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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放贷案例集,违法放贷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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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放贷案例集


('总计15篇,标题分别为:《银行高管违规放贷后隐居13年听令行事不知是否犯罪》、《银行放贷1.26亿去向不明一张担保存单系伪造》、《森豪公寓虚假按揭,三银行被骗15.6亿,涉案银行工作人员以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领刑》、《北京农商行被骗7.08亿8银行干部"放水"受贿近千万》、《海南:两名银行信贷员违法发放贷款被判刑》、《以承兑汇票的形式发放贷款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杨文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案》、《郑杰、钟辉犯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农行爆出重大违法经营案内外勾结骗取巨额贷款》、《信贷员违法发放贷款被判刑》、《未认真审核按揭贷款资料,终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司经理贷款诈骗信用社主任违法放贷同领刑》、《公司经理贷款诈骗信用社主任违法放贷同领刑》、《信贷员违规放贷暴露信贷管理漏洞》。从案例中可以看出违法放贷主要有几种行为方式:一是利用银行账外账户,违反国家规定,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吸收存款,并将吸收的存款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高息贷出,第一篇即是此种方式;二是在金融骗子糖衣炮弹下陷落,不认真审查资料,放松警惕,不按法定程序发放贷款,导致巨额款项成为呆账、赖账,金融骗子有以假存单作担保的方式骗取贷款、也有虚构购房合同、个人消费等获取虚假按揭贷款,这是违法放贷的主要方式;三是与用资人互相串通,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体外循环”手段,将资金借给用资人,并由用资人当即返给出资人高额利息差,《杨文》一篇即是此种方式;四是内部人员与社会不法分子相互串通、勾结作案,挪用银行资金、虚开大额定期存单、办理假质押贷款、违规办理贴现、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谋取高息,《农行》一篇就是例子;五是利用职务之便,冒用他人名义违法放贷款于己用且不偿还,最后一篇对内部人员骗贷的特点进行了详尽分析。银行高管违规放贷后隐居13年听令行事不知是否犯罪银行高管违规放贷后隐居13年躲在村里变成游民受审时称不知是否犯罪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高管冯伟,伙同领导违规发放贷款7个多亿后,畏罪潜逃13年被抓获(本报去年10月27日曾报道)。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一审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冯伟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8万元。他违规放出的贷款至今仍有2.7亿余元未能追回。48岁的冯伟大学文化,案发前,他先后担任北京城市合作银行(现北京银行)中关村支行的资金部经理、副主任等职务,主管资金部的相关工作。据指控,1993年至1997年间,冯伟伙同行长霍海音(已判决)利用资金部所管理的银行账外账户,违反国家规定,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吸收存款,并将吸收的存款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高息,先后向北京天宝乐科贸有限公司等12家单位共发放贷款7.46亿余元。检方认为,被告人冯伟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上冯伟为自己辩解说,正常情况下银行的贷款都必须要通过信贷部专门办理,便于上级银行监管,但是行长霍海音特意以资金部名义开了专户,专门用于吸收高息存款及高息贷款,而贷款的审批、资金去向等,全部都由霍海音一人说了算,他只是在执行霍海音的指令。检察官说,这些违规发放的贷款基本谈不上有贷后管理,因此这些已发放的“高利贷”中,至今仍有2.7亿余元未能收回。法院审理认为,冯伟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检方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而冯伟和霍海音违法发放贷款显然有悖于金融机构自身的角色,冯伟作为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多年的金融机构工作经验,明知相关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却仍与霍海银设置账外账,不做贷前审查,无视放贷风险,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大量贷款无法收回的严重后果,已完全背离了自身所应履行的职责,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因此对他的无罪辩解不予采纳。法院一审认定冯伟的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8万元。而该行行长霍海音,被认定侵吞公款7000万元,挪用公款10.5亿余元,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20多亿人民币的重大损失,同时犯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等,已于2004年被判处死刑。目前冯伟已提起上诉。■对话总结教训:不要乱签字记者:十三年的生活状态怎样?冯伟:不想再谈这个事情了。为了一个莫须有的罪名逃亡了13年。记者:你觉得自己是否犯了罪?冯伟:我一直不知道因为什么抓我,直到2010年才知道。记者:不知道高息放贷是违法的吗?冯伟:当时不知道高息放贷是违法的,那个年代很普遍,即便是违规,但是我想都是领导的问题,跟我没关系,我只负责把手续办好,把账记好就行了。记者:你逃亡期间与前妻和孩子的关系怎样?冯伟:不谈这些问题。记者:后悔出去逃亡吗?冯伟:这个没法说……生活就是这样吧。这么多年,有得有失。记者:能总结出什么教训?冯伟:现在我总结一条教训,不要乱签字,签字就要负责任。银行放贷1.26亿去向不明一张担保存单系伪造1亿巨款去向不明许兴元,案发前是一家国有商业银行某支行分理处主任。1996年10月至1997年6月,为增加本单位的存款额并为本单位赚取1.5%左右的体外循环息差,许兴元违反金融管理制度,将吸收的客户存款1.25亿元人民币不入账,和本单位资金1300万元人民币,共计1.37亿元人民币以单位名义借贷给北京中恒企业发展公司等单位使用。案发后仅追回赃款1133万元,其余1.26亿元去向不明。经审查,案发地检察院以非法拆借资金和挪用公款两项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来,此案因“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改变管辖权,由市检二分院审查。担保存单系伪造受理案件后,检察官像往常一样认真审阅卷宗,起初并没觉得该案有什么特别之处。随着对证据材料的反复审查,案情逐渐清晰——许兴元之所以敢违规将巨额资金借贷出去,是因用款人提供了一张由一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9000万元人民币存单做担保。后经鉴定,该存单系伪造。案情似乎很简单但检察官和书记员却不约而同察觉到几\ue525个疑点:用款人是谁?伪造的存单究竟是银行内外勾结的“杰作”,还是许兴元被犯罪分子利用?关键人物浮出水面带着种种疑问,检察官讯问了犯罪嫌疑人许兴元。许兴元供述:他确实不知道作保的存单是伪造的,只怪自己轻信了朋友,没有审核存单的真假。许兴元说出了那个所谓的“朋友”,也就是实际用款人的名字——陆峰。检察官凭着职业敏感马上意识到陆峰是揭开此案谜团的关键人物。只有陆峰到案,才能查清许兴元供述的真假,才能查清究竟是银行内外勾结,还是有组织有目标的金融诈骗犯罪团伙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并存?二分院决定立即向公安机关发出追捕陆峰的监督函。挪用公款还是玩忽职守?随后,二分院检察官与基层检察院、法院和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有关案件定性的问题组织了案件讨论会。