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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溶地区勘察规范---要点,广西岩溶地区勘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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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溶地区勘察规范---要点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岩溶勘察4.1.5初步勘察的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1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地质构造和地层界线布置;2每个地貌单元均应布置勘探点,在地貌单元交接部位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勘探点应予加密;3在地形平坦地区,可按网格布置勘探点;4对岩质地基,勘探线和勘探点的布置,勘探孔的深度,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情况等,按地方标准或当地经验确定;对土质地基,应符合本节第4.1.6条~第4.1.10条的规定。4.1.6初步勘察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可按表4.1.6确定,局部异常地段应予加密。4.1.8当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适当增减勘探孔深度:1当勘探孔的地面标高与预计整平地面标高相差较大时,应按其差值调整勘探孔深度;2在预定深度内遇基岩时,除控制性勘探孔仍应钻入基岩适当深度外,其他勘探孔达到确认的基岩后即可终止钻进;3在预定深度内有厚度较大,且分布均匀的坚实土层(如碎石土、密实砂、老沉积土等)时,除控制性勘探孔应达到规定深度外,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小;4当预定深度内有软弱土层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增加,部分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软弱土层或达到预计控制深度;5对重型工业建筑应根据结构特点和荷载条件适当增加勘探孔深度。4.1.9初步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应结合地貌单元、地层结构和土的工程性质布置,其数量可占勘探点总数的l/4~l/2;2采取土试样的数量和孔内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应按地层特点和土的均匀程度确定;每层土均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其数量不宜少于6个。4.1.10初步勘察应进行下列水文地质工作:1调查含水层的埋藏条件,地下水类型、补给排泄条件,各层地下水位,调查其变化幅度,必要时应设置长期观测孔,监测水位变化;2当需绘制地下水等水位线图时,应根据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和层位,统一量测地下水位;3当地下水可能浸湿基础时,应采取水试样进行腐蚀性评价。4.1.11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1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2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3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4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5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6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7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8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4.1.12对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场地,勘察工作应按本规范第5.7节执行;当建筑物采用桩基础时,应按本规范第4.9节执行;当需进行基坑开挖、支护和降水设计时,应按本规范第4.8节执行。4.1.13详细勘察应论证地下水在施工期间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对情况复杂的重要工程,需论证使用期间水位变化和需提出抗浮设防水位时,应进行专门研究。4.1.14详细勘察勘探点布置和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建筑物特性和岩土工程条件确定。对岩质地基,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情况等,结合建筑物对地基的要求,按地方标准或当地经验确定;对土质地基,应符合本节第4.1.15条~第4.1.19条的规定。4.1.15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可按表4.1.15确定。