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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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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促进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良性开发,持续保障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是指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资产。各市、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规范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全链条管理,着力建立健全产权明晰、规划统筹、处置规范、利用高效、监管有效、动态更新的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管理体系,统筹兼顾自治区本级权益与地方利益,切实维护土地所有权人权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创新协调发展、多方共赢。二、主要措施(一)查清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1.开展土地资产清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管理工作,承担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组织制定土地资产清查的统计口径、清查操作指南等,实现土地资产信息化常态管理机制。现行管理自治区2本级国有土地的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统一要求定期更新本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名录,全口径全覆盖查清本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数量、权属、用途、位置、出租、抵押、纠纷、被侵占、开发和闲置等基本情况,建立土地资产管理台账,并于每年12月将单位名录及土地资产管理台账(含矢量数据)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汇总。(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配合)3.加快确权登记。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已有的用地审批、征地、供地及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等资料开展权属调查,并加快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现有资料能佐证权属关系并满足登记要求的,不需再开展权属调查;对于用地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但材料不齐全的,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及时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再申请确权登记。对于材料齐全、用地界址清楚、权属没有争议的,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开设“绿色通道”加快办结。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积极妥善处理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兼顾各方利益,保护国有资产、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有关部门配合)4.加强处理权属纠纷与侵权事宜。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做好权属纠纷与侵权界定。对属于权属纠纷的,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行政、司法、经济等手段加大纠纷调处力度,要完善登记纠错机制及时解决重叠发证问题;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提出土地纠纷调处申请,对于无法调处的及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对属于侵权的,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行政、司法等5手段加大侵权处理力度;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组织专职力量加大对土地资产的巡查保护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侵占土地的行为。(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有关部门配合)(二)做好土地开发利用规划计划6.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修改时,应统筹布局好自治区本级储备土地的用地空间,并征求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意见。上报审核的规划成果,应包含涉及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的规划情况说明,并将其列为规划成果审核要点。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应合理提高自治区本级储备土地的商业和住宅用地比例与开发强度,各地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自治区本级储备土地规划的商业住宅用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40%;确因条件限制需适当降低比例的,报自治区土地储备委员会审核后,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7.编制土地收储计划。自治区土地储备中心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编制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报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审核后,并报自治区政府批准;根据各市县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情况等因素,合理制定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年度储备计划(包含储备范围内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内容)。(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牵头)8.促进土地高效利用。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充分论证用地规模,统筹做好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开发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引进产业时,要与产业用地受让单位签订投资监管协议,明确亩均投资强度和亩均产出,加强监管力度,倒逼其节约集约用地、分期分批用地、弹性用地。对于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闲置土地的地区,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不再受理其新的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用地申请,不予通过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查。(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有关部门配合)9.依法保障自治区本级权益。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开发利用原则上应由自治区出资收储、供应;对于委托市、县人民政府出资收储、使用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的,可采取等价置换土地或上解土地出让收益等方式保障自治区本级权益。其中,采取上解土地出让收益方式的,以商业、住宅、旅游、娱乐用地等经营性用途或综合用途出让的,自治区按不低于土地出让成交总价的10%计提土地收益;以工业(仓储)用途出让的,自治区按不低于国家最低工业出让价标准计算土地出让总价的5%计提土地收益,具体计提比例在供地方案中予以确定。(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配合)(三)严格土地处置管理10.严格产业项目用地管理。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市县人民政府对外进行产业项目招商引资涉及使用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的,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同意后,再依法组织产业项目论证,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产业用地政策和现行自治区本级土地处置政策办理,在依法支11持项目落地的同时,保障自治区所有者权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配合)12.规范土地处置审批管理。