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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第三方施工与安全隐患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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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第三方施工与安全隐患监督管理办法


('管道第三方施工与安全隐患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适用于公司所辖管道线路安全保护范围内第三方交叉施工作业、近距离伴行施工作业、管道周边爆破作业、高压电塔、通讯电缆施工和其它危及管道安全的第三方施工作业的监督管理,与公司有合同关系的个人或组织的线路施工可参考执行。第二条术语定义(一)第三方。第三方是指管道运营单位及与管道运营单位有合同关系的承包商之外的个人或组织。(二)第三方施工。第三方施工是指在管道周边,第三方从事外力和其它设备在通过或挖掘等过程中存在危及管道安全的行为。(三)管道附属设施包括:加压站、输(配)气站、清管站、阴极保护站、阀室、阀井、放空区等各类场站、场所;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标志桩(牌)等安全防护设施;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设施等管道防腐设施;管桥、管道专用涵洞、隧道及各类管道穿越、跨越。(四)安全隐患特指占压和安全距离不足两类管道安全隐患。(五)大型施工。是指可能威胁管道安全、施工风险高或后果影响严重,需要采取工程、监护或监测等管道保护安全措施,需要采取协调避让管理措施的大型第三方施工。例如:公路、铁路建设,高压输电线路、变电站建设,港口、码头、大型桥梁、水库建设,防洪、通航河道清淤疏浚,爆破、地震法勘探,钻探、定向钻、打桩、顶管、采矿、工程挖掘、管道高填方、弃渣场施工建设,人口密集建筑物和城市规划建设、易燃易爆场所建设等与管道交叉、并行或近距离的第三方施工。(六)小型施工。除上述大型施工外,其他符合国家、行业有关管道安全标准规范、施工简单快速、不需要或仅需采取轻型盖板、U型槽、水泥硬化等简单措施,工程本身对管道安全无实质影响,但施工过程应重点防控的第三方施工。如,乡村路、有线电视、自第1页/共7页来水等村村通工程、小型沟渠清淤、建季节性大棚、修建围墙(非圈占)、机械耕种及局部农田土地平整等施工。第三条职能分工(一)管道管理部负责对公司第三方施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负责对线路违章占压、安全距离不足安全隐患监督管理。(二)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参与第三方施工方案和管道保护方案的审查,对线路违章占压、安全距离不足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工程研究中心参与第三方引起的改线设计方案和管道保护方案的审查。(四)分公司分公司为所辖管道第三方施工与安全隐患监督管理的主体单位,负责所辖区域第三方施工信息的收集、第三方施工风险排查和第三方施工现场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线路违章占压、安全距离不足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四条第三方施工的信息收集和上报(一)第三方施工误损伤管道风险信息包括公路交叉、铁路交叉、电力线路交叉、光缆交叉、其它管道交叉、河道沟渠作业、挖砂取土作业、侵占、城建、爆破等风险点。(二)分公司组织开展管道线路第三方施工误损伤管道潜在风险排查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两次。(三)分公司与城建规划、公路、铁路、水利等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了解管道周边建设发展规划,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四)分公司场站组织管道巡线员每天收集第三方施工信息,及时核实信息准确性,建立第三方施工信息档案和统计台账(附件21)。第2页/共7页(五)分公司场站接到第三方施工有效信息报告后,立即组织对已实施的第三方施工现场进行监护管理。第五条第三方施工的监督管理(一)有效警示与告知1.分公司场站确认第三方施工有效信息后,应立即派人到现场与第三方建设单位取得联系,了解第三方施工工程的基本情况,现场测定管道走向和埋深,并进行书面交接(见附件22)。2.分公司场站在第三方施工与管道关联段上方设置临时警示标识,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m范围内标定警示范围。3.分公司向第三方建设单位传达《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并送达《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告知书》(见附件23)。(二)保护方案制定和审批1.分公司与第三方建设单位共同对第三方施工现场进行勘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及相关标准规范提出管道保护基本要求。2.分公司负责对小型施工保护方案进行审核确认。对于管道安全威胁较大的大型施工,由管道管理部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查。对于专业性强,安全风险高的交叉、穿跨越、爆破等项目,经双方协商,可组织邀请专家进行评审,审查时可邀请管道行业专家参与,相关费用由第三方单位承担。3.审查意见反馈给第三方建设单位,并达成一致后签订《管道安全防护协议书》(见附件24),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公司场站和分公司各留存一份协议,并按要求办理动土手续。4.在准许施工作业前,分公司场站派人24小时进行现场巡护,确保危及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不得开工。(三)施工过程监督第3页/共7页1.分公司场站人员与第三方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再次对管道埋深、走向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安全措施进行现场复核确认(见附件25)。在与第三方施工相关联的管道开挖两个以上探坑进行验证,探明管道的准确位置。2.管道中心线两侧5米内严禁机械开挖,防止第三方施工作业损伤管道。3.实行“可控和可视化管理”,即第三方施工工程必须在管道现场监护人员的24小时(全程)监控下实施,作业前分公司场站需对施工方和监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见附件26),穿越管道时要在管道可视的情况下平稳穿越。4.管道现场监护人员对第三方建设单位挖掘、勘探等动土机具的动态要跟踪掌握,重点对机械操作手进行安全风险告知。5.与第三方施工作业关联段的管道看护及相关措施费用原则上由第三方建设单位提供。(四)验收归档1.施工结束后,分公司场站与第三方建设单位共同对关联段管道的保护工程进行验收,对管道是否受损和设置交叉标示牌进行确认,详细记录隐蔽工程的情况,填写《第三方施工联合验收单》(见附件27)。2.验收合格后,撤离看护人员和临时警示标识。对第三方施工中与管道关联管段相关的施工资料,在分公司和所辖场站存档管理(存档资料包括告知书、安全协议、方案、动土手续、验收单、往来函件、施工图纸及附件中相关资料),分公司和场站均要建立第三方施工台账,并按照完整性管理制度将第三方施工录入完整性系统。第六条安全隐患监督管理(一)安全隐患判定1.在管道上方规划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其他场所直接占压管道,堆放重物。