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破产法下出卖人的一般取回权与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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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2019)考试辅导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四单元债务人财产考点4:破产取回权——一般取回权(权利人的取回权)(★★★)(P325)1.基本法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能否取回原物?(1)重整期间的限制债务人重整期间,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权利人的财产,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违反约定,可能导致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灭失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外。(2)取回的时间限制财产权利人要求取回财产的,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提出。权利人逾期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3)行使途径的限制①权利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向管理人提出。②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有权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③权利人依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所涉争议财产,管理人以生效法律文书错误为由拒绝其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对待给付的限制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应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2016年案例分析题)3.不能取回原物怎么办?(1)对债务人占有的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或者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管理人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后,有关权利人有权就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2)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有权主张取回该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3)如果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第三人依法已经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的,第三人尚未支付对价,或者对价虽已支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相区分的,权利人有权主张取回该对价。4.既不能取回原物,也不能取回代位物怎么办?(1)财产毁损、灭失原创不易,侵权必究第1页经济法(2019)考试辅导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①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②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2)财产被违法转让且第三人已经依法善意取得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依法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①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②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3)财产被违法转让但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规定原创不易,侵权必究第2页经济法(2019)考试辅导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向债务人支付了转让价款,但未能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依法追回转让财产的,对因第三人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①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②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作为共益债务清偿。5.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怎么办?(1)管理人的责任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当转让他人财产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导致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仍不足弥补损失,权利人有权请求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提示】上述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后,债权人有权以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不当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债务人董事、高管的责任权利人的财产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被非法转让,在破产程序中未能获得足额清偿的,权利人有权以债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其权利为由提起诉讼,主张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考点5:破产取回权——出卖人的取回权(★★★)(P32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向管理人表示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1.取回权行使时间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2.取回的方式只要出卖人对在运输途中的货物采取过下列取回方式之一,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2014年案例分析题)(1)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原创不易,侵权必究第3页经济法(2019)考试辅导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2)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考点6:破产取回权——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P327)1.破产法律制度对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性质界定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未依法转移给买受人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该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依法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2.出卖人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1)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原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提示】不必立即、提前付款,按照原买卖合同的约定就行。(2)买受人违约买受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管理人有权依法要求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①取回标的物出卖人管理人有权主张取回标的物,但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②其他违约责任出卖人未能取回标的物的,管理人有权依法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3.出卖人破产+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1)买受人应无条件退货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有权依法要求买受人向其交付买卖标的物。买受人不得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情形进行抗辩。(2)买受人将买卖标的物交付出卖人管理人后:①在合同履行中依法履行义务者,其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②买受人在合同履行中违反约定义务的,其上述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清偿。4.买受人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2015年案例分析题)(1)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2)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原创不易,侵权必究第4页经济法(2019)考试辅导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①出卖人有权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但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②出卖人因上述情况未能取回标的物,有权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因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者未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买受人管理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导致出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5.买受人破产+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1)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有权主张取回买卖标的物,但应返还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2)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可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中优先予以抵扣,剩余部分返还给买受人;对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标的物价值减损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考点7:破产抵销权(★★★)(P327)(一)破产抵销权的基本条件1.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2.债权人主张抵销,管理人不得以下列理由提出异议:(1)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2)破产申请受理时,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3)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提示】破产抵销权不必考虑债务是否到期,标的物种类、品质是否相同。(二)破产抵销权的行使程序原创不易,侵权必究第5页经济法(2019)考试辅导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方向债权人依法行使破产抵销权,应当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2.时间债权人应当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之前向管理人主张破产抵销。3.管理人的异议权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抵销的生效时间(1)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经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2)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请求的,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三)不得抵销的情形1.权利滥用的限制(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2015年案例分析题)(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不得抵销;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不得抵销;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2.出资人抵销权的限制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下列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得抵销):(1)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2)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2015年卷2·案例分析题】2014年年底A公司已经开始出现破产原因,2015年6月8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某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1)2015年2月,B公司委托A公司代为销售某产品,A公司管理人将其归为A公司财产。原创不易,侵权必究第6页经济法(2019)考试辅导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问题1】B公司委托销售的产品是否属于A公司财产?并说明理由。【答案】B公司委托销售的产品不属于A公司财产。根据规定,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2)2015年3月,A公司运输车辆将董某撞伤,A公司向董某支付了人身损害赔偿金15万元。【问题2】A公司管理人是否有权撤销支付给董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并说明理由。【答案】A公司管理人无权撤销支付给董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支付的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2015年4月,A公司向C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双方约定分期付款,A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之后才能获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A公司已经支付了90%的货款。A公司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剩余10%的货款。【问题3】C公司能否取回该批货物?并说明理由。【答案】C公司不能取回该批货物。根据规定,买受人破产,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行使取回权,但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在本题中,买受人A公司已付90%货款,出卖人C公司不得主张取回。(4)2014年5月,A公司以其设备设定抵押向D银行借款100万元。A公司管理人为该抵押物的管理、变现等付出了合理劳动。在确定管理人报酬时,A公司管理人将该抵押物的价值计入了计酬基数,同时请求D银行支付实现抵押权的相应报酬。【问题4】在确定管理人报酬时,该抵押物的价值能否计入计酬基数?管理人请求D银行支付实现抵押权的相应报酬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答案】①该抵押物的价值不能计入计酬基数。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②管理人请求D银行支付实现抵押权的相应报酬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2014年卷2·案例分析题】2013年10月15日,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受理了A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以下情况:(1)根据A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分两期缴纳出资,其中,第一期出资于2011年2月1日公司设立时缴纳,第二期出资于2014年2月28日前缴纳。B公司和C公司均为A公司创始股东,其中B公司按时缴纳了第一期出资,C公司尚未缴纳任何出资。管理人要求B公司和C公司补缴其各自认缴的出资,被两公司拒绝。两公司提出,章程规定的第二期出资的缴纳期限尚未到期,因此目前无须缴纳。C公司还主张,虽然其未按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第一期出资,但由于其未履行出资缴纳义务的行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可不再缴纳。【问题1】B、C两公司关于A公司章程规定的第二期出资的缴纳期限尚未届至,目前无须缴纳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答案】B、C两公司关于A公司章程规定的第二期出资的缴纳期限尚未届至,目前无须缴纳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公司股东是以其认缴的出资而不仅是已缴纳的出资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应当要求股东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问题2】C公司关于其未履行出资缴纳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可不再缴纳出资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答案】C公司关于其未履行出资缴纳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可不再缴纳出资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破产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出资人以其违反的出资缴纳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或者,对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2013年1月起,A公司出现破产原因,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然领取了绩效奖金。2013年4月起,A公司普遍拖欠职工工资,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然领取工资。【问题3】对于A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发生破产原因后领取绩效奖金及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领取工资的行为,管理人应分别如何处理?原创不易,侵权必究第7页经济法(2019)考试辅导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答案】①管理人应当向A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追回其在公司发生破产原因后领取的绩效奖金。在对绩效奖金追缴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此形成的债权应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②A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下领取的工资也应予以追缴。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追缴非正常领取的工资后,其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的职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3)2013年9月,A公司向D公司订购一台设备。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A公司向D公司支付了30%的货款,D公司将该设备向A公司发运。获悉人民法院受理A公司破产案件后,D公司立即向A公司主张取回在运途中的设备,并通知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但因承运人原因,未能取回设备。2013年10月17日,管理人收到设备。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问题4】管理人收到设备后,D公司还能否向管理人主张出卖人取回权?并说明理由。【答案】管理人收到货物后,D公司仍可向管理人主张出卖人取回权。根据规定,出卖人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或者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原创不易,侵权必究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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