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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课题中期报告---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矿业权权属问题研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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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课题中期报告---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矿业权权属问题研究研究


('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矿业权权属问题研究研究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矿业权因湖北省国资委致函主张为湖北省黄金公司所有而引发归宿争议。受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对该矿业权权属问题进行研究。矿业权的归宿,就是确定矿业权人是谁的问题。本研究报告的研究思路为,在对矿业权制度、矿业权取得的法律规定和程序、鸡笼山黄金矿区矿业权的历史与现状进行大致梳理的基础上,试图把本报告研究的矿业权归宿问题放在一个宽泛的背景下进行研究。在技术上,对矿业权归宿采用演绎推理即法律逻辑三段论的公式进行正面推演,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大前提就是矿业权取得的法律规规定和程序,小前提就是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矿区的探矿、采矿的事实状况,把后者与前者进行比对,分析推演出矿业权人是谁的结论。同时针对函的主张进行反向论证矿业权不属于湖北省黄金公司所有。通过对矿业权取得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加以梳理,让矿业权取得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清晰化、具体化,通过对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40年来矿业权的形成及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实际情况进行整理,以及对湖北省国资委致函的推理过程及结论进行严谨的梳理分析,本着客观求实的原则,对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矿业权权属进行分析、研究、推理、论证,得出矿业权权属的判断。一、矿业权取得的法律梳理建国以来,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一直就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推动了矿产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制化进程。随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2、《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5、《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6、《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7、《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8、《矿产资源补偿费征1本法于1986年03月19日发布,于1986年10月01日实施。此外,本法规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6年8月29日,实施日期:1997年1月1日)修改。2本细则发布于1994年3月26日。3本办法发布于1987年4月29日,并于同日实施,现已废止。4本办法于1998年2月12日发布,并于同日实施。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1987年12月16日国务院批准、石油工业部发布的《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5本办法于1998年2月12日发布,并于同日实施。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1990年11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同时废止。6本办法于1998年2月12日发布,并于同日实施。7本规定于2000年11月1日发布,并于同日实施。8本办法于1999年6月7日发布,并于同日实施。1收管理规定》9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和颁布,我国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并形成体系。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与矿产资源使用权即矿业权开始相分离,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得以确立,并加以不断完善。(一)建国以来我国矿业权取得经历了三个不同阶段我国矿业权取得可分为三个阶段:建国——1986年矿产资源法颁布;1986年——1996年矿产资源法修正;1996年至今。第一阶段为行政化管理阶段,第二阶段是法制管理的初期阶段,第三阶段是法制不断完善阶段。前两个阶段为无偿使用,1996年开始逐步实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1.第一阶段是建国以来至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经济组织主要是国营和集体两种经济组织,个体才开始,还没有民营经济组织。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主要是国营和集体两种经济组织,对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是行政化的方式无偿取得,没有申请、登记、领取许可证、缴纳费用的统一要求,处于一种不统一、不规范、无序化的状态。随着个体、民营经济的渐进介入,矿产资源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原有的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2.第二阶段是1986年3月至1996年8月,1986年3月我国颁布《矿产资源法》国务院1987年4月依据该法发布《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1986年矿产资源法颁布是一个分水岭,从1986年开始,我国实行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制度,勘探、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办理探矿、采矿登记手续,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对正在建设和正在生产的矿山企业应当补办采矿登记手续。办理勘查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应当缴纳登记费用。从此我国矿产资源的管理由行政化向法制化管理过渡。这一时期的特点是,要探矿、采矿,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缴纳登记费用,取得两权,领取许可证。与第一阶段相比,矿产资源勘探、开采要求登记、领证、缴纳登记费,开始体现了规范有序的法律化管理特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下列各项勘查工作,必须申请登记,取得探矿权…,《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必须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取得采矿权。