检察官认为:首先,许兴元虽然有挪用公款的行为,但目的并非为个人使用,而是为了给单位拉存款,给单位赚息差,不具备挪用公款罪的法定要件;其次,如果陆峰到案后查实许兴元确实是被骗,那么其行为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应根据犯罪时间适用修订前刑法所规定的玩忽职守罪。对此,反对意见认为:给国家造成上亿元的经济损失,难道仅是“玩忽职守罪”?如果定挪用公款罪,许兴元将面临无期徒刑的制裁;如果检察官的审查意见正确,定玩忽职守罪,等待他的不过是最高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两种可能的结果所形成的巨大反差,使检察官感到如泰山压顶般透不过气来。面对强大的反对声音,检察官坚定地坚持自己的意见。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固然可恶可恨,于情理应重罚!然而于法,毕竟要罚当其罪!如果过分强调危害结果,认为不重罚则于理难容,岂不再次陷入早已被法理和实践所否定的客观归罪的误区。对于终将被送上被告席的许兴元来说,他的公正又何在呢?首犯陆峰落网北京对许兴元犯罪定性的争议日渐胶着,争议越大越激励检察官把对陆峰的追捕追诉进行到底!一次次给公安机关打电话,一封封地给公安机关发监督函,可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尚未追捕归案”。一时间,陆峰成了藏在神秘面纱背后的隐身人,抓捕陆峰的工作陷入困境。与此同时,来自北京和外省市的信息表明,近几年发生于全国数省市的特大金融诈骗犯罪案件都与同一个名字——“陆峰”联系在一起。此“陆峰”与彼“陆峰”是同一人吗?一个大大的问号画在眼前。检察官几乎预感到那层神秘的面纱就要被揭开,犯罪分子的真实面目将要暴露了。承办人再次向公安机关发出一封监督函,要求加大追捕力度。天网恢恢,疏而不漏。1999年8月9日,一个振奋人心的日子,重大金融诈骗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陆峰在北京落网!5.5亿巨款被挥霍一空陆峰被捕后,公安机关组织精干力量进行突审。承办检察官为查清许兴元的犯罪事实,也参加了对陆峰的审讯。陆峰,34岁,江苏人,体态偏瘦,戴一副金丝边眼镜,透出几许精明,记忆力惊人地好。出人意料的是,陆峰几乎没做任何狡辩,就供认了自己的全部金融诈骗行为,其同伙13人也相继被追捕归案。据交代,在近四年的时间里,这伙金融骗子跨地区疯狂作案20余起,诈骗金额高达5.5亿元人民币,几乎挥霍一空。陆峰的犯罪手段其实很简单,就是想方设法去结识在各银行负责信贷业务的负责人、主任等,先拉拢关系,交往成为所谓的“朋友”后,趁对方放松警惕,就以假存单作担保的方式骗取贷款,然后逃之夭夭。许兴元犯玩忽职守罪陆峰说,许兴元就是被他选中并利用过的诈骗工具之一,许兴元对假担保存单的事一无所知。陆峰的供述解开了当初在许兴元案件中的所有疑问——许兴元只是陆峰诈骗团伙周密部署下的一个工具。许兴元为提高业绩,片面追求存款余额,却忽视了金融安全的防范,使诈骗团伙趁虚而入,造成国家财产的巨额损失。检察官随后将许兴元以玩忽职守罪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开庭审理后,市二中院完全采纳了检察院的公诉意见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许兴元有期徒刑4年。在接到判决书的那一刻许兴元泪流满面,他激动地说:“我以为再也见不到老父老母了,没想到检察官这么公正,给了我重新做人的机会!”陆峰被判极刑半年后,检察官再次见到陆峰,是在其诈骗团伙被移送二分院审查起诉之后。因与许兴元案件有关联,检察院把陆峰诈骗团伙的案件也交给了同样的承办人。在吃透了120余本,摞起来足有一人多高的卷宗材料,并整理了相关证据后,检察官以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等罪名将陆峰团伙送上了法庭,2001年11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陆峰、成敬死刑,其他人员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年限不等的有期徒刑。森豪公寓虚假按揭,三银行被骗15.6亿,涉案银行工作人员以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领刑尽管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并非第一个受害者,但“邹庆案”正式浮出水面却是自中行始。2005年初,在中行申请上市期间,审计署受命对中行进行了一次内部审计,森豪公寓虚假按揭的问题始被暴露于公众的视野之中。北京市检察机关随后就此展开立案侦查,并将相关涉案人员相继羁押并逮捕。2005年4月,中国银行对外披露称:从2000年12月至2002年6月,由邹庆担任法人代表的北京市华运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森豪公寓为幌子,采取假按揭的方式,从中行北京市分行申请按揭贷款199笔,涉及公寓273套,形成风险敞口6.449亿元。森豪公寓位于东二环朝阳门桥向西100多米路南,停工已久。该楼盘1997年左右即开始宣传,1999年左右已经封顶。当时报道称住宅部分的开盘均价高达2500美元/平方米,而商用部分的均价更是高达3500美元/平方米。经法院审理查明,在该案中,邹庆指使公司职员虚构该公司开发的森豪公寓商品房销售事实,采取与购房人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购房人伪造收入证明、首付款证明等贷款材料,并以购房人名义与中行北京分行签订个人按揭贷款合同申请按揭贷款的手段,骗得上述巨额贷款。同为该案被告的原中行北京分行零售业务处副处长徐维联在作证时称,到2002年上半年出现开发商不付月供的情况,要求他们付款,他们就是不还钱,保证金账户里也没钱。这时意识到这个项目有问题。曾为邹庆实际控制的另一公司——华庆时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的郭玉敏提供的证言称,几个亿的按揭款下来后,由华运达房地产公司的账汇入到华庆时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账上,再汇往用款公司,包括外地、本市的,而最终的指示正是来自邹庆。截至一审判决日,华运达房地产公司已累计归还本金人民币6517.842539万元,尚有贷款本金总额人民币57976.157461万元没有归还。2004年,中行北京分行将上述项目未还贷款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三银行集体陷落森豪公寓并非唯一的诱饵。经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9月至2002年6月间,担任华庆时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庆时代投资公司)董事并实际控制该公司的邹庆采用同样的手法,从中行北京分行骗取个人按揭贷款共计人民币1.07亿元。截至宣判日,华庆时代投资公司累计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仅1329.45万元,尚有本金近9400万元没有归还。不幸的是,中国银行北京分行也并非唯一的“上钩之鱼”。经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至1998年间,邹庆在担任华运达经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实际控制赛格纳公司、华之强公司等关联公司期间,以开发森豪公寓项目、太利花园项目、北京青年宫项目需要大量资金为名,采取关联公司相互担保以及用后贷还前贷的方式,先后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城市信用社(现为北京银行中关村支行)、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展览路支行(现为北京银行展览路支行)签订借款合同,累计骗取贷款人民币8.0826亿元。而最终追缴的数额更为寥寥,仅为人民币1.6万元。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汉中分行则陷落于邹庆等人所营造的信用证陷阱之中。1998年4月,时任北京华运达经贸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邹庆、华运达经贸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韩智德,虚构进口贸易事实,在以该公司名义委托中国惠通(集团)总公司代理进口货物的过程中,采取向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北京分行)交纳保证金人民币373.5万元后提供虚假的信用证项下附随单据的手段,通过惠通公司骗取农行北京分行开立的金额为美元225万元远期不可撤销信用证。