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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流程与审批及其权限的资料(详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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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流程与审批及其权限的资料(详细汇总)


('有关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流程与审批及其权限的资料目录一、探矿权申请资料...............................................................1二、探矿权申请流程(参考)...............................................4附件一:关于取得在线申请探矿证的说明.............................6附件二:符合在国土资源部取得探矿证的情况.....................7附件三:国土资源部探矿权审批流程.....................................8附件四: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12附件五:探矿权申请书(样本)...........................................18附件六:探矿权(证)审批程序...........................................23三、采矿权办理条件.............................................................25附件七:矿产勘察开采分类目录...........................................30四、采矿权申请资料.............................................................31五、采矿权申请流程.............................................................34附件八:三十四种重要矿产品目录.......................................39六、探矿权审查权限(参考).............................................40附件九:矿产资源勘察区块登记管理办法...........................41七、采矿权发证权限.............................................................49一、探矿权申请资料(一)新立探矿权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2、申请勘查的区块范围图(单位申请的盖公章,个人申请的签名);3、探矿权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5、勘查工作计划,或探矿权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及资金证明文件(提交申请之日近一个月内出具的);6、地质勘查设计及附图等附件;7、申请范围经纬度拐点坐标电子文档(EXCEL格式);8、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申请范围矿业权设置情况的说明或证明材料。(二)探矿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2、申请勘查的区块范围图(单位申请的盖公章,个人申请的签名);3、《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5、《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间历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收据复印件。6、申请范围经纬度拐点坐标电子文档(EXCEL格式);以下属选择性提交材料:7、地质勘查设计及附图等附件(变更勘查范围或变更勘查对象的提交);8、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矿权设置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扩大勘查范围的提交);9、矿产资源勘查报告评审意见或矿产资源勘查阶段性报告(变更勘查对象的提交);10、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及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改变地址的提交);11、探矿权审批机关关于探矿权转让批准文件(批准转让后申请变更的提交);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批准转让后申请变更的提交)。说明:需要同时办理变更、延续登记的,也可以一并申请办理;一并申请时,需要提交相应各项要求的材料,但重复的材料只提交一项。(三)探矿权转让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1、《探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2、探矿权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3、探矿权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5、探矿权取得满2年的,提交《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间勘查工作年度报告和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探矿权取得不满2年的,提交《矿产资源勘查报告》评审意见和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6、探矿权受让人勘查资金证明文件;7、涉及矿产地的,提交缴纳探矿权价款收据复印件;说明:转让申请可与变更登记分开办理,也可以一并申请办理;一并申请时,需要提交转让与变更的各项材料,重复的只提交一份。(四)探矿权延续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1、《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2、申请延续勘查的区块范围图(单位申请的盖公章,个人申请的签名);3、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5、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6、勘查工作计划,或探矿权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及资金证明文件(提交申请之日近一个月内出具的)7、地质勘查设计及附图等附件8、《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间历年勘查工作年度报告和历年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9、《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间勘查项目历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收据复印件。10、申请范围经纬度拐点坐标电子文档(EXCEL格式);说明:需要同时办理延续、变更登记的,也可以一并申请办理;一并申请时,需要提交相应各项要求的材料,但重复的材料只提交一项。(五)探矿权保留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1、《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2、申请保留的区块范围图(单位申请的盖公章,个人申请的签名);3、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5、《矿产资源勘查报告》评审意见和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6、《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间勘查项目历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收据复印件;7、申请范围经纬度拐点坐标电子文档(EXCEL格式)。(六)探矿权注销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1、《探矿权注销申请书》;2、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和项目成果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3、《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间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4、《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5、《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间勘查项目历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收据复印件。(七)提交的申请资料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适应于所有申请项目):1、以上资料提交份数,申请书为一式二份,其他材料为一式一份。提交材料除注明复印件的外,均为原件;交复印件的,须检验原件,并由电子政务中心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2、所有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格填写内容均要求打印件,手工填写件不予受理。3、勘查工作计划:系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查项目计划,省政府、省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财政出资的勘查项目计划,省政府有关矿产资源勘查主管部门下达的勘查项目计划。对不具有以上三种勘查工作计划之一的项目,需提交勘查合同和勘查资金证明文件。4、勘查合同:是指出资人与被委托勘查的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施工单位,依据合同法签订的有效合同。5、资金证明文件可任选以下一种形式:(1)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认定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2)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3)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4)地、县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拨款文件。二、探矿权申请流程(参考)第一步:确定申请勘查范围。勘查范围用勘查区块拐点处的经纬度表示,经纬度坐标须是15秒的整数倍,且不能超过40分乘40分。第二步:确定探矿权是否可以申请。做法是到当地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查询申请勘查范围内是否已有其它矿业权(探矿权或采矿权),或申请在先、并且已被矿管部门受理的情况;如果勘查范围发生重叠,则重叠部分不能参与申请探矿权。请注意:1)有些矿种可以以申请在先的方式取得探矿权,但也有例外(附件一);2)对于跨省、外商投资、油气和放射性矿产、勘查投资额大于500万元等勘查项目,须到国土资源部地勘司申请探矿权(附件二)。第三步:委托地勘单位编定勘查设计,并准备公司营业执照、资金来源证明委托勘查合同等材料(附件三、四)。将上述材料综合起来,用电子报盘软件生成探矿权申请书(附件五)。