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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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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释义


('《起重机械平安监察规定》释义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平安,制定了《起重机械平安监察》,大家对《起重机械平安监察规定》理解多少呢?那么,下面是给大家的《起重机械平安监察规定》释义,供大家阅读参考。第一章共3条,明确了本规定的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各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的管理职责。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平安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平安,根据《特种设备平安监察》,制定本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和根据的规定。(一)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和必要性。1、起重机械广泛使用于经济建立的各个领域,已成为社会消费中不可缺少的消费设备。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危险性较大,涉及生命和财产平安。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xx年底,全国共有各类起重机械有82余万台。起重机械事故情况从近几年发惹事故情况看,设备总量在逐年增加,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均呈上升趋势,在特种设备事故中所占比例较大。鉴于起重机械具有较大危险性和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特殊作用,其平安问题得到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并通过立法、采取行政手段等强迫性措施予以专门的监视管理,建立了起重机械平安监察。但是现行相关法规不健全,已经公布的《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立起了起重机械平安监察的根本制度,根据起重机械行业的历史和开展现状,需要按照《条例》的总体要求对起重机械的平安监察方法和措施进一步细化和补充,比方在起重机械设计文件的采用,进口起重机械的管理,现场制造的管理,主要受力构造件的外包和购置的要求,改造的要求,吊、索具的管理,承租使用,(分级管理问题、流动作业设备的管理)旧设备管理和拆卸过程的监管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制定本规定是非常必要的,目的是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起重机械的平安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的开展。和条例相辅相成。在条例下边是部门规章,再下边是技术标准,形成法规体系。04年6月份组成了规程的起草组,11月份形成草案,05年的5月份征求在网上,06年10月份送法规司,11月形成审议稿报,于07年6月份公布施行。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大的是条例-各个《规那么》已经制定,按上位法执行,再修改完善下位法TSG系列完善。纳入本规定对条例进展细化和完善。进一步细化,本规定对条例的一些原那么性问题进展细化。主要有八各方面的问题进展了细化。与社会开展相适应。从生到死的特种设备的全过程管理做出相关的规定。(二)制定本规定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容许法》和《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本规定共分7章46条,本规那么细化了条例8各方面的问题1、分级管理有关规定:谁核准谁发证,但除A级以外的还是由省级审核但由总局发证。如今的条例修正案已经报国务院法制办待批。2、细化了制造容许的延续和换证时间。3、细化了产品出厂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增加了已项内容就是型式试验的内容。4、细化了改造的条件要求:12条规定要求企业由制造才能。5、细化了告知要求:对告知书由了详细要求,对流动的设备对使用所在地申请检验。6、细化日常维护保养的要求:7、定检周期和再重新使用地检验并报地的机构,假设安装另论8、报废:必须解体。新设了10个要求1、对设计进展了要求(第6条):2、制造环节有关现场制造的要求:不可拆分和运输超限3、主要受力构造件委托加工和外购的要求:至少自己制造一件,即使要委托由资质的单位4、注销和使用登记的要求:流动作业要在产权所在地进展登记,异地使用的、未重新安装的只是进展定检、重新安装的要进展安装监检5、钓具和索具的要求:第20条规定6、旧起重机械使用要求:要使用必须满足4个条件(原注销单位的注销证明、新的、检验报告、非首次使用而且产权发生转移的设备)7、出租设备的活动管理(只是对设备,假设和作业人员一起不作为出租对待)8、对拆卸作业的资质要求:必须获得安装容许资质的方可进展作业,否那么视为违法9、法律责任10、对改造维修活动进展了定义:第二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视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视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平安监察调整范围的规定。(一)起重机械的平安监察是按照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视检查七个环节进展调整。其中,制造环节包括设计文件的采用,使用环节包括承租和拆卸活动。(二)根据《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要求,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视管理,由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所以本规定不适用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的管理要求。鉴于起重机械的平安监察由国家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施行,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现场安装、使用的监视管理由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施行,为了明确双方的职责,由建立部和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协商,正在结合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监视管理规定》。没有对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行为进展规定,已经由了很多的规定和标准进展了相关的要求。对制造的相关规定:第8条进展了明确,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机构负责,事故调查处理问题:最近国务院新出台了《事故报告处理规定》分为4级,各级政府和政府受权的部门同时国务院页规定除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我们有权进展处理。但2号另要进展修改,把程序要明确规定有关13号令的有关规定:自本规定施行后,与本规定由抵触的按本规定,其他的13号令仍然有效。容许证有效期的界定:规定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假设没有提早6个月,行政机关保证应该受理但没有义务保证证件期满前换证,但届满和没有换证期间企业不得消费,否那么按无证处理;假设期满后再提出按新办理证件。第九条的有关规定:被容许的消费场所的要求(无证制造还是超范围制造的问题):应该按第34条进展处分,而不是按无证处分。起重机事故层出不断、愈演愈烈,占到整个特种设备的一半左右,其中两工地站一半。