未取得采矿权的,不得进行采矿活动。开办矿山企业的单位,凭批准的文件向登记管理机关填写采矿9本规定于1994年2月27日,根据1997年7月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改,并于同日实施。2申请登记表,并领取采矿许可证。正在建设和正在生产的矿山企业应当补办采矿登记手续。矿山企业在补办登记手续前,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地方人民政府核定或者划定其矿区范围。《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勘查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应当缴纳登记费用。1987年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收费标准: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一百元。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五十元。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登记时间换取勘查许可证,均收费五十元。采矿登记收费标准: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五百元;中型矿山三百元;小型矿山二百元。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一百元。3.第三阶段是1996年8月至今,我国对矿产资源法进行了修正,国务院根据修正的矿产资源法颁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三个行政法规,国土资源部也据此制定了《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其特征是进一步加强了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建立了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修正后的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分别由国务院和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据权限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3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符合条件的经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对矿业权出让转让又进一步明确的作出了规定。与前两个阶段相比其特点为勘探、开采矿产资源需要申请、批准、登记、领证、有偿使用,增加了一个批准环节在费用的收取上,除登记费外,收取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二)现阶段我国矿业权取得的法律规定我国现阶段矿业权取得,因取得的性质、方式不同,其流转程序宜有所不同。下面对矿业权出让、转让两种取得方式逐一介绍,并对矿业权人享有的矿业权出租、抵押权利一并介绍。1.矿业权出让取得矿业权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根据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出让矿业权可以是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矿业权出让,应委托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的拨款,表现为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评估结果的确认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矿业权价款可一次缴纳,经批准也可以分期缴纳。国有地勘单位或国有矿山企业经批准,可以申请将应交纳的矿业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矿业权可以不评估,不缴纳矿业权价款。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采矿权的权利。矿山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合并、兼并等重组改制时,应进行采矿权评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是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应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评估的采矿权价款进行确认,不收取采矿权价款。以批准申请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按照评估确认的结果收缴矿业权价款。以招标、拍卖形式出让矿业权的,应依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确定招标、拍卖的底价或保留价,成交后按照实际交易额收取矿业权价款。2.矿业权转让取得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各种形式的矿业权转让,双方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业权的,转让人以评估确认的结4果为底价向受让人收取矿业权价款或作价出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矿业权的收益,应按勘查时的实际投入数转增国家基金,其余部分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国有矿山企业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的收益做国家资本处置的,应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批执行。非国有矿山企业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相应的采矿权价款。矿业权出售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出卖给他人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矿业权作价出资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企业,并按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合作勘查或合作开采经营是指矿业权人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共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矿业权人改组成上市公司,可将矿业权作价计入公司资本金,也可将矿业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向社会披露,但在办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前,均应委托评估矿业权,评估结果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矿业股份制公司境外上市,可按照所上市国的规定通过境外评估机构评估矿业权,但应将评估报告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矿业权转让须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转让合同可以是出售转让合同、合资转让合同或合作转让合同,转让申请被批准之日起,转让合同生效。