第四步:提交申请材料。由于各地、各级矿业管理部门所要求提交的材料不尽相同,可到当地主管部门详细咨询,按照他们的要求,同时提交纸质与电子版材料,其中电子材料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公告规定中的标准》制作。第五步:耐心等待通知和公告等一系列过程(附件六),大约40天。国土资源部地勘司的内部办事流程为:受理-审查-审核-复核-签发-通知-发证-备案-公告(较省级国土资源厅多了复核等环节)。附件一:关于申请在先取得探矿证的说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按照申请在先取得探矿证的矿种有以下80个:1、地热(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2锰;3铬;4钒;5钛6铜;7铅、8锌;9铝土矿;10镍;11钴;12钨;13锡;14铋15钼;16汞;17锑;18镁;19铂;20钯;21钌;22锇;23铱;24铑;25金;26银;27铌;28钽;29铍;30锂;31锆;32锶;33铷;34铯;35镧;36铈;37镨;38钕;39钐;40铕;41钇;42钆;43铽;44镝;45钬;46铒;47铥;48镱;49镥;50钪;51锗;52镓;53铟;54铊;55铪;56铼;57镉;58硒;59碲;60金刚石;61自然硫;62硫铁矿;63钾盐;64蓝晶石;65石棉;66蓝石棉;67石榴子石;68蛭石;69沸石;70重晶石;71方解石;72冰洲石;73萤石;74宝石;75玉石;76地下水(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77二氧化碳气;78硫化氢气;79氦气80氡气。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上矿种中,如有以下三种情况的不得以申请在先方式登记探矿权:1、已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并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以往采矿活动显示存在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2、探矿权灭失、但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已经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不再设探矿权,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3、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不再设探矿权,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附件二:符合在国土资源部取得探矿证的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下五种情况,由国土资源部直接颁发勘查许可证(即探矿证):(一)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二)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三)钨、锡、锑、稀土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或勘查区块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四)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五)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附件三:国土资源部探矿权审批流程(此是官方规程,另请参考附件六)国土资源部地勘司负责受理以下范围的勘查项目申请: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3、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4、石油、天然气及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5、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探矿权登记审批内部工作按受理-审查-审核-复核-签发-通知-发证-备案-公告等各程序顺序进行。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修改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按照收到探矿权申请的先后顺序逐一审批,作出是否准予发证的决定。一、申请人应提交的有关资料关于探矿权新立申请,应提交如下材料:(一)《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必须使用探矿权报盘软件填写并附电子报盘,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3份);(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1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1份);(三)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涉外项目探矿权申请人的《非法人营业执照》,公民申请为身份证,在有效期内(复印件,1份);(四)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1份);(五)勘查计划、合同(原件或复印件,1份);(六)资金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七)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八)交通位置图(1份);(九)涉外项目还应提交探矿权申请人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十)合作勘查项目申请还应提交合作合同(复印件,1份)。二、审查工作说明审查人按下列顺序进行审查:(一)申请勘查区块内的矿权设置情况审查1、对于新立跨省项目和变更登记申请扩大勘查范围的项目,重点审查在申请的区块范围内是否有已经设置的矿权存在(需向省地矿厅或有关机关核实)。2、对于涉外勘查申请项目,商请军事部门说明在申请区块范围内是否准许外国人进入进行勘查工作。3、对于海域勘查申请项目,商函国家海洋局,确认在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内进行勘查是否会对已有的海洋设施或海底设施造成影响。上述矿权设置情况审查待有关方面回复意见后,视情况通知申请人是否予以受理申请。受理申请的,由审查人通知申请人将登记费100元汇入指定帐号;不予受理申请的,由审查人向申请人发“探矿权申请不予受理通知”,说明原因,及时退回全部申请资料。审查人需要申请人修改补充资料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发出《探矿权申请补报资料通知》。审查人认为申请人出具的材料有问题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省国土资源厅或有关机关核实。补充完善资料或核实资料的时间不计入规定的40日审批期限内。(二)探矿权申请人条件审查(三)申请登记书及区块范围图填写内容审查(四)申请登记文件和资料审查:审查人向有关司局发送会审材料。(五)会审司局规划司——审查该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资源储量司——审查探矿权申请人的地质资料是否按规定汇交地质环境司——审查勘查范围是否属地质生态环境保护区矿产开发司——审查勘查范围是否已受理、设立了采矿权耕地保护司——矿区范围、供地状况审查财务司——审查资金证明、财务报表、使用费缴纳及出让价款处置情况政策法规司——审查勘查区块范围是否有正在审查的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复议事项执法监察局——有关举报。(六)审查人汇总会审情况,并报请主管部领导召开会审会。(七)主管部领导主持会审会议,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三、通知、缴费与发证经审核、复核、到会审会议后领导签发的当日,对经审查准予登记的,由审查人负责向探矿权申请人发出“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经审查不予登记的,向探矿权申请人发出"探矿权申请不予登记通知",并退回申请登记的全部资料。探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为:第一至第三勘查年,每平方公里每年100元;从第四勘查年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500元。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发证一览表"上签字,由审查人为探矿权申请人颁发勘查许可证。四、备案、公告1、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审查人应将登记发证项目的名称、探矿权人、区块范围和勘查许可证期限等事项,以"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的形式,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2、由审查人负责将一份申请登记书、附件及其审批资料立卷存档,一份申请书交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一份申请书返还申请人。3、勘查登记部门在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在国土资源部网上进行公告。探矿权网上公告信息包括:探矿权人、探矿许可证号、项目名称、经济类型所在地理位置、矿种、矿区范围坐标、许可证号有效期限、勘查单位、勘查资格证号等信息。对经办的勘查登记发证情况,每年予以1~2次的不定期公告。(据国土资源部网站,另可参考附件六)附件四: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问题的说明(一)申请登记资料要求1、申请登记书及区块范围图申请登记书应使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并按照填表要求填写。申请登记书填报一式三份,若申请登记范围跨省(区、市)的,则按所跨省(区、市)数增加相应份数,申请登记书其它附件一式一份。注意:必须使用探矿权报盘软件填写并附电子报盘。探矿权申请应附探矿权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并标明拐点经纬度坐标。附图基础图件样式由登记管理机关提供。2、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提交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应当是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各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勘查资格证书的业务范围应与本次探矿权申请业务范围相符。3、勘查计划、合同或委托及资金的证明文件(1)国家出资勘查的,提交国家下达的具有资金保证的地质勘查工作计划任务书;其它勘查工作计划需附具有资金保证的证明文件;(2)探矿权申请人与地质勘查实施单位不是同一主体的,需提交勘查合同,同时附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3)委托他人申请探矿权的,应提交出资人的勘查委托书和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4)用自有资金下达的地质勘查工作计划,需附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4、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其附件指与完成勘查工作任务相符的勘查工作任务设计书及其工程布置图等附件。