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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利益冲突工作制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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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利益冲突工作制度三篇


('第1页共9页防利益冲突工作制度三篇篇一:防利益冲突工作制度我校在学习领导干部防利益冲突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我校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全面推进学校的防利益冲突工作。一、建立“三项制度”。(一)利益公开制度。所有学校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公共资产管理使用中的招标、挂牌、拍卖、招租、出让、处置等必须依据规定全部公开进行。参与操作、管理或监督的所有学校人员都应将本人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信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二)利益回避制度。领导干部对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事项,应主动回避,并向学校领导小组报告。对领导干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强制回避决定。(三)“不直接分管”制度。学校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本单位的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根据分工确定由班子成员分别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形成相互制约与监督机制。二、构建“两大机制”。(一)研判预警机制。从信访举报、经济责任审计、干部考察、述职述廉等方面收集利益冲突信息,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结合,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和预警做到防范利益冲突于初起之时、未发之前。(二)问责处置机制。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落实情况责任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领导干部中存在的违反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2页共9页三、自查他查,加强监控。(一)、加大自查他查力度。将落实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强化领导干部自省自查机制,自我提高。同时加强他查力度,促使领导干部不断修正行为、完善自我。要客观公正地评议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廉以及处置防止利益冲突事项情况。(二)加强信息查询系统监控。结合“即墨市防止利益冲突信息查询系统”,在干部提拔使用前和学校采购、工程招投标等事项前,由组织人事部门和学校采购、工程招投标等部门将相关人员名单和事项报市纪委备案查询,建立防止利益冲突信息查询系统管理办法,制定查询表格和意见反馈单,及时将查询到的需要回避的事项和人员名单送达相关单位,做出相应处理。四、贯彻落实保证措施学校要贯彻落实监督保障措施。建立廉政谈话制度、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奖励举报制度和巡查审计制度,抓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要事项、考察考核制度的落实,通过抓日常、抓监督、抓落实,全面掌握单位重大决策落实、领导班子自身建设、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履职尽责情况及领导干部回避利益冲突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畅通交流沟通、诫勉预警渠道,督促整改,防止和纠正利益冲突问题的发生。篇二:防利益冲突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内控管理,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利益冲突指当员工的个人利益在任何方面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司或投资者整体利益时将产生利益冲突。第3页共9页第三条公司风控部负责公司利益冲突识别、防范工作。第二章目标、内容与识别程序第四条利益冲突防范的目标主要是:(一)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二)引导员工主动积极避免任何可能影响其从公司或基金持有人利益出发行事或使其难以客观有效地工作的个人利益。第五条识别的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竞争、商业机会、财务利益、贷款与其他金融交易、在董事会的工作、资产管理等。第六条商业竞争:任何员工不允许同时在本公司存在业务竞争或有损于本公司业务的任何其他公司就职。第七条商业机会:任何员工不得以公司资源、信息或其个人职位为条件攫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机而牟取个人利益。如果员工通过利用公司资源、信息或职权在公司业务范围内发现了商机,应在以个人能力获取该商机之前首先报告公司。第八条财务利益:(一)员工不能直接拥有、通过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间接拥有其他商业实体的财务利益(包括所有权和其他形式):该财务利益对员工在本公司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产生负面影响或该财务利益需要占用员工在公司的工作时间。(二)任何员工不得持有任何其他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非上市企业之所有者权益。(三)员工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上市公司中可以持有不高于5%的所有者权益。如果员工持有的所有者权益总数超过了5%,该员工应当立即向合规负责人报告该权益情况。(四)如果某个员工的职责包括管理和监督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的业务关系,则该员工不得持有对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第4页共9页第九条贷款或其他金融交易:员工不得从重要客户、供应商或竞争对手获得贷款或个人债务担保,也不可以与之进行任何其他个人金融交易。第十条在董事会的工作:任何员工不得在有理由被认为与公司有利益冲突的企业的董事会担任职务,无论该企业为盈利性或非盈利性。员工在接受这样的董事会职位之前要获得本公司执行董事的批准。公司将随时再次审核以确认员工担任此类职务是否恰当。第十一条资产管理:(一)员工不应同时履行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职责,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不应在与其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其它部门或子公司兼任职务。(二)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分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的,不应直接或间接参与具体证券品种的投资决策、投资顾问等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业务活动。(三)对于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业务,公司应建立必要的岗位独立、信息隔离和人员回避等工作安排。(四)公司已经采取信息隔离墙等措施,仍难以避免利益冲突的,应当对实际存在的和潜在的利益冲突进行充分披露。信息披露仍难以有效处理利益冲突的,应当对存在利益冲突的相关业务活动采取限制措施。(五)公司在对相关业务进行限制时,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和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严禁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六)法律合规人员在业务合规审核时,应关注防范可能的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以及基金持有人的不公平对待。第十二条上述商业竞争、商业机会、财务利益、贷款与其他金融交易、在董事会的工作、资产管理并非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的完整清单,本办法仅提供了有限的示例。