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关键作用:确保项目成功实施的多重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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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前言本教材主要讲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际规则和惯例,结合《FIDIC》编制的1987年第四版和1999年第一版施工合同条件,以云南省鲁布革水电站、福建省水口水电站、四川省二滩水电站和河南省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等建设项目为案例,讲解建设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其重点为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一、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现状二、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方面的WTO基本规则三、项目管理的基本概念第一章项目法人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地位和责任第一节概况一、我国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现状二、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三、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必要性第二节项目法人一、项目法人的地位二、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的组织形式三、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第三节项目法人在合同管理中的各方关系一、项目法人与主管部门的关系二、项目法人与贷款单位的关系三、项目法人(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关系四、项目法人(发包人)与工程师的关系五、工程师与承包人的关系六、发包人与勘察设计单位的关系七、发包人与分包人的关系八、发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的关系九、其他关系第四节在项目合同管理中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一、发包人(项目法人或称业主)二、承包人(也称承包商或承建单位)第二章建设监理概论第一节概述一、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概念二、当前建设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第二节工程师在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主要任务一、项目招标二、项目合同管理第三节工程师(我国称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作用和地位一、工程师的作用二、工程师的地位第四节工程师的主要职责和权力一、工程师的职责二、工程师的权力第五节监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注意的问题一、监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二、工程师在管理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第三章项目合同管理第一节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依据第二节提供施工条件和检查承包人进场情况一、为承包人提供进场条件二、提供施工图纸及有关原始资料,并指定规范与标准三、核查承包人人员、施工设备、材料和工程设备等第三节控制工程进度一、项目控制性工期和总工期的制定二、承包人制定施工进度计划和审批三、工程进度控制四、审核承包人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五、合同规定的主要业务程序进度控制六、合同工程进度管理应注意的问题第四节审核承包人施工技术措施,监督和管理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一、设计图纸提供二、承包人提交施工方法说明三、监督和检查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四、核查承包人施工临时性设施五、主持生产例会六、负责合同条款的解释和说明第五节工程质量控制和工程竣工验收一、工程质量检查(一)工程质量检查的依据(二)工程质量检查的方法(三)工程质量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四)工程质量检查和检验费用合理分担原则二、工程验收(一)工程竣工验收(二)分项工程验收(三)部分工程验收(四)缺陷通知期限终止前的检验三、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和验收中应注意的问题第六节检查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第七节工程投资控制和工程费用支付一、编制合同投资控制性目标二、各种主要费用的支付(一)工程预付款(二)材料(包括永久设备)预付款(三)保留金(四)合同价格的调整(五)物价波动的价格调整(六)每期进度付款第八节研究和处理项目合同变更一、合同变更的范围和内容。二、合同变更的处理原则。三、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合同变更处理原则四、合同变更工作程序五、合同变更工作应注意的问题第九节处理合同索赔一、发生索赔的原因二、索赔的类型。三、索赔程序和时限四、索赔案例五、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六、处理索赔应注意的问题第十节处理合同风险一、工程风险的合理分担原则二、风险的类型三、合同风险的分析四、施工保险1五、风险损失的补偿原则六、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第十一节处理合同违约一、承包人违约二、发包人违约第十二节研究和处理合同争端一、工程师的决定二、争端裁决委员会评审三、友好解决四、仲裁或诉讼五、关于处理合同争端应注意的问题第十三节协调各合同承包人的关系一、协调工作的主要内容二、工程师做协调工作的原则三、协调工作的费用处理原则第十四节其他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前言一、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现状我国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是从1983年云南鲁省布革水电站的发电引水系统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进行国际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开始的,至今已有二十一年的历史。在这段时间里,由于我国在基本建设领域全面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逐步实现了项目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并进一步适应了国际竞争和挑战,获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当前项目合同管理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发包人和工程师或承包人往往不能按项目合同规定处理合同问题,仍然按计划经济体制下自营制的2惯例和依靠上级行政命令解决合同问题。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合同是一种契约,是合同法人之间,为实现某种目的,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将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或履行不当,都将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体制下,建设项目管理一个最大不同点即是是否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因此,合同双方都要以合同准则约束自己的行为,否则将造成合同管理失控,项目合同的总体经济效益不高。(二)招标人在招标时没有选择通用的、有权威性的标准合同条件,使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平衡,风险和责任分配的不合理,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成了不平等条约。这样的合同是搞不好项目合同管理的。(三)我国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是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的,招标人员一般不参与项目合同管理。而工程师只参与项目合同管理,一般不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因此,我国把建设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项目合同管理人为的分割为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即编制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与合同管理脱节。所以合同执行初期管理合同的人员不熟悉合同文件,使发包人和工程师处于极为被动局面。另外由于招标人员不参与合同管理,无法知晓自己编写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就无法提高编写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水平。而且低水平的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又会给项目合同管理带来困难。这些都对发包人的总体利益是极为不利的。(四)某些发包人只授予工程师检验质量的权力,这不是合同管理。由于没有经济制约手段,是不能对项目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的。因此,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规范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建设工程项目通过招标和投标,项目法人选择了项目承包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协议书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工程师发布开工通知,承包人可进入现场做施工准备工作。此后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开始进入合同管理阶段。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是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重要工作,因为它涉及到能否实现项目成本、质量和工期整体最优的完成项目建设,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发包人为了达到合同目的,应通过工程师具体实施合同管理工作。二、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方面的WTO基本规则我国加入WTO后,处正在过渡时期,于2006年底结束。我国建设工程项目各系统的事业和企业单位,面临许多挑战。为与国际经济、WTO规则和惯例接轨,以及迎接挑战,政府部门和施工企业既要熟知WTO规则和强化规则意识,也要完善市场经济的法规,让企业有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提到国内企业的竞争能力。建设工程项目在实施方面的有关WTO规则有:1、公平竞争规则(即市场准入规则):是指给予所有参与竞争的投标人平等的机会,即不歧视规则;2、国民待遇规则:是指外国承包商享有本国人相同的国民待遇;3、透明度规则: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透明,并具有稳定性和预见性;4、权利和义务平衡规则:合同当事人都应诚实、守信的态度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以维护双方的利益平衡。三、项目管理的基本概念(一)项目管理:是为限期实现一次性特定目标,对有限资源进行计划、组织、指导、控制的系统管理方法。(二)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是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以建设项目为对象,以实现合同目标为目的,对资源投入进行高效率的计划、组织、指导、控制的系统管理方法。第一章项目法人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地位和责任第一节概况一、我国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现状(一)存在的问题:1、政企不分,削弱了项目法人的中心地位;2、不承担投资风险,还在吃国家的“大锅饭”;3、进一步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二)发展的方向:通过我国建设管理体制的深入改革,并应与国际接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已实行多年,形成了国际规则和惯例,已是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一种科学的管理体系和方法。它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纳入社会化、专业化、法制化的轨道。做到了高效、严格、科学、经济。二、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由投资方选定的代表——项目法人,从项目的筹划、筹资、设计、建设实施、归还贷款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管理,是策划项目、筹集资金、组织建设、生产经营、还贷付息的五位一体的建设管理模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投资建设领域实际运行的重要基础。三、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必要性1、明确了项目法人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以及承担投资风险。2、明确了项目法人的责任,即可防止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干预,也可防止项目法人什么事都申请主管部门批准,而推卸责任。3.强化项目法人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中心地位,赋予项目法人充分的组织建设和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同时也明确了项目法人的责任。从而较好的克服基建管花钱,生产管还贷,建设与生产经营脱节的弊端。4、项目法人要受《招标投标法》和责任制的约束,既要节省项目投资,也要限期实现建设项目目标。第二节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是投资方代表组成的最高权力集团,也称业主或雇主,在项目招标投标阶段称招标人,在项目承包合同执行阶段称发包人。3一、项目法人的地位项目法人是建设项目的拥有者、投资者、组织建设者和经营者。他处于建设项目管理的中心地位,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最高决策者。项目法人可以是政府组建或通过招标选择的法人集团,也可以是企业、个人或其他法人集团等。有项目法人任命项目经理,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经营。二、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的组织形式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多种组织形式:1、单一由政府主管部门投资进行建设的项目,由主管部门组建项目建设公司,并直接任命项目经理作为项目法人,直接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2、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以合资方式建设的项目,成立董事会。董事会为项目法人,组建项目开发公司,并任命项目经理作为项目法人的代表,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3、由政府主管部门、企业(法人集团)共同投资的建设项目。首先由政府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法人集团作为项目法人进行投资或集资,以及组织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和还贷付息。4、原有企业投资进行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是原有企业的领导班子。三、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按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以整个建设项目而言,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建设项目的筹划,确定建设项目的开发目标、建设规模、项目位置和建设条件。2、筹集建设资金,并承担投资风险。3、项目法人可自行聘任和解聘项目经理。4、通过招标选择各阶段建设项目的勘测和设计单位,并签订勘测和设计咨询合同,依此组织勘测和设计工作。5、组建或招标选择项目实施阶段进行合同管理的监理单位,并与之签订咨询服务合同。6、项目法人通过建设项目的招标和评标选定承包人,并与之签订项目承包合同。7、在项目建设期间办理移民征地、开通对外交通和通讯等,以及与当地政府联系,为项目实施提供施工场地,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条件。8、依据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审定项目设计(修改设计)、审查工程概算(修订概算)、编制集资规划、编制贷款和用款计划、编制归还贷款计划等。9、在国家宏观计划和年度计划控制之下,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和投资计划,以及编制整个项目的年度、季度和月进度计划。10、控制项目总工期,并通过工程师不断修订项目进度;办理承包人的每期付款、竣工结算和最终决算;决策重大合同变更(包括重大设计变更)和索赔;授权工程师主持项目竣工接收验收,接收后运行管理;项目全部竣工后进行总结和评价,并接受国家对项目的验收。11、对完工的建设项目进行生产经营,逐步归还贷款,并使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12、接受主管部门和贷款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呈报各种报告和报表。13、批准项目经理和工程师各阶段的工作报告。14、其他事项。第三节项目法人在合同管理中的各方关系一、项目法人与主管部门的关系项目法人与行政主管部门是行政隶属关系。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管理方面,主要是加强宏观调控、搞好统筹规划、制定政策、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发布信息和提供服务等,为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项目法人有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自主权,但也应主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协调和管理。二、项目法人与贷款单位的关系项目法人与贷款单位的关系是一种经济法律关系,即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三、项目法人(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关系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经济法律关系,即通过双方签订的项目承包合同所确定的关系。