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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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12.10施行日期2018.12.10文号主题类别土地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10日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有效落实国家土地政策,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进一步从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落深落细土地供后监管责任,维护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出让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闽委办发〔2014〕18号)和《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南政综〔2016〕205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土地出让计划管控(一)加强土地供应计划管理。按照“城乡统筹、集约节约、结构合理、供需平衡”的原则,各县(市、区)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与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市规划、城镇化水平、人口规模等因素,结合已供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科学合理编制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照“框定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体要求,持续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二)科学合理布局工业项目。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原则,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有序引导工业项目进区入园、统筹建设。原则上不在国家、省级开发区及各类工业园区、产业集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外安排新增工业用地。确需在工业园区外安排重大或有特殊工艺要求工业项目的,须加强科学论证。继续实行差别化工业用地政策,合理控制工业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重点向重大项目、省市重点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倾斜。(三)落实住宅用地调控目标。牢牢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加强和改进住房用地供应管理,改善住房供求关系,稳定市场预期,遏制房价过度上涨,进一步精准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保持房地产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防止出现房地产用地闲置和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按照“五类”(显著增加、增加、持平、适当减少、减少直至暂停)调控目标,各县(市、区)要科学合理调整住宅用地供应节奏,对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地区要合理增加住宅用地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去库存任务重的地区要减少以至暂停住宅用地供应。(四)加强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准入管理。充分应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的共享成果,对纳入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的疑似污染地块及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在完成治理与修复符合要求之前,不得作为住宅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得办理土地出让、收储等手续。二、严格土地使用标准和供应方式(五)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按照《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修订)的要求使用土地:凡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规模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新增建设项目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已颁布的土地使用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从严核定用地规模,严禁超标准供应土地。工业项目应严格执行《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3年本)》确定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五项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严控“两高一资”和产能严重过剩项目用地,严禁“大广场”、“宽马路”建设,禁止以文化产业、创意产业、旅游产业、物流园区等名义,圈占土地搞变相商品住宅开发。(六)认真落实宗地用途分类管理。认真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标准,在土地出让时应以宗地为单位,依据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条件确定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对实地能够区分各种土地用途范围的,按不同土地用途划分宗地;实地无法区分各种土地用途范围的,方可允许按多用途出让宗地,但应按各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并分用途确定最高土地出让年限。对于以物流业为主的城市功能区和园区,应细化规划功能分区确定土地用途,按照不同地类和土地使用标准分宗供地,防止圈占土地和实施整体供地。城市综合体、旅游综合项目等也应按照规划确定的不同用途划分宗地,分用途按规定供地。(七)继续规范土地供应方式。按照国家现行政策,政府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面向经济适用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划拨用地目录》中所列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严禁擅自扩大划拨用地范围。除上述项目用地外,其他项目用地均应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其中:工业项目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属批发零售、餐饮旅馆、商务金融、旅游娱乐、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商服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的建设项目原则上采取拍卖方式出让;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指商品住宅用地及捆绑商品住宅用地在内的其他经营性用地,下同)除以下两种情形可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外,其余一律采取拍卖方式出让:(1)已采取拍卖方式出让,但实施过程中出现流拍的;(2)属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含石结构房屋改造项目),并且已列入经批准的改造规划或年度计划范围内,采取“毛地”出让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外的,方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从严控制协议出让范围。(八)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根据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出让、租赁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的供应条件,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使用年限,应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相一致,但不得超过对应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定最高年限。