而据汕头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运输业务部、汕头海事局船舶监督处出具的书面材料证明,1998年间,上述信用证附随国际运输提单上所提的船舶没有到港记录。香港特别行政区警务处的传真函证明了上述国际运输提单上所提船运公司在香港无注册记录。随后,邹庆等人又分三次,以类似的手法骗取资金美元162万元、美元186.6万元、美元229.5万元,并将上述信用证项下款项在香港议付后予以非法占有。未了局事实上,在森豪公寓审贷期间就能发现虚假按揭的蛛丝马迹。原中行北京分行消费信贷业务科工作人员尚进的证言称,其同事曾电话查访四五个申贷人,均否认自己买房,有的材料发现申贷人学历不高,年纪轻但收入高。尚进称,而且该项目月供还款,不是贷款人还,而是从华运达房地产公司保证金账户还。审卷、面签时没有发现申贷人资质证明出具的公司过于集中,后来汇总才发现,但款都放了。检方认为,正是由于相关银行工作人员疏于防范,才让邹庆得手,造成严重损失,涉案三人应以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追究刑事责任。2006年7月4日,徐维联、尚进、张笑非在北京市二中院受审。案发前,三人分别任中行北京分行零售业务处副处长、中行北京分行零售业务处消费信贷业务科科长、中行北京分行零售业务处消费信贷业务科信贷员。2007年9月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院对备受社会,特别是房地产界关注的“森豪公寓”系列案中的涉案银行工作人员进行了一审宣判,三人均以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领刑,同时被判的还有两名律师,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获刑。骗贷者、银行工作人员、出具文件证明的律师,一条虚假按揭的链条完整浮现。北京农商行被骗7.08亿8银行干部"放水"受贿近千万重金打通银行高管,以虚假按揭等方式骗贷7.08亿元。今天上午,北京华鼎信用担保公司董事长胡毅涉嫌骗贷案在市二中院开庭审理,8名为骗贷“放水”的银行干部一同受审。检方指控,北京农村商业银行CBD支行、十八里店支行、大郊亭支行的行长、副行长等人在这起骗贷案中收受贿赂近千万元。此案共18名被告人,涉及贷款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窝藏罪、敲诈勒索罪等共8个罪名。银行“试水”房贷遭遇巨骗现年30岁的胡毅早年经营过房地产,后来开办了华鼎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个人房贷的信用担保业务。时间长了,他也找到了银行信贷的漏洞,曾以虚假按揭在一家全国性银行的北京分理处骗贷。2007年前后,胡毅开始重点攻关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胡毅很快和北京农商行的一位高管搭上了关系,并由此结识了北京农商行CBD支行行长田军、行长助理刘利华、授信审批部经理闫雪松、副经理张嘉。胡毅在案发后供述自己骗贷的初衷是,他运作过司法拍卖项目,但苦于没有足够资金,所以想用骗来的贷款参加司法拍卖,竞拍地产项目后再加价卖出,最后将贷款还给银行,如此实现“空手套白狼”。恰巧,北京农商行此时开始“试水”房贷业务,正在寻找合作伙伴,没想到刚开张就撞上了胡毅这个巨骗。领会行长心思送上宝马轿车“胡毅给人的感觉不是很聪明,但是胆大、敢干。”承办此案的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人告诉记者,胡毅的骗贷手法既简单又拙劣:华鼎公司曾从事过二手房贷担保业务,手头有大量的个人客户贷款资料,胡毅就利用这些旧材料,编造虚假的购房事实骗按揭。为成功骗贷,胡毅不惜本钱拉拢CBD支行行长田军。一次聊天时,田军说他看中宝马的某款车型,可在北京“没看到有卖的”,让胡毅帮着扫听扫听。胡毅心领神会,没过几天就把这款宝马车买来送给了田军。CBD支行是北京农商行一级支行,下辖大郊亭支行和十八里店支行等4个支行。田军安排胡毅在大郊亭支行办理按揭业务将胡毅介绍给了大郊亭支行行长孙建华、副行长李欢。银行按揭有严格的业务流程,其中的面签环节要求放贷员必须与房屋买卖双方见面,查实之后才可放贷。但田军等人以督促下级银行开展房贷业务为名,一再催促大郊亭支行尽快向胡毅放贷,所以华鼎公司的按揭业务竟然可以做到免面签。即使如此,胡毅仍嫌大郊亭支行手续繁琐,他和大郊亭支行只做了40笔左右房贷后,就转向CBD支行下辖的另一个支行——十八里店支行。在十八里店支行,行长朱立国、副行长史振勇对胡毅大开绿灯,甚至还派银行员工上门提供“房贷服务”,数亿虚假贷款的发放畅行无阻。“大家知道胡毅是上级行领导认识的关系户,贷款审查就不是那么严格了。其实只要放贷员一个电话,就能发现二手房交易的买卖双方其实都是假的。”公诉人说。据检方指控,胡毅及其前妻李京晶于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间,指使下属,虚构二手房交易的事实,采取冒用借款人员身份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方法,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大郊亭支行、十八里店支行骗取贷款250余笔,共计人民币4.47亿余元。拿钱砸干部上下通吃胡毅之所以能成功骗贷,在于他拿钱砸人的手段,一条线上的人,他从上面开始砸,一直砸到底。重金面前,本应司职信贷安全的银行干部却成了骗贷者的保护伞。据公诉人介绍,对于负责信贷的银行干部,胡毅平日安排吃饭宴请、洗浴桑拿拉关系,逢年过节还要送购物卡、现金。在这些银行管理者眼中,年纪轻轻的胡毅俨然就是有实力有人脉的大老板,一开口就能带来上亿元的房贷业务,双方就此达成了“‘胡总’吃肉,我们喝汤”的默契。检方指控,从2008年至2009年2月案发,田军收受了胡毅给予的人民币360万元以及轿车2部、手表5块、玉石及象牙雕件等价值350余万元的物品,款物合计人民币710万余元。胡毅还以信贷审批为脉络,将银行上上下下掌管此事的干部统统拉下了水。检方认定,胡毅向CBD支行行长助理刘利华行贿价值5万余元的金饰品、手机等物品,向授信审批部副经理张嘉行贿人民币30万元、港币100万元,向十八里店支行行长朱立国行贿人民币10万元和笔记本电脑1台,向十八里店支行副行长史振勇行贿107万余元款物,向大郊亭支行行长孙建华行贿港币10万元和手表1块,向大郊亭支行副行长李欢行贿港币5万元。据公诉人介绍,骗贷过程也露过马脚:两名被盗用身份资料的“购房人”意外发现了自己名下的莫名按揭,农商行总行获悉后曾指示调查,却被田军等人敷衍塞责。一枚公章戳破骗局2008年底,十八里店支行遭遇房贷审计,田军等人这时才得知胡毅已无力偿还房贷按揭,一旦断供,假按揭之事必然引爆。为堵假按揭的窟窿,田军等人又想到了另一种从银行“空手套白狼”的方式——小企业贷款。小企业贷款是银行对生产经营稳定、产品需求成熟、销售渠道可靠、具备一定信用的小企业客户发放贷款。但在田军等人的指点下,胡毅从“执照贩子”那里买来40余家无真实经营背景公司的营业执照、企业公章等全套手续,再以这些空壳公司在十八里店支行骗取小企业贷款。据检方指控,胡毅骗贷45笔,共计人民币2.61亿余元。按照几名被告人的如意算盘,他们准备以小企业贷款的资金填补假按揭的窟窿,并预谋在小企业贷款1年之后,以小企业破产和清理不良资产等方式,使数亿元欠贷无疾而终!然而,这个看似天衣无缝的“局”,最终竟毁在了一枚公章上。2009年2月27日,胡毅前妻李京晶为支取其中一家空壳公司的贷款,前往农商行营业部办理信贷卡。细心的银行柜员发现,这家成立1年有余的贷款企业,公章竟然是新的,根本没有沾过印泥,银行详查发现贷款支取账户竟牵扯多笔小企业贷款,于是报警。面对闻讯赶来的民警,李京晶供出了这起7个亿的骗贷大案。得到李京晶被抓的消息,胡毅连夜逃到了天津,此后他让手下每天换一家酒店为他开房,却仍于一周之后落网。海南:两名银行信贷员违法发放贷款被判刑来源:互联网日期:2012-03-25建行海口市住房城建支行两名信贷员,在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时,事前不做认真调查,事后又疏于监管,导致278万余元银行贷款无法追回,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法院日前分别判处他们有期徒刑1年。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底至2003年初,原琼铁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连某在公司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以公司名义,用公司已被法院查封的集资楼为抵押物,通过朋友周某联系,向建行海口市住房城建支行申请职工集资楼按揭贷款。为此,连某等人召集了一批社会人员,冒充琼铁公司的112名职工,并伪造了身份证明等申请材料,加盖公章后交给城建支行,欺骗城建支行与上述冒充人员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合同,骗取该行596万元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城建支行该项业务的信贷员,未依职责认真审查连某提交的上述个人按揭贷款资料的真实性,没有按建行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即作出建议给予贷款,并报告给作为部门经理的被告人梁某。