四、项目法人(发包人)与工程师的关系发包人与工程师的关系也是一种经济法律关系,即通过双方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所规定的关系。五、工程师与承包人的关系工程师与承包人虽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在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有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所以在项目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师是代表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对承包人的工作和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六、发包人与勘察设计单位的关系在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发包人与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经济法律合同关系,是通过项目勘察设计咨询合同所确定的。七、发包人与分包人的关系发包人与分包人无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是,一般合同规定,承包人对部分项目进行分包,以及选定分包人必须事先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八、发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的关系发包人在招标时或工程师在合同实施时,为能在项目上使用特殊工艺与保证工程质量,以及确保工期,有权指定分包人分包这些项目。在国际上无论在招标时或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未对指定分包人有异议时,合同中的任何问题都是通过承包人解决的。即发包人不直接对分包人,也不承担违约造成的损失。但国内有些项目规定,在合同实施时,即使承包人未对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有异议,由于分包人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九、其他关系4发包人还与货物供应人、永久设备制造商、履约担保的担保人、保险公司、税收单位和地方政府等有一定关系。不再赘述。隶属贷款协议项目承包合同设计咨询合同监理监理咨询合同供货合同项目合同各方关系图图1-1第四节在项目合同管理中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项目合同是缔约双方的经济和法律关系,是约束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其主要内容是: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以及工程师对合同问题的处理原则(该部分请见第二章)。依据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施工合同条件》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归纳如下:一、发包人(项目法人或称业主)(一)发包人的权利1、有制定计划的权利;2、有权同意或拒绝承包人转让或工程分包和选择分包人的要求,有指定分包人的权利。批准履约担保,批准各项保险;3、批准合同规定以外的征占施工用地;4、批准合同以外承包人提出新的施工条件的权利;5、批准修改项目各控制性工期和总工期;6、批准重大的变更(包括重大工程设计变更);7、批准备用金的使用;8、办理每期进度支付工程款、工程预付款、材料(工程设备)预付款、索赔、调整合同价格和物价、竣工结算和合同最终结算;9、如果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有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10、有决定罚没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权利;11、如果承包人违约时,有解除承包人全部或部分合同项目的权利;12、但发生争端时,发包人有要求争端裁决委员会(DAB)协调或要求仲裁的权利;13、发包人有对工程师授权或扩大授权或限制授权的权利,以及有撤换各级工程师的权利。(二)发包人的义务1、提供施工用地;2、提供部分施工条件和施工准备工作;3、移交测量基准点及有关资料;4、提供必需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5、提供施工图;6、协调外部关系,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上述义务的大部分是通过工程师进行的。(三)发包人的责任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自身引起的法律责任;2、支付工程价款、竣工结算和最终决算;3、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4、统一管理整个工程的文明施工;5、全工地的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6、环境保护;7、发包人参与(或主持——我国的惯例)施工期运行验收、部分工程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以及缺陷通知期检验。验收后接受各项工程,并及时投入运行管理。5上级主管部门贷款单位项目法人(发包人)工程师设计单位承包人分包人供货商(四)发包人风险1、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风险;2、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不可预见的、或不能合理预期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造成的风险;3、除合同规定以外,由于发包人使用或占有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造成的风险;4、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对其负责的其他人员所做的工程任何部分的设计,所造成的风险。(五)发包人的行为准则和工作方法在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的行为准则是:恪守合同规定,尊重工程师对合同双方的关系进行协调,通过工程师对承包人的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在按期获得合格工程的前提下,允许承包方得到合理的报酬。在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的工作方法如下:1、为确保合同项目顺利实施,发包人应给予工程师充分授权,至少应把标准合同条件(如《FIDIC》编制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列明的工程师管理合同的权力授予工程师。2、在合同范围内,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全部联系,应通过工程师进行,以避免合同管理的混乱,否则易造成对承包人下达的指示、指令和通知等的误解。3、对于按合同要求工程师在发布指示、决定、确定价格、同意工期延误等之前和发包人协商的一切事宜,要正确理解,并应立即做出反应。4、发包人对工程师的能力,行为和职业道德等进行监督。5、依据上述咨询服务合同,发包人的义务应认真履行,为工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创造良好的合同管理的外部条件。二、承包人(也称承包商或承建单位)(一)承包人的权利1、有要求发包人按合同规定提供施工用地、施工条件和施工通道;2、有要求发包人或工程师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水文、地质和测量网点等勘测资料以及施工图纸的权利;3、如有合理的理由,有权反对发包人或工程师指定的分包人;4、在合同规定的总工期和控制性工期的控制下,承包人有制订和修改工程施工进度的权利,但应经批准后才能实施;5、在合同规定的技术质量标准控制之下,承包人有权选择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权利(国内项目必须经批准后,才能实施);6、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有要求发包人调整合同价格的权利;7、发包人或工程师不按合同规定强行干预承包人的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或苛刻检验,或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给承包人造成工期拖延或经济损失时,有向发包人索赔的权利;8、当发生争端时,承包人有要求争端裁决委员会裁定或仲裁的权利。9、发包人未及时支付工程价款,以及发生其他违约行为时,承包人向发包人和工程师事先发出通知的条件下,有降低施工速度、或暂时停工、或终止合同的权利;10、当发生发包人风险时,已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对此进行索赔。(二)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师开工通知之后,按规定的时间进场准备,并及时开工;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履约银行保函或履约保证书和保险单;3、向工程师提交并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这种审批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任何义务;4、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从施工图纸或技术质量要求中发现任何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有义务立即通知工程师,并抄报发包人;5、承包人必须给与在同一现场进行作业的其他承包人合理协作,为进行他们的工作创造必要条件的义务。(三)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承包人应认真执行工程师发出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3、承包人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4、承包人应按国家规定文明施工;5、承包人应严格按技术规范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6、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失;7、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采取合理措施保护环境、保护工地及其附近居民区,使其避免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8、.应保障发包人和他人的财产与利益以及使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9、发包人未接受工程项目前,承包人应负责管理和维护。承包人移交后还应承担缺陷通知期限内的缺陷修复工作;10、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验收的工程资料;11、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员、设备和剩余材料。(四)承包人的风险在所有标准合同范本中,都列明发包人风险,暗指承包人风险。笔者认为承包人有如下的风险:1、项目资金的来源和额度的可靠程度,以及国家经济状况给承包人带来的风险;62、工程设计水平、工程水文和地质条件的风险;3、发包人选择的标准合同范本对承包人风险的影响;4、对工程师的授权、独立处理合同争端的能力和公正程度,以及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协调能力等方面对承包人风险的影响;5、工程各控制性工期和总工期的风险;6、承包人自身能力、施工和管理水平的风险;7、其它风险。以上风险仅供参考。(五)承包人的行为准则和工作方法在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的行为准则是:恪守合同规定,主动接受工程师对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按期移交令发包人满意的合格工程,从而获得应得到的报酬。在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的工作方法如下:1、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工程师的监督和管理,恪守合同准则,用合同规定的费用、质量和工期约束自己的行为。按合同规定的工程目标,在确保工程工期的前提下,交给发包人一个合格的工程。2、由于完成工程合同目标是共同的,利益是一致的。3、有经验的承包人要主动配合工程设计修改和变更,正确对待和处理索赔。4、当索赔或争端得不到及时解决时,也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行使自己的权利。第二章建设监理概论第一节概述一、项目的建设监理概念建设监理是项目建设期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本人曾给它一个不成熟的不全面的定义是:项目法人为工程项目合同的目的,组建或选择工程师单位(我国称监理单位),协调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以及对承包人的工作与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二、当前建设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1、项目法人没有给予管理合同的工程师充分授权。2、把监理工作只是看成对项目承包合同的监督和管理是不够全面的。建设阶段咨询工程师或工程师(或称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任务应是两大部分,项目招标和项目合同的管理。3、谁担任监理工作最合适。某些设计单位认为谁设计的项目谁来监理最合适,理由是本项目的设计人员最了解设计意图。笔者认为:了解设计意图固然重要,但作为工程师而言,项目管理经验和协调能力对管好项目承包合同是不可缺少的更为重要的条件。项目法人为自身的利益考虑,由他决定选择项目监理单位。4、项目质量责任问题。项目的质量好坏是施工(制造)或设计出来的,不是监督出来的。项目出了问题,应由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承担直接责任。5、监理工作是属于咨询业范畴的业务,是不应该独立出咨询业之外。第二节工程师在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主要任务主要任务有两项,一是项目招标,二是项目合同管理。一、项目招标项目招标是指招标人(项目法人)通过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等形式,招请具有法定条件和具有承建能力的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项目招标包括:(一)招标准备工作。1、编制标要点报告。2、编制项目的施工(安装)规划。3、编制工程师概算和标底。4、编制资格审查文件。5、编制招标文件。构成如下:第一卷投标人须知和合同条款(1)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通用合同条件(4)专用合同条件第二卷投标函格式和合同格式(5)投标函(LetterofTender)格式及其附件(6)工程量清单(7)辅助资料细目表(8)合同格式第三卷技术规范(也可称技术条款)(1)总说明。合同的范围和内容、控制性工期和总工期、有关工期方面的奖惩规定、临时设施的设置规定、词和术语的定义和含义等。(2)各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和工序。(3)适用的技术规程和规范。7(4)各项目具体实施要求和具体质量标准。(5)质量管理。检验取样位置和数量。(6)各项目计量和支付。第四卷图纸第五卷参考资料(也可不在此排列,作为附录)(二)参与招标和组织投标的全部活动。1、在发包人的主持下参与资格预审的具体工作,为评审委员会对提出资格申请的投标人的合格条件的评审提供具体的评审资料,对评审的意见进行记录和整理,并参与编写评审报告的具体工作。2、发包人的主持下参与标前会和组织现场考察,对投标人提出的各种问题,先以口头进行解释,再以书面方式正式回答。3、发包人批准后,工程师以发包人的名义发布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和补遗。4、参加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机构或工程师编写开标会议纪要。5、在发包人的领导下,工程师参加评标工作组,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统计和归纳,为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的基础资料。项目的评标。开标后,开始进入评标和定标阶段。按《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组织、评标方法、评标内容和评标标准,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检查、澄清和比较,最后用《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条件,选定一个高效率的承包人,使发包人投入资金最少,又能获得按规定时间圆满完成的合格工程项目。(1)评标原则。1)评标的全过程应依《招标投标法》进行,其招标人和投标人也应主动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的监督;2)评标机构和组织应依法组建,为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评标委员会的成员选择要规范;3)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标明评标方法、评标内容、评标标准和中标条件;4)评标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评标内容、评标标准和中标条件进行。也不得随意改变招标确定的评标方法、评标内容、评标标准和中标条件,更不能制定新的方法、内容、标准和中标条件。5)要制定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评标方法、评标内容、评标标准和中标条件。(2)评标机构。1)首先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师等单位抽人组成评标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投标资料的整理、归纳和综合工作,并在评标过程中为评标委员会服务。2)由招标人依《招标投标法》组建评标委员会。(3)评标的方法。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2)综合评估法。一般包括价格标准和非价格标准。工程施工项目的评标标准有:1)施工方法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施工布置的合理性;2)配备的施工设备的数量和质量能否保证顺利施工;3)配备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施工经验和素质;4)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等措施的可靠性;5)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财务能力。(4)中标的条件。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5)评标程序与内容。一般情况下,评标工作分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终评),现分述如下:1)初步评审。本阶段是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做总体综合评价,以便初选出几家优势较强的投标人,进入下一阶段深入评审。①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响应性。完整性评定主要是指投标函(或称投标书)和合同格式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填报,主要包括:——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重要表格是否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都已填报;——是否在授权书和投标函上有合法的签字;——投标保证金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等。