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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规则(试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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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规则(试行)【模板】


('附件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及相关附属设施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五条本规则所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抵押人)以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作为抵押财产向债权人(抵押权人)履行债务做出的担保行为。第六条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自愿的原则。第七条市、县自然资源部门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二级市场交易业务的主管部门。各地要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现有的土地交易机构或平台基础上搭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具体承办土地交易事项,组织实施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第八条交易平台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体实施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的建设计划和目标;(二)接受当事人委托,依法办理土地二级市场的交易业务;(三)信息收集、审核、发布、共享,组织实施线上线下交易,成交信息公示,数据汇总报送等事务性及服务性工作;(四)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展示、洽商、交易的场所、设施;(五)提供土地交易法律、法规和相关信息咨询服务,为土地交易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六)完成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九条交易方式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采用协商议价或公开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协商议价方式指交易双方通过洽谈磋商达成交易意向后,向交易平台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后续相关手续。公开竞价方式指参照土地一级市场拍卖挂牌公开交易方式,由权利人委托交易平台通过挂牌、拍卖公开竞价,按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人(承租人)。第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第十条涉地司法处置、国有资产处置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以及通过协商议价可直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可委托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交易以外,下列转让情形应纳入土地交易平台公开交易:(一)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二)项目已投资额未达到投资总额25%以上的宗地转让的;(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进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一)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二)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三)已设定抵押登记的,取得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四)已设定查封登记,查封登记未注销的,不得转让;(五)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应取得上级资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复文件。涉及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转让的,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处置管理和储备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71号)的有关规定;(六)涉及司法处置的,提供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一)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二)出让合同、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对土地转让约定(规定)的条件;(三)已设定抵押登记的,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办理转让的书面意见;(四)已设定查封登记,查封登记未注销的,不得转让;(五)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应取得上级资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复文件。涉及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转让的,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处置管理和储备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71号)的有关规定;(六)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涉及改变用途或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一)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二)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经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可将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三)已设定抵押登记的,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办理转让的书面意见;(四)已设定查封登记,查封登记未注销的,不得转让;(五)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应取得上级资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复文件。涉及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转让的,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处置管理和储备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71号)的有关规定;(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一)转让交易申请。交易双方向交易平台提交申请,明确转让的要求。材料齐全的,交易平台受理其交易申请;(二)转让交易审核。交易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或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核实申请人提交的产权证书,核实待转让宗地是否符合转让条件。必要情况下,组织现场勘查核实宗地界址、地表等情况。需审批的,提供批复文件;(三)信息发布。交易平台按照交易双方需求发布公告信息以及相关交易文件;(四)达成意向。采用公开竞价方式交易的,交易平台接受报名和咨询,对竞买资格、资金等进行审查,组织竞价、达成交易;交易双方也可采用协商议价方式达成交易;(五)签订合同。以自行协商议价或公开竞价方式转让交易的,交易双方在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转让合同。项目已投资额未达投资总额25%以上的土地转让,应在交易平台作出交易鉴证;(六)交易监管。对自行协商交易的,交易平台对合同内容进行监管。(七)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待宗地达到转移登记条件时,交易双方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第十六条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转让申请原件(转让方盖章);(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四)其他必要材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应当及时中止或终止公开竞价转让活动:(一)发生影响转让正常实施的事实、行为或者发生重大争议的;(二)利害关系人提出涉及产权争议,且提供合法书面证明材料的;(三)发现转让材料需要进一步查证核实的;(四)司法机关、纪检等部门依法要求中止或终止转让活动的;(五)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系统因不可抗力、网络入侵等非可控因素,导致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六)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土地转让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转让宗地情况,包括宗地的不动产权证号、位置、面积、用途、出让年限、开发建设状况等;(二)成交价格、付款期限等;(三)争议解决方式及违约责任;(四)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三章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第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权利人可以协议出租,也可委托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竞价出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须到交易平台备案。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出租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出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义务。第二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应具备的条件:(一)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二)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材料;(三)已设定抵押登记的,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意见;(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应具备的条件:(一)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二)出让合同、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对土地出租约定(规定)的条件;(三)已设定抵押登记的,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意见;(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应具备的条件:(一)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二)承租人已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按时交纳土地租金;(三)租赁合同对出租有约定的,符合合同的约定内容;(四)已设定抵押登记的,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意见;(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出租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一)出租申请。出租人向交易平台提交申请,明确出租要求。材料齐全的,交易平台受理其出租申请;(二)出租条件审核。交易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或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核实待出租宗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是否符合出租条件。必要情况下,组织现场勘查核实宗地界址、地表等情况。对符合出租条件的,出租人与交易平台签订出租委托协议;(三)信息发布。交易平台根据出租宗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具体情况和出租人的要求,发布出租信息;(四)达成意向。采用公开竞价方式出租的,交易平台接受报名和咨询,对竞价资格、资金等进行审查,组织竞价、达成出租意向;出租人、承租人也可采用协商议价方式达成出租意向;(五)签订合同。出租方、承租方在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出租合同;(六)办理备案手续;(七)公示成交结果。第二十五条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出租的,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出租申请原件(出租方盖章或签字);(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四)其他必要材料。第二十六条出租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二)土地位置、面积、四至界线;(三)房屋位置、面积;(四)不动产权证号;(五)出租用途;(六)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七)出租期限;(八)双方权利和义务;(九)双方争议解决方式;(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原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第二十七条出租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出租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四)出租合同;(五)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文件材料。第四章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第二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可以直接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也可以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采取公开竞争方式达成交易,确定抵押权人。第二十九条按照债权平等原则,放宽对抵押权人的限制,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依法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第三十条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具备的条件:(一)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二)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三)已设定查封登记,查封未注销的,不得办理抵押;(四)主合同、抵押合同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具备的条件:(一)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二)出让合同、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对土地抵押约定(规定)的条件;(三)已设定抵押登记的,取得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四)已设定查封登记,查封未注销的,不得办理抵押登记;(五)主合同、抵押合同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具备的条件:(一)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二)承租人已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按时交纳土地租金;(三)租赁合同对抵押有约定的,符合合同的约定内容;(四)已设定抵押登记的,取得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五)已设定查封登记,查封未注销的,不得办理抵押登记;(六)主合同、抵押合同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表;(二)抵押双方身份证明;(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五)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文件材料。第三十四条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住址等;(二)抵押不动产的产权证号、权属状况等;(三)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四)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五章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放弃竟得标的、拒绝签订合同的;(二)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约定的相关费用的;(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事实的;(四)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五)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行为的情形。第三十六条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未约定的,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则的中介机构及其人员,交易平台有权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违法情节严重的,对其参与土地交易的相关活动予以限制。第三十八条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本规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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