4.1.16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对无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可按建筑物或建筑群的范围布置;2同一建筑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较大时,应加密勘探点,查明其变化;3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重大的动力机器基础和高耸构筑物,勘探点不宜少于3个;4勘探手段宜采用钻探与触探相配合,在复杂地质条件、湿陷性土、膨胀岩土、风化岩和残积土地区,宜布置适量探井。4.1.17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4.1.18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2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3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4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5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当调整。4.1.19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除应符合4.1.18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中、低压缩性土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对于高压缩性土层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10%的深度;2建筑总平面内的裙房或仅有地下室部分(或当基底附加压力p0≤0时)的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小,但应深入稳定分布地层,且根据荷载和土质条件不宜少于基底下0.5~1.0倍基础宽度;3当需进行地基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具体条件满足验算要求;4当需确定场地抗震类别而邻近无可靠的覆盖层厚度资料时,应布置波速测试孔,其深度应满足确定覆盖层厚度的要求;5大型设备基础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2倍;6当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要求;当采用桩基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本规范第4.9节的要求。4.1.20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价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2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为主要勘察手段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个孔;3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4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量。4.1.21基坑或基槽开挖后,岩土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发现必须查明的异常情况时,应进行施工勘察;在工程施工或使用期间,当地基土、边坡体、地下水等发生未曾估计到的变化时,应进行监测,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4.1.22室内土工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为基坑工程设计进行的土的抗剪强度试验,应满足本规范第4.8.4条的规定。4.1.23地基变形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或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4.1.24地基承载力应结合地区经验按有关标准综合确定。有不良地质作用的场地,建在坡上或坡顶的建筑物,以及基础侧旁开挖的建筑物,应评价其稳定性。5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5.1岩溶5.1.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岩溶时,应进行岩溶勘察。5.1.2岩溶勘察宜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物探、钻探等多种手段结合的方法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可行性研究勘察应查明岩溶洞隙、土洞的发育条件,并对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作出判断,对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建设的适宜性作出初步评价。2、初步勘察应查明岩溶洞隙及其伴生土洞、塌陷的分布、发育程度和发育规律,并按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进行分区。3、详细勘察应查明拟建工程范围及有影响地段的各种岩溶洞隙和土洞的位置、规模、埋深,岩溶堆填物性状和地下水特征,对地基基础的设计和岩溶的治理提出建议。4、施工勘察应针对某一地段或尚待查明的专门问题进行补充勘察。当采用大直径嵌岩桩时,尚应进行专门的桩基勘察。