01年的沪东船厂也是32个人,今年的铁岭事故是建国以来冶金的最大事故。第三条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平安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平安监察工作。(没有涉及到设计,因为条例中就没有及)【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平安监察职责分工的规定。(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起重机械平安监察的统一管理,主要包括制定相关规章标准、行政容许、监视检查等。(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平安监察工作的详细施行,主要包括行政容许、监视检查等。第二章共8条。本章规定了起重机械制造容许的要求;容许证有效期及换证的要求;采用设计文件的要求;整机和部件型式试验的要求;制造过程监视检验的要求;制造场所的要求;主要受力构造件制造的要求;出厂随机文件的要求。第四条制造单位应当依法获得起重机械制造容许,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起重机械制造容许施行分级管理,制造单位获得制造容许应当具备相应条件,详细要求按照有关平安技术标准等规定执行。规程侧重的是技术方面的,比方《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技术规程》,规定侧重是行政管理方面的。【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制造容许和分级管理的要求。(一)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的制造单位,应按《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起重机械定义和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调整的范围,获得制造容许。不得无证制造、超范围制造。仅用于研制开发,且不销售、不投入使用的新产品样机制造行为,不作无证处理。(二)按现行规定,起重机械制造容许分为制造单位容许和产品型式试验容许两种方式。制造单位容许分为A、B、C三个级别,程序是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制造条件评审、审查发证、。首先制造单位提出申请,A级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B、C级的由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视局受理,再由经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进展型式试验和制造条件鉴定评审,A级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B、C级的由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视局审批,最后统一由国家质检总局发证、公告。目前拟对《条例》进展修订,准备在《条例》修正案中将对分级管理进展调整,A级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发证,B、C级由省级质监局审批发证。型式试验容许程序是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首先制造单位(进口起重机械由制造单位和代理商)提出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经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展型式试验,最后由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公告。施行型式试验容许的产品目前有:列入3C认证的起重机械、超大型起重机械、特殊类型起重机械、进口各类起重机械、平安保护装置。起重机械制造容许的详细条件,按有关的平安技术标准等规定执行。现有的平安技术标准和规定有:《特种设备目录》、《特种设备行政容许分级施行范围》、《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容许规那么(试行)》、《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各类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等。按照目前法规体系的设置,下一步拟对《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容许规那么(试行)》进展修订和完善,单独制修订出《起重机械制造容许规那么》。第五条起重机械制造容许证有效期为4年。制造单位应当在容许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容许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容许或者不予容许的。起重机械制造容许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制造容许证的有效期限、换证的规定。现行起重机械制造容许证的有效期为四年。因为换证必须按一定程序进展,需要有一定的时间准备、制造条件审查、汇总上报资料(提早一个月)等工作,为了防止制造单位在有效期届满时不能及时获得新的制造容许证,影响正常的消费经营活动,本条特别强调制造单位必须在容许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根据行政容许要求的时限推算,正常情况下,制造单位应当提早11个月向受理机关提出书面换证申请。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制造单位在换证的同时提出增项或晋级申请的,应当优先保证换证。按《特种设备行政容许鉴定评审管理与监视规那么》(国质检特[xx]220号)规定:鉴定评审机构应在约请确定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现场评审,评审工作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因此,制造单位必须在换证申请受理后,有效期届满11个月前(含整改最长的6个月)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在规定的时间(3个月)内到达现场进展评审。在满足上述时限要求的情况下,鉴定评审机构必须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完成鉴定评审,并汇总所有资料上报到审批机关。由于制造单位原因,不能在上述时间内完成上述工作,后果由制造单位负责。由于鉴定评审机构原因,不能在上述时间内完成上述工作,后果由鉴定评审机构负责。“经审查后,容许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容许或者不予容许的决定”是指换证审查完成后,并且汇总的评审资料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上报到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准予容许或者不予容许的决定。制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期换证的,新证有效期按原证书有效期顺延。由于鉴定评审机构没有按时上报资料,责任由鉴定评审机构负责,换证后的容许证有效期按审批机关批准日期计算。起重机械制造容许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到新证的,不得继续从事原容许证范围内起重机械制造。第六条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平安技术标准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设计文件采用的规定。起重机械的设计单位和设计文件非常重要,在兴旺国家是非常重视的。起重机械设计在我国还没有作为一个独立的环节进展控制。只是作为起重机械制造环节前期准备工作进展控制,在《条例》中对此没有施行行政容许,如未对设计单位的资质条件提出要求和进展设计文件鉴定等。根据行业的统计,在造成塔式起重机事故的技术性原因中,有30%左右是由设计制造遗留隐患造成的。其他类型起重机械因设计原因造成事故的,也时有发生。如××重型机器厂自行设计制造的一台16t全液压三节箱形伸缩臂式汽车起重机,在交付进展型式试验过程中,第二节臂与第三节臂搭接处发生弯折,造成该起重机报废。