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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转让协议模板:标准探矿权出让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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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出让合同


('探矿权出让合同甲方(出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受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规,就甲方向乙方出让探矿权等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1.出让标的1.1.出让探矿权的基本情况如下:(1)勘查项目名称:;(2)勘查矿种:;(3)现有勘查程度:预查/普查/详查/勘探;(4)地理位置:;(5)勘查区面积:;(6)勘查区范围坐标:由个拐点圈定,拐点坐标为(具体位置见本合同所附矿区范围图)。1.2.甲方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该探矿权,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本合同出让的探矿权,不包括埋藏物、文物、矿产资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物权。1.3.乙方于年月日在矿业权交易平台上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该探矿权。2.出让期限2.1.本合同探矿权的出让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含当日)至年月日(含当日)止。2.2.如本合同约定探矿权出让起止日期与甲方向乙方颁发的勘查许可证上记载的探矿权有效期的起止日期不一致的,以勘查许可证上的记载为准。3.出让收益及缴纳方式3.1.出让收益探矿权出让收益为人民币(大写)元(¥元),不包括探矿权占用费、登记手续费等其他未载明的费用。3.2.缴纳方式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让收益。3.3.甲方指定收款账号:户名:账号:开户行:甲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银行、账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3.4.发票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要求如下: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3.5.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探矿权出让收益外,还应向甲方支付第一个勘探年度的探矿权占用费¥元。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甲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乙方办理探矿权的设立、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4.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勘查工作、环境保护及其他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进行监督管理。4.3.甲方应当对乙方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及财务报表等予以保密。4.4.甲方保护乙方依法取得的探矿权。在特殊情况下,如根据公共利益或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需要提前收回探矿权的,甲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探矿权被提前收回的,本合同解除。4.5.甲方保留对本合同探矿权的规划调整权,乙方应按调整后规划执行。如乙方因规划调整后不愿意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乙方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勘查施工工作,严格按照勘查实施方案进行施工;有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采矿。5.2.乙方应当在年月日之前开始勘查作业,并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向勘查区域所在的县国土资源局报告开工情况。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申请,但延期开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超过6个月不开工的,视为乙方无偿放弃探矿权。5.3.除按经批准的探矿工程施工获得矿产品外,乙方不得擅自持勘查许可证进行采矿活动;不得将探矿权出租、承包给他人进行采矿;不得损害、破坏自然生态环境或设施。因勘查活动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勘查实施方案发生重大改变的,乙方应当停止作业,向甲方申请对方案的改变组织审查,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作业。5.4.对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乙方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采用科学的勘查方法,依法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最大限度地保护当地生态及地质环境。5.5.乙方在勘查作业过程中,涉及使用土地、林木、安全生产、土地复垦、环境保护、道路、“三废”存放及处理等事项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5.6.乙方在探矿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地质灾害隐患或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应立即停止作业,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做好勘查区域安全隐患整改及地质环境治理工作。5.7.乙方在勘查作业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现象以及文物古迹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对现场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甲方。5.8.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勘查单位的,乙方应当按规定向甲方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乙方未另行签订勘查合同并向甲方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甲方有权暂扣或者委托勘查区块所在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勘查许可证。5.9.乙方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探矿权占用费等费用的义务。5.10.乙方依法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及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5.11.普查阶段的勘查实施方案不得设计和实施坑探等井巷工程,详查及其以上勘查阶段确需使用井巷工程的,应当编制井巷工程设计,并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批准手续;勘查作业完毕时,乙方应及时封堵、回填勘查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5.12.乙方应依法向甲方提交年度报告。甲方及勘查区块所在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探矿权年检或者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的,乙方应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5.13.乙方应依法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6.乙方应当承担的可能风险6.1.在勘查许可证划定的勘查区块和有效期限内,未找到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6.2.在勘查许可证划定的勘查区块和有效期限内,探明的矿产资源未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6.3.国家产业政策或者矿产资源规划调整的影响。6.4.标的瑕疵的影响。6.5.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对特定探矿手段、选矿方法的限制。6.6.不可抗力的影响。7.探矿权的设立、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7.1.乙方在按本合同约定全部缴纳或首次缴纳出让收益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探矿权出让收益的缴纳凭证、勘查实施方案、营业执照等,向甲方申请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7.2.甲方应当在受理探矿权登记或延续登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依法为乙方办理探矿权登记或延续,颁发或换发勘查许可证。7.3.分期缴纳出让收益的乙方,甲方向其颁发有效期与每次缴纳期限一致的勘查许可证。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及金额缴纳出让收益的,甲方不予受理该勘查许可证的延续登记,探矿权由甲方无偿收回。7.4.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乙方扩大或缩小勘查区块范围、改变勘查工作对象、变更勘查单位、经批准转让探矿权、乙方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应当向甲方申请变更登记。7.5.本合同约定的探矿权出让期限即将届满,乙方需要继续勘查的,应在期限届满的30日以前向甲方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在延续出让期限内,本合同继续有效。但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核减相应的勘查区块面积。7.6.