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申请转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矿业权的地理位置坐标、面积、许可证有效期限及勘查工作程度或开采情况等;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3.矿业权出租矿业权出租是指矿业权人作为出租人将矿业权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矿业权出租应当符合矿业权转让的条件。矿业权人在矿业权出租期间继续履行矿业权人法定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出租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应按照采矿权转让的规定进行评估、确认,采矿权价款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出售、合资、合作、上市和设定抵押。矿业权人申请出租矿业权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出租申请书;许可证复印件;矿业权租赁合同书;承租人的资质条件证明或营业执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矿业权租赁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出租人、承租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注册地址或住所;租赁矿业权的名称、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矿业权范围坐标、面积、矿种;5租赁期限、用途;租金数额,交纳方式;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生效期限;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禁止转租。采矿权的承租人,需要改变开采方式和主矿种的,必须由出租人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租赁关系终止,出租人应办理注销出租手续。4.矿业权抵押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的,抵押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处置矿业权依法受偿。新的矿业权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三)矿业权取得的法律程序1.批准申请方式取得矿业权的程序规定1.1探矿权批准申请的程序规定探矿权的申请: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探矿权申请的受理时限: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对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予以公告或者提供查询。需要探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探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探矿权证的时效及延续: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6年。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5年;但是,探明储量的区块,应当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将登记发证项目的名称、探矿权人、区块范围和勘查许可证期限等事项,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探矿权的变更:当探矿权人需要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等变更矿业权时,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探矿权延续登记和变更登记,其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连续计算。2.1采矿权批准申请的程序规定采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采矿权申请的受理时限: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采矿权证的时效及延续: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采矿权的变更:当采矿权人需要变更矿区范围的;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变更开采方式的;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7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四)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缴纳1.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缴纳为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家紧缺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土资源部、财政部联合下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等一系列部门规章。《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须按规定交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包括:探矿权使用费,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包括:探矿权价款,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采矿权价款,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取标准: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确定的标准,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直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探矿权采矿权人凭银行的收款凭证8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和勘查、开采许可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属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使用费和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收取,缴入财政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属于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使用费和价款,由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收取,缴入省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2.