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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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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uf0b7【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uf0b7【公布日期】2012.12.11\uf0b7【字号】\uf0b7【施行日期】2013.01.01\uf0b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uf0b7【时效性】现行有效\uf0b7【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平潭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中“防护设备产品电子注册系统”试运行半年,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凡我办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2年12月11日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人防办关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的有关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经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外省入闽防化设备企业参照执行。第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包括:(一)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指门扇材质为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二)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指材质为钢、启闭方式为手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板)。(三)阀门(指密闭阀门、防爆地漏、防护阀门)。(四)电控门。(五)防电磁脉冲门。(六)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七)其他新研制定型的防护设备。第四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安装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行政许可审批。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的企业(以下简称“资质生产企业”)必须取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后,方可按照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图纸和标准,在企业工商注册地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除经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项目外,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销售和安装应由本省企业承担,否则视为非资质生产企业的产品。符合上述资质要求且无违规行为的资质生产企业均可在全省承接业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另行设置准入门槛。第五条非资质生产企业生产的防护设备,一律不得在人防工程中使用,一经发现,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按不合格工程予以处罚。第二章职责任务第六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二)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资质生产企业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对申请资质的企业进行审查。(三)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生产和安装的质量监管。(四)会同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规范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指导企业使用。(五)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资质生产企业的年检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六)负责本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信息价格管理。(七)组织本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标准、规范、图集的应用,进行特殊规格防护设备、非标准构配件产品(统称非标产品)的鉴定及应用。(八)组织本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从业人员的岗位职业培训,规范本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市场经营行为。第七条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二)协助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申请资质的企业进行初步审查。(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生产和安装的质量监管、合同备案管理和项目竣工验收。(四)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维护管理。(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资质生产企业的年检初审,参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第八条县级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二)负责本行政区所辖人防工程项目的防护设备产品安装质量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三)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所辖人防工程项目的防护设备维护管理。第九条资质生产企业是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的主体,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自觉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指导。(二)严格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定型的各类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图纸、标准和规范组织产品生产和安装。(三)负责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的安全和保密工作。(四)加强技术人员和生产条件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提高产品质量。(五)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秩序,树立良好信誉。(六)负责产品售后服务、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第三章企业资质管理第十条申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的企业,应当为非外资企业,中国国籍的法人代表,具备国家规定的人员、场地、设备、质检、管理等资格条件,方可按规定的程序,向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行政许可手续。第十一条资质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资质证书批准的生产品种组织生产,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范围,严禁异地私设加工点。对于特殊项目的非标产品,应按下列程序报批后方可组织生产安装:(一)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资质生产企业应完成非标产品加工图纸、制作工艺、施工组织、质量检测要求等的报告,由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核后,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三)非标产品出厂时应附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报告书,并作为工程验收内业归档。第十二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经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年检合格的资质生产企业,按规定向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换证事宜。有效期满三个月内未办理换证的,视为主动放弃资质。第四章信息价管理第十三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具体负责防护设备信息价基础数据采集、价格整理、信息分析、信息价报审以及发布等工作。