而梁某对刘某提供的资料也未进行认真审查,对其真实性也未核实,即作出同意意见并报行长提交审贷会,使该笔被骗贷款顺利获得批准。城建支行在原琼山市房产局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备案登记后,于2003年1月23日至2月28日,将596万元陆续划入琼铁建材公司的贷转存账户。之后,大部分款项被连某提现用于个人挥霍,至今仍有本息278万多元未追回。以承兑汇票的形式发放贷款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来源:互联网日期:2012-03-25案情1996年年底,江西省某电子公司的谭峰(已判刑)通过原中国某银行江西省信贷处科长徐某与时任中国某银行东乡支行行长的淦某相识,并商量贷款事宜。由于谭峰不能直接在东乡支行贷款,谭峰便与淦某商量以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获取,并由淦某于1997年1月27日找到某乳胶制品厂厂长陈某,由陈某与谭峰签定虚假购销合同的办法办理了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1月30日,谭峰将该汇票贴现得款983269.07元,3月25日,谭峰归还某乳胶制品厂100万元。1997年3月24日,淦某以同样的方式为谭峰办理了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谭峰在将该汇票贴现后归还了某乳胶制品厂100万元;1997年7月2日,淦某、谭峰和陈某三方再次签定一份购销橡胶200万元的假合同及承兑汇票协议,由淦某为谭峰办理了2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后谭峰将该汇票贴现后仅于同年7月23日归还某乳胶制品厂50万元,余款150万元至今未归还某乳胶制品厂。分歧关于被告人淦某的行为如何定罪,产生了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淦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共计人民币400万元,挪用给他人使用,数额巨大,给国家造成人民币150万元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而本案中被告人淦某行为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的构成要件,应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第一,被告人淦某虽为东乡县支行行长,但其并没有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去挪用江西某乳胶制品厂的资金,且没有谋取个人利益,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第二,被告人淦某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行为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属于刑法第三章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范畴,其行为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刑法中的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文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案来源:互联网日期:2012-03-25「案情」被告人:杨文,男,34岁,湖南省岳阳市人,原系中国银行岳阳市岳阳楼支行职员,住该行南湖家属区第2栋1单元2楼。1998年1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1996年5月至1997年10月间,被告人杨文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其在中国银行岳阳市岳阳楼支行东茅岭分理处任主管会计的职务之便,经中间人撮合,与用资人互相串通,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体外循环”手段,将资金借给用资人,并由用资人当即返给出资人高额利息差。被告人杨文用这种方法先后作案7次,将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蒲圻市支行(以下简称蒲圻农行)、湖南省棉麻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棉麻公司)、湖南省衡阳县南岳镇信用社、南岳区独秀信用社、湖南省青少年基金会等单位共2500万元的存款不入银行帐,非法借给湖北省武汉市谭氏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谭氏公司)和岳阳市恒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公司)使用。由于用资人在资金使用期限届满后大部分资金不能如期归还,以致案发时尚有2200万元资金没有收回,经追缴赃款赃物折抵后,仍有1300余万元无法收回,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审判」1999年4月25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文犯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为,被告人杨文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案发后,被告人杨文有投案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理。被告人杨文辩称,其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杨文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将1700万元资金用于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是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施行之前的行为,而当时的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单行刑法均未将此类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定罪”和“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杨文非法发放这1700万元贷款的行为构成犯罪。(2)关于此类犯罪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规定,目前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故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杨文的行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3)被告人杨文牟利的目的不明显。(4)被告人杨文之所以犯罪,同出资人与用资人恶意串通有很大的关系,且出资人有明显的过错。(5)被告人杨文案发后能投案自首,故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杨文从轻或减轻处罚。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文身为银行工作人员,无视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2500万元资金用于非法发放贷款,致使资金大部不能收回,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杨文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文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非法发放1700万元贷款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查,被告人杨文的犯罪行为属于连续犯罪,其行为已延续至1997年10月1日以后,应全部适用行为终了时的法律即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其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文在1996年5月从蒲圻农行吸收的资金300万元,因到期后已经将本息如数偿还,未给蒲圻农行造成损失,对此可以不作犯罪认定。