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减缴、免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国家鼓励勘查的矿种;国家鼓励勘查的区域;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的;开采国家紧缺的矿种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的条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规定,在我国西部地区、国务院确定的边远贫困地区和海域从事符合下列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可以依照2000年6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规定申请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开发;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综合利用水平的(包括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开发及老矿区尾矿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的程序:申请减免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矿业投资人,应在收到矿业权领证通知后的10日内填写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申请书,报送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9申请后的10日内作出是否减免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批准减免文件办理缴费、登记和领取勘查、采矿许可证手续。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审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实行两级审批制。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省级以下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由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幅度: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幅度为: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25%。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可以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以免缴。2.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国有企业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在转让时,其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批准,可全部或部分转增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的条件:国有矿业企业和地勘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在申请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应缴的探矿权价款或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为国家资本:勘查、开采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的;在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和重点开发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大中型矿山企业因资源枯竭,勘查接替资源的。国有矿山企业经批准实施改组、改制而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入股或准予转让的,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也可以申请将应缴的探矿权价款或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为国家资本。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的程序:第一步,评估确认。申请人转增国家资本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必需经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按规定报经国土资源部确认。第二步,提出申请。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由申请人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向财政部提交下列材料:探矿权采矿10权评估结果确认书;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或者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复的事业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申请人改组、改制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改组、改制的文件;转让实际占有的探矿权采矿权,还应提交转让协议,以及受让方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或者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复的事业单位年度会计报表;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三步,审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的申请,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依据各自职责范围予以审核,联合发文批复。对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的批复,应同时通知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人如不属于中央管理企业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本部,还应通知申请人的国家资本持有单位。(五)我国矿业权取得的现实状况我国从96年以来,开始实行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除了收取登记费外,还向矿业权人收取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同时,符合条件的,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减缴、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批准,还可全部或部分转增企业的国家资本金。可见,我国的矿业权实行有偿使用并不是一刀切。目前矿业权的有偿和无偿取得“双轨制”,矿业权的无偿、低价取得和矿产资源的低成本使用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大量的国有企业无偿的占有和使用国家的矿产资源的现状,不利于公平公正的矿业权市场的形成,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不利于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新的矿产资源法也正是在这个背景下,正在抓紧修订之中。(六)矿业权取得法律梳理小结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矿业权取得的法律规定:矿业权取得有两种方式,出让取得和转让取得。