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并购尽职调查的内容,资产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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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并购尽职调查的内容资产并购尽职调查的内容(1)资产并购的律师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并购资产的范围1、机器设备。机器设备是每一资产并购案中必然包括的主要资产。目标公司从事的经营范围与投资公司并购后拟从事的业务不完全一致,因此投资公司需要通过律师尽职调查了解目标公司全部机器设备所生产的产品或从事的业务种类,从而拟定并购资产中机器设备的范围。2、房屋建筑物。投资公司是根据拟购买的机器设备的范围拟制购买房屋建筑的范围。拟购买房屋建筑物的范围应当满足利用所购置机器设备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包括厂房建筑物、经营场所、办公室等。3、公用工程。根据拟购买的机器设备而后并购后拟生产的产品、从事的业务及规模拟制购买公用工程的范围。公用工程应当满足生产规模的需要,包括上下水、供变电、污水或污染物的处理、场地、道路、通讯、其他辅助设施等。4、土地使用权。根据拟购买的房屋和公用工程的占地情况拟制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同时查明目标公司取得所有权的方式、用途、剩余年限以及是否存在被政府收回、征收、搬迁的情况。5、知识产权。根据并购后投资公司拟安排生产产品或从事业务的需要,在了解目标公司知识产权总体情况的基础上拟制购买知识产权的范围。这里的知识产权包括目标公司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技术诀窍等,也包括目标公司拥有的用电权、取水权、用水权、排污权、用气权等。6、存货。一般情况下投资公司会根据自己并购后拟生产的产品或拟从事的业务确定购买存货的范围,并会坚持与生产或经营无关的存货不能纳入转让的范围。存货包括原料、材料、燃料、在制品、产成品、低值易耗品、办公家具等。7、债权。从原则上说投资公司会排斥受让目标公司的债权资产。但是有时为了维护并购后与经销商的渠道关系,对目标公司的销货应收款会有条件的受让。8、拟制3项资产明细表。在尽职调查阶段应当根据目标公司资产的具体情况和双方关于转让范围的意见制作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3资产的转让明细表,作为并购谈判和起草相关合同的基础。9、拟制存货资产单价明细表。在尽职调查阶段应当提出存货转让单价明细表,列明存货的名称、预估数量、单价、作为双方进一步谈判存货资产转让单价的基础。资产并购交易的标的是资产,因此投资公司在尽职调查阶段首先必须搞清楚目标公司全部有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的范围和用途,即目标公司的资产都是用来生产哪些产品或从事什么业务的,并根据了解的情况和自己的并购目的,拟制出并购资产的范围。从企业并购的实务看,关于并购资产的范围,有时在尽职调查前的意向协议中就会做出原则性的约定,并通过尽职调查阶段进一步明确,最终在并购合同或协议中确定。在实务中之所以要首先就目标公司资产的范围进行尽职调查,并在调查的基础上尽早确定,是因为并购资产的范围不仅直接关系到以后尽职调查的范围,而且也是双方谈判并购价格的基础。资产并购尽职调查的内容(2)(二)资产的权属。资产并购中双方交易的是资产的所有权,因此,投资公司在尽职调查阶段必须查清并购资产的权属。由于资产并购是大宗交易,投资公司为了防避风险,关于资产权属问题不能单单依靠出让方的承诺,还要在尽职调查阶段进行实地查验。如果双方已经就交易资产的范围达成一致,有关资产权属的尽职调查可限制在该范围之内。关于资产权属的尽职调查可根据需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1、查验资产的证照。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土地所有权、房屋建筑物的所有权、船舶航空器、车辆、商标、专利的权属以登记为权属凭证。因此,在尽职调查阶段可以查验这些资产证照的方法确认其权属。