被告人杨文在作案过程中获得赃款3万余元,且多次接受用资方的邀请到外地游玩,其牟利的目的明显。直至案发,本案尚有2200万元的贷款未能收回,后以追缴的赃款赃物折抵,仍有1300余万元无法追回,显属损失特别重大。被告人案发后能自动投案,且能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9年12月3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文犯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郑杰、钟辉犯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1)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1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杰,男,一九六九年十一月十三日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中专文化,住福清市融城桥溪路23号,系深圳亚青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暂住深圳市罗湖区凤凰路中山花园1号楼19楼3室,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二日被监视居住,十一月八日被逮捕,二000年一月五日被监视居住,二00一年一月十七日被逮捕。辩护人孙卫宁,广东君诚律师事物所律师。被告人钟辉,男,一九六四年二月二十一日生,汉族,广东省博罗县人,高中文化,系工商银行深圳湾支行下沙办事处会计,住深圳市田贝三路田苑新村28号301室,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被拘留,十二月三十日被逮捕,二000年三月二日被监视居住,二00一年一月十七日被逮捕。辩护人廖耀雄,广东国欣律师事物所律师。辩护人田彦群,深圳市罗湖律师事物所律师。上列被告人均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二00一年二月二十日,以深检刑一(2001)诉字第43号起诉书,以被告人郑杰构成贷款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被告人钟辉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师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杰及其辩护人孙卫宁,被告人钟辉及其辩护人廖耀雄、田彦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九九五年,被告人郑杰与深圳尚青模具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子勋(在逃)商谈贷款事宜,双方商定由黄子勋将尚青公司的贷款资料提供给被告人郑杰,而被告人郑杰以尚青公司的名义申请贷款,所贷款项中的300万投资到尚青公司。由于尚青公司是台商与沙头角商业贸易公司合作的中外合资企业,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均由中方厂长保管,故黄子勋为了让郑杰从银行获取贷款投资到尚青公司,便与会计张国英(在逃)私刻了尚青公司的假公章,并用该假公章在人民银行办理贷款证。贷款证领回来后,黄子勋在未通过董事会的情况下私自委任被告人郑杰为尚青公司副董事长,并将尚青公司的贷款证、假公章及其私章交给被告人郑杰。后被告人郑杰在工商银行开了一个帐户,号码为:28724201034,作为贷款帐户,此帐户未入尚青公司财务会计帐,预留印鉴为被告人郑杰的私章,故尚青公司向银行申请的贷款全部由被告人郑杰自己支配使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至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被告人郑杰以尚青公司的名义利用伪造的“深圳尚青模具有限公司”印章、法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购销合同等一系列虚假材料,向工商银行沙头角支行申请开出承兑汇票九笔,总额计人民币6500万元,未还清的二笔,金额为人民币1100万元。申请贷款三笔,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全部未还。被告人郑杰诈骗银行款项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5942797.92元。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钟辉作为工商银行沙头角支行信贷员,在办理尚青公司申请贷款和承兑汇票的业务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履行信贷员职责,在未对尚青公司的资信情况没有进行详细调查,且对尚青公司申请贷款和承兑汇票的原因和购销合同及贷款用途没有核实的情况下,撰写了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调查报告,导致工商银行沙头角支行向尚青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承兑汇票6500万元,并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杰诈骗银行贷款和票据,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贷款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被告人钟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并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杰不认罪,认为抵押是真实的,没有诈骗的故意。其辩护人孙卫宁也认为抵押是真实的,被告人无诈骗的故意,构不成犯罪。被告人钟辉不认罪,认为其已尽了调查义务,也进行了请示和汇报,没有隐瞒和欺骗,郑杰贷款也有物业抵押。其辩护人廖耀雄和田彦群认为银行的损失未定局、损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被告人钟辉的责任较小,构不成犯罪。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五年,被告人郑杰与黄子勋(深圳尚青模具有限公司董事长,在逃)谋议骗取银行贷款,由黄向郑提供尚青公司的贷款资料,而郑以尚青公司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将其中的三百万投资到尚青公司。此后,黄子勋伙同其公司会计张国英(在逃)私刻了尚青公司的假公章,并用该假公章在人民银行办理了贷款证;黄还在未通过董事会的情况下,私自任命郑杰为尚青公司副董事长;黄将贷款证、假公章及其私章较给郑。郑在工商银行开了一个帐号为28724201034的贷款帐户,此帐户未入尚青公司财务会计帐,所留印鉴为郑杰的私章,骗取银行的贷款由郑杰个人支配。被告人郑杰在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和二十六日以尚青公司的名义,用伪造的深圳尚青公司印章、法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购销合同等一系列假材料欺骗工商银行沙头角支行,骗取承兑汇票二张,金额为一千五百万元人民币,实际诈骗一千一百万元人民币;以同样手段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和七月四日、八月二十日诈骗工商银行沙头角支行贷款三次,骗得贷款一千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钟辉作为工商银行沙头角支行的信贷人员对被告人郑杰以尚青公司的名义申请贷款和承兑汇票的原因、购销合同及贷款的用途没有认真核实的情况下,撰写了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调查报告,导致工商银行沙头角支行被骗贷款二千一百万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记录在卷:有被告人郑杰向工商银行沙头角支行申请承兑汇票和贷款时使用的虚假的证明文件《申请书》、《董事会决议》、《承兑协议书》、《借款合同》、《法人证明》、《购销合同》、《法人委托书》等;有被告人钟辉撰写的内容严重不实的《调查报告》;有黄子勋的供述,证明其同被告人郑杰谋议由郑杰以尚青公司的名义用虚假的证明材料向银行贷款,并为郑杰私刻了尚青公司的公章、办理了贷款证,还将《法人委托证明书》交给郑杰,郑给其五十万人民币;证人杜继荣的证词,证明被告人郑杰代表尚青公司与其代表的深圳市长城国际贸易公司签定的购销钢管合同三份均为假合同,因其公司并没有钢管卖给尚青公司;尚青公司出纳李梅春的证词,证明被告人郑杰所开的贷款帐户并不属于尚青公司;尚青公司中方代表梁启明的证词,证明被告人郑杰不是尚青公司的副懂事长,其董事会也未通过过增资决议;尚青公司副董事长刘荣祥的证词,证明不认识被告人郑杰,不知到公司申请承兑汇票之事,张国英不是董事会成员;为被告人郑杰申请承兑汇票和贷款抵押人福清市展宏商业城法人代表梁韦清的证词,证明其为被告人郑杰担保是被郑杰欺骗;审计报告,证明被告人郑杰于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和二十六日从工商银行沙头角支行开出承兑汇票二张,金额一千五百万元,尚欠一千一百万元,于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七月四日和八月二十日又从该行贷款一千万元,均未归还;被告人郑杰和被告人钟辉均对被告人郑杰尚欠工商银行沙头角支行二千一百万元人民币无异议。