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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对完善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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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对完善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启示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浅议《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对完善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启示作者:陈丹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8期“”摘要《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规定了视听录制品、表演者精神权利、数字环境中的保护以及权利归属。这一条约对我国著作权制度中表演者、出租权、权利转让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等的影响值得思考。关键词《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视听录制品著作权法出租权权利转让作者简介:陈丹,西北大学学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35-02表演者是作品传播的桥梁,邻接权保护的三大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简称《罗马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简称WPPT)均未对表演者全面保护,随着“”数字与传播技术进步,视听录制品的传播与利用方式多样,利益失衡,表演者亟待一部全面保护其利益的国际公约。2012年在北京召开的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通过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简称《北京条约》),这是表演者权利保护史上的里程碑。根据国内法遵守国际法原则,《北京条约》对我国著作权法修订势必会有影响。笔者从《北京条约》权利义务谈起,并由此探索其对完善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启示。一、《北京条约》权利保护(一)《北京条约》主要内容《北京条约》序言中承认随着技术发展,为保持利益平衡有必要采用新的国际规则,指明WPPT对表演者保护不延伸到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①;《罗马公约》第7条及19条②表明了不适用视听录制品;TRIPS协定则是对录音制品的禁止规定③,在三大公约对视听录制品“”无法整体保护的背景下,《北京条约》将音像表演全面纳入保护范围,对以录音制品和以“”音像制品方式录制的表演都给予保护。基于上述考量,《北京条约》将表演者权客体扩为视听录制品,扩大了表演者权利。表演者财产权增强,包括对其尚未录制表演的专有权,对其以视听录制品录制表演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的出租权、广播和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的权利允许缔约方保留④。条约首次对数字环境中的表演者提供保护。条约赋予表演者的精神权利,扩大了WPPT只对现场声音表演和以录音制品形式录制的表演享有精神权利的范围,且表演者财产权利被转让后,对于其现场表演或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仍享有精神权利,《北京条约》建立了全新的表演者权利制度。(二)《北京条约》亮点解读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1.“”对表演者及视听录制品的定义《罗马公约》认为表演者是以各种方式表演文学作品的人⑤,WPPT则规定其系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以及对文学或艺术作品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进行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表现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表演的其他人员,《北京条约》定义表演者沿用WPPT规定,但增加了议定声明:表演者的定义涵盖凡对表演过程中创作的或首次录制的文学或艺术作品进行表演的人,明确的将所有参加表演的都归为表演者,条约缔约方国民的无论主配角,另一缔约方有义务提供法律救济。“”基于《北京条约》制定本意,条约定义视听录制品系指活动图像的体现物,不论是否伴“有声音或声音表现物,从中通过某种装置可感觉、复制或传播该活动图像,明确了对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的保护。对于无论录音还是录像制品,所有缔约方的国民均有权得到法律救济。2.扩大了表演者精神权利条约赋予表演者的精神权利,冲破了WPPT中表演者只对以现场声音表演形式和以录音制品形式录制的表演享有精神权利的范围。并且,这些精神权利不依赖表演者的财产权利而存在,即表演者的财产权利被转让后,对于其现场表演或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仍享有精神权利。3.首次对表演者在数字环境中提供保护《北京条约》第7条议定声明指明复制权适用数字环境,尤其以数字形式使用表演的情况,对互联网上以复制形式侵犯表演者权利的行为,这一规定是对表演者保护水平的提高;另外,在互联网新型技术条件下,表演者为保护权利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往往被破坏,条约针对此情况专门规定了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以适应数字环境下保护表演者权利的需要。4.表演者权利归属2000年在日内瓦召开的外交会议上美国为保护本国影视产业要求推定权利转让,但欧共体为对表演者有力保护,坚决反对。2012年《北京条约》对这一问题折中规定,允许缔约方在其国内法中根据本国国情自主规定。这一制度是对不同利益需求最好的处理模式。