如果员工面临本办法未曾列举的情形,难以做出决定,可以首先确认以下问题:第5页共9页(一)所采取的行为是否合法?(二)是否诚信公正?(三)是否代表公司的最大利益?(四)是否有可能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第十三条员工必须充分披露任何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情况。如果员工不能确定或其他人有理由怀疑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员工必须立即向公司风控合规部报告。第十四条员工应当向其上级或者公司风控合规部报告主要家庭成员中存在本制度规定的利益冲突的情形。本办法中“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兄弟姐妹、双方父母和子女。第十五条利益冲突的豁免情形由公司制度另行规定,或经董事会批准认为不存在实际利益冲突情形的,可予以豁免。第三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风控部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篇三:防利益冲突工作制度总则为切实防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公司业务的规范发展,防止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特制定本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以下簡稱為“董监高"。第6页共9页定义利益冲突:指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含分⽀机构)职务所代表的公司利益與其自身的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可能损害公司和其股东权利的情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其他公司的权益:(一)持有与公司存在竞争的公司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5%的权益的投责除外);(二)持有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5%的权益的投责除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人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三)向与公司有义务往来的个人或机构(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提供贷款、为其担保贷款、从其担保贷款、从其获得贷款或在其协助下获得贷(但与金融機構的正常借貸除外);(四)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或促成住何关联人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其他责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资产或设备、提供责金(含实物形式)、共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签署许可协议。赠与或达成任何非货币交易,促使董监高或其他关联人成为公司的客尸、代理商、经销商、供应商或达成其他任何交易关系。与公司竟争方之间存在聘任关系或活动:(五)员工同时受聘于公司的竟争⽅,或与公司的竞争方发生任何方式的关联(包括以咨询、顾问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合理预期能增进竟争方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竟争方的供应商、客尸或代理商。(六)在受聘于公司期间,董监高销售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竟争第7页共9页的产品,或提供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竟争的服务。内容防范利益冲突的具体安排,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时,均应以符合公司利益的方式處理。对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包括且不限于:(七)个人投责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与公司有业务往来或有竟争的公司或经济实体中投资或入股。(八)关联交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按照《香港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相关规定界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应尽量避免发生关联交易,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主动向公司说明。(九)职务行使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与公司有业务往来或有竟争的公司或经济实体中担任董监高或咨询顾问职务,以避免在其行使职务时产生职贵冲突且不得从事与公司有竟争的活动。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公司资源。信息或地位以获取私人利益或相应的机会,也不得与公司相互竞争。(十)礼金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接受或付出可能影响其业务决策和独立频段的礼金,也不得允许其关联人接受或付出该类礼金。公司禁止接受現金或現金等禮物的禮金,如无法拒绝,应上缴公司人力資源办公室。利益冲突的管理(十一)管理部门公司审计委员会为利益冲突的領導部门,公司内审部负贵统筹公司利益冲突的第8页共9页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如下:1)受理及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冲突申报工作;2)审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冲突申报表。3)采取适当方式调查/检查并判断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4)审计委员会决定对违反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處分。(十二)申报方式每年12月31日前五个工作日内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利益冲突申报表,签字确认后向公司内审室申报。(十三)审批及反馈: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冲突申报表进行审批对于其中需要进一步调查的,應提請申报人補充说明,由审计委员会进行相关调查,公司相关部门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应将利益冲突中报表存档同时,将批示结果反馈给申报人。(十四)督促落实申报人收到反馈结果后,应于规定时间内按审批意见对利益冲突进行處理,审计委员会对申报人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十五)申报时间在本制度颁布前己实际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必须在本制度颁布之日起⼀个⽉向审计委员会进行申报,包括本制度颁布时正在进行的行为或交易。对于其他任何实际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实际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可能发生时,应于3个工作日之内进行申报。(十六)利益冲突咨询第9页共9页如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具体情形下不确定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其本人有責任咨询公司内审部,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介绍有关该未确定利益冲突的所有情况。违反利益冲突的处分(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未按照规定迸行申报、或违反规定拒不解决利益冲突,则视情节轻重由公司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劳动合同等处分。(十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因利益冲突损害公司的利益时,需进行必要的赔偿或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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