5、申请登记所必须的其他文件资料(1)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或转让由国家出资勘查的探矿权,应提交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文件,以及对探矿权价款处置方式的批准文件;(2)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三资企业)申请勘查,是独资、合资企业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作勘查的,应提交合作合同;(3)交通位置图。(二)勘查申请应审查的主要内容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几方面内容:1、申请范围内是否有其它申请人先递交了申请书;2、申请登记书的填写是否符合填表说明要求,附件是否齐全,提交的申请登记资料是否符合要求;3、申请登记的区块范围是否超出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且为连续区块范围;4、申请登记区块范围是否设置探矿权或采矿权;5、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形成矿产地探矿权的,是否对探矿权价款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是否已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探矿权价款的处置方式是否已经有关部门批准;6、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日前9日内,是否注销过申请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7、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是否受到被吊销勘查许证的处罚。(三)审批表中审查人意见的填写1、填写申请登记项目的基本事项(1)申请登记资料是否符合要求;(2)申请区块范围的大小及是否已设置其他矿业权;(3)勘查单位是否具备勘查资格;(4)应缴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及说明;(5)探矿权价款处置方式说明。2、填写拟批准勘查许可证的内容(1)探矿权人;(2)探矿权人地址;(3)勘查项目名称;(4)地理位置;(5)图幅号;(6)批准范围内基本区块数、勘查面积;(7)有效期;(8)勘查单位。第(1)、(2)、(3)、(4)、(8)项的内容的填写,可按探矿权申请登记书上相应的栏目填写。第(5)项图幅号应填写拟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所处1/5万地形图的国家标准图幅号。第(6)项批准范围内基本单位区块数,应填写拟批准的基本单位区块数,不足一个基本单位区块的,折算为基本单位区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勘查面积应以平方公里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一位。第(7)项只填写拟批准的年限。许可证上的有效期起始日期以签发日期为准。3、不同意登记的,应说明理由。(四)备案要求各登记管理机关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完成下列工作。1、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放勘查许可证后,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有关省(区、市)登记管理机关发:(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一份(不含附件);(2)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省(区、市)登记管理机关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有关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转发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2、省(区、市)登记管理机关发放勘查许可证后,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及勘查项目所在地的有关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发: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3、以下资料留发证机关存档:(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一份;(2)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全套附件一份;(3)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备案卡片。(五)变更、延续、保留探矿权登记程序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登记程序比照勘查登记程序执行。在颁发新的勘查许可证的同时,收回原勘查许可证。(六)登记范围的核定在勘查、采矿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全国联网运行前,各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发证时,基层地质矿产管理机关应协助登记机关审查探矿权申请范围是否已设立其他矿业权。(七)地质调查项目登记规定申请地质调查的应填写地质调查申请登记书,并附地质调查项目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调查项目的区块范围是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跨省(区、市)的,应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并办理地质调查项目审核备案登记,申请其它地质调查项目到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登记,领取地质调查证。地质调查证工作面积不限,不具排它性,无须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持证人不享受探矿权人的权利。(八)勘查许可证、地质调查证、申请登记书及印章自《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颁布之日起,全国统一使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印制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地质调查证及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的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地质调查申请登记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专用章在新印章启用前暂用原章代。(九)勘查登记手续费勘查登记手续费收费标准暂按地发(1987)289号文执行,新规定出台后,从其规定。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程序(一)申请申请人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登记权限,及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各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勘查审批登记授权的权限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登记申请资料。(二)受理登记管理机关经办人清点申请登记资料,资料齐全,予以受理。收取勘查登记手续费。填写探矿权申请登记一览表,并在有关栏目内记录收到申请时间及收到申请顺序号并由申请人签字;申请资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不予受理。(三)审查审查人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查,提出审查人意见,填写探矿权申请审批表;需要修改或补充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向申请人发出探矿权申请补报资料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补报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四)报批审查人将审批表及申请登记资料报送主管领导审批签发。(五)通知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自领导签发之日向申请人发出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通知探矿权申请人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办理领取勘查许可证手续;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人发出矿产资源勘查申请不予登记通知。(六)领证申请人自收到领证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指定机构缴纳有关费用后,凭领证通知及缴费证明,领取勘查许可证。逾期不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七)发证申请人领取勘查许可证后,发证登记管理机关应将所发放勘查许可证的内容分别填入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发证一览表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项目年检情况一览表。(八)通报与公告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注销、吊销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有关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关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收到通知后,转发给项目所在地的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省级勘查登记管理机关颁发、注销、吊销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通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省级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每季度的第一旬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项目通报表。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对其登记发证情况定期予以公告。(据国土资源部网站)附件五:(该附件应由矿业权报盘软件填写生成)收到申请顺序号勘查许可证号收到申请时间发证时间探矿权申请登记书项目名称申请人(签章)勘查单位(签章)勘查单位资格证号填表时间填表说明1、项目名称:由项目所在省(区、市)名+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勘查作业区的主要特征地名+勘查主矿种+勘查阶段组成。勘查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只填写勘查作业区所在的主要行政区划名称。2、申请人:应填写探矿权申请人名称.是法人的填写法人名称。不是法人的填写申请责任人(自然人)名称。3、勘查单位:应填写承担项目且具有从事该类矿产资源勘查资格的施工单位。4、勘查矿种:应填写预期勘查的一个主矿种。原则上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矿种填写。5、勘查阶段:根据勘查工作的程度填写普查、详查或勘探。