在本合同约定的探矿权出让期限届满的30日之前,乙方没有提出延续登记申请,或者虽然提出延续登记申请,但延续登记申请不符合规定,从而未获甲方批准的,乙方应当在探矿权出让期限届满后20日内,办理探矿权注销登记,探矿权由甲方收回。7.7.乙方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批准可以申请保留探矿权。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超过2年;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7.8.探矿权出让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履行时,乙方应及时封堵、回填、拆除探矿作业形成的井、硐、巷道等,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按法律法规的要求承担恢复矿区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的责任。乙方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以上义务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恢复矿区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因此所产生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8.探矿权转让和抵押8.1.乙方在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了探矿权出让收益,并取得勘查许可证后,有权依法将本合同项下的探矿权转让(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下同)和抵押。但抵押的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探矿权剩余的有效期限。8.2.乙方将探矿权转让、抵押的,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以探矿权抵押的,抵押双方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甲方处申请办理抵押备案手续。转让探矿权的,双方应当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有权审批探矿权转让的机关处申请办理转让审批手续。8.3.乙方采取分期方式向甲方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的,在转让探矿权之前,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探矿权出让价款。8.4.乙方将探矿权转让后,本合同约定的关于乙方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至新的乙方。转让后探矿权的有效期为本合同约定的剩余年限。8.5.乙方将探矿权转让、抵押的,依附于探矿权的其他资产可以一并转让、抵押,但这类资产必须与探矿权分开单独作价。9.陈述、保证和承诺9.1.乙方保证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乙方营业执照上所记载的注册资金已按时足额缴纳,不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况。9.2.乙方承诺将全面履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章所赋予探矿权人的法定义务。9.3.甲方保证甲方所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不存任何虚假陈述、误导和重大遗漏。9.4.甲方具有将探矿权出让给乙方的相应权限,且该探矿权区块范围内不存在重复、交叉登记矿业权的情形。10.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10.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1)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3)乙方在勘查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义务,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4)合同约定变更、解除的其他情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1)勘查许可证到期,乙方不再申请延续探矿权,或者延续探矿权申请因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未获批准的;(2)乙方依法申请转让探矿权并获得批准,办理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的;(3)乙方按照规定申请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且经甲方批准,并下达了“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4)按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5)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11.违约责任11.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乙方未按时支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的,每延期一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2‰(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探矿权,乙方已缴纳的费用不予返还。如果乙方已缴纳的费用不足以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11.2.乙方按合同约定缴纳了探矿权出让收益的,甲方必须按合同的约定按时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颁发勘查许可证。甲方未按时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的,每延期一日应当按乙方已经缴纳的探矿权出让收益的5‱(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延期办理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已缴纳的费用,并赔偿因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11.3.乙方逾期不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视为自行放弃探矿权,甲方有权对本合同约定的探矿权再行出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理。11.4.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开始勘查作业。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开工的,视为乙方自行放弃探矿权,甲方可以无偿收回探矿权,但因不可抗力造成开工延迟的除外。11.5.甲方应当尊重和维护乙方依法取得的探矿权,并依其职权或会同协调有关部门保障乙方正常的工作秩序。因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未能按期取得本合同项下的探矿权或合法探矿权益受到侵害的,乙方有权依法获得赔偿。11.6.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所作的陈述和保证的,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2.其他约定12.1.不可抗力12.1.1.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12.1.2.不可抗力的后果:(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12.2.部分无效处理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12.3.合同解释12.3.1.本合同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与编号,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不作为解释本合同任何条款或权利义务的依据。12.3.2.本合同中,“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数,“超过”、“不满”、“以外”不包含本数,某期日的“前/以前”、“后/以后”或类似表述包含该期日当日。12.3.3.本合同中对金额或数量使用大小写时,如大小写不一致,应以大写为准。12.3.4.如果本合同正文和附件的意思发生冲突,则应按正文或附件中以何者为准的明确约定处理。如无明确约定,则各方应尽力将整个合同(包括正文与附件)作为一个整体来阅读理解,最为明确具体的实现合同目的的条款应优先考虑。13.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4.合同生效及其他14.1.本合同于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但合同约定的乙方成为探矿权人之后的有关条款自甲方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正式生效。14.2.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甲方及勘查区块所在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对乙方实施行政处罚。14.3.本合同中未尽事宜或出现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事宜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4.4.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合同当事人各执一份,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备案一份(跨行政区域的增加份数)。各份正本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5.乙方在提交探矿权申请登记资料时,应当附具合同正本一份。签署时间:年月日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 编号:1700559472
  • 分类:合同模板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10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16826 KB
  • 标签: 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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