矿业权出让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矿业权取得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缴纳矿业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价款,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并办理登记。符合条件的,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减缴、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批准,还可全部或部分转增企业的国家资本金。矿业权转让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各种形式的矿业权转让,双方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业权的,转让人以评估确11认的结果为底价向受让人收取矿业权价款或作价出资。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并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二、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40年来探矿、采矿的情况梳理(一)公司大事记摘要1.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于1969年11月8日,一号矿体露天采场破土动工,正式建矿,定名为阳新县鸡笼山铜矿。1970年5月1日,日处理100吨矿石的选厂简易投产。1974年3月26日,选矿基建工程竣工验收,正式投入生产。2.1974年9月13日,更名为湖北省鸡笼山铜矿,属于省属企业。3.1976年1月1日,更名为湖北省鸡笼山金铜矿。1987年4月1日,一号地采工程竣工投产,设计日采选规模200吨。1990年3月1日国家“八九.二”规划重点建设项目之一的鸡笼山金矿探建结合工程正式动工。4.1990年9月,中南冶勘六0四队提交《湖北省鸡笼山金铜矿床0—68线蹭勘探报告》,探明金金属储量为大型。1990年10月1日,经湖北省冶金工业总公司研究决定更名为鸡笼山金矿,划为湖北省黄金公司的直属企业。1992年7月1日,作为国家“八五”期间黄金工业重点建设项目之一的鸡笼山金矿扩建工程破土动工1992年鸡笼山金矿采选矿石突破10万吨大关,被湖北省评定为全省首家中型黄金企业。5.1999年12月28日,湖北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以鄂企改字【1999】11号文件批复该矿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名称为湖北省金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12月28日至18日,该矿债转股协议正式签订,1.54亿人民币债务转为股权。2000年12月27日,改制方案在省论证会上获得通过。2001年3月1日该矿深部工程正式开工,采选矿量突破40万吨大关。2001年10月24日,经国务院经贸委批准,原湖北省金矿成为第三批实施债转股30户企业之一。6.2002年12月26日正式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82276490.46元。2003年1月18日,湖北省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正式挂牌。2003年9月11日国家开发银行依法转让所持股本金4500万元(24.69%),由大冶有色金属公司按《债转股协议》受让该股权。继而又由大冶有色金属公司于2003年912月15日同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签订合同转让协议。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取得国家开发银行所持有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24.69%的股权(4500万元)。2006年1月5日,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以10228.27万元成功竞拍信达、华融两资产管理公司在鸡笼山持有的54.47%的股权,加之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原持有的28.63%的股权,这样,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共持有83.10%的股权,占有绝对控股权,成为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公司的第一大股东。2006年4月因湖北省黄金公司由湖北省金石黄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现有股东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湖北省金石黄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投资公司。(二)公司矿业权事实情况梳理我们把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从建矿到现在可以分成以下六个阶段:第一阶段,1969年11月8日至1974年9月13日,属于公司建矿和投产的初期阶段,定名为阳新县鸡笼山铜矿,属于阳新县主管。第二阶段,1974年9月13日至1990年10月1日,属于公司发展阶段,先后更名为湖北省鸡笼山铜矿和为湖北省鸡笼山金铜矿,属于省属企业,由湖北省冶金工业总公司主管。第三阶段,1990年10月1日至1999年12月28日,更名为鸡笼山金矿,划为湖北省黄金公司主管的直属企业。第四阶段,1999年12月28日至2002年12月26日,属于改制、债转股阶段,先后改制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多家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先后更名为湖北省金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湖北省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第五阶段,2002年12月26日至2006年1月5日,属于湖北省黄金公司控股阶段。第六阶段,2006年1月5日至今,属于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控股阶段。2006年4月因湖北省黄金公司由湖北省金石黄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现有股东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湖北省金石黄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投资公司。从六个阶段我们对公司的发展演变就有了一个基本的把握。从我们收集的资料来看,2002年7月,公司为引资,利用矿业权担保,委托湖北永业行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公司所属矿区的采矿权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公司采矿权资产评估价值为4788.72万元。但这次评估不是为了取得矿业权,而是为引资提供担保。2002年8月13公司拟债转股,委托对湖北众联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公司资产负债进行了评估:总资产39,192.49万元,总负债36,304.84万元,净资产2,887.65万元,总资产里面无形资产7257.15万元,其中土地使用权7252.38万元,不含采矿权资产价值。2002年12月30日,公司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证号:1000000220031。采矿许可证确定的采矿权人为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经济类型为国有企业,矿种为金矿,生产规模为年产36万吨,矿区面积1.2571平方公里,有效期限29年,2002年12月—2031年12月。