6、项目性质:按计划项目、市场项目、涉外项目、勘查基金项目和其他项目五大类填写。7、地理位置:指勘查项目所在的省(区、市)、地(市)、县级的行政区划名称。勘查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应填写所跨的全部省(区、市)、地(市)、县级的行政区划名称。8、基本区块:应填写实际申请的基本区块数。1/4区块:应填写实际申请的1/4区块数。小区块:应填写实际申请的小区块数。9、法定代表人:应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不是法人的填写申请责任人(自然人)姓名。10、经济类型:根据探矿权申请人的性质填写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等。11、探矿权价款处置方式: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需填此项。填写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探矿权价款金额和处置方式。12、工作人员配备:应填写勘查单位直接承担项目任务的各类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及数量。13、主要实物工作量:应填写开展勘查项目投入的主要勘查手段及设计的工作量。如:钻探、坑探、浅井、槽探、地质测量、地形测绘、遥感地质、物化探、实验测试等。14、附件:⑤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在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的基础图件格式上,按区块填绘申请工作区范围图。除所列5项附件外,根据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还有其他附件的,可续填在该栏内。15、勘查范围示意图及拐点经纬度:应绘出申请工作区域连续区块范围示意图,并标明拐点经纬度坐标。勘查矿种勘查阶段项目性质地理位置基本区块个1/4区块个小区块个总面积km2申请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共个月计划勘查投入(万元)勘查年度第一勘查年度第二勘查年度第三勘查年度总计资金(万元)中央地方企业外商个人其它合计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联系人开户银行帐号探矿权价款处置方式工作任务及主要目的工作人员配备主要实物工作量附件①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份;②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份;③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份;④勘查项目资金来源的证明份;⑤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共张;勘查范围示意图及拐点经纬度极值坐标:东经至,北纬至附件六:探矿权(证)审批程序由于官方所公布的流程(附件三)对于申请者而言,不够清晰明了,故将探矿权的审批程序简述如下:一、接收申请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探矿权申请材料。二、材料审查主办司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探矿权申请要求的,进入下一审查程序;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充修改材料告知书》或《退回申请材料通知书》,需要退回申请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三、探矿权设立情况核查主办司局在审查探矿权申请符合要求后,给申请项目所在省厅(局)发探矿权受理调查函,核实申请勘查范围内设置探矿权的相关情况。四、受理主办司局在收到申请项目所在省(区、市)厅(局)核实回复意见后,研究决定是否受理。准予受理的,出具《受理探矿权申请的通知》,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探矿权申请的通知》,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五、会审(一)编写项目情况简介主办司局在受理探矿权申请后,编写项目情况简介,送部内8个会审司局会审。(二)会审司局会审会审司局在收到会审项目情况简介后的5个工作日内,返回书面会审意见给主办司局。(三)会审意见汇总主办司局汇总各会审司局的意见,并提出审查意见,提交部探矿权会审会议审议。(四)会审会议审议会审会议由部领导或其委托人主持,主办司局汇报探矿权申请审查情况,由会议会议审议决定。六、结果通知准予登记的,主办司局出具《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不予登记的,主办司局出具《不予登记探矿权申请的通知》,连同探矿权申请材料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七、颁发勘查许可证(一)探矿权申请人按要求完成了相关要求的事项,并缴纳探矿权登记费、使用费以及价款后,主办司局将收费通知单交政务大厅,政务大厅与财务司联系,领取缴费发票;(二)政务大厅从财务司领取缴费发票后,通知主办司局印制勘查许可证,同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领取勘查许可证;(三)政务大厅将勘查许可证和发票交探矿权申请人,同时将探矿权申请人的领取勘查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交主办司局备案。八、备案、公告(一)主办司局将探矿权登记项目备案材料交政务大厅转发给项目所在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二)主办司局负责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进行公告。九、资料归档主办司局将批复后的全套材料整理归档。十、收费标准(一)探矿权登记费标准:对受理的每个探矿权申请项目收取登记费100元(二)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三、采矿权办理条件(一)全面恢复加快办理到期现有合法采矿权延续手续全面受理各矿种到期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各地要督促和指导有关矿山完善延续登记的相关材料。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延续登记:(1)因各种原因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关闭的;(2)自取得采矿权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进行生产、施工建设的;(3)无正当理由中断生产、施工建设连续一年以上的;(4)无正当理由超过矿山生产施工建设期一年以上未建成投产的;(5)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时间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的;(6)在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开采矿产资源的。2、与国家在建和拟建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采矿权延续的办理:与正在建设中的国家和省规划的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但与在建大中型矿山建设单位已达成合理补偿小矿、整体收购或联合办矿等处置协议的,不再办理延续手续;与正在建设中的国家和省规划的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但尚未与大中型矿山建设单位达成处置协议的,对其提出妥善处置的要求,暂予以延续有效期1年;与拟建设的国家和省规划的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的,可予以延续,但维持其原有的矿区范围不变,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3、对生产能力达不到有关规定的煤矿采矿权延续的办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6]69号)精神,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地方政府尚未决定关闭的煤矿,延续有效期一律设定至2007年12月31日。到期不再延续,注销采矿许可证。4、与相邻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重叠的采矿权延续的办理:对发生重叠的采矿权,相邻矿山之间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或进行资源整合调整矿区范围后方予以延续。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自愿让出重叠范围的,按剔出重叠后的范围予以延续;5、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的其他要求:(1)采矿权人占有的矿产资源储量与其实际生产能力不相适应或无正当理由超过设计达产期限2年仍达不到设计生产规模的,经调整其矿区范围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后予以延续;(2)有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尚达不到吊销采矿许可证情节的,经依法查处后予以延续;(3)采矿权人未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或未履行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法定义务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履行法定义务后予以延续;(4)在采矿许可证延续中,凡采矿权人开采的是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且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均须向登记管理机关补交采矿权价款。(5)2006年底到期的小型煤矿采矿权的延续申请,由各市(州、地)国土资源局按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统一组织报厅电子政务窗口受理。(二)区别矿种从严审批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恢复受理扩大矿区范围的登记申请,进一步规范扩大矿区范围的程序和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原已受理扩大矿区范围申请的,经审查不符合批准扩大矿区范围条件的报件,说明理由后作出不予扩大矿区范围的批复。1、有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扩大矿区范围:(1)煤、磷、铝土等对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矿种,且在国家规划矿区范围内,尚未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或不符合编制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的;(2)未纳入经我厅和相关部门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3)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4)扩大矿区后影响已规划的大中型矿山建设的;(5)扩大部分的矿区范围肢解了较大规模矿产地的(较大规模矿产地指资源储量足以设置1个新的采矿权的);(6)现有矿山生产规模难以提高,矿区保有资源储量仍能够满足现有矿山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要求的;(7)扩大部分与原矿区范围合并后不能形成一套完整生产系统的;(8)因采矿活动造成或引发的地质灾害未能有效治理的;(9)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矿产资源浪费或破坏的;(10)未按规定履行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法定义务的;(11)存在越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的;(12)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整顿关闭小矿的政策近期可能被关闭的小矿。