(九)规范作价出资或入股、授权经营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土地使用权实行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权同价管理制度,依据不动产登记确认权属,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依据法律法规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调整补交出让金。(十)鼓励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在工业用地法定出让年限内,实行弹性年期出让。鼓励对工业用地采取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工业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先租后让供应方式,或部分用地保持租赁、部分用地转为出让的租让结合供应方式。支持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经营场所,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一)严格划拨土地使用权入市管理。未经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将原低效利用的划拨土地出租或用于商业、旅游、金融、保险、电信、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应纳入当地的“三旧”改造规划,并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租赁手续,并通过评估后按出让或租赁时土地市场价补交出让金或租金。三、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程序(十二)严格执行法定出让程序。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法依规实施出让行为,在组织实施具体建设项目土地出让活动中,不得以政府文件或专题会议纪要等形式进行土地产权变更替代依法履行土地出让程序、违法违规出让或变相出让土地;不得将公告发布与挂牌程序合并,以发布公告的形式替代法定的挂牌出让程序,违规出让土地。(十三)加强地价评估行为管理。土地出让底价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专业评估、电子备案,估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等因素,经土地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后确定。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估价机构执业行为和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对不遵守土地估价技术规范、粗制滥造、迎合客户不合理要求、严重背离客观地价水平的估价报告等违规评估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十四)执行土地出让最低价制度。土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确定的最低价标准。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同级别、同用途的基准地价的70%(基准地价设有最低价和最高价幅度的,取中间值);基准地价尚未覆盖的区域,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我省鼓励发展、列入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重大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优惠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十五)严格落实“净地”出让制度。土地出让要严格执行“净地”出让的规定,“净地”出让的认定标准为:已完成项目用地报批;征地拆迁补偿已落实到位;没有涉及民事经济法律纠纷;地块上没有他项权利障碍(如不存在高压电杆线迁移、河流改道、已发现文物保护单位迁移等相关问题);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如通水、通电、通路等)。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具备“毛地”出让条件的认定标准为:该改造项目已按规定列入经批准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或年度计划;宗地出让公告内容未违规设定竞买前置条件;拟出让宗地已明确规划设计条件,以及交地、开发建设期限;该改造项目已制订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按规定进行公示或听证,并经过大多数被拆迁户同意。(十六)严禁违规设定前置或后置条件。在出让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时,一律不得设定前置条件,不得要求竞买人提供经过有权机关批准(核准、备案)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也不得设定要求竞买人竞得土地使用权后,所建的项目必须达到特定档次(标准)、规模,并经营某种业态或引入非特定的品牌企业入驻等后置条件。工业项目可以设定产业类型、准入条件、建设规模、投资强度、投入产出、环保要求、建设标准和竞买人资格等准入条件。经营性用地出让不得在土地出让公告和相关出让文件中,或以政府会议纪要和部门文件等方式,为某些特定的开发主体(特定竞买人)量身定做,设置有违公平竞争的排他条款。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需要有特定资质条件的,凡符合公告资格条件的,不论何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不论本地或异地企业,一律允许公平竞争,不得差别对待或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和歧视政策。(十七)禁止捆绑出让和违规约定配建内容。不得将商品住宅用地与宾馆、酒店、物流、医院、工业、养老、教育、文体娱乐或风景名胜设施等其他用途用地捆绑,作为一个标的予以发布土地出让公告。但允许宗地内配套建设幼儿园、中小学、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居委会、社区卫生服务站、垃圾集散间、公共停车泊位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不得约定由竞得人(受让人)出资建设出让宗地外的公园、绿地、广场、道路、场站、桥梁、河道等公用设施及交通运输设施。(十八)严控多地块“打包”出让。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须以一个封闭的独立地块作为一个宗地标的出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宗地为单位出具规划(意见)条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竞得人对竞得宗地只签订一个《出让合同》,并严格执行住宅项目宗地出让面积规定。(十九)规范土地出让决策。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专业评估、集体研究、结果公示”的要求,依法依规履行土地出让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土地管理委员会在土地出让领域的议事协调作用。重点负责研究土地管理领域的重大决策、措施和机制改革事项,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确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研究确定土地出让方案,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等。土地出让的决策全过程应切实做到公开透明、有案可查、永久追溯,涉及影响特别重大的土地出让和土地资产处置等决策事项,应同步向本级党委报告备案。凡未经土地管理委员会集体决策审议通过的地块,不得进行出让。(二十)从严审查土地出让方案。各级土地管理委员会应对拟出让土地的出让方案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发布出让公告实施出让。审查内容应包含:(1)竞买人取得竞买资格(资质)的条件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有关政策法规,是否违规设定竞买的前后置条件;(2)出让宗地是否为“净地”出让,是否符合“净地”出让的认定标准;拟“毛地”出让的地块是否属于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并具备相应的出让条件;(3)拟出让宗地及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列入最新年本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或《禁止用地项目目录》;(4)拟约定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土地交付期限、项目开工和竣工期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5)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和其他土地使用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6)出让宗地的面积是否符合行业用地定额标准或项目用地最高限额;(7)拟出让宗地正常的土地市场价格、出让起始价或底价是否经专业评估、集体研究;(8)与竞买人竞买资格(资质)和土地使用条件有关的其他实体内容是否符合政策法规的规定。