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种植根系达到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挖塘、修渠、修晒场、规划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和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情况。第4页/共7页2.在场站、阀室、放空设施周边规划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电力设施、通讯设施及其他场所与管道距离不符合强制性安全防护间距要求的。3.管道通过区域地区等级上升且高于原设计地区等级的。4.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条件下修建公路、铁路路桥、水利设施等各种可能危及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5.法规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安全隐患级别判定管道安全隐患等级划分参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隐患分级参考标准》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执行。(三)安全隐患预防及发现1.各分公司应加强对管道沿线单位和居民的宣传教育,及时了解管道周边的各类规划和建设情况,提前预防管道安全隐患的发生。2.各分公司应积极探索构建管道安全企警联巡联防机制,提升管道巡查保护工作效能,严防管道安全隐患的产生和扩大。3.各分公司应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管道巡查保护制度,并据此配足专兼职管道巡护人员,原则上不使用年龄达到60周岁及以上线路养护巡线工,加强管道线路日常巡护,确保及时发现管道安全隐患及潜在隐患。4.分公司发现潜在隐患时应及时与相关方进行对接,就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规定进行宣传,并就隐患的风险等进行告知,劝说相关单位或人员停止危及管道安全的活动。5.分公司发现已经构成安全隐患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同时收集和保存好相关原始资料。(四)安全隐患报告和处置1.对管道周边危及管道安全的活动,分公司应立即进行劝说、制止,及时向造成安全隐患的责任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责任方”)发告知函(见附件28),同时报公司安全与环境监察部与管道管理部备案,对安全隐患区域采取24小时不间断监护。第5页/共7页2.分公司对造成管道安全隐患行为制止协调无效时,应立即书面报告安全隐患所在镇级政府(街道办)请求协调处理。若镇级政府(街道办)在接到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则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安全隐患所在县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公安、应急及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政府部门等报告,请求协调处理,并同时抄送公司安全与环境监察部、管道管理部及镇级政府(街道办)。3.若县级政府接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则将有关情况报告安全隐患所在市级政府,同时抄送公司安全与环境监察部、管道管理部、隐患所在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政府4.若市级政府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接到分公司报告后对安全隐患情况进行研判并向公司提出上报和处理建议,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管道管理部拟函向省发改委能源局请求协调处理,并同时抄送燃气集团和安全隐患所在地市级政府。5.协商处理管道安全隐患时,相关部门(单位)应会同地方政府、安全隐患责任主体确定整改方案,依法明确责任方,需要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必须首先依法落实费用方可实施安全隐患整改。6.遇到第三方强行进行威胁管道安全活动的,且各方协调无果时,分公司应及时采取报警、申请仲裁等手段,公司可对相关方进行起诉,依法解决安全隐患处理纠纷。7.若报告政府后,较大和重大安全隐患仍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分公司可申请对安全隐患所在区段长输管道和输气场站采取降压运行、停止供气等措施,以确保管道运行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解除相应措施。(1)如需采取降压措施,安全隐患所属分公司应按照《长输管道(场站)降压(停气)申请表》(见附件29)进行申报,经公司审核同意后由生产运行部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相关企业可能产生的供气量减少等影响,并抄送相应区(县)政府。(2)如需采取停气措施,安全隐患所属分公司应按照《长输管道(场站)降压(停气)申请表》进行申报,经公司审核同意后书面报告燃气集团,燃气集团批准后,由生产运行部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相关企业,同时抄送燃气集团和相应区(县)政府。第6页/共7页8.各相关部门(单位)应严格规范安全隐患报告管理。采取电话、传真报告的,事后应及时记录报告时间、报告人、接报单位、接报人等信息;采取书面报告的,应如实记录送达时间、送达人、接收单位、接收人等信息。分公司向各级政府报告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可参照公司制定的报告模板(见附件30)形成书面报告材料。9.分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隐患信息档案,形成一处一档,明确安全隐患详细位置、所属管线、发现时间、形成时间、形成原因、类别、隐患级别、现状、报告情况(含往来函件、报告等)、处置情况、整治效果评价等信息,并应包含采集的现场图片、影像(必要时摄录)资料、公司相关部门(单位)及燃气集团的相关往来函件和资料,形成内容全面、证据链条完整的信息档案。(五)考核奖惩1.按照《安全生产管理九条禁令》等相关制度要求,严禁对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不及时、不作为;严禁对安全隐患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严禁对安全隐患未消除前不采取安全措施。违者予以处罚并离岗学习;造成生产安全伤亡事故或未遂事故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2.安全隐患的预防及处理工作将作为年终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各级各类先进单位、先进班组、先进个人评选中,将作为重点推荐条件或否决条件。对于分公司整体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考核和经济奖惩依据《安全隐患整治专项积分考核办法》等相关安全生产考评制度执行。第7页/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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