除属于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社会公益事业用地,符合以划拨方式供地以外的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各市、县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处置,不得办理有关用地处置手续;对于未完成相关报批手续已处置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的,应及时完善相关手续。对于存在未批先用、未批先建、供而不报等问题的地区,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暂停其自治区本级土地出让方案审核工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13.规范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处置方式使用。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方可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其中,经国务院批准改制的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自然资源部审批,其他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批。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租赁或抵押,改变用途的应补缴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价;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但改变用途或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配合)14.加强土地出租、抵押管理。未纳入收储计划的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对外出租,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与承租人须依15法依规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土地位置、面积、用途、租赁期限、租赁金标准、缴款时间、缴款方式、违约责任等,约定国家征用、自治区收储等情况退租解约的程序和条件;以不符合法律法规方式出租的,由土地出租单位自行与承租方解约。对于已纳入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本级国有土地,其出租年限不得超过5年,其余本级国有土地,其出租年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上限20年。出租超过10年或出租面积超过500亩的,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其余出租的,需按现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土地出租管理,对已出租的土地进行全面梳理,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完善相关手续;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所获得的租金应当按照自治区财政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已纳入收储盘活范围的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对外出租或抵押;原已对外出租或抵押的,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由管理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解除出租或抵押手续。(自治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国资委配合)(四)完善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16.推进土地储备创新发展。“置换收储”,市、县(区)人民政府因地区产业发展需大面积使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自治区本级土地的,可将城镇开发边界内等价值的规划为商业或住宅性质的土地通过置换收储的形式交由自治区收储,具体收储方案由自治区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与属地政府协商确定。“区市县合作收储”,根据市、县(区)需求,经自治区土地储备委员会同意,可采取区市县合作收储模式,17即由自治区出资及督导,地方政府为收储实施主体,以签订协议的方式确定合作收储范围,明确双方职责,自治区按自治区本级投入要素和应分配的收益计提合作综合收益,具体合作方案由自治区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与地方政府协商确定。探索建立自然资源资产储备制度,探索对国有建设用地以外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实施储备并依法配置和利用,显化资产价值。扩大前期开发实施主体范围,自治区本级国有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允许作为自治区本级收储土地前期开发项目的实施主体,协助开展自治区本级土地收储前期相关工作,并通过委托方式约定具体工作内容。(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配合)18.强化土地储备资金监管和支持。加强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扩宽土地储备资金来源渠道,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储备工作,并通过与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开发取得合理回报;引导地方建立健全土地储备成本足额补偿的可持续发展机制。(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牵头)19.创新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供应方式。各级人民政府探索在自治区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中开展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在工业用地出让时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耗能标准、环境标准、亩均税收等标准,缩短以“标准地”供地的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时间,为我区建立“标准地”出让制度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有关部门配合)20.规范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供应。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自然资源部《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21要求,在不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前提下可设置土地供应前置条件,并书面说明设置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必要性、适用要求、具体内容表述及条件履约监管主体、监管措施、违约处理方式等。积极探索促进生态产业发展的供地政策和多元供地方式,探索设置土地供应附带生态条件。加强对涉及自治区本级土地的产业项目的用地规模审查,对于产业项目配套商品住宅用地,应根据项目不同业态及投资强度,合理确定用地面积比例,按照产业开发优先的原则,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结合项目建设时序分期配套供应商品住宅用地。严格限制产业用地与商品住宅用地捆绑供应,防止借产业之名、行房地产之实和房地产为主、产业为辅。其中,工业项目用地可兼容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等土地用途复合利用,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负责统筹推进;自治区土地储备委员会要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自身职责,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切实做好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二)稳步推进管理方式创新。正确处理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与经济发展稳定关系,各单位要统筹兼顾自治区本级权益与地方利益,坚持问题导向,扎实推进自治区本级土地的“置换收储”、“区市县合作收储”、“标准地”出让及自然资源资产储备等管理方式创新,不断扩宽自治区本级储备资金来源渠道。(三)严格责任追究。强化监督问责,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为其土地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违反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以及责任人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坚决打击各种腐败行为。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 编号:1700806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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