响应性评定主要是指响应性投标文件是遵从招标文件的所有项目、条款和技术规范,而无实质性偏离和保留的投标文件。实质性偏离或保留是指:——以任何方式对工程范围、质量或实施造成影响,或者——由于与招标文件相悖,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的实施产生限制,或者——纠正这种偏离或保留又会不公平地影响提出响应性投标的其他投标人的竞争地位。如果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有实质性偏离或保留时,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②法律手续和企业信誉是否满足要求。③财务能力。8④评施工方法的可行性和施工布置的合理性。⑤施工能力和经验的比较。⑥评价保证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等措施的可靠性。⑦评价投标报价的合理性。上述前六条评价内容主要是为评定是否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如果不能满足实质性要求,则应淘汰其投标。如果满足实质性要求,而且投标价格的合理性,且不低于成本价时,这些投标人都是符合要求的初选投标人。再按投标价格大小顺序排队,选择较低3~4家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2)详细评审(终评)。本阶段是对经初步评审有竞争优势的投标人,进一步全面评审,从中确定中标候选人。本阶段第一项任务是对进入终评的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澄清。首先把存在的问题以书面方式分别发给投标人,并要求按规定的时间以书面方式做出澄清答复。在此基础上,再召开投标人澄清会议,分别进行招标人和各投标人面对面的澄清。澄清会议结束后,即开始详细评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评审:①进行投标人的资格后审。②进一步评价是否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③计算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或称评标价)。对仍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进行经评审的投标价格计算,计算因素是在投标人须知中已经列明的,其主要方面有:——改正投标价格的算术错误;——扣除投标价格的备用金(包括不参与竞争的计日工报价);——如涉外工程时,将投标价格转换为单一货币,以资比较;——招标人认为可接受的非实质性偏离和保留,并以量化的货币值,加到投标报价之中;——投标人的投标可使招标人产生费用变化时,计算随时间(一般以月为单位)可定量变化的货币,即投资计划——纯现金流量。如果全部从银行贷款时,按年贴现率折成应交利息现值,加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以资比较。应说明的是上述中标人的最低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即最低评标价都是为评标使用的价格,不是项目合同执行时合同价格,合同价格仍是招标人接收中标人的投标价格,投标价格才是实际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还应补充说明的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评标价)最低是招标人获得的最为经济的投标,而投标价格最低并不一定是最为经济的投标。现以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计算评标价为例:详见表2-1。表(2—1)评标价计算结果表(单位:人民币元)投标人联合体名称投标价(工程量表金额+计日工)对偏离等的计算值评标价排名一标——大坝英波吉洛1,625,748,526.7601,625,748,526.761杜美兹1,696,703,243.4401,696,703,243.442比芬格1,858,258,617.9701,858,258,617.973二标—进水口、泄洪洞及溢洪道斯皮-巴蒂格诺尔2,509,441,774.1693,906,177.112,603,347,951.271旭普林2,585,394,891.7794,701,804.342,680,096,696.112现代3,084,087,718.8616,942,521.903,101,030,240.763三标——发电设施杜美兹767,635,952.605,868,087.90773,503,040.501旭普林836,691,864.5031,318,235.74868,010,100.242斯皮-巴蒂格诺尔870,244,172.4836,379,557.01906,623,729.493通过上述评审和计算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对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以经评审的投标价格高低排队,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次低(第二名)的投标人为后补中标候选人。整体(或多个)合同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有利于招标人,是指投标人对整体或多个合同的投标提出的经评审的总投标价格,应低于由不同投标人分别提出的各合同最低经评审的投标价格的总和。只有一个投标人同时获得多个标时,投标价应适当降价,才能出现上述情况。6、在评标过程中对评标委员的评审意见进行记录、整理。7、按评标委员会的意见整理需要书面澄清的问题,以及需要面对面澄清的问题。并参与澄清会议的具体工作。8、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计算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成果。9、按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编写评标报告草搞,修改后由评标委员会定稿,并报送发包人。有发包人确定中标人。二、项目合同管理9项目合同管理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以建设项目为对象,以实现项目合同目标为目的,对项目合同进行高效率的计划、组织、指导、控制的系统管理方法。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详见第三章。第三节工程师(我国称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作用和地位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为了实现特定项目的目的,而确立、变更和终止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双方当事人必须积极全面地履行合同,并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用合同的准则约束自己的行为。工程师虽然不是合同一方,但发包人为合同的目地,组建或选择工程师单位,协调当事人的关系,以及对承包人的工作和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所以工程师是受雇于发包人的,《FIDIC》编制的1999年第一版施工合同条件把工程师界定为业主的雇员。1983年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通过国际公开招标,选择承包人修建的云南省鲁布革水电站,引入了建设监理制。其管理模式是;项目法人(业主)是云南省电力局,业主代表(即招标人或称发包人)为水电部鲁布革工程管理局,通过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由管理局内部组建相对独立的工程师单位)对承包商即日本国大成建设株式会社的工作和生产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同时协调合同双方关系。与此有关的各方关系如图1。该工程已于1988年8月顺利完成国际招标合同项目—鲁布革水电站引水发电系统工程的建设。这是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首次运用建设监理。此后,通过多年的推行和实践,建设监理制日臻成熟,现已在我国基本建设系统普遍实行,并已取得了确保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期和建设资金的效果。所以推行建设监理制是近年来我国继投资、设计、施工等方面进行一系列改革后又一项颇有成效的改革措施。对于完善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起到了重要作用。依据《FIDIC》编制的施工合同条件和国际惯例,以及实践经验,介绍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作用和地位。一、工程师的作用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是基于同一事实,即发包人期望从高效率的承包人那里得到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成本圆满完成的合格工程。同样承包人期望得到合理的工作条件,公平均等地运用合同,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任务,并很快收到他有权获得的付款。基于上述目地,发包人和承包人都一致期望紧密配合和协作,通过有条不紊的、安全的和有效的工作方式,将工程延期的风险和对合同的误解降低到最小程度,共同“生产”出一个令人满意的“最终产品”。因此,合同双方都需要设置有协调能力的、有权威的和公正的工程师机构。所以工程师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作用是: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以合同为准则,合理地平衡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地分配合同双方的责任和风险。以上可以看出,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协调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关系上的作用是很大的。二、工程师的地位工程师虽然不是合同的一方,但从图1中可以看出,发包人是通过工程师对工程的施工和设计进行监督和管理。因此,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上是处于主导地位,合同双方的全部联系是通过工程师进行的。也就是说,工程师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联系地唯一渠道。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在合同管理中出现混乱和误解,更能避免发包人和承包人直接谈判解决争议。这方面在我国涉外工程合同管理中教训是很多的。如果在合同管理中发包人不给工程师以充分授权,只当工程质量检查员使用时,或者不设置工程师机构时,发包人直接管理承包人将会出现以下问题:(一)承包人投标报价总体水平将提高。有经验地承包人会认为发包人直接管理合同将给自己带来较大风险。他不能确信发包人会公平合理的考虑承包人的利益。尤其是变更、索赔、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以及发生争议时承包人不能确信会得到合理补偿。为此,一个有经验地承包人在成熟的建筑市场中竞争,投标前他必须评估这些可能带来的风险,并准备一定数额的风险基金摊入投标报价之中,从而提高了总体投标报价的水平。相反,如果有充分授权的独立的工程师单位和争端裁决委员会,能公平合理地处理责任和风险,承包人将会投出合理的报价。所以上述机构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发包人是难以取代的。(二)争端不易解决,易激化矛盾。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合同双方直接谈判解决敏感的工期、费用,以及有关争端时,没有任何回旋余地,易僵持,容易将矛盾激化,容易将一般性合同问题升级为争端,从而只能靠仲裁解决。但是,使用仲裁方法解决争端,既耗费时间和精力,费用也十分昂贵,其手续和程序也很复杂。这种情况必然对合同双方关系和项目进度产生不良的影响,干扰合同双方实现工程建设目标。(三)发包人将加大负担。由于发包人直接对承包人的工作和生产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必须在施工现场组建相应的管理机构和配置各种专业管理人员。一旦工程完成,这些人员将失去工作,成为负担。另外由于发包人要做很具体的合同管理工作,必然会分散精力,影响发包人的主要任务,即筹集资金、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和经营管理。(四)标准的合同条款不能使用。无论《FIDIC》标准合同条件,还是我国各部委编制的各种合同标准范本,都是针对有工程师进行施工监督而编写的。所以只能在发包人任命工程师,并给予充分授权的条件下才能使用。其明显的优点是能合理平衡合同双方的要求和利益,尤其能公平的分配合同双方的风险和责任。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履约不佳、成本增加,以及由于双方缺乏信任而引起争端。否则标准的合同条款不能使用,使用其他条款很难具有上述优点,也会使发包人提高工程造价。第四节工程师的主要职责和权力在一般情况下,发包人是通过市场竞争选择监理单位对项目承包合同进行管理。所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之间的咨询服务合同协议书中规定了雇用工程师的条件,以及双方的义务(包括职责)和权利。其中工程师义务中的主要部分是工程师对发包人的服务内容,这部分内容都应在将来的项目承包合同文件中以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体现。本节依据《FIDIC》于1987年编写的第四版“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和“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及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编制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阐明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一、工程师的职责10发包人在项目承包合同中大部分义务是通过工程师去实施,这些称其为工程师的职责,其主要职责如下:1、按合同规定为承包人提供进场条件和施工条件;2、按合同规定为承包人提供水文和地质等原始资料,提供测量三角网点资料、提供施工图纸,以及指定有关规范和标准;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向承包人发布信息和合同管理的有关指示,对工作性质和工作范围改变的指示,以及合同费用增减和工期改变的确定等;4、对承包人进行工作的建议,发布继续进行项目的实施或中止的指示;5、按合同规定的标准检查和检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对合同项目主持验收或参与验收;6、同意已完成工作的计量和校核,并向发包人提交期中、竣工和最终付款证书(一般不包括仲裁诉讼和运用误期罚款条款而引起的费用因素),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服务费用,劳务、运输、材料和工程设备等的价格波动调整,以及承包人合理要求的额外付款等;7、工程师负责解释书面合同。二、工程师的权力发包人为了自身利益,将部分权利,授予工程师,依此权力对承包人进行监督和管理,从而发挥工程师管理合同和专业技术的优势。一般情况下各种标准合同条款都列明了工程师的权力。如果发包人扩大或限制工程师的权力,招标之前应在专用条款中列明。这是承包人的报价条件,评估工程师独立处理合同问题的能力和授予权力的大小,以及其公正程度,即可能给承包人带来的风险。如果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改变对工程师的授权或更换工程师人员时,《FIDIC》编制的1987年第四版施工合同条件规定,应征求承包人的意见,因为这改变了承包人的投标报价条件。而1999年第一版《FIDIC》合同条件规定,对更换的工程师要征求承包人的意见,承包人要评估将要更换的工程师可能给自己带来的风险。如果承包人有合理的理由反对时,发包人要考虑承包人的意见。以《FIDIC》编制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为准,工程师的主要权力如下:1、决定工程开工、停工和复工权;2、开具每期进度支付凭证权、竣工付款凭证和最终付款凭证权;3、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的核准或否决权;4、工程进度计划制订或修改审核权;5、对承包人提交的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说明(我国称为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供工程师参考,并征求工程师的建议。但由他负责进行设计的施工图有审批权。我国有的部门编制的施工合同条件规定: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必须经监理工程师事先批准,才能在合同项目上实施;6、决定变更(包括工程设计变更)权、决定工期和经济索赔权、决定新的价格和费率权(重大变更和索赔应事先征得发包人批准);7、决定工程分包权,核准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8、有对合同规定的解释权;9、主持部分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签发接受证书。我国有的部门编制的施工合同条件规定,由监理工程师做工程验收准备工作,发包人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工程验收,并签发工程接受证书;10、主持工程验收,签发工程接受证书。我国有的部门编制的施工合同条件规定,由监理工程师做工程验收准备工作,并认为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再由发包人主持验收,并签发工程接受证书;11、主持缺陷通知期限期内的各工程项目缺陷修补的检查和检验,并签发履约证书。我国有的部门编制的施工合同条件规定,工程保修期(国际上称为缺陷通知期限)期满后,由发包人或授权工程师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12、有要求撤换各级承包人员的权力。第五节监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注意的问题一、监理工作的基本原则监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恪守合同准则、工程师决定问题前反复协商、监督工程进度和成果。二、工程师在管理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一)要用正确的指导思想管理合同。工程师在管理项目合同过程中,其指导思想应以合同规定为准则,既要维护发包人的利益,也要尊重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在保证工期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应允许承包人获得合理的利润。这是顺利完成合同目标的重要基础。如原水利电力部鲁布革工程管理局(业主)的工程师采用“恪守合同、公平合理、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方针,对待承建鲁布革水电站引水发电系统工程的日本大成建设株式会社(承包商),从而圆满地完成了工程合同目标。如果由于工程师受雇于发包人而不顾合同规定,对承包人进行苛刻监督,拖欠工程价款,不能公正处理合同问题,又不能及时处理争端和索赔,这必将会严重影响合同的实施和工程进展,最终会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工程总工期的延误,而受害最大的是发包人。(二)工程师的行为准则。工程师虽然受雇于发包人,要尊重发包人的权利,但为了使工程项目顺利完成,也要维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所以工程师的行为准则是:1、要遵循发包人的要求。由于工程师受雇于发包人,所以工程师的主要义务是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维护发包人利益。因此,工程师在完成工程项目的过程中要遵循发包人的要求。2、处理合同问题时要行为公正、没有偏见的使用合同。凡合同要求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验收、估价或类似行动(包括影响发包人或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时,其行为准则是实事求是和行为公正,没有偏见的使用合同。行为11公正就意味着乐于倾听和考虑合同双方的观点,反复协商,然后基于事实做出确定。只有这样才能使合同目标顺利实现,而最大的受益者是发包人。3、作风正派和廉洁自律。