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职业经理人市场化选聘与契约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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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职业经理人市场化选聘与契约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责权明晰、奖惩分明、特点突出、流动有序”的职业经理人管理模式,进一步提高市场化、职业化、专业化水平,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劳动合同法》《关于市属国有重要企业经营管理层实行市场化选聘与契约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x号)和《集团三项制度改革方案》(x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职业经理人是指通过市场化机制选聘与契约化管理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直管企业及所属子公司。第四条基本原则(一)党管干部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的原则;(二)坚持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制度化退出的原则;(三)坚持企业内部身份转换和外部引进相结合的原则;(四)坚持重品行、重能力、重实绩的原则;(五)坚持试点先行、分步实施、逐步推广的原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所属企业董事会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制定选聘方案;(二)负责提出考察人选;(三)负责提出初步建议人选;(四)负责聘任职业经理人;(五)负责考核与激励职业经理人。第六条所属企业党组织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审议选聘方案;(二)负责提出选聘对象的差额人选;(三)负责具体考察工作;(四)负责审议初步建议人选。第七条所属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职业经理人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第三章选聘条件第八条职业经理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能忠实地执行董事会决议,自觉维护企业及股东的利益,有良好的职业信誉和诚信记录。(二)具有一定的专业素质。熟悉现代企业的组织运作模式,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行业发展动态和方向;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知识与经验,具有战略管理、生产管理、采购管理、营销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法律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专长。(三)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有战略思维和创新思维,具备较强的企业发展规划设计能力、决策能力、执行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四)具有较丰富的职业经历。有市场认可、公认度较高的成功任职经历。(五)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有健康的身体和职业心态,心理承受与调适能力较强,能够适应复杂环境,胜任繁重工作。第九条职业经理人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二)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从事过五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或经济金融工作,具备必要的任职经历和实践经验;(四)初次任正职年龄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两个任期及以上(一个任期为三年,其中企业内部竞聘的可放宽至一个任期),初次任副职年龄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三个任期及以上(其中企业内部竞聘的可放宽至两个任期);(五)无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六)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面向海外招聘的,根据需要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条件。第四章选聘方式与流程第十条选聘职业经理人,可以采取企业内部竞聘、社会公开招聘和出资人推荐等方式进行。对于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等,可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的方式进行选聘。第十一条职业经理人选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流程:(一)制定方案。所属企业董事会根据经营管理层职位空缺情况、结构模型和企业发展需要研究制定选聘方案,经本企业党组织审议后报集团公司党委审批同意后实施。(二)征集比选。通过公告、中介机构等渠道征集选聘对象,采取资格审查、知识测试、履历分析等方式初步选后,本企业党组织先提出差额人选,本企业董事会再比选、研究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应多于拟任人数。集团公司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按照人岗相适原则推荐人选,由企业进行比选。(三)组织考察。所属企业党组织负责实施具体考察工作,考察方式根据选聘方式和人选实际合理确定。本级董事会、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部派员参加考察。(四)提出初步建议人选。本企业董事会根据考察情况提出初步建议人选,提交本企业党组织审议。(五)本企业党组织审议初步建议人选。具有曾被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处罚或有不良履职记录,有违纪违法问题反映并经查实,资格条件明显不符合任职岗位要求,需任职回避,以及其他不宜任职情形的,本企业党组织可予以否决。本企业党组织否决或提出暂缓研究初步建议人选,不得提交董事会研究讨论。本企业党组织研究同意的初步建议人选,报集团公司党委审批。(六)董事会聘任。本企业董事会按照有关程序决定拟聘任人选。人选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有反映问题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履行聘任手续。第五章聘任第十二条签订聘任合同。职业经理人实行聘任制,由董事会与职业经理人签订正式《聘任合同书》《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明确聘任岗位、聘任期限、职责权限、工作目标、薪酬待遇、履职保障、保密事项、竞业禁止条款及其他责权利等事项。职业经理人的人事档案原则上由人才交流中心等第三方机构负责管理。聘任期限应不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经理层任期。属届中增补的,应不超过本届经理层的任期期限。同时,本企业董事会与职业经理人签订《聘期内目标责任书》《年度目标责任书》作为聘任合同附件,明确具体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奖惩措施等事项。对于涉密职业经理人岗位,企业要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初次聘任为职业经理人的,设立一年的试聘期,试聘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第十三条续聘。职业经理人实行任期制,职业经理人任期届满,由公司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企业管理制度对职业经理人进行任期考核评价,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决定是否续聘。第十四条任职回避。聘用职业经理人时,与其有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或有特定利益关系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回避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任职回避由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按照相应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审批后,调整相关人工作岗位,或不聘任。第十五条备案管理。直管企业职业经理人在本企业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前,须按照管理权限报集团公司党委备案。第六章退出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市场化退出机制。严格执行职业经理人聘期管理制度,主要依据聘任合同、目标责任书、履行结果和德才表现,决定其去留。