1、新申请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按照以下规定程序办理:(1)采矿权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扩大矿区范围申请报告,提出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理由、可行性和拟扩大的矿区范围图。登记管理机关为省国土资源厅的,报告须经县、地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拟扩大矿区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的说明。(2)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并对采矿权人扩大矿区范围申请给予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3)采矿权人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扩大矿区范围的批复意见,开展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等相关工作。(4)采矿权人在备齐有关资料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在缴纳扩大部分的采矿权价款后,登记管理机关以协议方式办理新扩大部分的采矿权和办理扩大矿区范围后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三)分类处理进一步规范新立采矿权办理受理新立采矿权登记申请,按照三种不同情形分类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或退件。1、可以行政审批方式授予采矿权的情形:(1)《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附录《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第一类矿产,符合国土资发[2006]12号规定及我厅贯彻意见,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的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2)《目录》中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以招拍挂方式获得的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3)按国土资发[2006]12号文及我省贯彻意见应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而实际是以行政审批方式取得的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人缴纳了探矿权价款的。2、可以协议方式授予采矿权的情形:(1)属于国土资发[2006]12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正式行文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2)属于《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4]002号)规定可以协议方式授予采矿权的:2003年8月1日前,按登记权限已受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以及已受理申请人为采矿权登记发证而提交划定矿区范围、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与占用储量登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的确认与备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申请的;(3)符合《关于印发〈关于解决产煤地区农村贫困农民生活用煤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90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按黔府专议[2005]22号要求,由县人民政府提出名单,地州市煤炭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核,经省煤炭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后,乡(镇)现有建成或基本建成、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并达到了煤炭矿山最低生产规模要求,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当地政府已越权发证但尚未办理相应合法手续的矿井。(4)为实施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需整体规划、部署开发建设,经省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明确特定业主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矿产地。(5)已经开工建设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作为遗留问题处理的部分矿山。按协议出让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应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缴纳价款。3、以招拍挂方式授予采矿权的情形:(1)《目录》中的第三类矿产,一律以招拍挂方式授予采矿权。(2)《目录》中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探矿权灭失、但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已经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3)《目录》中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四)做好采矿权办理的相关工作1、完善采矿许可证的填写。目前采矿许可证填写内容不够完备,使非法转让采矿权行为不易发现,为及时发现和有效打击非法转让采矿权行为,加强矿产开发监督管理,自本《通知》下发后新办理的新立、延续、变更采矿权,采矿许可证上的采矿权人名称后用括号加注:(1)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加注投资人姓名;(2)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的,加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姓名;(3)企业性质为股份制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加注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2、做好采矿权的变更登记。申请采矿权延续时需变更登记事项或申请采矿权转让经批准后,缴纳了属于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采矿权价款的,可以一并办理变更手续。3、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登记发证的矿种,委托贵州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受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申请并组织专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结果报省厅认定后,由贵州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将认定意见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定文本发给申请人。(五)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附件七: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一、可按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类矿产(第一类)地热(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锰、铬、钒、钛;铜、铅、锌、铝土矿、镍、钴、钨、锡、铋、钼、汞、锑、镁;铂、钯、钌、锇、铱、铑;金、银;铌、钽、铍、锂、锆、锶、铷、铯;镧、铈、镨、钕、钐、铕、钇、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金刚石、自然硫、硫铁矿、钾盐、蓝晶石、石棉、蓝石棉、石榴子石、蛭石、沸石、重晶石、方解石、冰洲石、萤石、宝石、玉石;地下水(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二、可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类矿产(第二类)煤炭、石煤、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地热(沉积地层型);铁;石墨、磷、硼、水晶、刚玉、硅线石、红柱石、硅灰石、钠硝石、滑石、云母、长石、叶腊石、透辉石、透闪石、明矾石、芒硝(含钙芒硝)、石膏(含硬石膏)、毒重石、天然碱、菱镁矿、黄玉、电气石、玛瑙、颜料矿物、石灰岩(其他)、泥灰岩、白垩、含钾岩石、白云岩、石英岩、砂岩(其他)、天然石英砂(其他)、脉石英、粉石英、天然油石含钾砂页岩、硅藻土、页岩(其他)、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膨润土、铁矾土、其他粘土、橄榄岩、蛇纹岩、玄武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花岗岩、麦饭石、珍珠岩、黑曜岩、松脂岩、浮石、粗面岩、霞石正长岩、凝灰岩、火山灰、火山渣、大理岩、板岩、片麻岩、角闪岩、泥炭、矿盐(湖盐、岩盐、天然卤水)、镁盐、碘、溴、砷;地下水(沉积地层型)、矿泉水。三、可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类矿产(第三类)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四、采矿权申请资料(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应提交的资料: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含地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矿权设置情况说明材料及是否符合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查意见)。2、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报告采矿权申请人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劫单位编制并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附地质勘查单位的勘查资格证书和勘查许可证复印件)。