行为公正就意味着要作风正派、廉洁自律、严谨慎重、恪守合同。公平合理的处理合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争端,协调好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这样才能得到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尊重和信赖。(三)工程师要编好合同文件、熟知合同规定和恪守合同准则。1、编好合同文件。工程师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的前提是要有一个好的合同文件。而合同文件的主要部分是招标文件,所以从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修改和补遗,以及编制合同文件等全过程,要有工程师参与和做具体工作。所编文件的条文要力求严谨和明确,不能有模棱两可的语言,防止任何疏漏和错误。更不要人为地将设计深度不够和建设条件不清,以及不可预见、不可抗力、不能合理防范等发包人的风险推给承包人承担。这不是明智的做法。一个好的合同文件(含招标文件)其标准是对合同双方的义务、权利、责任和风险都有明确和详细的规定并使其达到总体平衡。使用《FIDIC》和我国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制的标准合同条件均可达到上述标准。如果编制的合同文件不理想,很容易造成争端和索赔,严重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和工程师之间的关系,履约不佳,使工程师的合同管理陷入困境。因此,编制一个好的合同文件,就为工程师恪守合同和管理合同创造了条件。2、熟知合同文件。工程师的主要任务是管理合同,并解释合同条款。所以要全面、正确和公正的理解合同条款,因此,发包人应创造条件,并要求监理单位的主要成员参与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编制。所有成员应熟知合同条件中各条款的确定原则、正确含义,掌握合同双方的义务、权利、责任和风险的划分原则,争端和索赔处理的方法和程序,熟悉承包人投标报价的条件和标准,以及解释合同文件各部分的优先次序等。这对运用和执行合同规定是十分重要的。3、恪守合同准则。工程师是依据合同规定进行管理,并依此对合同双方进行服务和协调,建立正常的工作关系。所以应实事求是和行为公正的恪守合同。未经与合同双方协商,工程师不得改变合同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了恪守合同应注意防止发生以下问题:(1)防止工程师决定的片面性。按合同规定工程师有决定合同问题的权力,但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师做出决定之前,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依据科学数据和事实,经反复协商,并运用合同规定的原则,处理合同事务,防止其片面性。(2)防止忽视合同的总体目标。工程师必须防止过分强调技术和设计的可行性和先进性,而忽视合同的经济、管理和总体目标。合同总体目标是指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和成本圆满完成地合格工程。因为任何技术和项目设计的改变,即改变了原投标报价条件,都意味着合同的变更,必然造成项目的工期、费用和质量标准的变化,引发争端和索赔,甚至导致合同管理的失控。当然如果原设计或技术有错误时,不改变会危及工程安全或留下隐患时则除外。(3)防止强行改变承包人的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国际标准合同条件规定,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是对工程项目进行设计(如果合同中有此任务的话)、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而且应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稳定和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按国际惯例在合同实施初期,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方法的说明(我国称施工组织设计)是供工程师参考的文件,也是征求工程师建设性意见的文件。不是必须经工程师批准的文件。所以工程师不能把合同监督和管理职能错误地理解为施工指挥职能,也不能以自身的工程经验去取代承包人的施工方法、施工措施和现场作业,更不能强加于人。工程师要牢记其工作方法是:“可告诉承包人去做什么,而不是告诉他应该怎么做”。要控制工程进度、投资和质量,只能要求各项施工的最后成果符合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和图纸。不能改变承包人的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干预承包人安全地、恰当的、准时的完成合同项目的义务。否则将导致合同责任的转化。目前我国某些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条件规定,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否则不准实施。这显然与国际惯例还有较大的差距,应给予关注。(四)工程师在解决合同问题时,必须要及时协调和快速决策。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成熟的有经验的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创造有利的建设和施工条件,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以及为自身的利益,会不断地向工程师和发包人递交各类信件和报告、意向书和申请书、同期记录和各类信息资料等,以表达他们的要求和建议。作为工程师对这些要求和建议应尽快做出反应。首先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与合同双方进行协商,然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应用自己的判断表明意见、决定、批准、同意或是否满意。否则将会影响工程顺利进展,导致工期和费用索赔,也会影响工程师的威信,打乱正常的工作秩序。所以工程师具备及时协调和快速决策能力是十分重要的。因此,要求监理单位必须提高各级监理人员素质,并培养具有高效率的工作作风和强的协调能力。这些是直接反映工程师合同管理水平,也是发包人考核工程师的重要条件。(五)设置长期和稳定的现场管理机构。由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周期比较长,又是复杂的技术和经济活动,所以要求有承包人施工活动的地方,就应有工程师在场进行监督和管理,同时要求监理单位必须在工程现场设置长期和稳定的管理机构。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合同管理的连续性,才能确保投资、工期和质量得到有效控制。现场的工程师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主要任务是代表发包人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检验、签发工程价款支付凭证、调查和收集施工作业资料,以及准确地做好施工值班纪录,包括:1、施工方法、施工程序和现场作业等基本情况;2、考勤施工人员工种、数量和工时;3、施工设备种类、型号、数量和实际使用台时;4、消耗材料的种类和数量;5、施工实际进度和效率,工程质量,以及施工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和处理情况等。上述基本情况是信息管理的信息源,是进行投资、进度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资料,是作为核实合同执行情况、处理合同具体事务、索赔、争端或提交仲裁的重要基础资料。由于值班记录不全、不详细、甚至遗漏某些事件或事12故的同期实况,从而没有核实事实的依据,造成处理索赔和争端的困难。如果面对的是有经验的承包人,将会导致发包人和工程师处于不利的地位。这种情况在过去多个涉外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过。因此,在现场的工程师跟班进行施工监督是他最基本的职责,否则将视为不称职或失职,也是合同管理上失控的表现。还要防止监理单位的现场管理机构人员变动过大,或轮换值班,这将严重影响合同管理的连续性。表2-2各级工程师岗位业务范围表工程师按项目岗位管理模式图2-1管理层次《FIDIC》87年版《FIDIC》99年版和国际惯例业务范围统称咨询工程师或称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或称工程师1工程师(Engineer)总工程师(ChiefEngineer)管理多个合同2工程师代表(EngineerRepresentative)驻地工程师(ResidentEngineer)管理一个合同3工程师助理(AssistantEngineer)现场工程师(SiteEngineer)管理工程项目或部位4高级检查员(SeniorInspect)管理工作面5检查员(Inspect)管理工作面、跟班监督13总工程师项目合同一驻地工程师项目合同二驻地工程师项目合同三驻地工程师项目合同四驻地工程师工程项目一现场工程师工程项目二现场工程师项目工作面一高级检查员项目工作面二高级检查员工作面值班一检查员工作面值班二检查员工作面值班一检查员工作面值班二检查员(六)建立与项目合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项目合同管理是指在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以建设项目为对象,以实现项目合同目标为目的,对项目合同进行高效率的计划、组织、指导、控制的系统管理方法。该含义的核心是“项目”,因此,监理机构应按项目设置。无论是使用国际上通用的标准合同条件,还是使用国内的标准施工合同条件,都以合同中的各项目进行工程师分工,并明确规定了各级工程师的权力、职责和处理合同具体事务的程序。以此设置机构、人员编制、岗位责任和工作细则。例如具体制定项目的开工、复工和误期处理、工程质量检验和移交验收、变更、索赔和争端、工程价款支付、各种凭证签发等各级人员职责分工和具体工作程序。只有这样才能使组织机构简化,减少人员编制。由于各岗位明确了责任和职责,从而减少了管理上的矛盾和内部干扰,最大限度的提高了工作效率,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笔者建议工程师的管理机构设置不应按职能设置,即以计划合同、工程、质量、安全、机电和物资等职能设置机构。这样的管理模式必然会给合同管理上带来相互干扰、扯皮,造成管理上的矛盾和职责不清,很难建立好的岗位责任制。《FIDIC》编写的土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和国际惯例均是按项目对各级工程师进行分工,并依此制定岗位责任制、人员组成和设置机构。各级工程师岗位业务范围见下表2-1和图2-1;第三章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第一节项目合同管理的依据项目合同管理的依据可以概括为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一)国家和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的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生产安全和经济等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规范(包括施工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标准、质量标准和施工操作规程等。(三)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文件和设计文件。(四)依法签订的合同文件。(五)发包人向工程师授权范围文件。(六)经工程师审定颁发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与有关的工程资料,以及工程师发出的书面通知及经发包人批准的重大(包括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等。(七)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之间的信函、通知或会议纪要,以及发包人和工程师的各种指令。第二节提供施工条件和检查承包人进场情况一、为承包人提供进场条件落实合同规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有关施工准备工作,包括道路、桥梁、供电、供水、通讯、必要的房屋和设施、施工征地及现场场地规划等。二、提供施工图纸及有关原始资料,并指定规范与标准主要包括:1、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同时根据工程实际的变化情况提供设计变更通知和图纸。2、按合同要求向承包人指定所有材料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并负责解释。3、向承包人提供必要的准确的地质、水文和气象等参考资料,以及侧量首级三角控制网和水准点。三、核查承包人人员、施工设备、材料和工程设备等1、核查派驻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施工资历和经验、管理能力等是否同投标文件一致。如果不一致时应由承包人重新提交资料,供工程师重新核定。2、核查进场的物资种类、数量、规格和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也作为支付材料预付款的依据。3、核查施工设备种类、数量、规格、状况。以及施工设备能力等是否同投标文件一致。如不一致对已变动的施工设备,进行重新评估是否能满足施工需要,如果不能满足时,应要求承包人按投标文件列明施工设备提供。第三节控制工程进度虽然工程进度的计划编制和实施全部由承包人负责,但工程师代表发包人,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依据合同规定对工程进度进行控制和管理。这也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一、项目控制性工期和总工期的制定大中型土木建筑工程的控制性工期和总工期,是在招标准备阶段通过工程师编制的施工规划(相当于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经反复论证的合理工期。此工期和相应的工程资金使用计划,又都是经过发包人审定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按批准的工期列入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人遵从的投标条件;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师代表发包人进行合同监督和管理,以及在宏观上控制承包人各阶段的工程进度的依据。二、承包人制定施工进度计划和审批当选定中标人,一旦签订合同,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一般情况是指从工程师发布开工命令之日起56天之内),按工程师规定的适当格式和详细程度要求,递交一份准确的施工进度计划,以取得工程师的审核和同意。工程师审核施工进度计划依据以下三个方面:1、中标的投标人投标时呈报的初步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法初步说明;2、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所规定的项目控制性工期和总工期;3、发包人和主管部门批准的各年、季或月的项目进度计划和投资计划。这些计划与项目控制性工期和总工期是一致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均由承包人负责,提交给工程师审核并同意后才能按此实施。承包人还应同时提交施工方法(也称施工组织设计)的说明,它是项目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的支持性文件,是为了听取工程师的建14设性意见。所以工程师只代表发包人监督工程进度,而没有改变和干预承包人安全、准确、按时完成工程的义务。虽然上述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等须经工程师审核,但这并不解除合同规定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三、工程进度控制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师应随时随地对工程进度进行控制。控制的依据是由符合总工期要求的承包人月计划分解成的周计划或日计划。控制的手段是监理工作人员现场监督及施工报表和施工日志等核查。一旦发现进度拖后,查清原因,及时通告承包人,并要求采取赶工措施。工程进度日常控制的具体工作程序为:(一)工程开工。1、项目开工。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由工程师下达项目的开工通知,承包人从此可进场做施工准备工作。并从此按日历天数计项目总工期。2、主体工程开工。是指施工准备工作完毕,具备主体工程开工条件时,由工程师下达主体工程开工通知。并从此按日历天数计各单项工程的控制性工期。(二)停工、复工和误期。1、对于不属于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责任,而属于承包人可以预见到的原因引起的停工,如:(1)合同文件有规定;(2)由于承包人的某种违约或违反合同规定引起的停工,或者由他负责的必要的停工;(3)由于现场天气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为工程安全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必要停工(不包括由发包人承担的任何风险所引起的暂时停工)。由于上述原因,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指示,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对工程进行必要的维护和安全保障。待停工原因由承包人妥善处理后,经工程师下达复工指示,承包人方可复工。停工所造成的工期延长,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引起承包人支出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对于不属于承包人的责任,而属于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责任,以及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见并进行合理防范的风险原因引起的停工。如:(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2)除现场天气条件以外的不利的自然障碍或外部条件;(3)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的任何延误、干扰或阻碍,例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条件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施工场地延误提供;延误发出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工程设计错误;苛刻的检查和工程监测;延误支付费用;工程师不恰当或延误的指示等;(4)工程设计和工程合同的变更,引起增加额外的工作或附加工作,其数量大或工作性质改变;(5)除去承包人不履行合同或违约或由他负责以外,其它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以及发包人的风险引起的工程损害和延误。由于上述原因,无论工程师发布停工指示与否,均应给予承包人适当延长工期或适当费用补偿。当发生停工和误期事件时,如果工程师没有下达停工指令,承包人有责任使损失减少到最小,并应尽快采取措施,及早复工生产;如果工程师下达了停工指令,承包人已对工程进行必要的维护和安全保障,自停工之日起在一定的时间内(一般情况为84天),工程师仍未发布复工通知,承包人有权向工程师递交通知要求复工。工程师收到此通知以后在一定的时间内(一般情况为28天),应发出复工通知。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仍未发出复工通知时,则承包人认为被停工的这部分工程已被发包人取消,或者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承包人可将此项停工视为发包人违约,承包人有终止被发包人雇用的义务。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有进一步向发包人索赔的权利。