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电梯新标准中顶部安全空间的变化及检验时的把握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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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梯新标准中顶部安全空间的变化及检验时的把握尺度摘要:电梯新国标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由于顶部空间尺寸在涉及检修人员人身安全及设备安全,而且不会因使用而产生变化,如何准确把握标准中的尺寸尤为重要。本文通过笔者在检验和抽查时电梯顶部空间相关案例,结合新国标的相关要求进行梳理,为该项目的检验判定尺度提供帮助和指导。关键词:电梯标准安全空间检验判定1顶部空间要求及案例电梯的顶部空间要求为了保护轿顶人员和电梯设备,为此在规定顶层高度时考虑了各种不利的情况,并留有充分的安全余量。由于该空间尺寸对检验可能会造成风险[1],在检规中,井道顶部安全空间是由前期资料审核作为检验的起止点和现场核查确认两个步骤来保证的。井道安全空间主要涉及五个尺寸:①导轨的空间裕量,即0.1+0.035v²(m);②检修人员的站立的最低要求,即1.0+0.035v²(m);③检修人员防夹的最小尺寸,即0.3+0.035v²(m);④轿厢顶部的导靴、门系统的防碰撞距离和防钢丝绳附件卷入的最低要求,即0.1+0.035v²(m);⑤紧急条件下人员在轿顶上的安全空间,即0.5m0.6m0.8m空间(任何一面朝下即可)[2]。由于五个尺寸中,检修人员对③和⑤的理解容易出现偏差,下面列举2个案例对其进行说明。1.1案例一:某电梯额定载荷为450kg,相应的,轿厢面积不超过1.3m²,由图可见,轿厢投影到轿顶时,轿顶被反绳轮和轿架上梁分成4个空间,1.3米²变成了4个小于0.325米²独立空间,不满足0.50.60.8任何一面向下的矩形立体放置空间,检验人员便要求在轿架顶增设一个检修平台,进而满足其标准需要。(附图1)(附图2)由附图2电梯轿顶的示意图可见,被轿顶梁和反绳轮切割的3块轿顶空间都不能满足0.5m0.6m0.8m任何一面朝下的空间要求。但是,在对该条款的理解应该是:此长方体空间并不是用于容纳一个人,它是与桥顶站人空间相结合而达到的一个有效而实用的安全空间。(附图3)所以,正常检修时,人员站在附图2的桥顶站人面积上。当发生冲顶意外情况时,人员弯腰俯身进入附图3的0.5m×0.6m×0.8m的长方体空间内。当时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该长方体上方距离井道顶部还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余量。1.2案例二:井道顶部空间如附图4所示,由于轿厢顶部反绳轮与楼板面的距离不足,为了满足检规要求的0.3+0.035v²的空间裕量,电梯安装单位将反绳轮顶上投影处的钢丝绳孔洞扩切,看似满足了尺寸的要求,实际上是机械地理解标准条款,由7588引用的标准GB/T12265的附表1可知道,“0.3m”这个距离保护的是头部,所以扩切孔洞并不能消除在失控状态下检修人员头部被挤压的风险,这种方式是徒劳之举。如果想消除这个由空间不足造成的影响,可以从设计入手,将反绳轮移至轿底,或者采用1:1的曳引比来解决;此外,增设相应的卡位装置+安全触点开关也是补救的一种方式,需要注意各监察对等同认可的相应要求。2新版标准的变化2.1轿顶避险空间2.1.1空间尺寸如表2所示,新国标参照了GB/T10000-1988《中国成人人体尺寸》,基于“极限位置”[3],对轿顶避险空间提出了要求。其中,类型1的避险空间(站立姿势)为本次修订新提出的要求,适用于轿顶面积较小的部分小型电梯。类型2的避险空间(蜷缩姿势)对应所规定的空间,区别在于新版标准对空间尺寸的要求更加严格,且根据避险姿势明确规定避险空间朝下的平面。类型2的避险空间允许接触轿顶的一侧边缘有所减小以容纳安装在轿顶的部件,但新版标准不再允许(任何情况下)曳引绳及其附件包含在该避险空间中。应注意的是,新标准新增了“可站人区域”的概念,即轿顶或轿顶设备上任一单一连续的区域,面积大于0.12m2,且短边尺寸大于0.25m,则被认为是可站人的区域,应满足轿顶避险空间对应的高度要求。表2轿顶避险空间的尺寸2.1.2标志设置新标准新增了多项标志设置的要求[4],以确保轿顶检修、维护人员安全。其中,轿顶避险空间标志要求使人员在进入轿顶之前能够通过清晰明了的警告、指示,看到允许进入轿顶的人数(即避险空间的数量)、避险空间的类型(即避险的姿势),避免在紧急情况下,由于轿顶人数过多或避险姿势不当而造成的人员伤害。此外,为了确保轿顶人员能够紧急情况下正确识别避险空间,需要用宽度不小于100mm绿色边框将每个避险空间的位置标示出来。