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一人公司适用),有限公司变更为一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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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限公司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公司名称及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第二条公司住所:公司依法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报样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名称:出资额: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股东在公司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第六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过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记载股东出资及其增减变更事项。在股权全额转让、公司解散时由公司收缴股权证明书。第五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第八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四)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查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对外投资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作出决定。第十一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免。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定;(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四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五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六条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七)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七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八条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七章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第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第二十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应于第二年月日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制作的财务报告送交股东。第二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六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第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十九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决定产生。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本章程一式肆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一份用于办理相关手续。股东(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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