但申请开采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只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3、1:10000或更大比例尺的地形图或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图上需标明矿区范围及拐点坐标(国家直角坐标系:三度带)、矿区面积和开采深度(黄海高程)。图纸应为蓝晒图或打印图。4、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1)已设立企业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新设立企业的,提交工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划定煤炭矿山的矿区范围,应提交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对采矿权申请入名称、注册资金、企业性质等事项的认定,以企业法人执照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为准。(2)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资信情况证明材料。采矿权申请人应具有与矿山设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材料和投入资金安排计划。(3)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采矿和地质技术人员。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二)申请采矿权审批登记应提交的资料: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2、划定矿区范围批复。3、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资料。4、采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注册资金因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预算投入的50%以上。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6、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意见。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提出的审查意见。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上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中认为存在比较严重的地质灾害隐患的,要提供审查意见)。9、探矿权人申请开采勘查范围内已探明的矿产资源的,提提交已剔除采矿权范围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或已注销的原勘查许可证证明文件。10、申请开采国家出资形式的矿产地的采矿权,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评估确认文件和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依据。采矿权价款可以一次或分期缴纳,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11、申请开采金矿的,提交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复印件(出示原件);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出示原件);申请开采煤矿的提交煤炭部门的立项批复;申请开采河道或航道内矿产资源的,提交有关批准手续。12、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三)申请采矿权转让应提交的资料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采矿许可证遗失的,提供报刊登载的遗失启事。3、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5、若为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需附采矿权价款的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文件,以及采矿权价款处置的有关材料。6、地级、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的对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的审查意见。7、受让人的法人证明复印件。8、受让人的资信证明。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四)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应提交的资料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采矿许可证遗失的,提供报刊登载的遗失启事。3、变更企业名称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或者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执照。4、改变开采方式的,提交按新的开采方式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5、扩大矿区范围或变更主采矿种的,提交扩大部分或变更矿种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审批资料,扩大范围或变更矿种后的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地级、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扩大区域内采矿权设置情况及是否符合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查意见。6、采矿权转让的,提交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转让批准文件。属于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可以将转让批准与变更登记合并进行。7、地级、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的审查意见。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五)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应提交的资料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采矿许可证遗失的,提交报刊登载的遗失启事。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4、地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署的对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的审查意见。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六)申请采矿权注销登记应提交的资料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采矿许可证遗失的,提交报刊登载的遗失启事。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注销的审查意见。4、环保等部门的审查意见(是否完成必要的劳动安全、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等工作)。5、地、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署的对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的审查意见。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七)、资料的受理与审查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申请采矿权登记,以及申请采矿权变更、延续、转让或注销登记时,所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规定或不齐全的,登记管机关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申请资料,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书面通知或以其它方式通知其补充或完善相关资料。自资料补充或完善之日起计算办时限;逾期不补充或完善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所交资料予以退回;因地不详或联系不上,不能退回的,超期后予以销毁。五、采矿权申请流程(一)设立采矿权审批登记程序1、划定矿区范围程序(1)采矿权申请人填写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式样附后)报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2)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书后,于5个工作日内,根据采矿权申请人提供的矿区范围图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勘查的主要内容:矿区范围拐点位置及矿区边界;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核实矿区范围内是否已设置有探矿权或采矿权;其他需要察看的事项。(3)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勘查结束后,于5个工作日向采矿权申请人出具所有申请矿区范围内矿设置情况的说明材料及是否符合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查意见。(4)采矿权申请人向有权发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其中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还需报经所在地州市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由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的说明材料及是否符合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意见。地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出具申请人所申请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的说明材料和是否符合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意见的,视为同意设置该采矿权。(5)有权发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准予划定或不予划定矿区范围的决定。对准予划定矿区范围的,发出准予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并将批复送交省级、地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对不予划定矿区范围的,将资料退回采矿权申请人。(6)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划定矿区范围时,应依据以下原则确定:A、对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原则。对尚未开发和新发现的矿产地,在各矿体赋存空间相互关联的同一矿产地内,原则上只允许一个规模相应的企业申请开采,一个采矿权人也可以按矿床特征分段或分期申办一个以上采矿许可证。