2007年12月26日,公司向阳新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缴纳采矿权价款60万元。从公司建矿、发展、改制、债转股、股东变动等演变过程来看,公司所在矿区的矿业权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不仅一直由该公司享有和行使,也就是说建矿四十年来,该公司一直实际享有矿区内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而且拥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是合法的采矿权人。这是一个基本的事实存在。三、《关于湖北省鸡笼山金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业权权属问题的函》的分析(一)《函》的内容梳理2007年9月27日,湖北省国资委就湖北省鸡笼山金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为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对函的错误称谓加以纠正)矿业权权属问题,以鄂国资发展函【2007】110号至函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提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2006年元月,通过受让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股权成为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后,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矿业权在银行资本转让过程中并没有按国家规定评估转让,仍然属于湖北省黄金公司的主张。该函分为三个部分:1.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的历史沿革、体制和资产属性;2.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矿业权的取得途径;3.债转股后矿业权问题。湖北省国资委在函的第一部分介绍了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历经了改革改制、债转股、股权转让的过程,认为:2006年元月5日银行股本拍卖前,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的矿业权属湖北省黄金公司所有。其依据为:141.1990年9月22日,湖北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文件鄂冶办(1990)175号《关于鸡笼山金铜矿更名为鸡笼山金矿并划为省黄金公司直属企业的通知》明确将该矿划为湖北省黄金公司的直属企业。2.是1999年12月28日,湖北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文件鄂企改字(1999)11号《关于同意湖北省鸡笼山金矿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批复》明确同意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出资人更改为湖北省黄金公司。3.是鸡笼山金矿1991年列入国家黄金基本建设计划后的经营执行主体是湖北省黄金公司,基建指挥部的指挥长由湖北省黄金公司一名副经理担任,主要成员由湖北省黄金公司派员参与,投产后的矿长、总经理由湖北省黄金公司任命。因此,2006年前湖北省黄金公司履行了对一个直属企业的经营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的矿业权应属于湖北省黄金公司所有。湖北省国资委在函的第二部分认为: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矿业权是湖北省黄金公司经营管理期间依法有偿取得的。其依据为:1.原国家黄金管理局1989年11月以国金计字【1989】第166号文件批复同意鸡笼山金矿南缘矿体实行探建结合的勘探方式;2.同年12月20日湖北省黄金工作领导小组与国家黄金管理局签订了“892”规划项目承包合同【合同编号:国金地合同字(1989)第892—13号】进行金矿勘探储量承包,合同中载明执行合同的法人单位为湖北省黄金公司,该储量承包的执行情况为借贷黄金地质勘查基金1380万元(湖北省黄金公司财务账面值),属湖北省黄金公司有偿使用的资金;3.作为债权债务关系,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曾催收过这笔资金,并且上诉法院要求湖北省黄金公司偿还该笔资金。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鄂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条:鸡笼山金矿偿还中国黄金集团公司黄金地质勘探基金本金人民币2659.4万元。湖北省黄金公司作为承担主体获得了鸡笼山金矿的矿业权。湖北省国资委在函的第三部分认为:2000年12月,湖北省黄金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投资公司签署《湖北省鸡笼山金矿债转股协议》,该协议中载明“省黄金公司是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授权的湖北省鸡笼山金矿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债转股后成立的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湖北省黄金公司。鸡笼山金矿为实施债转股于2002年4月8日委托湖北众联咨询评估有限公司依15法对鸡笼山金矿截止2001年12月30日止的资产(不含矿业权)进行了评估。2006年元月5日,信达、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股份在武汉拍卖,由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竞拍成功并成为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成为实际控制人。可见,鸡笼山金矿实施债转股的资产评估报告、债转股协议、股权拍卖中均未涉及矿业权的出让转让。湖北省国资委依据以上所述,得出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是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矿业权唯一合法的拥有者,并依法对该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结论。(二)对《函》的具体分析湖北省国资委对矿业权权属的分析推理是否正确,要看其依据是否真实,对法律的理解是否准确。我们对《函》进行了归纳梳理,湖北省国资委论证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矿业权属于湖北省黄金公司采用了三个三段论推理过程,下面逐一加以分析:第一个推理过程的小前提包括:1.湖北省冶金工业总公司行文将鸡笼山金矿划为省黄金公司直属企业;2.湖北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行文明确湖北省鸡笼山金矿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其出资人为湖北省黄金公司;3.鸡笼山金矿1991年列入国家黄金基本建设计划后的经营执行主体是湖北省黄金公司,主要管理人员也由其任命;由此得出结论“2006年前湖北省黄金公司履行了对一个直属企业的经营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的矿业权应属于湖北省黄金公司所有。”那么,我们可以得出这个推理隐含的大前提是,凡是直属企业的矿业权都属于该企业的主管单位所有。很明显,这个规则既违背了矿业权取得的法律规定,又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16湖北省黄金公司从来就没有作为鸡笼山金矿矿区的矿业权申请人,按照矿业权取得的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过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而这些申请登记行为客观上都是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所为。