(二十一)实行出让方案两级审查制度。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挂牌出让和“毛地”出让,其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公告方案及相关出让文件应报送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同意后,方可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其中:各县(市、区)报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南平市本级(含武夷新区)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土地出让公告方案及相关出让文件未经审查通过的,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实施出让活动;审查通过后,不得在竞买须知或其他相关文件中加设排他性条件。(二十二)落实经营性用地出让公告监管制度。认真落实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和商服用地的出让公告监管制度;各县(市、区)的土地出让公告方案,由南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管。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出让土地的,土地未成交的,应及时责令暂停土地出让活动,限期纠正;土地已成交的,其土地出让合同无效。依据省住建厅每月通报的各县(市、区)商品住宅或商业办公库存去化周期,动态采取相应土地调控措施,其中对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县(市、区),须暂停出让商品住宅或商业办公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出具相应规划(意见)条件,违反规定发布土地出让公告的,及时制止并通报。(二十三)规范土地出让合同内容。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准确、规范、完整地填写《出让合同》文本内容,不得擅自缺漏项,按规定上报并取得电子监管号。各类建设项目在《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时间不得超过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约定的竣工时间自开工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出让合同》中要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数额、付款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属综合用地的,必须在合同中分别载明商服、住宅等不同用途规划、建设及各相关土地利用条件。在签订工业用地的《出让合同》时要按照示范文本的要求,约定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和建设进度等,以便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合同。四、强化土地出让信息公开(二十四)实行统一平台集中交易。办理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协议出让、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包括改变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开竣工期限、出让金缴纳期限等)各类土地出让业务,一律通过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全程在线办理手续,进行公开出让和在线交易,严禁“体外循环”。土地出让要严格遵守《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试行)》《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服务协议(试行)》和《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须知》等各项交易制度,做到规则明晰、程序透明、权责明确,切实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市场交易秩序,着力构筑土地出让领域“规范、高效、公正、透明、廉政”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制度完善、手段先进、管理规范、权力公开、运作透明、防控有效、监管到位”的土地出让制度新常态。(二十五)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依据《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通知》(南政办〔2018〕76号)规定,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全面落实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针对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应结果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信息经批准或产生后应在规定的公开时限内及时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切实做到及时、全面、准确发布。(二十六)定期更新公布基准地价。各县(市、区)要对不同用途、不同等级土地的基准地价及时进行更新并予以公布(含公共服务项目)。基准地价原则上每二年更新一次(以更新基准地价的评估期日为起算点满二年的),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经验收通过并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后的基准地价文本和基准地价表须在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网上交易模块)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五、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二十七)加强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以下简称“受让人”)应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收入和违约金的,不得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不得按土地出让收入缴纳比例分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严格遵照《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精神,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不得将土地出让收入直接或以其它各种名义返还项目业主;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不得直接委托企业出资对出让前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进行一级开发,约定出让后返还投资,并对土地出让收益或溢价进行分成。(二十八)规范规划条件变更土地价款补缴管理。土地出让后,不得随意改变批准的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符合规定需变更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应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以及《福建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管理办法》(闽建〔2014〕15号)和《转发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发〔2007〕19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严格履行专家论证、公示(或听证)等规划条件变更程序,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替代规定的调整变更程序。对经批准同意规划条件变更,涉及补缴土地价款的,应按规定进行专业地价评估,报同级土地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后确定。各县(市、区)要制定补缴价款的统一标准,不得采取“一事一议”“一案一策”的做法随意确定土地出让价款的补缴数额。建设单位未经合法批准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对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影响不严重、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依法予以处罚并收取超容积率部分的土地价款,超容积率部分建筑面积的土地价款按该宗土地原楼面地价的3倍收取。