足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申请贷款和申请承兑汇票贴现的方法,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贷款诈骗罪,应予严惩;被告人钟辉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玩忽职守,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和开具承兑汇票,造成重大损失,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杰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钟辉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杰犯票据诈骗罪的罪名,因其行为与票据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不相符,而不成立,不予支持;然其骗取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本质上是诈骗银行贷款,应按贷款诈骗罪予以处罚,诈骗数额应以被告人实得数额为准。被告人的行为发生在旧法时期而旧法的法定刑又轻予新法,故应适用旧法处断。被告人郑杰及其辩护人的以抵押是真实的来否定诈骗的故意的辩护理由不成立,因抵押是否真实与被告人郑杰是否有诈骗的故意无关,而且抵押人的证词证明其抵押是被骗的,故不予采纳。被告人钟辉及其辩护人的关于被告人钟辉无罪的辩护理由,为事实和证据所否认,且被告人钟辉的过失行为与银行被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郑杰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被告人钟辉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因被剥夺人身自由而折抵刑期(即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3、被告人郑杰诈骗银行二千一百万元人民币,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农行爆出重大违法经营案内外勾结骗取巨额贷款2005年03月25日来源:中华工商时报关键词:农行违法经营点击:2283次内部人员与社会不法分子勾结骗贷高达11498.5万元在中行、建行接连发生金融大案的同时,作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的农业银行日前又爆出内部人员与信用社及社会不法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贷款事件,金额高达11498.5万元。今天银监会发布公告称,2004年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贷款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从2003年7月2日到2004年6月4日,农业银行内蒙古包头市汇通支行市府东路分理处、东河支行,包头市达茂旗农村信用社联社所辖部分信用社的人员与社会人员相互串通、勾结作案,挪用联行资金、虚开大额定期存单、办理假质押贷款、违规办理贴现、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谋取高息。已查明涉案资金累计98笔、金额11498.5万元。目前,内蒙古银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涉案机构进行了严肃查处,对农业银行包头市汇通支行、东河支行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罚款,暂停农业银行包头市分行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限制达茂旗联社所辖各信用社开办大额存款业务,暂停包头市郊区农村信用社联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同时对案件相关责任人提出纪律处分意见,责成有关单位对43名责任人进行处理。其中,移送司法机关3人,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终身任职资格3人、5年任职资格1人,开除公职13人、留用察看1人、撤职7人、降级3人、记大过5人、记过1人、警告5人、通报批评2人、辞退4人、免职3人。银监会表示,2005年,银监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强化“问责制”,有效震慑金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全力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信贷员违法发放贷款被判刑本文来源:中国普法网发布时间:2012-06-147月6日,湖南省永兴县首例违法发放贷款犯罪案件在该县法院审结,因被告人袁某某、罗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悔罪表现,均被法庭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分别并处罚金四万元和三万五千元。被告人袁某某系湖南省永兴县农村信用社柏林信用社信贷员,被告人罗某某系湖南省永兴县农村信用社业务股副股长。2006年6、7月份,该县复和乡的胡海生(因犯贷款诈骗罪于2009年7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化名“胡海全”、“李勇”,用虚假的身份及资产证明等资料向该县农村信用联社柏林信用社申请贷款。身为柏林信用社信贷员的被告人袁某某和身为该县农村信用联社业务股副股长的被告人罗某某,未对胡海生提供的贷款申请资料及抵押物等进行严格审查,违反国家规定向其发放贷款,致使胡海生于同年12月份分别以“胡海全”名义骗得贷款46万元,以“李勇”名义骗得贷款45万元,合计91万元。贷款至今未追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袁某某人民币17万元,此笔款后由袁某某领回4.5287万元、公安机关罚款1.93万元、转给柏林信用社10.5412万元。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某某向法庭递交悔罪书表示认罪,并请求判处缓刑;二被告人请求亲属分别缴纳罚金人民币4万元和3.5万元。二被告人所在单位出具意见证明二人平常表现好,请求对其从宽处罚,社区矫正机构出具意见证明二人符合判处非监禁刑的社区矫正条件。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身为该县农村信用社职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农村信用社相关信贷管理的规定,未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及抵押物情况的真实性、借款用途、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而发放数额巨大的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袁某某明知胡海生以虚假身份申请贷款,仍为其填报材料申请贷款,从而造成贷款被骗,情节严重,但鉴于被告人袁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法庭递交悔罪书表示认罪,请求判处缓刑。