从资产并购的实践看,在资产证照的调查中大致会遇到9种需要处理的情况:第一,目标公司自建的房产,处于节约税费的目的或者因建设手续不健全的原因未办理房产证;第二,原有房产已办产权证,但后来扩建将两层楼改为三层楼后未变更房产证;第三,国企改制时继承来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证照的房产,企业名称变更后未对产权证作相应的变更;第四,因拖欠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第五,车辆的产权证登记在他人的名下;第六,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商标证书、专利证书等在公司名称变更后未作相应的变更;第七,企业分立、合并重组后未对产权证作相应的变更;第八,受让取得的资产未取得房产证;第九,股东非货币出资的资产虽已经移交给公司当未办理产权过户。目标公司资产在证照上存在的瑕疵真正导致产权争议的并不多,但是如果不在并购之前要求出让方处理,都会给投资公司带来麻烦和相关税费成本。从企业并购的实践看,如果在尽职调查阶段发现这些问题,并要求目标公司在合理的期限内解决这些问题,效果比较好。因为在这个阶段目标公司会有办理的积极性,当地政府也会出于招商引资的目的为补办证照大开绿灯,甚至免除所有的税费。如果等到并购完成以后再办理,不仅手续繁杂而且成本也高。2、理清企业改制中的产权关系。在中国企业并购活动中许多目标企业是从国企改制而来的,企业资产是从国企原始取得的,但在一些企业中,改制往往不彻底或产权不够清晰。比如在改制中企业的部分资产和业务通过作价民营化,但还有剩余部分没有作价民营化;某些资产企业只有经营管理权或者托管权,尚未取得所有权。还有的改制文件用词不准确,并未提及或明确产权的转移和转移后的权属。投资公司应当在尽职调查阶段根据目标企业资产原始取得的情况,要求目标企业披露企业改制的有关资料,研读这些文件和资料,如果需要还应当向企业改制的负责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查核并取得相关确认文件。3、理清企业分立、合并中的产权关系。有些目标企业几经合并分立,而分立合并必然会涉及企业资产权属的变更,但是由于这些企业往往由一方所控制或有其他关联关系,因而往往不重视资产权属的界定。凡是在尽职调查中发现目标公司曾经发生过合并分立的,应当理清分立合并中的产权关系。4、租赁资产。有关租赁资产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两项:1)目标公司正在使用的资产中是否有从他人租赁或者融资租赁来的资产及相关合同;2)目标公司的资产是否有租赁他人使用或者无偿提供他人使用的及相关合同。目标公司租入的资产,其产权为出租人所有的,不能作为转让资产;目标公司出租的资产为目标公司的资产,依法可以转让,但是需要相关合同。5、股东出资资产的权属。在有些目标公司中,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向公司缴付出资,特别是控股大股东以房地产作价向公司出资。对此投资公司原则上无须过问作价的高低,但是应当通过尽职调查确认其是否有产权不清或界定不明的情况。6、母子公司、兄弟公司资产分属情况。在有些情况下,目标公司一个大院里分别注册登记几家母子公司或兄弟公司,交易双方初步拟定的并购资产,有的可能登记为甲公司所有,有的可能登记为乙公司所有。在这种情况下,投资公司需要在尽职调查阶段理清并购资产的登记权属,与不同的资产所有者分别订立资产转让合同。有的目标公司一部分并购资产登记在其分公司的名下,在这种情况下,投资公司可以视全部资产为目标公司所有,与目标公司订立一份资产转让合同受让全部资产。7、动产的权属问题。从企业并购的实务看,目标公司动产资产的权属问题主要包括如下5想内容:第一,目标公司接受委托为委托方加工产品或修理设备,委托方提供的原料、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和修理物等;第二,目标公司为委托加工商品而交付在外的原材料或委托修理的机器设备;第三,目标公司购买原材料带进来的尚未返还的包装物;第四,目标公司为销售产品赊出在外的包装物;第五,目标公司投入渠道的资产,产权仍属目标公司所有。在实务中对这类资产多采目标公司披露、投资公司作相应喝茶的办法予以确认。8、是否有产权争议或者诉讼的问题。资产并购尽职调查的内容(3)三、资产的品质和效能。资产并购交易的标的是资产,并购资产的品质和效能直接关系到投资公司投资的目标能否实现;同时也关系到并购后技术改造的投入和资产转让价格的谈判和确定。因此,关于并购资产品质和效能的尽职调查最好由投资公司的相关专家完成,这是因为投资公司的专家对本行业的设备、技术、工艺最了解。同时最好落实调查的责任人,明确其在调查中承担的责任。关于资产品质和效能的尽职调查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厂房及其设备的新旧程度。厂房机器设备的新旧程度不仅关系到产品的品质和消耗,而且关系到投资后的使用年限进而关系到对投资经济指标的测算。对目标企业厂房及其机器设备判断的误差往往是资产并购中多发的风险,投资公司必须在尽职调查阶段掌握目标公司该资产的真实情况,以便作出明智的决策。