事故的原因是由于设计计算时只考虑了弯曲应力,而没有考虑剪切应力和局部挤压应力的共同作用,箱形臂架的腹板厚度设计薄了,造成局部失稳导致伸缩臂弯折。类似案例还有很多,为此本条对制造单位采用的设计文件提出了根本要求。(一)起重机械设计文件主要是指设计图样、设计计算书和安装维护使用说明书等。制造单位应当对所采用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包括制造单位自行设计或引进的文件等)负责。起重机械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平安技术标准要求;法律、法规、平安技术标准包括《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平安监察规定》、与起重机械设计制造相关的平安技术标准。(二)制造单位采用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应当承受质量技术监视部门的监察和型式试验机构、鉴定评审机构、制造监检机构对其符合性的检查。(三)对违背本条规定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展处分。第七条按照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应当进展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展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的规定。根据《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xx]305号)规定,起重机械产品和平安保护装置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应进展型式试验:首台投入消费的;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消费的;主要构造、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平安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平安性能的;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平安技术标准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一)在目前规定两种制造容许方式中,都需要对起重机械产品或部件进展型式试验。在制造单位容许中,是按照产品型号规格(主参数)进展的,并且规定不同的型号分别进展型式试验,同一型号的按照规格从高参数向低参数覆盖。其型式试验的程序与制造单位容许程序合并进展。在型式试验容许方式中,列入3C认证的起重机械、超大型起重机械的型式试验也是按照产品型号规格(主参数)进展的,不同的型号分别进展型式试验,但不再按参数向下覆盖的原那么进展,而是按照同一型号同一规格的首台分别进展型式试验。其型式试验的程序与型式试验容许程序合并进展。在型式试验容许方式中,特殊类型起重机械、进口各类起重机械、平安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也是按照产品型号规格(主参数)进展的,并且规定不同的型号分别进展型式试验,同一型号的按照规格从高参数向低参数覆盖。其型式试验的程序与型式试验容许程序合并进展。(二)进口起重机械的型式试验申请由制造商和其代理商共同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第八条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平安技术标准等规定的范围、工程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展监视检验。第九条制造单位应当在被容许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构造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平安技术标准等要求进展监视检验。【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制造场所的规定。(一)背景情况:目前行业状况,存在不在容许场所制造的现象,没有按规定办理,带来的后果是整个行业不标准,企业之间不公平,所以根据条例制定本条,目的是标准异地非法制造,要求制造单位应在制造容许证上明示的制造场地内制造(除非满足构造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的要求,下述),容许证注明的制造地址可以是单位的地址(场所),也可以与单位地址不一致,查处时以容许证制造地址为准,一个单位申请获得容许证,要满足一地址一体系对应一个容许证,或者一证一体系对多地址的要求,不能一地址一体系对多证,不能多地址多体系对一证。(二)构造不可拆分的起重机械是指由设计图样规定的整体铆焊接构造、拆分后不能保证整体稳定性和平安性的主要受力构造件(如大型的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等的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组成的大型起重机械(螺栓连接的除外);运输超限是指构造超出铁路、公路和水上运输部门关于荷载和构件尺寸的限制。考虑到起重机械行业现状,确有构造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情况,本条作为一种特殊情况允许制造单位在使用现场(使用现场是指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范围内或附近)进展制造。目的是防止制造单位为了降低本钱等种种原因,不顾平安,无限制地在用户所在地制造起重机。(三)现场制造的起重机制造过程要按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由使用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施行监视检验。监视检验除对所制作产品的质量进展制造监检外,还应包括对制造单位和作业人员的资格、工艺装备、现场的条件及质量管理控制状况进展确认,以确保起重机的制造质量。现场制造的起重机械由使用现场所在地监检机构出具整机监检证书,假设监检工程范围内的一局部在容许的场所制造,按照就地监检原那么出具监检证明,由制造单位交使用现场所在地监检机构。其中起重机械的外协件、外购件(主要受力构造件除外)、配套件按采购处理,由现场所在地的监检机构确认。(四)对违背本条规定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展处分。第十条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构造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置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主要受力构造件需要局部委托加工或者购置的,制造单位应当委托获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置其加工的主要受力构造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释义】本条是对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主要受力构造件外包或采购的有关规定。(一)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主要受力构造件有四种,即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通常情况下起重机械整机包含了其中的一种或多种。譬如桥式起重机的主要受力构造件是主梁,门式起重机那么包括主梁和支撑腿,塔式起重机包括吊臂(含平衡臂)和构成塔身的标准节,流动式起重机中的汽车起重机的主要受力构造件是主副吊臂,门座起重机的主要受力构造件包括主副吊臂和支撑腿,升降机中的施工升降机的主要受力构造件是构成导轨架的标准节,铁路起重机的主要受力构造件是主吊臂。桅杆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旋臂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不适用,机械式停车设备不适用。委托加工是指本制造单位(委托单位)自行设计或引进主要受力构造件设计图样,委托其他单位按设计图样进展加工制作的行为;购置是指制造单位购置由另一制造单位制造的符合主要受力构造件的技术要求的产品的买卖行为。本条第一款是指不得把构成单台起重机械的所有主要受力构造件全部委托加工,也不得全部购置。