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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工作制度,督查工作制度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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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工作制度


('督查工作制度为促进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监督各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根据上级有关加强督查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一、总体原则围绕本系统工作中心和上级领导机关及本部门重要工作部署,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地开展督促检查,发现并解决工作中的各种问题。二、组织领导成立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组长、副组长及办公室;办公室具体承办,负责督查的日常工作。三、工作职责(一)办公室为督查工作主管部门,基本职责是:1、建立健全督查工作规章制度,规范督查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流程。2、负责督查工作立项、分解、登记,按事项类别分别向本机关有关部门下达督查任务。3、组织、指导、监督本部门的督查工作。4、根据下属各职能部门反馈的督查工作情况编发《督查通报》,或向本部门领导作专题书面汇报。5、做好督查资料的整理、归档及保管工作。(二)各职能部门为督查工作的实施部门,基本职责是:1、对本部门需要督查的事项制定督查方案,提出拟办意见和时限等具体要求。2、填报督办审批事项,向其主管领导和办公室呈报本部门督查事项。3、根据办公室下达的督查事项通知组织开展督查工作。4、根据办公室下达的督查事项问题整改通知,督促或指导被督查单位进行督查事项整改。5、在规定时间内向办公室反馈本部门开展督查或整改的情况。6、及时向办公室报送督查资料。7、完成其他需要办理的督查事项。四、督查任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有:(一)上级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以及上级文件和上级会议决定中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二)上级领导工作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三)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重要会议作出的工作部署、重大决定和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四)本级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五)年度重要工作目标和阶段性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六)领导调研时,基层机关部门和群众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的办理情况。(七)重要信访案件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情况。(八)社会新闻媒体以及本部门内部媒体反映的有关问题的办理情况。(九)有关部门来电、来函征求意见、会签文件的办理情况。(十)本部门安排布置的主要工作完成情况。(十一)下级部门请示答复的办理情况。(十二)其他需要列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五、督查程序凡列为督查的事项,一般应按督查立项、分办、承办、督办、反馈、审核、通报、整改、归档的程序进行工作。(一)立项。督查部门根据督查工作范围,对需要督办的事项,需认真填写督办事项,由办公室负责人提出建议后,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审定。(二)分办。经审定的事项,督查部门应及时将督办事项转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需要多部门共同完成的督办事项,应明确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向相关单位提出协办要求。(三)承办。承办单位收到督办事项通知后,应按督办要求尽快落实。督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综合协办部门意见后统一办理。牵头部门应向协办部门提出明确的协办要求和时限,督促协办单位按时回复;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按时回复协办意见。(四)督办。督办事项下达后,督查人员应采取督查调研、明查暗访、组织协调、跟踪检查、实地督查、电话、发函等多种形式进行督查。做到重要事项,重点督办;紧急事项,跟踪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五)反馈。督查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反馈。由办公室负责的督办事项,应及时跟踪督办事项办理情况;由其他部门承办或牵头督办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将督办情况报送办公室。各类督办事项的办结时间确认标准如下:1.上级交办事项、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或会签的文件,以局领导审定或局正式发文的时间为准。2.本部门重要会议议定事项和领导交办事项,以向领导正式签报的时间为准。3.下级机关请示需要书面答复的,以向来文单位答复的时间为准;不需要书面答复的,以电话沟通、说明情况的时间为准。4.其他事项,以向申请方作出答复的时间为准。(六)审核。督查部门对承办单位反馈的办理结果要认真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新办理。(七)通报。督查事项完结后,应及时通报督查情况。办公室根据承办或牵头部门报送的情况报告,编发《督查通报》。通报内容应包括督查事项、督查方式、主要成绩、存在的问题、建议及要求等。(八)整改。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办公室下发督查事项问题整改通知,对被督查单位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建议和要求。整改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并如实报送督查事项问题整改情况,未整改的,要说明理由。(九)归档。对经审理符合办理要求的督办事项予以核销,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有关资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六、督查方式(一)由办公室将督查事项进行分解,按不同职能分别通过纸质督查单、电子督查单、文件等形式下达有关部门,明确责任人,并提出办结时限,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清楚承办及时。(二)各督查承办部门应采取以下形式开展督查工作:1、听取被督查单位专题汇报。2、召开专题座谈会和专题调研会。3、查阅有关制度、文件、会议和学习记录、报表资料、登记薄等。4、深入基层和群众调查,必要时可进行暗访。5、通过电话督查。6、其他实地督查形式。(三)根据决策实施的具体情况,督查人员要经营进行督查调研。采取开座谈会、听情况介绍、深入基层(或承办单位)抽查等形式,及时了解掌握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推动工作落实的建议。对一些重大、紧迫事项,办公室应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协同承办或牵头部门实地督办,提高督查效率。七、工作要求(一)督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一级督查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情况特殊的,上级机关可以越级进行督查。(二)凡督查事项,原则上都应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督办要求、完成时限、承办(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及责任人。(三)督查时限要求。督查立项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时限要求,承办单位必须按时限要求办结。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及时说明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预计完成时间,经承办单位分管领导核准后报督查部门确认,对上级和本级局领导重要交办件的延期,应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办理。对需由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督办事项,总的时限要求由牵头部门负责确定。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随到随办,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1.上级机关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重要文件和会议议定事项中涉及税收工作的重要事项,以及上级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办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时限要求内提前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上报;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一般应在30日内办结并上报;有特殊要求的,应特事特办,并及时向督查部门反馈办理结果。2.部门会签或征求意见的公文的办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时限要求内提前2个工作日报领导审定后回复;没有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急件,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急件,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3.本级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的办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时限要求内提前2个工作日报领导审定;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一般应在30日内办结并报领导;需要其他部门报送有关情况的,承办单位要明确提出报送时限,并督促报送单位按时报送。4.本级机关重要会议议决定事项的办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由办公室征求承办单位意见,提出时限要求,下发督办事项通知,承办单位应按相应的时限要求完成。5.领导调研时反映问题的办理。由负责单位或领导指定牵头部门收集整理相关问题,并报领导审定后经督查部门立项,转送承办单位;承办单位研究后,负责或牵头单位应在30日内答复;牵头单位需要其他单位协办的,协办单位应在15日内向牵头单位提供答复材料。6.对重要信访案件的办理。相关部门在接到重要信访件后2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送办公室督查部门立项,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办理。7.其他需要列入督办事项的办理。承办单位应按督办事项通知的时限要求完成。(四)对重要督查事项的工作进度和落实情况,督查部门应客观、真实地撰写督查工作情况通报,向领导作专题报告,为领导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重要督办事项在落实中遇到重要情况或特殊问题的,督查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领导报告。应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督查部门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督查部门报送重大专项督查活动的专报。(五)对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要及时进行通报,对落实工作抓得好的要表扬;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要督促整改。督查部门应定期对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通报,每年进行一次总结。(六)对违反督办时限规定,特别是无故拖延、推诿、拒办而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七)办公室应按照重点涉密部位的保密要求,采取物理和技术防范措施,确保存储的各类督查涉密载体安全可靠。八、此制度从2014年11月X日起执行。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4年11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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