四、审核承包人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是经工程师审核并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已不符合实际工程进展情况,需要修订;第二,是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责任,并同意给予承包人适当的工期延长;第三,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无论何时,工程师认为承包人未能保证令人满意的施工进度,已落后于经审核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在保证工程按期完工的条件下,提出一份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五、合同规定的主要业务程序进度控制按《FIDIC》编制的通用合同条件(标准合同条件),除各工程进度外,各主要业务程序的进度均有详细规定,这也是工程进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业务程序进度详见图3-1,图中所有时间均以日历天数计。六、合同工程进度管理应注意的问题1、关于计划资金到位的问题2、关于工程总工期的问题3、认真履行发包人的义务4、关于施工进度的考核问题5、关于发包人干预承包人施工的问题6、关于处理延期事件的问题第四节审核承包人施工技术措施,监督和管理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一、设计图纸提供15工程师应按合同规定,首批开工项目或后续施工项目的设计图纸的提供,通过审查后,签发给承包人实施。这些图纸可能是由发包人通过工程师提供的,或者是按合同规定承包人负责完成设计的。在我国现有设计体制下,审查的内容如下:1、以招标阶段的招标图纸和技术质量标准为准,核定合同实施阶段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质量标准是否有变化,如有就可能意味着是变更。2、勘察设计单位所出施工详图,经工程师核定,承包人现有的或即将进场的施工设备和其他手段是否能实践该图纸的要求。3、核定施工图纸是否有错误。如剖面图是否有错误,各详图总尺寸与分尺寸是否准确与一致等。如果是由承包人完成项目设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也是分开的,即部分项目设计完成后,将设计说明书、计算书和图纸等送交给代表发包人的工程师,经他审查批准后,并在设计文件和图纸上签字(这时称为工程师图纸),然后交还给承包人,承包人按工程师图纸进行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无论施工图纸是否经过工程师审查或批准,都不解除设计人员(包括承包人的设计人员)的直接责任。21d28d14d56d56d7d49d28d28d56d56d56d84d14d合同规定准备期21d12个月28d按日历天数计总工期或24个月《FIDIC》通用合同条件规定主要业务程序进度控制图图5-1注:图中所有时间均以日历天数计。除各单项工程控制性工期和工程总工期外,天数均以7的倍数计,而且均为参考值,是可以依据不同工程或不同的合同情况重新确定,但必须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列明。二、承包人提交施工方法说明16中标函签订合同交履约担保工程师发开工通知核查保险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工期头56天所需图纸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供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供施工方法的说明主体工程开工提供工程规划图和施工图各单项工程控制性工期(按天计)全部工程竣工缺陷通知期限颁发接受证书颁发履约证书向承包人退还50%保留金向承包人退还剩余保留金向承包人退还履约担保向发包人呈书面接清单向工程师提交最终财务报表向工程师提交竣工财务报表工程师向发包人呈交最终支付证书发包人向承包人最终支付款项工程师向发包人呈竣工结算证书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竣工款项一般情况下,工程师发布开工通知的一定时间内(一般为56天),承包人应按项目合同规定,向工程师提交施工方法的说明(工程实施阶段的施工组织设计)。按国际惯例,这一重要的施工方法说明,要向工程师备案,以供参考,并征求建设性的意见。因此,是不需要工程师审批的。因为承包人应对施工方法和采用的施工措施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完全责任。承包人递交施工方法的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本合同工程的工作程序所适用或包括的范围。(二)施工方法。(三)材料供应。(四)施工操作。(五)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三、监督和检查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由于大中型土木工程施工周期长,又是复杂的技术和经济活动,所以要求只要有承包人施工活动的地方,就应有工程师在场进行监督和管理,同时要求工程师必须在工程现场设置长期和稳定的管理机构。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合同管理的连续性,才能确保投资、工期和质量得到有效控制。现场工程师的主要任务是代表发包人监督工程进度、监督和检查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工程质量检验、调查和收集施工作业资料,准确地做好施工值班记录,包括:施工方法、施工工序和现场作业的基本情况;出勤的施工人员工种、数量和工时;施工设备种类、型号、数量和运行台时;消耗材料的种类和数量;施工实际进度和效率,工程质量,以及施工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和处理情况等,例如停工、停电、停水、安全事故、施工干扰等。这些基本情况是信息管理的信息源,是进行投资、进度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资料,是作为核实合同执行情况,处理合同具体事件,索赔、争端或提交仲裁的重要基础资料。由于值班记录不全、不详细、甚至漏记各种事件或事故的同期记录结果是没有核实事实的依据,造成处理索赔和争端的困难,导致发包人和工程师处于不利的地位。这种情况在过去多个涉外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过,因此,现场工程师跟班进行施工监督是其最基本的职责,否则将视为不称职或失职,也是合同管理上失控的表现。另外,还要避免工程师的现场管理机构人员变动过大,轮换值班,这将严重影响合同管理的连续性。四、核查承包人施工临时性设施工程师应依照项目合同的规定和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方法的说明,对承包人施工临时设施进行审核。这里临时设施主要包括:有施工交通、施工供电、施工供水、施工照明、施工通信、砂石料和土料开采加工系统和采购运输、混凝土生产系统、施工机械修配和加工厂、仓库和堆料场、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等。五、主持生产例会1、依据合同规定工程师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底定期主持召开周、月生产例会,检查承包人的合同执行情况、施工进展和工程质量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支付结算等问题;并协调解决承包人、设计人员、发包人和工程师等各方的关系,协调解决(解答)承包人提出的问题。2、承包人应在生产例会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报表,其内容包括:(1)上周(或上月)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和累计完成工程量统计;(2)本周(本月)计划完成的工程量;(3)质量情况汇报,以及按工程师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各项目质量统计报表。3、工程师负责编写每周(每月)生产例会的会议纪要,抄送承包人,并报发包人备案。六、负责合同条款的解释和说明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师负责解释和说明合同条款,包括经济、法律、商务、税收、劳务等方面的条款,所以要全面、正确、公正地理解合同文件。为此就要求工程师的主要成员应参与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编制,熟知各条款的确定原则和正确的含义,掌握合同双方的义务、权利、责任和风险的划分原则,争端和索赔处理方法和程序,熟悉承包人投标报价的条件和标准,以及解释合同各部分的优先次序等。第五节工程质量控制和工程竣工验收在项目合同实施阶段,保证项目施工质量是承包人的基本义务,而工程质量检查、工程验收检验、以及工程验收是发包人和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一、工程质量检查(一)工程质量检查的依据。1、合同文件,特别是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质量的技术规范条款;2、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以及相应的设计变更与修改通知;3、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4、合同中引用的国家和行业(或部颁)工程技术规范、标准、施工工艺规程及验收规范;5、工程师有关质量方面的指示和通知;6、合同引用的有关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方面的质量依据;7、制造厂提供的设备安装说明书和有关技术标准;(二)工程质量检查的方法。1、跟班检查。2、测量和检测。3、试验。4、审核有关技术文件、报告、报表。对质量文件、报告、报表的审核是工程师进行全面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三)工程质量检查的范围和内容。1、工程师应要求并督促承包人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全面推行质量管理,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17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2、工程师负责审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提交的各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施工方法和施工质量保证措施。3、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检验材料质量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第二,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工程师代表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由发包人正式移交给承包人。4、现场的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和工程师的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5、工程观测设备的检查。工程师需检查承包人对各种观测设备的采购、运输、保存、滤定、安装、埋设、观测和维护等6、现场材料试验的监督和检查。工程师监督检查承包人在工地建立的试验室,包括试验设备和用品、试验人员数量和专业水平,核定其试验方法和程序等。7、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包括:(1)施工测量。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2)工程师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也可随时提出要求,在制造地、装配地、储存地点、现场、合同规定的任何地点进行检查、测量和检验,以及查阅施工记录。承包人应提供通常需要的协助,包括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等。(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对工程项目的每道施工工序认真进行检查,并应把自行检查结果报送工程师备查,重要工程或关键部位承包人自检结果核准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4)依据合同规定的检查和检验,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共同进行检查和检验。8、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包括:(1)覆盖前的检查。经承包人的自行检查确认隐蔽工程或工程的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的,24小时内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进行检查。(2)虽然经工程师检查,并同意覆盖,但事后对质量有怀疑时,工程师仍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以致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9、不合格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在工程施工中禁止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等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性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果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造成工程损害时,工程师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采取措施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工程师的上述指令,则发包人可按承包人违约处理,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承担此项任务,其违约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四)工程质量检查和检验费用合理分担原则:1、工程师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检查、测量和检验,应由承包人自费提供一切方便。2、在合同中已明确指明或规定的,无论是承包人自行检验还是工程师进行检验,全部样品应由承包人自费提供。3、在合同中已明确指明或规定的,或已做出足够说明的,使承包人能在投标时报价的任何项目的检查和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工程师指示承包人对合同中未作规定的部分作额外检验时,其结果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发包人承担其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5、工程师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并进行抽样检验、重新检验、覆盖后复查,若结果证明不符合合同规定,则应由承包人承担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若结果证明符合合同规定,则应由发包人承担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6、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运用不合格的工艺使工程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如果承包人与工程师研究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如果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合格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的责任。7、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工程师的有关补救和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指令时,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完成该项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8、工程师未按约定时间到场对隐蔽工程和隐蔽部位进行检查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二、工程验收(一)工程竣工验收。1、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已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项工程以及有关的工作项目,并通过了竣工检验,但经工程师同意列入缺陷通知期限期内完成的尾工项目除外;(2)备齐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完工资料;(3)已按照工程师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通知期限期内实施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和未修补的缺陷项目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措施计划。2、工程验收应提交的完工资料。完工资料应包括:(1)工程实施概况和大事记;(2)已完工程移交清单(包括工程设备);(3)永久工程竣工图;(4)列入缺陷通知期限期内继续施工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5)未完成的缺陷修复清单;18(6)施工期的观测资料;(7)工程师指示应列入完工报告的各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含图片和录相资料)及其它应补充的完工资料。3、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1)工程师做工程验收的准备。当合同中规定的工程项目基本完工时,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前,组织设计、运行、地质和测量等有关人员进行全面的工程项目的检查和检验,并核对准备提交的完工资料等,作好工程验收的准备(2)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完工资料。(3)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审核其报告。(4)当工程师审核后发现工程尚有重大缺陷时,可拒绝或推迟进行竣工验收。待承包人具备条件后重新提交申请报告。4、工程师审核报告后认为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一定时间(一般为28天)内提请发包人(我国惯例)或工程师(国际惯例)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发包人或工程师(国际惯例)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一定时间(一般为56天)内签署工程接收证书,颁发给承包人。(二)分项工程验收。分项工程验收是指单项工程验收。其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准备的工程资料,以及验收的内容和程序,与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相同。分项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可作为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验收后应由发包人或工程师(我国可由发包人授权给工程师,国际就是由工程师签发)签发该分项工程的接收证书。(三)部分工程验收。部分工程验收是指单项工程未完工,但某部分工程完工需要运用时的该部分验收。其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准备的工程资料,以及验收的内容和程序,与工程竣工验收相同。验收成果及其验收记录和证件应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验收后应由发包人(我国惯例)或工程师(我国可由发包人授权给工程师,国际就是由工程师签发)签发临时接收证书。(四)缺陷通知期限终止前的检验。缺陷通知期限终止前的检验,是指工程师对承包人完成的未移交工程尾工和修补工程缺陷进行的交工检验。检验成果及其检验记录和证件应作为缺陷通知期限终止后颁发履约证书的附件。经工程师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等共同进行查验,承包人在缺陷通知期限期间全部项目任务已完成,其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规定时,在整个工程缺陷通知期限期满后的一定时间(一般为28天)内,由发包人(我国惯例)或工程师(我国可由发包人授权给工程师,国际就是由工程师签发)签发履约证书并颁发给承包人。