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in
升级VIP 登录 注册 安全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word文档 > 标准规范 > 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管理制度,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管理制度,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管理制度

收藏

本作品内容为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管理制度,格式为 docx ,大小 16617 KB ,页数为 6页

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完善文书档案管理工作,使其更好地为公司的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在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文书档案工作是企业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企业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高度重视。二、文书的管理第三条文件的传送和借阅1、上下级及平行单位对我公司发、送、报的文件,统一由综合办公室编号、登记、签批送阅意见。各部门收到的文件也要送综合办公室编号、登记。2、传阅的文件由文书负责传递,一般文件要在三天内传阅完毕,急件要在一天内传阅完毕。3、凡领导批办的文件,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应按期办理完毕,将办理结果填写后及时归还。4、因工作需要借阅的文件,办理借阅手续后一周内归还,阅文时不得在文件上涂抹、写字、作标记。查阅有关秘密文件,必须经总经理审批,否则不外借。三、档案的管理第四条由综合办公室设专人负责文件、资料的归档、管理及利用。第五条文件、资料的归档范围:上级文件、公司所发文件、业务报表、财务报表、原始凭证、各类合同、协议、预决算成果报告书、照片、图像、声像、证书、实物、公司人员外出考察、学习、开会的材料及其它有保存价值的资料。第六条对接收的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应及时进行加工、整理、选册、分类、排架等科学化管理,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建档。第七条按公司档案形成规律编制总账、分类目录、底图目录和其它必须的检索工具,加盖档案专用章。档案分为短期(五年)、中期(十五年)、长期三种。第八条各部门应积极协助档案管理人员做好相关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将签订项目的合同、协议书及成果报告书等资料交综合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长期保存应归档材料,因拒绝交档案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由所在部门或个人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各部门应建立项目档案光盘管理制度,便于查阅。第九条档案管理应符合档案保护技术要求,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尘等预防工作。第十条档案管理人员职责:1、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及业务水平,认真负责的做好档案管理工作。2、积极主动的为公司各部门提供服务,充分实现档案的实用价值,提高档案的利用率。3、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查(借)阅手续,提高警惕,严防档案泄密或丢失。四、档案的形成与归还时间第十条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1、必须完整准确。2、所用纸张必须符合国标、部标规定。3、字迹工整、严禁草体、错别字。4、必须按一定的程序进行审批。第十一条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间:1、当年的外来文件及公司制发文件,在该年底整理归档。2、财务凭证材料,每年整理归档一次。3、各类合同、协议、预、决算成果报告书,在合同执行结束后即整理归档。合同、协议、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装订成册;成果文件保存书面资料一套,电子版文件刻录光盘一套,计算书手稿装订成册,计算、校对、审核人员签字齐全。4、照片、图像、声像、证书、实物及中心人员外出考察、学习、开会带回的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第十二条档案借阅的规定:1、凡公司员工均可借阅本人职责范围内的档案材料,如超越本人职责范围,需经总经理批准。2、查阅档案必须登记,由分管综合办公室主任签字,写明要查阅的档案卷号名称及用途。3、查档人员与档案员应对所查阅的档案进行认真清点,当面核对,归还时也应认真清点,发现破损或缺页时,要落实责任,报告领导,及时处理。4、查档人需长期使用档案时,需经总经理批准后,予以复印。五、附则第十二条本管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通过股东会议予以修订。第十三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六、保密制度措施第1条为保证本公司执业信誉,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维护客户和本公司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规章、部门规章、规范化文件,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制度。第2条本公司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均应遵守执行本制度。第3条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清查、核实、审计、估算阶段完成以后,各工程造价咨询成员的工作底稿、有关的数据资料,应无保留地交与报告复核人。报告复核人应将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及咨询业务中产生的所有原始资料整理后,交与项目负责人。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及所有工作底稿经项目负责人审查后,再由报告复核人整理归档,未归档的资料及时销毁。第4条工程造价咨询人员除非得到客户的书面许可或依法律、法规要求公布的,不得将任何资料和情况提供或泄露给第三者。第5条工程造价咨询人员不得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及任何第三者面前谈论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情况。第6条工程造价咨询人员不得携带工程造价相关资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不得在公共场所展示客户资料。第7条工程造价咨询人员不得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和使用有关工程造价咨询资料。第8条工程造价咨询人员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工作方针、经营原则、发展规划及有关经济活动和内部掌握的政策和策略。第9条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未经同意不得将未完成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带回家作业。第10条工程造价咨询人员不得擅自将本公司工程造价咨询依据资料外借。第11条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查阅有关的工程造价咨询档案,须经本公司业务负责人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第12条工程造价咨询人员不得泄露本公司开发重要社会活动的情况。第13条工程造价咨询人员除非接受有关主管部门或协会检查不得将本公司的造价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工作底稿范本等科研成果提供或泄露给本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与同行经验交流,或向公开媒体投稿时应就披露的内容事先征得负责人书面同意,除工作需要,不得将上述资料私自带出公司,不得擅自复制、抄录。',)


广告位推荐

相关标准规范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