至少有其中的一种主要受力构造件由制造单位自行加工。譬如对于桥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只有一种主要受力构造件,制造单位不允许委托加工或者购置。有二种主要受力构造件的起重机械(如门式起重机)那么可以委托加工或者购置其中的一种(主梁或支腿)。(二)本条第二款是针对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主要受力构造件委托加工或者购置的规定。主要受力构造件的加工制造才能是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制造才能的根本表达。考虑零部件加工专业化分工开展的趋势,同时起重机械制造行业消费力程度、市场经济不完善等因素,允许局部委托加工或者购置主要受力构造件。但同时要求委托加工和购置的主要受力构造件必须由具有与所制造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同级或以上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容许资质的单位制造。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主要受力构造件的质量和平安性能由委托方负责。委托加工或购置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主要受力构造件的制造监检,由委托单位事先受实际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监检机构施行监检,并将主要受力构造件的监检证明交委托单位所在地的监检机构,最终由委托方所在地的监检机构出具整机监检证书。(三)对违背本条规定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展处分。第十一条起重机械出厂时,应当附有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构造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视检验证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出厂时应附有的设计文件的规定。附有设计文件的目的和作用。监视检验证明是指:是指经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TSGQ7001《起重机械制造监视检验规那么》的规定对起重机械制造过程监视检验后,对符合平安技术标准的产品出具的监检证书。型式试验合格证明是指一样型号的平安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第三章共5条。本章规定了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明确了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须获得容许;明确了获得容许的有效期;明确了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办理施工告知和检验的程序;明确了施工和使用单位的技术资料交接事项。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获得安装、改造、维修容许,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容许施行分级管理,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获得安装、改造、维修容许应当具备相应条件,详细要求按照有关平安技术标准等规定执行。从事起重机械改造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类型和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才能。【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容许的规定。(一)详细要求按照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行政容许分级施行范围》、《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容许规那么》等规定执行。对于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必须持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必须在人员、设备、检测仪器等方面满足申请工程的要求;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保证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条例修正案中对分级管理进展调整,明确规定国家总局和省级质监局的审批权限。(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容许施行分级管理向下覆盖的原那么,即获得高级别行政容许的单位可进展同级别或者低级别容许工程的活动。(三)原那么上起重机械的改造由获得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承担。从事起重机械改造的单位不一定要有起重机械制造资格,但必须具有相应类型和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的才能,即改造单位的根本条件应满足起重机械制造容许中有关类型和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根本条件的要求,如人员、场地、设备、工装、检测手段、技术文件等。第十三条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容许证有效期为4年。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容许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容许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容许或者不予容许的决定。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容许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活动。【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容许的期限,以及换证复查的根本程序规定。强调到期而未获得新证的单位不得再从事制造活动。一、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提出换证申请后,容许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根据容许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等相关资料做出准予容许或者不准予容许的决定。二、强调到期而未获得新证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不得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否那么视为违法行为。三、假设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没有在容许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而影响了正常经营活动,后果自负。参照制造要求第十四条从事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告知,告知前方可施工。对流动作业并需要重新安装的起重机械,异地安装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施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前方可施工。施工前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容许证书号及联络方式,使用单位名称及联络方式,施工工程、拟施工的起重机械、监视检验证书号、型式试验证书号、施工地点、施工方案、施工日期,持证作业人员等。【释义】本条是关于起中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办理开工告知手续的要求。