5.1.3岩溶场地的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除应遵守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外,尚应调查下列内容:1岩溶洞隙的分布、形态和发育规律;2岩面起伏、形态和覆盖层厚度;3地下水赋存条件、水位变化和运动规律;4岩溶发育与地貌、构造、岩性、地下水的关系;5土洞和塌陷的分布、形态和发育规律;6土洞和塌陷的成因及其发展趋势;7当地治理岩溶、土洞和塌陷的经验。5.1.4可行性研究和初步勘察宜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和综合物探为主,勘探点的间距不应大于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岩溶发育地段应予加密。测绘和物探发现的异常地段,应选择有代表性的部位布置验证性钻孔。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穿过表层岩溶发育带。5.1.5详细勘察的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探线应沿建筑物轴线布置,勘探点间距不应大于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条件复杂时每个独立基础均应布置勘探点;2勘探孔深度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外,当基础底面下的土层厚度不符合本节第5.1.10条第1款的条件时,应有部分或全部勘探孔钻入基岩;3当预定深度内有洞体存在,且可能影响地基稳定时,应钻入洞底基岩面下不少于2m,必要时应圈定洞体范围;4对一柱一桩的基础,宜逐柱布置勘探孔;5在土洞和塌陷发育地段,可采用静力触探、轻型动力触探、小口径钻探等手段,详细查明其分布;6当需查明断层、岩组分界、洞隙和土洞形态、塌陷等情况时,应布置适当的探槽或探井;7物探应根据物性条件采用有效方法,对异常点应采用钻探验证,当发现或可能存在危害工程的洞体时,应加密勘探点;8凡人员可以进入的洞体,均应入洞勘查,人员不能进入的洞体,宜用井下电视等手段探测。5.1.6施工勘察工作量应根据岩溶地基设计和施工要求布置。在土洞、塌陷地段,可在已开挖的基槽内布置触探或钎探。对重要或荷载较大的工程,可在槽底采用小口径钻探,进行检测。对大直径嵌岩桩,勘探点应逐桩布置,勘探深度应不小于底面以下桩径的3倍并不小于5m,当相邻桩底的基岩面起伏较大时应适当加深。5.1.7岩溶发育地区的下列部位宜查明土洞和土洞群的位置:1土层较薄、土中裂隙及其下岩体洞隙发育部位;2岩面张开裂隙发育,石芽或外露的岩体与土体交接部位;3两组构造裂隙交汇处和宽大裂隙带;4隐伏溶沟、溶槽、漏斗等,其上有软弱土分布的负岩面地段;5地下水强烈活动于岩土交界面的地段和大幅度人工降水地段;6低洼地段和地表水体近旁。5.1.8岩溶勘察的测试和观测宜符合下列要求:1当追索隐伏洞隙的联系时,可进行连通试验;2评价洞隙稳定性时,可采取洞体顶板岩样和充填物土样作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必要时可进行现场顶板岩体的载荷试验;3当需查明土的性状与土洞形成的关系时,可进行湿化、胀缩、可溶性和剪切试验;4当需查明地下水动力条件、潜蚀作用,地表水与地下水联系,预测土洞和塌陷的发生、发展时,可进行流速、流向测定和水位、水质的长期观测。5.1.9当场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判定为未经处理不宜作为地基的不利地段:1浅层洞体或溶洞群,洞径大,且不稳定的地段;2埋藏的漏斗、槽谷等,并覆盖有软弱土体的地段;3工洞或塌陷成群发育地段;4岩溶水排泄不畅,可能暂时淹没的地段。5.1.10当地基属下列条件之一时,对二级和三级工程可不考虑岩溶稳定性的不利影响:1基础底面以下土层厚度大于独立基础宽度的3倍或条形基础宽度的6倍,且不具备形成土洞或其他地面变形的条件;2基础底面与洞体顶板间岩土厚度虽小于本条第1款的规定,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1)洞隙或岩溶漏斗被密实的沉积物填满且无被水冲蚀的可能;2)洞体为基本质量等级为Ⅰ级或Ⅱ级岩体,顶板岩石厚度大于或等于洞跨;3)洞体较小,基础底面大于洞的平面尺寸,并有足够的支承长度;4)宽度或直径小于1.0m的竖向洞隙、落水洞近旁地段。5.1.11当不符合本规范第5.1.10条的条件时,应进行洞体地基稳定性分析,并符合下列规定:1顶板不稳定,但洞内为密实堆积物充填且无流水活动时,可认为堆填物受力,按不均匀地基进行评价;2当能取得计算参数时,可将洞体顶板视为结构自承重体系进行力学分析;3有工程经验的地区,可按类比法进行稳定性评价;4在基础近旁有洞隙和临空面时,应验算向临空面倾覆或沿裂面滑移的可能;5当地基为石膏、岩盐等易溶岩时,应考虑溶蚀继续作用的不利影响;6对不稳定的岩溶洞隙可建议采用地基处理或桩基础。5.1.12岩溶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4章的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1岩溶发育的地质背景和形成条件;2洞隙、土洞、塌陷的形态、平面位置和顶底标高;3岩溶稳定性分析;4岩溶治理和监测的建议。《岩溶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地下水测试7.1.1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工程要求,通过搜集资料和勘察工作,掌握下列水文地质条件:1地下水的类型和赋存状态;2主要含水层的分布规律;3区域性气候资料,如年降水量、蒸发量及其变化和对地下水位的影响;4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及其对地下水位的影响;5勘察时的地下水位、历史最高地下水位、近3—5年最高地下水位、水位变化趋势和主要影响因素;6是否存在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及其可能的污染程度。