二、《北京条约》对完善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启示(一)修改《著作权法》表演者定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解释表演者为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这一定义强调表演的对象是文学、艺术作品,那么表演非作品的人不是表演者。“”《北京条约》所说表演者系...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即条约所指表演者不仅包括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也包括表演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人,这远超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我国2006年加入WPPT,上文已指出WPPT与《北京条约》对表演者定义一致,身为民间文学艺术丰富的大国,我国2010年修订《著作权法》并未修改表演者定义。此次《(修改草案第二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稿)》中表演者定义与《北京条约》完全相同,这不仅是与国际的接轨,也是我国著作权制度的进步。(二)与《(修改草案)》中表演者出租权的联系《北京条约》规定了表演者出租权,《著作权法》未对表演者出租权作出规定,《(修改草案第二稿)》赋予表演者许可他人出租其表演的录制品或者该录制品的复印件的权利。根据《北京条约》规定缔约方须尽到保障出租权义务的条件,是该商业性出租已导致此种录制品的广泛复制,从而严重损害表演者的专有复制权时。立足我国国情,盗版率极高,商业性出租毫无市场,不存在严重损害表演者专有复制权的情况,故我国对表演者出租权可不做规定。但草案增加了表演者出租权,这是我国自行修改的结果,表明我国对表演者的保护高于国际标准和对邻接权保护的较高要求。“”(三)关于权利转让中表演者权利归属问题“”“”《著作权法》规定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和录像制品的著作权归属,前者由制片者所有,即表演者权归制片者,后者由录音制品制作者和表演者享有,故表演者权二者皆有。《关于著作权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指出了修改草案借鉴《北京条约》第12条,规定视听表演者享有约定视听作品归属的权利,如无约定则归制片者,但表演者对其表演的后续利用享有获得报酬权。因此《(修改草案第一稿)》对权利转让作出规定,但第二稿改为强制性规定,取消了表演者与制片者约定作品归属的权利,将诸多权利直接由制片者享有。我国影视产业不发达,且演员与制片者订立合约时已考虑到影视录制品会被利用,所以第二稿的规定具有合理性。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影视演员之外的表演者因同意对其表演进行“”视频录制而丧失权利,这与《北京条约》中推定权利转让立法目的无关,且缺乏公正性。故笔者认为将此规定限定在影视录制品领域更为适当。(四)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思考《北京条约》目的是为保护表演者权利,我国此次修订《著作权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权利进行了延伸扩大,这与条约精神有矛盾。草案中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权延伸到非会员,即权利人即便未加入著作权管理组织也可被代表。但我国现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因垄断而不积极维权,对权利人权利保护和报酬支付懈怠应对,而在此情况下表演者的权利如何得到保护?尚不论与《北京条约》精神的违背,其对表演者权利的保护从逻辑讲也难进行。《(修改草案第二稿)》规定主要表演者有权就他人使用其视听作品获得报酬,而我国目前尚无针对表演者的集体管理组织,而当下存在的集体管理组织都如此不成熟,表演者的获酬权能否实现不容乐观。这一问题源头是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性,若不刻意维持垄断,适度竞争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势必会更有作为,那么表演者权利的保护也将迎刃而解。注释:①《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序言。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②《罗马公约》第7条赋予表演者三种权利:未经许可,广播和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对其表演进行现场直播、复制其表演的录音录像的权利。第19条又对第7条做了例外否定:一旦表演者同意将其表演纳入视听录制品中,第7条不再适用。TRIPS③协定第14条赋予表演者三种权利:未经许可,不得对表演进行现场直播、将现“”“”场表演复制在录音制品中、对录音制品进行复制的权利。④《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第6、7、8、9、10、11条。WPPT⑤第2条a款。《罗马公约》第3条a款。《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第2条a款。《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第7条议定声明及第10、15、16条。《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第12条。吴汉东等著.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2页.《(修改草案第二稿)》第32条。《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第9条。《著作权法》第15、46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修改草案第一稿)》第33条,《(修改草案第二稿)》第36条。王迁.视野下著作权法的修订.法商研究.2012(6).第32页.参考文献:[1]吴汉东.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的立法方案和内容安排[J].知识产权.2012(5).[2]王迁.简介.中国版权.2012(6).[3]王迁.争议问题及对我国国际义务的影响.法学.2012(10).[4]胡开忠.及其对我国著作权立法的影响.知识产权.2012(5).[5]SilkevonLewinski.TheBeijingTreatyonAudiovisualPerformances.Auteurs&Media,2012(6):539-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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