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未认真审核按揭贷款资料,终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建行海口市住房城建支行两名信贷员,在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时,事前不做认真调查,事后又疏于监管,导致278万余元银行贷款无法追回,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法院日前分别判处他们有期徒刑1年。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底至2003年初,原琼铁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连某在公司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以公司名义,用公司已被法院查封的集资楼为抵押物,通过朋友周某联系,向建行海口市住房城建支行申请职工集资楼按揭贷款。为此,连某等人召集了一批社会人员,冒充琼铁公司的112名职工,并伪造了身份证明等申请材料,加盖公章后交给城建支行,欺骗城建支行与上述冒充人员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合同,骗取该行596万元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城建支行该项业务的信贷员,未依职责认真审查连某提交的上述个人按揭贷款资料的真实性,没有按建行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即作出建议给予贷款,并报告给作为部门经理的被告人梁某。而梁某对刘某提供的资料也未进行认真审查,对其真实性也未核实,即作出同意意见并报行长提交审贷会,使该笔被骗贷款顺利获得批准。城建支行在原琼山市房产局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备案登记后,于2003年1月23日至2月28日,将596万元陆续划入琼铁建材公司的贷转存账户。之后,大部分款项被连某提现用于个人挥霍,至今仍有本息278万多元未追回。公司经理贷款诈骗信用社主任违法放贷同领刑中国法院网讯公司法定代表人卢亚军打着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名义,在明知自己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下,诈骗金融机构贷款78万余元。而身为信用社主任的韩文喜,却违反贷款审批规定,违法发放贷款,造成382万余元贷款无法收回;且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信用社资金185万余元。近日,这起涉金融安全的犯罪案件,在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结案,两名被告人卢亚军和韩文喜分别被判十五年和二十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卢亚军,男,现年42岁,原系界首市供销社废旧有色金属回收冶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韩文喜,男,现年50岁,曾先后担任界首市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主任,东城信用社副主任。该案案发于2004年7月。当时界首市一名机关干部尹某到韩文喜所在的信用社联系贷款,结果被该社工作人员告之,其已在此处使用过三笔贷款。从未在此信用社贷过款的尹某感到奇怪和惊讶,遂到该市信用社反映情况。韩文喜得知消息后怕罪行败露,即安排他人写了一份假证明,证实该三笔贷款与尹某无关,该贷款应由出据者归还。后,信用联社对该事进行调查,即发现韩文喜违规向卢亚军等人发放多笔贷款的事实,遂以韩文喜、卢亚军、田某合伙诈骗贷款报案。同年8月20日,韩文喜、卢亚军被批准逮捕。阜阳中院经对该案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卢亚军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先后以个人、亲戚、以及冒用他人名义,通过被告人韩文喜,从信用社数十次贷款,至案发尚有49笔计236.5万元贷款未能偿还。在贷款过程中,卢亚军多采取贷新款还旧债、结清利息的方式,因此既有借贷转帐,又有领取现金的情况。法庭经认真细致的调查,最终认定卢亚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的数额为78.5万元。被告人韩文喜在担任该市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主任期间,结识了卢亚军及界首市某采购供应站法定代表人田某,并违反发放贷款审批规定,先后为二人签批发放贷款。其中,卢亚军有49笔计236.5万元,田某有31笔计146万元贷款均未能归还。此外,被告人韩文喜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冒用或虚构他人姓名的手段,从该信用社贷款137.55万元被其占有未归还,他还采取收贷不入帐手段,占有所收取贷款及利息47.55万余元。阜阳中院以贷款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卢亚军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职务侵占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并罚,决定执行被告人韩文喜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银行副行长首被定违法放贷罪3个月放贷四千万在审批过程中没按规定核查借款人的真实资信成就了借款公司的行骗行径副行长首被定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放贷近4000万元给银行造成2300余万元损失被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3年起,商业银行开始推广个人消费信贷,为了多拉贷款完成任务,不少银行轻松放贷,在审批过程中对借款人资信的真实性“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几年后,那些借贷款造成的呆账、坏账、死账接踵而至。记者今日获悉,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昌平支行原副行长李子军,在3个多月时间里违规放贷近4000万元,给银行造成2300余万元损失,他因此被一中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据悉,这也是法院在贷款潮过后,首度以此罪名对银行领导进行责任追究。数额巨大3个多月违法放贷近4000万元现年54岁的李子军曾经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昌平支行副行长。据了解,在他任职期间,正好是银行刚决定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扩大到昌平支行的时候,作为副行长的李子军主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两项业务。公诉机关指控他的犯罪事实有两笔:2003年9月至12月间,李子军在任职期间,在该行与北京众实宏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作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向孟某、席某等人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13笔,共计人民币1855.5万元,造成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昌平支行损失1363.8万余元。2003年9月,李子军在与北京众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合作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向王某、唐某等人发放贷款10笔,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造成昌平支行损失1006.8万余元。审批宽松虚报月薪也能蒙混过关据了解,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先后颁布了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作为贷款人的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后,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2003年9月,工行进一步明确,银行对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审查程序,要求银行的贷款调查员需与借款人和汽车经销商进行面谈或者到借款人的家庭及单位核实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效。