2002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明确了采矿权人为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这就足以说明湖北省国资委的推理是错误的。湖北省国资委以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是湖北省黄金公司的直属企业就享有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的矿业权,这一推理不仅违背了矿业权取得的法律规定,而且违背了公司法有关公司资产归宿及股东权益的规定。此外,依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湖北省国资委的主张也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湖北省黄金公司与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就是说,湖北省黄金公司是不能享有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财产权(含无形资产矿业权)的,只能依法享有投资企业的资产收益。第二个推理过程的小前提是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矿业权是湖北省黄金公司经营管理期间依法有偿取得的。其依据是:1.鸡笼山金矿南缘矿体实行探建结合“892”规划项目承包合同的执行法人单位为湖北省黄金公司;2.黄金地质勘查基金1380万元是湖北省黄金公司作为债务人向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借贷的有偿使用资金,中国黄金集团公司通过诉讼进行过催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鄂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鸡笼山金矿偿还中国黄金集团公司黄金地质勘探基金本金人民币2659.4万元。由此得出结论湖北省黄金公司作为承担主体获得了鸡笼山金矿的矿业权。这一推理,我们认为,首先,湖北省国资委首先对矿业权有偿取得的概念就没有弄清,矿业权有偿取得是指矿业权出让取得时向国家登记机关缴纳了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或者矿业权转让取得时向原矿业权人支付了转让价款。湖北省黄金公司既没有向登记机关缴纳使用费和价款有偿出让取得矿业权,又没有向其它矿业权人受让矿业权并支付对价有偿转让取得矿业权,怎么能够武断的认为湖北鸡笼山黄金17矿业有限公司矿业权是湖北省黄金公司经营管理期间依法有偿取得的?其次,这个推理的小前提的依据也相互矛盾,一方面提供依据证明黄金地质勘查基金1380万元是湖北省黄金公司向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借贷的有偿使用资金,并通过诉讼催讨,另一方面提供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鄂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却证明判决由鸡笼山金矿偿还中国黄金集团公司黄金地质勘探基金本金人民币2659.4万元。那么,谁是黄金地质勘探基金的借贷主体,是湖北省黄金公司,还是鸡笼山金矿?如果是湖北省黄金公司,怎么不判决由湖北省黄金公司偿还黄金地质勘探基金本金人民币2659.4万元,而由鸡笼山金矿偿还?这样相互矛盾的证据恐怕连湖北省国资委自己也没有弄清楚。相反,“892”探建规划项目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鄂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不仅不能证明矿业权是湖北省黄金公司有偿取得的,而且反过来,恰恰证明了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矿业权的形成,是由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提供的黄金地质勘探基金投入而来。那么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提供的黄金地质勘探基金是什么性质?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的拨款。因此,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提供的黄金地质勘探基金应该是中央财政拨款,而不是地方财政拨款。那么,湖北省国资委试图利用“债权债务关系”这个障眼法进行第二个推理,也就显得苍白无力了。湖北省国资委第三个推理过程的小前提是鸡笼山金矿实施债转股的资产评估报告、债转股协议、股权拍卖中均未涉及矿业权的出让转让。第三个推理过程是在确定矿业权已属于湖北省黄金公司的前提下,债转股协议、股权拍卖中均未涉及矿业权的出让转让,所以推理出矿业权属于湖北省黄金公司的结论。那么第三个推理是建立在第一、第二个结论之上,也就是说湖北省国资委主张矿业权属于湖北省黄金公司所有实际只有两个三段论推理,而且,经过前面的详细分析,这两个推理都是不能成立的。(三)《函》的分析结论综上所述,湖北省国资委致函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函中主张矿业权属于湖北省黄金公司所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主张不能够成立,即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矿业权不属于湖北省黄金公司所有。18四、公司矿业权归宿的事实和法律分析为了弄清矿业权的归宿,我们把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矿业权的形成、矿业权的取得、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缴纳逐一进行分析,矿业权归宿就会清晰的水面,我们就会更加清楚矿业权究竟应该归谁所有。(一)矿业权的形成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是历经40年的老国有企业改制而来,从建矿、发展、改制、债转股、股东变动等演变过程来看,公司至1969年建矿以来,初期主要是开采铜矿,矿业权的权利内容应该是开采铜矿。1976年已开始开采金矿,矿名也由湖北省鸡笼山铜矿更名为湖北省鸡笼山金铜矿,矿业权的权利内容演变为开采金铜矿。1990年3月1日国家“八九.二”规划重点建设项目之一的鸡笼山金矿探建结合工程正式动工。1990年9月,中南冶勘六0四队提交《湖北省鸡笼山金铜矿床0—68线蹭勘探报告》,探明金金属储量为大型。1990年10月1日,经湖北省冶金工业总公司研究决定更名为鸡笼山金矿,划为湖北省黄金公司的直属企业,应该说公司从此将矿业权权利内容定位为开采金矿。1992年7月1日,作为国家“八五”期间黄金工业重点建设项目之一的鸡笼山金矿扩建工程破土动工。1992年鸡笼山金矿采选矿石突破10万吨大关,2001年3月1日该矿深部工程正式开工,采选矿量突破40万吨大关。这说明鸡笼山金矿是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那么鸡笼山金矿矿业权是国家“八九·二”规划重点建设项目鸡笼山金矿探建结合工程探明金金属储量为大型而形成的。其出资应该是中央财政拨款,而不是地方财政出资。《湖北省国资委关于湖北省鸡笼山金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业权权属问题的函》提及的“892”规划项目承包合同借贷黄金地质勘查基金1380万元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鄂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鸡笼山金矿偿还中国黄金集团公司黄金地质勘探基金本金人民币2659.4万元,进一步说明鸡笼山金矿的矿业权是由国家出资,而且是中央财政出资形成的。(二)矿业权的取得那么,鸡笼山金矿国家出资形成矿业权后,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又是如何取得的呢?