一、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当地质监视部门告知,填写告知书一式四份,在告知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并呈报相关资质证明和技术资料,施工单位对所提供的资质证明和技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二、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收到告知后应及时审查,对无问题的告知文件存档,并将有关情况通知设备使用登记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告知要一次性向告知单位说明问题;对违背规定已经开工的行为,应责令其停顿施工,必须在有关问题纠正后才可继续施工。总局[xx]206号文对告知有详细规定和解释通过告知,使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审查从事活动的有关单位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审查安装、改造、维修的起重机械是否为合法消费的产品,审查通过安装、改造、维修是否会降低平安性能,便于及时安排现场监察和检验工作。三、对流动作业并需要重新安装的起重机械在异地安装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那么,应该向施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办理安装告知,从事安装的单位地点以营业执照地为准。重新安装的定义,流动作业的定义,如大型流动起重机接臂不算、建立工程用的门吊四、承受告知的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应当是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第十五条从事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视检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到施工现场施行监视检验,监视检验按照相应平安技术标准等要求执行。【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施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行监视检验的要求。一、施工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监视检验申请前,应当首先向技术监视部门办理施工告知。监检机构受理时应核实告知是否已送达。二、施工单位提出的监视检验申请应该是书面的,可以通过送达、挂号邮寄、等形式办理申请,并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三、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具有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视检疫总局核准的资质,根据施工进度和实际情况,选派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到施工现场施行监视检验,并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四、未经过监视检验或者监视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对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质量负责。五、重大维修的定义见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不在本规定定义的重大维修概念范围内的维修活动可不用告知和申请监视检验。第十六条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施工验收后30日内,将安装、改造、维修的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开工验收后资料移交的要求。一、施工验收的定义按条例释义(P56)二、施工单位向使用单位移交的技术资料包括: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设备出厂随机技术文件资料,隐蔽工程及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等。三、双方签署验收文件。第四章共12条,规定了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义务。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起重机械使用变更或报废时应当办理使用登记注销,应使用经过制造容许并经监视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建立起重机械使用管理制度,设置管理机构或装备专(兼)职人员,对作业人员进展培训,做好日常维护保养,装备符合平安要求的索具、吊具,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起重机械平安技术档案,及时申请定期检验,按要求使用旧起重机械,对承租起重机械的使用平安负责,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平安,对应当报废的起重机械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随时消除使用中发现的故障和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发生的起重机械事故。本章特别对流动式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起重机械使用变更和报废、索具和吊具的平安使用、流动作业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旧起重机械和起重机械租赁、拆卸、报废等方面的要求提出了一些专门的规定。第十七条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释义】本条是关于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需办理使用登记的规定。(一)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及时办理使用登记为全面做好起重机械平安监察工作,保证起重机械的平安使用和运行,有效地控制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起重机械的使用一直是平安监管的中心环节和根本落脚点。xx年至xx年,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开展了包括起重机械在内的在用起重机械普查登记和专项整治活动,根本摸清了截止到当时,在用起重机械的分布、数量、品种规格、消费厂家、使用操作、平安管理及运行状况等底数,为有效地施行日常现场平安监察奠定了良好的根底。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开展和旧起重机械的逐步更新,新购置并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快速增多,为了准确掌握辖区内新投入使用起重机械的根本信息,从而通过建立完善的动态监管体系,对当前所有在用起重机械施行科学有效地监管,我国通过国务院《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确立了对新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施行使用登记的根本制度。通过登记,还可以防止非法设计、非法制造、非法安装的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可以使安全监视管理部门与使用单位建立联络,掌握使用管理有关情况,便于日常平安监管。办理使用登记应当做到:1、由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进展申报;2、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申请办理;3、到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办理;4、使用单位应填写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并按规定提交起重机械设计文件、制造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制造监检证书、安装监视检验报告、使用单位的平安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操作人员资格证、有关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资料(供登记机关验看用)。