根据《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修订),计容建筑面积实测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要通知其按照规定补缴土地价款后,方可办理竣工规划核实手续。(二十九)规范支出、预算和用途使用管理。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应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在征地补偿方面,严格按照《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1〕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1〕76号)、《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南政综〔2017〕7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应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不断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使用的监督,加大问责和责任追究力度,切实维护资金安全,对挤占,挪用土地出让收入,违规扩大支出范围的,能通过调整预算方式的应及时予以纠正。严禁将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购买公务车、弥补行政经费不足、建设楼堂馆所及出借等违规安排和支出使用土地出让收入的行为。(三十)进一步强化预决算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不得违规设立“过渡户”,“坐支”出让金,或者违规使用出让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及时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并按规定程序由政府依法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家、省里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系列配套制度,细化各项工作规则,细化土地出让收支项目预算,进一步增强预算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确保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六、切实加强土地供后监管(三十一)落实动态巡查制度。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用地,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系统,全面建立并落实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强化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联动监管,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开工、竣工,预防土地闲置。(三十二)加快处置闲置土地。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由各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督促,要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与城乡建设、商务、经信、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间的协调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处置合力。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闲置土地认定标准,规范履行调查、认定、告知、听证、做出处理决定等程序,针对闲置土地的不同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处置力度,依法依规逐宗制定处置方案,报原批准供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到期未按标准(已动工、已收回、已置换)完成闲置土地处置的和由政府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政府部门依法依规提出协商解决方案,土地使用权人拒不配合且到期闲置地未得到处置的,将有关土地使用权人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参与我市土地一级市场交易。闲置土地按已动工、已收回、已置换三种方式处置完毕的,有关土地使用权人才能从“黑名单”中移除。(三十三)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按《出让合同》的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不动产权证、完成开发建设总投资(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的25%以上等法定条件,且土地未闲置的,方可将受让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七、落实共管责任机制(三十四)落实共同责任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把预防和治理土地出让领域腐败工作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来抓。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土地出让中认真履职。审计部门要把土地出让专项审计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不断强化审计监督工作力度。各级国土资源、住房与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大土地出让领域的执法力度,南平市国土资源局要组织开展对全市土地出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整治,及时依法处理到位。(三十五)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坚持节约优先、合理使用、市场配置、改革创新的原则,进一步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三十六)落实房地产调控主体责任。南平市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南平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抓落实的房地产工作责任制要求,继续加强对各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的分类指导,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好中央、省级和我市的各项政策措施,明确本地区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的目标、路径、步骤和责任人,确保如期实现工作目标。对工作不力、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未实现调控目标的地方,南平市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要对有关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约谈问责。对虚假编造、采用技术性手段调整相关统计数据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三十七)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鼓励引导房地产企业顺应调控,同心同向。依法规范房地产市场,加强部门协同监管,把房地产行业企业纳入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范围。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对失信房地产企业,住房与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共同实施联合惩戒,将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向社会公示,促进房地产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三十八)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沟通。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同级住房与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发展改革、财税、银监、证券等部门的协调,及时将土地出让及土地开发利用等相关信息通报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共同培育发展我市健康的土地市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发挥信息正面的宣传导向作用,正确引导合理投资和消费,稳定市场信心,稳定消费者心理预期,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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