由于2002年12月30日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取得采矿许可19证之前的采矿权申请批准登记资料没有收集到位,没有直接的资料证明采矿权取得的详细情况。但是从1990年9月,鸡笼山金矿探明金金属储量为大型后,鸡笼山金矿一直由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开采,而不是湖北省黄金公司或者其它的什么单位开采,可以判断出矿业权实际由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取得并享有。那么,1990年以前、1990年至2002年12月30日的矿业权取得及2002年12月30日采矿许可证的取得符不符合我国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呢?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历经40年,跨越了矿产资源法颁布前、颁布后、修改后至今三个阶段,历经了无证无偿——有证无偿——有证有偿无偿双轨制三个时期。无论是1986年矿产资源法颁布补办采矿权许可证,还是1990年9月,鸡笼山金矿探明金金属储量为大型后,采矿权定位金矿时的采矿权许可证换证,以及2002年12月30日,公司债转股后,重新取得采矿权许可证,都是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鸡笼山矿区早期矿业权的延续。2002年采矿权许可证,其性质是以延续申请矿业权出让取得的方式取得矿业权,它既不是申请在先出让取得矿业权(新矿业权),也不是从湖北省黄金公司或者其它单位以转让的方式取得矿业权。(三)取得矿业权时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缴纳情况从收集的资料来看,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2007年12月26日,首次缴纳矿业权价款,即向阳新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缴纳采矿权价款60万元。如果这一情况属实的话,说明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作为一个老国有企业一直无偿的占有使用鸡笼山金矿矿区的矿产资源,没有资料能够证明公司申请办理过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减缴、免缴审批手续,也没有资料能够证明公司申请办理过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审批手续。公司矿业权价值的权益应该归宿矿产资源所有者国务院,矿业权价款应该向登记机关国土资源部的同级财政部门即财政部缴纳,而不是归宿湖北省财政部门,更不是归宿湖北省黄金公司。五、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矿业权归宿的结论通过以上对矿业权归宿的事实和法律的分析,我们得出以下结论:(一)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历经建矿、发展、改制、债转股、股东变动等演变过程,是从有着40年采矿历史的老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跨越了矿产资源法颁布前、颁布后、修改后至今三个阶段,历经了无证无偿—20—有证无偿——有证有偿、无偿双轨制三个时期。(二)从公司金矿矿业权的形成、矿业权的取得以及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缴纳情况的分析来看,至建矿以来,鸡笼山矿区的大型金矿储量是国家项目下中央财政出资的黄金地质勘探基金投入形成。(三)在采矿权取得时,不仅向国家地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批取得采矿权许可证,而且鸡笼山矿区一直以来就由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实际占有使用。(四)作为一个老国有企业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在取得采矿权时,即没有对矿业权进行评估,并得到国家登记主管部门的确认,也没有缴纳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同时,也没有资料能够证明公司申请办理过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减缴、免缴审批手续,或者申请办理过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审批手续。而是一直无偿的占有使用鸡笼山金矿矿区的矿产资源至2007年12月,是国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双轨制度的受益者。(五)2002年12月30日,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批准,延续取得鸡笼山金矿采矿权,领取采矿许可证,证号:1000000220031,采矿许可证确定的采矿权人为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经济类型为国有企业,矿种为金矿,生产规模为年产36万吨,矿区面积1.2571平方公里,有效期限29年,2002年12月—2031年12月。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是鸡笼山矿区事实上和法律上唯一合法的矿业权人。六、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矿业权的对策矿产资源法正在抓紧修订,新的矿产资源法将呼之欲出,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至2007年12月26日,公司首次缴纳矿业权价款开始,过去无偿使用矿业权的情况可能一去不复返。针对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矿业权的实际状况,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29年,2002年12月—2031年12月,采矿权权属已尘埃落定,没有悬念。但是矿业权有偿使用,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缴纳会成为公司面临的资金压力。如何应对这一问题,依据目前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梳理出两套方案,对矿业权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国土资源部确认后:1.申请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减缴、免缴;2.申请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21七、需要说明的问题本报告在资料的收集方面还存在不足,1986年矿产资源法颁布后至2002年12月30日前的采矿权许可证登记资料,2002年12月前后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均没有收集到位。“892”规划项目承包合同【合同编号:国金地合同字(1989)第892—13号】,1990年国家“八九·二”规划重点建设项目之一的鸡笼山金矿探建结合工程,1992年7月1日,作为国家“八五”期间黄金工业重点建设项目之一的鸡笼山金矿扩建工程等项目资金的财务资料,以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鄂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也没有收集到位。如果上述资料能够收集到位,那么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矿业权的形成、矿业权取得的历史脉络可能更清晰,更有说服力。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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