第十四条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编制防护设备信息价应当遵从市场定价的原则,以当地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为基础对产品成本分析后综合确定。第十五条防护设备信息价指由经销单位的交货点直接送达施工工地仓库或材料堆放点的全部费用,包括制造成本、期间费用、利润、税金以及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检验试验费等组成,不包含安装费。第十六条与上期发布防护设备信息价时的人工费和综合钢筋材料费相比,当建设行业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当期人工费或综合钢筋材料费变动超过10%时,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应及时调整防护设备信息价。第十七条经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方可在福建人防门户网站上发布当期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信息价,并作为人防工程参建各方编制概(预)算或设备招投标时参考使用。第五章产品生产质量监管第十八条钢材、水泥、焊接用材等原材料(含外购件)进厂时,资质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购销合同、质量证明、原始发票等资料妥善保管,每批次购进的钢材、焊接用材等应按规定送国家认定的检验单位检测,混凝土产品应按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组数置留试块,试块应标示产品制作日期并至少留存六个月。第十九条资质生产企业应配齐技术总负责人1名,生产、质检、安装等部门技术负责人各1名,上述技术人员应由通过人防专业培训、取得岗位证书、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相关专业的工程师担任。同时,资质生产企业至少应有具备人防岗位证书的产品质检员、安装施工员各3名。从事产品生产和安装的电焊工、机加工、钳工、电工等应具有初级以上技术操作等级证书。第二十条防护设备产品的生产应制定全面、严格的生产工艺流程和质检操作规程,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的要求实施产品质量生产和检验,每件产品应有一套完整的《防护设备产品生产安装电子注册单》(详附件一)。第二十一条从事人防专用通风机、阀门、活门、设备、构件以及人防给排水、电气等防护产品生产的资质企业应当具备必要的制作场所和制作设备,具有生产产品主要部件的能力,禁止资质生产企业贴牌销售以上产品。第二十二条资质生产企业应根据防护设备产品电子注册的有关要求进行产品电子注册,经过电子注册后的产品方可出厂安装。产品出厂时应当具备合格证(样式见附图),资质生产企业对具备合格证的产品质量终身负责。第二十三条企业注册地的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半年应对资质生产企业产品生产的质量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主要内容为:原材料、生产图纸、质检内业、产品电子注册、生产工艺等。对于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必须要求企业委托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抽检。第二十四条产品质量检查时,各种规格、型号的产品应全面兼顾,根据产品主要原材料购进情况确定产品抽检批次,再以该批次产品按20%的比例随机抽取样品件。抽检的样品如有一件达不到检验等级,则应加倍随机抽样比例,若再有一件达不到检验等级,则将该批次产品进行全检。第二十五条抽检中有一件及以上不合格样品,若该不合格是属于生产工艺原因的,该批次产品不得出厂;若属于原材料原因的,该原材料制造的所有产品均不得出厂。所有不合格产品严禁出产。第二十六条资质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各类标准、图纸和工程有关技术资料的管理,严禁私自复制和扩散涉密载体,涉密图纸资料应当由专人管理,取消资质企业资格后无条件交回。第六章设备发包第二十七条项目业主应根据有关法规,遵循市场调节、互利双赢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采取招标或其它方式确定资质生产企业。第二十八条资质生产企业在收到项目业主书面要约后应积极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要约。严禁资质生产企业搞价格联盟、串通投标、划区域销售。对于人防工程防护系统中除第三条规定以外的非资质许可产品、材料等,应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鼓励项目业主优先考虑由资质生产企业承担施工,以保证工序衔接和施工质量。第七章合同备案第二十九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销售必须由资质生产企业与项目建设或施工单位直接签定合同,凡未以资质生产企业签约的合同,均视为非定点厂生产的产品。第三十条资质生产企业应使用经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简称“制式合同”)。资质生产企业应在签订合同15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向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合同备案登记。(一)法人委托书或授权书。(二)防护设备资质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一式五份。(四)《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备案登记表》(详附件二)一式四份。第三十一条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收到资质生产企业合同备案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备案登记表》和产品电子注册系统中予以确认。第三十二条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合同备案时,对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不予备案:(一)非资质生产企业或未经批准省外资质生产企业签订的合同。(二)资质生产企业正处于停业整顿处理期或处于该设区市及其所辖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其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内。(三)经该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查实,资质生产企业存在其它违反市场诚信经营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第三十三条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未经备案的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办理防护设备安装施工初次进场报验手续。第八章产品安装质量监管第三十四条资质生产企业安装施工前,应编制项目防护设备安装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主要内容有:工程概况、施工计划安排、施工安装队伍及配备岗位资格人员、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施工质量控制及安全保证措施、特殊设备和非标产品的施工技术要求等。第三十五条资质生产企业安装施工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填报企业资质、安装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依法接受监理单位的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人防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做好相关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第三十六条资质生产企业应在人防门、活门等产品初次进场安装施工前,持以下材料向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填报防护设备安装施工初次进场报验单。(一)法人委托书或授权书。(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施工初次进场报验单》(详附件三)。(三)经批准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备案登记表》一份。(四)经监理单位批准的防护设备安装施工组织设计一份。以上资料齐全且进场防护设备产品已初始电子注册的项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核查。对于质量符合要求的,应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施工初次进场报验单》和产品电子注册系统中予以审核确认。第三十七条未按上一条规定办理初次进场报验手续就进行防护设备安装的项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资质生产企业立即停止施工,督促限期整改。第三十八条资质生产企业应有专门的施工安装队伍,并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安装队伍由安装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和工人等组成,每个项目现场至少应配有安装施工员1名。第三十九条除经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个别项目外,人防工程人防门、活门等的门框和门扇,应由同一家资质生产企业负责生产和安装,否则视为不合格产品,不予验收。第四十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施工纳入项目《监理实施细则》防护专项的主要内容,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要求,对防护设备安装施工实施监理:(一)审查生产企业的资质。