B、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要与申请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相适应的原则。C、矿山建设体现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的原则。D、保护已有探矿权、采矿树妖利益的原则,对已开发的矿产地,有少部分地段尚未设置采矿权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现有矿山企业扩大矿区范围或重新申办采矿许可证,一般不再受理其他采矿权申请。E、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相贯例的原则,对相邻矿山在平面上的矿区边界最小水平间距不得小于20米。可分上、下部分分别开采的同一矿床、不同矿床或不同矿种的矿区,不同的企业分别申请采矿权时,其范围在平面上重叠的,两个企业之间采矿深度的顶、底标高线之间的最小垂直间距原则上不小于100米,安全距离的确定须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有关专家的审查认可。2、划定矿区范围后采矿权申请人应办理的相关手续取得矿区范围批复后,采矿权申请人在矿区范围预留时期内,凭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办理以下手续:(1)新成立矿山企业的,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原已成立企业但无相应的经营范围的,到工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2)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审查意见。(3)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并向登记发证机关提出予以审查的申请,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审查能力的单位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4)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提出审查意见。(5)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上的或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中认为存在比较严重的地质灾害隐患的,要提供审查意见)。(6)按登记管理权限到有关的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矿山企业占用储量登记。(7)探矿权人申请开采其探矿权范围内部分已探明的矿产资源的,凭矿区范围批复到原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探矿权范围的变更登记手续,再持变更后的勘查许可证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办采矿许可证。申请勘查许可证全部范围为采矿权的,凭矿区范围批复注销勘查许可证,再凭注销勘查许可证通知申办采矿许可证。探矿权人发生探矿权转让的,先办理探矿权转让手续,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采矿权(8)申请开采黄金的,凭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到省黄金生产管理部门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手续。(9)申请开采煤炭矿产资源的,凭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到省煤炭部门办理立项批复。(10)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凭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到省水利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11)申请开采河道或航道内矿产资源的,凭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到河道或航道管理部办理有关批准手续。(12)其它需要办理的有关手续。3、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及发证程序(1)采矿权申请人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向有权发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采矿权申请资料。(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4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发证或不予发证的决定。(3)将准予发证或不予发证的决定,书面通知采矿权申请人。并发出领证通知书,要求采矿权申请人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4)采矿权申请人在收到领证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持缴费通知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登记费、公告费。开采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产资源的,还要缴纳经评估确认的采矿权价款。(5)采矿权申请人凭领证通知及缴费凭据,领取采矿许可证采矿权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领证手续的,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发出限期领证通知书,逾期仍不领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申请,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受理他人对该区域采矿权的申请。(6)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知矿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由其在接到通知90日内对矿区范围进行公告,并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设置地面标志。.(7)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办证资料送地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地、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办证资科送省、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办证资料送地、州、市、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8)采矿权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须在30日内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二)采矿权变更、延续、转让、注销登记程序1、采矿权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变更、延续、转让、注销登记申请。2、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发证的,地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就采矿权人提出的申请事项提出初审意见,并对采矿权人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提出意由地、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发证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就。采矿权人提出的申请事项提出初审意见,并对采矿权人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提出意见。3、其他程序与上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及发证程序”相同。(三)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偿出让的办证程序。凡有条件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偿出让采矿权的,原则上不能采取行政授予的方式授予采矿权。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在规定的发证权限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确定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偿出让的采矿权。通过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在采矿许可证办理时应简化办理程序在资料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将划定矿区范围与采矿许可证办理合并进行,以提高办证效率,加快采矿权市场建设的步伐。附件八:三十四种重要矿产品目录1煤13铬25稀土2石油14钴26磷3油页岩15铁27钾4烃类天然气16铜28硫5二氧化碳气17铅29锶6煤成(层)气18锌30金刚石7地热19铝31铌8放射性矿产20镍32钽9金21钨33石棉10银22锡34矿泉水11铂23锑12锰24钼六、探矿权审查权限(参考)勘查区块登记办法第4条规定,探矿权审批权限划分为部、省两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的管理机关。这种审批权限的划分,有利于提高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的效率,减轻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负担。(一)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登记发证的项目:1、勘查作业区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勘查项目。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3、外商投资(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勘查的矿产资源项目。4、勘查区块登记办法在附录中列举的34种矿产资源的勘查项目。石油、天然气为特定矿种。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二)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管辖权限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辖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的勘查项目,另外,还要根据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行政法规的授权,负责审批登记行政授权其登记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与可能,将本来应当由自己进行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以法律文书的形式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审批登记和发证,并由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发证后,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附件九: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度。