履约证书签发后,表明承包人根据合同已履行了施工、竣工以及修补任何工程缺陷的义务,并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得到了发包人和工程师的认可。至此承包人与合同有关的实际义务已完成,但可能尚存在未履行的财务和管理方面的问题,因此合同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仍然有效。三、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和验收中应注意的问题1、工程质量责任的界线。2、以工程价款支付作为工程质量的控制手段。3、工程竣工验收。这不是指国家或发包人对整个建设项目进行的竣工验收。合同执行阶段的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后,通过工程师向发包人进行的交工验收。第六节检查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1、在大中型土木建筑工程中,发包人应负责统一管理工程项目的施工作业安全、消防、防汛和抗灾、环境保护等工作。2、工程师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并应有专职安全人员。3、工程师督促发包人或委托承包人(应在条款中约定)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整个工地的消防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水源、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4、发包人或委托工程师在每年汛前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防汛检查,并负责统一指挥全工地的防汛和抗灾工作。第七节工程投资控制和工程费用支付一、编制合同投资控制性目标在发包人主持和领导之下,工程师依据施工进度计划、工程设计概算、工程师概算(或称合同概算)和合同价,以及经工程师核定的承包人现金流量,制定工程合同投资控制规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同时要考虑工程变更、索赔和物价浮动调价的预测,以及对发包人风险的评估等。工程师要研究各种防范措施,控制工程投资,避免失控,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断完善和修正工程投资规划和目标。以提供发包人进行投资控制的参考;按照审定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资金分配,统计各时段需要支付的资金,再参照承包人现金流量,编制工程合同的时间与资金的累积曲线,即为工程资金使用计划。该计划作为国家对此工程合同的资金准备。二、各种主要费用的支付(一)工程预付款。1、工程预付款的含义工程预付款是动员预付款和设备预付款的总称,工程预付款的额度一般是合同价的10%~20%。2、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条件和方式当合同已签订,承包人已按合同规定的额度提供银行保函以后,由工程师开据证明,发包人按合同规定的额度和分期进行预支付。3、工程预付款的扣还方式19(1)国际上与国内涉外项目普遍采用的方式。当承包人完成合同价格的20%~30%时,开始从月进度支付中逐月扣还,按月等值扣至竣工前三个月。(2)公式法工程预付款的扣还。即在每期进度付款时,累计扣还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R=A(C-F1S)(F2-F1)S式中:R—每月进度付款中累计扣还的金额;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S—合同价格;C—合同累积完成金额;F1—开始扣还款时合同累积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百分比;F2—全部扣还款时合同累积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百分比。上述合同累积完成金额均指与合同价格相对应的项目的累积完成金额,而且是未进行价格调整前和扣保留金的金额。其中,F1一般选为20%,F2一般选为90%。支付和扣还工程预付款均从每月进度付款中计列。上述公式在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合同管理中使用,从实践上看是非常好的。(二)材料(包括永久设备)预付款。按国际惯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是不超过有价证明材料价值的90%。我国涉外工程合同均采用发货票价值的75%。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是当材料或永久设备已进场,材料或永久设备质量和储存条件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经工程师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材料或永久设备订货单、收据、数量或价格证明文件后,按合同规定实际价格的百分比金额,在每月进度付款中支付。材料预付款扣还方式有以下三种:1、按照国际惯例,本月预付的材料预付款,下个月开始等值扣还,竣工前三个月全部扣还;2、我国经常采用的办法是,本月预付的材料预付款,下个月开始等值扣还,扣至一年或一季或数月。二滩水电站为四个月等值扣回,即每月扣预付款的25%。3、工程材料按月实际消耗数量,以其实际价值的百分比金额扣还。该办法对工程规模大、材料品种多的合同不适用,材料消耗数量和种类不宜核实,故不好操作。(三)保留金。发包人扣留保留金的目的是用于承包人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补,为有效监督承包人圆满完成合同目标提供资金保证。一般情况下发包人在每期进度支付额扣留10%作为保留金,保留金扣留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5%。当颁发整个工程接收证书时,把保留金总额一半退还给承包人,或是在颁发永久工程的一个分项或部分工程的接收证书时,把该部分价值相应的保留金退还给承包人。当本合同全部工程缺陷通知期限期(我国称保修期)满时,再将剩余的保留金退还给承包人。(四)合同价格的调整。一般情况下合同价格的调整分述如下:1、调整单价。采用单价合同时,单价一般是不作任何调整的。但在《FIDIC》编制的1987年第四版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专用合同条款建议:“当工程量清单中项目价格大于合同价格的2%时,该项目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出或低于工程量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25%。在这样的情况下,该项目原费率或单价已不合理或不适用,通过工程师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调整该项目的价格。”2、调整合同价格。按照国际惯例包括《FIDIC》编制的1987年第四版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颁发整个工程移交证书或竣工结算时,进行全部变更工作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不包括备用金、物价波动和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的总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时,调整合同价格。调整的金额仅考虑增减总金额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的部分。调整的价格应由工程师在考虑合同中承包人的现场费用和总管理费后予以确定。”3、《FIDIC》编制的1999年第一版施工合同条件,已取消了上述两种调价条件。该施工合同条件调整费率和价格的条件是:在下列情况下,宜对有关工作内容采用新的费率或价格:第一种情况:①该项工作测出的数量变化超过工程量表或其它资料表中所列数量的10%以上;②此数量变化与该项工作上述规定的费率乘积,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0.01%;③此数量变化直接改变该项工作的单位成本超过1%;④合同中没有规定该项工作为“固定费率项目”。第二种情况:①根据合同变更的规定指示的工作;②合同中没有规定该项工作的费率或价格;③由于工作性质不同,或在与合同中任何工作不同的条件下实施,未规定适宜的费率或价格。4、确定新的费率或价格的方法。在符合上述的条件下,可制定新的费率或价格,方法是:(1)合同中没有该项目工作内容,应取类似工作的费率或价格计价;(2)考虑上述有关事项以合同中相关费率或价格为计算基础,加以调整后得出新的费率或价格;(3)如果没有相关的费率或价格,应根据实施该工作的合理成本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其它相关事项后得出。(4)工程师应在商定或确定适宜费率和价格前,确定用于期中付款证书的临时费率或价格。(五)物价波动的价格调整。由于工程投标时,承包人是按投标截止日前28天或42天的物价水平编制的投标报价。另外,大中型土木建20筑工程的施工期较长(如果工期较短,在6个月之内,就不调价了),在此期间的物价波动很难预测。所以应在合同实施期间根据市场物价波动情况,按每期进度付款额进行合同价格的调整。一般情况下,调价方法有文件证据法和公式法两种,分述如下:1、文件证据法。使用政府法规文件或采购发货票补偿净差价的办法调整物价波动价格。2、公式法调价。公式调价法是国际上与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管理中普遍采用的方法,是一个调整物价波动的经验公式。调价公式的一般形式如下:式中:ΔP—需要调整的价格差额;P0—每月进度付款证书中应调整价格的金额;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按国际惯例主要是指利润和管理费不予调价)是指不调项目费用在合同价格(工程师概算或标底)中所占的比例;Bn—可调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权重)是指各可调项目费用在合同价格(工程师概算或标底)中所占的比例;Ftn—可调项目的现行价格指数。该指数可选择月完成工程量计算周期最后一天的价格指数,也可选择工程师颁发付款证书前28天或42天的价格指数;Fon—可调项目的基本价格指数,是指投标截止日前28天或42天的各可调项目的价格指数。运用该公式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P0是指每期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但不包括各种价格调整,不计保留金的扣留和退还,以及不计工程预付款和材料(永久设备)预付款支付和扣还,也不包括按现行价格计价的工程合同变更费用等。(2)调价项目和权重系数的确定。依据工程设计、施工规划和合同概算(工程师概算),确定影响工程成本较大和具有代表性的调价项目。权重系数是工程师通过合同概算(工程师概算)确定的,依此确定该项目权重的范围值,并列明在招标文件中,投标人投标时预测施工期货物价格波动情况选定(即涨价高的选高值),但各项目的权重之和为1.0。投标人一旦中标,所选定的权重系数,经工程师核审无异议时,作为调价公式中的权重系数。(3)定值权重。是指利润和管理费(即不参与调价部分项目的费用)占合同概算的比例。(4)价格指数的选择。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格式,填写各调价项目的基本价格指数(同时注明相应的项目价格),并指明价格指数来源的官方机构、刊物名称和条目编号、采用指数日期等。(5)承包人工期延误后价格调整的限制。选取的原则是选取有利于发包人的价格指数。(6)工程工期和性质对调价的影响。(7)以多种货币支付的价格调整。(8)价格指数来源国与支付货币的币种不一致的价格调整。应当进行修正,修正方法是对价格指数来源国与支付货币的币种不一致的调价项目乘以修正系数(Z0/Z1)。此处Z0是指基本价格指数指定日支付货币与价格指数来源国货币兑换比率;Z1是指现行价格指数指定日的支付货币与价格指数来源国货币兑换比率。3、运用公式法调价的案例。(1)鲁布革水电站发电引水系统工程。主要工程是内径0.8m,长9.4km的发电隧洞。调价公式为:式中:PVEF—月进度付款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C1C—月进度付款证书中应调整价格的金额;EP—外籍人员工资价格指数;C—水泥价格指数;S—钢材价格指数;P—施工设备价格指数;M—海上运输价格指数。各符号下角标“1”表示现行价格指数,是指每月完成工程量计算周期最后一天的价格指数。各符号下角标“0”表示基本价格指数,是指投标截止日前45天的价格指数。招标文件给定的权重系数范围值和承包人选用值如表3-1所示。表3-1鲁布革工程权重系数序号价格指数符号权重符号权重范围值中间值大成公司选定值指数来源1X0.170.170.172EPA0.10-0.200.150.15日本银行调查统计局3CB0.10-0.160.130.12香港调查统计部4SC0.09-0.130.110.10日本银行调查计局5PD0.35-0.480.420.40日本银行调查统计局6ME0.04-0.080.060.06日本海运公司联合会217合计1.00(2)水口水电站。水口水电站是河床式水电站。按施工阶段采用两个调价公式:1)开工至截流工程完工。该阶段工程主要是河床基础土石方开挖,时间是1987年11月至1989年12月31日。调价系数为:2)截流后至完工。该阶段主要是拦河坝段和发电厂房混凝土浇筑工程,时间是1990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调价系数为:AF=0.15+0.85(0.10EP1/EP0+0.14S1/S0+0.32C1/C0+0.04T1/T0+0.37P1/P0+0.03M1/M0)式中:AF—调价系数;EP—外籍人员工资价格指数;S—钢材价格指数;C—水泥价格指数;T—木材价格指数;M—海上运输价格指数。各符号下角标“1”为进度付款证书所指日期前一个月相同日期的现行价格指数。各符号下角标“0”为投标截止日前45天的基本价格指数。P=P0·AF式中:P—月进度付款证书外币部分调价后金额;P0—月进度付款证书外币部分应调价金额。水口水电站调价公式中采用基本价格指数如表3-2所示。表3-2水口水电站基本价格指数\ue003调查项目价格指数符号来源地名官方机构基本价格指数外籍人员工资EP日本劳动省106.2钢材S日本银行84.15水泥C台湾台DGBAS1240.0木材T香港政府244.7施工设备P日本银行98.6海上运输M日本海运联合会9110.0(3)二滩水电站。第一标的主要工程是240m高的薄拱坝和所有地面工程;第二标的主要工程是全部地下工程,包括地下发电系统工程。调价公式为:式中:EL—外籍人员工资价格指数;EQ—承包人施工设备和零配件价格指数;ST—钢材价格指数;MT—海上运输价格指数;NL—零星开支价格指数;P1—月进度付款证书中调价后金额;P0—月进度付款证书中应调价金额;X—定值权重,采用0.10;ɑ—变值权重,各值如表3-3所示。表3-4投标中标人选定的权重系数Xɑ1ɑ2ɑ3ɑ4ɑ5一标0.100.230.580.040.010.04二标0.100.290.480.080.010.04价格指数下角标“1”为现行价格指数;下角标“0”为基本价格指数。(4)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主要工程有:154m高的斜心墙堆石坝,溢洪道和泄洪洞(包括集中的进水塔和共22权重系数标段用的泄洪消能工程),以及地下发电系统。各标调价公式为:1)大坝标:2)进水口、洞群和溢洪道标:3)发电系统标:式中:P—价格调整系数;X—合同支付中不可调部分的固定系数,定为0.15;ɑ、b、c、d、e—需调整的各费用元素在总费用中所占权重;EL—外籍劳务价格指数;EQ—承包人设备、备用配件及永久设备价格指数;MT—海运价格指数;ST—钢材价格指数;MI—杂项费用价格指数。上述各价格指数为现行价格指数,是指前一个月进度付款凭征使用的价格指数,上述符号下角标“0”为基本价格指数,是指投标截止日前28天所公布的价格指数。各权重系数由承包人选择,并经发包人同意。但不能超出表3-5中给定的范围,且各权重系数之和必须为1.00。表3-5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给定权重系统的范围值Xɑbcde大坝标0.150.15-0.350.25-0.450.02-0.050.10-0.30进水口、洞群和溢洪道0.150.20-0.350.25-0.450.02-0.060.02-0.040.10-0.30发电系统0.150.27-0.350.27-0.400.02-0.050.05-0.150.13-0.23以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进水口、洞群和溢洪道标为例,中标的CGIC中德意联营体,在投标时选择的支付币种、权重系数和价格指数的情况分述如下:该联营体的投标报价是以人民币和德国马克组成的,货币需求是人民币、德国马克和美元。其中外币部分马克占85%,美元占15%,汇率值固定为1.0美元=1.708德国马克。选择的权重系数和基本价格指数详见表5-6。表3-6承包人对权重系数和基本价格指数的拟用表项目指数符号权重范围拟用权重指数来源国所载指数刊物具体刊物号基本指数值外籍劳务ELɑ=0.20-0.350.25德国11地面与地下工程P.9,1993TEL0147.5承包人设备EQb=0.25-0.450.29德国21建筑机械308,1993.7EQ10125.90.05美国41施工机械表5,IC44121993.7EQ20151.3海上运输MTc=0.02-0.040.04美国41远洋外国货物运输表5,IC44121993.7MT0116.0钢材STd=0.02-0.040.02德国21钢筋混凝土框架167,1993.7ST069.3杂项MIe=0.10-0.300.16德国31Page1231.6.6AllerMI10120.223权重系数标段费用PrivatenHaushalteJuly19930.04美国5131.全部城市的消费和文书工作消费的价格指数,全款。1993.7MI20144.4注:刊物:1)工资指数,第16种行业,第4、3行;2)工业产品价格指数,第17种行业,第2行;3)生活价格指数,第17种行业,第7行;4)美国劳工部,劳工统计局,生产价格指数,表5;5)美国劳工部,劳工统计局,劳工月报(MLR)。在国内采购材料(永久设备)、国内运输和劳务工资等的调价采用文件证据法调整净差值。支付外币部分调价按公式法调差。外币调价公式为:式中:P—价格调整系数;X—合同支付中不可调部分的固定权重,取为0.15;EL—来自德国的外籍劳务价格指数;EQ1—来自德国的承包人设备、备品和永久设备的价格指数;EQ2—来自美国的承包人设备、备品和永久设备的价格指数;MT—来自美国刊物的远洋外国运输价格指数;ST—来自德国的钢材价格指数;MI1—来自德国的杂项费用价格指数;MI2—来自美国的杂项费用价格指数。各符号下角标“0”为各项目基本价格指数。承包人选用德国马克(DM)作为支付的计价标准,但调价公式中在EQ和MI两项中有来自美国的价格指数。所以仍然存在支付币种与价格指数来源币种不一致的问题。但是承包人用马克和美元占外币比例分开计量调价,即施工设备项是:0.34×(0.85EQ1/EQ10+0.15EQ2/EQ20)=0.29EQ1/EQ10+0.05EQ2/EQ20。杂项费用相同。发包人通过研究接受了上述建议,所以承包人选用的调价公式作为合同实施的物价波动调价的基础。(六)每期进度付款1、月进度支付。月进度支付是工程师按事先确定的计量标准核定的工程实际完成工作量,按月进行支付。工程师有权对以往历次已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的汇总和复核中发现的错、漏或重复进行修正或更改。所以国际上也称为临时性每期进度支付。月进度支付的工作程序:(1)对当月完成工程量进行收方、计量和列项。(2)承包人编制月进度付款申请单。申请单的主要内容是:1)承包人给工程师的信函,说明要求支付的总额,以及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等;2)累计已完成工程量汇总表(与工程量清单中汇总表一致);3)累计已完成工程量明细表(与工程量清单一致);4)各个工程部位已完工程量汇总和计量依据,包括计算底稿和量测图纸等;5)经过工程师批准的额外和附加工程,以及计日工明细表;6)物价波动的价格调整。选用的现行价格指数、来源,选用替代指数的理由和依据,计算过程和成果,调整额度等;7)材料(包括永久设备)预付款要求支付和退还申请与计算成果;8)工程预付款要求支付和退还申请与计算成果,包括合同依据和具备支付的条件;9)退还保留金的申请和计算成果;10)合同变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成果和申请汇总。(3)工程师审核月进度付款申请。收到承包人月进度支付申请单之后,工程师主持全面审核,负责各项目的监理人员分别审查各项目完成的工程量和工作量,同时对各项目提出质量评定。对付款申请中错误或意见不一致的地方,应事先协商,争取一致。工程师核查月进度付款申请内容如下:1)各项目当月完成量(计量标准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或累积完成量是否与联合收方或经双方讨论的相一致,否则将给予改正;2)付款申请列项是否正确,与工程量清单中承包人投标时所报单价是否相一致;3)额外和附加工作、计日工是否经过发包人和工程师的批准,批准手续是否完善,批准文件是否齐全。核实统计报表与工程师掌握记录是否一致等;4)合同变更和索赔项目是否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批准手续和文件是否完善和齐全,并重新核实承包人的同期记录;5)核查各项费用计算是否正确;246)依据各项目的实际工程质量状况,做出评定。