7.1.2对缺乏常年地下水位监测资料的地区,在高层建筑或重大工程的初步勘察时,宜设置长期观测孔,对有关层位的地下水进行长期观测。7.1.3对高层建筑或重大工程,当水文地质条件对地基评价、基础抗浮和工程降水有重大影响时,宜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7.1.4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1、查明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埋藏条件,地下水类型、流向、水位及其变化幅度,当场地有多层对工程有影响的地下水时,应分层量测地下水位,并查明互相之间的补给关系;2、查明场地地质条件对地下水赋存和渗流状态的影响;必要时应设置观测孔,或在不同深度处埋设孔隙水压力计,量测压力水头随深度的变化;3、通过现场试验,测定地层渗透系数等水文地质参数。7.1.5水试样的采取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试样应能代表天然条件下的水质情况;2、水试样的采取和试验项目应符合本规范第12章的规定;3、水试样应及时试验,清洁水放置时间不宜超过72小时,稍受污染的水不宜超过48小时,受污染的水不宜超过12小时。7.2水文地质参数的测定7.2.1水文地质参数的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7.2.2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2(此款取消)3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7.2.3初见水位和稳定水位可在钻孔、探井或测压管内直接量测,稳定水位的间隔时间按地层的渗透性确定,对砂土和碎石土不得少于0.5h,对粉土和黏性土不得少于8h,并宜在勘察结束后统一量测稳定水位。量测读数至厘米,精度不得低于±2cm。7.2.4测定地下水流向可用几何法,量测点不应少于呈三角形分布的3个测孔(井)。测点间距按岩土的渗透性、水力梯度和地形坡度确定,宜为50~100m。应同时量测各孔(井)内水位,确定地下水的流向。地下水流速的测定可采用指示剂法或充电法。7.2.5抽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抽水试验方法可按表7.2.5选用;2抽水试验宜三次降深,最大降深应接近工程设计所需的地下水位降深的标高;3水位量测应采用同一方法和仪器,读数对抽水孔为厘米,对观测孔为毫米;4当涌水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和动水位与时间的关系曲线,在一定范围内波动,而没有持续上升和下降时,可认为已经稳定;5抽水结束后应量测恢复水位。7.2.6渗水试验和注水试验可在试坑或钻孔中进行。对砂土和粉土,可采用试坑单环法;对黏性土可采用试坑双环法;试验深度较大时可采用钻孔法。7.2.7压水试验应根据工程要求,结合工程地质测绘和钻探资料,确定试验孔位,按岩层的渗透特性划分试验段,按需要确定试验的起始压力、最大压力和压力级数,及时绘制压力与压入水量的关系曲线,计算试段的透水率,确定P-Q曲线的类型。7.2.8孔隙水压力的测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测定方法可按本规范附录E表E.0.2确定;2测试点应根据地质条件和分析需要布置;3测压计的安装和埋设应符合有关安装技术规定;4测试数据应及时分析整理,出现异常时应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7.3地下水作用的评价7.3.1岩土工程勘察应评价地下水的作用和影响,并提出预防措施的建议。7.3.2地下水力学作用的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1对基础、地下结构物和挡土墙,应考虑在最不利组合情况下,地下水对结构物的上浮作用;对节理不发育的岩石和黏土且有地方经验或实测数据时,可根据经验确定;有渗流时,地下水的水头和作用宜通过渗流计算进行分析评价;2验算边坡稳定时,应考虑地下水对边坡稳定的不利影响;3在地下水位下降的影响范围内,应考虑地面沉降及其对工程的影响;当地下水位回升时,应考虑可能引起的回弹和附加的浮托力;4当墙背填土为粉砂、粉土或黏性土,验算支挡结构物的稳定时,应根据不同排水条件评价地下水压力对支挡结构物的作用;5因水头压差而产生自下向上的渗流时,应评价产生潜蚀、流土、管涌的可能性;6在地下水位下开挖基坑或地下工程时,应根据岩土的渗透性、地下水补给条件,分析评价降水或隔水措施的可行性及其对基坑稳定和邻近工程的影响。7.3.3地下水的物理、化学作用的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1对地下水位以下的工程结构,应评价地下水对混凝土、金属材料的腐蚀性,评价方法按本规范第12章执行;2对软质岩石、强风化岩石、残积土、湿陷性土、膨胀岩土和盐渍岩土,应评价地下水的聚集和散失所产生的软化、崩解、湿陷、胀缩和潜蚀等有害作用;3在冻土地区,应评价地下水对土的冻胀和融陷的影响。7.3.4对地下水采取降低水位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中地下水位应保持在基坑底面以下0.5~1.5m;2降水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颗粒的流失;3防止深层承压水引起的突涌,必要时应采取措施降低基坑下的承压水头。7.3.5当需要进行工程降水时,应根据含水层渗透性和降深要求,选用适当的降低水位方法。当几种方法有互补性时,亦可组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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