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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职业经理人选聘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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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职业经理人选聘与管理暂行办法


('XX有限公司职业经理人选聘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深化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建立规范、科学的职业经理人管理模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6〕46号)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经理人指按照管理权限通过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包括经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授权,由公司通过市场化招聘的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公司总监、部门负责人、所属企业经营班子成员等经营管理人员。第三条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五湖四海、竞争择优原则;(三)市场化选聘和契约化管理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及所属企业。所属企业按照管理权限,结合企业实际,可将企业发展需要的关键人才纳入选聘范围。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总监、部门负责人、所属企业经营班子成员或同职级的职业经理人的选聘方案按照管理权限由公司党总支部负责研究、制定,招聘结果报集团党委审定通过。其他层级的职业经理人的选聘方案由所属企业党组织负责研究、制定,并将选聘方案提交公司党总支部审核后实施,招聘结果报集团党委备案。第六条公司党政综合管理部负责职业经理人聘任、考核和管理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第七条公司党总支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其在选人用人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把好职业经理人的政治关、品行关、廉洁关;负责监督职业经理人的履职行为,确保企业决策部署及其执行过程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第八条审计风控部门负责做好职业经理人的合同审核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职业经理人遵纪守法鉴定和职业经理人选聘过程中的监督工作。第三章选聘条件第九条职业经理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认同公司发展理念,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与国内外相关市场、行业情况,有较为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与突发事件的能力;(三)具有较突出的经营业绩。忠实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管理目标,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在同类岗位上取得过优良的工作业绩;(四)具有较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第十条职业经理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任职资格:(一)具有八年及以上同类企业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二)具有同层级岗位任职经历,或在下一级别岗位上任职达到三年以上;(三)具有相关行业从业资格证书;(四)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文化程度;(五)一般年龄不超过男50周岁、女45周岁。第十一条特别优秀的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不受上述第十条规定的任职资格限制。第十二条不同岗位职业经理人的具体任职资格条件、岗位要求、个性化条件等,由公司党总支部和所属企业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决定。第十三条凡具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集团相关管理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或有违反有关党纪、政纪的,不得聘任为职业经理人。第四章选聘方式和程序第十四条公司或所属企业因工作需要,可根据新增职业经理人岗位或岗位空缺情况,适时开展职业经理人选聘工作。选聘职业经理人,可采取社会公开招聘、内部竞聘和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的方式进行。第十五条选聘工作一般包括以下程序:(一)确定选聘工作岗位。根据管理权限,由公司党总支部确定市场化选聘的职位,明确岗位职责、任职资格条件等;(二)审定选聘方案。由公司党政综合管理部制定选聘方案,经党总支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党总支部会研究后上报集团党委审定;(三)发布公告。对外发布招聘职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四)资格预审。收集应聘人员信息,进行人员资格预审筛查(必要时增加笔试),确定面试(面谈)名单;(五)面试(面谈)。通知应聘人员进行面试(面谈),面试(面谈)时要将岗位职责、绩效考核、薪酬水平与拟聘人进行沟通,根据面试(面谈)结果确定拟聘人选名单(面试前可视情况进行综合能力测试);(六)背景调查及专家评鉴。对拟聘人选做背景调查,查阅档案,核对应聘人信息。必要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协助调查,然后将信息送相关专家学者进行评鉴;(七)确定拟任人选。党政综合管理部将应聘人选相关情况和聘用建议报公司党总支部研究决定;(八)履行聘任程序。上级党组织无异议后,由企业内部履行聘任程序,与聘任人选签订《聘用合同》。市场化选聘的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个人事项报告重点抽查(体制外人员可免予核查,需签订诚信承诺书)、任前谈话等组织程序。第十六条对于需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等,可与人才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采取由其代为推荐的方式进行选聘。具体程序一般参照第十五条,其中的步骤(二)由中介机构完成。工作急需,人选成熟时,党政综合管理部报主要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减少相关程序。第十七条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具体由聘用合同、绩效考核办法、薪酬管理办法界定。职业经理人应自任职之日起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和《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分别明确聘任岗位、聘任期限、目标任务、劳动报酬、激励约束、退出办法等各项权利责任与义务。第十八条职业经理人不得在其他企业或社会团体兼职。因工作原因或特殊情况需要的,需经公司党总支部研究同意。第十九条集团系统内在职人员可平等参与职业经理人的公开招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集团系统内在职人员被聘任为职业经理人的,须与原单位解除人事行政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第五章任期第二十条职业经理人实行聘任制和任期制,每届聘任期限不超过三年。中途补充聘任的,任期至本届经营班子届满。任期届满,根据考核结果,由公司党总支部或所属企业党组织研究决定是否续聘,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聘任或解聘手续。第二十一条初次聘任为职业经理人的,设立半年的试用期。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第六章考核评价第二十二条职业经理人的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主要考核职业经理人的经营业绩、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群众认可度、廉洁自律情况等。考核评价采取定量为主、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运用总结述职、业绩评定、调查核实、民主测评和360度综合评估等方法,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第二十三条职业经理人的考核由公司党总支部或所属企业党组织领导,由党政综合管理部组织实施,试用期考核在试用期满当月或次月进行;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底至次年年初进行,任期考核一般与第三年度考核合并进行。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第七章薪酬第二十四条职业经理人实行年薪制。实行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的薪酬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职业经理人年薪总额参照行业同等水平,结合所任职单位职位要求、企业规模、经营目标等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确定。职业经理人年薪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奖金构成。职业经理人具体薪酬、各项社会保险和相关福利的发放与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八章职业发展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职业经理人学习培训制度,加强理论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水平。第二十七条鼓励和支持职业经理人参加有利于职业发展的在职学习。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积极为职业经理人参加相关学习和培训提供便利条件。第二十八条加强职业经理人后备人才库建设,建立后备职业经理人培训和认证制度。对于参加职业经理人相关学习培训并取得合格资质的内部在职人员,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为职业经理人。第九章退出机制第二十九条职业经理人实行退出机制。第三十条职业经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聘用关系:(一)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二)任期届满未被续聘的;(三)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集团要求的;(四)履职过程中对所任职企业有不诚信行为的;(五)违法违纪或因工作需要,应当解聘的;(六)其它原因应当解聘的。第三十一条职业经理人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辞职的,可依据《劳动合同法》和签订的《聘用合同》有关条款,提前30天向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集团党委同意后办理离职相关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办理离职手续。第三十二条职业经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一)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二)任期内发生相关责任问题尚未处理完毕的;(三)其它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第三十三条职业经理人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且社保关系在集团的,应当接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个别特殊岗位因工作急需,经公司党总支部研究同意后,可予以返聘。第三十四条职业经理人解除(终止)聘用关系的,一般应当与公司或所属企业签订《解除(终止)聘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特殊情况,经公司党总支部研究后确定。第十章纪律与监督第三十五条公司党总支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职业经理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从业等情况的监督。第三十六条公司党政综合管理部要加强对职业经理人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坚持以事前监督为主,通过考核评价、诫勉谈话、函询等方式实施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七条职业经理人在任期内,应依据规定进行常规审计,离任时应进行离任审计。第三十八条职业经理人应按照公司和所属企业有关回避制度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第三十九条职业经理人应严格执行请假制度。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休假需报上级部门审批,其他职业经理人休假需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第四十条职业经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得违法违规损害企业利益。第四十一条职业经理人离职或退休后,继续对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核心技术、专利等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企业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建立职业经理人责任追究制度。职业经理人在履职期间应当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和逃废金融债务。如有上述情形,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公司所属企业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党政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编号:1700806585
  • 分类:述职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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