(4)编制和签发月进度付款证书。工程师经过认真核查,并通过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确定月进度付款金额之后,由工程师草拟月进度付款证书及给承包人的信函,经工程师(是指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后,呈报发包人,抄送承包人。(5)发包人办理支付手续。发包人根据工程师签发的月进度付款证书进一步核实,如有异议则与工程师协商,必要时,再与承包人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在收到付款证书后的一定时间(一般为14天)内,发包人签字办理支付手续,从银行或贷款单位直接转入承包人的银行账户。2、竣工结算。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一定时间(一般为28天)内,承包人应按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向工程师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也称竣工财务报表,一式4份),并附有工程师的证明文件,申请单的内容主要有:(1)到接收证书注明的日期为止,根据合同累计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2)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追加金额和其它金额;(3)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将支付给他的全部计算数额。3、最终结清。颁发履约证书后,承包人虽已全部完成合同工程的承包工作,但合同的财务尚未结清。因此要求承包人在收到履约证书后的一定时间(一般为28天)内,按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向工程师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也称最终财务报表,一式4份),并附有有关证明文件,该申请单包括以下内容:(1)按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2)按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追加金额;(3)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它金额;(4)最终结算总金额和应最终支付金额。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仔细核查,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反复协商。然后承包人提交经同意修改后的最终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在收到经其同意的最终付款申请单和结清单副本后的一定时间(一般为14天)内,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最终付款证书应说明:(1)按合同规定和其它情况应最终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2)发包人已支付的所有金额以及发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3)发包人还应支付给承包人或者承包人应支付给发包人的余额。发包人审查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时,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一定时间(一般为42天)内,向承包人付款。若承包人或者发包人始终未能就最终付款的内容和额度取得一致意见,工程师应对双方已同意的部分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双方均应执行,不能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而搁置已取得同意部分的款项支付。对未取得一致意见的部分,双方均有权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提出按合同争端处理。合同中的各项工程已全部完成并最终移交给发包人,以及最终支付金额结清,履约担保证件已退还承包人,结清单正式生效。发包人对由合同及工程实施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问题和事件,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自然终止。第八节研究和处理项目合同变更一、合同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师有权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合同变更,承包人应执行此项合同变更的工作。没有工程师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进行合同变更。《FIDIC》编制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规定,变更范围和内容有: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2、省略任何这类工作(但被省略的工作由业主或其他承包商实施者除);3、改变任何这类工作的性质、或质量、或类型;4、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5、实施工程竣工所必需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6、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上述合同的变更不应以任何分式使合同作废或失败,但对所有上述合同变更的影响,应按合同规定的原则进行价格和工期的补偿。凡是由于承包人的违约或毁约或她对此负有责任,使工程师有必要发出指示变更工程,则任何由此类违约造成的附加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二、合同变更的处理原则。1、合同变更引起工期改变处理原则。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非承包人原因的合同变更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由工程师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发包人应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若合同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工程师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发包人可以把变更项目的工期提前。2、确定合同变更价格的原则。一般有以下几点:(1)在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2)在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费率或单价作为变更项目估价的基础;(3)在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费率或单价可供参考,则应由工程师与发包人协商确定新的费率或单价;(4)当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工程师应确定他认为合适的此类费率或单价;(5)完工结算时,若由于合同的全部变更工作或工程量的变化,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不包括备用金、25物价波动和立法改变的价格调整),超过原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对超过原合同价格15%的部分进行价格调整。调整是以承包人的现场费用和总管理费用予以确定。三、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合同变更处理原则(1)若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需要,由工程师审批,批准的原则是技术可行和经济合理。未经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2)承包人要求的合同变更属于合理化建议的性质时,经与发包人协商,建议被采纳,由工程师发出变更决定后方可实施。发包人将酌情给予奖励。(3)承包人违约或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其延误的工期承包人必须采取适当赶工措施,确保工程按期完成。四、合同变更工作程序(1)发出变更指示。(2)承包人对工程师提出的变更处理原则持有异议时,可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经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之后以书面方式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收到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示后一定时间(一般为28天)内,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4)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一定时间(一般为28天)内,经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并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做出变更决定,通知承包人,呈报发包人。未提出异议,则应按此决定执行。(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工程师的变更决定取得一致意见时,工程师的决定为暂时决定,承包人也应遵照执行。并将问题提请争端裁决委员会解决。(6)当发生紧急事件时,在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的情况下,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可要求立即进行变更工作,承包人应立即执行。五、合同变更工作应注意的问题(1)合同变更遵循的原则应首先以有利于整个合同工程的完成为前提,要有充分和正当的理由,并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充分协商,其中重要的是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取得其授权。(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任何工程设计变更,均改变了承包人在投标时的投标报价的条件。所以工程设计的任何变更都可能引起合同费用和工期的改变。须经工程师论证工程设计变更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并审核后交承包人实施。(3)属于初步设计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应经原审批部门的批准,然后设计单位在发包人或授权工程师主持之下,依据审批部门的修改原则进行设计变更。设计完毕后,工程师代表发包人并依据审批部门的修改原则进行审核,然后报送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实施。(4)在合同变更的程序中始终是通过工程师来协调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的意见。(5)明智的发包人和成熟的工程师应及时处理合同变更。第九节处理合同索赔在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由合同当事人某一方的某种原因,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工程工期延误,该方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向对方要求补偿或赔偿的活动,称为索赔。索赔是合同双方的行为,不仅有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一、发生索赔的原因1.发包人提供的原始资料不足或不准确引起的索赔。2.合同变更未能及时处理引起的索赔。3.后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更引起的索赔。4.对承包人的工作和生产进行不合理的干预。1.发包人风险引起的索赔。6.发包人违约引起的索赔。二、索赔的类型。1、延长工期索赔。2、经济索赔。三、索赔程序和时限(一)索赔程序。1、承包人依据合同规定或其它有关规定要求索赔时,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第一次发生之后的28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工程师,并抄报发包人;2、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有同期记录。工程师应对承包人的同期记录进行审查,并可指示承包人保持合理的同期记录。3、工程师应对索赔项目(包括与此项目有关的其它项目)进行跟班监督,并处理索赔事件。4、承包人在提出索赔意向书后的28天内,再向工程师提交索赔申请报告,并抄报发包人。5、工程师审核索赔申请报告。6、工程师向发包人汇报审核承包人索赔申请报告的情况,并提出初步确定的索赔款额和延长工期的建议,以便获得发包人授权。7、工程师与承包人谈判,在澄清事实的基础上,划清责任。如果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与承包人谈判取得意见一致,工程师草拟索赔处理报告,经发包人批准后,通知承包人实施;如果承包人与工程师处理索赔意见有较大分歧(或超过发包人授权),则工程师应进一步向发包人汇报,争取扩大授权,再与承包人协商,如取得一致意见,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如果工程师经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反复协商仍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工程师做出索赔处理决定。若双方均接受工程师的决定,将确定的索赔金额列入当月付款证书中支付。8、若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工程师的索赔处理决定,则双方均可按合同规定提请争端裁决委员会解决。否则各方准备好资料应诉,最后以仲裁裁决作为最终决定。26(二)索赔的时限。《FIDIC》编制的1987年第四版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在竣工财务报表曾提出过的索赔事宜,以及缺陷责任期间出现的索赔事宜,均可以在最终财务报表中提出,并应得到处理。只要发包人按工程师核定的最终付款证书支付金额支付给承包人之后,结清单生效。这时对合同及工程实施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问题和事件,包括索赔事件,发包人不应对承包人再负有任何责任。未能遵守索赔程序的各项规定,有权得到付款的权利将会受到限制。即承包人有权得到的有关付款将不超过工程师核定或争端裁决委员会核定或者由仲裁机构裁定的金额。但是,《FIDIC》编制的1999年第一版施工合同条件规定,承包人未能按索赔程序,即发生索赔事件后未能在28天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则竣工时间不得延长,并无权获得追加付款,而发包人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四、索赔案例以下列举云南省鲁布革水电站发电引水系统工程合同作为案例。表3-7鲁布革工程发生的承包商索赔情况汇总表序号索赔原因索赔事件索赔金额起数名称支付金额(万元)按开标日汇率折算人民币(万元)日元人民币1发包人责任7停水、停电、中断供油以及未提供合格的道路等2269.535.4324.552指定分包商责任6混凝土骨料供应中断、骨料质量不合格1078.4137.9247.003不利自然条件2增加排水设施、增加混凝土衬砌钢模4125.99105.52140.274其他承包商干扰1增加排水设备524.860.625.045工程师指令增加工作量2隧洞增大灌浆量204.620.882.606合同缺陷1电传费差额1.791.797法规改变1养路费增加0.640.648第三方责任1水泥运输额外费7.217.21总计218203.41160.01229.10注:(1)开标日(1983年11月8日)我国官方汇率为1元人民币等于118.73日元;(2)实际索赔支付是日元和人民币两部分,只是为说明问题才折算成人民币。五、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承包人的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或工程拖延,发包人可以按合同规定的合法程序要求承包人补偿、赔偿或赶工。六、处理索赔应注意的问题1、应当通过工程师处理索赔。2、当发生索赔事件时,应积极进行疏导、协调和处理,尽可能使索赔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这样既能使发包人在经济上损失最小,也为承包人创造了良好的施工条件。3、工程师有义务提醒承包人及时提出索赔意向书、同期记录和索赔申请报告,这对承包人和发包人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为尽快解决索赔事件奠定了基础。4、在调查和处理索赔事件时,由于影响的因素多,往往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三方的责任混杂在一起,给索赔处理造成困难。一个高水平的工程师,首先应对事件进行深入和实事求是的调查,凭借自己的协调能力、专业技能和经验,以合同为准则,行为公正地以及按责任大小处理索赔事件。如果工程师乱用自己的权力,或者偏袒某一方而损害另一方的合法利益,这样既违背自己的职业道德,也会使事态扩大,最终影响合同双方对工程师的信赖。5、承包人索赔权利的限制。6、严格区分索赔和合同变更第十节处理合同风险一、工程风险的合理分担原则1、谁能最有效地防止和控制工程风险,则由谁承担该风险责任。责任划分清楚,易发挥风险的管理和处理的积极性。2、由谁承担风险责任是经济的、方便的、合理的。3、公平和公正,责任、权利平衡,特别是风险责任和控制风险收益机会对等。因此,风险的合理分担原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不可预见且无法合理防范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27二、风险的类型(一)雇主(发包人)的风险。1、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2、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3、由于任何核燃料或和燃料燃烧后的核废料、放射性毒气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核成分的其它危险性能物质所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4、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它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5、暴乱、骚乱、或混乱,但对于完全局限在承包商或其分包商雇用人员中间且是由于从事本工程而引起的此类事件出外;6、由于雇主使用或占用合同规定提供给他的以外的任何永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7、因工程设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而这类设计又不是由承包商提供或承包商负责的;8、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如果发生上述风险,对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或承包人文件造成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应按工程师的要求,修复此类损失或损害。由此招致工期的延误和(或)费用的增加,承包人有权要求给予补偿。(二)承包人的风险。1、发生有伴随着发包人风险的承包人承担的风险。2、对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研究不够或判断失误、工程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水平低,以及合同条款评估不足等带来的风险。3、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调查不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工期研究不足,以及自身的技术力量、施工装备水平、工程现场作业和施工管理水平等原因,造成投标报价、成本控制、施工措施和工程实施等方面的失误,引起的风险。