2、工艺技术能否满足并购后产品升级换代的需求。从企业并购实践看,并购后大多需要对目标公司的产品进行升级换代,以便达成投资公司在目标市场的优势。而这就需要投资个在尽职调查阶段弄明白目标公司的设备、工艺、技术等能否支持投资公司目标的实现。3、目标公司资产的生产能力有多大。这直接关系到投资公司单位生产能力的收购成本,也关系到对并购后目标公司经济效益的测算。投资公司必须在尽职调查阶段对目标公司的最大生产能力作出准确的判断。4、目标公司资产的缺项。这主要包括目标公司的资产中是否缺少重要的质量检测设备,如缺少污水处理工程、缺少运输车辆以及生产设备的配套情况和产能“瓶颈”的情况等。资产的缺项不仅影响产品的质量和生产能力,有时甚至直接关系到并购后能否顺利进入生产经营过程。比如目标公司没有污水处理工程,别看并购前可以正常生产,并购后可能就会被迫停产。因此,投资公司应当在尽职调查阶段掌握目标公司资产是否有缺项,影响的项目和程度如何。5、并购后为达到预定产量、质量、品种指标需要的投入是多少。从企业的实践看,资产并购后绝大多数需要对目标公司追加投资,仅依靠目标公司原有的资产部能实现投资公司并购的目的。但是投资公司应当在尽职调查阶段全面了解目标公司原有资产的情况,并根据这个情况和并购后的经营计划拟定并购后对目标公司资产进行技术改造的计划,明确所需的费用是多少。资产并购尽职调查的内容(4)四、知识产权的价值。从企业资产并购的实践看,多数情况下并购资产中包括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为此,需要投资公司在尽职调查阶段对目标公司的各项知识产权在并购后的使用价值作出判断,以确定是否购买这些知识产权,认可花多少钱去买这些知识产权,如果不买这些知识产权目标公司将会如何处理它们。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不同于有形资产越多越好。比如投资公司准备在并购后生产自己品牌的产品,目标公司的商标的使用价值就不大。投资公司应当在尽职调查阶段掌握目标公司全部知识产权的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对是否受让这些资产、以何等价格受让这些资产、并购后如何使用这些资产作出明智的选择。五、供销渠道及产品销售情况。资产并购交易的标的虽然是资产,但是取得资产并是投资公司的目的,投资公司的目的是借助这些资产从事经济活动,是要通过经营活动占领市场获取利润。因此,在资产并购的进展调查阶段投资公司有必要进一步了解目标公司的原料、能源、运输资源及渠道和价格;有必要了解目标公司产品的销售渠道和产品在目标市场的销售情况。从而在并购前最终确定并购后的经营方案,最大限度地继承目标公司的供销渠道及产品市场份额。6、目标企业出让资产的有效程序。目标企业出让资产的有效程序直接关系到投资公司并购交易的安全,所以投资公司应当在尽职调查阶段掌握目标公司出让资产的有效程序,并在操作中督促目标公司履行相关程序。目标公司出让资产的程序问题主要根据资产权属的性质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确认。如果目标公司为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国家持有目标更公司10%以上的股份,转让资产应当报经当地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且其价格应当通过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以招拍挂的方式产生;如果目标公司为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转让资产应当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如果目标企业既非国有也非国家持股,转让资产应当根据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其权力机构批准;如果投资公司为外国企业除履行上述程序外,并购价格应当经过评估,并购合同应当报经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购程序的有效性关系到并购行为的有效性,进而涉及投资公司的并购安全。七、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情况。固定资产的原值减累计折旧为净值,从原则上来是说并购资产的净值多少与投资公司无关,投资公司以转让价格登记取得的初始成本。但是投资公司在尽职调查阶段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并购资产中固定资产的净值,对双方协商并购资产中固定资产的价格、判断目标公司对资产转让价格的预期、了解固定资产的构建时间及使用情况等都有所帮助。八、并购资产是否设立抵押或质押。