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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建设工程合同:钻探合同详解与七大分类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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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钻探合同


('建设工程钻探合同(一)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合同编号:勘察证书等级发包勘察人:见证方:签订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部发包人(甲方):勘察人(乙方):见证方:发包人委托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1.2工程建设地点:1.3工程规模、特征: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1.6承接方式:单价包干(含规费、税金)、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8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年月日组织钻探队伍进场作业,并于天内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2.1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结合市场价4.2.2本工程勘察费用为暂定人民币元(大写:),勘察人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后7天内与发包人共同审定确认结算价,在确定结算价后35天内,发包人应一次付清全部勘察费用给勘察人。勘察人收款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票据给发包人。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5.1发包人责任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5.1.2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5.1.3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5.1.4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5.1.5勘察过程中,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任何变更与工程量增加,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但最终总的勘察费不得超过万元。5.1.6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条件,临时生活、生产设施由勘察人搭设。5.1.7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工期顺延,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勘察人应尽快配合。5.1.8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5.1.9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5.2勘察人责任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5.2.3在工程勘察开工前3天,提交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勘察完工后在后继的发包人工程施工中,如有需要勘察人配合解决的施工问题,勘察人须主动配合,派员参与解决施工问题并参与竣工验收及办理有关手续,派人与发包人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5.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重要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正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5.2.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文明施工,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不得复制、不得泄漏、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有上述情况,勘察人应付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索赔。5.2.6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勘察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5.2.7必须执行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完成勘察工作,有责任和优化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方案并不另增加费用。5.2.8本工程勘察施工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本院专职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不得转包或分包,否则不得收取勘察费并承担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5.2.9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第六条:违约责任6.1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生产条件而造成停、窝工,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6.2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如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还应赔偿并负相应法律责任。6.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已完成的工作量按约定的包干单价办理结算。若发包人发现勘察人严重违反合同和有关规范规定,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勘察人法律责任,造成损失或事故的。勘察人应承担费用并负相应法律责任6.4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万分之三逾期违约金。6.5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6.6勘察人对勘察成果质量负完全责任,若因勘察成果不真实不准确等原因,对工程设计与施工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勘察人承担并负相应法律责任。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第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发包人、勘察人同意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发包人、勘察人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定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合同订立时间: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约定本合同一式伍份,发包人贰份,勘察人贰份,见证方壹份。发包人名称:发展有限公司(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代表人:(签字)签约代表人:(签字)住所:住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银行帐号:银行帐号:见证方: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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