4、承包人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等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三、合同风险的分析无论是招标、投标,发包人或承包人都应进行合同风险的评估和管理,而作好合同风险的评估和管理,完全依赖于风险分析的详细程度和准确程度。一般情况下风险分析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对工程项目所在国和所在地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状况应进行全面和详尽的调查,并掌握其资料,依此作为风险评估和分析的基础。2、了解招标文件中采用何种标准合同条件范本,是否是采用自己熟知的。3、结合工地现场勘察和施工环境考察,对工程设计水平、地质、水文和气象等情况进行详细和全面的风险分析,并研究如何防范和处理。4、对工程师独立处理合同问题的权力(即发包人的授权)、争端裁决委员会的组建,以及他们的协调能力和公平程度进行风险分析,评估给合同当事人带来的风险。5、对其它引起风险的各种因素的合理分析和预测,并研究如何防范和处理。四、施工保险1、工程保险2、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3、施工设备保险4、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五、风险损失的补偿原则虽然可以通过多种项目的保险来回避某些风险损失,但有些风险属于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之内,保险公司不予补偿,或者保险赔偿金额不足以补偿所造成的损失和损坏的费用。所以由谁承担的风险责任,则由谁来补偿上述风险的赔偿费用,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六、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后的付款(一)不可抗力的含义(也称业主特殊风险)1、一方无法控制的;2、该方在签订合同前,不能对之进行合理准备的;3、发生后,该方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的;4、不能主要归因于他方的。只要同时满足上述条件,不可抗力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风险中的战争、动乱、恐怖主义等社会原因或自然灾害(如地震、飓风、台风或火山活动等)的各种异常事件或情况。(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程序某一方察觉到构成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或情况后的一定时间(一般为14天)内给另一方发出通知。发出通知后,在不可抗力阻碍其履行义务期间,免予履行该义务。各方都应尽力,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任何延误减至最小。如果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工程师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和(或)此类费用的补偿。(三)不可抗力事件引起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原则发生上述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使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该事件应由发包人承担其工程风险责任,但这又属于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造成各方均被解除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结果,因而也就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一般情况下,因不可抗力事件而解除合同时,承包人应享有获得以下的付款权利:1、发包人应按合同中规定的费率和价格向承包人支付在合同终止日以前所完成工程的价款;2、即将支付承包人的,或承包人依法应予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的费用。283、已合理开支的,确属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费用。4、承包人设备运回承包人基地或合同另行规定的地点(或其它目的地)的合理费用。5、承包人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或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解除后的遣返费和其它合理费用。6、在合同解除日前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它费用。发包人亦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全部工程预付款和材料(工程设备)预付款余额,以及在合同解除日前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偿还发包人的任何其它金额。上述所有应付金额均应由工程师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并应相应通知承包人,同时呈报发包人。第十一节处理合同违约一、承包人违约(一)承包人违约行为1、破产或无力偿债,停业清理、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等;2、已否认合同有效;或3、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按合同规定,在工程师下达开工通知后及时开始施工;无正当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工程师认为施工速度太慢,不符合竣工期限要求;或4、未能在收到通知和指示后28天内处理被拒收的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或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拆除,或把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设计和工艺造成工程的质量事故,进行返工处理;或5、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反而固执地或公然地忽视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6、已违反合同规定把全部或部分工程分包出去,或把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好处或利益进行转让。(二)工程师处理承包人违约的工作程序第一步是工程师对承包人违约行为发出警告,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正,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由于承包人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第二步是发包人解除合同。如果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继续无视工程师的指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其违约行为,继续延误工期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甚至危及工程安全,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并在发出通知14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三)解除合同后的估价和结算1、解除合同后的估价。(1)解除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得到或应得到的金额;(2)未用或已经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人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估算金额。(3)通过上述估算确定合同在终止时双方的财政地位,并为解除合同的付款结算确定条件。2、解除合同后的付款。(1)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已完成的各项工作应得的金额和其他应得的金额(包括延迟付款违约金、赔偿费及其他费用);(2)已获得发包人的各项付款金额;(3)由于解除合同,工程师应查清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费用,竣工拖延的损坏赔偿费,以及由发包人支付的所有其它费用。如果解除合同后,继续完成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费用,超过剩余工程原合同价时,超过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从未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中扣回。(四)处理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况1、协议利益的转让。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任何材料和设备的提供或任何服务的协议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2、紧急补救工作。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通知期限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事件,当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时,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执行或不愿立即执行,则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进行该项工作。若此类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工程师在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二、发包人违约(一)发包人违约行为。1、发包人按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时间期满之后28天之内,未能按工程师的任何证书向承包人支付应支付的款额;或2、干涉、阻挠、或拒绝为颁发任何上述证书所需要的批准;或3、破产,或作为一家公司宣告停业清理;或4、通知承包人,由于不可预见的经济原因,使他不可能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如果发生上述发包人违约事件时,承包人在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的情况下,有权根据合同规定终止其受雇。这一终止在发出通知后14天生效。(二)解决发包人违约问题的处理原则。1、当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款项,导致付款延误违约时,发包人则应从逾期第一天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逾期28天仍不支付,则承包人有权减缓施工速度,或者暂时停工,或者要求赔偿费用和补偿工期。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2、若发包人因法律、财务等原因,丧失了履约和支付能力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书面要求。(三)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发包人的付款主要包括合同解除日前所完成工程的价款和为了履约已发生的或需要支付的费用,人员遣返费和施工设备退场费,合理的管理费和利润以及由于发包人违约造成承包人其他损失的合理补偿费。第十二节研究和处理合同争端29具体解决争端的合理途径分述如下:一、工程师的决定如果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由于合同或工程施工而产生任何争端,包括对工程师的任何证书的签发、决定、指示、意见或估价的任何争端,工程师应将其决定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而发包人或承包人双方收到工程师有关此决定通知后的一定时间(一般为28天)之内均未发出要将该争议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或仲裁或诉讼的通知,则工程师的决定即为最终决定,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约束力。二、争端裁决委员会评审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其中一方对工程师做出的决定持有异议,又未能在工程师的协调下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端,均可以书面形式(申诉论据)提请争端裁决委员会解决,并抄送另一方。在争端尚未由争端裁决委员会解决之前,承包人仍应继续按工程师的指示认真施工,发包人亦应按合同规定正常履行自己的义务。(一)争端裁决委员会的组建1、争端裁决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和具备的条件争端裁决委员会由3名(或1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其中2名成员可由合同双方各提1名,并征得另一方同意,主席可由双方会同这2名成员商定。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成员应具备的条件:(1)成员与发包人、承包人或工程师没有财务或其它利益关系,在合同中没有任何财务利益;(2)以前未曾被发包人、承包人或工程师聘为咨询顾问或其它职务;但在签订争端裁决协议书前,以书面告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情况除外。2、端裁决委员会成员的行为准则(1)公平、公正地对待发包人和承包人,对每方都给予合理的机会陈述己方的论据和回应他方的论据。(2)采用对争端事项适宜的程序,避免不必要的延误或开支;(3)在任职期间,除经发包人、承包人和其他成员的书面同意外,不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或工程师的聘任,担任咨询顾问或其他职务,也不得在此期间就停止任职后就任上述某方的咨询顾问或其他职位,与上述人员进行洽谈或签订协议;(4)除按照合同程序规则办事外,不向发包人、承包人以及所属人员提供有关执行合同的建议;(5)争端裁决委员会成员在听证会期间,不应就各方提出的任何论据的是非表示任何意见。(6)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所有活动、意见和听证会的情况,以及合同所有细节,没有发包人、承包人和其他成员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公开发表或向外泄漏。3、争端裁决委员会成员的权力有:(1)确定在解决争端中应用的程序;(2)决定争端裁决委员会自身的权限,及委托其处理任何争端涉及的范围;(3)召开其认为适宜的任何听证会,除包括合同和争端裁决协议的程序规则的规定外,不受任何规则或程序的约束;(4)主动确定为做出决定所需的事实和情况;(5)利用自身的专家知识;(6)按照合同规定,决定融资费用的支付;(7)决定任何暂时补救办法,如暂时的或保护性的措施;(8)公开、审查、和修正工程师发出的与争端有关的任何证明、决定、确定、指示、一件或估价。4、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各项费用分担原则。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二)争端的评审。1、提交申诉论据和申辩论据。2、争端裁决委员会在收到双方报告后的28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听证会,向双方调查和质询争端细节。3、在听证会结束后的28天内,争端裁决委员会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评审,提出由全体成员签名的评审意见提交发包人和承包人,并抄送工程师。争端裁决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4.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则可由工程师按争端裁决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拟定争端解决议定书,经争端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遵照执行。5.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或者争端裁决委员会在收到申诉论据和申辩论据后56天内未提出评审意见,均可要求提交仲裁,并在28天内将仲裁意向通知另一方,并抄送工程师。三、友好解决如果合同双方中任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争端裁决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有异议,或者争端裁决委员会未能提出评审意见而提出仲裁通知后,争端双方应共同做出努力直接进行磋商,以友好方式解决争端。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合同双方有友好解决争议的诚意,通过直接磋商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是可以最终解决争端的。四、仲裁或诉讼(一)仲裁。1、国内仲裁。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在仲裁意向通知发出后的一定时间(一般为42天或56天)友好解决双方争议,则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仲裁。该机构的仲裁为最终裁决。2、国际仲裁。30当争端裁决委员会对争端事项做出的决定,未能成为最终的和由约束力的任何决定。除非已获得友好解决,应通过国际仲裁对其做出最终解决。无论国内和国际仲裁,仲裁委员会应有全权公开、审查和修改工程师的任何证书的签发、决定、指示、意见或估价,以及争端裁决委员会任何评审意见。无论如何,工程师都不失去被作为证人,以及向仲裁委员会提供任何与争议有关的证据的资格。(二)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所订仲裁协议无效的,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和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五、关于处理合同争端应注意的问题1、引入争端裁决委员会(DAB)机制会使合同争端的处理更为公正和及时。2、DAB是为解决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端而设置的。所以DAB不是解决工程师与承包人之间的争端,而是解决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争端。3、避免采取仲裁手段解决争端。第十三节协调各合同承包人的关系一、协调工作的主要内容1、划清各承包人合同的责任界限和排出相互干扰。2、为在同一施工工地的其他承包人提供工作机会。3、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4、协调全工地的环境保护、安全、治安保卫、防汛和消防。二、工程师做协调工作的原则1、主体工程与临时工程的施工,主体工程施工优先;2、控制性工期工程施工优先;3、先投入运行的工程施工优先。三、协调工作的费用处理原则1、合同中明确免费提供的服务,应给与其他承包人义务服务。第十五节其他管理。2、合同中明确有偿提供服务项目,为其他承包人服务时,应按合同中明确的价格由被服务者给与补偿。3、如果合同中未明确的服务项目,其他承包人要求提供服务,而工程师认为必要时,由工程师与双方协商确定服务内容和价格。第十四节其他管理工程师的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还有以下内容:(一)各种纪录、资料和合同档案的管理。(二)信息管理。(三)编写工程建设大事记。(四)编写工程验收报告(发包人向国家移交工程项目)和工程总结。以上管理项目均属一般性问题,故不再赘述。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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