5、承受使用登记申请的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使用登记,建立档案。(二)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应到产权单位所在地办理使用登记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是指区别于固定安装在某一特定场所,根据需要,跨使用登记区域作业场所进展施工的起重机械。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不需要重新安装起重机械,如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随车起重机等流动式起重机;另一类是需要重新安装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架桥机、门式起重机等起重机械。对于流动作业的这一局部起重机械,由于其本身的工作特点为不固定在一个地方使用,按照传统固定使用的起重机械的登记,容易造成各地重复登记或者漏登,不利于准确掌握设备底数,不利于平安监察,为此,本条第二款规定为统一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第十八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新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变更的规定。(一)原使用单位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根据《特种设备登记与使用管理规那么》(质技监锅发[xx]57号)的规定,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是指起重机械的产权所有者或具有一年以上管理使用权限的单位和个人。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变更是指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由甲(原使用单位)转移给乙(新使用单位)的行为。设备实际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时,变更前的原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在变更后的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原使用单位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责令改正,并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处以罚款。(二)新使用单位必须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新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单位注销证明,按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视部门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假设新使用单位接收起重机械后不再投入使用,如拆解后用做其他用处或废弃,那么新使用单位不必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第十九条起重机械报废的,使用单位应当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报废时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规定。为了准确掌握实际正在使用的起重机械的正确信息和状况,进步平安监察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对于不再继续投入运行、需报废的起重机械,原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手续一般应在设备报废30日内完成。第二十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使用具有相应容许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经监视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二)建立健全相应的起重机械使用平安管理制度;(三)设置起重机械平安管理机构或者装备专(兼)职平安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平安管理工作;(四)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展平安技术培训,保证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知识,增强平安意识;(五)对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构造件、平安附件、平安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等进展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出记录;(六)装备符合平安要求的索具、吊具,加强日常平安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索具、吊具平安使用;(七)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且定期演练。【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七个方面义务的规定。(一)应使用具有相应容许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经监视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使用合格的起重机械是保证起重机械平安运行的最根本条件。获得相应容许资质的制造单位均经过了厂房、设备、技术力量、检测手段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严格审查,具有必要的制造程度和才能,再通过检验检测机构对制造过程和安装改造维修过程监视检验合格,就从源头上就把住了投入使用起重机械的质量关。因此,使用单位购置具有相应容许资质单位制造的合格的起重机械、正确进展安装,在出厂和投入使用前经监视检验合格,并在满足其条件情况下正常使用,才能有效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二)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起重机械使用平安管理制度起重机械使用平安管理制度是指从事起重机械使用、运行各项活动的单位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人员、设备、管理体制等的详细情况制定的起重机械平安管理和详细负责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设置起重机械平安管理机构或者装备专(兼)职平安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平安管理工作由于使用单位的规模不同,具有一定规模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该设置专门的平安管理机构和专职平安监视管理人员,如一些企业设立的平安管理机构,并在其内装备专门负责起重机械平安管理的人员等;一般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在其单位内的一些类似职能的管理机构,如设备管理机构、后勤部门等赋予起重机械平安管理职能和责任,并在其内配置专门负责起重机械的平安管理人员,也可以配置兼职人员,兼管起重机械的平安管理工作。无论是专职或兼职的,其职能和责任都是一样的,必须具备起重机械平安管理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程度。