从企业并购的实践看,大多数目标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和固定资产都因向银行贷款而抵押给银行。对此,投资公司应当在尽职调查阶段掌握目标公司资产抵押的情况,贷款抵押合同的内容、贷款的数额,特别是必须掌握是为目标公司自己的债务抵押还是为第三人的债务抵押。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或者不能以转让价款清楚债务的,不能转让抵押资产,否则抵押权人享有物上追及权。对此,投资公司为了防避并购风险,必须查明目标公司资产抵押或质押的情况,并与目标公司及债务人研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九、目标公司在建工程的情况。在并购实务中,凡是工程已经目公司标验收合格的,无论其在目标公司财务账目如何登记,一律归为固定资产转让。对尚处于建设过程中的资产,应当查明情况,掌握合同内容和工程质量及进度,并据此与目标公司研商以转让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方法并购在建工程项下的资产。目标公司在建工程项下的资产,不是已经完成的部分工程形成的资产,而是目标公司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项下已经支付的款项。十、目标公司员工的情况。从法律原则上说,在资产并购的情况下,目标公司的员工与投资公司无关,但是投资公司也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关注目标公司员工的处理方案,特别是在目标公司出售资产后将进入清算程序或停产的情况下。对此,投资公司应当关注目标公司对员工的经济补偿,特别是国企员工转变身份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防止因员工得不到经济补偿金而闹事,影响并购后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投资公司也应当关注目标公司员工的构成,并以此拟定投资并购后员工的聘用方案,使投资公司既不介入目标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又能以另行订立劳动合同的方法录用目标公司的基本员工。十一、目标公司已经生效但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投资公司应当在全面了解诶目标公司已经生效但未履行或尚未完毕的合同的基础上,将这些合同分为5类:第一类为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处于保修期间的合同,比如工程已经交付并在转让资产之中,但目标公司仍留有保修金。这类保修合同应当以转让的方法处理,以保证投资公司并购后享有保修的权利;第二类为公司原料、材料、能源等生产资料的采购合同,如果并购后目标公司仍使用这些能源,且合同的条件大致合理,投资公司就应当同产品的原有销售渠道,投资公司就应当同意受让这些合同;第三类为目标公司产品的销售合同,在一般情况下为了使用目标公司产品的原有销售渠道,投资公司都应当受让这些合同,同时也可以在办理合同转让手续对合同的条款对合同的条款作适当的变更;第四类为向银行贷款与其订立的借款合同或抵押贷款合同,如果投资公司为了节约现金流,可以考虑以受让这类合同作为支付并购价款的一种方式,实务中可以贷款合同连同抵押合同一并转让;第五类为除上述四类外单纯构成目标公司债权或债务的合同,投资公司原则上不要受让这些合同。12、目标公司转供和共用情况。在一些出身国营的目标企业,由于历史的原因会有企业对员工家属房、附属企业、兄弟公司甚至社会转供水、电、气或其他能源的情况,有的目标企业与其他企业共用场地、道路、水源等。这些情况是企业办社会的遗留,它们的存在往往增加了目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负担。投资公司应当在尽职调查阶段了解这些情况,并拟制解决方案。从实践经验看,如果在尽职调查阶段发现这些问题,并将其解决作为并购的一个条件,目标公司或当地政府都会非常人员将其处理掉,如果留待并购后处理往往难上加难。从上述资产并购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可见,资产并购的尽职调查与股权并购的尽职调查存在很大区别。资产并购的进展调查主要围绕资产进行,包括资产的范围、质量效能、所有权和处分权等,而基本不问股东权益和目标公司的核算过程。掌握资产并购尽职调查的内塔,对做好资产并购的尽职调查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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