新国标考虑到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长度的改变可能导致对重空程的改变,进而造成轿顶安全空间在高度方向上尺寸不够的问题,本次修订增加了在对重隔障上或其近旁设置标志的要求,以标明轿厢位于顶层端站时对重缓冲器之间允许的最大距离。2.2顶层间距新国标的5.2.5.7.2中对顶层间距的规定与轿顶避险空间一样,都是在“极限位置”的基础上计算。相比之下,新版标准对距离的要求更加严格,增加了对“倾斜方向”距离的要求和井道顶最低部件与轿顶护栏最高部分相关的距离要求,并提供了示意图。修订后新版标准中,井道顶最低部件与固定在轿厢顶上的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距离由旧版标准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3m”改为“垂直或倾斜距离至少为0.5m”;井道顶最低部件与导靴或滚轮、悬挂钢丝绳端接装置和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距离,由旧版标准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1m”改为“水平距离0.4m范围内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1m”;增加了井道顶最低部件与轿顶护栏最高部件之间的距离要求,“在轿厢投影面内且水平距离0.4m范围内和护栏外水平距离0.1米范围内,应至少为0.3m;而在轿厢投影面内水平距离超过0.4m的区域任何倾斜方向距离应至少为0.5m”。上述规定中,至少为0.5m、0.1m和0.3m的距离要求,分别是为了避免人躯干、手腕和头部受到挤压。3检验时的把握尽管标准对设置顶部安全空间的要求比以往更加细致,但的目还是为了保护轿顶人员和电梯设备。对顶层高度规定时考虑了各种不利的情况,并留有充分的安全余量。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3.1电梯处于不利的运行状态时电梯正常运行时轿顶不应有人,只有处于检修运行状态时轿顶才可能有人员活动。基于这种考虑,在检修运行状态下的电梯是不可能超越极限开关,所以对重也不可能碰到缓冲器,更不可能完全压在的缓冲器上。在这一点上,标准规定的条款考虑的是当电梯处于最不利的情况下也能保证轿顶人员的安全。3.2对重撞击缓冲器时电梯的最大速度标准对规定轿厢、对重和平衡重的极限位置时有这样的表述:“0.035v²表示对应于115%额定速度时的重力制停距离的一半”,这说明标准中考虑当对重撞击缓冲器时,电梯的最大速度为额定速度的115%。根据标准对电梯速度的规定:当轿厢速度于主电源频率相关时,此时速度假定不超过额定速度的115%或本部分规定的检修控制运行、平层运行等对应速度的115%。所以,115%额定速度已经是电梯在没有失控情况下可能达到的最大速度。3.3安全余量当对重撞击缓冲器后,轿厢处于垂直上抛状态,受到重力加速度影响在达到上抛最大高度(重力制停距离一半)时[5],标准所述的几个位置分别还有0.5m、0.3m或0.1m的安全余量。综上所述,在把握标准变化时,只要回归标准所考虑的各种假设前提,标准款项所要保护的目标,才能确保检验时对尺寸、标志、新新标准其他变化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词汇概念的掌握全面和到位。4结束语电梯由于自身的设计需要和安装在众多不同的建筑类型中,其顶部空间尺寸有差异化呈现,能否清晰把握标准尺寸的出处和本意,是解决检验判定和整改建议困难的最有效方法,希望通过笔者对顶部空间的案例分析和标准解读,能给读者在理解新标准的其他变化中做出范例。参考文献[1]王廷锋.电梯检验中法规标准的运用[J].设备监理,2021(05):7-10.DOI:10.19919/j.issn.2095-2465.2021.05.003.[2]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S].[3]GB/T7588.1-2020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1部分: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S].[4]《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国家标准解读(下)[N].中国市场监管报,2021-08-31(007).DOI:10.28075/n.cnki.ncgsb.2021.003089.[5]耿延庆.曳引驱动电梯顶部空间和对重越程距离的计算和检验[J].中国电梯,2020,31(09):5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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