(四)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展平安技术培训,保证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知识,增强平安意识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才能,这些知识和才能是要通过教育和培训获得的。不可能通过作业人员考核前短短的几天的辅导就能全面理解起重机械作业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的,必须靠平时的教育和培训。另外,起重机械平安监视管理部门的资格考核只是进展有关作业平安技术的最根本的要求考核,以保证平安运行。但是起重机械的运行好坏,除根本平安要求外,还有许多其他许多要求,还要熟悉详细设备的性能,以保证设备不但能平安运行而且可以经济运行。起重机械品种多样,详细使用者,必须理解其详细的性能和运行要求;每个单位的管理也不一样。因此,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针对本单位作业人员详细操作的起重机械品种型式和性能状况,结合本单位的相关制度,不断地对作业人员进展培训、教育,进步作业技能程度,保证其全面掌握从事作业的起重机械的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知识,从而做到平安作业,防止事故的发生。(五)对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构造件、平安附件、平安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等进展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出记录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内在原因和外界的因素,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需要经常性的维护保养,才能保持正常的运行状况。投入使用时间长了,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构造件容易腐蚀、疲劳损伤,平安附件、平安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的机械局部容易磨损、电气局部容易老化。定期检查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可使一些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保证设备的平安运行。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做好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工作,是使用单位的一项义务,也是进步设备的使用寿命的一项重要手段。如起重机械需要经常的上油、调整等,都可以使设备在使用周期内平安使用得到保证。按照《起重机械平安监察条例》的规定,在用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至少每月应进展一次。另外,日常维护保养情况必须加以记录。使用单位应有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并制定有相关的记录表格。(六)装备符合平安要求的索具、吊具,加强日常平安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索具、吊具平安使用起重机械吊具,是指用于将需要吊运的重物与起重机械承载钢丝绳联结起来、以实现吊运目的的起重机械部件的总称,如起重机械吊钩、抓斗、电磁盘、各种专用吊具等;起重机械索具,是保证吊具与吊运重物有效联结的辅助设施的统称,如用于捆绑重物并联结吊钩的绳索、链条等专用工具等。从历年来的起重机械事故统计看,相当一局部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索具、吊具的断裂、损坏、脱落等直接原因造成的,因此,为了确保起重机械的使用平安,必须加强索具、吊具的平安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索具、吊具平安使用,控制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七)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且定期演练为了在起重机械发惹事故时,减少和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防止造成更大的损失,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结合正在运行的起重机械平安状况和可能发惹事故的实际特点,制定出实在可行的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必要的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在出现紧急情况或发惹事故时的应对措施、处理方法、程序以及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的方案和安排;同时,要按照所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展演练,保证可以在紧急情况下,有条不紊的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平安技术档案。起重机械平安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视检验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使用和维护说明;(二)平安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三)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四)日常使用状况记录;(五)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六)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七)使用登记证明。【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立起重机械平安技术档案的规定。(一)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平安技术档案。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建立起重机械平安技术档案,是起重机械平安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会因各种因素产生缺陷,需要不断的修理、维护,定期进展检验,这些都要根据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原始文件资料作为根据。(二)档案包括设备本身技术文件、使用管理有关纪录和使用登记资料等三个方面。1、证明起重机械本身质量文件资料,包括制造单位、安装单位提供的设计、制造、安装文件,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视检验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使用和维护说明、平安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起重机械在使用中,因工作需要进展改变性能的改造,应当如同设计、制造、安装的有关规定,做好改造的设计、施工的各项检查等,需要设计、施工单位出具设计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等资料。起重机械在运行中发生问题或者在检验中发现缺陷,需要进展维修,一般维修只要做好纪录;对一些重大维修,应该由负责维修的单位出具证明,并需要由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监视检验报告。这些文件是反映起重机械根本状况的原始文件,证明了起重机械本身平安性能,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出示的一种平安性能保证。