(二)审定资质生产企业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三)核查进场防护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四)组织对防护设备安装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审核签认质量检验评定资料。(五)其它质量控制工作。第四十一条人防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资质生产企业应派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或质检员参加,并根据《福建省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将防护设备安装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内业融入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内容,按照规定报送相关质量文书。第四十二条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防护设备安装施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人防工程项目应不得通过验收:(一)采用非资质生产企业或未经批准省外资质生产企业安装的防护设备。(二)防护设备安装施工的分部工程经整改后质量仍被评定为不合格。(三)防护设备安装施工未实施质量监理或监督行为,缺少施工内业资料。第四十三条防护设备安装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资质生产企业应填写《项目防护设备安装施工竣工验收信用评价单》(详附件四)。《项目防护设备安装施工竣工验收信用评价单》应征得防护设备合同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评价意见。第九章企业资质年检与信用等级评定第四十四条资质生产企业每年三月份持以下资料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企业资质年检:(一)资质生产企业年检申请报告。(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资质生产和安装企业年检表》(详附件五)一式四份。(三)资质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正本和副本)。(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ISO国际认证复印件。(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施工竣工手册》(汇总并装订成册年度内承接所有的《项目防护设备安装施工竣工验收信用评价单》)。(六)其它有关材料。以上资料未注明的均为一式一份,复印件材料应加盖公章,原件备查。第四十五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合当年的企业资质年检开展。第四十六条资质企业信用评定等级分为AA级、A级、B级、B-级四个等级,具体评定工作和要求按照《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资质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执行。第四十七条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到资质生产企业年检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申报材料,组成防护设备企业资质年检组,根据《防护设备资质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内容进行量化评分,综合评分不低于60分的,可通过年检。第四十八条上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和B-级的资质生产企业,必须委托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检,年检时应附检测机构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第四十九条未通过年检的资质生产企业,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其予以三个月到半年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企业应委托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检。整改结束后再向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年检复查。第五十条通过年检的资质生产企业,省、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资质生产企业年检表》相关栏目予以确认。上年度信用等级为AA级的企业,可免除本年度的资质年检工作,省、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直接予以确认通过年检。第十章罚则第五十一条资质生产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的,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对其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报请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停业整顿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取消资质生产企业资质。设区市、县(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资质生产企业作出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应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福建省人防工程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资质生产企业实施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管理。第五十三条资质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作一次公布期为六个月的不良行为记录:(一)防护设备非标产品未经报批就组织生产安装。(二)未填报防护设备安装施工初次进场报验单就擅自施工安装。(三)防护设备安装施工未按规定进行分项分部质量评定,缺少安装质量内业。(四)未编制防护设备安装施工组织设计就开展施工。第五十四条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对资质生产企业的产品生产进行半年度质量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质量问题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一次公布期为六个月的不良行为记录:(一)原材料、外购件等的型号、规格不符国家技术要求,存在以次充好。(二)产品主要部件未自行生产,存在贴牌销售。(三)每批次钢筋混凝土产品未按规定置留试块或试块存放未达六个月,且抽查混凝土强度等级达不到技术要求。(四)产品没有生产内业或生产内业不完善、不规范。(五)故意隐瞒事实,出厂安装的产品未进行电子注册。第五十五条资质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对其限期整改,并作一次公布期为一年的不良行为记录:(一)合同未经备案就擅自施工安装防护设备。(二)在开展产品质量检查或年检工作时,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全检,合格率达不到100%。(三)搞价格联盟、串通投标、划区域销售以及其它违反诚信经营行为,经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第五十六条资质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其作公布期为一年六个月的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停业整顿:(一)经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年检。(二)不使用制式合同。(三)产品生产存在偷工减料行为。(四)委托他人或企业生产、销售和安装防护设备。(五)提供虚假材料申报资质生产企业资格年检或换证。(六)无图纸或无正规图纸生产以及私改图纸生产。(七)违反不良行为记录管理规定,在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和范围内承接新的业务。第五十七条资质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请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取消其资质生产企业资格:(一)冒用、出借、转让、出租、套用或使用伪造资质证书。(二)允许其它企业挂靠生产或套牌销售。(三)制假售假防护设备行为。(四)因防护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工程无法通过竣工验收。(五)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防护设备。(六)异地私设加工点生产防护设备。(七)连续两次企业信用评定等级为B-级。第五十八条资质生产企业生产和安装的防护设备因质量问题,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规定由福建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六十条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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