符合以下情形的职业经理人应退出:(一)聘期届满,不再聘任的;(二)对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后考核未通过的;(三)在任期考核或年度考核中,经营业绩指标未完成的;(四)因严重违纪违法、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被追究相关责任的;(五)因失职渎职或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负面影响的;(六)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七)因企业重组、整合、撤并等原因,原岗位不复存在的;(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董事会认为应当解聘的。企业解聘职业经理人,或者职业经理人主动提出辞职,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和《聘任合同》的相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离职手续。第十七条职业经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一)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二)任期内发生相关责任问题尚未处理完毕的;(三)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第七章考核第十八条考核(一)本企业董事会制定职业经理人考核办法,报集团公司党委审批后实施。(二)职业经理人考核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方式,分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考核等次分为“称职”和“不称职”两类。(三)任期内年度考核连续为“称职”的,任期考核结果视同“称职”,具备续聘资格。年度及任期考核为“不称职”的,直接解聘。(四)考核分为经营业绩考核和能力素质评价两个方面,以定量考核为主、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综合运用总结述职、业绩评定、调查核实、民主测评和综合分析等方法。1.经营业绩考核遵循效益优先、注重质量、体现发展和量化考核的原则,侧重考核经济指标和管理任务完成情况。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成绩与所在单位经营业绩考核成绩挂钩;其他职业经理人根据个人承担的经济指标和管理任务完成情况确定考核成绩。若因重大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业绩成果与目标偏差较大,可申请对考核指标作相应调整。2.能力素质评价遵循德才兼备和定性考核原则,侧重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廉洁自律、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和工作作风等个人综合能力素质。3.任期考核侧重对任期内资产保值增值、企业经营发展质量和效益等方面的综合评价,考核成绩由任期内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成绩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成绩汇总计算得出。4.对政治立场、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解聘。第十九条绩效面谈考核结果确定后,本企业董事会向职业经理人反馈考核结果,职业经理人需在考核结果上签字,考核结果同时上报集团公司党委备案。在此基础上,本企业董事会与职业经理人进行绩效面谈,以便其改进工作,提升个人绩效和企业经营业绩。第二十条结果运用职业经理人考核结果与其经济报酬、激励计划、是否续聘等切身利益直接挂钩;对考核评价结果未达到目标要求的,应根据契约规定予以诫勉谈话、扣薪直至解聘。第八章激励约束第二十一条职业经理人的激励(一)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职业经理人实行协议工资制,分为年度薪酬和任期薪酬两部分。年度薪酬与上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任期薪酬与任期考核结果挂钩,实现薪酬的动态管理。薪酬水平按照“同行业、同性质、同规模、同地域”原则对标合理确定。1.基本年薪按月平均发放;2.绩效年薪遵循差异化确定,先考核后发放的原则。考核结果为“称职”的,根据考核结果按比例一次性发放;考核为“不称职”的,无绩效年薪;3.任期激励收入不超过任期内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总额的年平均水平的3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4.所在企业将按照相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按照所在企业已颁布的标准执行,其中依法应由本人自缴的部分,由所在企业从其固定年薪中代扣代缴。5.职业经理人除年薪之外,一般不再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发放津贴、补贴。6.职业经理人按照国家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所在企业代扣代缴。(二)效益激励。按照职业经理人所承担的岗位职责和经营风险大小,参考市场上同行业、规模相近企业的职业经理人收入水平,根据企业当年实现效益情况,以及董事会对职业经理人当年考核评价结果,给予职业经理人一定的现金奖励。现金奖励方案经本企业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集团公司党委备案。(三)股权激励。探索建立对职业经理人经营业绩相挂钩的中长期激励计划。对条件成熟的直管企业及所属子公司,可采用股权激励、分红激励等多种方式进行正向激励,具体方案经本企业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集团公司党委备案。第二十二条职业经理人的约束(一)市场约束。坚持以经营业绩为主要评价内容,可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职业经理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评。(二)制度约束。本企业要完善公司章程,建立健全职业经理人内控管理制度,对职业经理人在受聘期及解聘后的责权利及其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职业经理人接受公司章程约束,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行事。(三)法律约束。对职业经理人滥用权力等违法违规操作以及失职渎职等行为给予相应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职业经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1.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2.因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3.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4.对安全、质量、环保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5.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6.违反财经制度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7.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8.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或办事规则,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9.其他应予以追究责任的情形。(四)组织约束。直管企业要完善董事会、党委会、监事会、经理层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决策作用、企业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强化出资人监督、纪委监督、审计监督、职代会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强对职业经理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事前预警、事中监督、事后评价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建设。第九章转变现有经营管理层成员管理方式第二十三条竞争性企业中现有经理层成员,经集团公司党委批准可转换为市场化身份,交由企业董事会实行契约化管理,并给予三年聘用期过渡;功能性企业中现有经理层成员经本人申请,企业党组织、董事会研究,报集团公司党委审核同意,可转换为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第二十四条转换流程(一)本人申请。实行契约化管理的职业经理人,可向所在企业董事会提出转为职业经理人书面申请。(二)研究审议。所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根据个人申请、资格审查、职位职数要求等情况,研究提出是否同意转换身份的意见,报集团公司党委审批。(三)签约聘任。对审核同意转换为职业经理人的经营管理人员,由所在企业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聘任手续,签订聘任合同书,明确聘任期限、工作职责、权利义务、业绩考核、薪酬待遇、解聘条件、违约责任、协议终止等内容。职业经理人签约聘任后,须在15日内报集团公司党委备案。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各直管企业按照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职业经理人的内控管理制度,报集团公司审批备案后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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