但是工商银行昌平支行的工作人员却表示,由于在2003年,徐某代表北京众实宏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众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李子军代表的工商银行昌平支行签订了《汽车贷款消费合作协议》和《房产抵押消费贷款合作协议》。双方约定,两家众实公司负责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调查和首付款方面的确认,并保证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基于此,银行工作人员仅仅对借款人资料的完整性进行了审查,即核对身份证等资料是否提交等项目,至于其他,银行工作人员均“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亲自办理贷款的昌平支行工作人员表示,在办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时,她看到众实公司的股东孟某的月收入赫然写着“34万”,在明知此项资料与孟某的真实收入情况相去甚远的情况下,她仍然办理了贷款——而这些,都是报李子军通过的。在审批过程中,李子军也从未要求银行贷款调查人员按照规定对借款人的真实情况进行核实。连锁反应企业假贷款应对财政危机按照工商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规定,办理汽车贷款的汽车经销商应该是生产厂家指定的一级代理商或者经生产厂家认定的4S专卖店,注册资本应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但实际上,众实宏业公司的股东证实,该公司既不是汽车经销商,也不是一级代理商,注册资本仅为150万元,此后追加至816万元,并不符合发放贷款的规定;而众实房地产公司,实际上也是众实宏业公司以汽车消费信贷为名,向银行假贷款以后,注资成立的。没想到在2003年,两家公司都陷入了财政危机,为了解决资金紧张这一“燃眉之急”,公司的负责人和股东“策划了”以员工购车买房的名义,向银行假贷款缓解企业危机的策略。据了解,目前该公司的高层人员,已经因涉嫌合同诈骗和高利转贷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判决法院首判副行长违法放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子军和他的辩护人提出,上述贷款事项,均是经过集体研究并请示了领导,目前的损失不能完全归咎于其个人。并且,李子军也并未从中获取任何好处。但仅仅没有按照规定核实这一“疏漏”,不仅成就了借款公司的行骗行径,还使得银行和一些被伪造的借款个人蒙受了巨大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子军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在审批贷款发放的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对借款人的真实资信进行核查,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法院根据李子军犯罪的性质、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决李子军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2万元。■法条链接《(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确立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本版文/记者王巍本版制图/毛京东■案发简述涉案公司的负责人和股东“策划了”以员工购车买房的名义,向银行假贷款缓解企业危机涉案公司利用公司门卫、保安和司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并编造这些人在公司的职位收入,向银行贷款银行工作人员仅对借款人资料的完整性进行了审查银行向涉案公司发放了近4000万元的贷款,该公司逾期未能还款。此后,李子军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浮出水面信贷员违规放贷暴露信贷管理漏洞发表于:2011-05-1009:44浏览(1767)摘要2010年9月12日,黑龙江梅里斯公安分局接到举报,梅里斯区达呼店镇信用社信贷员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违法发放贷款,并冒用他人名义违法放贷款于己用且不偿还,数额巨大。近年来,国内银行机构在抓业务经营的同时,对内部管理有所忽视,导致内部员工利用熟人及职务之便非法骗贷的案例激增。对此,我们建议各商业银行在信贷人员管理方面,抓思想教育,抓法制教育,抓技能培训,逐步规范操作行为,不断提高信贷人员综合素质,加快信贷队伍建设,促进信贷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案件回放】贷款流进自己兜王某曾担任复兴村、民主村管片信贷员,官儿不大,权力不小。在职期间,他曾多次利用职位之便,放贷归自己所用。2004年9月、12月,冒用村民王某、朱某的身份,贷款7.5万元,至今仍未偿还;2005年11月,冒用村民荣某、杨某等人的身份,以“五户联保”的形式,贷款10万元;2005年12月,又以“搭便车”的形式,违法放贷给黄某、王某每人4万元,至今仍有4.61万元不见踪影;2006年12月,冒用周某、鄂某等人的名义,以“五户联保”的形式贷款7.5万元。王某在信用社工作多年,练就了一身“冒名顶替”的本领,抓住当地村民法律意识淡薄,对身份证保护意识差的弱点,以多种骗术索要了身份证的复印件,加之自己是“内部人”,办事方便,神不知鬼不觉就将贷款以他人名义放到自己手里。2010年12月13日,分局专案组和华丰派出所得到线索,在梅里斯区育德家园一出租房内,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王某如实供述了2004年9月至2006年12月之间,利用信贷员的职务便利,冒名他人为自己贷款25万元且未偿还及违法放贷10万元的犯罪事实。【案件分析】内部人员好作案从该案可以看出,银行内部人员作案不同于外部人员作案,因其深谙银行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熟悉金融业务操作程序,作案的策划比较周密,作案后不易被及时发现。具体来说,具有如下特点:1、主要表现为挪用、贪污和索贿、受贿。内部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和工作之便,采取多种形式将国家、企业或银行资金转给个人经商、办企业,甚至进行投机倒把、诈骗等活动。有人干脆直接将掌管的信贷资金用于个人炒股和放贷;有的内部人员在办理吸收存款、收回贷款业务时不入账;有的假冒他人之名套取贷款,窃取和截留客户存款,有的监守自盗,中饱私囊;有的负责人甚至私自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搞账外经营,牟取暴利。2、作案手法非常隐蔽,不易查处。银行内部人员作案凭借自身得天独厚的条件,最能窥测银行业务活动的薄弱环节。有的采用盗用银行密押,伪造文件和重要凭证作案;有的采用收贷收息不入账,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掩盖犯罪行为,直接贪污、挪用;有的利用发放贷款接受贿赂谋私。作案后,千方百计掩盖作案事实,毁灭痕迹,制造假象,转移赃物,相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给案件侦破带来极大困难。3、有较高的智能性。随着金融电子化的发展,银行内部人员作案呈现智能性的特点,他们利用“近水楼台”的优势,运用高科技手段有针对性地研究诸如破解加密技术,模拟防伪标志等手段实施作案。在该案中,王某便是利用了自己“内部人”的身份,躲过贷款业务审查的部分环节,将贷款以他人名义挪腾到自己手里。【风险提示】信贷管理存漏洞我们认为,该案表面上是信贷员利用职务之便、村民信用意识薄弱骗取贷款,深层原因在于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存在漏洞。如果其他职位上的员工对工作负责、能够切实执行银行机构的相关政策,违法放贷事件也不会发生。国内银行机构在信贷管理上存在着贷款经办人法律意识薄弱、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善、执行力不强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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