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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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X集建()出让合同第号XXXX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XXXX市城乡产权交易中心印制使用说明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要件。二、本合同出让人为有权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三、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可作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签约文本,但监制、印制单位不负任何法律责任。XXXX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当事人双方:出让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受让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XXXX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成国土资发〔2008〕124号)、《XXXX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成国土资发〔2008〕335号)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项下出让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系合法取得,土地出让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出让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授权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受让人在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XXXX市、XXXX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坐落于,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见规划文件。第五条本合同出让宗地的土地用途为。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按下列第方式交付出让土地给受让人:(一)15个工作日内交付。(二)受让人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交付。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下列第方式约定的土地交付条件:(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通,即通。(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通,即通,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地上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状况如下:(三)现状土地条件。第七条出让人遇下列情形可以顺延按本合同约定的交地时间,但顺延时间不得超过。若顺延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出让人按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一)未按文件约定全部完成拆迁安置的。(二)未按文件约定全部完成基础设施配套的。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年,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第十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第十一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二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三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分期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应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第十二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全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及其他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按市国土资源局规定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未按出让合同以及相关规定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和其他相关税费的,不得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三条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当事人双方应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第十四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区)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设计条件。其中:主体建筑物性质;附属建筑物性质;建筑总面积平方米;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其他土地利用要求。第十五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第项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出让人:(一);(二);第十六条受让人同意在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之日起日内动工建设。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和原批准部门提出延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七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第十八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及规划条件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提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经区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方可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十九条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的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二十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征收本合同项下土地的,本合同自批准土地征收之日终止,因征收土地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归出让人,涉及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补偿费归受让人,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年期,由出让人参照当时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给予受让人合理补偿。第四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一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款规定之条件:(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集体建设用地条件。第二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XXXX市、XXXX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和本合同等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第二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集体土地使用证》、成交确认书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第五章期限届满第二十六条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第二十七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的,受让人应当交回《集体土地使用证》,出让人届时无偿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第二十八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第二十九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对于当时受让人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作如下处理:按届时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第六章不可抗力第三十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三十一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不可抗力事件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三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二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个月,经出让人催收仍不能缴纳土地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同时须向出让人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总额的违约金。第三十三条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受让人申请出让人同意按本合同第八条和第十六条之约定的出让年期和动工时间也可顺延。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月,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可申请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退还受让人已经支付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三十四条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让人按出让地价款总额的收取土地闲置费;满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第三十五条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受让人、出让人双方应持相关资料向XXXX市农村土地房屋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应当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日向出让人提出退地申请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扣除定金及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给受让人。(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日向出让人提出退地申请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扣除定金、土地闲置费及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给受让人。受让人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满二年以上提出退地申请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出让人无偿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已缴纳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及其他相关费用一律不予退还。第三十六条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进行履约。第三十七条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面改变土地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出让人因此延误履行的按本合同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承担责任。第八章通知和说明第三十八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账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账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第四十条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或XXXX相关部门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第九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四十一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四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二)项约定的方式解决:(一)/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四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第四十五条本合同所涉及受让人应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可能出现的滞纳金、违约金、利息,统一由出让人委托XXXX市城乡产权交易中心代收。第四十六条本合同和附件以中文书写为准。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第四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八条本合同一式陆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两份,XXXX市国土资源局和XXXX市城乡产权交易中心各备案一份。出让人:(盖章)受让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附件:土地使用条件一、界桩定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正式签订后,出让人和受让人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坐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盖章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出让人,请示重新埋设,埋设费用由受让方负责。二、土地利用要求受让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受让人在用地红线图范围内兴建的建筑物应符合城市或村镇规划要求,宗地的规划技术指标按照市规划管理部门下达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为准,主要规划指标如下: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米,绿地率:。三、设计、施工、竣工(一)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并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机构)管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人负担。(二)地块的动工时限、建设时限从出让人向受让人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三)地块的动工时限为日,受让方必须在动工时限内开始建设。(四)受让人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建设。(五)如非受让人责任造成动工时限或建设时限的延误,受让人在时限届满前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延期。四、建筑维修活动(一)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的责任,包括:1、对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2、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堆放、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3、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影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可靠排除方法,不得损害周围的环境。4、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对该地段内的所有城市市政设施或村镇公共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二)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三)在兴建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必须摸清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需要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受让人负责。五、监督检查在土地使用期间,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集体土地所有者有权对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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