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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条款:电梯交钥匙工程项目采购与安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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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钥匙工程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通用条款


('交钥匙工程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1.1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或其它材料。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6)“买方”系指在《合同资料表》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7)“使用方”系指在《合同资料表》中指明的使用货物和服务的单位。8)“卖方”系指在《合同资料表》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9)“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资料表》中指明。10)“天”指日历天数。2适用性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3原产地3.1原产地系指货物的生产地,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来源地。3.2货物及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4技术规格与标准4.1根据本合同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及要求》中所列的标准,如果在《技术规格及要求》中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原产地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4.2所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及要求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及要求》相一致。4.3除非《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5专利权5.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6备品备件6.1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下列与备品备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和通知:6.1.1买方从卖方处选购的备品备件,其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6.1.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1)事先将欲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2)在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提出要求,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图样和规格。3)卖方提供的备品备件必须是货物原制造商制造的产品或技术性能优于该产品的替代产品。7伴随服务7.1除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卖方应准备与合同货物相符的中文技术资料(如为英文,必须由中文翻译本),例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等。并按照《合同资料表》中的要求提供给买方。7.2上述一套完整的资料应包装好随货物一起发运。7.3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2)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和/或辅助材料;3)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际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7.4卖方有责任和义务主动与买方指定的设计院进行技术联系,涉及重大问题,卖方还应邀请买方参与并无偿提供工作便利和食宿交通等便利。7.5卖方应提供《合同资料表》/《技术规格及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伴随服务(如果有的话)。为履行要求的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8付款8.1买方将按照《合同资料表》中的规定支付货物价款。9包装9.1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腐蚀、防震动以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和费用。10装运标记10.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相邻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用醒目的中文标出下列标记:(1)收货人:(2)合同号:(3)发货标记:(4)收货人代号:(5)目的地:(6)货物名称:(7)毛重/净重:(8)尺寸(长×宽×高)以厘米或cm计:10.2如果每件包装箱重量在2吨(T)或2吨(T)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表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于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的标出“小心轻放”、“请勿倒置”和“防潮”等字样以及其它适当的标记。10.3货物的包装必须满足国家相应产品的包装标准。11装运条件11.1货物的装运应符合下列的规定:1)卖方应负责将货物从出厂地运抵项目现场,并支付相关费用;2)货物运抵项目现场之日视为实际交货日。11.2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买方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12装运通知12.1卖方应按下列要求发出装运通知:1)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的十四(14)日之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还应用挂号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四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箱号、总毛重、总净重、总体积(立方米),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及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2)在货物装完后二十四(24)小时内,以传真的电子邮件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如果单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者其尺寸达到或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则卖方应将该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外注明。12.2卖方应按照《合同资料表》中的规定发出装运通知。13质量保证13.1卖方保证合同货物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质量优越的、没有设计、工艺及材料上的缺陷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卖方应提供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正常保养得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均具有满意的性能。在《合同资料表》或《技术规格及要求》中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在此期间,卖方应免费提供维护修理、保养及更换易损件的服务。13.2根据当地有关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货物的保证期内,发现其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条款下的索赔。13.3卖方应按《合同资料表》或/和《技术规格及要求》中的要求为买方提供与质量保证有关的服务。14货物的检验和验收14.1合同货物的检验和验收应按照《合同资料表》或/和《技术规格及要求》中的要求进行。15索赔15.1买方有权根据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15.2在第13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货物缺陷负有责任而买方提出索赔,则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同时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要的其他费用;2)根据货物的低劣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3)用规格、质量和性能符合合同要求的新零件、新部件和/或新设备来更换和/或修补有缺陷的部分,卖方应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因此而蒙受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更换和/或修补的质量保证期。15.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若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30天内或在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相关规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并使买方满意,买方将从应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若索赔金额不足以冲抵买方损失,买方可以向卖方另行主张。16通知16.1.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均应按《合同资料表》所列明的地址、邮政编码、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通知须随后补发书面确认。16.2.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为生效日期,两个日期中以较晚的一个为准。17变更指令17.1.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向卖方发出书面变更,是指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列一项或几项: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设计、图样或规格;2)货物的运输或包装方法;3)交货地点及交货时间;4)技术服务的内容。17.2.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发生了增加或减少,则应对交货时间做合理调整,但合同总价不予调整。本合同总价只有在货物数量增减的情况下才可以调整,但货物单价不变。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的三十(30)天提出。18合同修改18.1.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由双方签订书面修改书。19卖方履约延误19.1.卖方应按照合同中列明的交货期进行交货并提供后续的技术服务。19.2.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或提供服务,则将受到以下制裁。1)没收履约保证金;2)加收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19.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原因、可能拖延的时间及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的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0不可抗力20.1.尽管有上述相关的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的责任或被终止合同。20.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和不能避免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水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20.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除买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可能继续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并积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合同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一百二十(12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21税费21.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向卖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但该税费必须已含在投标报价中。21.2.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履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应由卖方承担。22履约保证金22.1.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向买方提供《合同资料表》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22.2.如果卖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卖方的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追索。22.3.履约保证金将在卖方履行本合同后30天内无息退还。23争端的解决23.1.如果买方与卖方之间发生了与本合同有关的或由合同本身导致的任何形式的争端或分歧,包括(不排除上述的概括)与合同存在、有效期、终止或合同实施有关的任何问题,无论在合同进展中或完工后,也不论在合同终止、改除或违约的前后双方应通过共同协商来解决此类争端或分歧。23.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未能解决争议或分歧,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关于争议或分歧存在的正式书面通知,说明其性质、争议或分歧的焦点及下一步将要采取仲裁程序的意向。如果在通知提出后的三十(30)天内,双方不能通过进一步协商来解决争议和分歧,则将提交正式仲裁。23.3.任何一方通知另一方要求仲裁时,该争端将在合同签约地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解决。23.4.仲裁可以在项目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合同中规定的买方和卖方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24违约终止合同24.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卖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2)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24.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1条的规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相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同时,卖方仍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25破产终止合同25.1.如果卖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赔偿。该终止合同的行为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权利。26便利终止合同26.1.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并明确合同终止程序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26.2.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1)仅对部分货物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或2)取消对所剩货物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经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27误期赔偿费27.1除合同条款第20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具体误期赔偿方式及比例按第五章《合同资料表》中的规定执行。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4条的规定终止合同。28适用法律28.1.本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29适用语言与计量单位29.1.本合同语言为中文。29.2.除《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均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30合同生效及其他30.1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和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如履约保证金使用)。30.2合同的正本份数和副本份数在《合同资料表》中确定。',)


  • 编号:1700564357
  • 分类:合同模板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10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58408 KB
  • 标签: 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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