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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评估细则:项目执行与合规审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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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内容为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履约评价实施细则,格式为 doc ,大小 27648 KB ,页数为 5页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履约评价实施细则


('建设项目合同履约评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履约评价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署《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评价范围署所有在建项目正在履行的施工、监理合同均应实施合同履约评价。第三条评价人员评价工作以署各处室为单位组织实施,评价人员由相关处室领导、项目组成员组成。第四条评价方式履约评价按飞行监督检查、季度定期评价、年度履约评价、工程竣工履约评价四种方式实施:(一)飞行监督检查。由相关处室领导和项目组不定期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依据检查情况,按照扣分标准,采用扣分形式对现场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当扣分合计超过12分时,该季度的履约评价为不合格,不再进行本季度定期评价;一个季度内累计扣分不超过12分时,所扣分项目作为该季度履约评价的日常检查依据。(二)季度定期评价。每季末,由处领导、各项目组,对参1与项目建设的各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集中履约评价。按照署《合同履约评价细则》进行打分,当得分率大于或等于90%时,为优秀;当得分率大于或等于80%,小于90%时,为良好;当得分率大于或等于60%,小于80%时为合格;当得分率低于60%时,为不合格。(三)年度履约评价。每年的一月份,对项目上一年度各季度评价得分按季度进行平均计算,该平均值为年度履约评价得分,当得分率大于或等于90%时,为优秀;当得分率大于或等于80%,小于90%时,为良好;当得分率大于或等于60%,小于80%时为合格;当得分率低于60%时,为不合格。(四)工程竣工履约评价。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综合各季度履约评价结果,并结合项目建设竣工情况,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最终履约评价。第五条工程竣工履约评价等级工程竣工履约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一)优秀。能够认真主动地完成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工作成效显著,服务质量满意,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工程履约评为“优秀”等级:1、各季度履约评价全部合格,且评为良好及以上的季度履约评价次数占季度履约评价总次数的60%以上。2、工程按期完工,造价控制在发改部门的批复概算之内。23、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工程质量达到市优以上,并获得双优工地。(二)良好。能够比较认真主动地完成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服务质量能满足要求,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工程履约评为“良好”等级:1、各季度履约评价全部合格,且评为良好及以上的季度履约评价次数占季度履约评价总次数的50%以上。2、工程按期完工,造价控制在发改部门的批复概算之内。3、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并获得双优工地。(三)合格。基本能够认真主动地完成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内容,服务质量基本能够满足工程项目要求,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工程履约评为“合格”等级:1、不合格季度履约评价次数未超过季度履约评价总次数的40%;2、工程按期完工,造价控制在发改部门的批复概算之内;3、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工程质量合格。(四)不合格。不能认真主动地完成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服务质量不合格,不能够满足工程项目的要求,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履约评为“不合格”等级:1、不合格季度履约评价次数占季度履约评价总次数的40%以上;32、因履约方原因造成工程未能按期完工;3、工程总造价因履约方原因超过发改部门批复的概算;4、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5、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竣工履约评价为“优秀”或“不合格”等级的,须经署招标委员会最终审定。第六条每年的一月下旬,将上一年度所有履约单位的年度履约评价集中汇总,由合同预算处报署招标委员会。第七条对履约评价等级为“优秀”的履约单位,除按合同约定进行奖励外,还可按下列方式进行奖励:(一)对采用年度批量招标形式确定履约单位的服务类合同,年度履约评价为“优秀”等级的单位,经署招标委员会确认后,自动进入下一年度的批量招标入围名单。(二)其它合同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适当奖励。第八条对履约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履约单位,除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按署《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办法》相应条款进行处理外,还应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一)对连续二个季度履约评价为“不合格”或年度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等级的单位,由署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履约评价报告书,并告知在一定时间内不接受其参加项目的投标或承接新的工程。(二)对工程竣工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等级的履约单位,4由署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履约评价报告书,并告知在三年以内不接受其参加项目的投标或承接新的工程。第九条对与我署有多个工程同时履约的合同单位,应按项目分别进行履约评价。第十条本履约评价结果作为我署建筑市场主体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之一,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署直属单位市土地投资开发中心和市住宅工程管理站的合同履约评价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施工(监理)合同履约评价细则2.施工(监理)违约行为检查记分表3.监督检查意见书4.参建单位主要违约行为及处理5.进度安排及检查扣分表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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