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一)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三)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四)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第四条主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第五条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第六条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四)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以及勘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第七条申请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经批准,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一)申请登记书和滚动勘探开发矿区范围图;(二)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三)需要进行滚动勘探开发的论证材料;(四)经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进行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储量报告;(五)滚动勘探开发利用方案。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对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予以公告或者提供查询。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保证国家地质勘查计划一类项目的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制定。需要探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探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理机关裁决。第十条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三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5年;但是,探明储量的区块,应当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将登记发证项目的名称、探矿权人、区块范围和勘查许可证期限等事项,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对勘查区块登记发证情况,应当定期予以公告。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第十三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第十四条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一)国家鼓励勘查的矿种;(二)国家鼓励勘查的区域;(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探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登记管理机关依照并办法第四条的权限确定招标区块,发布招标公告,提出投标要求和截止日期;但是,对境外招标的区块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评标,采取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缴纳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并履行标书中承诺的义务。第十七条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一)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二)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三)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探矿权人当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探矿权人应当自恢复正常勘查工作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核减相应的最低勘查投入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第十八条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第十九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第二十条探矿权人在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期间,需要试采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试采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试采1年;需要延长试采时间的,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但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术条件暂时难以利用等情况,需要延期开采的除外。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得超过2年;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在停止最低勘查投入期间或者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第二十三条探矿权延续登记和变更登记,其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连续计算。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定其实际勘查投入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二)申请采矿权的;(三)因故需要撤消勘查项目的。自勘查许可证注销之一起90日内,原探矿权人不得申请已经注销的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对探矿权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勘查工作成果资料和财务报表,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保密。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探矿权人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探矿权。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五条勘查许可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申请登记书、变更申请登记书、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和注销申请登记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第三十六条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第三十七条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中外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定合同前,将合作的勘查区块、矿种等有关资料报原发证机关复核并签署意见;在签订合同后,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勘查许可证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换领新的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使用费、最低勘查投入按照重新登记后的第一个勘查年度计算,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减缴、免缴。第四十条从事区域地质调查、区域矿产调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航空遥感地质调查和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区域工程地质调查、区域环境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等地质调查工作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四十一条本办法附录的修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1987年12月16日国务院批准、石油工业部发布的《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七、采矿权发证权限(一)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证权限1、开采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资源。2、外商投资开采的34种重要矿产(目录附后)中除地热、矿泉水外的矿产资源。3、外商投资开采的34种重要矿产之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发证权限1、34种重要矿产中除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以外的其他矿产资源,其中矿产资源储量为大中型规模的须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2、34种重要矿产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为中型规模以上的矿产资源。3、外商投资开采的除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证以外的其他矿产资源。(三)地、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发证权限34种重要矿产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为小型规模以下的矿产资源。主要有以下矿种:重晶石、萤石、石膏、方解石、辉绿岩、花岗岩、大理石、石英岩、石灰岩(电石用灰岩、制碱用灰岩、化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玻璃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制灰用灰岩、饰面用灰岩)、白云岩(冶金用白云岩、化肥用白云岩、玻璃用白云岩)、砂岩(冶金用砂岩、玻璃用砂岩、水泥配料用砂岩、化肥用砂岩、铸型用砂岩、陶瓷用砂岩)、陶瓷土、高岭土、水泥用粘土等。(四)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发证权限矿产资源储量为小型规模以下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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