2、使用过程的纪录文件,包括定期检验、改造、维修证明;自行检查纪录;设备日常运行状况纪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定期检验纪录主要是将由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平安技术标准进展定期检验的情况进展记载,检验报告也应该存档。起重机械在运行过程中,都要进展检查和一定的维护保养,以便保持正常的可靠的运行状况,维护保养情况也必须纪录。起重机械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和发生的事故及其处理情况也要如实进展纪录。对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进展纪录,是强化责任的一种手段,是确保平安运行的一种措施,是使出现问题有据可查,便于分析,提出处理意见。3、在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办理的使用登记资料,包括使用登记证明和有关证书等。保存好使用登记资料,可以证明该起重机械的合法身份,也便于平安监视管理部门的检查。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并保持完好,也反映了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管理程度。目前,局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对平安技术档案的管理和保存较为薄弱,特别是一些小型企业,管理人员流动性大,档案流失情况相当严重。一些地区的检验检测机构,将起重机械设计、制造的原始档案集中保管,也可以说是一种方法。第二十二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不同类别的起重机械检验周期按照相应平安技术标准执行。使用单位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异地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检验周期等要求向使用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结果报登记部门。【释义】本条是关于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的规定。(一)关于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我国沿用国外兴旺国家的通常做法,规定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就目前看,除升降机类定检周期为1年外,其他纳入监管的正常使用的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均为2年。关于各类起重机械根据不同情况,对其定期检验周期将在平安技术标准中设定。(二)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定期检验做好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工作,是起重机械平安监察的一项重要环节,是确保平安使用的必要手段。所有起重机械在运行中,因腐蚀、疲劳、磨损等,都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产生缺陷,或原来存在的缺陷逐步扩大,产惹事故隐患,通过定期检验可以及时的发现这些新的缺陷,以便采取措施进展处理,保证起重机械可以平安运行。为了保证可以按定期检验的程序和时限的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并保证到期时起重机械可以正常使用,不影响使用单位正常的消费活动,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在上一周期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当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按要求及时安排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三)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异地使用的定期检验规定对不需要重新安装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在上次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应在本次使用场所所属的当地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新一轮定期检验;对需要重新安装的起重机械按本规定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执行外,假设属于定期检验的,在上次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应在本次使用场所所属的当地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新一轮定期检验。为使该起重机械的原登记部门理解设备平安状况和定期检验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定期检验结果报登记部门。第二十三条旧起重机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使用单位方可投入使用:(一)具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二)具有新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证明;(三)具有完好的平安技术档案;(四)监视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释义】本条是关于旧起重机械投入使用的要求。本条与第十八条相联络,第十八条是针对起重机械产权转移过程中的使用登记变更,本条那么是针对起重机械产权转移给新使用单位后的管理。旧起重机械是指非新制造出厂首次投入使用的、经过产权变更后重新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旧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因为新的使用单位对该起重设备原来的使用状况和性能并不非常理解,对潜在的问题需要通过一段时间的使用才能发现,假设不通过本条规定的四项措施加以控制,贸然使用将是很危险的。旧起重机械投入使用的要求共四款,必须全部具备。1、原使用单位必须将使用登记注销证明交新使用单位,由新使用单位持注销证明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新使用单位无原使用登记注销证明而投入使用的,按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进展处分。2、新使用单位在旧起重机械重新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必须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3、完好的平安技术档案是指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的七项内容。原使用单位在变更时应将完好的平安技术档案移交给新使用单位。4、监视检验(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视检验)和定期检验均是指新使用单位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如旧起重机械需要重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投入使用的,应由检验检测机构进展监视检验;如不需要重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即投入使用的,按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起重机械承租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在承租使用期间对起重机械进展日常维护保养并记录,对承租起重机械的使用平安负责。制止承租使用以下起重机械:(一)没有在登记部门进展使用登记的;(二)没有完好平安技术档案的;(三)监视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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