章确认的复印件即可。(八)信息发布规则本地块的以下信息将在://网站公布,敬请留意:1、答疑纪要按须知第六条的规定上网公布。2、出让活动及出让文件有变化时,相应的内容按本须知第十五条第(四)款,以及本条第(三)、(五)、(六)款的规定公布。3、挂牌期间,挂牌价格即时公布。4、挂牌出让结果和全生命周期结果公示在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承诺书(出让人):我方(申请人/联合申请各方中的一方名称):申请竞买地块(地块公告号:),我方的投资决策主体1为:我方及我方投资决策主体郑重承诺:1、若我方与本地块其他申请人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参股、控股、投资等关联关系(但申请人的母公司为上市公司的,该上市公司的非控股股东或非实际控制人除外)的,可以取消我方竞买资格,或不得参与投标人排序及现场竞价。2、若我方(包括我方投资决策主体)在本地块交易活动中存在出让文件所列违约行为的,我方及我方投资决策主体愿按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其中,若我方及我方投资决策主体被纳入诚信档案的,我方、我方投资决策主体及所属关联方三年内不参加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3、若我方竞得本地块的,将按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本地块的开发建设,在完成出让合同约定的所有建设并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形式将我方(及本地块项目公司)的股权或投资权益转移给本地块其他申请人或其关联方;若我方未竞得本地块的,在受让人完成出让合同约定的所有建设并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我方或我方关联方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形式获取受让人(及本地块项目公司)的股权或投资权益。否则,可将我方及我方投资决策主体的失信行为纳入诚信档案并上网公示,我方、我方投资决策主体及所属关联方三年内不参加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1该投资决策主体必须为申请人本人或者对申请人的股权比例超过50%的上一级母公司。我方及我方投资决策主体同意将上述诚信内容上网公示,自愿接受相关部门及社会监督,并接受出让人及相关监管部门根据本承诺书所采取的监管措施。承诺人(申请人/联合申请人中的一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承诺人(申请人投资决策主体)(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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